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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医药法(人大版)》各方意见汇总研究报告
《中医药法(人大版)》各方意见汇总研究报告
来源:搜狐网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贵机构已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上网征求意见。经收集阅读整理社会各方反馈意见110条,逐条进行汇总研究分析归纳为3个原则问题和3个技术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我的意见如下,并形成《社会各方意见汇总研究报告》供你们参考。
祝祖国好运,祝中医好运!
注:请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中医药法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日。
人大版《中医药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社会各方意见汇总研究报告
报告人:王锡宁/文
报告时间:日
【王锡宁简介】脑外科医生(西医),曾任苏州国家安全局第1代军用互联网研发小组-负责人,曾任解放军总后卫生部病例分析研究课题组-组长助理,曾任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监测CHQIS课题组-研究员,现任北京大学医院诊疗流程研究课题组-副组长,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独特诊疗技术规范与评价研究”课题组-特约研究员,国家973计划预选题SQ: 生命空间自组织系统研究-首席科学家,兼任中国民间疗法研究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智慧城市论坛专家委员会:智慧医疗专家委员,国际生命物理学论坛专家委员会:生命科学专家委员 ,E-mail:
备注:王锡宁:十年间参与完成卫生部两个重大课题科学研究“中国临床路径管理研究”和“中国医疗质量指标体系研究”,研究成果均已转化为国家标准。2010年参与发改委国家“十二五”卫生行业信息规划设计,是卫生部“医院评审标准”、“临床路径标准”、“医疗质量控制标准”、“新病案首页标准”等一系列重要现行政策草案的幕后执笔人之一。
【报告正文】
三个原则问题:
1、法案名称问题?
法案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草案)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独特理论和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建议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统医药法(简称中医药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传统医药(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独特理论和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修改理由:这是原则问题,宪法中表述为传统医药,因此,应该充分尊重各民族医药独立诉求并与宪法中的表述保持一致。用简称中医药法与国际接轨。
2、科学领导立法?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体健 康,制定本法。
建议修改为: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修改理由1:宪法要求保护传统医药,中医药发展是从宪法获许得到特权。
修改理由2:我们同意立法要有科学依据的观点,这是原则问题。但要尊重一个事实:公众媒体对科学认知水准低于科学家,主流科学家对科学认知水准低于前沿科学家。因此,真理往往在少数人手中,立法者要听取主流科学家意见,立法者更应该优先采纳少数前沿科学家的意见。
修改理由3:权威性的“医学证据金字塔”由加拿大卫生部一个工作组(CTFPHE)1999年提出:医学证据能力从低到高分别是Ⅴ级证据(指专家个人意见)、Ⅳ级证据(指专家委员会意见)、Ⅲ级证据(指观察性病历统计研究)、Ⅱ级证据(指小样本随机对照组(RCT)研究)、Ⅰ级证据(指大样本数据荟萃(Meta)分析研究)。现代西医的主流科学家主要采用Ⅱ级证据(指小样本随机对照组(RCT)研究)——随机对照组研究注重有效性研究(缺陷是完全忽略无效性样本)。前沿科学家从古中医采用证据(不是上千例而是上千年经验积累)主要采用的是顶层Ⅰ级证据(指大样本数据荟萃(Meta)分析研究)——大样本荟萃研究注重有效性和无效性双向研究(正是因为有前沿科学家对中医99%的无效案例和1%的有效案例进行客观大样本双向研究,因此才会有屠呦呦和青蒿素的今天,这是顶层证据能力高于下层证据能力,前沿科学家科学认知水准高于主流科学家科学认知水准的活生生的例子)。科学在不断发展不是僵尸,立法者不要被所谓的“科学家”吓倒,也不要被所谓的“主流科学家”绑架,立法者应该胸怀天下放眼古今,大胆采信少数前沿科学家的意见,勇敢和义不容辞为国家人民谋福利,不辜负祖国人民的重托。
3、西医领导中医?
中医药不能有特权吗?
