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光山校园杀人案近日重要大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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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泽洲出事具体什么问题?光山县人大主任情妇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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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泽洲出事具体啥疑问?光山县人大主任情妇是谁?杨泽洲贪污受贿多少钱?杨泽洲老婆是谁?杨泽洲情妇是谁?光山县人大领导班子名单、杨泽洲简历资料哪里有?
  据环球网讯的最新报导,杨泽洲被抓了。光山县人大党组成员杨泽洲被查询的原因是啥?贪污受贿仍是养情妇包二奶?杨泽洲出事具体啥疑问?经济疑问仍是个性疑问?杨泽洲贪污受贿多少钱?光山县人大主任情妇是谁?
  6月9日15时许,光山县纪委发布消息称,光山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杨泽洲被查询。杨泽洲出事具体啥疑问?了解到,杨泽洲涉嫌严峻违纪,如今正在承受组织查询。
  光山县人大领导班子名单中,杨泽洲排名第7。得知,如今,光山县人大领导班子名单如下:樊太明主任;吕纪刚副主任;梅诗政副主任;彭贵家副主任;吴良树副主任;石善奎副主任。
  杨泽洲简历资料不详,具体工作阅历没有揭穿。80后走四方网得知,杨泽洲被查询今后,光山县人大没有发布有关消息。杨泽洲出事具体啥疑问?如今,光山县纪委还没有发布具体情况。
  80后走四方网的资料闪现,2013年6月,光山县举办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县领导刘敬洲、杨俊、刘洋、杨泽洲出席会议,李鹏主任主持会议,光山县各乡长、镇长、人社所所长首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2015年4月,信阳市委农办副主任王军到光山县查询。80后走四方网了解到,杨泽洲和交权交易中心负责人随同王军副主任,检查教导光山县行政服务中心村庄产权交易工作。
  本地网站的消息称,2015年6月9日,光山县人大党组成员杨泽洲被查询。杨泽洲出事具体啥疑问?光山县人大主任情妇是谁?杨泽洲贪污受贿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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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链接:网传:河南信阳光山有史以来最大的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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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中案件是关于蔡均志等人被冤判为黑社会组织一案
  发生地点:河南-信阳-光山
对于“红楼涉黑”一案的判决结果,着实让人很气愤,然而继而又不得不让人限入沉思,为何法院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这项罪名如此坚决,细细回想不难看出,案件的发展和倾向似乎一直在受着某些人的操控和引导。
此案2009年5月份立案,11月份才开庭审理,然而在6月份就有人开始匿名在网上大肆宣传此事,并对当事人一伙冠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恶名,此事一经在网上发布便迅速转载至各大网站,刊登于各大报刊,难道此事真的如此备受关注?还是有人故意在幕后操作来扩大事态的发展?其目的就是想在执法人员和广大群众的心里灌输这么一种定性的思维,将当事人一伙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二者更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另外就是有人想利用网络的特点来炒作此事,借此案来对上邀功,因为从在网上发布此事的作者对整个案件的了解程度来看,完全有可能是出自执法者内部人员的手笔。试想,案件还处于初步调查阶段,这无疑会对案件的走向起到一种误导。后面的调查也印证了这点,一切都是被人事先安排好的,案件也按照他们的预想越走越深。
在随后的调查中,有人找来了一大批所谓的“证人”,这些人的言语也足够的统一,当然这少不了某人的统一指导。为了能给当事人早日定罪,他可是煞费了不少“苦心”,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经过一番添油加醋也都成为了证据,其目的就是要扩大事态的范围。对于一些愿意为当事人作证的人,他或是设下酒宴,或是登门劝导,让他们务必不要再插手此事,坚决不给当事人翻身的机会。
另外在对当事人进行审问时,在审问记录的用词上能够明显的感觉出记录人的主观思想,有些部分应该不是当事人的原话,事后了解甚至有些话当事人根本就没说过。
   果不其然,由于之前网络上的大肆宣传,再加上那一大批“证人”,案件在一开庭似乎就注定了结局
  法庭一方态度坚决,当事人的辩解无一不被否决,这种结果难免让人怀疑法律公正的天平是否早已发生了倾斜,执法人员及一些群众在主观意识上已经倾向了那些在审判结果还没出来的情况下就对当事人做下的定论。
就这样,一些普通的民事违法事件被强行的组合成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事件。事实上法院所举的10起违法事件中有8起是在当事人行使管理权时与被管理人之间发生的矛盾或冲突,但却无一起造成轻伤或是轻伤以上的行为,并且此案从头到尾并未提及蔡均志等人有任何保护伞,试问这也能叫黑社会吗?
