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口林业局局长郑恩生扶欲林是什么意思

黑龙江森工林口林业局时隔一年再现虎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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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哈尔滨3月26日电(杨海全)“经DNA检测鉴定,林口林业局这次发现的印迹确认是野生东北虎的足印。”接到省野生动物研究所的电话,黑龙江森工林口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局局长刘文军一声欢呼,和同事们击掌庆祝。这是继2014年9月,曙光经营所发现东北虎之后,时隔一年多,林口地区再现虎踪。
据农户杜金奎介绍,他的羊从今年1月25日开始就陆续失踪,至今已有20只。有两只没有找到,其它18只被咬死的羊先后在附近的山坡发现。杜金奎的妻子告诉记者,她曾在距离视线200米左右的地方看到过行走的东北虎,身形比羊大一些。
被东北虎啃食的羊。
刘文军告诉记者,奋斗林场与曾经发现东北虎的曙光经营所的施业区相临。这两个林场都有一个共同的地势特点,石砬子的地形较多,这种山势比较适合东北虎生存习性。奋斗林场是国家重点公益林区,林区树种繁茂,既有天然林又有人工林。按正常情况,野生东北虎多数生活在天然林内,这次又一次在林口人工林内发现野生东北虎,一是说明当地人工林内生物多样性有了较好的而恢复,另外还可以判断正是这些人工林将各地处于孤岛状的天然林连接起来,成为东北虎的迁徙廊道。近几年,在桦南、双鸭山、林口、绥阳林业局多次发现野生虎的现象,证明野生东北虎在黑龙江腹地的活动区域在扩大,处于局部个体活跃高峰期。
林口局局长郑恩生兴奋地对记者说,此次野生东北虎足迹再次出现在林口局施业区内,是十分可喜的,说明当地森林动植物资源的恢复程度,这是该局几十年不间断绿化荒山、大力造林,在全国率先实现人工林保存面积100万亩和200万亩宏大工程的一个最好印证与肯定。东北虎的出现,与当地坚持用近自然的理念去经营人工林、促进该地区生物多样性有效恢复有直接关系。特别是天保工程实施以来,林业局持续开展的野生动植物保护执法检查和清套行动,以及强化猎捕、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运输和重点植物采伐、采集的监管的这些做法也有效地保护了林口林区的生态系统,随之带来偶蹄类动物的大量增加也为东北虎等大型野生动物进入这一区域觅食、繁衍栖息创造了条件。
(责编:韩婷澎、丁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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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林口林业局在棚户区的问题能否做的让
来源:互联网 发表时间: 11:49:00 责任编辑:鲁晓倩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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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ICP备号-1 京公网安备02号许给青山的承诺——林口林业局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工作纪实
这里是全国第一个实现二百万亩人工林的地方。
这里是国家林业局确定的东北、内蒙古国有重点林区唯一开展森林主要类型可持续经营试点的基层林业局。
这里是全国首次在人工林内发现野生东北虎踪迹的林区。
东北网6月2日讯(王天驰 徐贵峰 张旭光 记者孙晓锐)黑龙江森工系统的林口林业局,作为最早面临资源危机的单位,因为坚守着“青山常在,永续利用”的信念,1971年起他们以每年一万多人上山造林的规模,快速营造人工林,开始一步步恢复大山植被。1983年,率先在全国林业战线实现了100万亩人工林的营造,被国家授予“造林先锋”的称号;2000年,他们又实现了营造人工林“双百万亩”,创造了人工造林的“壮举”,也因此成为家喻户晓的林业单位。
人工造林面积200万亩,一方面已经使林口林业局林地活立木达到了饱和状态,意味着他们已经再无可造林的地块了;另一方面,一个世界性的科研难题,也摆在了他们的面前,因为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林口林业局栽植的人工林每公顷株数密度都在株之间,长成的人工林就像庄稼地里的玉米,一株挨着一株,密不透风,如果不进行间苗作业,就会形成林子密度过大,只长高不长粗,极易风倒风折,而且由于林分生长条件差,树种单一,光照通风不良等原因,导致人工林病虫害时常发生,严重影响了人工林的正常生长。要保证人工林持续健康生长,间伐、调整种植结构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
工作人员野外作业。
国家“天保工程”的实施,给解决这一难题提供了难得的政策性机遇。该局大胆提出了“探索现代林业发展方向,全面培育森林资源,实施优质高效工程和森林抚育实验项目,提高森林质量,保护生物多样性,恢复和建立相对稳定生态体系”的崭新理念。借鉴了德国人工林接近自然林理论和新林业理论,在全国率先实施了“200万亩森林结构优化示范工程”,并先后进行了落叶松人工纯林接近天然林改培等四项工程建设,朝着实现“林子长起来,企业兴起来,职工富起来”的目标大胆迈进。从那时起,让森林经营由量向质转变,努力调整林分组成、优化林分结构、形成复层异龄混交的森林经营战略在林口大地轰轰烈烈地展开。
