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手术其他人签字患者合同非本人签字不认可

手术前患者自己签字可以手术吗
手术前患者自己签字可以手术吗
09-09-30 &匿名提问
1、手术风险分两种,一种是人力所不能对抗的固有的医疗风险,比如麻醉失败之类,那个确实不该由医院承担责任,碰上了只能算天灾。2、另一种就是医院的医疗事故之类,即由于医院的过错而不必要地引发的损失,这个当然由医院承担责任了。即使你手术前签了医院无责的承诺,医院也不能拿它当护身符。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这种完全免责条款是无效条款。 不一定要做手术,严重的话一定要做。 什么是慢性阑尾炎 慢性阑尾炎的确诊有时相当困难,国内统计慢性阑尾炎手术后症状未见减轻者高达35%,其主要原因是诊断上的错误。大多数病人慢性阑尾炎的临床表现、病理诊断和手术的效果三者完全一致的,慢性阑尾炎在临床上是一个独立的疾病。 什么原因引起慢性阑尾炎 (1)原发性慢性阑尾炎:其特点为起病隐匿,症状发展缓慢,病程持续较长,几个月到几年。病初无急性发作史,病程中也无反复急性发作的现象。 (2)继发性慢性阑尾炎:特点是首次急性阑尾炎发病后,经非手术治疗而愈或自行缓解,其后遗留有临床症状,久治不愈,病程中可再次或多次急性发作。 慢性阑尾炎有什么症状 (1)腹部疼痛:主要位于右下腹部,其特点是间断性隐痛或胀痛,时重时轻,部位比较固定。多数病人在饱餐,运动和长期站立后,诱发腹痛发生。病程中可能有急性阑尾炎的发作。 (2)胃肠道反应:病人常觉轻重不等的消化不良、胃纳不佳。病程较长者可出现消瘦、体重下降。一般无恶心和呕吐,也无腹胀,但老年病人可伴有便秘。 (3)腹部压痛:压痛是唯一的体征,主要位于右下腹部,一般范围较小,位置恒定,重压时才能出现。无肌紧张和反跳痛,一般无腹部包块,但有时可触到胀气的盲肠。 (4)间接体征:各种特定的压痛点如麦氏点、兰氏点及腰大肌征、罗氏征,在慢性阑尾炎的诊断中无意义。 慢性阑尾炎需要做哪些检查 胃肠钡透和纤维结镜检查有一定帮助。回盲部钡透如出现显示的阑尾有压痛、阑尾呈分节状、阑尾腔内的钡剂排空时间延长及阑尾未显影等,均为慢性阑尾炎的特征。 纤维结肠镜可直接观察阑尾的开口及其周围的粘膜的变化和活检,尚可对阑尾腔进行造影,对鉴别诊断有一定意义。 如何治疗 手术治疗是唯一有效的方法,但在决定行阑尾切除术时应特别慎重。 (1)慢性阑尾炎确诊后,原则上应手术治疗,切除病理性阑尾,特别是有急性发作史的病人,更应及时手术。对诊断可疑的病人或有严重并存病的高龄病人,应暂行非手术治疗,在门诊追踪观察。 (2)手术中如发现阑尾外观基本正常,不能轻易只切除阑尾后关腹,应仔细检查阑尾附近的组织和器官如回盲部,回肠末段一米,小肠系膜及其淋巴结。女性病人还应仔细探查盆腔及附件,以防误诊和漏诊。 (3)手术后应对每一个病人进行一段时间的随访,以了解切除阑尾后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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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童候诊痛苦躺地无人让,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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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给王峰的书面回复 记者 苑菲菲 摄产妇在另一家医院的最后一次孕检结果显示胎儿正常 记者 苑菲菲 摄  本报记者 苑菲菲  进入产房看到的不是啼哭声不绝的孩子,而是全身插满管子的死婴,产妇挂着吊瓶昏迷在病床上,这个情景成了胶南市黄山镇王峰(化名)一家的噩梦。