   说了这么多只是想指出其中一些可能还不为人知的事情,正是这些因素才导致案件的走向从一开始就发生了倾斜
  直至影响着整个判决的结果。法律的威严固然要维护,但却更不应成为某些人为获取个人私利而损害他人的“帮凶”!
  下面附上律师的辩护词: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均志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一)本案不存在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事实是,1998年蔡均志开始经营“红楼酒店”,属个体经营户,就算2001年因“红楼酒店”有容留卖淫行为,也与其他几个被告没有任何关系,更不存在什么组织关系。2003年10月,蔡均志与蔡正旺、吴国富等人从北向店乡企业办和县煤炭公司那里取得北向店乡的煤炭配送权利,这时,蔡均志与蔡正旺、吴国富等人是合伙关系,如果有组织那也是正当的民事合伙组织。2004年,蔡均志与蔡正旺、吴新、李林森四人在北向店乡搞花炮专营,也是合伙关系。2007年7月,蔡均志与乡环卫公司签订聘用合同后,蔡均志邀吴新、蔡军和蔡勇三人共同管理,四人利益均分,后来有人相继退出和加入,这一时期的组织也与以前不同。在蔡均志与吴新合伙承包北向店鱼行期间,蔡均志与吴新之间是一个新的合伙关系。本案涉及的大部分行为都是在上述合伙关系存在期间发生,蔡均志与其他被告之间形成的就是这些合伙组织,而这些组织是不固定的,结构松散,人员也不固定。这些合伙人与蔡军、谢其松、史军、李晓辉之间大都是雇佣关系:其中蔡正旺在2004年以后就没有参与任何活动;谢其松在2003年受雇于红楼酒店,直到2008年才直接参与市场管理和收取卫生费;史军在2008年8月份以后才受雇管理市场和收卫生费;李晓辉在月份受雇管理了近一个月的市场,月份开始在蔡均志工地帮忙。起诉书指控蔡均志等人自2001年以来就纠集在一起形成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不能成立。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属于犯罪集团,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集团是为了共同实施犯罪而成立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本案不存在为了实施犯罪成立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二)本案不存在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并用于支持组织活动,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经济特征。
  起诉书指控该组织获取经济利益的手段有:开酒店容留卖淫、偷逃税款、垄断操纵市场、欺行霸市、敲诈勒索、强行收费、强行罚款等,并用于支持组织活动。
  首先,这些行为不是什么犯罪组织的行为。开酒店是蔡均志的个体行为;容留卖淫是蔡均志的个人行为,与其他被告人或合伙组织没有关系;偷逃税款就算成立也是蔡均志个人行为,也与其他被告人或合伙组织没有关系;垄断操纵市场、欺行霸市、敲诈勒索、强行收费、强行罚款都属于政府委托的行政管理行为,蔡均志与合伙人在从事煤炭配送、花炮专营、市政卫生管理及鱼行和屠宰市场管理时均与政府有关部门或垄断经营企业签订有协议。
  其次,这些活动的收益没有用于支持什么组织活动。开酒店的收入归其家庭支配,没有用于支持组织活动。容留卖淫就没有直接收益,谈不上支持组织活动。所谓垄断操纵市场、欺行霸市、敲诈勒索、强行收费、强行罚款得来的收益一部分交给政府管理部门或垄断企业:如煤炭配送获得的管理费收入根据协议每年交给乡企业办10000元,经营利润大部归县煤炭公司;花炮专营收入要交给乡派出所押金10000元,经营利润大部分归正泰公司;鱼行收费每年交给乡市场交易所3500元;屠宰收费50%归市场交易所。剩余部分在扣除人员工资等成本后由被告人蔡均志与合伙人均分,归个人支配,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用于支持组织活动。
  (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均志等人“有组织地进行容留卖淫、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偷逃税款、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不符合事实,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行为特征。
  第一,容留卖淫不是组织行为,也不能作为认定本案涉黑的事实。该行为发生在2001年以前,这时蔡均志没有与谁形成什么组织,况且该事已被公安机关处理过,后来就再也没有容留卖淫行为,而本案中指控蔡均志构成黑社会性质犯罪是在2001年以后形成的。因此,不能用2001年以前的事实证明2001年以后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第二,关于寻衅滋事。起诉书指控的10个行为中,有四个与合伙组织无关;有四个是在管理市场过程中发生的,属于不当的市场管理行为,不属于寻衅滋事;有两个与蔡均志有关,但因私人恩怨引起。
  第三,关于偷逃税款。如前所述应属于蔡均志个人行为,与组织行为无关,况且不构成犯罪(具体理由见后面)。
