湖北省安陆市安陆市人民医院9月22医疗事故

安陆男子术后两年发现右肾消失 医院称属自然萎缩_安陆论坛吧-爱微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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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到这几天关注度很高的“河南农妇医院看病莫名丢肾”的新闻,万润平特意打印了一份,他说,和我的事很像。这个湖北安陆的54岁木匠,两年前去医院做检查突然发现,自己的右肾不见了。  当年他因小便持续困难、疼痛去医院看病,而B超结果让他大吃了一惊———“右肾未见显示”;随后他又辗转多家医院,不同的仪器也都没有找到他的右肾。  这成为如今一场官司的开始。  被告方是湖北省人民医院。五年前,万润平在一场车祸后被送到这里,肝胆科的医生打开了他的腹腔。这是一次肝破裂修补手术,在他腹部留下一道长的伤疤,也是如今体外唯一可见的开腔痕迹。  万润平怀疑,他的右肾在这次手术中被“摘走”。而院方和当时的手术医生对此否认,他们给出的解释是:右肾萎缩。  这桩并不复杂的蹊跷案例,万润平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多次起诉至今仍未立案。“要是(病历)不好鉴定,我愿意剖腹验肾。”如今仅靠单肾生活、已无法再干重体力活的木匠一度这样表达自己的意愿。  车祸入院,手术“修补肝破裂”  54岁的木匠最后一次“看到”他的右肾,是五年前的车祸之后。  万润平是湖北安陆市陈店乡人,日下午3点左右,他开一辆拖拉机在路上跑,当天风很大,衣服被吹得乱飞,一下缠住方向盘,失控的拖拉机连人一起翻倒在路边的水沟。  随后他被送往安陆市普爱医院,C T检查显示,万润平除全身多发性骨折外,内脏多个器官肝、肺等“考虑撕裂”或“挫伤”,同时“不排除右肾挫伤”。  万东平是万润平的弟弟,车祸后他一直守护左右,至今他仍保存着车祸当天普爱医院的那张CT,上面可清楚看到伤者的左肾和右肾。  受医治条件的限制,当晚在医生建议下,万润平转到位于武汉市的湖北省人民医院,也是当地最大的三级甲等医院之一。  省人民医院的病案记载,万润平当晚入院,20天后出院。主要诊断为:全身多发性外伤、肝破裂;其他诊断为,多处骨折、血肿或挫伤,其中包括“右肾挫伤”。  日,万润平被推进了手术室。万东平回忆,手术从晚9点开始,一直到11点多结束。在医院的手术记录单上,该手术名称登记为“剖腹探查、肝破裂修补及压迫止血、腹膜后血肿止血、腹腔引流术”。  手术者记录为5人:主刀医生为肝胆科主任医师邬善敏、沈世强,另外还有三名助手。  万润平和家属被告知,这是一次主要针对肝破裂修补的手术,“和肾没有关系”。  手术麻醉方式为全麻,但万润平说他的脑子手术前后还很清醒,能听到医生的说话。只是眼皮很重,睁不开。手术开始后他的双眼就被蒙上。对万润平来说,这是一次漫长的手术。两年多后回想起来,他自称听到了一些对话,让他怀疑自己的肾“被动过”。但“对话”一说,只是无法印证的单方说辞。  术后两年发现“右肾缺如”  万润平发现自己的右肾没了,在他看来纯属偶然。  多年前经历的那场车祸和手术,随着出院后的恢复已渐被记忆淡忘。但从此他干不了重活,身体容易累,尤其是出院两年后,他发现自己的小便越发困难,常常疼痛难忍。  日这天,万润平再次出现炎症,痛苦不堪的他在工友护送下,到打工点附近的武汉大学城医院去做检查。泌尿科医生建议他照下B超,很快,他的病症就在这张影像报告上找到了答案。  “右肾未见显示”———看到B超单上这几个字,万润平吓了一跳,医生很严肃地问他:你的肾是不是动过手术?  医生建议做进一步检查。两天后,万润平又到武汉大学中南医院,B超结果仍是“右肾未显示”。  日,万东平陪哥哥回到家乡安陆市,在市第二人民医院又做了一次CT检查,诊断结果为“右肾缺如”。  日,他们再次辗转武汉,到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协和医院做了一个spect检查,诊断意见为“扫描范围内右肾未见明显显影”。  为进一步确诊,日兄弟两人再次到协和医院,做了一个增强型的肾脏平扫CT,这项精密度更高的检查结果仍是“右肾缺如”。  “哥哥的右肾确实没有了。”万东平做事风格看起来比哥哥更为严谨,在经过一系列确证后,他认为,接下来就应该考虑哥哥右肾的缺失是否和两年前的那次手术有关。  为了证明自己没有做过其它手术,万润平撩开自己的上衣,除右腹部那条术后被缝补过的长长疤痕外,背、腰等部位均无其它手术痕迹。“如果是我自己摘的腰子,总会有个刀口吧。”他说。  惮于怀疑的对象是一家知名大医院,为谨慎起见,日和18日,万润平又来到湖北省人民医院,“悄悄地”做了两次复查。  1日是一次ECT肾动态显像检查,由静脉注入显像剂后,“左肾血流灌注正常,右肾未见血流灌注”,结论为“右肾未见显影,右肾无功能”。  18日是一次彩超检查,这次检查的“超声描述”中,直接表述为“右肾已切除”。  医院:“右肾是萎缩掉的”  2013年5月,万润平一纸诉状,将湖北省人民医院告到武昌区法院。  在这份诉状中,万又提出一个细节上的疑点:在手术中,曾有该院泌尿外科医师到过手术室。他不解:肝胆科的手术为何有泌尿科医生在场?  这个细节,被医院手术记录单“手术过程”一栏所记录:术中请泌尿外科和胃肠外科上手术台会诊,上述两个科室医师会诊意见“暂无特殊处理”。  然而,万润平一系列关于“摘肾”的猜测,均被院方和当时的手术医生否认,他们在分析后给出的解释是:右肾萎缩。  “肯定是没切的,我们做完手术后他的肾脏都还在,这一点可以肯定。”日,面对南都记者的采访,主刀医生邬善敏这样回应,“我们这是正规医院,他怀疑我们把他的肾切了,这是绝对不可能的,可以说是天方夜谭。”  邬善敏向南都记者表示,对方已走法律程序,自己不便接受采访,可向医院医疗部了解情况。