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还得听呼吸有心跳没呼吸要护士干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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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如果医生不在场护士有无权利应用抢救药物??
向护理版的姐妹们问一个事。我是一名医生。曾经有个夜班两名患者先后出现了危急病情(我是神经科的),都是脑出血的病人,一名是已经稳定后转到普通病房的,一名是还未停病危医嘱的,在监护室里住着呢。这时我去抢救先出现情况的病人去了。后面的一名患者就没法处理,这时打电话叫人还是请患者家属帮忙的。这个时候和我一起值夜班的是个老主管护师,我的问题是:这时护士有无权力---换句话说可不可以----在医生不在现场的情况下应用抢救药物??比如说呼吸兴奋剂和强心药等???我和同事(包括护士)讨论:有多数人主张不可以;少数说可以,因为救人要紧。理由是很多。不详细说了。想听听各位护理版战友的意见???这种情况下,医生护士都是很为难的~如果此时有当班医生的口头医嘱,应该还是可以执行的,但护士自行用药倒是不能提倡.我想此时应该立即通知二线。如果患者出现心跳呼吸停止,护士可以独立进行胸外按压和电除颤,请麻醉科气管插管,电话通知的事情可请家属帮忙.如果患者未出现心跳呼吸停止,护士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理,比如先判断患者是否出现窒息、误吸、脑疝、应激性溃疡或其他危急情况,相应地进行吸氧、吸痰、保持气道通畅、保留呕吐物送检、运用脱水剂(如果判断为脑疝这应该不必等医嘱吧?)等处理。进行初步处理后也许二线也赶到了,此时就好办事了~一点愚见。莫见笑!请后面的战友积极讨论!1.无论如何,作为护理人员不能在没有医嘱的情况下使用类似药物。2.既为了病人、更为了自己,法律意识要增强。医务人员一定要熟练掌握各种规章制度、操作规范,更要充分认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把握好合情、合理、合法的工作尺度。3.我觉得你们科室没有制定相关的应急预案以及预案演习。
病情变化,没有可预测性;但是作为医务人员,要对有可能发生的情况作一些估测,发现安全隐患,要做好充分的应急措施。手术科室经常因为医生在手术台上,出现不在病区的现象,和你所说的情况比较相像,建议你向他们取取经。结合我们科室,简单谈一下我们的做法: (1).建立1、2、3线听班制度的建立。午班、夜班全部是双套班子。1线值班、2线听班(在病区)、3线听班(在家)。1线处理不了或者忙不过来,2线起来帮忙,再忙不过来或处理不了的请3线班。3线班5-10必须要到现场。 (2).电话联系。①建立科室电话联系本。包括所有成员的移动、家庭、夫(妻)电话号码。(鼓励使用单位虚拟网)②科主任、护士长电话24小时开机,保持线路通畅,电话号码要求每名医护人员熟记。③病情不很重者,电话联系手术间,汇报病情,请示口头医嘱,核实后执行。④病情危急,任何人都可直接电话联系科主任,汇报并执行口头医嘱。一定不能擅自作主。注:我们医护人员上班时可以携带手机的,调至震动。(3)和急诊科(或兄弟科室)联系,请求帮助。(我们的急诊科是相对独立的系统)。前段时间也曾发生2例频死需要立即抢救,急诊科的外科医生立即给予了大力的帮助。 (4)对于同时发生更多的危重病例,还要及时汇报总值班,请求帮助。个人观点,仅供探讨,不足之处,恳请指正!小小水珠儿所说的第一点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其中的急救措施,就包括了临时性的急救用药。例如,发生了青霉素休克,你是请医生开了医嘱再打肾上腺素还是在第一时间内打肾上腺素?当然,在这种情况下,护士担负着一定的风险。《办法》中所说的“力所能及”,我的理解就是护士判断和用药不能有错误。这和护士的知识面,判断能力等有关。我觉得斑竹说的有道理!俗话说救人要紧,但是前提是需要有足够的判断力和诊断能力。并且不违反治疗原则的情况下。斑竹说的有道理。看了斑竹的话,开阔了视野,有几点想法,恳请大家共同探讨。1.