孕妇送到医院前的产检显示一切正常,为何生出的孩子却是死婴?医院解释说,是产房查体的时候没有听到胎儿心跳,孩子可能已经胎死腹中。25日上午,带着满腹疑问,王峰与院方又一次进行了对话。  刚出生的孩子是死婴  2月16日零时30分,王峰从胶南市黄山镇开车将即将生产的妻子吕芳(化名)送到了胶南市人民医院妇产科。在进行了简单的体温检测后,吕芳在家人的搀扶下到了产房。吕芳说,直到进入产房前,她仍感到腹中胎儿在踢她。大约一个小时之后,一名大夫出来向王峰宣布:孩子已经死亡。  冲进产房,王峰看到了让他一直无法释怀的一幕。妻子昏迷在手术台上,胳膊上还打着吊瓶,而刚出生的孩子全身插满管子躺在一旁。“当时发现孩子没气时我都懵了,可妻子的情况不允许我伤心,我要求大夫先全力救治大人。”天亮后,王峰找到妇产科医生质问孩子的死因,对方未做出正面回复。王峰说,此后他多次找医院讨说法,起初医院还承认院方有错,但后来又否认。直到3月17日,他才收到医院一份书面答复,称孩子在出生之前已无心跳,院方已尽到告知义务,在整个治疗过程中无过错。而医院医务室一刘姓副主任则称,院方从头到尾未承认过自身有责任。  家属在门外,医生催产妇签字  在胶南市人民医院出具的这张《关于吕芳纠纷的书面答复》中,院方称“孕妇入院前自觉胎动减少1天……产房查体未听到胎儿心跳……告知孕妇本人听不到胎心,孩子可能胎死宫中……病历中已明确记载,孕妇已签字确定”。  对于《答复》上的不少内容,吕芳并不认可。孩子是顺产,生产时没打麻药,手术台上的她疼得难受,医生拿着几张纸让她签字时,她还要求医生找丈夫王峰。但对方告诉她,家属不在产房外。因大夫催得很急,吕芳就签了她和丈夫的名字,但她甚至不知道签的是什么单子。  对于医生说家属不在外面的说法,王峰十分恼火,认为他和父母都在产房外,不可能找不到家属。但是更让他不能理解的是,自去年5月至今年1月25日,吕芳在青岛某妇产医院进行的6次孕检,结果均显示胎儿正常,怎么生产前胎儿就成了死胎?  既然检查发现胎儿有危险,为何医生接生过程中出来要卫生纸的时候不告诉家属?25日上午,在胶南市人民医院院长办公室,王峰激动地质问院长丁宝国。“我们的医生认为已经告诉产妇,不需要再通知其他家属了。”丁宝国说,产妇是第一知情人,且她当时神智清醒,有民事行为能力,完全可以在病历上签字。丁宝国强调,医院在该医疗纠纷中没有责任,若患者家属认为医院有责,可以走法律途径解决。  27日下午,记者咨询山东华鲁律师事务所隋思玉律师后也了解到,医院在紧急情况下的确可以直接告知患者而不是其家属,像吕芳遇到的这种情况,的确可以直接让她签字。“走法律途径恐怕得好几年,我们怎么能拖得起?孩子现在还冻在医院冰柜里,就让他这么不明不白地没了吗?”王峰实在很难接受这样的答复。  家属可申请尸检  胶南市人民医院负责处理此次纠纷的闫姓医务人员告诉记者, 他看过吕芳病历,胎儿在母亲腹中时就被脐带缠绕住了脖子,虽然此前产妇孕检正常,但不能排除生产前胎儿出现窒息的情况。“现在只能通过做尸体鉴定,  来确定胎儿的死因。”  记者从青岛市卫生局了解到,患者家属可向胶南市卫生局申请进行尸检,申请将提交至青岛市卫生局,由青岛市卫生局指定具有尸检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王峰说,他会尽快和家人商议,向卫生部门提出尸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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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任仲发医院可不可以为紧急手术代签字?