此事医疗部已作调查,并已形成初步的结论。  “我们认为万润平的右肾是萎缩掉的。”这是湖北省人民医院医疗部部长成于珈,受访时给出的分析结果。  成于珈说,2010年伤者车祸入院时,曾被检出“右肾挫伤”;肝修补术之后的9月30日也做过一个CT,显示“右肾包膜不光整”等,这表明当时右肾是存在的;出院诊断也有“右肾挫伤”。  记者翻阅万润平出院记录发现,医嘱确实含有“右肾挫伤”等内容,并提示“继续治疗、定期复诊”。  “他的右肾挫伤如果没有治疗,会导致右肾的血液和养分供给出现问题,这很可能是他右肾萎缩的原因。”成于珈分析。  另一个右肾萎缩的证据,成说,是万润平日在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做的一次B超检查,结果虽是“右肾未显示”,但报告单上还有一句“双肾集合系统未见分离”。  成于珈认为,这句话表明,右肾集合系统是存在的。什么是肾的集合系统?他打比方,就像是苹果里的核,摘苹果肯定连核一起摘掉,摘肾也是一样,不可能光把肾摘了,把里面的核留下来。  “这就是右肾萎缩很好的证明,就像是一个干瘪了的苹果。核和瓣都在,只是果肉没了。所以在做扫描的时候看不到。”成于珈说。  至于日省人民医院彩超复查中,报告里“右肾已切除”的描述,成于珈说,经他们调查,当时是患者要求医生这样写的,“我们看到后也很奇怪,一般这种检查表述都是‘右肾缺如’,‘已切除’的表述不规范。”  另外手术中请泌尿外科医生到场,成于珈也作了解释:因术前检查就发现患者右肾有点问题,术中就组织了泌尿外科的专家来会诊,但发现并不是很严重,所以在意见上写了“暂无特殊处理”。  病人:医院佐证的C T片“有问题”  而对院方的上述解释,万润平兄弟则回应称:院方是在“自圆其说”。  对院方用来证明“手术后右肾是存在”的日的CT片,万东平说,这个片子当时并没有给他们,而是日医院补打的。  自发现右肾消失后,万润平就在努力追讨当年拍过的片子,尤其是术后医院复检时的原始影像。“医院一直拒绝,直到后来才给我们补打了这张当年的CT片。”万东平说。  拿到这张片子后,兄弟俩曾找过医院的一名肾科医生。  “那个医生看完后,就给放射科的主任打电话,说那个片子有问题。”具体什么问题万东平说当时没听清,后来等他再问,医生也不再答复。  带着疑虑,两人又找到另外一家医院的放射科医生。“医生告诉我,两个肾之间的位置应该是对称的,但那个片子两个肾上下相差5厘米,他说从没见过这样的现象。”万东平怀疑,片子上的“右肾”并不是肾,而是一个血块。  他们的疑虑反馈到医疗部部长成于珈那里。成于珈则认为,两肾上下相差5厘米很正常。万润平当时主要是肝破裂,如果有血液或其它液体对右肾造成压迫,其位置出现上下位移是正常的。  在回应成于珈称“右肾已切除”的彩超报告是医生被要求这样写时,万润平认为“这个说法很荒谬”,“一个医生怎么可能听病人说什么就写什么?”他反问。  而被成于珈用来作为反证的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双肾集合系统未见分离”的B超报告,万润平称,他们已就此找过开具报告的签字医生侯明,“医生说是写错了,已经在报告上改过来了。”  万润平说他拿着报告单找到侯明医生,侯医生对他说,之前“双肾”的说法是电脑书写错误,应是“左肾”,随后他在报告单上做了修改。  南都记者在这张涂改过的报告单上看到,“双”字被划掉,改成了“左”字。右下角署名处加了一句手写的“改报告一处”,并有医生“侯明”的签字。  万润平说,为表示歉意,随后这家医院又免费为他做了一个超声检查。这张新的报告单上已不见“双肾集合系统未见分离”字样。  关于右肾的描述,B超单上只有一句“右肾未显示”。 并非孤例的“失肾”悬疑  医院临床中,肾萎缩是一种并不鲜见的病症,但是否能萎缩到仪器一点都看不到的地步?2013年上半年,万东平曾就此请教过肾内科的医生。  他向记者提供的一份打印材料中,医生答复是:慢性功能不全(尿毒症阶段)、肾盂肾炎晚期等病症,都可能导致患者肾功能受到严重妨碍,并造成肾脏萎缩。  当问及肾脏能否萎缩到看不见的程度,这位医生的回答是:“如果患者本来就只有一个独立肾,仪器检查不出来。那么大一个肾脏,再怎么萎缩,也不可能萎缩到看不见啊。”  而这个专业的问题,湖北省人民医院成于珈受访时的说法却是:如果肾完全萎缩,仪器扫描不到是有可能的。以前也有这样的病例,有的还被媒体报道过。  通过网络检索,像万润平这样的“失肾者”确非孤例。1995年江苏农妇张书苹在徐州市第四医院作淋巴管剥脱手术,7年后检查发现“左肾缺如”,遂将医院告上法庭。但省市两级医学会鉴定认为,没有左肾被手术切除的确定证据,不排除左肾萎缩。  这个结论让张书苹感到失望。她认为证明左肾不存在容易,但要证明医院有过错很难。在她的病例报道中,肾病专家有这样的观点:肾萎缩只是肾功能消失,但肾脏器官仍在,经仪器检查应能看到肾的实质占位。张书苹多次检查“左肾缺如”,这种后果与萎缩症状不符,却符合切除特征。  湖北浠水县41岁的任永霞在2011年的一次检查中也发现自己左肾“消失”,她怀疑与22年前在县人民医院做过的一次妇科手术有关。但医院称找不到她当年的手术记录,因此无法判断到底和手术有无关系。  年过半百的山东农民刘勇也在2011年检查出左肾“丢”了,16年前他在山东省警官总医院做过一次脾脏摘除手术。但找到当年的主刀医师,他认为刘勇可能因患肾结石而导致肾萎缩。  也叫刘勇的湖南岳阳青年,2012年9月因腰痛去检查,也意外发现左肾“消失”。他找到当年为他做过脾脏切除手术的湘岳医院主刀医生,但这名医生称,刘勇的左肾先天性发育不良,实际是个“哑肾”。  类似案例中,也有被患方猜中的“结论”。2004年陕西延安女孩高静骑摩托摔伤,在甘泉县人民医院做了脾切除手术,8年后检查身体发现左肾没了。事后高静在当地一家司法鉴定机构做了鉴定,结果显示:不排除高静的左肾缺失与甘泉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但是院方认为该司法机构并非权威机构,不认可这一结果。  