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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王庙村-迁西县旧城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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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王庙村(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旧城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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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超市(金帝超市) & (.75km)
迁西县旧城乡初级中学教育工会& (.89km)
迁西县旧城乡初级中学 & (.9km)
东环路& (1.36km)
北环路口 & (1.37km)
河坝林场& (1.45km)
东环路 & (1.51km)
迁西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1.55km)
唐山天宝大酒店 & (1.57km)
好运来休闲会馆& (1.63km)
河北省迁西县种羊场 & (1.42km)
立福商店& (1.3km)
唐山隆康药业有限公司 & (1.49km)
滨河路口& (1.68km)
迁西县公安局指挥调度中心 & (1.35km)
迁西县交警大队& (1.35km)
康力医院 & (1.35km)
唐山工人医院迁西分院& (1.35km)
唐山工人医院集团迁西康力医院 & (1.36km)
迁西职教中心& (1.54km)
红馆休闲娱乐广场 & (1.48km)
迁西县气象局& (1.41km)
鑫璐综合商店 & (1.46km)
优程饭店& (1.45km)
举盛高轿汽车修理厂 & (1.44km)
优程汽车美容装饰中心& (1.46km)
凤凰园酒楼 &5668366 (1.46km)
东环停车场& (1.45km)
新颖加油站 & (1.81km)
迁西县林业局河坝苗圃场& (1.77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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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西县喜峰路景观
小广场10年春天
迁西县喜峰路街景
&&&&3月9日,寿县妇联主席室电话铃声响起,“我是河北省迁西县旧城乡五海矿业公司铁选厂办公室孙继好,我们董事长刘科春在电视上看到你们开展的春蕾计划一对一助学活动,刘董想以个人名义资助贫困女童,你们的联系方式和汇款办法是我们财务科刘清超受刘总委托查找到的,..
&&&&迁西县旧城乡白沟村土地资源紧张,选派干部带领全村干部群众开发“围山转”工程,计划开发荒山20000米,已开发6000米;并将村外一处废坑用尾矿砂填平,改造成10余亩的建设用地,为20户村民解决了宅基地问题,..
&&&&过去,迁西县旧城乡是一个靠吃县财政的贫困乡,年财政收入不足20万元。今年1至10月份,全乡财政收入已达到1600万元。特别是分别投资3.6亿元和1.6亿元的友利炼焦制气股份有限公司、福春林木板厂的相继到该乡落户,更为该乡提供了坚实的发展后劲。 对此,..
&&&&当日,连同热心读者最后捐助的300本图书和先前运抵的1582本中学辅导书,迁西县旧城乡中学也建起了”读者爱心图书室。 9月7日,2700册爱心图书被送往玉船窝小学的图书室。唐山市光明街道办事处的部分党员一块前来,和船窝小学开展帮扶共建活动,当场与该校的4名小学生结成“一助一”的帮扶对子。另外,..
&&&&昨日下午,本报热心读者捐助的最后300本图书和先前运抵的1582本中学辅导书,都将送到迁西县旧城乡中学。 截至昨日,本报热心读者捐助的全部图书都有了归宿,本报“读者爱心图书室”在唐山的活动圆满结束。 附:唐山7所“读者爱心图书室”名单及接受爱心图书数量 ..
&&&&地点:迁西县旧城乡钓鱼崖村旧址。] 沿着弯弯的山路,绕过刀劈斧削般的钓鱼崖头,拨开茂密的杂草、灌木,我们来到迁西县滦河南岸烟囱山背后钓鱼崖村旧址。在村后山腰处,有一泓清澈的泉水从一根长长的炮筒里流淌而出。村民已于十几年前陆续搬到山下去了,只有这“哗哗”的泉水声陪伴着静谧安详的连绵群山。 ..
&&&&位于唐山市迁西县境内滦河干流上的大黑汀水库,作为跨流域向天津市、唐山市及其所属县区引水的大型骨干工程之一,多年来持续成为国家二级饮用水库,负责向唐山、天津提供着生活用水。 ...养殖户们称,发现大量死鱼后,他们曾找到旧城乡有关领导,打算与铁选厂老板协商解决,但这种想法未能实现。..