行业立法需要保持统一性,但是从本质上讲西医和中医不是一个行业,西医诊疗采用工业化(产品流水线作业)模式目的是处置人患的病;中医诊疗采用个性化(个体作业)模式目的是处置患病的人,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健康职能体系,彼此不能互补也不能替代,况且医疗对人的健康只起8%的作用(WTO)。从法理上讲根本不能采用统一的法律行为规范。
西医采用的是医学Ⅱ级证据(指小样本随机对照组(RCT)研究),中医采用的是医学顶层Ⅰ级证据(指大样本数据荟萃(Meta)分析研究),中医的证据能力级别高于西医,因此,西医根本没有资格领导中医,这也是原则问题。
西药主要成分是化合物针对体内病灶靶点产生化学作用,西药只能从工厂生产必需吃入人体涉及人体诊疗权,因此需要司法准入;中药主要成分是混合物针对体内阴阳失衡产生物理作用,中药可以从天然物质获得不必吃入体内涉及人体自愈权,自愈权是生命主权,自愈权是生命体从天然物质方法获取健康的特权,人体从天然物质方法获取健康的特权就像从水、空气、阳光获取健康的特权一样是与生俱来,因为在我国长期以来旧法交织、人体自愈权已经被依法取缔,因此,为中医药立法是保护人体自愈权维护生命主权名正言顺且迫在眉睫。
从人道和伦理讲,一种应用于常见疾病的技术,即使对80%的患者有积极意义,也不应该将这种技术推广到全部患者身上。因为其余的患者不应该为了那些多数患者而放弃生命和健康。因此,医学上真正符合人道精神和医学伦理的是个性治疗研究,也就是要通过更为精准的分析,力争对个别患者制定更符合他的治疗方案,个性化治疗正是中医药实践价值的精髓。因此,西医相比之下落后中医数千年,西医不配领导中医。
请立法者要特别重视这个事实:医疗是患者通往健康之路,也许是必经之路,但肯定不是唯一之路。如果使患者健康还有另一条路可以选择;如果还有一条更安全、有效、廉价且利益患者的健康之路的确存在而向患者隐瞒,或者我们只是听说、或者那只是个案、或者属于非法行医;故意拿患者一生积蓄和生命去表演医疗99%的无效努力是非故意谋财害命,从伦理上已经违背了医者誓言。
美国当前医保改革方案有三大政策目标,一是保护保险服务的消费者,二是给无保险的人提供医疗保险,三是降低医疗保险成本。概括为“全民医保”和“绩效付费”。绩效付费是在法定DRGs(诊断相关分组定额预付款制)付费基础上与医疗质量挂钩,从预付费的定额中扣除因医疗质量缺陷导致的次生医疗费用。绩效付费方案在美国引起医疗界恐慌,因为医疗质量缺陷导致次生医疗费用通常是本病医疗费用的3-5倍,一旦实行医保绩效付费,医疗机构及医药产业链将面临崩溃。绩效付费政策困局凸显出现代西医致命缺陷:只对疾病负责、不对生命负责。所有准入的药物和器械在法律上都允许存在符合统计学规律的致命缺陷,这些合法的缺陷普遍潜藏致命危机又长期受到司法呵护及商业利益驱动,患者被迫要承担一切风险和全部费用,不但会牺牲患者生命,还要占用大量医保资金。因此,绩效付费才会引起美国医疗界恐慌,恐慌是因为现行体制忽然被剥去合理合法外衣,显露出罪恶的动机和不人道的底线。因此,全社会应该深刻检讨西医,立法者应该逐步取缔西医。
为何要立法保护传统医药?
