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机开设赌场罪最轻的外罚? 两台机(十三机位)赌资160元,2人赌。老板郑贤聪投案自首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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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汕阳法刑二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开设赌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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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汕阳法刑二初字第50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慈卿,女,1972年2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初中文化,做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同日被逮捕,同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林某某,系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潮阳检诉刑诉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慈卿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耿涛、代理检察员吴先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慈卿及其辩护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份的一天,同案人彭顺辉(已判决)到潮阳区铜盂镇新桥村小学对面被告人林慈卿经营的杂货店,与被告人林慈卿商议放置2台“老虎机”在该杂货店里供人赌博。次日同案人彭顺辉将2台“老虎机”和1000个赌博游戏币放置到杂货店,并与被告人林慈卿约定平分赌博非法所得。至2013年2月23日下午5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现场抓获同案人彭顺辉,缴获作案工具“老虎机”2部、游戏币780个及赌资人民币930元。该赌场设赌期间共牟取非法收入约6000元,参赌人员约三十人次。检察机关对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宣读出示了证人林某阳、林某富、林某阳的证言,同案人彭顺辉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林慈卿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材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刑事照片和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慈卿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林慈卿对被指控的事实作了供认。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慈卿属从犯,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的立功表现,有自首情节,当庭能自愿认罪,属初犯,建议对其免予处罚或给予判处缓刑等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份,同案人彭顺辉(已被判刑)在被告人林慈卿经营的位于潮阳区铜盂镇新桥村小学对面的杂货店中放置2台“老虎机”供人赌博,并议定牟利平分。期间,被告人林慈卿负责看管游戏机及售卖游戏币。2013年2月23日下午5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缴获赌具“老虎机”2台、游戏币780个及现金930元。被告人林慈卿遂以维修“老虎机”为由打电话诱骗同案人彭顺辉到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彭顺辉。在设赌期间,同案人彭顺辉与被告人林慈卿共牟取非法收入约6000元,每人各分得3000元。同年9月22日,被告人林慈卿到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铜盂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林某阳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23日下午5时左右,公安民警到他的杂货店查获2台涉嫌赌博的“老虎机”,该杂货店由其妻子林慈卿负责经营管理,林慈卿与一外省男子合股在该店放置2台“老虎机”供人赌博。2、证人林某富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23日下午5时多,他接到林蓄真(林某阳)的电话称派出所在其胞兄林某阳的杂货店查获2台“老虎机”,要他过来帮忙说情。当他到林某阳的铺中时,见林某阳被派出所民警控制在现场。后来有一男子到现场,在场的小孩说是该男子放置“老虎机”供人赌博,派出所民警便将该男子抓获。该杂货店由林某阳的妻子林慈卿负责经营管理。3、证人林某阳的证言印证了证人林某富的证言。4、同案人彭顺辉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2年农历12月份的一天,他到潮阳区铜盂镇新桥村小学对面一杂货店,对该店内的一对夫妻说要放置2台“老虎机”供人赌博,女店主表示同意。经商量,他承诺每月每台“老虎机”给女店主租金300元。