  第四,关于一般违法行为。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指控的几种违法行为都不成立。
  首先,公诉人指控的垄断煤炭市场进行敲诈勒索、强迫交易不能成立。整个光山县的煤炭经营业务都属于光山县煤炭公司垄断经营,蔡均志等人取得北向店乡的煤炭配送业务只不过是光山县煤炭公司垄断经营的一部分,不是蔡均志等人要垄断经营,而是县煤炭公司在垄断经营。在蔡均志等人经营期间(日至日),蔡均志向用煤户收取“管理费”是有合同根据的,蔡均志案发前后县煤炭公司都向煤炭用户收过,如果蔡均志等人收管理费是敲诈勒索、强迫交易,为何县煤炭公司收管理费就不是呢?而且在此期间用户邹继全与蔡均志之间还打过一场官司,最后法院判决县煤炭公司和蔡均志一方胜诉。这足以说明蔡均志等人的煤炭经营不违法。
  其次,公诉人认为蔡均志等人存在垄断鱼行的行为不成立。所谓垄断市场一般是指排除竞争对手进入某一行业或领域。蔡均志等人“承包鱼行”是从市场交易所取得管理鱼行并收取“行用”的权力,市场交易所通过与蔡均志等人签订承包协议,将鱼行管理权交给蔡均志等人,蔡均志等人并没有垄断鱼行的经营行为。鱼行属于集中交易场所,之所以要求集中交易是市场管理的需要。蔡均志等人要求进入鱼行交易是管理的要求,对进行交易的人收取“行用”是严格按照合同标准来的,也是合法的。
  其三,垄断花炮市场违法不成立。与垄断煤炭市场经营一样的道理,不是蔡均志等人在垄断花炮市场,蔡均志等人是按照专营合同规定对花炮市场进行经营管理并取得派出所的认可,因此是合法的。虽然蔡均志等人没有直接处罚经营“私炮”者的权力,但根据专营合同有协助派出所进行查处及举报的权利。另外,对私自经营者进行调查了解是专营者保护专营权利得以实现的一种自救行为。就连一般的经营者也有这种为保护经营权进行自救的权利。
  其四,公诉人认为强行收卫生费和罚款的行为违法不成立。理由是:一、收卫生费和罚款是根据聘用合同取得并经乡政府同意的,不管这种做法是否妥当,但毕竟取得了政府授权或委托,其前提是合法的;二、卫生收费的依据是聘用合同和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三、罚款的依据是《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乡政府的通告;四、收费和罚款的时间按照合同是一年,但合同期满后双方的实际行为延长了合同期限,直到2009年1月才书面通知停止。
  最后,收取屠宰业服务费也是合法的。理由与鱼行相同,而且根据汪军的证言,不管进不进市场都收费。
  第五,聚众斗殴。是被告史军为个人目的与其他非组织成员共同实施的犯罪,与组织及本案其他被告没有关系,不属于有组织地犯罪。
  (四)起诉书指控被告蔡均志等人“非法行使公共秩序和经济秩序管理权,欺压、残害百姓,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极为恶劣”,本辩护人认为言过其实。实际上,蔡均志等人都是在政府有关部门或垄断企业的授权下,从事了煤炭配送、花炮经营、管理市场、承包鱼行等行为,虽然他们的管理方法有些不当,但这些行为本身是合法的,没有非法行使公共秩序和经济秩序管理权。从时间上看,这些行为的时间大都比较短;从实际效果来看,客观上起到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环境的目的,连政府部门也是承认的;从损害后果来看,本案中没有一起不当行为导致轻伤以上的后果。
  综上,被告人蔡均志的行为不具有黑社会性质犯罪所应有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指控本罪的证据明显不足,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二、被告人蔡均志不构成逃税罪
  首先,起诉书指控蔡均志欠交税款14917.03元的事发生在2008年2月至2009年4月之间,逃税罪这一罪名是在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规定的,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和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蔡均志不应按逃税罪定罪。
  其次,按照原刑法第201条第一款的规定,蔡均志也不构成偷税犯罪。原北向店乡税务所所长吴存远的证言证明,其在任期间没有经手向被告人蔡均志下过催缴税款通知书,更不可能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蔡均志本人也多次供述税务机关从未书面通知其进行税务申报;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的都是2008年以前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而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均志是在2008年2月至2009年4月逃税,本案没有证据证明税务机关在2008年2月至2009年4月期间向蔡均志下打过申报通知。由于红楼酒店没有进行税务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蔡均志的行为不属于有五种情形之中的任何一种。
