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案例不是乘人之危

您所在位置: &
&nbsp&&nbsp&nbsp&&nbsp
悬赏广告法律效力论文.doc12页
本文档一共被下载:
次 ,您可免费全文在线阅读后下载本文档
文档加载中...广告还剩秒
需要金币:100 &&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
··········
河 南 工 业 大 学
本科生毕业论文
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完成日期: 2010 年 5 月 20 日
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摘要:悬赏广告现象在当代社会出现得越来越多,其法律性质及效力如何,我国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学术界也存在争议,以致法院在处理同类案件时,往往会作出不同的判决结果。因此,准确地给悬赏广告定性,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悬赏广告 法律性质 法律效力
一、悬赏广告的概念………………………………………………………………4
1、须有广告人…………………………………………………………………………4
2、以广告的方式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4
3、须完成一定行为……………………………………………………………………4
4、须广告人表示要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付报酬…………………………………4
二、悬赏广告的合法性及其性质的不同看法……………………………………… 4
(一)应否承认悬赏广告的合法性………………………………………………… 4
(二)如何认识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5
(三)对契约说主张的进一步完善………………………………………………… 7
三、悬赏广告的法律特征…………………………………………………………… 8
1、悬赏广告合同以广告方式为要约的要件…………………………………………8
2、悬赏广告是实践性的有赏行为……………………………………………………8
3、悬赏广告是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 悬赏广告之法律问题研究
Your browser does not support JavaScript and this application utilizes JavaScript to build content and provide links to additional information. You should either enable JavaScript in your browser settings or use a browser that supports JavaScript in order to take full advantage of this application.
Item Details
书目相关信息
学位论文室(309室)
图书馆公告悬赏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_百度知道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和效力- 徐涛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热门省份:
我的位置: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和效力
发布日期:&&& 作者:
吴X原系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Z医院(下称Z1983年,Z1985年,吴X向Z医院提供了S路地块(即S大楼现址)可拆迁的信息后,经各方努力,落实了建房基地,吴X1987年,联建组为落实有关奖励房屋事宜,特向医院领导呈报了《关于吴X同志的奖励住房问题》的专题报告。该报告肯定了吴在寻找建房基地及建房前期设计配套工作中的贡献,建议院领导在吴X继续积极主动努力工作基础上,在S路住宅建成后,奖励吴X22.4平方米。该院院长在此报告上批示表示同意。1990年5月,吴X因工作严重失职,造成Z1992年5月又因旷工违纪而被除名。1993年,S大楼建成后,Z医院以吴X已丧失奖励住房资格为由,拒绝奖励住房。吴X1993年6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Z医院给付其S22.4平方米的住房一套。[案情分析]   本案再审改判是建立在对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认识基础上。由于我国目前尚无法律明文对悬赏广告作出规定,致使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存在差异,以下笔者结合本案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及其纠纷如何正确处理作一分析。  一、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所谓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通过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付报酬。对于悬赏广告,发出悬赏广告是否使广告人与完成指定行为的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也即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如何定性,目前学术界认识不一,主要有两种学说:一为单独行为说;二为契约说。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系由广告人一方之意思表示,负担债务,以一定行为之完成为其生效要件。换句话说,一定行为之完成,并非系对广告而为承诺,而是债务发生之条件。德国多数学者及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梅仲协、史尚宽、王泽鉴等采此观念。契约说认为,悬赏广告不是独立的法律行为,而是对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因此,必须与完成指定行为人之承诺相结合,其契约始能成立。日本多数学者及英美法系学者一般采此说。在英美法系国家,学者一般认为悬赏广告为一种单方契约或针对大众性之要约,故又称悬赏契约,系指要约人于其要约内,指定不特定之相对人,完成一定行为后而给予报酬之契约。但此种悬赏契约仅限于为私人目的所为之悬赏,对于政府依法令所为之悬赏不适用。我国学者中也有人提出将悬赏广告定性为要约,司法实践也有采纳契约说的实例。笔者认为,将悬赏广告视为单独行为而不是契约,对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更为有利,其原因在于:  第一,采用单独行为说,有助于使不知广告之人完成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也受到法律保护,体现公平原则。根据单独行为说,只要广告人发出了悬赏广告,不需要他人作出同意即能发生法律效力,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这样,如果某人不知道悬赏广告的具体内容而完成了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该人仍能取得对广告人的报酬请求权。  第二,采用单独行为说,可以使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在完成广告所指定的行为之后,也可以对广告人享有报酬请求权。但若采用契约说,那么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即使完成了广告所指定的行为,也因为其无订约能力,从而无承诺的资格,不能与广告人之间形成悬赏契约,当然也就不能对广告人享有报酬请求权,这就不利于保护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的利益。#p#分页标题#e#  二、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1.须广告人以广告的方式对不特定人为悬赏的意思表示。广告的方式不限,凡能使不特定多数人知其意思表示者都可以。2.须有按要求完成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3.须有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付报酬的意思表示。