司法鉴定,等待与质疑  在多起已发生的“失肾事件”中,与万润平最为相似的是一起河北案例。  2004年2月,河北邯郸16岁少年高兵强坐三轮车兜风,因为一个急刹车摔了下来,被送住邯郸市第一医院,经过剖腹探查,做了肠吻合和腹腔引流术。  6年后高兵强因患尿毒症到医院检查,发现“左肾缺如”。  和万润平一样,他怀疑肾在手术中被切除。但找到邯郸市第一医院,院方调查结果更倾向于自身原因导致的左肾萎缩。  2010年高兵强将医院起诉到法院,但这场官司成了一场旷日持久的战争。  “法院说,只有等鉴定结果出来了才能开庭。”日,南都记者再次联系上高兵强,他说,4年多前就已开始的司法鉴定,到现在还没有结果。  因患有严重的尿毒症,高兵强现在只能一边做化疗一边等结果。有人告诉他,他的病一般活不过10年,他说自己希望能在有生之年等到最后的真相。  他甚至想过像电影《让子弹飞》里的六子一样“剖腹验肾”,但这被医院拒绝。医生认为,受尿毒症困扰的高兵强有可能不能活着走下手术台。  万润平也曾向医院提出过要求“剖腹验肾”。但医疗部部长成于珈认为:这样做就太极端了。  成于珈告诉记者,其实要验证肾是切除还是萎缩,只要做两个检查:一个增强型的肾脏CT、一个肾脏的血管呈形手术就可以了。“看他右肾的集合系统是否存在,这是最有说服力的。”  对院方的建议,万润平说,他曾在北京协和医院做过一次肾动静脉造影(腹部增强+C TA)检查,那份报告不仅显示未见右肾及动静脉,还有“右腹侧壁局部结构欠连接,升结肠经缺损部疝出”的描述———“医生说是肾和肠子之间的隔膜被破坏了,导致肠子占据了右肾的部位。如果是肾萎缩,隔膜是不会破坏的。”他说,这个报告在后来鉴定时并没有被采用。  后一项检查,他也去过医院,“但这个检查不让随便做,医生要问原因。而知道原因后医院就不做了,可能不愿惹上这个麻烦。”  2013年8月,在武昌区法院调解下,由医院提供了几家可供选择的司法鉴定机构,最终万润平“抓阄”选定湖北省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所。日该所出具鉴定报告结论为:1、万润平的右肾没有在日手术中切除;2、此次手术之后万润平没有做过新的外科手术。  据该报告描述,鉴定所提取了万润平日手术前后,分别为9月18日(术前)、9月30日(术后复检)所拍CT片,阅片显示两次扫描右肾均存在,且经比对两张图像为同一人,由此确定右肾没有在这次手术中被切除。  但万润平对由院方提供的术后CT片的真伪表示质疑,并认为这是一个“奇怪的结论”:“既没有被切除,后来又没有做过手术,难道我的肾不翼而飞了?”他表示就后来的多次检测报告分析,没有证据支持他的右肾属外伤后萎缩。  他要求重启鉴定,到省外、最好是选择北京的司法鉴定机构重新进行鉴定,“如果还是这个结果,那我也就认了”。今年1月15日,万润平再次起诉至武昌区法院,但至今未获立案。  右肾消失之谜能否解开?目前双方仍在等待结果,希望到时能“给自己一个说法”或“还自身一个清白”。如果觉得文章不,请分享朋友圈吧!┄┄┄┄┄┄?┄┄┄┄┄┄┄安陆同城交友交流②群: 加小编微信号spotjack,了解更多安陆同城新闻!点击阅读原文,进入微信微社区交流!回复“520”进入微信导航!回复“20”进入微社区交流安陆生活!回复“4”进入安陆妈妈论坛交流育儿知识!回复“5”在线发布商家信息!回复“1”进入安陆招聘网!回复“拼车”进入安陆拼车信息发布页面!回复“路痴考试”进入安陆路痴考试!----同城推广-----…安陆微信号精选安陆论坛吧微信号: anluluntanba安陆论坛吧官方微信,分享安陆资讯,关注安陆民生,交流安陆生活!安陆论坛吧官方微博:/anluluntan 欢迎关注!关于 安陆论坛吧:微信安陆,聚焦安陆生活,提供价值资讯,优选品质服务,传播个性品牌。查找公众号「anluluntanba」了解更多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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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ICP备号-2&&&&京公网安备34某医院收受商业贿赂案
某医院收受商业贿赂案
日,武威市工商局经检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医院(以下简称当事人)在药品购销中有收受商业贿赂的行为,要求查处。8月24日,执法人员根据市局领导的批示,对该医院2006年会计帐目、药品购销合同等资料进行了检查。
  经查:当事人从2003年至案发之日与武威市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等10家药品经营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16份,合同金额389000元,当事人共收受药品、医用耗材折扣共计12笔50871.75元,全部于2006年4月至6月记入财务帐目。
