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助他人的中国慈善捐助报告行为为之帮助家人不算中国慈善捐助报告而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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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慈善法细节:自救或救亲人外 个人募捐为非法
13:04新华社、南方日报
李建国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的说明。
  ■解读
哪些行为属于做慈善?捐款应该交给谁?个人能否发起网络募捐?……近年来我国慈善事业蓬勃发展,公众参与踊跃,但也有不少疑惑需要厘清。
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部分代表委员以及相关专家学者对法律草案中的要义亮点进行了解读。
一问.只有捐款捐物才算做慈善吗?
【法律草案】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扶贫、济困;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等公益活动。
【解读】全国人大代表、“全国道德模范”孙东林:慈善事业倡导有钱出钱、有力出力。除了捐款、捐物,扶贫济困、扶助老幼病残,参加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也是参与慈善事业的一种形式。只要有善心,大家都可以多做力所能及的好事。
二问.购买彩票是做慈善吗?
【法律草案】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
【解读】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秘书处法案组副组长阚珂指出,目前,我国慈善事业已从扶贫、济困、救灾等逐步向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保护环境等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等领域发展。通过彩票筹集来的钱用来发展福利事业,本身是做好事,但由于买彩票的人本身有中奖获利预期,因此不属于慈善范围。而单位内部开展的献爱心活动属于互助互济、抱团取暖,也不属于慈善范畴。
三问.捐钱必须经过慈善组织吗?
【法律草案】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解读】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慈善总会副会长张铁汉:因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国家税收优惠;同时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或者慈善服务,也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一般情况下,大额捐赠要通过慈善组织进行,以便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不经由慈善组织进行捐赠,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小额捐赠如果捐赠人没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求,可以不通过慈善组织,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四问.谁可以发起慈善募捐?
【法律草案】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解读】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慈善总会副会长张铁汉:个人没有资格组织募捐。进行慈善募捐的必须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如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各类基金会、公益组织等相关团体,这些慈善组织经由相应级别的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取得慈善募捐资格,同时也接受相应管理和监督。
五问.网络上谁都可以发求助募捐信息吗?
【法律草案】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也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解读】北师大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法律中心执行主任黎颖露:如果是为了救助本人或者近亲属在网络上发布求助信息,应该认定为个人求助行为,法律草案不禁止。而如果是为了救助本人及近亲属以外的他人在网络上发起的个人募捐,属于非法募捐,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出台后,无论是不是公众人物,只要以个人名义发起募捐,都属于违法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四川西昌学院法学教授王明雯:个人网络募捐是一种赠予关系,即捐赠者将自己的钱直接赠予募捐者。而募捐者拿到钱后如何使用是不受法律约束的,捐赠者也没有权利要求其进行公开。这也是个人募捐屡受质疑的根本原因。
六问.公开承诺捐赠后,还能反悔吗?
【法律草案】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承诺捐赠,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要求交付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解读】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施杰:承诺捐赠后就不能反悔,否则慈善组织有权通过法律诉讼要求承诺人履行捐款承诺。企业和个人要量力而行、谨慎表态,如果是为了提高知名度、增加曝光率匆忙表态,事后又无法兑现承诺,或者捐赠后又反悔了,是要受到法律约束和惩罚的。
七问.钱没用完,剩余善款谁说了算?
【法律草案】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解读】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施杰:目前一般分为两种情况考虑,一是通过慈善机构捐赠给个人,如果个人没有用完捐款,那么剩余钱款可以由该个人支配用于后续治疗、康复等用途;二是通过慈善机构捐赠没有指定给个人的,剩余的钱由该慈善机构协调分配,转给其他需要帮助救助的人使用。由于类似情况较多,亟待细化处理程序。
八问.企业做慈善捐了钱,能抵税吗?
【法律草案】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读】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秘书处法案组副组长阚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慈善捐赠减免税制度。税收优惠是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法律草案对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有税收优惠问题都作了规定。
全国政协委员、福耀玻璃集团董事长曹德旺:目前国内的情形是捐赠者捐赠的物资都可以计价,没有统一标准。应尽快通过立法明确捐赠物资如何抵税。
据新华社北京3月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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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情捐助VS违法募捐 募捐善款使用如何监管?