关于报酬的种类及数额,广告人有明确表示的,应依其表示;未有明确表示的,如广告中含有“定重谢”、“必重赏”等内容,不影响悬赏广告的构成。实际操作中,可以斟酌指定行为的性质内容、完成该指定行为所需之劳力及费用以及交易惯例,按照公平原则来确定。“完成指定行为”负举证责任。广告人有检验行为人完成的指定行为是否符合广告人要求的权利,并据此给付悬赏广告所定的报酬。  三、本案悬赏广告纠纷的处理  本案再审与一、二审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认识上存在差异,进而法律适用结果也不同。笔者认为,根据契约说,法院很难判定行为人在什么情形下对悬赏广告要约进行了承诺。就本案而言,是以吴X着手开始寻找有关信息并落实建房基地为承诺,或者是在吴X寻找并落实建房基地之后,另外向Z医院作出意思表示为承诺,很难确定。另根据合同成立要件,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本案中Z医院在其悬赏广告中未明确给付报酬的具体内容,应认为要约内容不具体确定,针对这样一个内容不具体确定的要约,要吴X1983年,Z1985年,该院职工吴X向Z医院提供了S路地块可拆迁的信息,后经各方努力,落实了该建房基地,应视为完成了Z1983年悬赏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根据单独行为说,指定行为一旦完成,债之关系即行发生。吴X作为指定行为完成人有权请求Z1987年11月24日,Z医院联建组为落实有关奖励吴X1983年医院口头悬赏广告内容的补充,是对悬赏广告给付住房奖励报酬内容的进一步明确,也是Z医院作出履行悬赏广告给付报酬义务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对于Z医院在明确给付报酬时附加吴X应继续积极主动努力工作的条件,笔者认为,行为人在完成悬赏广告中指定的行为后,广告人在通常情况下,不应寻找任何借口附加其它条件拒付报酬,也即Z医院在明确给付吴X22.4平方米住房面积奖励报酬时,附加吴X继续积极主动努力工作的条件,对吴X[案情结果]   上海市徐汇区法院一审认为,吴X与Z医院之间已形成口头悬赏合同关系。Z医院以吴X在联建组工作后期严重失职,未能做到积极主动努力工作,并造成医院重大经济损失且不再是本院职工,无权取得住房奖励为由,拒绝奖励吴X住房,理由不足。吴X应依照悬赏合同的约定获得Z医院奖励的住房,至于地段、设施等由于悬赏合同未予明确,可由法院酌情判处。据此判决:Z医院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提供吴X12平方米居住面积的住房一间,若逾期未能提供相应住房,则补偿吴X房屋款。  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二审认为,原判对Z医院逾期未能提供相应住房则补偿房屋款缺乏依据,应予撤销。改判Z医院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供吴X12平方米居住面积住房一间居住使用。  吴X1998年6月29日作出民事裁定,指令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再审。再审认为,悬赏是悬赏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规定的报酬的行为。悬赏广告内容的完成人是悬赏广告中的债权人,有权请求悬赏广告人按广告的内容无条件及时履行给付报酬的义务。本案中,Z医院言明谁找到落实建房基地即奖励谁房屋,是Z医院对该院范围内不特定的人所发布的广告,该广告内容意思表示明确、真实。后来院领导补充了上述广告内容,即明确表示奖励吴X22.4平方米住房一套。吴X完成了Z医院广告内容的行为,有权请求医院按悬赏广告内容履行给付报酬的义务,而医院却无意履行此义务,显属不当。因悬赏广告未明确奖励住房具体地段、规格,Z医院应依悬赏广告中公告的内容奖励吴X22.4平方米住房一套。该住房应为成套使用权房屋,房屋面积为实际居住面积。原审酌情判令Z医院奖励吴X平方米住房,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有所不当,应予纠正。再审改判Z医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供给吴X22.4平方米的使用权住房一套。[相关法规]   一、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所谓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通过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付报酬。对于悬赏广告,发出悬赏广告是否使广告人与完成指定行为的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也即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如何定性,目前学术界认识不一,主要有两种学说:一为单独行为说;二为契约说。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系由广告人一方之意思表示,负担债务,以一定行为之完成为其生效要件。换句话说,一定行为之完成,并非系对广告而为承诺,而是债务发生之条件。德国多数学者及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梅仲协、史尚宽、王泽鉴等采此观念。契约说认为,悬赏广告不是独立的法律行为,而是对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因此,必须与完成指定行为人之承诺相结合,其契约始能成立。日本多数学者及英美法系学者一般采此说。在英美法系国家,学者一般认为悬赏广告为一种单方契约或针对大众性之要约,故又称悬赏契约,系指要约人于其要约内,指定不特定之相对人,完成一定行为后而给予报酬之契约。但此种悬赏契约仅限于为私人目的所为之悬赏,对于政府依法令所为之悬赏不适用。我国学者中也有人提出将悬赏广告定性为要约,司法实践也有采纳契约说的实例。笔者认为,将悬赏广告视为单独行为而不是契约,对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更为有利,其原因在于:  第一,采用单独行为说,有助于使不知广告之人完成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也受到法律保护,体现公平原则。根据单独行为说,只要广告人发出了悬赏广告,不需要他人作出同意即能发生法律效力,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这样,如果某人不知道悬赏广告的具体内容而完成了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该人仍能取得对广告人的报酬请求权。  第二,采用单独行为说,可以使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在完成广告所指定的行为之后,也可以对广告人享有报酬请求权。但若采用契约说,那么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即使完成了广告所指定的行为,也因为其无订约能力,从而无承诺的资格,不能与广告人之间形成悬赏契约,当然也就不能对广告人享有报酬请求权,这就不利于保护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的利益。  二、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1.须广告人以广告的方式对不特定人为悬赏的意思表示。广告的方式不限,凡能使不特定多数人知其意思表示者都可以。2.须有按要求完成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3.须有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付报酬的意思表示。关于报酬的种类及数额,广告人有明确表示的,应依其表示;未有明确表示的,如广告中含有“定重谢”、“必重赏”等内容,不影响悬赏广告的构成。实际操作中,可以斟酌指定行为的性质内容、完成该指定行为所需之劳力及费用以及交易惯例,按照公平原则来确定。“完成指定行为”负举证责任。广告人有检验行为人完成的指定行为是否符合广告人要求的权利,并据此给付悬赏广告所定的报酬。&& QQ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请在此输入您的问题,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吉安推荐律师
江西南昌市
江西南昌市
江西景德镇
江西南昌市
相关法律知识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悬赏广告 要约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