  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当事人收取的折扣款虽然按照《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记入了“药品进销差价”科目,但却未按规定冲减药品购销成本,在会计帐目处理时仍然按照折扣前的价格入库并核算。根据国家卫生部等四部委《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卫医发(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执行《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该制度对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的折扣(让利)款都规定了明确如实入帐的科目,当事人虽然按照制度将上述12笔折扣款记入了122号“药品进销差价”科目,但按照该制度412号“药品支出”科目规定,期未将“药品进销差价”科目的余额转入“收支节余”科目,并根据国家卫生部、财政部卫财发(号《关于印发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将接受的“让利”款转入“收支节余”科目后上交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缴存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经考核后“统筹安排,合理返还”。但当事人将上述款项长期挂帐,未作处理,其入帐方式不能如实反映所购进药品、医用耗材的真实成本,不能如实反映其与药品经营企业之间的经营活动,达到让利于患者的目的,使患者真正得到实惠,实际成为当事人自主支配的资金。其行为属于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帐外暗中”。
  从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财务科长的询问笔录、记帐凭证、药品购销合同等相关证据和市工商局委托甘肃国信会计事务所出具的甘国会审字(2006)第186号审计报告等足以认定当事人在药品、医用耗材购销中收受商业贿赂的事实。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第二款“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第二款“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第五条第一款“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以受贿论处”、第二款“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第三款“本规定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所列商业贿赂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刑事责任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以行贿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款“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购买或者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武威市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50871.7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前,看病难、看病贵成为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药品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是造成药价虚高的主要因素,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被国家列为六大行业治理重点。
  本案是全市工商系统治理药品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第一案,本案的主要焦点是,对当事人已入帐的“让利”款,能否认定为帐外暗中的回扣。对此,市工商局经检执法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全面收集了当事人“帐外暗中”收受药品回扣的证据。一是国家卫生部等四部委《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卫医发[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执行《医院财务制度》及《医院会计制度》。当事人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执行上述制度;二是国家卫生部、财政部卫财发(号《关于印发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将接受的“让利”款转入“收支节余”科目后上缴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缴存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经考核后,“统筹安排,合理返还”。三是当事人将上述款项长期挂帐,未作处理,其入帐方式不能如实反映所购进药品、医用耗材的真实成本,不能如实反映其与药品经营企业之间的经营活动,达到让利于患者的目的,而是将“让利”款全部截留自用,使其成为当事人自主支配的收入。
