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六级报名对革命伤残六级医疗何时全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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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5〕199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二、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所在单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由统筹地区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军人参保统筹地区的财政安排资金。
&残疾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残疾军人所在单位帮助解决;单位无力解决和无工作单位的,按属地原则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军人参保统筹地区的财政安排资金。
&三、残疾军人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残疾军人的补充医疗保障。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的标准为:一至四级的,全额报销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由个人支付的部分;五至六级的,报销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由个人支付部分的百分之九十。残疾军人因治疗需要并经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使用《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以外的药物、诊疗和服务项目,所发生的费用报销百分之九十。
&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当地民政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残疾军人医疗费实际支出和原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测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各级民政部门应设立残疾军人医疗补助支出专户,用于核算医疗补助资金的收支情况。各级财政应按照资金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足额将补助资金拨入民政支出专户。再由民政部门根据医疗费实际支出需要据实拨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补助资金要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单独列账。
&四、残疾军人的医疗服务管理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和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管理,防止浪费。
&五、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民政部门要严格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审核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统一办理相关人员的参保、缴费等手续,做好各项协调工作;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残疾军人,基层民政部门要对其就医等给予协助。
&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参保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残疾军人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分析,并商财政、民政部门解决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有关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当地财政确有困难的,上级财政要帮助解决,省级财政对财政困难及残疾军人人数较多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六、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二00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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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丰县委组织部制作及维护 电子邮箱:yfxzzb@关于下达2015年优抚对象抚恤和医疗补助资金的通知
信州区、三清山、经济开发区财政局: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5年优抚对象抚恤和医疗补助资金的通知》(赣财社指[号),现下达2015年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生活补助及医疗补助资金&& 万元(已扣除2014年提前下达的补助资金)。其中:抚恤补助资金&&& 万元,请列入201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808款“抚恤”科目下相应的项;老党员生活补贴补助资金&& 万元,该项指标列201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80899项“其他优抚支出”科目;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 万元,该项指标列201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00504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科目。上述补助资金具体用于以下项目:
一、伤残人员(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两红”(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和“三属”(烈士、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参加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资金,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的补助支出。
二、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含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的医疗补助,标准按每人每年2000元核定。各地要按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将其用于资助残疾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建立补充医疗保障。
三、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医疗补助资金,按各地补助对象人数等因素核定,主要用于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医疗补助和落实优抚对象医疗优惠待遇所需资金。
四、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两红”、“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解三难补充经费。各地要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关于加强重点优抚对象解三难工作的实施意见》(赣民字[2009]9号文件要求,将此项经费与市、县财政投入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经费一并纳入财政专户或专账,实行专项管理。
三、请结合地方财力统筹安排,并切实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13]7号)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13]40号)要求,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附件:2015年资金分配表(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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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饶市财政局
&&&201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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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6)&&(112405)&&(110831)&&(101515)&&(79796)&&(79435)&&(77625)&&(65568)&&(55176)关于转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来源:江宁区民政局&
颁布单位:
【标&&& 题】关于转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文件字号】苏民优[2006]17号
【颁布单位】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时间】2006年6月23日
【实施时间】2006年6月23日
【类&&& 别】优抚安置
【是否有效】有效
【唯一标志】3.28
关于转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要充分认识做好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 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做好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障工作,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和优待,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防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把残疾军人医疗保障作为当前优抚工作的重点,加强领导,落实措施,确保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障待遇落到实处。
二、 做好新老办法的衔接,确保残疾军人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残疾军人已参加公费医疗或参照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办法执行的地区,按原办法执行;已将残疾军人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地区,应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要求,加以规范和完善;对残疾军人未采取上述医疗保障方式的地区,应按照《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要求,尽快将残疾军人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经费筹资标准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各地应依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保办法。
三、 各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各司其职。民政部门要严格做好残疾军人的审核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统一集中办理相关人员参保、缴费手续;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残疾军人,各地民政部门要对其就医等给予协助。残疾军人规定范围内医疗费用的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并按不低于原享受医疗待遇水平的要求,给予补助。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障管理工作,采取积极措施,为残疾军人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及时结算医疗费用,同时严格支出管理,防止浪费。
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有关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残疾军人医疗补助金专款专用。
民政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
为切实保障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 的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 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二、 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由统筹地区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军人所在地财政安排资金。
残疾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残疾军人所在单位帮助解决;单位无力解决和无工作单位的,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军人所在地财政安排资金。
三、 残疾军人医疗补助是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残疾军人的补充医疗保障。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当地民政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残疾军人医疗费实际支出和原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测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各地要保障残疾军人现有的医疗待遇不降低,尤其要对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给予政策倾斜。医疗补助资金要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单独列帐。
四、 残疾军人的医疗服务管理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和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管理,防止浪费。
五、 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民政部门要严格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审核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统一办理相关人员的参保、缴费等手续,做好各项协调工作;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残疾军人,基层民政部门要对其就医等给予协助。
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参保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残疾军人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分析,并商财政、民政部门解决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有关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当地财政确有困难的,上级财政要帮助解决,特别是省级财政要切实负起责任。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及残疾军人人数较多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切实保障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年1月1日起实施。
系统上传:南京市江宁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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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出现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纳入医疗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杨凌示范区人劳局、民政局:  为了解决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参加医疗保险后的医疗待遇问题,根据《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民发[号)及《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陕民发[2007]2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退出现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纳入医疗保险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凡具有城镇户口的残疾军人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二、服务管理。残疾军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残疾抚恤关系所在统筹地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由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三、缴费标准及资金来源。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统筹地区有关规定和标准缴费,缴费基数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和所在单位无力参保缴费的,其单位缴费部分,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财政安排资金。  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帮助解决;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和单位无力解决的,经残疾抚恤关系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抚恤关系所在地的财政安排资金。  四、参保经办。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无工作单位的和所在用人单位无力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残疾军人,由残疾抚恤关系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统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五、医疗补助。残疾军人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享  受医疗补助。医疗补助的范围为:  (一)住院费。残疾军人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所发生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在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  (二)门诊费用。原则上由个人帐户支付,超出部分中,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内的费用,给予医疗补助。  (三)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残疾军人所在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残疾军人所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予以支付;无工作单位的由残疾抚恤关系的民政部门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列入医疗补助支付。  六、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残疾军人残疾抚恤关系所在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残疾军人医疗费实际支出和原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确定,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残疾军人已享受的医疗保障待遇高于本通知规定的,由原单位继续予以保障。  七、各统筹地区按照“现有的医疗待遇不降低”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根据上年实际发生金额和财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研究制定具体医疗补助办法,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补助标准。  八、残疾军人就医、购药,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九、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军人,可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其缴费从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的补助标准和支付比例,由所在统筹地区制定。  十、人民警察因公致残,被确定为一至六级并取得相应伤残等级证书的,按照《人民警察法》规定,享受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同等医疗待遇。  十一、各市应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残疾军人医疗管理的具体实施意见,并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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