次日,他将2台“老虎机”拉到该杂货店,女店主对他说不要算租金,输赢平分,他表示同意,并拿1000个游戏币给女店主。2013年2月23日下午6时许,女店主打电话给他说电子游戏机坏了,要他过来修理,他到该杂货店时就被公安民警抓获,现场被缴获2台“老虎机”和游戏币780个。他和该杂货店的女店主合股利用“老虎机”供人赌博,他负责给游戏机取币和修理,女店主负责看管和售卖游戏币。期间共牟取非法收入五、六千元,他和女店主每人分得二、三千元。经他对12张不同女性相片进行辨认,指认第3号相片的人(林慈卿)就是与他合股开设赌场的人。该相片的人经被告人林慈卿当庭辨认,确认是其本人。5、被告人林慈卿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2年农历12月份的一天,她和丈夫林某阳在位于铜盂镇新桥村小学对面的一间杂货店内,有一名外省男子到她店中说要放置2台“老虎机”在店中供人赌博,承诺每月每台机给她租金300元,她表示同意。第二天,该外省男子拉来2台“老虎机”和1000个赌博用的游戏币,她对外省男子说不要按租金算,输赢平分。该外省男子也同意。期间,该外省男子负责到店中给游戏机取币和放币,她负责看管游戏机及售卖游戏币,有赢钱就分。至2013年2月23日下午5时左右,公安机关到她店中查获2台涉嫌赌博的“老虎机”和780个游戏币。她告诉民警该2台“老虎机”是外省男子放的,民警叫她打电话给外省男子,她便打电话给外省男子骗其说电子游戏机坏了,要其过来修理。至下午6时左右,该外省男子到她店中就被民警抓获。他们至今牟取非法收入五、六千元,每人分得二、三千元。经她对12张不同男性相片进行辨认,指认第5号相片的人(彭顺辉)就是在她店中放置“老虎机”开设赌场的人。6、“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检查笔录”,证明2013年2月23日18时许,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铜盂派出所在铜盂镇新桥村小学对面一杂货铺内抓获涉嫌利用“老虎机”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彭顺辉,现场缴获“老虎机”2台、游戏币780个及彭顺辉牟取的非法收入930元。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彭顺辉交代自2012年12月份开始提供2台“老虎机”放于铜盂镇新桥村一杂货店内与店主(林慈卿)合股做庄设赌,至今共牟取非法收入五、六千元与店主平分,每人各分得非法收入两、三千元的犯罪事实。2013年9月22日10时,犯罪嫌疑人林慈卿到铜盂派出所投案自首。7、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同案人彭顺辉的“老虎机”2台、游戏币780个及现金930元。8、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铜盂派出所出具的“证实材料”,证明2013年2月23日下午5时左右,该所在铜盂镇新桥村小学对面林慈卿的一间杂货铺内查获2台“老虎机”和780个赌博游戏币。林慈卿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以“老虎机”坏了为由,打电话叫涉赌人员彭顺辉到其杂货铺维修。当天下午6时多,彭顺辉到林慈卿的杂货铺,该所成功将涉嫌赌博犯罪嫌疑人彭顺辉抓获归案。9、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2013)汕阳法刑二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人彭顺辉因本案被判刑情况。10、刑事照片,证明被查获的赌博地点及赌博工具、赌资的情况。11、“户籍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林慈卿于1972年2月10日出生。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核实,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慈卿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收入,结伙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并提供赌具吸引他人赌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败坏良好的社会风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慈卿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慈卿属从犯,有自首和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的立功表现,属初犯,建议对其免予处罚或给予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提出被告人林慈卿属从犯的意见缺乏依据,不予采纳。理由是本案被告人林慈卿和同案人在共同开设赌场过程负责提供场地、看管游戏机及售卖游戏币,且牟利均分,其与同案人作用相当,不能认定为从犯;提出对被告人林慈卿免予处罚的意见也缺乏依据,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有一定依据,可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林慈卿有自首和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人的有立功表现,且能积极预交罚金,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慈卿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追缴被告人林慈卿的非法收入300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汉隆审 判 员 林子平人民陪审员 林淑扬二○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廷强附: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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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ICP备号沪警方近日突袭地下赌场抓获16人 查获赌资2.6万元-赌博机