&&&&昨日上午,唐山市迁西县旧城乡大龙王庙村许多生活困难的村民欢欢喜喜地领回了燕赵都市报捐赠的旧彩电。燕赵都市报发起“向迁西贫困山区捐献旧彩电”活动以来,得到唐秦两地市民的积极响应,海信电视、迁西百货大楼等商家也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到活动中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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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西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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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西县民政局简介
&&& 迁西县民政局是县政府主管全县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服务军队和国防建设,专项社会事务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 行政机构设置
&&& 局机关设有6个行政科室:办公室、财务科、优抚安置科、救灾救济科、社会科、基层政权建设科。直属事业单位6个,即福利募捐工作站、最低生活保障办公室、婚姻登记处、殡馆所、光荣院、干休所。
&&& 主要职能是
&&& 1、制定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 2、负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困难群众教育、医疗救助工作。
&&& 3、负责全县婚姻登记、殡葬管理、收养登记工作;
&&& 4、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服务工作;
&&& 5、负责全县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
&&& 6、负责全县社会救灾救济、五保供养工作;
&&& 7、负责社会福利企业管理,社会募捐慈善事业和福利彩票发行工作;
&&& 8、负责全县社会团体管理工作;
&&& 9、负责优抚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管理工作;
&&& 10、指导全县老龄工作,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 11、负责民族宗教工作;
&&& 近几年来,全局干部、职工立足民政,面向社会,为迁西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2001年以来连续四年被县委、县政府授予&实绩突出单位&,荣获&振兴唐山先进单位&,社会救助工作位居全国前列、村民自治被省政府授予村民自治模范县、先后有20个国家地区专家、学者前来考察学习。
&&& 迁西县民政局全体干部、职工将继续发扬民政工作者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无私奉献的孺子牛精神,依法、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满腔热情地为民政对象提供文明、优质服务,为实现&力争全市上游目标&做出新的贡献。
&&& 迁西县特殊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办法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特困群众的关怀,切实保证特困群众患病时能够得到及时救治,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县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及各乡镇中心卫生院为医疗救助定点医院。
&&& 第二章一般救助
&&& 第三条城乡低保对象持有效的低保证件,到定点医院就医时,可享受下列优惠:
&&& (一)免收挂号费、门诊费;
&&& (二)各项检查费、空调费、暖气费、住院床位费、卫生费及其他杂费减收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二十。
&&& 第三章大病救助
&&& 第四条救助范围:
&&& (一)城镇、农村低保对象;
&&& (二)其他患大病无力救治的特困非低保对象。
&&& 第五条救助对象因下列情况就医时不予救助:
&&& (一)交通事故(对方责任);
&&& (二)工伤;
&&& (三)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等。
&&& 第六条城乡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劳动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抚养人),一次医疗费用达到1000元及以上时,1000元部分按20%救助,1000元以上部分按25%救助。
&&& 第七条城镇、农村中享受低保待遇的有部分收入、无劳动力家庭(老龄化家庭、重度残疾人家庭、大病人口家庭)成员,一次医疗费用达到3000元及以上时,3000元部分按10%救助,3000元以上至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部分按15%救助,30000元以上部分按20%救助。
&&& 第八条其他低保对象一次医疗费用达到5000元及以上时,5000元部分按10%救助,5000元以上至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部分按15%救助,50000元以上部分按20%救助。
&&& 第九条其他特困非低保对象患大病,一次医疗费用10000元以上时,按临时救济程序办理医疗救助。
&&& 第十条每位救助对象享受医疗救助的最高限额全年累计为10000元。特困优抚对象的救助额按第六、七、八、九条标准计算不足10000元的在原数额上增加20%,但总额不得超过10000元。
&&& 第十一条救助程序:救助对象向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递交书面申请和其他相关资料(诊断病历、医疗费收据、诊疗费用明细表等),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盖章后报县民政局批准。一次救助金达到5000元以上时报县政府审批。
&&& 第十二条医疗救助每季度办理一次,救助金由县民政局发放。
&&& 第四章救助管理
&&& 第十三条医疗救助资金由特殊困难群体救助资金专户中支付,专款专用。
&&& 第十四条县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在救治救助对象就医时,要进行认真审核,严防假冒现象发生。
&&& 第十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对救助申请要严格把关,对采取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的,一经发现,追回骗取的救助金,并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第十六条建立医疗救助公示制度。县民政局每半年对享受医疗救助人员名单和享受救助情况向社会公布一次,街道办和各乡镇按季度公布,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 第五章附则
&&&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 迁西县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税费改革后农村优抚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 农村税费改革后,取消了乡统筹、村提留,减轻了农民负担,但按原来体制农村优抚工作也出现了资金不足等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此,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税费改革后农村优抚优待工作,特别是解决好重点优抚对象(烈属、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等)生活、医疗、住房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优抚工作的重要意义
&&& 优抚对象是在革命战争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为建立革命政权、保卫祖国、建设祖国做出特殊贡献的社会群体。做好优抚工作是各级政府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党和政府历来十分关心优抚对象,高度重视优抚工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更要充分认识做好优抚工作对巩固国防、密切军政军民关系、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出发,深入开展国防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不断增强国防观念和拥军优属意识,把做好农村优抚工作作为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确保农村社会稳定的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使优抚对象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 二、认真落实各项优抚政策