十余年间,该局始终坚持科学发展不放松,聘请专家,外出考察,与林业科研院所合作,先后开展了《利用杈干原理促进红松结实技术的初步应用》、《人工红松林杈干形成与控制研究》等科技实验课题100余个,向国家科技部、国家林业局、黑龙江省科技厅等上级部门申请,获得批准有关森林资源经营及结构优化调整等方面的研究及推广项目20余项。
林口局经营试点工作照。
到2012年末,国家林业局将林口林业局列为全国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单位,成为东北、内蒙古四大重点国有林区87个林业局中的唯一。
2013年项目试点正式启动,他们通过各种科学技术的使用和抚育间伐措施,积极地把急需抚育的面积大、规模广,占全局林地比例大、分布广的林分解放出来。他们通过区别红松人工林、落叶松人工林、云杉人工林、天然次生阔叶林四种森林类型,依据其林分生长阶段、密度、经营目标不同,探索出不同的经营策略,记载下抚育工作量和经营成本,对照评价经营效果,为修订和完善森林抚育经营的相关技术标准和指标,科学编制采伐限额,完善天保工程、森林抚育项目相关政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为确保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工作取得实效,该局成立了专职领导组织机构和专项办公室,并制定出台了《试点(伐区)调查设计验收管理办法》、《试点生产作业管理办法》、《试点作业质量检查验收管理办法》。对局森调队进行了经营机制改革,上调成本;聘请省森工总局资源局专家进行理论授课与现地森调操作相结合的业务培训;按照试点项目监测需要,合理确定不同类型的监测样地,加强调查设计验收管理,实行局内四级检查及上级部门验收制,有效促进了全局伐区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到今年,林口林业局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项目工作批复作业面积6019.13公顷,实际完成6019.13公顷,作业小班共计1077个,累计完成面积占实施方案规划总量的45.2%。
功夫不负有心人,团队的点滴努力不仅收获了各级单位、领导的肯定,还得到了“森林之王”等森林“原住民”的认可,日,消失多年的野生东北虎现身林口施业区“人工林”内,这是黑龙江省首次在“人工林”内发现野生东北虎踪迹。对于这个现象,国内著名野生东北虎专家孙海义认为,这样的发现不仅表明人工林内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恢复,已经可以适应野生动物栖息,并且能够作为野生动物的生态廊道,给野生动物提供隐蔽的迁徙条件。
探索人工林林分结构优化、保障生物物种多样性、减少森林病虫害、增加森林覆被率、保障生态安全,让“青山常在,永续利用”,林口林业局正在脚踏实地努力实践着……
国家林业局资源司领导到试点视察调研。
林口林业局局长郑恩生表示,该局力争用三年时间,将林口局打造成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生态宜居的新型林区。不仅要重点做好森林资源的培育管护工作,还要全力落实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项目,随着试点项目建设后期,林木生长速度将进一步加快,公顷林木生长量、蓄积增长量同比以往会有明显提高,生物多样性环境将会得到极大改善,更多的野生生物种群如棕熊、狼等大型动物,将不再是林区“过客”,或将成为人工林里的“常客”。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国有企业中也出现了例如中石油和中国移动等能够在国际舞台上能够代表中国实力的巨头企业。但是,在另外一方面,也有一些曾经在建国初期以输血的形式向国家贡献资源的国有大型企业在改革开放之后因为种种原因各种顽疾缠身,苟延残喘,靠着国家的政策性拨款艰难度日。有些基层职工甚至挣扎在温饱线上。这些大型国有企业比较有代表性的当属国有林业企业。这里仅以中国最大的国有林区---东北林区为例,从一个基层林业地区暴露的问题来找出巨额国家投资的最终去向。也可以了解一下,国家的扶贫政策在基层是如何被被扭曲变性的。看看藏在基层国有林业企业管理者中的吸血鬼如何张开血盆大口鲸吞着国家的拨款,贪婪的吸食着民脂民膏。或许,也能够回答为什么国家大力推进天然林保护工程,却迟迟不见林区振兴的迹象。        下面文章转载自(人物网)《为国企反腐倡廉堤供重要线索 》    
中纪委力推反腐浪潮,林口林业局许海沧顶风作案。 关于林口林业局局长许海沧的腐败问题,做为林口林业局的老百姓都或多或少的知道一些,善良的老百姓 ...    日写于黑龙江省林口林业局    
中纪委力推反腐浪潮,隶属于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的林口林业局局长许海沧顶风作案。    
关于林口林业局局长许海沧的腐败问题,林口林业局的老百姓都或多或少的知道一些,善良的老百姓们看在眼里,恨在心头,但都敢怒不敢言。    
许海沧自2002年末来到林口林业局任局长后,呼朋引伴、勾结不法商人、暗箱操作、操纵房产市场、与民争利,使尽各种手段弄虚作假,侵占公私财物,弄得林口林区民怨沸腾。林区百姓皆曰可杀。为了国家利益、为了人民利益,我们代表林口林区广大职工群众向各有关部门,各有关领导提供重要的关于林业局局长许海沧的腐败问题线索,盼望能引起有关部门及各位领导的高度重视,依法对许海沧的问题展开调查,予以严惩,以警其他。    