青霉素过敏首选肾上腺素,它是医护人员公认、没有任何分歧的药物,相对来说具有一定的唯一性。只要判断为青霉素过敏,就可以果断地使用该药。
我个人认为这个药物不用等医嘱,就可以执行。我想,这也就是你在“力所能及”当中的提到“护士的判断和用药不能有错误”。2.拿“脑出血”来说吧,不同部位的出血其临床表现不同,治疗方案也就有所不同。
再者,强心、呼吸兴奋剂等药物种类很多,其药理作用、适应症也就各有不同;在同类药物中,医师们也会进行选择性的用药(不违反治疗原则的前提下)。
上述种种因素,均给护士正确的判断、诊断力提出了严峻的考验。我个人认为:此类药物如果没有医嘱,还是要谨慎操作,最好不做。我想,这也就是你所说的"护士承担着一定的风险"。3.在医师未到达现场之前,如“心跳骤停“,保持呼吸道通畅、立即进行胸外按压,建立静脉通道、氧气吸入、监测生命体征,并电话联系医师,进一步处理意见(我接触的危重病人不多,如有不当,请见谅)。
为了病人、为了我们,请姐妹们在工作中灵活处理...
4. 护士法中提到的“力所能及”、“急救措施”。如何判断一个人具有“力所能及”的“力”,是能力还是资历?是按照职称、还是其他?“急救措施“,其具体内容是什么?我个人认为,值得商榷。个人观点,仅供探讨,不足之处,请指正!感谢护理战友的精彩解答。谢谢!!!祝工作顺利!紧急情况可以执行口头医嘱。
见不到人,还可以有电话。值班的不在,还有听班和主任、院长等。如果都通不了电话,那是不可能的!掌握患者病情,药物准备妥当。一旦有变,打个电话时间并不长。在当前的医疗环境下,护患关系那么紧张,护士的明智之举是在没医嘱的情况下不执行此项操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其中的力所能及并没有明确讲到护士可以在抢救病人时在没医嘱的情况下用药,如果发生医疗纠纷,护士的这一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只能授人以把柄,估计院方也不会为护士的这一行为进行辩护.不出事,皆大欢喜,出事了,恐怕没有一个人体护士讲话,这种事绝对不能干。虽然说特殊事件特殊对待,但现在医护责任划分的十分明确,病人抢救有效,皆大欢喜,万一出事,不管对错,没有医嘱,护士擅自给药就是第一大错!没有情理可讲!个人看法,我在手术室工作基本上不会遇到上述的问题,但我还是可以理解到各位楼主的见解,我觉得应该尽力使用各种急救器材,健全值班制度,我院就设双班制,二线备班,除非遇到群体急救事件,一般情况都会及时处理的.特殊事件特殊对待,抢救的要是资历老的护士,处理特殊的情况经验丰富尚可,要是换做年轻护士,我认为还是坚持尊医嘱给药!小小看法,不对之处,欢迎大家指正!如果单纯从《护士管理办法》来看,作为护士还是不要擅自作主,使用任何的药物,特别是现在病人的维权意识越来越高的前提下,还是保全自己较好,不然的话,我们当护士的没有人会替你说话,谁叫你自作主张呢?我觉得这样处理对病人来说的确存在很多的隐患,如果护士有一定的临时用药权利,病人当然会得到好处的,但谁叫他们中的一些人一日出了问题后就会无休无止的隳郑盐颐腔な康恼9ぷ鞲怕伊四兀。。。。∧堑比恢挥械纫缴戳讼炙担颐蔷腿险婀鄄煳颐歉霉鄄觳∏椋巡∪说那榭黾乔宄托辛恕最基本的心三联和呼吸兴奋剂我觉得还是可以先使用的,毕竟等医生过来可能早就错过抢救的最佳时间了.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护士职责内容。向护理版的姐妹们问一个事。首先纠正楼主一个错误,应该是护理版的兄弟姐妹们。怎么老是要遗忘我们这些生长在花丛中的小草啊。其次,这个问题我觉得是一个能力与权限及法律的问题。
当然最重要的是法律,护士管理办法的标准很模糊,而且我没有查相关资料,我想问得是护士管理办法是卫生部颁布的一个指导性的法规还是有关部门制定的正式法律条文?我倾向与后者,所以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同时也是保护自身的角度来说在当前的医疗环境下,护患关系那么紧张,护士的明智之举是在没医嘱的情况下不执行任何操作。一旦发生问题没有人为我们护士说话的。
