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法执字第00507号 此案执行异议之诉原告撤诉是谁?金额多少?

本院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2015)金行初字第25号原告河池市交通路桥工程公司与被告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张家豪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审判员潘保民、络嗣衽闵笤敝苋偎甲槌珊弦橥ィ -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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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2015)金行初字第25号原告河池市交通路桥工程公司与被告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张家豪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审判员潘保民、络嗣衽闵笤敝苋偎甲槌珊弦橥ィ发布时间: 10:20:50本院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2015)金行初字第25号原告河池市交通路桥工程公司与被告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张家豪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审判员潘保民、络嗣衽闵笤敝苋偎甲槌珊弦橥ィ第1页&&共1页文章出处: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友情链接:本院受理(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3115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诉被告刘景礼、广州市拓奇饰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你们)目前无法送达(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_广州日报大洋网
本院受理(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3115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诉被告刘景礼、广州市拓奇饰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你们)目前无法送达(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
告刘景礼、广州市拓奇饰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3115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诉被告刘景礼、广州市拓奇饰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你们)目前无法送达(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被告清偿欠款52490.7元及利息等,且原告对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各被告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你们)的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5年12月1日14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3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主审法官:李金留您好,今天是:
(2015)田民一初字第03349号原告陈广普诉被告淮南市中融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军、淮南市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霸州市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裁定书公告
发布时间: 17:27:32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2015)田民一初字第03349号
霸州市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军:
&&& 原告陈广普诉被告淮南市中融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南中融业担保公司)、李军、淮南市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南鑫诚房地产公司)、霸州市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霸州鑫诚房地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田民一初字第03349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15)田民一初字第03349-1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一、被告淮南市中融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陈广普借款本金3823800元及逾期利息1338296元;二、被告淮南市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霸州市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李军对上述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93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3235元,由被告淮南市中融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主文内容如下:一、立即对被告淮南市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东路(证号:淮国用【2008】第030069号)、朝阳中路(证号:淮国用【2011】第030037号、淮国用【2011】第030039号),以及位于陈洞路东侧(证号:淮国用【2008】第030102号、淮国用【2014】第030045号)五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二、对担保财产:登记为陈广普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街道西路玺园小区6栋2408室房屋(产权号淮田字)、登记为陈广普所有的保时捷牌轿车一辆(皖D99033)、登记为淮南市神威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北京现代牌轿车一辆(皖DAA967)及奥迪牌轿车一辆(皖DAA968)、登记为陈广春、陈诚共按份共有的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惠利花园城学府春天32栋906室房屋(产权证号006779)、登记为李婷婷、黄庆宝共同共有的位于田家庵区淮河新城四期17栋907室房屋(产权号009058)、登记为陈云所有的位于田家庵区惠利花园城翰林华府49栋406室房屋(产权号)予以查封。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显示法宝之窗
案例与裁判文书 &
被告收件后,经审查认为原告该复议申请书中涉及多个“被申请人”,且“复议请求”涉及多项行政行为,且均与第三人存在利害关系,于日对原告作出舟政复通字11-1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要求原告根据“案
【全文】CLI.C.8320602
被告收件后,经审查认为原告该复议申请书中涉及多个“被申请人”,且“复议请求”涉及多项行政行为,且均与第三人存在利害关系,于日对原告作出舟政复通字(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要求原告根据“案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5)浙舟行初字第32号
  原告何金素。
  被告舟山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江勇,市长。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徐艾青,舟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黄旭雯,舟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原告何金素不服被告舟山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于日作出的舟政复决(2015)11号行政复议决定,于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于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原告何金素于日书面提出对审判长王卫东的回避申请,本院于同年6月15日作出驳回其回避申请的决定,并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何金素,被告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徐艾青、黄旭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市政府于日作出舟政复决(2015)11号行政复议决定,认为根据《》第规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现申请人即原告提出的申请事项已经信访答复、复查、复核终结,据此,根据《》(下称《》)第、《》(下称《》)第之规定,对原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原告何金素诉称:原告信访期间在国土部门申请复查复核的行政行为主体是舟山市国土资源局定海分局(下称定海国土分局),而原告申请复议要求撤销的登记颁证行为主体是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下称定海区政府);信访部门和行政复议机关是两个不同的行政机构,故原告以定海区政府为被申请人向被告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符合《》和《》的规定。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市政府于日作出的舟政复决(2015)11号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被告依法受理原告于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行政复议申请书,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过复议申请;
  2.舟政复决(2015)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用以证明被告对原告作出了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
  3.舟土资定访处字[2012]第1号《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舟土信复字2012年第2号《舟山市国土资源局信访事项复查意见告知书》、浙土资信复核〔2012〕20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信访复核申请书、《城东街道东湾村胡某甲及其儿子所建房屋的情况反馈》、东湾村民委员会证明、胡某乙集体土地使用证、胡某丙集体土地使用证、朱某房屋所有权证、朱某海集体土地使用证,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复议申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市政府辩称:一、被告作出舟政复决(2015)11号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原告于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告收悉申请材料后,于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通知原告补正复议申请。原告于日提交补正后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申请材料,被告同日恢复审查后,于日作出并邮寄送达被诉行政复议决定,告知原告维权途径,符合《》第、第及《》第关于受理期限及维权途径的规定。二、被告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正确恰当。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作出了浙土资信复核〔2012〕20号《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对原告申请事项作出处理。被告根据《》第、《》第、《》第的规定对原告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并无不当。综上,被告认为其作出舟政复决(2015)11号行政复议决定合理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并于庭审中出示了以下证据:
  1.收件登记表、复议申请书及申请材料若干,用以证明被告于日收悉复议申请材料;
  2.《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收件登记表、送达回证,用以证明本案因复议请求不明确,原告补件一次,被告于日恢复审查,程序合法;
  3.舟政复决(2015)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不予受理审批表、EMS送达回执,用以证明被告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依法送达该份决定书;
  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土资信复核〔2012〕20号《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用以证明被告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于法有据。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据:《》、《》、《》。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经质证后认为,对证据1-4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证据1、证据2、证据4的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据1-3的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据3中行政复议决定书及不予受理审批表的合法性有异议,认为行政复议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不予受理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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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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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原告姜?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出版广电总局作出的新广出审(号《关于同意﹤北方时报﹥变更主管主办单位的批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一案
审理机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字号:(2015)一中行初字第211?号文书类型:行政裁定书
审结日期:审理程序:一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一中行初字第211?号
原告姜?,男,1964年9月??日出生,北方时报社记者。委托代理人王和平,黑龙江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出版广电总局,住址:??????。法定代表人蔡赴朝,局长。委托代理人吕军,中华人民共和?????出版广电总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李祥伟,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姜?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出版广电总局(以下简称新闻出版局)作出的新广出审(号《关于同意﹤北方时报﹥变更主管主办单位的批复》(以下简称被诉批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姜?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和平,被告新闻出版局的委托代理人吕军、李祥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诉称:1、2015年6月,被告收到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的请示后,对收到的虚假材料未依法进行审查,作出被诉批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被告的错误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属于严重违法违规乱作为。2、原告作为北方时报社……(本文书还有108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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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姜?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出版广电总局作出的新广出审(号《关于同意﹤北方时报﹥变更主管主办单位的批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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