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四五亩地能不能办可持续林业认证证

林业政策与法规(小四号全)-五星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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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政策与法规(小四号全)
导读:由省级林业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驯养繁殖许可证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提出,应当在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定的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内从事,报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可以由省级人民政
野生动物的,由省级林业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驯养繁殖许可证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根据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实际情况,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同级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动物园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三)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制度
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管理是指对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售、收购、利用等活动的管理。由于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具有财产性,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可能会导致野生动物资源的破坏,因此,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实行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和发展野生动物资源。
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经营利用管理。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禁止在集贸市场上出售、收购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经省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收购驯养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由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经核准登记的单位,不得收购未经批准出售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2.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经营利用管理。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经核准登记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定的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内从事经营利用活动。
出售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狩猎证, 113
并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向核准登记的单位出售,或者在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集贸市场上出售。
3.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的监督。加强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的监督管理,是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具有重要的作用。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四)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运输管理制度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运输管理,是指对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管理活动,其目的是防止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措施之一。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动物园之间因繁殖动物,需要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根据有关规定,凡是未经批准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木材检查站可以有权制止,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野生动物进出口管理制度
野生动物进出口管理,是指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的管理活动,是野生动物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
我国是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活动较多的国家。由于有些野生动物是我国的特有物种,在对外文化交流、展览、动物交换等非贸易活动中也越来越多,这些活动对野生动物资源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国外的野生动物进口到我国,也会对我国的生态环境带来一定的影响。在国际上,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也是非常活跃的,如果不加强管理,就会对保护野生动物产生不利的影响。为了协调 114
国家之间的野生动物贸易,《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贸易作了规定。目前,有150多个国家参加了《公约》。《公约》对三个附录规定的物种的产品贸易作出了禁止或者限制性的规定。《公约》实行进出口管理的野生动植物种约38000多种。根据《公约》规定,附录一所列物种是指受到或者可能受到贸易影响而有灭绝危险的物种;附录二是指目前虽未濒临灭绝,但如对其贸易不严加管理,就可能变成有灭绝危险的物种;附录三是指成员国认为应当进行贸易管理并需要其他成员国协助控制贸易的物种。对这三个附录所列的物种,包括活体、死体或者其任何可辨认的部分或者其衍生物,如果没有取得《公约》规定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各成员国不得进行贸易。《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必须指定全国性的“管理机构”和“科学咨询机构”,管理机构代表成员国发放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科学咨询机构负责在国际贸易中出具无害于该物种或者有关物种生存的证明。《公约》的这些规定,是通过各成员国的国内法律规定来实施的。我国于1998年加入了《公约》,必须履行《公约》规定的国际义务。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对进出口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作了规定。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进出口单位或者个人所在地的省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属于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必须由具有有关商品出口权的单位承担。动物园因交换动物需要进出口野生动物的,国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或者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国务院批准前,应当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另外,法律规定严格限制珍贵、特有野生动物活体的出口,涉及到科学技术保密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日,国务院令第465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条例共28条,自日起施行。这是规范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批、许可的一部专门行政法规,有利于加强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履行《濒危 115
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根据条例第7条规定,进口或者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限制出口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进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具有有效控制措施并符合生态安全要求;(3)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4)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条件。
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生态安全要求和公共利益;(2)来源合法;(3)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4)不属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5)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条件。
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进口或者出口合同;(2)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名称、种类、数量和用途;
(3)活体濒危野生动物装运设施的说明资料;(4)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应当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取得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的进出口批准文件后,应当在批准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2)进出口批准文件;(3)进口或者出口合同。进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出口国(地区)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出口证明材料;出口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进口国(地区)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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