小陈-上海频道-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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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警方近日突袭地下赌场抓获16人 查获赌资2.6万元
  “钓鱼机”最受玩家欢迎
  生意最好的还数“钓鱼机”,6个座位已经全部“客满”。
  “钓鱼机”高约1米、长约2米、宽约1米,机器中间的液晶屏显示为“海洋”,各种不同大小的鱼类在上面游来游去。玩家要花钱购买“炮弹”捕鱼。捕到不同种类的鱼赢得从十几至上几千不等的分数:最大的鲨鱼7000分,最小的鱼10分。捕分值越高的鱼也就需要更多的“炮弹”,每次发炮会消耗10分。
  每次一有大鱼出没,玩家们都显得很兴奋,集中“炮弹”猛打。记者注意到,一桌6人中,通常只有2人能打到大鱼,其他人都是“亏本”。
  与一般游戏厅是花钱买币、投币玩游戏不同的是,这里的是用现金买分,一元钱买10分。玩家不玩时,游戏厅将根据分数退钱。记者注意到,邻桌男子桌面显示分值为15600分,10分退一元钱,玩家就能赢1560元。“我有时候一天要输6000多,这点还没回本呢!”男子说。他表示自己第一次是跟工友一起来玩的,赢了几百元。“现在没事就过来玩几把,否则浑身难受。”记者发现,不少赌客都是由朋友、同事“介绍”来玩的。
  ■生意经
  玩的人少,盈率就开高些
  在民警逐一摸清了赌场内部结构、赌博机和人员位置等主要情况后,12日下午,10多名民警冲进窝点,分别控制聚赌参赌人员14人、两名涉嫌组织赌博的男青年大陈和小陈,当场收缴改装“捕鱼机”、“五星宏辉”、“斗地主”等赌博机30余台,缴获赌资26650元。
  经审查,据大陈和小陈交代,他们都是被老板招募来看场子的,老板平时不常来,只有收钱的时候才会出现一下。他们在这里也只做了几天,当时说好每月2600多元工资。
  另据两人交代,老板要求他们根据来参赌的人员多少和获利情况而自行调整每台赌博机的程序,确保稳赢的同时,也会适当给参赌者点甜头,以吸引他们继续来赌博。“最近生意好,盈率就调得低些。如果最近来玩的人少,盈率就开的高些,让他们多赢一会,过几天才会再来。”
  “这些赌博机具有退币和上分功能,都是违法的。”治安总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对摆放、经营赌博游戏机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打击一起,绝不手软,并对幕后经营者进行重点打击。
  从7月12日起,上海警方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代号为“暑期清扫”的游戏机经营场所集中整治行动。行动开展以来,已取缔无证无照游戏机经营场所490余家、处理各类违法人员1500余人、收缴各类赌博机(电路板)近7000台(块)、没收违法所得5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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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判决书(2)
开设赌场罪判决书(2)
被告人焦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确定的罪名没有异议。
被告人左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确定的罪名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中旬至1月26日期间,刘某某(已死亡)与被告人张某合伙以每天300元左右的价格租用被告人焦福提供的位于牙克石市免渡河镇的住宅开设赌场,提供扑克牌以&推牌九&的形式邀约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在刘某某与张某的安排下,被告人左某某在赌场负责记账和管理&抽水的钱&&(从参赌人员赌博所得中收取一定数额的提成)及&架款&(为参赌人员提供借款),得到好处1&000余元。2013年1月26日晚,张某、左某某、焦福、刘某某及其他参赌人员10余人在赌场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扣押赌具扑克牌1副,收缴各类赌资85&02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举证、质证、经合议庭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
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基本情况。
3、暂不予收押犯罪嫌疑人审批表,证实被告人焦福因患有不适合羁押的疾病,未予羁押。
4、收缴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当场收缴的赌资。
5、刘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刘某某突发疾病已死亡。
6、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系被动到案。
7、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焦福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8、扣押清单,证实扣押的赌具及账本。