  在该案查处中,执法人员紧紧围绕以上三个方面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同时,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财务鉴定,准确运用法律法规进行了处理。该案的查处,填补了全市工商系统查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的空白,对依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做法值得借鉴。
[转载][转载]医疗机构涉嫌商业贿赂的主要的问题及查处
时间: 15:15 来源: [转载][转载]医疗机构涉嫌商业贿赂的主要的问题及查处(原创) 点击: 次
Tag:医疗纱布(3)
我们检查的这5家医院中,其中有3家存在此行为,在合同中标注所收受贿赂财物金额的有2家,标注金额合计为7,000元,有一家在合同中只标注了物品名称、数量,而未标注金额日
  一、在药品购销活动中收受折扣而不如实入帐,涉嫌商业贿赂
  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卫生部制定的《医院会计制度》规定:“医院的药品采用售价进行核算,药品的售价与进价的差额在“药品进销差价”科目核算,采购费用及管理中支出的费用在“药品支出”科目核算医院购入的药品验收入库时,按售价,借记“药品”科目(药库),按进价,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售价和进价的差额,贷记“药品进销差价”科目医院购入的药品验收入库时,按售价,借记“药品”科目,按进价,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售价和进价的差额,贷记“药品进销差价”科目月末,结转药品销售成本时,按计算本月消耗药品实现的进销差价,借记“药品进销差价”科目,按药品实际成本,借记“药品支出”科目,按已销药品的售价,贷记“药品”(药房)科目”
  按《医院会计制度》规定,医院在药品购销活动中只有售价、进价两种价格而我们检查的这5家医院在药品购入记帐过程中普遍存在三种价格,即进价、批发价、售价实际支付给药商的款项按进价支付,销售给患者的药品按售价收取,在进价与售价之间,医院用自制的“药品及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入库验收单”自己擅自做出个批发价格药品售价物价局有最高限价的规定,超出最高限价出售药品是会受到物价部门处罚的,据各医院财会人员讲,物价部门对于进价和售价之间还有一规定,就是药品的利润不得超出进价的百分之十五到百分之三十在现实药品交易活动中,药商为了长期销售药品,往往都给购药的医院很大的让利或折扣,这个让利或折扣远远超出百分之三十,有的让利或折扣能达到药品最高限价的百分之四百,医院为了享有这块丰厚的利润,而又回避物价部门的检查,就擅自做出个批发价格,批发价格是用最高限价(售价)反除以百分之十五或百分之三十而得来的例如:XA医院购进安痛定,进药价格是每盒
0.50元,按物价部门的规定只能加价百分之十五到百分之三十,即只能按每盒0.65元销售给患者,而现在安痛定市场零售价为每盒2.00元,XA医院为了享有这丰厚的利润,就用自制的“药品及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入库验收单”(白条)在会计凭证中根据售价做出个批发价格每盒1.74元并在会计核算中将零售价与批发价的差额部分按法定的《医院会计制度》规定,在“药品进销差价”科目中核算,而将批发价与进价的差额部分(丰厚的利润)未入法定正常科目,有时冲减“其他应付款”,用以偿还其他单位欠款;有时看到医院的收入不足,就将其直接记入“其他收入”科目核算,来弥补医院的收入
  上述现象在检查的这5家医院中普遍存在,有所不同的是,批发价与进价的差额部分在核算科目和记帐方式上不一样,在核算科目上,有的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核算,有的在“其他收入”科目核算,有的先在“药品进销差价”科目中先挂着,然后在根据需要转入“其他收入”或“药品收入”中并且所发生的金额也比较大,5家医院发生金额达到174万之多,其中:⑴XA医院在购药时将批发价与进价的差额根据医院需要或直接记入“其他收入”或直接记入“其他应付款”帐中,在“其他应付款”帐中发生额为17,165.50元,在“其他收入”帐中发生额为31,950.28元,合计为49,115.78元⑵LS医院在药品购销中如实按法定科目入帐,在购置医疗低值易耗品(纱布、氧气、葡萄糖等)当中存在上述问题,将批发价与进价的差额直接记入“其他收入”帐中,发生额为28,548.73元⑶FY医院在购药时,将零售价与批发价的差额和批发价与进价的差额在“药品进销差价”帐中分别单独设立帐页,先将批发价与进价的差额记入该帐页中,,看似按法定会计科目入的帐,而在日从“药品进销差价”帐中转入“其他收入”帐中167,925.81元、日转入“其他收入”帐中220,197.00元,两笔共计转入“其他收入”帐中388,122.81元⑷市ZY医院在购要药时,将零售价与批发价的差额记入“药品进销差价”帐中,而在“应付工资”帐中又设立了“厂批差-进药纯利”的帐页,将批发价与进价的差额记入该帐页中,并在帐页的扉页上没有标明会计科目,不经查问根本发现不了,2005年共在该帐页转入“药品收入”帐中3笔,金额为1,174,693.23元⑸市DERM医院在购要药时,在“药品进销差价”帐中单独设立“厂批差价”帐页,先将批发价与进价的差额在该帐中挂着,2004年发生135,966.84元,2005年发生122,641.20元,2004年从该帐页中转入“药品收入”帐中100,000.00元