&nbsp&nbsp&nbsp&nbsp“8岁小孩患病无钱医治,孩子对妈妈爸爸说他想活下去。”“3岁小孩不小心掉进一大盆开水中,家里一贫如洗,大家都来帮帮他。”“她看着刚满5岁的孩子和年迈的双亲,潸然泪下,心想自己要是死了,孩子和双亲怎么办?她得活下去,她想到向社会求助。”……每隔一段时间,一些市民的微信朋友圈就会被这样的求助信息刷屏,信息结尾一般留有求助者的银行账号。在互联网时代,只要动一动手指,就可以转账完成捐助。富有爱心的宁波市民频频向网络求助者伸出援手,捐款速度和数量也一次次被刷新。&nbsp&nbsp&nbsp&nbsp每当大家在微信朋友圈看到这样的情景时不禁感叹道:朋友圈太有爱了。然而市民政局福利慈善处的工作人员看到这样的情景时,却颇感无奈:又一起违反《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的募捐事件发生了。&nbsp&nbsp&nbsp&nbsp从日起,我市便开始实施《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在过去近5年内,我市频频发生违反该条例的募捐事件,其中,由市民政局会同我市相关部门查处和规范的数额较大的非法募捐事件共有15起。在查处和规范这类非法募捐事件时,民政执法人员也经受着情与法的考验:一面是求助者陷入困境后的无奈,一面是求助者违法募捐面临处罚的境地;一面是捐赠者充满爱心的善举,一面是捐赠者善款直接进入个人账户而导致用途难以约束的尴尬。&nbsp&nbsp&nbsp&nbsp民政执法人员处于情与法交锋的漩涡之中,他们在依法办事时,常被指责为“冷漠、刁难”。&nbsp&nbsp&nbsp&nbsp为戳中泪点虚构事实&nbsp&nbsp&nbsp&nbsp开展募捐活动不得以虚构或者夸大事实的方式骗取募捐,不得以募捐名义从事营利活动。―――《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nbsp&nbsp&nbsp&nbsp2014年1月上旬,有网友向市民政局反映:微信朋友圈和公益QQ群里流传着一则“岁末爱心大接力”的信息,信息中可能有虚构成分。&nbsp&nbsp&nbsp&nbsp市民政局工作人员发现该信息内容写着:宁波市孤儿院有三十个不到一周岁的婴儿,现因政府资金发放短缺及社会救助不足……请诸位朋友,相互转告,随喜参与。信息后面留有银行账号,用于募捐“购买奶粉资金”。&nbsp&nbsp&nbsp&nbsp市民政执法支队立即对此展开调查,发现该信息有多处不实。首先,“宁波市孤儿院”并不存在,我市只有一家专门收养弃婴、孤残儿童的福利机构―――宁波市恩美儿童福利院;其次,“因政府资金发放短缺及社会救助不足”纯属虚构,我市有规范的孤儿福利保障制度,由政府财政对孤儿生活实行全额保障。经与宁波市恩美儿童福利院对信息所述情况进行核实后,确定该信息所述情况是人为编造的。&nbsp&nbsp&nbsp&nbsp市民政局随即在宁波民政网上发布澄清消息,提醒社会各界人士谨慎对待网络信息,防止上当受骗。事后,该信息发布者称,自己仅想做一些好事,为了能打动人,戳中泪点,吸引大家捐款,便虚构了孤儿院孩子无奶粉吃的信息。&nbsp&nbsp&nbsp&nbsp最后,市民政局对该起违法募捐进行了规范,责令信息发布者将募捐到的“奶粉钱”退还给捐赠者,找不到捐赠者的,交由慈善机构管理,用于儿童相关救助。&nbsp&nbsp&nbsp&nbsp募捐善款未用完引风波&nbsp&nbsp&nbsp&nbsp各慈善机构以及其他募捐组织募捐款物实行专账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其增值部分按募捐方案确定的使用计划使用。其他募捐组织在募捐活动方案执行完毕后,所募款物仍有剩余的,应当移交给当地慈善组织,用于发展慈善事业。―――《关于进一步规范慈善募捐行为的意见》&nbsp&nbsp&nbsp&nbsp2015年8月,我市发生了一起募捐风波:有人在网上为自己患病的孩子募捐到了巨额善款,结果孩子抢救无效离世,剩下的捐款何去何从引起了热议。&nbsp&nbsp&nbsp&nbsp日,家住慈溪市匡堰镇的女孩小王掉进了家旁边的石灰池中,伤势严重,所需医疗费数额巨大。小王家人以家庭贫困无力支付200万元治疗费为由在网上发布了请求帮助的信息。一些媒体对小王的伤势也进行了报道,并号召爱心人士向小王伸出援助之手。&nbsp&nbsp&nbsp&nbsp很多爱心人士看到小王的处境后,纷纷通过网络转账等方式将爱心款打入小王家人的账户。但由于伤势过重,小王未能救治成功,于当年9月10日离世。小王离世后,有网友反映,小王家人共收到社会各界捐款140余万元,但直至小王离世,仅花费了80余万元医药费,捐款还剩60余万元。