线索一:2003年,非典时期,许海沧不知从哪里弄来一批(不少于5万斤)假响水大米(陈化粮),强行摊派卖给本局各单位及全体职工,且高出市场价2倍,当时市场米价0.8元/斤,他强卖为2.5元/斤,非法牟取暴利不少于8.5万元,在职工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    
线索二:2005年,许海沧因给朋友担保贷款,在朋友无力偿还贷款时,弄来一批金福顺酒,以高出市场价4倍的价格强行摊派给林业局下属各单位,各单位给职工发放福利时,发的都是金福顺酒,招待用酒也是金福顺,非法牟取暴利100余万元。    
线索三:林业局违规使用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
违规使用1:   自1998年国家实行天然林保护工程以来,林业局一直没有向森林资在管护承包人支付的管护经费。按保守每亩6元的管护费计算,林业局有森林资在管护经营面积50万亩,6元×50万亩=300万元/年。许海沧到林业局任局长有八年了,300万元×8=2400万元,八年累计有2000余万元森林管护承包费不知去向。林业局的做法是既不向森林管护承包人员收取费用,也不向森林管护承包人员支付经费,也就是两顶了(只向红松果树林承包者收取费用、不支付管护经费)。
违规使用2:   由于木材减产或停产造成实施单位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缺口的补助支出,一直以来林口林业局的木材生产从未减产,更未停产(每年都有乱砍滥伐问题发生),其中,2006年林业局用天保资金支出基本养老补助费523.5万元,其它年度使用情况不详。    
线索四:林口林业局原有基建工程处,可是在林业局建造局址第13号楼时,许海沧把工程发包给他的朋友(借用牡丹江基建工程六处资质),并且免去开发商应该缴纳的售房款20%的专项维修基金,而维修费用却由林业局承担,第13号楼共有住户114户,以每户平均售价5万元计算,林业局因此损失114万元人民币,许海沧因此涉嫌犯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    
线索五:林口林业局价值百万的供热站于2004年末,被许海沧在未经资产评估、未经公开拍卖的情况下,暗箱操作,低价折股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邵作有,并一直对全局职工群众宣称以承包名义经营,直到2008年秋季才正式办理工商注册,注册资金为100万元,此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近百万元,据许海沧说这是求邵买的。     线索六:林口林业局桥头办公楼有近千平米,被许海沧暗箱操作,于2005年低价折股卖给张桂芳,价格8.5万元人民币,此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数十万元。   
   线索七:林口林业局西北楞林场腰棚工段有居民18户,自有村以来,四十余年一直不通电,这成了全村几代人的最大心病。在2006年黑龙江省农村“户户通电”工程实施中,林口林业局电业局上报的并被批准的腰棚村通电项目户数55户,虚报37户,投资估算67.95万元,现在腰棚村仍然没有电,这笔资金却不知去向。
      线索八:林口林业局西北楞林场于2007年新建了办公楼,并同时把原学校旧址,维修改造成卫生所,面积不足100平米,而许海沧却于日向黑龙江省飞天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发出《黑龙江省林口林业局西北楞林场卫生院工程中标通知书》,中标价110万元,许海沧在此项工程中有涉嫌在国家扩大内需政策中弄虚作假,重复报帐,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违法行为,并有虚假招投标行为。  
线索九:林口林业局2009年许海沧工作报告中、局信息公开栏中称,投资266万元新建了四道卫生院,湖水卫生院、派出所,其中,四道卫生院面积不足100平米,中标价为57万元,中标通知书中中标单位为黑龙江省飞天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实际承建人为刘金生(没有建设施工资质的黑工头)。湖水卫生院和派出所面积485平米,承建人葛志伟(原系林口林业局生活服务公司经理,现已退休二年,退休后当起了工头),无建设施工资质。266万元—57万元=209万元,一幢458平米的平房,不需要购买土地,设计标准和东升林杨办公室相同(只有面积不同),参照东升办公室翻建工程设计标准,有40万元人民币就能建成,而且湖水林场运距比东升林场要近许多,可是林口林业局却在湖水卫生院、派出所新建工程花费200余万元巨资,许海沧有串通葛志伟在国家扩大内需政策中利用建设工程中借机洗钱的嫌疑。    
线索十:林口林业局子弟小学幼儿园,作为教室有几十年了,自许海沧任林业局长后变成幼儿园使用,林业局于2006年、2008年、2009年三次对其进行维修改造,投资超过百万元,而2010年林业局建小学公寓时,却被许海沧以防火不合格拆掉,并在原址盖楼,职工群众对此意见很大。这里存在很大的问题:1、为什么三次维修都是刘军干的活?2、如果防火不合格,当时维修工程结束有没有经过验收,如果是经过验收,防火验收是谁签字?是否合格呢?3、刘军是哪来的?和许什么关系?  