导读:  卫生部近日出台的新《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的寥寥数语,却一石激起千层浪,其明确指出:“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
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
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
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卫生部近台的新《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的寥寥数语,却一石激起千层浪,其明确指出:“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医生、百姓各有顾虑北京天坛医院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脑科表示,这项规定从操作上来讲对患者是有好处的,以前确实出现过没有人签字医生不敢动手术的例子。但这条规定对医生来讲并不有利,因为医生会担心做了好事反而出现意外,被患者家属要求承担责任。不少民众对《规范》十分谨慎。从事教育行业的林小姐表示,尽管国家出台此项规范是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但在具体做法上,普通百姓还有很多顾虑。“在可以保守治疗的情况下,医院是否会直接签字手术?医生会不会滥用权利牟利?这些我们都需要有明确说法,也就是要界定手术的必要性。”江苏省大丰市第二人民医院副主任琴说:“这项规范更多是站在患者立场上考虑的,体现了生命的原则,如果做得好,是能让百姓称赞的事情。但也有对医生不利的因素,在生命危急情况下做的手术风险较高,有些老百姓不了解手术情况,如果患者由于自身身体原因在术中出现意外,家属反而可能责怪医生。这样就会好事变坏事,对院方不利。”而在某公关公司工作的魏先生则担忧这样的规定会使得患者和家属更加没有知情权,“如果手术出现意外,品德差的医生有可能推卸责任,将医生的责任问题转嫁到患者的身体状况上去,而患者家属无法追究医生责任。”代签有标准和条件细读新规,医生仍不能明确什么情况下医院需要“代签字”对患者进行手术。上述天坛医院那位就认为,到底什么情况算紧急情况?多长时间内家属无法到达算无人签字?医生如何界定患者情况属于危急?如果“家属拒签”算不算此类情况?这些“模糊地带”都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和界定。很多人认为这项规范会导致医生权力过大,从而会导致过度医疗行为产生。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郑雪倩表示,这项《规范》规定的是“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的负责人签字”,不是医生个人签字,是由医院承担法人责任,那么医疗机构就必须认真对待,负责人签字前会组织会诊或者通过专科上级医生判断后,从而决定患者是否亟须手术和进行特殊处置。是否需要代签字做紧急手术,郑雪倩认为最少有4项标准:患者处在危急状态;医生计划采取的措施是对患者有抢救价值的治疗方案;是相对唯一、不可替代的方法;情况具有急迫性、没有等待家属的时间。“在什么情况下,需要采取什么样的措施,都是有其行业标准的,必须具备相应的指标,才能进行相应的操作,患者和家属不必太过担心。”同时,她也认为,过度医疗的行为容易发生在一般疾病就诊时,比如进行不必要CT检查或者开些进口药,但在紧急抢救的时候,不会有太多过度医疗的行为。因为在比较危急的情况下,为了保证患者生命安全,很多措施都是不得不做的。郑雪倩说:“医院代签字并不意味着患者和家属就失去了知情权。如果患者家属对医生采取的措施过程存在疑问,可以要求复印或封存病历,事后仍然可以申请鉴定。如果在抢救过程中出现了医疗过失用错药、切错部位等,导致患者出现医疗损害后果属于医生责任的情况,医生还是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责任。”呼吁引入第三方监管“从医院和医生角度来说,救死扶伤是责任,‘医院代签’这一规范给予他们权利,使他们在抢救时的抉择权有了法律层面上的保障。”一位不愿意公开身份的医院负责人肯定这一规范的同时又坦言称,“新规的出台,医院的压力和风险自然将会增大。由此带来的医疗费用和医疗风险就成了一个问题,对此,还应及时出台配套措施来保障。”琴指出:“在医患关系比较紧张的今天,建议引入第三方监管体系,站在公正立场上事实,证明当时只能采取代签字进行手术的方式,或者用影像记录整个手术过程,为之后可能引起的医患纠纷留下证据。”郑雪倩对此表示赞同,她介绍说:“国外有些医院已经开始实行手术谈话记录,就是将医生和患者及家属的谈话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保存下来。