理由1:举国家之力对抗市场无形之手。市场之手被资本驱动,假借科学之名追求金钱至上,打击民族文化自知自信,巧立恶法维护自身权益,这只趋利之手让高价技术方法取代低价技术方法,让赚钱技术方法取代免费技术方法,损害国家人民利益,且个人和机构无法对抗这只手,必需借助国家之手才可抗衡。
理由2:尊重西医药发展规律。西医从临床医学到转化医学,从转化医学到精准医学正在发生根本性变革,这种转变的本质是从工业化诊疗向个性化诊疗模式转变,引发这种转变的原因是医学伦理的觉醒和人道精神的回归。西医诊疗证据来自循证医学研究结果,将一种对多数人有效的诊疗技术依法用于少数无效人群并全额收费是违反医学伦理的不人道行为。因此,诊疗首先要符合医学伦理,然后才是要符合科学原理,西医世界里单纯强调科学性(违背医学伦理)的技术方法已经落伍,个性化诊疗替代工业化诊疗是发展大趋势。
理由3:尊重中医药发展规律。中医药发展规律存在两大优势,首先是个性化诊疗符合医学伦理,其次诊疗证据来自真实世界大数据积累。现代医学的证据体系从底层到顶层依次是:①专家个人经验证据、②专家集体共识证据、③流行病学统计证据、④循证医学对照组证据、⑤真实世界大数据证据。从1层到4层都是关于技术有效性证据(有效性证据的反人道和反伦理应用能够获司法保护与背后的商业趋利因素有关)。只有第5层反映真实世界的顶层证据才是同时关注有效性和无效性双向证据。中医药实践无论成败都具有医学顶层证据价值,中医药实践不在商道趋利重在人道伦理。因此,应该立法保护。
中医能够对生命负责
中医针对生命复杂系统进行整体诊疗干预,有三个基本特征:①整体诊断是“司外揣内”为特征(非侵入性),②整体治疗是“调理阴阳平衡”为特征(非对抗性),③整体干预是以个体基于经验传承和积累独立完成(非工业化依赖,个人对结果负责)。中医整体诊疗干预手段的出发点是:“对生命负责”。因此,“对生命负责”是中医整体诊疗干预手段的关键优势所在,中医整体诊疗干预手段三非特性(非侵入、非对抗、非工业化依赖)相对西医诊疗手段(无人对结果负责)安全性更高,因此,更人道和更有能力对生命负责。
三个技术问题:
1、中医药政出多门?
第五条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建议修改为:第五条国务院下设中医部统一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中医局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中医是国家大健康战略的核心资源,中医是捍卫人民生命主权的国防力量,发展中医是一项系统工程,建议人大通过立法设立“ 中医部”——从卫生部、教育部和科技部彻底收回中医的发展权、教育权和科研权,巩固集成人民生命主权。 这是先烈和先辈们前仆后继用生命和鲜血书写的生前遗愿,这是一个长期协助卫生部进行西医医疗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起草《国家医疗质量安全监测大数据研究报告》执笔人)对西医诊疗模式存在致命缺陷有深刻洞察警觉(可遇不可求的知情者)的西医大夫王锡宁向人大提交的《建议血书》,这是人大各位立法者的历史责任和神圣使命。请立法者站在国家民族的立场上,对历史负责,审慎行事鼎力促成!
特别说明:《中医药法》事关国家民族繁荣昌盛,一部如此重要大法案让隶属卫生部的二级机构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起草,起草者怎么敢公开提议成立“国家中医部”?明知中医药发展必需克服政出多门的弊端,必需成立统一的“国家中医部”,如此岂不是要犯上作乱对卫生部造反吗?因此,只有通过全国人大才有可能设立“中医部”彻底解决中医药管理的“政出多门”法规弊端。
成立国家中医部先烈遗愿:这是一个为中华民族的生死存亡,进行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流过血,负过伤的老战士;一个为中医药事业奋斗了大半生的老中医;一个不愿看到中华民族文化科学瑰宝--中医药学失落的中国人寄与厚望的!吕炳奎先烈遗愿!
成立国家中医部先烈遗愿:这是长期从事中医药发展战略研究,作为《中医药发展战略研究总报告》该课题组的负责人,国家科技信息中心研究员贾谦先生的生前遗愿!
成立国家中医部先烈遗愿:李可先生是我国当代中医界独具特色的临床大家之一。半个世纪以来,他致力于中医临床与研究,尤擅长以重剂救治重危急症,才识超绝,医术精湛,并自拟处方三十多首。成立国家中医部是李可老中医生前遗愿!
2、遵循中医药自身规律?