职工医院自许海沧任局长后,2004年由柴河包工头石某承揽维修一次,2007年、2008年,由刘军承揽维修二次,2010年又由刘军承揽维修,职工群众们都说:“几次维修的钱,再盖一个医院也够了,刘军就是许大扒(许海沧)的洗钱工具。”老百姓们就是弄不懂,职工医院为什么总要维修?为什么只用刘军维修?每次维修都验收合格了吗?    
线索十一:赵治国是许海沧招来的黑工头。2007年,赵挂靠宁安红城建筑工程公司,承建了林业局局址第14、15号商品住宅楼,由于房屋质量不合格,致使楼房滞销,到2009年末,还有五、六十户没有售出,许海沧便以解决职工购房困难为名,动用局工会扶贫贷款,为职工贷款购买第14、15号商品楼,其中有五名职工贷款买了14、15号商品楼。其实林业局给办贷款的真正原因是:棚户区改造工程必须实施,实施后商品楼会更加滞销,在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前鼓励职工贷款买房,不惜违反扶贫贷款使用规定,为赵治国售房提供条件,但效果不佳,没办法,许海沧决定林业局把14、15号商品楼没售出的、不好卖的一楼、六楼全部买下(有部分其他楼层),做为安置棚户区改造工程拆迁户使用。国家大力实施棚户区改造工程是为了扩大内需,投放了大量资金,而许海沧却为了其亲信售楼绞尽脑汁。还有14、15号楼原先售价是:一楼、六楼1080元/m2,二至五楼1280元/m2,因林业局贷款,每平米涨了100元,即一楼、六楼1180元/m2,二至五楼1380元/m2,林业局买后做为棚户区安置房,每平米又增加了200元,即一楼、六楼1380元/m2,二至五楼1580元/m2,并且林业局把这个标准做为棚户区改造安置超出五十平米面积、超出置换面积的销售价格,此行为是操纵市场、提高房价、与民争利。2010年7月,消防队职工路都广为父母购买十四号楼六单元402室,价格1380元/m2。  
   线索十二:在局址第14、15号楼的销售过程中,赵治国使用假发票售房,涉嫌逃税,许海沧授意房产处违规为房屋买受户办理房权证,客观上对赵的逃税行为起到了帮助作用,举报人张天旭于日向林口林业地区公安局举报了赵治国的涉嫌逃税行为和房产处负责人葛成波的涉嫌渎职行为。在许海沧的权力影响下,林口林业地区公安局对此事至今尚无明确说法,更有,林业局免收赵治国的商品房共有部位专项维修基金,林业局因此减少收入200余万元,许海沧为赵治国谋取不正当利益超过200万元。
线索十三:林业局棚户区改造项目,局址第16号楼在今年春节过后,就有了动静,在群众中流传着由李娟(生活服务公司经理)、葛志伟、赵治国三人联手承建,这三个人都没有建筑施工资质,我们为了得到一个确切的消息,林业局职工韩龙、张天旭和孙志平于日向林业局提出关于16号楼招投标的信息公开申请,林业局拒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4月20日开始做拆迁工作。5月1日开始施工,李娟、葛志伟、赵治国三人负责承建,这次是挂靠黑龙江省飞天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日登出,2010年龙江森工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林口林业局)公示:项目编号:森工招备(公)字(2010SG)第002号,招标代理机构为黑龙江省森信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标时间为日,招标人为邬宝成,监督人为徐士学。按照许海沧的说法,用李娟等三人承建第16号楼是为了省钱,其实是暗箱操作,便于洗钱。林口林业局串通黑龙江森信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做虚假招标,欺骗群众,操纵建筑市场,搞不正当竞争。   
   线索十四:局址第16号楼为棚户区改造工程,可是许海沧却伙同李娟等把16号楼一层建成车库对外出售,每平方米2200元,面积1081平方米,含两个门市(2800元/m2),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已基本售完,违法所得200余万元。  
   线索十五:在林业局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在未与 被拆迁户姜宝峰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对姜宝峰的房屋进行非法强拆,严重侵犯了姜宝峰的合法权益。
   线索十六:国家实行粮食直补政策,林口林业局享受粮食直补10万亩,每亩补贴55.42元,林业局向下发每亩10元,各林场造假帐,得到补贴的都是领导干部和“政治”上可靠的人,绝大多数的、普通的耕种户根本就不知道有工资田粮食直补这回事。即便是每亩补贴10元全部发放到耕种户手中,每年也还有454.2万元不知去向。自国家实行粮食直补政策以来,林业局有2000余万元不知去嫌爆许海沧有重大贪污嫌疑。