&&& (一)在乡老复员军人、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且生活特别困难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按原规定享受定期定量补助。
&&& (二)在乡的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医疗费用由县财政部门全额负担或所在单位实报实销。
&&& (三)原为革命伤残军人的职工所在企业破产或改制时,对革命伤残军人应优先安置就业。革命伤残军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未领取失业保险金和未再就业的,原领取的伤残保健金可改领伤残抚恤金,所增加经费在上级没有明确政策前暂由县财政列支;办理退休手续后,从领取养老金的当月起改领伤残保健金。
&&& (四)因战、因公致残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后,其家属享受病故军人家属待遇。
&&& (五)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民政部门吊销伤残军人证件,停发伤残抚恤金或保健金及护理费。伤残军人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民政部门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丧葬标准发给其家属丧葬补助费,并加发半年伤残抚恤金;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
&&& (六)重点优抚对象家庭(烈属、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等)生活困难或者缺少劳动力的,免征农业税,免除义务工和各种集资。
&&& (七)不享受公费医疗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和带病还乡的复员退伍军人,生活确有困难的,就医时由民政部门予以补助,标准为门诊药费的30%、住院药费的40%。对患大病(一次药费5000元、全年累计药费10000元以上)医治困难的优抚对象实施不同比例补助:凡不享受公费医疗的革命烈士的孤老父母、配偶和孤身未成年子女因病所需医疗费用按实际支出费用给予补助;其他孤老优抚对象的医疗费用按总额的80%给予补助;享受低保的特困优抚对象(不含上述孤老优抚对象)医疗费用按总额的60%给予补助;其他优抚对象按不低于40%的比例给予补助。
&&& (八)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入伍前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继续保留。
&&& (九)优抚对象被判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停发抚恤金和优待金。服刑期满,经省、市民政部门批准,可以恢复原来的抚恤和优待待遇。
&&& (十)对生活困难符合低保条件的优抚对象,本着优先就高的原则,及时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保障标准较其他保障对象提高200元。在计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收入时,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在同等条件下,优抚对象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划分宅基地的优先权。
&&& (十一)重点优抚对象、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因战伤残军人的遗属,生活特别困难的,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应酌情给予照顾。
&&& (十二)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孤老父母、孤老配偶、孤儿或者孤老伤残军人、复员军人,经县民政部门批准可入住县光荣院或乡镇敬老院,实行集中供养,所需费用由县财政负担。对应入光荣院、敬老院而本人不愿或暂时不能入院的无依无靠的孤老优抚对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与优抚对象所在村村委会签订供养合同,保证孤老优抚对象吃、穿、住、医、葬有人负责;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要确定专人照顾,实现优抚对象老有所养。
&&& (十三)继续实施&光荣工程&,不断改善优抚对象的居住条件,彻底解决优抚对象住房难问题。
&&& (十四)在乡的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经县民政部门批准到外地治疗或安装假肢的,可参照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由县民政部门报销交通等费用。
&&& (十五)革命伤残军人因残情需要配备代步三轮车的,由民政部门申请省民政厅批准配备;需配备假肢、腰卡、病理鞋的,申请市假肢工厂制发;安装和配制假牙、助听、眼镜等辅助器械的,由县民政局审批后配备。
&&& (十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经县民政局批准并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后,可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并按民政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 (十七)对现役义务兵家属给予优待。义务兵入伍后,民政部门向义务兵家属发放《优待安置证》,确定优待对象,义务兵家属享受优待金待遇,优待金发放实行基本优待金加奖惩的原则。
&&& 1、对农业户口的义务兵,其家属享受的基本优待金标准为每个义务兵每年优待金金额不低于全县上年度农民人均收入水平(优待金额包括未收回的本人承包的果树土地收入);非农业户口义务兵,其家属享受的优待金按照省市规定标准发放。优待金由县财政统一拨付,当年兑现。
&&& 2、以当年基本优待金为基础,义务兵在部队立功或受处罚时,向其家属加发或减发一定比例的优待金。
&&& (1)被国家主席或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200%;
&&& (2)被军区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100%;
&&& (3)荣立一等功的,奖励30%;
&&& (4)荣立二等功的,奖励20%;
&&& (5)荣立三等功的,奖励10%;
&&& (6)在西藏、新疆自治区和青海玉树、果洛地区服役的,奖励20%;
&&& (7)因违法违纪而中途退役或被开除军籍、除名的,扣发50%-100%。
&&& (十八)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在新年、春节、&八一&建军节等重大节日,应采取挂光荣牌、贴春联、送年画、走访座谈等形式,慰问优抚对象。军人入伍时,要组织欢送;军人退伍回乡时,要组织欢迎;在接到军人立功喜报或各种荣誉称号证书时,要组织庆功贺喜;接到《革命烈士证书》或军人牺牲、病故通知书时,要及时对其家属进行抚慰。
&&& (十九)司法部门应切实维护现役军人家属的合法权益,及时调处涉及军属的各种民事纠纷。
&&& 三、进一步加强对优抚工作的领导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政府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优抚优待工作的领导,把优抚优待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定期研究部署,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建立和完善优抚优待工作长效保障机制,彻底解决农村优抚优待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民政部门作为优抚优待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加大资金帮扶,积极配合乡镇政府搞好规范化管理,努力开创优抚优待工作新局面。
&&& 四、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日县政府印发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细则》(迁政办[1994]1号)同时废止。本意见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 二〇〇四年九月一日
&&& 关于税费改革后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意见
&&& 农村税费改革后,取消了乡统筹、村提留,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做好税费改革后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现提出如下意见:
&&& 一、高度认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重要意义。农村五保对象属于弱势群体,党和政府十分关心这些人的疾苦。1994年国务院正式颁布实施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省政府制定颁发了《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做好&五保&供养工作是我们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税费改革后,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应该得到进一步落实。因此,我们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把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做为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确保农村稳定的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落实,使&五保&对象充分享受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
&&& 二、摸清人员底数,确定供养形式。各乡镇要按《条例》和《办法》规定的&五保&对象条件,全面核查登记。对确定的&五保&对象,经村民代表会议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民政局,由民政局发给统一印制的《&五保&供养证书》。民政部门每年进行一次核查登记,确保底数清楚。按照自愿的原则,有条件的乡镇要积极扩大集中供养人数。分散供养的,乡镇政府要和村委会签定分散供养协议,确保&五保&供养政策落到实处。
&&& 三、积极筹措资金,落实供养标准。税费改革前,&五保&供养所需经费从乡镇统筹和村提留中支付。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要按照《条例》第十条&&五保&供养的实际标准,不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的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落实。各乡镇要按照集中和分散供养人员的人数、标准,积极筹措资金;为减轻乡镇筹资困难,确保&五保&对象的吃、穿、住、医、葬(未成年人保教)得到有效保障。县财政从转移支付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分散供养的每人每年800元,集中供养的每人每年1872元;敬老院管理及服务人员按供养人员的1/5配备,每人每年补助工资3600元。补助资金由财政局按照民政局审定的补助资金明细表按季度拨付到乡镇财政所,由乡镇民政办负责发放(分散供养的发到本人手中,集中供养的发到所在敬老院)。
&&& 四、深化改革,进一步加强供养设施建设。各乡镇的敬老院,要在现有的条件下加强管理。要建立乡镇政府主办、民政部门督办的管理体制。对敬老院的管理和服务人员,有条件的乡镇,可实行管理人员聘任制和工作人员招聘制;资金困难的乡镇,可选派有责任心的财政工资人员从事敬老院管理和服务工作。要充分利用敬老院资源,搞好院办经济,增强自我生存和发展的能力。各乡镇要抓住中小学调整布局用地、住房较为宽松的有利时机,加强敬老院建设,使全县敬老院普遍升级;对敬老院建设的投资,县财政将从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民政事业费中给予一定补助。加强县光荣院建设和管理,扩大入住范围。解放前入党的老党员、农村离职老干部,符合&五保&条件的可入住光荣院供养。其生活费由县财政支付。
&&& 五、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定期研究部署,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建立和完善供养标准逐年提高的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民政部门是敬老院事业的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积极配合乡镇政府搞好规范化管理,努力开创敬老院建设新局面。
&&& 迁西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保障我县农村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体现党和政府对农村困难居民的关怀,根据《唐山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3]第1号)和《迁西县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办法》(迁政[号),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具有常住农村户口的农村村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第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民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
&&& 村民委员会通过全体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低保评议小组(由5人组成),负责本村村民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基础性工作。村委会要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列入村务公开内容,将保障对象及其家庭人口、保障金额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 第二章保障标准及保障对象的分类
&&& 第四条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费用情况,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为每人每年800元,优抚对象为每人每年1000元。
&&& 第五条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救助。
&&& (一)&三无&人员(无劳动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养人)为一类,给予长期最低生活保障,每人每年享受保障金800元。
&&& (二)无主要劳动力的家庭(重度残疾人家庭、大病人口家庭)和老龄化贫困家庭(子女为低保户或确无赡养能力者)为二类,每人每年享受保障金400-600元。
&&& (三)其他贫困家庭为三类,给予短期最低生活保障,每人每年享受保障金120-360元。
&&& (四)低保对象家庭有在校学生的,每个学生每年增加120元,并可申请教育救助。
&&& 第三章家庭收入的计算以及家庭成员的认定
&&& 第六条家庭收入指全家上年纯收入,包括以下各项:
&&& (一)种植、养殖业收入;
&&& (二)劳务输出(外出打工)收入;
&&& (三)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 (四)其他应计算的收入,如个体经营收入、房屋出租收入、亲友馈赠等。
&&& 优抚对象享受的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伤残抚恤(保健)金、优待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 第七条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指家庭年纯收入总额除以家庭所有成员数的商。
&&& 第八条农村贫困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包括下列人员;
&&& (一)夫妻;
&&& (二)共同生活的父母或成年子女;
&&& (三)未成年子女或在外地院校学习无工资收入需要父母供养的成年子女;
&&& (四)法律规定的具有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其他人员。
&&& 第九条低保对象享受保障金的计算方法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剔除本人家庭人均纯收入后的差额。
&&& 第四章申请、审批程序
&&& 第十条申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应由户主在每年1月份向当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 (一)申请书。要写清家庭成员基本情况以及生产生活状况,产生贫困的主要原因。
&&& (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
&&& (三)与审批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如残疾证、学生证等。
&&& 第十一条村委会接到低保申请后,应在1月底前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初定低保对象,经村低保评议小组讨论通过后,连同讨论记录(须有评议小组成员签字按手印)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村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
&&&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立即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收集齐全相关证件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相关情况在村委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将材料上报县民政部门批准。此项工作需在2月底前完成。