&nbsp&nbsp&nbsp&nbsp小王过世后剩下的爱心款,该不该拿出来,在网上引起了争议。一方认为,热心人捐款是为了给小王治疗,属于定向捐赠,在小王离世之后,家属不能将余款作为抚恤金来用。另一方认为,热心人将钱捐给了小王,小王离世后,小王的监护人怎么用这笔钱都可以,用作抚恤金也无可厚非。&nbsp&nbsp&nbsp&nbsp市民政局接到群众反映时,小王已经离世,剩下的钱如何使用已经在网上掀起了“口水战”。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调查后发现,小王的捐款由四部分组成:慈溪市红十字会募捐、社会组织“慈航公益”募捐、新闻媒体募捐和网友自发募捐。按照《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相关规定,仅慈溪市红十字会的募捐是合法的,其他通过没有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等渠道募捐的善款是不合法的。这意味着慈溪市红十字会替小王募捐的善款没用完部分,不能归小王的父母所有。&nbsp&nbsp&nbsp&nbsp在民政部门的介入下,小王的家人于当年9月21日在家中举行了小型新闻发布会,同意将慈溪市红十字会募捐的11万元由慈溪市红十字会以小王的名义捐助给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剩下的其他捐款,将用于社会公益事业。&nbsp&nbsp&nbsp&nbsp如何募捐才合法&nbsp&nbsp&nbsp&nbsp红十字会和其他依法登记成立的慈善组织可以组织开展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的募捐活动。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事业单位经备案后可以单独开展慈善募捐活动。为帮助特定对象或应对突发事件,经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同意,可以在本单位或本社区(村)等特定范围内开展募捐活动。除以上规定情形外的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单独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慈善募捐活动。―――《关于进一步规范慈善募捐行为的意见》&nbsp&nbsp&nbsp&nbsp2015年3月,我市海曙区一中学生身患重病,有人在网上为他发起募捐,5天捐款超过400万元,创造了捐款数目的奇迹。&nbsp&nbsp&nbsp&nbsp2015年11月,我市鄞州区咸祥镇一8岁小孩得了急性重症再生障碍贫血,他的父母在朋友圈里发出求助信息,只用了短短3个多小时,就筹足了所需的30万元医药费,创造了捐款速度奇迹。&nbsp&nbsp&nbsp&nbsp近年来,我市违法募捐频频发生,而且速度越来越快、金额越来越大。当这些事发生后,市民政局采取的方法往往是:与受捐者居住地的慈善机构取得联系,由受捐者将捐款交由慈善机构,专款专用,若捐款有剩余,则由慈善机构安排用于相近的慈善救助。但由于捐款是捐赠者通过不同的途径转给求助者的,总数是多少,难以说清,募捐了多少善款,只能由受捐者说了算。&nbsp&nbsp&nbsp&nbsp是不是大家遇到了困难就无法向社会募捐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在遵守法律的情况下,遇到困难的人至少有三种募捐善款的方式:&nbsp&nbsp&nbsp&nbsp第一,向各级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有募捐资格的慈善机构求助,由他们发起募捐活动,并且,所募捐的善款在这些慈善机构的监督下使用。&nbsp&nbsp&nbsp&nbsp第二,可以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求助,由他们向募捐地民政部门备案后,发起募捐。&nbsp&nbsp&nbsp&nbsp第三,向本单位或所在居(村)民委员会求助,由这些单位在本单位或本社区(村)等特定范围内开展募捐活动。所募得的财产以及使用情况及时公示。&nbsp&nbsp&nbsp&nbsp求助者可以通过网络募捐吗?