  建议:上述行为,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医院的这种行为,只是擅自提高药品价格的行为,违反的是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应给物价部门发送建议函,按物价法规加强管理第二种观点(也就是办案人的观点):认为医院的上述行为涉嫌商业贿赂,因为不管医院是否是擅自提高药品的价格,医院所得到的这部分丰厚的利润,是药商给医院的一种让利或折扣(这在医院的询问笔录中已得到证实),而医院在这笔让利或折扣的帐务处理时没有按法定的《医院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在记帐上单独设立帐页,在会计科目的使用上根据本医院的需要随意设置,构成了帐外暗中的行为,违反了《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关于收受折扣必须如实入帐的规定和折扣的法律特征《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六条:“经营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经营者给予对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接受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本规定所称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以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本规定所称明示和入帐,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折扣的法律特征为:折扣是商品购销中的让利,发生在购销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卖方给买方的价格优惠折扣只能是由卖方给买方,而不能给买方的经办人员或者其他人对卖方而言折扣是营业收入的减少;对买方而言折扣是其省下来的钱,是成本的减少,而不是增加的收入给予或者接受折扣都必须明示并如实入帐,在入帐方式上,要求给予折扣的应冲减营业收入,接受折扣的应冲减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这是唯一的对商业贿赂定性的法律依据,国家之所以把商业贿赂行为在《反法》中给予规定,就说明商业贿赂行为的前提必须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本案中,药商为了达到长期往医院销售药品的目的,不惜血本,以低于药品零售价百分之三、四百的让利价格销售给医院,该行为损害了其他药商的合法权益,扰乱了药品购销行业的正常经济秩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反法》第八条第二款中规定出了两种行为,即一种是折扣,一种是佣金折扣是企业正常的商业促销行为,受法律的规范和保护佣金是经营者付给商业活动中为他提供中介服务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这两种行为既然是正常的行为,那么为什么在《反法》中界定商业贿赂的条款中提到哪?关键是看经营双方是如何处理这折扣、和佣金行为的第二款的第一句也说明了折扣、和佣金若以明示方式入帐,就是一种正常行为第二款的第二句则说明“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反之,若不如实入帐,采取帐外暗中的方式,那么就违反了该条款的规定,就构成了商业贿赂第二款的第三句规定的是接受方的行为,可以同第二款的第二句一样理解
  下面我们再看国家局颁布实施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先从该法规的标题看,就可理解为该法规所列举的条款都是商业贿赂行为和与商业贿赂行为有关的事宜《暂行规定》第六条:“经营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经营者给予对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接受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
  本规定所称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以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本规定所称明示和入帐,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第七条:“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中间人接受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
  本规定所称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第六条是对折扣行为的具体规定,第七条是对佣金行为的具体规定国家局把折扣和佣金行为分别用一条做以规定,说明折扣和佣金这两种本来是正常的经营行为,如若没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的话,就可能构成商业贿赂的违法行为在这两个条款中,每句都强调“必须如实入帐”这六个字,可见若违反这六个字,就是商业贿赂行为在折扣行为的规定中只提到“价格优惠”、“价款总额”、“合同约定的金额”等,没提“商品价款的一部分”这也是折扣与回扣的区别在对双方行为的表述上,用分号用以停顿国家技术监督局日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中是这样规定的:
