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医生自编主诉怎么写,医生让家属签字,医务部有权纠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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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家属要求放弃治疗有罪吗?
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家属因为经济,陈腐观念等多方面的原因,将尚未死亡,甚至有可能得到很好治疗的病人抬回家,医生却没有办法阻拦,这时家属有罪吗?
举个我遇到的例子来说,患者因为上消化道大出血,肝硬化住院治疗,经过积极治疗,患者神志尚清,生命体征稳定,医生向家属告知还有可能再发大出血死亡的可能,家属经济尚可,但是担心患者死在医院(我们这里农村的风俗,死亡一般要在自己的家里),而要求自动出院,并签字表示一切后果自负,这个时候医生能够做什么?
想想,家属是患者的直系家属比如子女,配偶还好,一般在经济尚可支持的情况下,还是能够配合治疗的需要,但是如果家属因为某中原来并不能代表患者的利益怎么办,(亲属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时候也是很多的),医生允许患者出院是不是间接的置患者于死亡呢?想法也太多了吧?whenhye wrote:想法也太多了吧?不是很多啊,呵呵,这种情况可以归结为消极的“安乐死”呢,不过按照目前的法律来说,还不能构成罪,目前只对积极的安乐死有些限制作用。我看这个 问题大家讨论得不踊跃,实际上我在临床实践中就遇到几例病人家属不顾病人的利益将病人强行运回家的事情,病人在离开病房的时候眼睛里都是泪水,其求生的眼神至今我不能忘记!不单是病人身不由己,谁都会有可能身不由己!这个问题提的好呀,在中国尤其是广大基层地方经常遇见。1:要了解中国的现状,尤其在农村地区,一些封建理念存在而且比较顽固,这种想法是需要靠社会的进步来消灭的,还需要很长时间。而作为临床医生只有首先去了解,了解家属的想法后才能处理好问题。2:应该来说,病人若神志清楚,是由自己决定治疗或放弃权力的。但在目前的现状不是完全都能行通的。就是说,亲属不应该决定放弃,但在现实中是屡屡存在的。确实很多事情是身不由己的。3:现在的医疗环境不好,作为医生遇见这种情况一定要客观,保护好自己。(1):如实向患者家属交代病情,预后和经济情况以及可能的突发情况;(2):将决定权交给家属,千万不要自作主张;(3):若家属决定放弃,一定要如实记载并让家属签字;(4):若病人的法定监护人不只一位,最好征求共同意见并让一起签字。最后说一点:医疗法规尚不健全,需要不段修正,但无论在哪,法律还是要考虑一下实际国情的。有罪没罪是一个法律的概念,只是保证行为规范的一个比较低的要求,在这之上还有道德、伦理的的影响和约束。大夫出于一种责任、职业的使命或救助他人的人性的闪光希望家属配合院方,积极治疗!但要知道家属做出这样的决定,他的内心比大夫更沉重、更痛苦,因为这里有亲情。毕竟是有情有义,有血有肉的人多,所以对待这样的情况不要去苛求每一位患者家属,有的时候他们已经尽全力了,作为医生,你需要做的就是精通你的业务,不要因为你的无能错杀、误杀本有可能救治的患者,对于一个确实难以救治的病人,家属要放弃的时候,那就放弃吧,让病人在尊严中死去。作为大夫你能见证病人的死去,但你无法完全体会,病人的家属此后过着这怎样的生活,他们也需要健康和医疗,他们也需要教育和快乐!希望老百姓的日子再好一点,在富裕一点,也希望国家能更关注健康、教育,关注老百姓的生活以及在这个领域奉献的人们!看病是病人的权利,不看病也是病人的权利。医生不可能主动去家里接一个病人,也没有权利要求病人看病或住多久。只有建议和解释的义务,做到最好就是最合理的建议,最清楚的解释。决定权在患者和家属。如果说家属放弃治疗有没有过错,或者不当,可以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分析,1、主体:在患者清醒地状态下,所谓的知情同意,所谓的强行出院都是要经过本人同意并签字的。只有在患者本人意识不清,也就是说他已经不具备行为能力,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如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以及经过授权委托的其他完全行为能力人。2、这里我们把医患关系定位为合同关系,一方自愿中止/或者说强行终止,合同就已经完结。3、反过来想,具备了前面的条件,你医院是没有权利强求患者留在医院的,即使是治疗需要。否则你就要承担限制其人身自由,限制其自主决定的权利,限制了其知情同意的权利。麻烦起来,医院一方于情于理似乎都不占优势。如果讨论家属放弃治疗的罪与非罪,无非就是要依据刑事法律关系了。在刑法中,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如果是患者自己或者授权的或者是其法定代理人坚持要求出院,的确,如mousebao说的,是一种消极的安乐死行为。在我国,是承认消极的安乐死的合法性的,就是说,医生同意出院,患者死亡,不会因此而追究医生或者是与患者家属的连带过失杀人/故意杀人罪的责任的。但是,如果这里实施的是积极的安乐死,比如注射等,就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你说这个问题,目前我们国家在法律上还是个空白,国外将这种行为称之为“不给或撤除生命支持措施”(withholding or withdrawing life support measures )。