线索十七:举报人张天旭于日第二次向林业局提出政务信息公开申请。林业局拒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许海沧在林业局干部会上还说:“我是林业局长,我做什没必要向他们公开。”丝毫不掩饰自己一身的山大王习气。
   综上所述,举报人认为许海沧有重大违法违纪嫌疑,侵吞公私财物和给林业局造成的损失数千万元,是林口林区第一大败类,深切盼望有关领导、有关部门能关注和过问此事,依法对许海沧的问题调查处理,停止他的工作,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追缴非法所得,责令林口林业局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请总局纪委监察局接到举报线索尽快立案查处,以免许海沧等转移,销毁罪证。     我们是实名举报,如有诬告,愿承担法律责任。     此致      黑龙江省森工总局纪委监察局         实名举报人: 张天旭 联系电话:983  实名举报人:邰明新 联系电话:459  实名举报人:姜宝峰 联系电话: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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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口林业局棚户区改造被拆迁人诸多合法权益被侵犯   棚户区改造政策是国家的一个惠民政策,在林区如果能够不打折扣的认真贯彻落实,对改善林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将会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林口林业局局址棚户区改造2010年开始,林口林业局生活服务公司为拆迁人,负责拆迁.补偿.安置(经理:李娟).此项工程的实施,当地居民给予极大的热情和厚望,期盼能早日告别棚户区,搬进新居.但生活服务公司在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被拆迁人诸多合法权益被侵犯,令人遗憾直至强列不满!1.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分文不补偿.2被拆迁人的房屋有多家没有足额补偿.3.棚户区改造的楼价比同地段商品楼价还高.4.拆迁人不经与被拆迁人协商自定的产权调换楼价在协议签订结清款项后十余日又单方加价,被拆迁人大多又多付几千元上万元楼款.5.林业局局址16号楼并没有按设计和协议约定施工且不及时书面通知被拆迁人,违约既不赔理道歉,更不肯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多收的款项若不被发现,也不肯及时退还.6.日开始,拆迁人将新建竣工的16号住宅楼陆续交付被拆迁人,在办理交付手续时又加收或代收了诸多协议中并没有约定的费用.7.在签订协议直到新建的16号楼竣工交付使用,始终没有向被拆迁人出示&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土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被拆迁人产权调换的楼房还未开始施工,按拆迁人的要求已按该楼房设计计算的面积在协议中约定并现款付清,但未见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被拆迁的房屋未拆就先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收回,竣工交付使用已近一年的住宅楼,拆迁人却迟迟不能将新楼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交给被拆迁人和房屋买受人(证书工本费已收).问题补充:     2010年林口林业局局址棚户区改造,生活服务公司为拆迁人,负责拆迁、补偿、安置。公司经理:李娟,女,党员。在棚户区改造具体工作中,不能依法行政,把国家的棚户区改造政策落到实处,侵犯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与多家被拆迁人发生纠纷。不知依法行政为何物,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宗旨?是沿着阳光大道走上领导岗位,还是沿着见不得阳光见不得人的黑暗小道当上了黑官?