这是在互联网时代,大家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规定,慈善组织和单独开展募捐活动的组织可以通过公开募捐、协议募捐、网络募捐、建立冠名基金等形式开展募捐活动。这就意味着,遵守法律的网络募捐是允许的,我市各级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宁波市善园公益基金会等公募基金会可以通过网络募捐,但个人则不能通过网络募捐。&nbsp&nbsp&nbsp&nbsp相关链接&nbsp&nbsp&nbsp&nbsp首部《慈善法》今年9月1日起实施&nbsp&nbsp&nbsp&nbsp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慈善法》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后,我市所有慈善行为将依照《慈善法》规范。&nbsp&nbsp&nbsp&nbsp慈善组织如何管理?&nbsp&nbsp&nbsp&nbsp《慈善法》规定,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以前对三类组织的登记采取双重管理模式,成立时需要先后经过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将来大部分慈善组织可以直接登记,这也是贯彻简政放权、下放行政审批的改革要求。&nbsp&nbsp&nbsp&nbsp网络募捐如何发布?&nbsp&nbsp&nbsp&nbsp《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应在民政部门统一或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也可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这是否意味着,在网络上发起个人求助的行为从此被禁止?&nbsp&nbsp&nbsp&nbsp对此,有专家指出,首先要分清,个人求助和个人募捐不是一回事。所谓个人求助,是本人或本人的亲戚遇到困难,而向他人发出求助信息,其性质是为己而非公益的,不属于慈善募捐,因而不在此次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但如果是个人为不认识的他人募捐,即个人募捐,则属于此次法律限制的范围,个人必须与有资质的慈善组织合作,才能发起募捐行为。&nbsp&nbsp&nbsp&nbsp善款使用如何监管?&nbsp&nbsp&nbsp&nbsp按照《慈善法》,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杨静雅)&nbsp&nbsp&nbsp&nbsp编辑点评&nbsp&nbsp&nbsp&nbsp法治让爱心更持久&nbsp&nbsp&nbsp&nbsp近年来,利用网络发动募捐成为慈善业态的新趋势,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上经常被各类求助募捐的信息刷屏,在捐款速度和金额上都创造一次又一次的奇迹,让需要帮助的群体得到了及时的救助。然而,也有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的虚拟性施行募捐诈骗的行为,让爱心人士痛感自己的善心“受了伤”,这不仅消耗了市民对于慈善活动的信心和热情,也严重影响了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nbsp&nbsp&nbsp&nbsp慈善本是一种无私的自发行为,当发展为社会的一项事业时,则需要一定的机制保障其在有序的轨道内正常运行。不久前出台的我国首部《慈善法》,明确界定了慈善活动,而且严格规范了慈善组织的设立、运营、慈善财产的来源和使用、慈善服务等方面,还细化了慈善事业发展的相关措施,让慈善事业正式步入了法治化的时代。慈善法的出台,对于我国的慈善活动与事业发展是一个良好的起点,净化了奉献爱心的社会环境。有效地遏制某些慈善活动与事业的“野蛮生长”,在尽快落实好慈善法的基础上,在现实操作上需要社会多方力量的共同努力。记者杨静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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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情捐助VS违法募捐 募捐善款使用如何监管?