从权限来说,我们护士是没有独立用药的权限的。这与我们的教育体制及知识面的掌握,病人病情的把握都有关系的。但是应该说美国的模式我们是可以借鉴的。美国除了RN以外还有PN,角色定位于医生和护士之间。这个PN翻译不一样,叫护士医生的有,叫专科护士的也有。大家可以看看。以我自己11月份和两个美国的复苏室护士一起工作经验和交流来看。他们是接受了限制性协议的,就是说在一定权限内,他们可以独立用药。比如术后病人下来觉得疼(放的是腰麻),他们自己就给病人用了两次50微克的芬太尼,但是病人还觉得痛,他们就认为超出他们权限了,请一个麻醉的ATTENDING来决定进一步的用药。这个就是一个很好模式。如果我们国家的护理能发展成这样,这种问题就可以多一种解决方式。
当然还有能力方面问题,我们护士目前有没有能力对一些情况作出准确判断。这实际和上面说得PN的培养是一致的,据我所知,现在国内已经有医院在作这方面的尝试了。
最后谈一下我自己的看法,我个人觉得有些情况我们抢的就是这几分钟的时间。很多事情我们是可以做的,也许做了以后对病人的转归都有巨大影响。但是我们却由此承担巨大的风险,就看每个人怎么具体操作了。我分享一个我自己亲身经历以供大家参考。我带的一个进修生来叫我告诉我她管的一个病人(带了呼吸机的,原发疾病是车祸伤,颈椎骨折,具体颈几记不住了)我去的时候病人心律是一个窦性心动过缓大概是30-40次左右,病人已经昏迷,光反射迟钝了(当时是凌晨2点左右)。我立即给予了,徒手心肺复苏,并让我带的进修生给了病人0.5毫克的阿托品。同时通知医生,大概作了几分钟的心肺复苏后病人心率出现了短暂的室颤,立即准备了利多卡因和除颤仪。但是病人很快又转为窦性,并且自主心律恢复。医生后来给这个病人做了一个血气,什么结果都是好的,没有进一步作处理。大概5点钟左右我又去看了这个病人,她已经醒了光反射也恢复了。后来追踪,没有发现有什么后遗症。我不敢说我做的有多好,但是自问这个心肺复苏是工作以来做的最有成就感的。
另外一个病例,病员原发病是妇科方面的肿瘤,具体是什么记不住了。就作放疗,结果出现放射性皮炎和肺纤维化。病员的氧和一直不好,本来已经够的上插管的指针的,但是病员和家属拒绝插管。一天中午13点左右,病员出现呼吸困难,SPO2进行性下降,由于拒绝插管所以我当时采取的是复苏面罩扣在病员脸上,接呼吸机辅助呼吸(当然如果其他兄弟姐妹科室没有呼吸机可以使用简易复苏器,俗称球囊或是球球)。并通知医生和家属。后来医生来了以后我们做了一个血气氧分压是在100以上,而且现在很多文献也征实这种方法在短时间内和气管插管的效果没有明显差异。唯一缺点就是扣面罩的人累啊。这种方法对于大多数呼吸暂停或是需要紧急辅助呼吸的,我觉得是我们护士可以采取的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但是只是要求护士有一定的麻醉背景。
以上只是个人一点愚见,仅供参考个人比较占同neuraldoctor的观点。就拿青霉素过敏性休克的抢救来说,就有护士把晕针错判为过敏性休克,因此我要求护士在医师不在场的情况下做到停药或更换输液管,请其他人迅速报告医师,保持呼吸道通畅,建立静脉通道,氧气吸入,心电监护,抽吸好肾上腺素及其他抢救药物,准备好抢救器材。关键是防范于未然,健全值班制度,使医生能尽快到达现场。到看了大家的帖子,感觉自己过于谨慎,就到网上搜索“药物引起过敏性休克应急预案”,发现均有这么一条:遵医嘱皮下注射肾上腺素。原则上护士在没有医嘱的情况下是无权用任何药物,医师不在场的情况下做到停药或更换输液管,请其他人迅速报告医师,保持呼吸道通畅,建立静脉通道,氧气吸入,心电监护,这些是护士职责范围之内。至于在生命紧急千钧一发的情况下,有经验的护士有把握的情况下,这不但是救了病人一命,某些情况下是救了医生或医院一把。不过,风险还是有的,在现在医疗环境下,说不定救了人别人不感谢你,反倒打一耙。不过真到了那危急情况,我们的护理姐妹一定想不了那么多,救人要紧。提醒:最好还是征求口头医嘱,实在不行可事后立即要求医生补医嘱。小小水珠儿 wrote:斑竹说的有道理。看了斑竹的话,开阔了视野,有几点想法,恳请大家共同探讨。1.