  林口林业局生活服务公司经理李娟是否涉嫌欺诈-----转载至华声贴吧()---标题是:&&林口林业局生活服务公司经理李娟是否涉嫌欺诈&&  林口林业局局址棚户区改造工程2010年开始实施,林业局决定对局址中南区、中北区的部分房屋实施拆迁,建设新居民楼,林口林业局生活服务公司为拆迁人(公司经理:李娟)。2010年4月生活服务公司派出工作人员开始对被拆迁人的房屋、板杖子、围墙、仓房进行现地测量、登记,5月开始同被拆迁人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结清了房款。协议履行中每当被拆迁人看到重新签订的协议及所交的房款收据,亦有对生活服务公司的愤怒及李娟的强烈不满:1、土地无偿征用分文不补偿。2、拆迁的房屋亦有多家没有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足额补偿。3、产权调换的楼房又违约加价,棚户区改造的楼价比同地段的商品楼价还高出200元/平方米。4、中南区16号楼没有按设计施工且违约不肯承担任何违约责任。5、交房时又加收诸多协议中并没有约定的费用。林口林业局的职工群众大多淳朴厚道,中老年人大多没有较高的文化,自己的房屋在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合法的权益被侵犯并不少见,找到该公司经理李娟咨询时,李娟的回答令人汗颜:1、问:我的房屋为什么没有按你公司现地测量的面积计算?答:测量的面积大于产权证上登记的面积。2、问:协议条款是你公司作为拆迁人单方订立,并未同被拆迁人协商,被拆迁人只不过是被动认可,置换的楼房价格也是你公司定价,且比同地段商品楼价还高,签订协议后为什么又加价?答:当时定价考虑不周。3、问:中南区16号楼设计东西两侧有阳台,签订协议时按所在楼层单价计价,为什么没有按设计施工?答:国家有限窗令,不允许施工东西两侧阳台。4、问:请出示该文件?答:国家也没有把文件发给我,要想看自己查去。5、问:如果国家不允许,相关部门也不会批准该设计,既然批准了,何谈国家不允许?答:当时开工按设计施工,省里来人检查时决定取消东西两侧阳台。6、问:请出示省检查部门决定取消东西两侧阳台的批文?答:怎么总管我要批文,我哪有那么多批文?7、问:到底是国家不允许,或是省有关部门决定取消,还是生活服务公司违约?答:省有关部门决定取消。(被起诉时答辩称:如果施工东西两侧阳台势必影响西侧汽车拐弯,并未举证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文件)。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人履约拆迁人违约却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何谈公平正义?投诉到有关部门又不能依法依纪认真查处,今日拖明日,明日复明日,明日何其多?甚至竟有官员为逃避责任连个书面答复都不肯做出,并有官员说出:“我口头什么话都可以说,要我书面答复一个字也别想!”一张丑陋邪恶的嘴脸暴露无疑,该部门及其官员的形象及威望岂不会一落千丈?    有被拆迁人问:林口林业局局址16号楼签订协议时还没有施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楼户型、面积是以设计图纸为准,16号楼设计东西两侧有阳台,签订协议按所在楼层单价计价,交款时已全部付清,施工时为什么没有按设计施工?生活服务公司经理李娟当面回答:国家有限窗令,不允许施工东西两侧阳台。问:请出示批文?答:国家没有给我批文,要批文自己上网上查去,我不会骗你,你也可到全国各地看看,2010年开始施工的楼房东西两侧是不许有阳台的。(最后结果是拆迁人违约被起诉到法院,举证想免责却没有所谓的“限窗令”,偷工减料,涉嫌欺诈)      李娟,女,林口林业局生活服务公司经理,2010年在林口林业局棚户区改造工作中代表林业局行使职权,因工作不当与多家被拆迁人发生纠纷,违约又不肯承担责任,把责任推给林业局。素不知,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同时权利和责任也是对等的,你行使多大的职权,就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你靠欺诈发不了家,你上蹿下跳弄权侵犯百姓利益也不是长久之计,正义一定会战胜邪恶。      林口林业局隶属于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全称是:黑龙江省林口林业局.       
  转载百度网提问------黑龙江林口林业局在棚户区的问题能否做的让林业子弟满意。
23:05 提问者: | 浏览次数:732次  
09:43 最佳答案
09:43 热心网友 日《人民日报》第5版头条报道了黑龙江省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的消息,题目是:“老林区将`长`出新城镇”。根据该报道称,考虑到林区企业的实际困难,中央和黑龙江省给予了相应的配套资金支持,以户均6万元(50平方米,每平方米1200元)计,中央投入1.5万元,省级配套1万元,企业配套2万元,还需要职工自筹1.5万元,这就是国家的棚户区改造政策,而林口林业局在实际执行中却大打折扣,以16号、17号楼为例,2010年16号楼定价(元、每平方米):1楼车库2200元,门市房2800元,2楼1480元,3、4、5楼1580元,6楼1380元,7楼1180元,价位比同地段商品楼高出200元每平方米。同时在交楼时又违法加收了诸多费用。2011年17号楼定价(元、每平方米)1楼1480元(住房,不含门市房),2楼1580元,3、4楼1680元,5楼1630元,6楼1480元,7楼1280元,比上年16号楼价位又高出约100元每平方米。最令人愤怒的是林口林业局生活服务公司戴着拆迁人的头衔,行使着林业局的职权实施拆迁,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实施拆迁补偿,交楼时又加收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没有约定的诸多费用,《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0条第2款:“拆迁人不得向被拆迁人非法收取各种费用不得为其他单位代收代扣各种费用”,因此而发生的争议林口林业局生活服务公司经理李娟又百般狡辩推诿,把责任推给林业局,难道不知道“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同时权利和责任也是对等的”?你可以代表林行使职权,却不肯代表林业局承担责任?只要林口林业局及相关部门在棚户区改造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有关政策不打折扣,落到实处,林口林业局职工群众就满意。  提问者对答案的评价:  谢谢。
  转载百度网提问-------黑龙江林口林业局棚户区的改造是国家的福利,还是给地方搜刮我们金钱的一个借口。房子扒了,条件全换了。
18:19 提问者: | 浏览次数:548次  
  其他回答 共4条    20:17 热心网友   不好说。 追问那为什么百姓就不能有点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呢?就这么任由他们胡来么?其实过分的冷静,就是冷漠了,早晚你们的利益也会被侵害的。我们做的光明磊落,我们什么都不怕。  