&&& 第十三条县民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随机入户抽查,3月底前做出是否准许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唐山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 (一)因灾或其他突发性事故造成家庭临时生活困难的;
&&& (二)家庭中有劳力而不从事生产劳动造成生活困难的;
&&& (三)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拒绝或不配合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
&&& 第五章保障金的发放与管理
&&& 第十五条农村居民最低保障所需资金由上级拨付和县财政共同负担,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 第十六条县民政部门按季度将农村低保资金拨付各乡镇,由各乡镇负责将保障金及时发放到户。
&&& 第十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一律不得将农村低保资金抵扣低保户所欠税款及其它欠款,不得收取低保户任何工作费用。
&&& 第十八条健全低保资金发放手续,民政部门、各乡镇及保障对象按季对《唐山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登记表》和《唐山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上的相关内容进行填写。
&&& 第十九条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向村民委员会报告变化情况。
&&& 第二十条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每年第一季度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停发保障金,收回或注销其《唐山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仍符合条件,但其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按程序办理减发、增发保障金手续。
&&& 第二十一条县民政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对农村低保证进行年检,加盖年检章。没有进行年检盖章的,不再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优待。
&&& 第六章附则
&&&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日起施行。
&&&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 迁西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管理实施办法
&&& 为加强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镇低保)工作,实现城镇低保工作管理规范化,确保城镇低保对象基本生活,根据《迁西县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办法》,制定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管理实施办法。
&&& 一、分类管理的原则
&&& 分类管理坚持实事求是,确保低保对象基本生活,对特殊困难户给予重点照顾,对有劳动能力、生活暂时困难人员给予一般照顾的原则,对城镇低保对象按《迁西县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办法》(迁政[号文件)确定的分类方法进行分类。
&&& 二、分类管理的对象
&&& 城镇低保分类管理的对象为目前我县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和今后享受低保的人员。
&&& 三、分类管理的标准
&&& 我县城镇低保对象按照A、B、C、D四类进行管理。
&&& (一)&三无&人员为A类,享受每月156元全额最低生活保障。
&&& &三无&人员指确实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人赡(抚)养的人员。
&&& (二)家庭中有部分收入但无劳动力的为B类,按实际收入给予差额补助,实际收入难以确定的,视其家庭生活情况给予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81-150元。
&&& 无劳动力的家庭指重度残疾人家庭、大病人员家庭和老龄化贫困家庭。
&&& 重度残疾人家庭指家庭成员中患有严重的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以及视力残疾,严重影响正常劳动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要持有残联核发的有效残疾证。大病人员家庭指家庭成员患有严重疾病,已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中有病人常年卧床不起,因病致使家庭生活困难的,大病人员要持有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老龄化贫困家庭指家庭60周岁以上人员,年世已高不能进行正常劳动且其子女也是低保户无力赡养老人,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
&&& (三)家庭成员中无主要劳动力,平均收入低于最低保障标准的为C类,能够准确核实其家庭收入的,按实际收入给予差额补助,家庭收入不能准确核实的,视其家庭生活情况给予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0-80元。
&&& 家庭成员中无主要劳动力是指男55周岁以上、女45周岁以上或不足此年龄因病不能劳动的(因病不能劳动的,要持有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夫妻双方均因病不能劳动的,可按B类人员标准确定保障金。
&&& (四)其它人员为D类,每月发给最低保障金25-55元。
&&& 此类人员是指除上述三类人员以外,在就业年龄内有工作能力、劳动能力,只是因为下岗、失业而使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人员,或自谋职业人员收入低于我县城镇低保标准的人员。
&&& (五)在享受城镇低保对象分类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对有在校学生的低保家庭,其低保金增加10%,同时享受教育救助。
&&& 四、工作程序
&&& (一)调查摸底。各乡镇民政办、居委会负责对辖区内城镇低保对象家庭成员的年龄结构、身体状况、就业情况、收入情况以及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的调查核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 (二)科学分类。在核实清城镇低保对象家庭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分类管理标准进行分类。城镇低保对象分类档次、保障金数额由城镇低保工作评议小组讨论确定(现享受保障金额在本类别范围内的,不再重新确定保障金额)。
&&& (三)填表上报。各乡镇民政办、居委会在城镇低保对象类别确定后,将相关情况填入《城镇低保对象分类情况调查表》、《城镇低保对象分类情况汇总表》,由乡镇分管领导签字后上报民政局。
&&& 五、注意问题
&&& 城镇低保分类管理工作旨在对我县重点城镇低保对象给予重点救助,同时鼓励有劳动能力的城镇低保对象积极就业,尽快摆脱靠政府救济的状况。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责成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认真地搞好调查核实,实事求是地进行分类,防止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现象的发生。要向低保户做好解释宣传工作,避免由于工作疏忽而引起上访现象的发生。
&&& 迁西县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办法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我县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全县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特殊困难群体范围:
&&& 1、城镇贫困人口;
&&& 2、农村贫困人口;
&&& 3、下岗失业人员;
&&& 4、残疾人;
&&& 5、部分老龄人口;
&&& 6、遭遇临时灾祸不能自救的家庭;
&&& 7、其他贫困人口。
&&& 第三条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即通过政策扶持和资金救济,为特殊困难群体在生活、医疗、教育和就业等方面提供帮助和给予有效保障。
&&& 第四条成立迁西县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局,负责全县特殊困难群体救助的具体工作。
&&& 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工作。
&&& 第二章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第六条对户人均月收入不足156元的城镇非农业贫困人口,按《唐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定,给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