9、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赌场是从2013年1月14、15日开的,每天大概有十几二十人左右,方式是用扑克牌推牌九,运行了有10余天,赌场合伙人是张某和王某,赌场按5%抽水,分红比例是张某拿50%,刘某某和王某一起拿50%,来赌博的人是刘某某、张某、王某找的,张某找的焦福家让其提供赌博场地,每天支付焦福200一300&元,董某某负责抽水,每天支付董某某300元,左某某负责记账,张某给左某某钱,赌场的人可以管张某借钱,只要张某同意,左某某就借钱给对方,左某某负责管钱。赌场每天抽水多的时候3、4万,少的时候2万,赌场从开一直到查封一共盈利20余万元,刘某某分得5万元左右。
10、证人董某某的证言,证实焦福告诉自己,每天晚上他家有赌局,让董某某帮他忙乎忙乎,谁赢了还能给点赏钱。
1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半个月前,刘某某打电话让王某某去赌博,王某某参与赌博三次,用扑克推牌九方式进行赌博,每天有十个二十个来赌博的,赌场开有1个多月了,刘某某和左某某都抽水,天天都在。左某某负责借钱、记账,有时候也负责抽水。参赌的人有刘某某、张某等。
12、证人鞠某某证言,证实在免渡河西大福霸家参与赌博,玩的100-500的,赌场提供者每局都抽水,赢100抽5元。
13、证人金某某证言,证实9点半去焦福家赌博的,玩100-500的。
14、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月26日凌晨12点左右去焦福家赌博的,最小100元,最大5&000元。
15、证人丛某证言,证实2013年1月24日和26日晚上在焦福家参与赌博了,参赌人员20人左右。设赌场的人从中抽钱。
16、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去焦福家参与赌博,每次都是焦福在抽水。赢100给焦福5块。
17、证人韩某证言,证实寒冰于2013年1月21日、24日、26日和王某去焦福家赌博。
18、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在大斧头家赌博,张某乙从第一次去这个赌局到被查获共10&多天了。
19、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去焦福家但没有参赌。就是凑热闹了。
20、证人彦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月25日晚9点左右,尹某某打电话让彦某某载他去免渡河镇,进屋后,他们是以扑克进行赌博的,彦某某没有参赌。
21、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2013年1月25日、26日,都去大福子家,屋里有人赌博,赌场组织者是刘某某,提供赌博场所的是大福子。
22、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高某某、刘某某开车拉鞠某某到免渡河一个赌场,鞠某某参与赌博,刘某某在旁边看热闹。
23&、证人王甲证言,证实和王某、巴某、徐小子四个晚上一起去的赌场要钱。
24、证人赵某某证言,赵广明证实1月24日、26日晚上,和赵某甲、刘某某还有一个女的开车去免渡河去赌钱。提供赌博场所的人叫焦福。每局有输赢的时候焦福都会收5-10元不等的台费。
25、证人徐某某证言,证实1月26日陪王某去一个赌场要账。左生子好像在赌场有股份,而且他还在赌场放高利贷,张某好像是赌场大股东,听左生子说开赌场的人其中一个叫刘某某。
26、证人夏某某证言,证实去赌场赌博两次。刘某某带夏某某去的。
27、证人赵某乙证言,证实赵某乙于1月26日,接的刘某某、夏某某到免渡河赌场。
28&、证人刘某甲证言,证实赌场每局都抽水,赢100元抽5块。
29&、证人王某丙证言,证实免渡河有个赌局,焦福提供的场所,每局赢100元抽5块。
30&、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焦福家设有赌场,有10多20人。
24&、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焦福家有赌局。
25&、证人王乙证言,证实刘某某在免渡河整个赌局,用扑克推牌九,最少可以推500-1&000元,要是带钱多可以推5千-1万的。赌场组织者是刘某某,每局都抽水。
26&、证人尹某甲证言,证实1月25日、26日去过赌场,每隔一段时间有人给焦福钱。多的几十,少的五块。
27&、证人王某丁证言,证实去焦福家看赌博,刘某某给了200&块钱赏钱。
28、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刘某某每局结束后都从赢家手里抽钱,五元到几十元不等。
29、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1月中旬刘某某找张某一起开赌场,刘某某说自己找牙克石、乌尔旗汉的参赌人员,张某找免渡河的参赌人员,张某同意后,找焦福提供赌博场所。二人开赌场后约定赚了抽水钱一人一半分,赌场1月17-18号开成,中间停了几天,后来刘某某叫来的王某,王某和刘某某他俩一起分钱,张某仍然拿抽水利润的一半,这个赌场的工作人员左某某负责记账,董某某负责抽水,焦福提供地方,每天从抽水利润里挣的钱分给他们三个人300-500元。为了让赌局继续玩下去,张某每天带3、4万元,把钱放左某某那,有谁输没了,就借出去点,但是不用利息。赌场每天能抽水3&000-5&000元,共盈利2万余元,左某某负责记账,张某具体数目记不清。
30、被告人左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赌场从被查封半个月前就已经开了,张某说把钱给我,让我负责记账,刘某某负责招揽免渡河的参赌人员,张某负责提供地点也就是焦福的房子,还有招揽免渡河的参赌人员。但是赌局开了几天以后人不多停了几天,刘某某又联系了王某,这个赌场专门负责抽水的人是董某某,左某某是负责记账(有账本,但是只有24号以后的账,之前的已经销毁了)和架款。架款需要张某同意,因为架款的钱是张某拿的,赌场每天抽水能有1万左右,这个赌场从开始到被公安查处,一共获利10万多元。最开始时刘某某说给左某某开工资,但是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了,没有开上工资。左某某平时需要钱时告诉张某、刘某某后可以从抽水的钱里拿,一共拿了1&000&余元。