日 08:18 来源:宁波日报
&nbsp&nbsp&nbsp&nbsp“8岁小孩患病无钱医治,孩子对妈妈爸爸说他想活下去。”“3岁小孩不小心掉进一大盆开水中,家里一贫如洗,大家都来帮帮他。”“她看着刚满5岁的孩子和年迈的双亲,潸然泪下,心想自己要是死了,孩子和双亲怎么办?她得活下去,她想到向社会求助。”……每隔一段时间,一些市民的微信朋友圈就会被这样的求助信息刷屏,信息结尾一般留有求助者的银行账号。在互联网时代,只要动一动手指,就可以转账完成捐助。富有爱心的宁波市民频频向网络求助者伸出援手,捐款速度和数量也一次次被刷新。&nbsp&nbsp&nbsp&nbsp每当大家在微信朋友圈看到这样的情景时不禁感叹道:朋友圈太有爱了。然而市民政局福利慈善处的工作人员看到这样的情景时,却颇感无奈:又一起违反《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的募捐事件发生了。&nbsp&nbsp&nbsp&nbsp从日起,我市便开始实施《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在过去近5年内,我市频频发生违反该条例的募捐事件,其中,由市民政局会同我市相关部门查处和规范的数额较大的非法募捐事件共有15起。在查处和规范这类非法募捐事件时,民政执法人员也经受着情与法的考验:一面是求助者陷入困境后的无奈,一面是求助者违法募捐面临处罚的境地;一面是捐赠者充满爱心的善举,一面是捐赠者善款直接进入个人账户而导致用途难以约束的尴尬。&nbsp&nbsp&nbsp&nbsp民政执法人员处于情与法交锋的漩涡之中,他们在依法办事时,常被指责为“冷漠、刁难”。&nbsp&nbsp&nbsp&nbsp为戳中泪点虚构事实&nbsp&nbsp&nbsp&nbsp开展募捐活动不得以虚构或者夸大事实的方式骗取募捐,不得以募捐名义从事营利活动。―――《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nbsp&nbsp&nbsp&nbsp2014年1月上旬,有网友向市民政局反映:微信朋友圈和公益QQ群里流传着一则“岁末爱心大接力”的信息,信息中可能有虚构成分。&nbsp&nbsp&nbsp&nbsp市民政局工作人员发现该信息内容写着:宁波市孤儿院有三十个不到一周岁的婴儿,现因政府资金发放短缺及社会救助不足……请诸位朋友,相互转告,随喜参与。信息后面留有银行账号,用于募捐“购买奶粉资金”。&nbsp&nbsp&nbsp&nbsp市民政执法支队立即对此展开调查,发现该信息有多处不实。首先,“宁波市孤儿院”并不存在,我市只有一家专门收养弃婴、孤残儿童的福利机构―――宁波市恩美儿童福利院;其次,“因政府资金发放短缺及社会救助不足”纯属虚构,我市有规范的孤儿福利保障制度,由政府财政对孤儿生活实行全额保障。经与宁波市恩美儿童福利院对信息所述情况进行核实后,确定该信息所述情况是人为编造的。&nbsp&nbsp&nbsp&nbsp市民政局随即在宁波民政网上发布澄清消息,提醒社会各界人士谨慎对待网络信息,防止上当受骗。事后,该信息发布者称,自己仅想做一些好事,为了能打动人,戳中泪点,吸引大家捐款,便虚构了孤儿院孩子无奶粉吃的信息。&nbsp&nbsp&nbsp&nbsp最后,市民政局对该起违法募捐进行了规范,责令信息发布者将募捐到的“奶粉钱”退还给捐赠者,找不到捐赠者的,交由慈善机构管理,用于儿童相关救助。&nbsp&nbsp&nbsp&nbsp募捐善款未用完引风波&nbsp&nbsp&nbsp&nbsp各慈善机构以及其他募捐组织募捐款物实行专账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其增值部分按募捐方案确定的使用计划使用。其他募捐组织在募捐活动方案执行完毕后,所募款物仍有剩余的,应当移交给当地慈善组织,用于发展慈善事业。―――《关于进一步规范慈善募捐行为的意见》&nbsp&nbsp&nbsp&nbsp2015年8月,我市发生了一起募捐风波:有人在网上为自己患病的孩子募捐到了巨额善款,结果孩子抢救无效离世,剩下的捐款何去何从引起了热议。&nbsp&nbsp&nbsp&nbsp日,家住慈溪市匡堰镇的女孩小王掉进了家旁边的石灰池中,伤势严重,所需医疗费数额巨大。小王家人以家庭贫困无力支付200万元治疗费为由在网上发布了请求帮助的信息。一些媒体对小王的伤势也进行了报道,并号召爱心人士向小王伸出援助之手。&nbsp&nbsp&nbsp&nbsp很多爱心人士看到小王的处境后,纷纷通过网络转账等方式将爱心款打入小王家人的账户。但由于伤势过重,小王未能救治成功,于当年9月10日离世。