&&&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居民,优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 1、非农业人口中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老复员军人、伤残军人(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金不计入个人收入);
&&& 2、企业职工遗属,没有经济来源的因公伤残职工和有两名及两名以上残疾人的家庭;
&&& 3、大病患者(如癌症、瘫痪长期卧床、精神病患者和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
&&&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居民,不纳入保障范围:
&&& 1、为改善居住条件,二年内购买了商品住房或对住房进行了高档装修的;
&&& 2、取得工商营业执照2年以上,从事个体经营且有一定收入的;
&&& 3、有营运车辆的;
&&& 4、具有一定固定资产、一定规模的养殖业户;
&&& 5、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如家中安装电话且电话费月总额超过低保标准18%的,使用空调等非生活必需高档消费品的家庭);
&&& 6、有高价值收藏物或有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
&&& 7、有高于当地低保月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行为的;
&&& 8、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的;
&&& 9、连续两次不按月领取保障金或者不按规定申报家庭收入的;
&&& 10、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经介绍拒不就业或者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
&&& 11、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 12、有大额存款的。
&&& 第九条收入标准的确定
&&& 1、有固定收入的家庭按实际收入计算;
&&& 2、从事小本经营的流动商贩,月收入按200-300元计算;
&&& 3、打工月收入最低按250元计算;
&&& 4、房屋出租按实际收入计算;
&&& 5、已婚子女与老人分居的,赡养费按每个子女每月最低50元计算(子女为低保户的除外);
&&& 6、在农村居住的非农业户口居民,家庭有承包土地,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家庭主要成员是农业户口,其中未婚子女为城镇户口但在农村居住的,其子女收入按家庭平均收入计算;
&&& 7、非农业和农业人口混居家庭收入统一计算,保障标准分别对待。
&&& 第十条1997年以前定居县城的农业人口(不含1-6村及照燕洲、沙岭子、大黑汀村),生活极度困难,没有收入来源,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可以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第十一条对低保对象实行分类救助
&&& 1、&三无&人员(无劳动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养人)为A类,享受每月156元全额最低生活保障;
&&& 2、有部分收入,无劳动力的家庭(老龄化家庭、重度残疾人家庭、大病人口家庭)为B类,按实际收入差额补助;
&&& 3、家庭成员中无主要劳动力(男55周岁以上、女45周岁以上或因病不能劳动的),平均收入不足最低保障标准的为C类,每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60-80元;
&&& 4、其它人员为D类,每月发给最低保障金25-55元。
&&& 第十二条实行低保对象参与公益劳动制度。在就业年龄范围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镇居民,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应当参与所在居委会或乡镇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每月不少于2次。对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参加劳动的,必须持有专业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
&&& 居委会或乡镇要建立公益劳动考勤制度。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社区公益性活动或劳动的,取消其家庭当月保障金。
&&& 第三章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第十三条对户年人均收入不足800元,优抚对象年收入不足1000元的(定量抚恤金补助不计算在内)农村贫困人口,实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
&&& 第十四条保障标准:
&&& 1、对&三无&人员(无劳动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养人)给予长期保障,每人每年发给保障金800元;
&&& 2、无劳动力的家庭(重度残疾人家庭、大病人口家庭)和老龄化贫困家庭(子女为低保户或确无赡养能力者),每人每年发保障金400-600元。
&&& 3、对其他贫困家庭实行短期最低生活保障,期限为一年,每人每年发保障金120-360元。
&&& 第十五条农村低保申请程序
&&& 农村居民申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时,由户主向村委会提交申请书、家庭成员的户口本复印件和与审批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由村两委同意后,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上报居民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 第十六条审批程序
&&& 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低保申请并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调查表》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表》,在申请人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民政局审核;民政局负责对各乡镇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入户抽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 第十七条财政局按季将低保金拨付各乡镇财政所后,由各乡镇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农村低保金可以实物抵顶。
&&&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对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村居民减收或免收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
&&& 第四章临时救济
&&& 第十九条对因遭遇临时灾祸造成极端困难的家庭,实行临时救济。
&&& 第二十条审批办法:本人向所在乡镇(街道)或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临时救济审批卡》,经乡镇(街道)或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县民政局核实。民政局根据情况给予适当救助,其中5000元以上的大额救助报县政府审批。临时救济原则上每季审批一次。
&&& 第二十一条临时救济形式以发放实物为主,必要时可给予资金救助。
&&& 第五章&五保&供养
&&& 第二十二条农村&五保&供养按迁西县人民政府《批转县民政局&关于税费改革后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执行。
&&& 第六章老龄补助
&&& 第二十三条对无工资收入的90周岁以上老龄人口给予生活补助,9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年200元,95周岁以上的每人每年400元,10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年800元。老龄补助按季发放。
&&& 第七章下岗失业职工救助
&&& 第二十四条对停产、半停产国有、集体企业中的干部、全民固定工、集体固定工、合同制工人和1971年以前计划内临时工(买断身份的除外),在企业改制期间给予临时救助。救助标准为:对1971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每季发救助金180元,1972年-1981年参加工作的职工,每季发救助金150元,1982年-1991年参加工作的职工,每季发救助金120元,1992年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每季发救助金90元。
&&& 已经享受城镇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家庭,职工本人不再享受本救助。
