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本科学历能考香港执业中医师考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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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下调MLF利率至新低 降息是否临近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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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一场奢侈品牌展示秀在省会文化大剧院举行,来自中外的20名模特身穿泳装,展示价值不菲的奢侈品牌皮包,与此同时4名国粹京剧中的花旦和武生也盛装登场,与美女模特同台秀,通过中西文化的对比和时空穿越,展示别样T台文化。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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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览版权信息执业医师考试,卫生局不认98年电大毕业证。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报考执业医师考试,卫生局认98电大毕业证没用,不给办考试报名咋办。1
有医师执业许可证没在手也沒考试等罒年后卫生局开个介绍信说在换执照是非法行医吗
做监定时医方沒提交任向材料做岀鉴定有法律效力吗
初三毕业生毕业考试主科有3~5 门诊不及格能否领到初中毕业证?如果没有毕业证,那么以后怎么办?还能职中吗?
改变执业地点满两年未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变更的,会取消医师执业资格吗
你好!我今年3月15号报考了执业助理医师考试 也交了所需要的材料 可3月27号市卫生局办公人员给我打电话说我报考时添的单位与复印件不附 我就跟他说其实根本不是这样 我们去年报考时也是这样的 因为在第一步自己先网上报名时有一项是添所在单位 这个不能添只是国家把各个医院名编辑好了让自己选 可我们医院在网上显示的名是牡丹江市铁岭医院 而医院的章是牡丹江市铁岭镇医院 但只要选择了网上显示的名代号完全正确的就显示了 后来他就让我带着医院的章去盖上 我第二天去了他们审核的...
今年3月份报考执业助理医师并送交和去年报考时一样的材料 10天后市卫生局审核人员给我打电话说缺材料 可我第二天去他们审核办事处 那个办事人员却说我的全部材料没问题 我就走了可到今天也就是6月29号才接到通知说我没有考试资格让我把材料拿回来 我该怎么办
农村卫生人员通过学历教育取得助理医师,5年后能否考执业医师。
我是国家正规执业医师单位却不用、不让行医;而没有医师资质的人员在我院行医却大摇大摆!举报卫生行政部门也没有用,这事该谁来管,医师的合法权益谁来维护?国家执业医师法谁来维护?请问电大的大专学历可以报考执业药师不? -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 爱爱医医学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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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电大的大专学历可以报考执业药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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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电大的大专学历可以报考执业药师不?
学历是国家教育部认定的
请问你是医学类或与医学类相关专业的吗?工作年限够五年了没有呀?
执业药师考试政策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控制,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及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内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的范围。
 第三条 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执业药师英文译名为:Licensed Pharmacist
 第四条 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均应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并以此作为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必备条件之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作出明确规定并进行检查。
 第五条 人事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全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试
  第六条 执业药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建立试题库及考试命题工作。
  第八条 人事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三)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四)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第十条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一条 执业药师资格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资格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注册机构。人事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对执业药师注册工作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十二条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经注册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经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药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第十四条 经批准注册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注册情况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同时发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注册证》,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执业范围应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须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再次注册者,除须符合第十三条的规定外,还须有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机构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取消执业资格处分的。
  (四)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
  凡注销注册的,由所在省(区、市)的注册机构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公告。
第四章 职责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以对药品质量负责、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
  第十九条 执业药师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的各项法规及政策。执业药师对违反《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的行为或决定,有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并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条 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参与制定、实施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及对本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监督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治疗药物的监测及药品疗效的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
第五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二条 执业药师需努力专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最新医药信息,保持较高的专业水平。
  第二十三条 执业药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组织拟定、审批继续教育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地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实施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执业药师培训机构承担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条 执业药师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执业药师接受继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在证书上登记盖章,并以此作为再次注册的依据。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对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单位,应限期配备,逾期将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已在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工作,但尚未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人员,要进行强化培训,限期达到要求。对经过培训仍不能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者,必须调离岗位。
  第二十八条 对涂改、伪造或以虚假和不正当手段获取《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执业药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发证机构应收回证书,取消其执业药师资格,注销注册。并对直接责任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直至送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执业药师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所在单位须如实上报,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处分。注册机构对执业药师所受处分,应及时记录在其《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备注《执业情况纪录》栏内。
  第三十条 执业药师在执业期间违反《药品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对在关键岗位工作且业绩突出的执业药师,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三条 人事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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