  第三,税务机关在蔡均志被刑事拘留之后(2009年5月)才向其下发纳税通知,并随即做出行政处罚,因蔡均志已被限制人身自由,无法行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对税务机关对其欠税事实和数额的认定无法进行核实和抗辩。不是蔡均志不纳税,而是无法履行纳税义务。
  三、关于寻衅滋事罪
  第一,起诉书指控的第2、5、8和第10起是被告人蔡均志或其他被告在进行市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属于市场管理行为,不属于犯罪。就算构成犯罪,但由于对象特定,也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起诉书指控的第1、9起,虽与蔡均志个人有关,但都是因私人恩怨引起,受害人都是特定事情的关系人,有的还是亲戚关系,与寻衅滋事一般侵害的非特定关系人明显不同,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
  第三,其余4起与蔡均志个人及组织无关。
  四、关于容留卖淫罪
  对于该罪,辩护人认为有以下从轻处理情节:一是该犯罪行为曾经受过处理,并且被告人及时进行了改正;二是该案中大部分卖淫行为发生在酒店之外,仅有少部分发生在酒店之内,对于发生在酒店之外的卖淫行为不应在容留卖淫之列;三是容留卖淫的规模较小,人数也不多,危害不大。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蔡均志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和逃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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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信阳黑帮老大排名,河南信阳光山县黑老大
河南信阳黑帮老大排名,河南信阳光山县黑老大
时间: 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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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信阳黑帮老大排名,河南信阳光山县黑老大
  随着51页的刑事判决书宣读完毕,一个以郑继刚为首、骨干分子达10余人的涉黑团伙的累累罪行昭然于天下。近日,该团伙主要成员分别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和强迫交易罪。
  &发家& 暴力敛财
  提起郑继刚,在信阳市及周边城区几乎无人不知其&黑&,不晓其&狠&。河南信阳光山县黑老大,河南信阳光山黑道照片:
  1997年以来,郑继刚纠集信阳市区及周边地区无业人员胡信昌、郝长城等人,插手煤炭行业,强行收费,强行罚款,垄断经营,并利用其黑恶名声,对房地产市场强行占股,插手民事纠纷,强行敛财。
  2001年9月,无经营资格的&信阳市民用煤股份合作公司&负责人李军锋在因经营不善苦恼时,偶知郑继刚&大名&,便&慕名拜访&,聘请郑继刚为其公司副经理,并将公司粉碎配送中心承包给郑继刚,由郑向其公司及负忧禾恐捶ǘ由辖怀邪选N锏铰⒍暇哪康模崭&走马上任&的郑继刚率领手下召集煤炭中介户开会。会上,郑继刚要求所有煤炭中介户今后必须将原煤送到粉碎配送中心集中粉碎,各煤场经营户必须从粉碎配送中心购买粉碎煤,如有违反,就没收原煤并处以高额罚款。郑还迫使煤场经营户向其交纳保证金。
  很快,郑继刚团伙&羽翼丰满&,&发展壮大&了。
  此后,郑继刚决定做一番大&事业&,他便纠集郝长城、胡信昌、晏玉强、王勇等人,成立了&信阳市大宇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自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从此这个涉黑团伙便打着大宇公司的幌子,在蔬菜行业欺行霸市,操纵市场,以追求最大限度的经济利益。
  害民 谈&郑&色变
  据公安机关侦查及公诉机关的举证,郑继刚黑社会性质团伙一贯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他们视别人的生命如同草芥,张口即骂,抬手就打,挥刀便砍,完全不在乎后果。近10年来,不知有多少无辜百姓因一星半点的小事惨遭他们的毒手。一时间,市民谈&郑&色变。
  1997年10月的一天,郑继刚与雷俊峰在信阳市文化宫因一点小事与人发生争执,竟将一名路过的无辜市民打致轻伤。
  日夜,在&时代广潮的迪厅里,郑继刚遇见了与他有&过节&的李某。郑当即指使孙建等人将李某暴打一顿,并抢走李某手机一部、金项链一条,致使李某轻伤。
  因不愿意到郑继刚的大宇市场经营,蔬菜经营户余老板便&得罪&了郑继刚,郑决定给余某点颜色看看。2006年6月,郑继刚让胡信昌雇凶手教训余老板,胡信昌便找到刘保钢(驻马店市人,属郑继刚团伙成员)等打手,怀揣钢管、砍刀等凶器将余老板打致轻伤。
  为扰乱大宇公司的竞争对手大洋蔬菜批发市场,经郑继刚同意,胡信昌、晏玉强找到社会闲散人员郑孟群,预付其5000元的&活动经费&,让其在大洋市场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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