小王离世后,有网友反映,小王家人共收到社会各界捐款140余万元,但直至小王离世,仅花费了80余万元医药费,捐款还剩60余万元。&nbsp&nbsp&nbsp&nbsp小王过世后剩下的爱心款,该不该拿出来,在网上引起了争议。一方认为,热心人捐款是为了给小王治疗,属于定向捐赠,在小王离世之后,家属不能将余款作为抚恤金来用。另一方认为,热心人将钱捐给了小王,小王离世后,小王的监护人怎么用这笔钱都可以,用作抚恤金也无可厚非。&nbsp&nbsp&nbsp&nbsp市民政局接到群众反映时,小王已经离世,剩下的钱如何使用已经在网上掀起了“口水战”。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调查后发现,小王的捐款由四部分组成:慈溪市红十字会募捐、社会组织“慈航公益”募捐、新闻媒体募捐和网友自发募捐。按照《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相关规定,仅慈溪市红十字会的募捐是合法的,其他通过没有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等渠道募捐的善款是不合法的。这意味着慈溪市红十字会替小王募捐的善款没用完部分,不能归小王的父母所有。&nbsp&nbsp&nbsp&nbsp在民政部门的介入下,小王的家人于当年9月21日在家中举行了小型新闻发布会,同意将慈溪市红十字会募捐的11万元由慈溪市红十字会以小王的名义捐助给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剩下的其他捐款,将用于社会公益事业。&nbsp&nbsp&nbsp&nbsp如何募捐才合法&nbsp&nbsp&nbsp&nbsp红十字会和其他依法登记成立的慈善组织可以组织开展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的募捐活动。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事业单位经备案后可以单独开展慈善募捐活动。为帮助特定对象或应对突发事件,经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同意,可以在本单位或本社区(村)等特定范围内开展募捐活动。除以上规定情形外的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单独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慈善募捐活动。―――《关于进一步规范慈善募捐行为的意见》&nbsp&nbsp&nbsp&nbsp2015年3月,我市海曙区一中学生身患重病,有人在网上为他发起募捐,5天捐款超过400万元,创造了捐款数目的奇迹。&nbsp&nbsp&nbsp&nbsp2015年11月,我市鄞州区咸祥镇一8岁小孩得了急性重症再生障碍贫血,他的父母在朋友圈里发出求助信息,只用了短短3个多小时,就筹足了所需的30万元医药费,创造了捐款速度奇迹。&nbsp&nbsp&nbsp&nbsp近年来,我市违法募捐频频发生,而且速度越来越快、金额越来越大。当这些事发生后,市民政局采取的方法往往是:与受捐者居住地的慈善机构取得联系,由受捐者将捐款交由慈善机构,专款专用,若捐款有剩余,则由慈善机构安排用于相近的慈善救助。但由于捐款是捐赠者通过不同的途径转给求助者的,总数是多少,难以说清,募捐了多少善款,只能由受捐者说了算。&nbsp&nbsp&nbsp&nbsp是不是大家遇到了困难就无法向社会募捐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在遵守法律的情况下,遇到困难的人至少有三种募捐善款的方式:&nbsp&nbsp&nbsp&nbsp第一,向各级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有募捐资格的慈善机构求助,由他们发起募捐活动,并且,所募捐的善款在这些慈善机构的监督下使用。&nbsp&nbsp&nbsp&nbsp第二,可以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求助,由他们向募捐地民政部门备案后,发起募捐。&nbsp&nbsp&nbsp&nbsp第三,向本单位或所在居(村)民委员会求助,由这些单位在本单位或本社区(村)等特定范围内开展募捐活动。所募得的财产以及使用情况及时公示。&nbsp&nbsp&nbsp&nbsp求助者可以通过网络募捐吗?