31、被告人焦福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刘某某找焦福提供场地供刘某某开设赌场,每天给焦福200-300&元,赌博具体情况焦福不知道,左某某负责收钱、架款,董某某负责抽水。焦福提供赌博场地共盈利2&000余元。赌场开了8-10天。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被告人焦福、左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利益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得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焦福、左某某以及刘某某(已死亡)对开设赌场抽头渔利的数额供述不一致,且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渔利数额,对被告人获取非法利益的数额不予认定。被告人张某、焦福、左某某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属于共同犯罪,张某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焦福提供场所、左某某负责记账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于日因被告人焦福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后,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焦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后,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左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周振东
代理审判员&&&秦福来
人民陪审员&&&边秀红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赵&&&哲
附:本案涉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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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王占山、吴某、胡某开设赌场案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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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包刑初字第00123号
公诉机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朱勇,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华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占山。2006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5000元,2012年2月14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晓辉,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包检公诉刑诉(201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王占山、吴某、胡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小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及其辩护人朱勇,被告人王占山,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张晓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余某在合肥市滨湖新区福徽苑3号楼303室内经营威尼斯动漫城,并在该动漫城内设置暗房,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自2014年10月1日起,被告人余某聘用被告人吴某、胡某为日值班经理,并负责维修赌博机、结算营业款,后又招聘被告人王占山负责日常管理及记账,聘用多名服务人员在暗房内为参赌人员上分、下分、结账及查看监控、核对参赌人员身份。11月4日,该威尼斯动漫城暗房被公安民警查处,现场查扣具有上分、退分功能的深海大战捕鱼机一台(10机位)、渔乐红蟹捕鱼机一台(8机位,其中两机位已坏)、六狮王朝连线机两组十六台、自动售票机十台、彩票机三台(每台2个机位)、五虎将一台(8机位,未启用、调试中)、金玉满堂两台(均未启用、调试中)。
2014年4、5月份,被告人余某在包河区葛大店二巷城中村租赁房屋,放置赌博机,开设一无名赌博机房,该机房自2014年10份开始营业,聘用被告人吴某为负责人,聘用张嫚在赌博机房为参赌人员上分、退分、结账。11月4日,公安民警对该机房进行检查,现场查扣具有上分、退分功能的捕鱼机一台(6机位:其中3机位可使用,3机位已坏)、王者归来(无主机)三台、“斗地主”游戏机三台以及具有投币、退币功能的宝藏奇兵单机一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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