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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透析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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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省内血透病人在异地血透可以报销吗收藏
我父亲退休在家,今年三月开始血透,每周三次,他和弟生活一起,我嫁在外地想每年带他到我居住的城市呆个几个月,让老人换换心情,但是不清楚血透病人在异地怎么办理医保血透相关手续。希望有知道的朋友告知,谢谢!个人觉得血透病人长期在一个地方也会厌倦的,真的希望国家能有政策可以让血透病人外出也无后顾之忧
我就是异地报销的,你得先去当地医院开好转诊单,再到你们当地找大型医院挂床就可以了。
好的,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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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阳市人社局关于转发《宜昌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当人社发〔2013〕21号)
发布日期:
各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门诊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患者门诊医疗负担,规范我市门诊慢性病管理,现将《宜昌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宜人社发〔2013〕37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定点的问题:原已审批纳入门诊慢性病管理的参保人员参照宜人社发〔2013〕37号文件执行。后续申报纳入门诊慢性病管理的参保人员按以下要求执行:特殊慢性病定点当阳市内二级医疗机构,结核病定点当阳市人民医院,重性精神病定点当阳市精神病医院,其它普通慢性病按照“就近就医”的原则定点市内一级医疗机构。
  二、关于定额的问题:职工医疗保险慢性病暂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遵照当劳社发〔2009〕10号文件和宜人社发〔2013〕37号文件标准执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慢性病按宜人社发〔2013〕37号文件标准执行。当劳社发〔2009〕10号定额标准见附件3。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宜昌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门诊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患者门诊医疗负担,根据《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规范管理的意见》(鄂人社发〔2012〕60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宜昌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分为普通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两类。普通慢性病有恶性肿瘤保守治疗、高血压(极高危)、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重性精神病、血友病、帕金森病、帕金森综合征、类风湿关节炎、脑血管病致瘫、慢性阻塞性肺病、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功能不全、系统性硬化病、干燥综合征、结核病、慢性重型肝炎抗病毒治疗、肝硬化等十九种;特殊慢性病有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青少年生长激素缺乏症(限城镇居民)、血友病输血或注射凝血因子治疗等五种。
  第三条& 门诊慢性病的办理
  (一)申请。符合上述病种的患者需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异地安置人员直接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申请时需提供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级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诊断依据(各种检查报告单、出院小结、病历等)及所申办病种近半年的诊治资料(各县市、夷陵区提供当地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治资料)。申办资料为门诊资料的,必须提供原件;申办资料为住院资料或门诊资料已归入医院病案管理的,可提供复印件,但必须标明病案号并加盖经治医院公章。
  高血压(极高危)、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帕金森病、帕金森综合征、类风湿关节炎、脑血管病致瘫、慢性阻塞性肺病、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功能不全、系统性硬化病、干燥综合征、肝硬化等十五个病种于每年5月和11月向定点医疗机构(异地人员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其余病种确诊后即可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异地人员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接受申请的定点医疗机构按“宜昌市门诊慢性病准入标准”(附件1)初审汇总后报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二)审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6月和12月集中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体检),并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符合标准的纳入门诊慢性病治疗管理范围。
  恶性肿瘤保守治疗、重性精神病、结核病、慢性重型肝炎抗病毒治疗患者提出申请后,医院负责组织本院专家初审,并将符合标准的申办资料于当月25日之前汇总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初审符合标准的人员次月可先行享受待遇。
  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青少年生长激素缺乏症(限城镇居民)、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血友病输血或注射凝血因子治疗患者提出申请时,需一并提供经治医院出具的治疗方案、费用明细及收费标准,由医院组织本院专家初审,并将符合标准的申办资料汇总后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初审符合标准的人员可先行享受待遇。
  对于初审后先行享受待遇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6月和12月集中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复审,并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对于不符合标准的,终止其先行享受的门诊慢性病待遇。
  第四条& 评审结束后,在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的参保人员,由定点医疗机构告知评审结果;直接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的参保人员,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告知评审结果。经审批符合标准的门诊慢性病患者实行定点、定额、定项、定量管理:
  定点:患者必须在所申请的医疗机构就诊治疗,一年内不得变更。一年内因特殊情况需变更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的,须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经审批变更后一年内不能再次变更。
  定额:普通慢性病按病种实行医疗总费用定额标准(附件2)。当月定额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不结转使用。患两种以上符合标准的病种,在定额标准高的病种基础上增加另外病种定额标准的一半。