在目前医患关系紧张,互相不信任的情况下,我主张留下真实记录,有条件的地方完全可以这样做。”但是,每一例病例都引入第三方监管也许不太现实,在采访中,无论是普通百姓还是医务工作者都表示,这项规范要想真正实现其价值,还需要所有医生有对患者的高度责任心。“医患关系的改善,靠的不仅仅是医德,更需要全社会的合力,是一个综合治理的过程。”郑雪倩在采访中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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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未经同意切除女子输卵管 伪造其签名
09:40:15 责任编辑:俞非鱼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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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外孕做手术,医院在没打招呼的情况下就把输卵管切除,南京溧水市民胡蓉蓉找医院协商不成,将医院告上法庭。医院称术前术后曾与患者沟通,并有患者签名,但患者称签名非自己所签。经笔迹鉴定,该签名系伪造。近日,法院判决医院赔偿胡蓉蓉各项损失8万余元。
&&& 这有你的签字。你们伪造我的签字。张叶绘
&&& 患者:医院未经同意切了我的输卵管
&&& 2010年8月,胡蓉蓉发现自己身体有些异样,该来的&大姨妈&迟迟不来,继而又出现了阴道出血的症状。胡蓉蓉非常担心,便于当年9月15日下午到医院就诊。医院检查后,认为宫外孕的可能性较大,随时会有大出血的危险,建议胡蓉蓉赶紧住院,进行剖腹探查。医生与胡蓉蓉沟通病情后,胡蓉蓉表示了解病情,要求手术。当日,双方达成妇科手术协议书与医患沟通备忘录,随后,医院对胡蓉蓉进行了手术。手术中,医生发现胡蓉蓉右侧输卵管增粗,伞端血块堵塞,左侧卵巢增大,便切除了胡蓉蓉的右侧输卵管及左侧附件。9月27日晚,因胡蓉蓉手术伤口开裂,医生对胡蓉蓉进行了二次缝合。
&&& 胡蓉蓉称,直到这时,她和家人才知道,在9月15日的手术中,她的右侧输卵管、左侧附件被切除。对此,她和家人都异常气愤,便找医院讨说法。但医院坚称全过程都符合医疗规范,没有任何过错。因双方争执不下,医院找到当地人民调解中心,协调双方的矛盾,但最终因为赔偿数额问题没有达成协议,胡蓉蓉一方要求赔8万元,但医院只同意赔一两万。胡蓉蓉随后将医院告上法院,认为医院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手术错误,给自己身心造成巨大伤害。&我想生二胎。到现在我还没有办出院手续,我的医疗卡还在医院。&在诉状中,胡蓉蓉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201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补偿金、精神伤害抚慰金等费用(待鉴定后确定具体数额)以及诉讼费用。
&&& 司法鉴定:医院在备忘录上伪造患者签名
&&& 对于胡蓉蓉的诉请,医院答辩称,对胡蓉蓉相关器官的切除是因为其器官发生病变,并非医生在术中错误行为造成的不应有的损害后果。医院在术前充分进行了告知,并征得胡蓉蓉同意,术中与其家属进行沟通,术后又与胡蓉蓉沟通并由其本人签字确认。对胡蓉蓉的全部诊治过程均符合医疗规范,无任何错误,且没有造成任何不利后果,胡蓉蓉也健康出院。为证明自己的说法,医院提交了病案资料、妇科手术协议书以及医患沟通备忘录。至此,一切证据都倾向于支持医院的说法,胡蓉蓉处于非常不利的局面。但是,其中的一份证据,导致整个局面出现了非常大的转机。这份证据,就是9月16日的医患沟通备忘录。这份备忘录载明,医生交代了病情,胡蓉蓉表示了解并签名确认。但对这份证据的真实性,胡蓉蓉不认可,她说,备忘录上的签名不是她本人所签,是医院伪造的。对此,医院却坚称是胡蓉蓉本人的签名。
&&& 为了弄清事实,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笔迹鉴定,得出的结论是:&胡蓉蓉&签名字迹与样本字迹倾向认为不是同一人所写。这一结论意味着备忘录上胡蓉蓉的签名系医院方伪造。对此份鉴定结论,医院方表示不认可,&胡蓉蓉对9月16日的签字不认可,对之前的手术签字她都认可的。委托鉴定的是9月16日的签字,胡蓉蓉的检材是她自己提供的,没有对9月15日、9月16日的签字进行比对。因为胡蓉蓉在9月15日的签字是术前的,是坐在办公桌上的签字,而9月16日的签字是在手术后睡在病床上书写的,两次签字的环境姿势不一样,也会导致两次签名的区别。我们的诊疗过程没有任何过错,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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