&&& 第二十五条下岗失业困难职工的救助,由原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民政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八章教育救助
&&& 第二十六条对城镇、农村低保户家庭中的学生给予教育救助。
&&& 救助标准:在义务教育期间,免收学杂费及课本费,对住宿费给予一定补助;高中(中专)教育期间,一次性救助1500元;专科教育期间一次性救助3000元;本科教育期间一次性救助4500元。
&&& 第二十七条对遭遇临时灾祸(非低保对象)的特困家庭子女,无力交纳学费的,由所在乡镇和教育局提出意见,按临时救济的办法给予救助。
&&& 第二十八条教育救助由特困家庭申请,教育局负责核实汇总,经县民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 第二十九条教育救助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 第九章医疗救助
&&& 第三十条建立特困群体医疗救助基金,对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患大病无力救治的特困群众,给予医疗救助。
&&& 第三十一条县内各级医疗机构对特困群众就医凭低保证给予免收门诊费,减收检查费、住院床位费、杂费等照顾,有条件的医院应建立低保门诊和低保病房。
&&& 第三十二条救助条件:
&&& 1、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人员,一次医疗费用1000元以上;
&&& 2、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人员,一次医疗费用3000元以上;
&&& 3、其他低保对象一次医疗费用5000元以上;
&&& 4、非低保对象(患大病无力救治的特困户),一次医疗费用10000元以上。
&&& 第三十三条救助标准:
&&& 1、有《低保证》的群众,按医疗费用的10-25%救助,救助的最高限额为10000元;
&&& 2、没《低保证》的特困户,医疗救助按临时救济程序办理;
&&& 3、医疗救助要体现优抚对象优先的原则。
&&& 第三十四条救助程序:本人向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递交申请及其他相关资料(诊断病历,药费、住院费清单等),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盖章后报县民政局,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报县政府批准。
&&& 第三十五条医疗救助每季办理一次,救助金由县民政局发放。
&&& 第十章就业救助
&&& 第三十六条就业救助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有关政策规定落实。
&&& 第十一章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 第三十七条救助资金通过以下渠道进行筹集:
&&& 1、财政拨款;
&&& 2、上级拨付,包括拨付的有关专款和转移支付资金;
&&& 3、社会筹集,包括按《关于对城镇贫困人口和下岗失业人员实施救助工程的暂行办法》(迁西办发[2001]13号)筹集的资金和福利基金、福利募捐款。
&&& 第三十八条县财政局设立特殊困难群体救助资金专户,实行统一管理,救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 第十二章附则
&&& 第三十九条从事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对符合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对不符合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签署同意意见的;
&&& 2、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款物的。
&&& 第四十条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3倍的罚款;
&&&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 2、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迁西县弱势群体救助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迁政办〔2002〕18号)同时废止。
&&& 迁西县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加强对敬老院的管理,促进五保供养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敬老院是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单位,由乡镇主办。
&&& 第三条敬老院坚持依靠集体,依靠群众,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
&&& 第四条敬老院所需经费通过以下渠道解决:入院老人基本生活费县财政每年每人拨付1872元,村(组)集体每人每年承担最少500元,资金由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列支。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主要由所在乡镇政府负担,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敬老院水、电、暖等费用开支,由所在乡镇政府解决。敬老院要大力发展院办经济,广泛发动社会捐赠,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老人生活水平达到当地平均标准。
&&& 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第六条县民政部门是敬老院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工作的监督和业务指导。敬老院的创办、撤销需经县民政局批准。
&&& 第二章供养对象
&&& 第七条敬老院以供养有自理能力的农村五保对象为主;无自理能力的五保对象,实行分散供养。根据自愿的原则,孤老优抚对象可优先入院由敬老院供养。有条件的敬老院还可以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老人入院,自费代养。不接收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入院。供养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 第八条五保对象入敬老院按以下程序办理:
&&& (一)本人提出申请;
&&& (二)经五保对象所在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村委会同意;
&&& (三)乡镇敬老院审核同意后,与五保对象所在村村委会、入院五保对象签订供养协议。供养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 1、入院条件;2、老人在院期间医药费解决办法;3、老人入院后其财产处置办法;4、老人死亡后丧葬费用解决办法;5、老人死亡后的遗产处置。
&&& 第九条敬老院供养的各类人员,应当遵守院内的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供养对象不遵守院内规章制度,经多次说服无效的,敬老院可将其送回原村实行分散供养。
&&& 第三章院务管理
&&& 第十条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主持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一)全面贯彻执行五保供养的相关政策和法规;
&&& (二)负责制订敬老院发展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 (三)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
&&& (四)督导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
&&& 第十一条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经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由5至7人组成,其成员中供养对象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办院方针、政策,讨论决定院内重要事宜,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 第十二条敬老院的生活区和生产区要实行分设,并责成专人负责内务卫生,做到环境整洁美观。
&&& 第十三条供养对象的膳食要讲究营养、卫生,每周应提前安排食谱。
&&& 第十四条敬老院要设立医务室,建立供养对象健康档案。供养对象患病后,医务室要及时进行治疗。因大病去医院治疗的,所需费用在200元以内时,由敬老院负责;超过200元时,应征得所在村或扶养人同意,由乡镇、村或扶养人负担,乡镇、村负担的费用可从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或集体收入中解决。供养对象去世后敬老院要及时通知所在村或扶养人,从简办理丧事。
&&& 第十五条敬老院要经常对供养对象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各类学习,因地制宜地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和康复活动。