1、复句内部并列分句之间的停顿,用分号例如: 语言,人们用来抒情达意;文字,人们用来记言记事
2、非并列关系(如转折关系、因果关系等)的多重复句,第一层的前后两部分之间,也用分号3、分行列举的各项之间,也可以用分号个人认为《暂行规定》第六条这个分号属于分号用法的第一种就是复句内部并列分句之间的停顿说明在商业贿赂行为当中,并不是双方都违法,而是谁没按法定规定处理帐务,谁就违法
  根据国家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六条关于折扣的规定和折扣的法律特征的界定,及医院在违反《医院会计制度》规定处理帐务的事实,办案人员认为上述行为涉嫌商业贿赂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进行处理
  二、在医疗购置过程中收受财物并未如实入帐,构成商业贿赂
  我们检查时还发现,有些销售医疗器械的销售商为了销售其商品,采取了以贿赂医院财物的手段,达到销售的目的而医院在收受财物时并没如实入帐,形成帐外暗中收受对方财物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具体情况如下:
  &#年12月23日,XA医院与LNHC正骨研究所签定了购买医疗器械销售合同,在合同的第一条写到“乙方(LNHC正骨研究所)向甲方(XA医院)提供CD-1型电子治疗仪一台,(出厂价:拾壹万伍仟元整)优惠价:捌万元整,提供给甲方;中频治疗仪一台,优惠价:叁仟伍佰元(一次付清)乙方赠送给甲方熏洗1号、2号各五拾盒,价格贰仟余元”日,XA人民医院通过银行转帐方式支付给LNHC正骨研究所43,500元,其余40,000挂在“其他应付款”帐上,固定资产帐登记的是80,000元,赠送的熏洗1号、2号各五拾盒,价格贰仟余元没有入帐
  &#年9月,市ZY医院与hlj秋实伟业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签定了购置美敦力胰岛素泵508型2台,单价50,000元,货款总值100,000元在合同的第八条写到:“随赠泵用消耗台(伍仟元人民币)”日,LYZY医院将该设备入固定资产帐100,000元,货款没付,挂在“其他应付款”帐中100,000元,而随赠泵用消耗台(伍仟元人民币)没有入帐
  &#年9月21日,DERM人民医院与CC赛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签定了购买ATVYEST时间分辨检测系统、四通道血凝分析仪S24各壹套,总金额240,000元,在合同第一条写有:“赠送乙肝五项试剂各一盒,血凝试剂四套包括PT,APTT,FIBQTT四种”日,DE人民医院将两套设备记入固定资产帐240,000元,而赠送乙肝五项试剂各一盒,血凝试剂四套包括PT,APTT,FIBQTT四种没有入帐
  建议:上述三家医院的行为,构成了一般性商业贿赂行为,即违反了《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
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的规定,应予查处
  三、借合作之名为药商提供方便条件,收受药品回扣,涉嫌商业贿赂
  日,DE医院(甲方)与某药业有限公司(乙方)签定推销“天仙”系列抗癌药协议,协议内容为:“为探索中西医结合治疗肿瘤的新路子,使“天仙”系列抗癌良药更广泛用于临床,造福于民,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开展科研协作,联合开设振国肿瘤专科门诊,现达成协议如下:一、甲方责任义务1、负责提供诊室一间及诊断用基本设施4、乙方委托甲方收款、发药、乙方不再支付工资,财务采取独立帐册,结算以药房销售药品数量为准,每月一结帐7、甲方负责管理和验收乙方发来的药品,每月底盘点一次,如因保管不当引起的损坏、遗失或发错药,由甲方负责按零售价赔偿乙方二、乙方责任和义务1、乙方负责按时提供有国家批准文号的“天仙”系列药品证件齐全,必须保证药品质量,货源充足2、乙方负责该专科的广告费用,宣传文稿报经甲方审核负责提供产品的宣传资料和相关文件4、乙方在合作期间不准在辽源地区内增设相同的门诊和药店销售药品三、利益分配1、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药品,甲方按每月销售的实际数量扣除利润12%后,余款应按时汇给乙方”2、肿瘤病人来肿瘤专科门诊,挂号费、护理费、住院费等费用全部归甲方所有五、合作责任:1、如遇医疗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属乙方药品质量引起,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合同从日起实施该药业有限公司在该医院每销售一笔药品,所取得的收入都暂时在该医院的“药品收入”中核算,到一定额度时,在从医院的“药品收入”中扣除12%后,剩余款用红字冲减医院的“药品收入”并通过银行将取得的药品收入汇到该药业有限公司帐户上该药业有限公司在某医院共销售药品实现销售额为44,598.69元,给医院的12%回扣额为5,351.82元,医院将该款记在“药品收入”帐中,从日到日,医院分四笔将扣除12%后的销售款从医院的“药品收入”帐中用红字冲出,汇到该药业有限公司帐户上,金额为39,246.87元