中医药自身最根本的规律是个性化诊疗包括,行医者个体化和处置方法个体化。个性化诊疗服务模式符合医学伦理,不符合工业化生产要求,也不符合商业资本盈利的目的。因此,立法者会遭遇社会利益集团广泛阻力。立法者应该为维护国家人民的根本利益勇敢顶住压力。
个性化服务:行医者资质认证应该采用能力点深度优先原则,与《执业医师
法》的知识面宽度优先认证原则有冲突。
个性化服务:行医者一定是个人,不能是医院,更不能是一条自动化生产流水
线。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立法原则有冲突。
个性化服务:行医者一定要一人一方,不能千篇一律用药,与《药品管理法》原则有冲突,药品审批制显然是把人当成机器看待,纯粹是反人道的工业化制度设计。
个性化服务:行医者一定因人因病处置,用猛药救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法规有冲突,药典毒理实验都是在理想条件下进行,并不完全适用疾病条件。《药典》要保护一些人的安全,就会牺牲另一些人的生命。这也是反人道的工业化制度设计。
旧法交织长期围困中医药发展证据确凿。这些违反中医药自身规律,长期围困中医药发展的旧法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问题点:禁止个体行医,禁止无正规学历者行医,禁止师承者和自学者行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问题点:禁止个人自制中药,禁止无批号中药制剂用于人体,禁止使用祖传配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问题点:禁止个体行医,用西医种种复杂苛刻条件限制中医药机构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问题点:用常规毒理实验剂量立法取缔个性化超剂量用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问题点:按照西医教学模式设立中医药学历教育,并将学历教育设置为行医前提条件。
具体意见1:
第八条 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但是,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及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通过考核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的人员在考核、注册的执业范围内,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建议修改为:
第八条 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中医医师资格。从中医药高等院校毕业人员、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经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及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通过考核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的人员在考核、注册的执业范围内,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国务院中医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并发布分类考核办法。
具体意见2:
第三章 中药发展
第十五条 国家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对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动态监测和定期普查,建立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种质基因库,鼓励发展人工种植养殖,支持开展珍贵、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的繁育及其相关研究。
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支持中药材良种繁育,提高中药材质量。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支持道地中药材品种选育,扶持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鼓励采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措施保护道地中药材。
第十七条 采集、贮存中药材以及对中药材进行初加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中药材质量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中药材质量监测有关工作。
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现代流通体系,提高中药材包装、仓储等技术水平,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药品经营企业经营中药材,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和购销记录制度,并标明中药材产地。
第十八条 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中医医师,可以自种、自采地产中药材并在其执业活动中使用。
第十九条 国家保护中药饮片传统炮制技术和工艺,支持应用传统工艺炮制中药饮片,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展中药饮片炮制技术研究。
第二十条 对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的需要,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医疗机构对其炮制的中药饮片的质量负责。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临床用药需要,医疗机构可以凭本医疗机构医师的处方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中药新药的研制和生产。国家保护传统中药加工技术和工艺,支持传统剂型中成药的生产,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传统中成药。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医疗机构根据本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要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支持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支持以中药制剂为基础研制中药新药。
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医疗机构对其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负责;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的,委托方对所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负责。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向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接受备案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受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但是,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的不良反应监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配制、使用的监督检查。
建议修改为:结构表述逻辑整体调整
第三章 中药发展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保护中药使用和发展,采用分类管理包括:个人处方用药管理,机构制剂用药管理和中成药新药生产管理。
第十六条 个人处方用药管理。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中医医师,可以自种、自采地产中药材并在其执业活动中使用。
第十七条 机构制剂用药管理。 国家鼓励医疗机构根据本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要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支持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支持以中药制剂为基础研制中药新药。国家保护中药饮片传统炮制技术和工艺,支持应用传统工艺炮制中药饮片,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展中药饮片炮制技术研究。
对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的需要,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根据临床用药需要,医疗机构可以凭本医疗机构医师的处方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医疗机构对其炮制的中药饮片的质量负责。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但是,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第十八条 中成药新药生产管理。国家鼓励和支持中药新药的研制和生产。国家保护传统中药加工技术和工艺,支持传统剂型中成药的生产,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传统中成药。
医疗机构以中药制剂为基础自行研制中药新药或委托企业研制中药新药,由企业研制生产的中成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应当依法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支持道地中药材品种选育,扶持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鼓励采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措施保护道地中药材。
第二十条 国家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对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动态监测和定期普查,建立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种质基因库,鼓励发展人工种植养殖,支持开展珍贵、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的繁育及其相关研究。
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支持中药材良种繁育,扩大野生动植物资源来源,提高中药材质量。
第二十一条 采集、贮存中药材以及对中药材进行初加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中药材质量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中药材质量监测有关工作。
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现代流通体系,提高中药材包装、仓储等技术水平,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药品经营企业经营中药材,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和购销记录制度,并标明中药材产地。
3、中西医结合与中医药现代化?