&&& 第四章财产管理
&&& 第十六条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它财产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敬老院必须建立经费、物资、伙食、生产经营等项目专账,设专兼职会计、出纳,日常开支由院长签字、乡镇政府审核,较大开支由乡镇政府审批。账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养对象和社会有关方面监督。财会人员离职时,要进行离任审计,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 第十八条五保对象入院时,生活用具可带入敬老院使用,其它财产交集体代管。五保对象去世后,其遗产按入院协议处理。
&&& 第五章生产经营
&&& 第十九条敬老院可开展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活动,增加集体收入,改善供养对象的生活条件。
&&& 第二十条鼓励供养对象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经营活动,并根据生产和经营效益给予适当报酬。
&&& 第二十一条各有关部门要对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活动按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待遇。
&&& 第六章工作人员
&&& 第二十二条敬老院的工作人员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敬老院规模和需要,按供养对象的1/5配备,实行聘用制,签定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 第二十三条敬老院院长由乡镇人民政府选派或聘用。其任职条件是:具有一定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具备一定领导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员由乡镇政府按照优先使用低保家庭人员的原则招聘,试用期3个月。其基本条件是:热爱敬老院工作,有一定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吃苦耐劳,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从事财会、医疗等专业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各乡镇人民政府录用的院长及工作人员名单要报民政局备案,调换工作人员要取得县民政局同意。
&&& 第二十四条敬老院院长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由乡镇政府比照乡镇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待遇水平支付,县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 第二十五条敬老院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 第二十六条各乡镇政府要建立供养对象评议院长及工作人员制度,每半年评议一次。对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供养对象服务,评议中得到较好评价的院长及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对评议满意度低于百分之八十的予以辞退;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处理并报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第七章附则
&&&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 迁西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救助实施办法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切实保证他们圆满完成学业,根据《迁西县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县民政局、教育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全县各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救助具体实施单位。
&&&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救助要体现优抚对象优先的原则。
&&& 第二章救助范围
&&& 第四条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和因遭受临时灾祸造成特困的家庭中的学生,可享受救助。
&&&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救助:
&&& 一、升入高中学校,分数在公助生录取分数线以下,择校入学的;在初中以下择校就学的;升入中专以上院校,分数在正式录取分数线以下的。
&&& 二、在学校或社会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 第三章救助标准
&&& 第六条对低保家庭中的学生,在义务教育期间,免收杂费及书本费;并对寄宿生中的小学生、初中生每学年各补助生活费200元、400元;在高中(中专)教育期间,一次性救助1500元;专科教育期间,一次性救助3000元;本科教育期间,一次性救助4500元。对农村低保户家庭中的学生每人每年增加低保费120元,对城镇低保家庭中有1个及以上学生的,将其家庭低保金标准提高10%。县内各高中录取的低保户学生,减半收取学费。
&&& 第七条对非低保对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小学期间,每年救助100&150元,同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100元;初中期间,每年救助200&300元,同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200元;高中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的,每年救助400&600元;小学至高中期间享受救助的学生比例为本学校学生总数的3%以内。分数在正式录取分数线以上,被中专以上院校录取的,一次性救助500&2000元(中专500&1000元,专科元,本科元)。
&&& 第四章救助程序
&&&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义务教育(初中以下)期间救助程序:
&&& 一、低保家庭中的学生凭低保证向所在学校申请享受教育救助。
&&& 二、非低保户特困家庭学生向所在学校递交书面申请,所在学校或本乡镇教育办进行核实后上报县教育局,教育局进行汇总,并签署意见后送民政局,民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 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高中教育期间救助程序:
&&& (一)低保家庭中的学生凭低保证向所在学校申请救助。
&&& (二)非低保户特困家庭学生向所在学校递交书面申请,所在学校根据特困生的具体情况,并按第七条要求提出救助意见后报县教育局,教育局签署意见后送县民政局,民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 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大、中专以上教育期间救助程序:
&&& (一)低保家庭中的学生凭低保证向民政部门申请享受救助。
&&& (二)非低保困难家庭学生向所在乡镇(街道)递交书面申请和其他相关资料(学校学籍证明、院校录取通知书、在校学习成绩、思想表现、住宿证明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核实后,填写《迁西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救助审批表》,教育局签署相关意见(本人高考成绩,主要表现等)后送民政局,民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 第五章救助管理
&&& 第十一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每年7&9月集中办理一次,救助金由民政局发放。
&&& 第十二条救助资金(含免收的杂费、书本费)由特殊困难群体救助资金中支付,专款专用。
&&& 第十三条民政、教育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救助申请要严格把关,对采取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教育救助的,一经发现,追回骗取的救助金,并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第十四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救助公示制度。县民政局、乡镇(街道办)及各学校在实施救助过程中,要及时将救助对象名单向社会公布,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 第六章附则
&&&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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