18:24 热心网友   国家为改善黑龙江省国有林区居民居住条件,给予政策上的支持。日《人民日报》第5版头条报道了黑龙江省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的消息,标题是:“老林区将‘长’出新城镇”。据该报道称,考虑到林区企业的实际困难,中央和黑龙江省给予了相应的配套资金支持,以户均6万元(50平方米,1200元每平方米) 计,中央投入1.5万元,省级配套1万,企业配套2万元,还需要职工自筹1.5万元,这就是国家的棚户区改造政策。但在执行当中林口林业局及其有关部门并没有完全落到实处:  2010年林口林业局决定对局址中南区、中北区的部分房屋实施拆迁,建设新居民楼,林口林业局生活服务公司为拆迁人。当年4月份开始实施动迁,5月份通知被拆迁人到生活服务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16号楼),虽然称之为“协议”,但协议的条款、拆迁的房屋补偿单价、产权调换的房屋单价均由拆迁人自定,并未经双方共同协商,双方只共同计算应付款而已,亦有补偿不合理、棚户区改造的楼价比同地段商品楼价每平方米高出200元之处。尽管如此,被拆迁人权衡后之所以被动认可,是因为有房屋产权调换这一块原定1平方米置换1平方米做支撑,减轻了被拆迁人的经济负担。尽管签订了“如此”协议如同签订了一个不平等条约,但该协议在履行当中拆迁人的履约行为更加令人遗憾,更加令人倍感震惊:1.产权调换的房屋每平方米加价100--200元(附加所谓的楼层差价)2.16号楼并未按设计施工(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按16号楼设计图纸签订,该楼施工刚开始,施工基础部分)。3.新楼建成交付使用时又加收诸多费用。4.百般推诿狡辩抵赖不肯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典型代表是林口林业局生活公司经理李娟,不知“协议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为何物,把协议双方变成上下级关系。至于百姓缺乏维权意识,除自身原因外,有诸多社会因素,如:维权渠道不畅通,各部门互相推诿,行政部门不依法行政,惰性强,今日推明日,明日复明日,明日何其多,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对百姓疾苦漠不关心。司法部门部分官员不作为现象屡见不鲜,该立案的不立案,该查处的不查处,推诿扯皮-------此类种种,诚信缺失,导致侵权成本极低,维权成本偏高甚至不成比例。但要坚信,正义一定能够战胜邪恶!
  以上文章正文虽为转载,如果向当地某些官员调查核实,其结果会大相径庭,他们会不择手段的逃避责任。但如果向当地职工群众调查了解,其结果是:以上文章所述已是公开的秘密,比文章所列还不止是这些--------,甚至还有更多、更多------
  控告书7楼  liyuchang123 发表于 搜房网 - 深圳业主论坛 - 新锦安雅园三期业主论坛   控告人:李玉常,男,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林口林业局中南区,电话  控告人:孙志平,男,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林业局朝阳林场,电话:  被控告人:许海沧,男,现住:林口林业局。职务:局长。  控告请求:请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许海苍涉嫌盗伐国有林木罪的刑事责任及被控告的违反政纪,党纪责任。  控告事实:1,2007年12月末至2008年3月末,许海苍在完成上缴国库木材,45000立方米的 任务外,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和 采伐证的情况下,大肆砍伐超采树木约6万立方米之多。  2,黑龙江省林口林业局许海苍在红松林透光问题上连续三年欺上瞒下,弄虚作假,在林口林业局成立推进办公室,上报假帐,向上级部门每年上报1万亩,而实际透光3万亩,使超出部分的 木材私自卖掉,中饱私囊。  3,造林地按国家要求荒山荒地,木材蓄积量低于0.3%的情况下,方可造林,而许海苍为个私利,欺骗上级主管部门在木材蓄积量高达0.7%以上,把 茂密的 森林砍为平地,变为造林地,套取国家资源。把砍伐的 林木私自卖掉,而上报总局5000亩,欺骗上级主管部门。被控告人许海苍身为国家领导干部,目无国法,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关于盗伐林木罪的 规定。请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被控告人许海苍的犯罪行为,使犯罪人得到应有的 惩罚,使林口林业局的国有资产得到保护!  同时因为控告人,是实名控告,请求有关部门对控告人的 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家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予以保护!本人因对网络知识不熟练,不能提供影视资料,但可以用邮递方式传给你们,请贵处予以上述理由,本人可亲自带领有关人员到现场核实。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办。  控告人:李玉常,孙志平。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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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纪委举报电话邮箱  这是中纪委公布的公务员举报电话,也就是监督举报公务员犯罪或失职的.&br&大家如果有证据的话,就不要老在这里那里发狗屁牢骚了,举报吧.&br&对了,中纪委还说了,凡是上邮箱举报的,要做到件件有回音!&br&人人行动起来,建设廉政社会!  中国纪检举报电话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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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业益虫  15:10:31  林口林业局棚户区改造被拆迁人诸多合法权益被侵犯  棚户区改造政策是国家的一个惠民政策,在林区如果能够不打折扣的认真贯彻落实,对改善林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将会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林口林业局局址棚户区改造2010年开始,林口林业局生活服务公司为拆迁人,负责拆迁.补偿.安置(经理:李娟).此项工程的实施,当地居民给予极大的热情和厚望,期盼能早日告别棚户区,搬进新居.但生活服务公司在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  百姓英雄。顶一个!