事实已经证明:中西医结合的结果是中医被西医化,中医药现代化的结果是中药被西药化。这个残酷的现实摆在立法者面前,要有效保护传统医药,就要反其道而行之,坚持中西医并重方针,让中医和西医各自独立发展,西医滥用中药包括中成药视为违法行为,中医滥用西医检查和西药视为违法行为。立法鼓励和保护中医药创新性研究而非简单的现代化研究。
第三条 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促进中西医结合,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推进中医药现代化,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
建议修改为:
第三条 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推进中医药创新性研究,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
王锡宁,脑外科医生
初稿完成于苏州
附件:社会各方对《中医药法》(讨论稿)反馈意见汇总表
问题1、中医药法与宪法
建言一:本法应排除行业旧法的不利影响。建议在第一条开始增加“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之规定”一句。
来源:中国社科院调研组《中医药如何才能立一部“好法”》
问题2、中医药法名称
第二条中关于中医药的定性和定义表述也应更加准确,建议修改为“本法所称中医药,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我国传统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传统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独特理论和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来源:中国社科院调研组《中医药如何才能立一部“好法”》
问题3、排除行业旧法的不利影响
第四十四条却表述为“中医药的管理,本法未作特别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此一来,除非此次设立的《中医药法》完美无缺,否则这“两法”还可以老调重弹,掣肘中医药。因此,调研组建议,将第四十四条改为“中医药的管理,本法没有顾及的,应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法定程序修改、补充和完善。”
来源:中国社科院调研组《中医药如何才能立一部“好法”》
问题4、医师准入考核
建言二:医师准入管理制度应强化其约束力应强化第八条规定的约束力,并改进其可操作性,增加和修改的内容包括:首先,要明确“定期”举行考核,这点非常关键,否则可能成为一纸空文或“一锤子买卖”;其次,把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区分成省、市(设区的市)两级考核和授证。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的人员应在与授证机构相应级别的行政区划内执业。需要流动的应当得到相应级别的流入地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对考生不设置年龄、学历和资历的限制,贯彻唯才是举原则。
来源:中国社科院调研组《中医药如何才能立一部“好法”》
问题5、师承教育认定
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国家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鼓励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作为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培养的有效途径,国家制定办法认可、认定师承教育的成果和人员。”
中国社科院调研组《中医药如何才能立一部“好法”》
问题6、中西医结合问题
建言三:鼓励中西医“配合”而非“结合”调研组建议将第三条的表述修改为:“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国家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医西医各自发挥特色和优势,确保医药服务的专业水平和可靠质量。鼓励中医和西医之间,汉族和各少数民族传统医药人员之间、公立机构和民间民营机构医药人员之间相互学习,相互配合。有条件的机构可以开展中西医结合的学术和科研工作。”建议彻底删除“中西医结合”的内容。为防止用‘中西医结合’排斥、架空甚至替代‘中西医并重’,本法应彻底删除“中西医结合”的内容,鼓励中医西医各自发挥特色和优势,相互学习,相互配合。
来源:中国社科院调研组《中医药如何才能立一部“好法”》
问题7、建立管理制度
调研组建议将第三条中“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修改为“综合考虑全国和各地不同情况,根据不同的发展水平和阶段性、地区性特点,建立符合中医药原理、规律和特点的管理制度”。
来源:中国社科院调研组《中医药如何才能立一部“好法”》
问题8、西医用中药违法
除获得全科医师资格并在全科岗位的工作者外,凡在医疗中并用中医药和西医药方法者必须同时具备中医药和西医药两类合法执业资格,否则以违法论处。
来源:中国社科院调研组《中医药如何才能立一部“好法”》
问题9、排除行业旧法不利影响
调研组建议,第十六条增加“国家编制《中药药典》,依据中医中药基本原理和自身规律制定药材、饮片和中成药的质量标准、用量标准和使用办法。”
来源:中国社科院调研组《中医药如何才能立一部“好法”》
问题10、中医药保护力度
建言四:增加对中医药的保护力度调研组建议,将第四条中“国家支持中医药对外合作”的表述,修改为“国家在保护中医药权益基础上支持中医药对外合作,积极参与和引导中医药国际标准体系的建立,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此外,第十六条中对道地药材有关规定应当增加“加强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中生态环境的保护”。