  定项:统筹基金支付与规定病种直接相关且符合《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宜昌市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规定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目录外或与病种不相关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定量:患者须定量开药,一次处方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用量。若患者要求超量开药,超量部分由患者自行承担。
  第五条&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以自然年度计算)符合规定的费用,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75%(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除外);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50%,低保对象在惠民医疗机构及转诊医院减免优惠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50%(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除外);在一个保险年度内,门诊慢性病医疗费与住院医疗费合并计算,执行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第六条& 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抗排异药物(限免疫抑制剂、抗凝剂)、辅助用药(限百令胶囊)、药物治疗期间检查(限肝、肾功能、血尿常规、药物浓度检测)、器官移植后并发症的治疗(限高血压、肝肾功能损害、高血糖、高血脂)。符合规定的费用,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80%;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60%。
  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血液净化(血液透析、腹膜透析任选一种)、重症尿毒症并发症的治疗药品(限高血压、严重贫血、骨病、低蛋白血症)、相关检查(限肝、肾功能、血尿常规),及每半年一次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测定(HBsAg)、丙型肝炎抗体测定(Anti-HCV),每一年一次人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测定(Anti-HIV)、梅毒螺旋体特异抗体测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透析费用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90%,纳入支付范围治疗并发症的药品费用及相关检查费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80%。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费用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60%。
  结核病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胸部X线、痰涂片、血、尿常规、肝肾功能检查以及普通护肝药物。
  慢性重型肝炎抗病毒治疗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口服抗病毒药物、肝功能和肝炎病毒相关检查、肝脏B超。
  第七条& 结核病参保患者初诊享受6个月、复诊享受8个月门诊慢性病待遇。脑血管病致瘫患者门诊慢性病待遇满6个月后自动终止,再次急性发作者可在缓解后重新申请。慢性重型肝炎抗病毒治疗患者门诊慢性病待遇满12个月后自动终止,若治疗后病情仍然符合申办标准的可在终止前再次申请。青少年生长激素缺乏症患者待遇满12个月后,需重新提交申办资料(骨骺线影像学检查)参与评审,评审符合标准的可继续享受待遇。
  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因病情加重需住院治疗的,自入院之日起门诊慢性病待遇终止,出院15日后方可恢复(以出院带药15日量计算)。重复享受待遇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因其他疾病住院的,规定病种的门诊待遇可不终止,但住院期间不得重复使用治疗规定病种的药品。
  第八条& 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的门诊慢性病费用,需提供社会保障卡、发票原件、门诊病历、复式处方副方、用药明细等相关资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当年发生的费用参保人员应在次年1月底前申请办理,逾期未报影响其他待遇的,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
  第九条 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若参保类型变更,其门诊慢性病可不重新申办,待遇享受时间按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经办机构应结合门诊慢性病病种特点,定期对已办理门诊慢性病的人员进行复审,对治疗后病情明显变化或治疗方案重大调整的,可进行年审或重新鉴定。
  第十一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必须保证上报材料的真实性,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不定期检查,对申办、评审或接诊中弄虚作假的医疗机构,取消其门诊慢性病定点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对违反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的医务人员,暂停或终止其医疗保险服务资格;对鉴定中弄虚作假的参评专家,取消其专家资格,并限制其为医保病人看病权限;对评审中以权谋私的工作人员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以及其他手段骗取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调整〈宜昌市市直及城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严重慢性疾病门诊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劳社发〔号)、《宜昌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门诊治疗管理暂行办法》(宜劳社发〔2008〕65号)、《关于将结核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严重慢性疾病门诊治疗管理的通知》(宜劳社发〔2009〕72号)、《关于调整&宜昌市市直及城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严重慢性疾病门诊治疗管理办法&和&宜昌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门诊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宜人社发〔2012〕31号)和《关于将恶性肿瘤放化疗、血友病和青少年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门诊治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支付范围的通知》(宜人社发〔2012〕85号)同时废止。施行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宜昌市门诊慢性病准入标准
  2.宜昌市门诊慢性病医疗费定额表
当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电话(传真):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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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在生活中,尿毒症被人们称为“第二癌症”,在众多的肾脏科疾病当中,尿毒症算得上是比较严重的一种,尿毒症给人们的生活和健康带来了极大的威胁。那么,尿毒症透析能报销多少?透析一次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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