  鹤岗市专业彩钢瓦批发 安装与钢结构制作  作者:彩钢钢结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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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网友 14:42:57 [举报]  你们林业局的一些官员,欺上瞒下,做假账,套取国家财政补贴已不是什么新闻了,你可以到林口林业局职工群众中做一调查,就会一目了然,应该说有新意或者说有新闻价值的新闻是:林口林业局朝阳林场职工家属到林业局局址购买房屋,每户必须向林场交5,000.00元定金(所出具的收据注有“倒房保证金”字样)。当地职工群众就不明白了,同林业局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没用约定5,000.00元定金(房款全额付清),和所在单位并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林场为什么要向每户收取5,000.00元定金?这一问题的解答,只有这一行政行为的决策者和执行者、朝阳林场主任薛长坤来回答。各位网友,打扰了,也许我不该提出这样的问题,但是,总该实话实说吧?
  新浪网友 13:16:14 [举报]  林口林业局朝阳林场主任薛长坤为逃避省检察机关的查处,在春季森林防火期间擅离职守至今未归,严重违反“在森林防火期所在单位领导不得离岗”之规定,不知该当何罪!
  新浪网友 05:30:31 [举报]  2011年5月,林口林业局朝阳林场主任薛长坤通知所在单位职工家属,林口林业局局址中南区41号居民楼正在建设中,承诺供朝阳林场职工家属居住,有购买该楼房屋的,到林场财务室报名,交定金人民币5,000.00元/户。名报了,定金收取了几十万元,但房屋却另易其主。所收取的几十万元定金薛长坤以种种理由至今还大多没有退还。承诺可以不兑现,诚信何在?是否涉嫌欺诈?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本是国家的一项惠民工程,理应落到实到位不打折扣,但在某些官员手中,却变成了敛财的工具,披着合法的外衣,干着非法的勾当,令人遗憾乃至强烈不满!
  新浪网友 08:18:57 [举报]  薛长坤实施了欺诈行为,构成诈骗罪。一、概念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二)客观要件---
诈骗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这两类薛长坤都具备;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三、处罚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薛长坤实施了欺诈行为,收取的定金按60户,5,000.00元/户计算,60户*5,000.00元/户=300,000.00元,诈骗金额超过20万元,已进入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范围,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范围量刑处罚,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新浪网友 14:54:11 [举报]  林口林业局朝阳林场主任薛长坤,2011年向所在单位职工家属收取购买局址中南区41号居民楼房屋定金有几十万元后,该楼又另易其主,定金至今也大多没有退还。薛长坤拒绝退还定金的理由有许多,2011年的理由是:今年预定的41号居民楼又另易其主,并不是我薛长坤的过错,(应该是谁的过错?)今年没有可供朝阳林场职工家属选购的房屋,明年林业局还建设。(要知道,今年是2011年,明就不是2011年了,明年局址再建设的的居民楼也不是41号居民楼,时间、地点、房价都发生变化,是否有可供朝阳林场职工家属选购的房屋,都是未知数。尽管薛长坤一再肯定:有)。2012年的理由是:今年林业局局址没有可供朝阳林场职工家属选购的房屋,是因为林业局棚户区改造政策有变,并不是我薛长坤的过错(薛长坤一再为自己免责,承诺可以不兑现,诚信何在?基本道德底线都丧失殆尽,还能当什么领导?)
  新浪网友 08:18:57 [举报]  薛长坤实施了欺诈行为,构成诈骗罪。一、概念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二)客观要件---
诈骗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这两类薛长坤都具备;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三、处罚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薛长坤实施了欺诈行为,收取的定金按60户,5,000.00元/户计算,60户*5,000.00元/户=300,000.00元,诈骗金额超过20万,已进入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范围,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范围量刑处罚,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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