青霉素过敏首选肾上腺素,它是医护人员公认、没有任何分歧的药物,相对来说具有一定的唯一性。只要判断为青霉素过敏,就可以果断地使用该药。
我个人认为这个药物不用等医嘱,就可以执行。我想,这也就是你在“力所能及”当中的提到“护士的判断和用药不能有错误”。2.拿“脑出血”来说吧,不同部位的出血其临床表现不同,治疗方案也就有所不同。
再者,强心、呼吸兴奋剂等药物种类很多,其药理作用、适应症也就各有不同;在同类药物中,医师们也会进行选择性的用药(不违反治疗原则的前提下)。
上述种种因素,均给护士正确的判断、诊断力提出了严峻的考验。我个人认为:此类药物如果没有医嘱,还是要谨慎操作,最好不做。我想,这也就是你所说的"护士承担着一定的风险"。3.在医师未到达现场之前,如“心跳骤停“,保持呼吸道通畅、立即进行胸外按压,建立静脉通道、氧气吸入、监测生命体征,并电话联系医师,进一步处理意见(我接触的危重病人不多,如有不当,请见谅)。
为了病人、为了我们,请姐妹们在工作中灵活处理...
4. 护士法中提到的“力所能及”、“急救措施”。如何判断一个人具有“力所能及”的“力”,是能力还是资历?是按照职称、还是其他?“急救措施“,其具体内容是什么?我个人认为,值得商榷。个人观点,仅供探讨,不足之处,请指正!十分赞同小小水珠儿的见解,真正做到了有法可衣有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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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闷气短是一种自觉胸部闷胀及呼吸不畅的感觉,是一种主观感觉,是一种自觉胸部闷胀及呼吸不畅的感觉,轻者可能是神经官能性的,即心脏、肺的功能失去调节引起的,即呼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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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这不是一篇论文式的文章,希望所有科室的医生、护士和医院管理人员都能阅读。
  其次,考虑到现实情况,我建议组建一个能处理一些预警情况。
  比如护理人员发现患者的生理数据已经有异常了,就可以呼叫,也能处理心脏骤停的小组,称为急救小组,在节省成本的同时也提升了效率。
  再次,我的观点是,同样基于现实情况,在没有急救小组的情况下,仍然需要找麻醉科医生解决问题。
  为什么?请仔细阅读文章,这是临床工作中的痛点,值得你花时间。
  为什么找麻醉科?