在国内,许多学者和媒体都将其称为“被动安乐死”,认为这种情形在我国医疗实践中已很常见,并且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不会有什么法律或伦理上的争议。其实这是对安乐死概念的误解,“不给或撤除生命支持措施”与安乐死是有区别的,并且它同样会带来很多法律与伦理问题。对于谁有权决定采取这种措施,国外立法对此也规定不一,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就是在立法或判例中坚持从病人最佳利益考虑的原则。如果患者家属得到患者的授权要求出院应当是无罪的。患者有权接受或者拒绝治疗。如果患者已经是老人,家人坚持说他老年痴呆,要替他拿主意,我们该当如何呢?当然是一切以病人为中心啊,还有病人家属也是中心,当然愿意替病人垫医药费和护工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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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病历的法律问题鍏充簬,鐥呭巻,淇?敼,娉曞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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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医生代家属签字」有法律依据
来源:新民晚报
作者:邵宁
时下,在医疗过程中,因没有家属签字或家属不愿签字,导致病人耽误手术时机甚至死亡的事时有发生。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海医院几位青年医生,在找不到家属的情况下,毅然代替危重病人家属签字,使得手术得以施行,病人转危为安。  急需做手术家属不见了10 月 10 日下午,记者针对此事件前往长海医院脑血管病中心进行调查。调查中发现为顺国珍老人急救的主要有三位医生:张永巍、杨鹏飞、李强,都是副主任医师,张永巍是中心急诊负责人。张永巍查阅了病历记录介绍说,病人是 3 时 12 分送进来的,3 时 18 分就做 CT,诊断为急性缺血卒中,3 时 35 分就进行静脉用药。随即,杨鹏飞和家属赵老伯谈话,告诉他要进行造影和取栓手术,赵老伯同意了,并等在外面。后来,他们发现病人心脏不好,心跳极慢,无法实施取栓手术。这时,张永巍立即请来心内科主任会诊,决定安装临时心脏起搏器,才能施行下一步手术。安装心脏起搏器和全身麻醉,必须家属在两张同意书上签字,可是,家属却不见了。医生代签字「责任我们担」医生先打 120,希望找到病人的家庭地址,可老太是在公园发病的;再打 110,公安也出警到医院帮助寻找赵老伯。时间一分一秒过去,眼看顺老太的情况越来越危急,心脏科医生和麻醉医生都来了,再不手术就无法挽救生命。于是,张永巍决定,他和李强一起在两张同意书上签字,他们在签字后注了几个字:家属找不到,「如果有什么,就由我俩承担!」之后,全身麻醉、安装临时心脏起搏器、取栓手术一一施行。等老太的子女来到医院时,手术已将结束,老人转危为安。记者了解到,为了给老人治疗,在没有收到押金的情况下,已经用去了近 10 万元医疗费,包括急诊用药 8000 元、手术费用 8 万元。老人转危为安子女感激在采访中,三位医生都表示:「这是件小事,救人要紧。」他们表示,对这种脑卒中病人,抢救的机会稍纵即逝,每相差一分钟,坏死的组织都不断增多,所以必须争分夺秒。手术后,顺老太转入监护病房,情况稳定。前天,她又施行了更换心脏起搏器的手术,不日就可进入康复期。事后,顺老太的三个子女也向医生们表达了感激之情。女儿赵顺明说:「救人要紧」这简单的四个字,对我们这些患者和家属来说,那一刻从中感受到了无穷的正能量。长海医院神经外科主任刘建民说,医生替家属代签字的事,在 20 年前是很常见的。不过,近年来这种情况已经很少了,主要是医患之间相互信任度降低了。几位年轻医生说,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使得医患关系能够更和谐。  「医生代家属签字」有法律依据 长海医院医生代家属签字,及时手术救人一命的新闻,引起各方强烈反响。人们纷纷为医德高尚的上海好医生点赞,称他们的举动传递了「满满正能量」。不过,也有一些读者和网友担心,万一手术不成功,医生怎么办?他们该承担怎样的责任?法律界人士指出,如果尽到了合理的救治义务,医生不需要承担责任。上海律师协会医药健康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卢意光介绍说,我国 2010 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 56 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也就是说,在紧急的情况下,医生是不需要取得家属的签字就可以做相应的处置的。这个法律规定的依据是,在病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知情权、选择权之间,生命权、健康权高于其他权利。针对有网友提出的「因为治好了家属才感激医生」的说法,病人顺老太的女儿赵顺明告诉记者:「无论结果如何,我们都感谢医生。」当时她们姐弟三个来到医院时,母亲还未下手术台,他们就对医生说:「你们这么做,不管结果怎样,我们都能够接受。你们放心,不要有任何顾虑。」赵顺明说:「医生既然能把病人当亲人,我们还有什么不能相信医生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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