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意外伤害险医疗保险a1999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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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条款
[导读]:自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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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订立
  &平安附加无忧(A)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合同生效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1.3保险对象
  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见7.1)或公费医疗保障的人群可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4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7.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您与我们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同时包含附加无忧合同,且您申请解除该附加伤害保险合同,则必须申请将本附加险合同同时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主险合同继续有效,我们会在收到解除本附加险合同申请书之日将已收取的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按约定退还方式(见7.3)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
  1.5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申请续保,我们将按照以下约定续保本附加险合同:
  自您首次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起,或自您非连续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起,每5年为一保证续保期间。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我们按续保时年龄、职业类别收取相应的保障成本后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但若于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自动不再接受续保:
  (1)被保险人续保时年满65周岁(见7.4);
  (2)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或中止。
  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我们会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如果我们审核同意续保,在此后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我们继续收取保障成本后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除上述自动不再续保情形以外我们不接受续保的,我们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医疗费用-100元
特定轻症保障
基本保额*0.2
医疗费用-100元
实际床位费用
身故/残疾保障
特定轻症保障
基本保额*0.3
身故/残疾保障
身故/残疾保障
--元*给付比例
实际医疗费用*80%
日额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3)
身故/残疾保障
交通意外保障
基本保额*0.20元~基本保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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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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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4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如何收取保障成本
  4.1保障成本
  (1)保障成本
  我们对本附加险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保障成本,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必须随主险合同的保障成本一起收取。本附加险合同年保障成本根据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年龄及职业类别决定。每千元基本保险金额应收取的年保障成本见附表。
  (2)保障成本的收取
  在每月保障成本收取日,我们按照当日至下月保障成本收取日前一日的实际天数收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每日的保障成本为年保障成本的1/365。如果有欠交的保障成本,我们也同时收取。保障成本收取方式与主险合同的保障成本收取方式相同。
  4.2宽限期
  附加了本附加险合同后,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宽限期按照以下约定确定。
  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在每月保障成本收取日零时如果主险合同的保单价值(见7.20)不足以同时支付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则自该保障成本收取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障成本。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主险合同保险费,则我们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4.3保障成本调整
  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每千元基本保险金额年保障成本的权利。
  我们将根据本附加险合同计算每千元基本保险金额年保障成本所用的计算基础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决定年保障成本是否调整。本附加险合同年保障成本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年保障成本的调整并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每月收取的保障成本将按调整后的年保障成本计算,年保障成本调整前我们已经收取的保障成本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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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如何?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A)如何?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A)
  适用年龄:28天至64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医疗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保障项目和金额
意外医疗10000元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10000元
意外医疗10000元
意外医疗10000元
意外伤害医疗10000元
意外医疗10000元
意外医疗10000元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10000元
意外医疗2.0万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10.0万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4)并进行治疗,我们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年度保险金额为限。
  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在保险金额的限额内对剩余部分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条款
  (平保寿发[2010]30号,2010年3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订立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合同生效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1.3保险对象
  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见7.1)或公费医疗保障的人群可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4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7.2)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至64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1.5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7.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您与我们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同时包含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且您申请解除该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则必须申请将本附加险合同同时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6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申请续保,我们将按照以下约定续保本附加险合同:
  自您首次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起,或自您非连续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起,每5年为一保证续保期间。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我们按续保时年龄、职业类别对应的费率收取保险费后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但若于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自动不再接
  受续保:
  (1)被保险人续保时年满65周岁;
  (2)主险合同交费期满或主险合同已办理减额交清;
  (3)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或中止。
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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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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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条款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符合本条款第十二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给付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第六条 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
  (二)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三)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发生上述第四、五条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
  第七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四)释义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六)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其他事项
  第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需要治疗的,应在释义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释义医院就诊的,应在三日内通知保险人,并根据病情及时转入释义医院。若确需转入非释义医院就诊的,应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给予答复,对于保险人同意在非释义医院就诊的,对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附加保险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第十条 被保险人如为境外就医,本项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按照被保险人在国内的保险单签发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
  本附加保险合同涉及的外币与人民币的汇率,以结算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为准。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附加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一)主保险合同终止;
  (二)投保人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
  第十二条
  【医院】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辅助器具费】指购买、安装或修理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
  【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30%)。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慧择保险网无关。慧择保险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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