  插管是麻醉科的基本功,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麻醉科都应当是「插管先锋」,插管量位居全院首位。
  而麻醉科医生也面对着各种各样的患者,从小儿到气道狭窄等特殊情况,他们都要比大多数科室的医生更有经验。
  同时,麻醉科医生了解美国麻醉医师协会(American Society of Anesthesiologists,ASA)的困难气道处理指南,他们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建立最合适的高级气道,同时减少差错。
  像骨科、皮肤科、眼科这些很少接触心搏停止患者的科室,医生很少需要气管插管,技能并不熟练。
  心搏停止虽然是绝对的插管指征,也不需要镇静,但即便是专业的麻醉科医生也做不到 100% 插管成功,盲目建立高级气道有可能造成胸外按压中断时间延长。
  另外,心脏骤停患者还要进行高级心血管生命支持(ACLS),一般科室的医护人员不可能执行,还是要找专业的急救人员来处理。
  所以,对于这些非高危科室来说,找麻醉科仍然是相对好的办法。
  找麻醉科的无奈
  中国医院的麻醉科医生工作压力过大,近来发生多起麻醉科医生猝死事件。
  如果麻醉科还要负责给这些病区内的患者插管、复苏,这将影响到麻醉科的其它工作,有可能进一步增加麻醉医生的工作压力。
  同时,麻醉科医生不足时,有可能因为手头的工作而延误前往现场,如果现场的医护人员不能进行及时、有效的基本生命支持,患者将会错过最佳的抢救时机。
  看看国外怎么干
  国家早期预警评分(NEWS)中评分过高时,护士会通知快速反应小组,也叫紧急事件小组(EMT)。
  RRT 小组成员接到信息后,将会前往现场,RRT 成员主要提供积极的救治措施,避免患者出现心脏骤停。
  如果发现心脏骤停,护士会启动急救警报(Code Blue),这时,RRT 小组中负责处理急救警报的值守人员和急救警报小组(Code Blue Team)会立即前往现场。
  请注意,高级气道管理技术(尤其是气管插管)是由 RRT 小组或急救警报小组执行的。
  病区内的医生和护士只进行基本生命支持,包括球囊面罩通气和使用专业版自动体外除颤仪(Automated External Defibrillator,AED)。
  急诊科、重症医学科不属于急救警报小组和 RRT 小组处理的范畴,如果这些科室内的患者需要插管,将直接由科室内的医生操作。
  我们的出路在哪里?
  目前,国内仍然没有普及 NEWS 评分系统,无法制定一个规范化的预警系统,没有一个良好的衡量标准,单独建立 RRT 小组会造成无用的浪费。
  我们可以结合自身情况,建立急救小组,急救小组的主要目标还是处理心脏骤停。
  如果病区内出现病情严重恶化,值班医护人员无法处理时,也可以呼叫急救小组前来处理。
  但目前,国内急救小组的主要任务不是「干预可能发生的心脏骤停」,而是处理已经发生的心脏骤停。
  急救小组轮班制
  急救小组应该是轮班制,每班 8 小时或12 小时。
  最好能 24 小时有人值班,不处理 ICU、急诊室、手术室内的患者,并设立专线(内部电话短号和外线直拨号都要有,方便医护人员用手机拨打)。
  急救小组应当随身携带院内各科室、病区的位置、护士站电话和住院总电话。
  急救小组的组成应当包括急诊医生、ICU 医生和急诊护士,必要时可增加麻醉科医生、呼吸治疗师、儿科医生等。
  急救小组的成员应当每 2 年接受美国心脏协会提供的高级心血管生命支持培训,并全面了解麻醉科、急诊科、重症医学科的知识,能处理所有紧急情况。
  如果住院病区内发现心脏骤停,且病区内值班医护人员未经过 ACLS 培训,可以按照如下步骤进行抢救:
  第一发现者报告护士站,由其他值班医护人员呼叫急救小组。 放平病床,立即开始胸外按压。其它医护人员推来抢救车,使用手动除颤器的 AED 模式,放置电极片,并准备球囊通气。30 : 2,每 2 分钟检查心律、更换按压人员。待急救小组抵达后,配合急救小组进行后续的 ACLS 处理。
  1. 不能插管,那用喉罩可以吗?
  不推荐普通医师使用,喉罩属于高级气道,仍然应当由专业的急救人员操作,而不是未经过完善培训的普通医生。
  2. 可以使用口咽通气管吗?
  可以考虑使用口咽通气管,一些研究表明,口咽通气管有类似于气管插管的通气效果。
  与气管插管相比,口咽通气管(Oral Pharyngeal Airway,OPA)操作相对简单,也不需要耗费过多的时间。
  但请注意一定要选择合适尺寸的口咽通气管,过小的 OPA 可能不起作用,甚至遗失在口咽内,造成阻塞;过大的 OPA 可能会压迫会厌和阻塞喉部。
  同时,置入 OPA 可能会造成喉痉挛、呕吐、牙齿损伤等。
  3. 推荐常规使用环状软骨压迫吗?
  美国心脏协会(American Heart Association,AHA)不推荐使用,但环状软骨压迫仍然出现在一些国际复苏教材当中。
  如果确实有必要操作,请由专业的急救人员操作,过度粗暴的环状软骨压迫会导致气管受压和阻碍通气。
  黄小喵 患者心跳呼吸骤停如何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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