  从该协议的内容上不难看出,这就是一份假借合作,而实际就是该药业有限公司在销售药品的行为,一般的合作或是以提供资金或医疗器械等为前提,所得的利益或均摊或按一定的比例分享,从这份协议中看到的是该药业公司没提供任何资金和设备,只是将药品发来后由医院保管,并且若医院因保管不善还要按零售价进行赔偿从所取得的收入上看,该药业公司只收取销售药品的收入,并且还给医院12%的回扣,其余取得的挂号费、护理费、住院费等费用全部归甲方所有,并且这12%是该药业有限公司销售药品价款的一部分若假设医院是代替药商进行售药而收取一定费用的话,那么医院所收取的这12%又是什么费用哪?是人员的支出还是房屋的折旧?即使是这些费用,那么所收取的这12%也应冲减支出而不是取得的收入,况且这12%款项在协议中已标明并不是甲方提供的房屋、水电等费用,而是“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药品,甲方按每月销售的实际数量扣除利润12%后,余款应按时汇给乙方”,是药品销售款的一部分且该药业有限公司在医院开设的振国肿瘤专科门诊的从业人员,都是药业有限公司的人员,其实质就是借市DR医院的名义和场地推销“天仙”系列抗癌药,在医院的原始凭证中清清楚楚标明所销售的药品名称、销售数量、单价等,并在所取得的收入中给医院12%的回扣认定理由之一:医院所收受的这12%的款项,是药商销售药品价款的一部分;理由之二:医院没有支付任何药品的费用而取得了药品的收入,并且医院所收受的这部分药品价款也没有按法定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形成了帐外暗中,构成了回扣的法律要件其行为违反了《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本规定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进行处理
  四、利用合作方式,掩盖药品、药械经销商的无照经营行为和超范围经营行为
  我们检查时还发现,个别医院因无资金购买设备同有关药品经销商、药械经销商签定合作协议有的医院提供场地、人员,药品经销商、药械经销商提供药品或医疗器械、设备、技术等并附条件,达到一定收入额后机器设备归医院所有如:LS医院(甲方)日与CJ美芝发展有限公司驻锦办事处(乙方)签定了投资协议协议主要内容:甲乙双方本着共同发展、相互合作、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决定由乙方提供资金、设备(M2000B型体外碎石机)、技术、开展“体外碎石”业务,并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负责提供房屋自然间2间及桌椅等必备的办公设施,提供直播电话一部2、乙方提供设备,以及安装,维修4、合作期满5年后,若收回70万元(设备款、广告费、人员工资等费用),则碎石机产权无偿归甲方所有,若不到70万元合同期顺延至达到70万元后则碎石机器产权归医院所有5、甲方一名医生在碎石科工作,月工资500元由乙方付结算方式:1、乙方计价后,由甲方统一收费支付乙方每月凭底联结算后,每月以现金形式支付乙方2、甲方每月从乙方月收入中扣除管理费1200元(其中包括水费、电费、卫生清洁费)3、甲方每月从乙方月收入中扣出总收入的4%;有的医院只提供场地和抵押金,药械商提供医疗设备,营业收入按比例分成又如:XA医院(乙方)日与XZ医疗保健有限公司(甲方)签定合作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一、合作项目与方式:为了甲乙双方的共同发展,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一台价值12.8万元的SQ-2008CB型超声诊断提供给乙方使用,乙方同意双方按该B超营业总收入的一定比例分成二、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2.8万元押金后,同意将一台SQ-2008CB型超声诊断仪提供给乙方使用,其产权归甲方所有2、甲乙双方同意首先将营业总收入用于偿还押金款,还清后按如下比例分成:甲方为30%,乙方为70%,乙方必须按月支付给甲方分成款三、其他事宜:2、基本合作期五年,根据双方意愿可适当延长;五年之后机器归乙方所有再如:日,DE人民医院与李XX个人(结核防治所工作)签定了协议书,内容为:为更好的服务于LY地区广大肾病患者,加强透析科室的管理与发展,我院于透析科室(实际是于李某,而非医院的透析科室)达成了如下协议:1、透析科室自己投资引进设备,设备的保养、维修、更新均由科室自己负责,利益共享2、药品及医疗材料等均由医院统一采购供应,科室向医院上缴利润的10%,每月结算一次2005年透析科实现医药收入110,391元,用红字冲减医药收入28,402元支付给李xx,日从医疗收入转到其他收入10,000元,凭证摘要写的是“透析收入交管理费”
  建议:上述合作方式,有利也有弊,有利的是能够解决医院资金不足,通过此方式能够引进一些医疗设备有弊的是:首先,这些合作者的从医资格值得怀疑,如若发生医疗纠纷将很难处理其次,所引进的医疗设备合作期都很长,医疗设备都有折旧率的问题,待合作期满后,医疗设备能否正常运转,能否适应形式的发展等都是问题据医院的负责人讲,卫生系统对各医院的对外承包科室也是清理和整顿的对象,而现在有的个别医院仍然我行我素,建议在对这个问题,给卫生管理部门发送建议函,请卫生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管理而对于那些承包的药商和药械商工商部门应以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进行查处,对于承包的个人应按无照经营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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