这是在互联网时代,大家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规定,慈善组织和单独开展募捐活动的组织可以通过公开募捐、协议募捐、网络募捐、建立冠名基金等形式开展募捐活动。这就意味着,遵守法律的网络募捐是允许的,我市各级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宁波市善园公益基金会等公募基金会可以通过网络募捐,但个人则不能通过网络募捐。&nbsp&nbsp&nbsp&nbsp相关链接&nbsp&nbsp&nbsp&nbsp首部《慈善法》今年9月1日起实施&nbsp&nbsp&nbsp&nbsp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慈善法》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后,我市所有慈善行为将依照《慈善法》规范。&nbsp&nbsp&nbsp&nbsp慈善组织如何管理?&nbsp&nbsp&nbsp&nbsp《慈善法》规定,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以前对三类组织的登记采取双重管理模式,成立时需要先后经过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将来大部分慈善组织可以直接登记,这也是贯彻简政放权、下放行政审批的改革要求。&nbsp&nbsp&nbsp&nbsp网络募捐如何发布?&nbsp&nbsp&nbsp&nbsp《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应在民政部门统一或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也可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这是否意味着,在网络上发起个人求助的行为从此被禁止?&nbsp&nbsp&nbsp&nbsp对此,有专家指出,首先要分清,个人求助和个人募捐不是一回事。所谓个人求助,是本人或本人的亲戚遇到困难,而向他人发出求助信息,其性质是为己而非公益的,不属于慈善募捐,因而不在此次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但如果是个人为不认识的他人募捐,即个人募捐,则属于此次法律限制的范围,个人必须与有资质的慈善组织合作,才能发起募捐行为。&nbsp&nbsp&nbsp&nbsp善款使用如何监管?&nbsp&nbsp&nbsp&nbsp按照《慈善法》,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杨静雅)&nbsp&nbsp&nbsp&nbsp编辑点评&nbsp&nbsp&nbsp&nbsp法治让爱心更持久&nbsp&nbsp&nbsp&nbsp近年来,利用网络发动募捐成为慈善业态的新趋势,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上经常被各类求助募捐的信息刷屏,在捐款速度和金额上都创造一次又一次的奇迹,让需要帮助的群体得到了及时的救助。然而,也有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的虚拟性施行募捐诈骗的行为,让爱心人士痛感自己的善心“受了伤”,这不仅消耗了市民对于慈善活动的信心和热情,也严重影响了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nbsp&nbsp&nbsp&nbsp慈善本是一种无私的自发行为,当发展为社会的一项事业时,则需要一定的机制保障其在有序的轨道内正常运行。不久前出台的我国首部《慈善法》,明确界定了慈善活动,而且严格规范了慈善组织的设立、运营、慈善财产的来源和使用、慈善服务等方面,还细化了慈善事业发展的相关措施,让慈善事业正式步入了法治化的时代。慈善法的出台,对于我国的慈善活动与事业发展是一个良好的起点,净化了奉献爱心的社会环境。有效地遏制某些慈善活动与事业的“野蛮生长”,在尽快落实好慈善法的基础上,在现实操作上需要社会多方力量的共同努力。记者杨静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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