来源:中国社科院调研组《中医药如何才能立一部“好法”》
问题11、政府保护职责
“少数民族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抢救、保护、传承、利用和发展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特别是没有或缺乏文字、图像资料记载的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抢救、保护、传承、利用和发展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此项工作应当作为对所在地区政府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部门的主要考核内容。”
来源:中国社科院调研组《中医药如何才能立一部“好法”》
问题12、追究法律责任
调研组建议,在第六章“保障措施”开始,即第三十三条前增加一条:“国家保障中医药机构和从业人员遵照国家法规开展中医药工作的合法权益,对干扰、破坏中医药合法工作并造成名誉、人身和经济损失的违法行为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来源:中国社科院调研组《中医药如何才能立一部“好法”》
问题13、中医药政出多门
本法应明确法律责任的主体。在现行管理体制上中药材的种植、采集、炮制、仓储,以及中医药成药制品的研究与生产,都是各自为政,没有形成协作。“中医药事业发展,涉及文化、卫生、教育、科技、农业、工业、商业、药品食品监管等多部门,应避免‘多龙治水’。
来源: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医药法(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召开 专家建言献策国医大师宋光荣建议
问题14、统一管理
建议取消《中医药法(草案)》第五条中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部门工作’,而是完全由中医药管理部门来负责对中医药的管理和监管、协调。”
来源:北京崔月犁传统医学研究中心主任张晓彤
问题15、加大政府投入
政府对中医药发展的保障时表示,当前现中医药行业跟其他行业相比,财政投入很不明确。宋光荣在会议上呼吁,各级政府应加大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投入,明确政府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投入占国家经济的比重,加强扶持促进保障的力度。
来源: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院长张允岭
问题16、师承教育配套措施
对于师承,现在的院校教育和师承教育应该并行,然而院校教育与当前的执业医师考试并没完全打通,师承在这方面更是摸不着头。“法律条款里规定了,师承人员可以通过多年的实践,获得专长,经过考核后可以取得同样资格。但是后续的规范化培训、执业医师的考试等关口都没打通。这些人员除了以个人开业的身份存在以外,他们可以进入医疗机构,进入医疗结构后职称路径在哪都不清楚。这个法律落地操作要有相应的配套措施。中药炮制人员很多不是正规学校毕业,大部分是临时工,都需要进行培训。对中医药人员的培养,可采取正规学校培养和师带徒两种方式,双管齐下。
来源:国医大师金世元
问题17、删去“促进中西医结合”
草案第三条 应删去“促进中西医结合”,因本条的“国家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是我国医药卫生工作的总的指导方针,而“中西医结合”只是工作方法之一,也只是一个学派,两者不能并列,而且“中西医结合”在实际上将中医引上西化之路,大幅度降低中医的临床疗效,不应在法中“促进”。
来源:张晓彤关于《中医药法》草案修改的18条建议
问题18、政出多门
草案第五条 本条第二句建议改为“并负责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协调,共同扶助中医药工作”。对中医药的管理不宜政出多门。
来源:张晓彤
问题19、中医师师承实践
草案第八条 中医医师资格和执业注册应尊重中医药特色。中医药师即使是院校毕业,也必须经过师承教育和临床实践,也应以实践效果考核为主,这是中医药独具的特色。建议本条删去执业医师法相关的第一句,统一由中医药主管部门管理。
来源:张晓彤
问题20、中医药独立
草案第九条 现在“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基本上是在用管理西医药的办法管理中医药,应按中医药自身的规律重新拟定。本条“公示”条款,实际上执业许可证照已经明确,没有必要重复,在其他医疗机构比如口腔诊所等并无此要求,此款带有歧视中医的痕迹。
来源:张晓彤
问题21、中医药防疫
草案第十二条 应加上“纳入国家卫生防疫体系”。中医药在防治重大传染性疾病中已然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卫生事业的优势。
来源:张晓彤
问题22、中药资源
草案第十五条 对野生动植物资源应在繁育的基础上加上“允许临床应用”,在这点上不宜含糊其辞。如果连人工养殖的都不能使用,不仅是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也极不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来源:张晓彤
问题23、地道中药
草案第十六条 建议加上“鼓励各中医医疗机构使用地道中药材”。这点对提高中医的临床疗效至关重要,好医要有好药才能充分发挥作用。
来源:张晓彤
问题24、中药统一管理
草案第十七条 建议改为由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中药材进行质量监测。中药的种植、采摘、炮制等远比西药复杂,仅靠流通过程的追溯体系是不行的,必须由中药的专门人才把关,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本身就应有管理中药材的责任。
来源:张晓彤
问题25、中药应用
草案第十九条 建议加上“并对其研究成果在各医疗机构推广应用,在应用中加以提高”。现在已经有很成熟的研究成果,比如颗粒剂,如果限制在临床中应用,将极大地阻碍中药现代化的进程。
来源:张晓彤
问题26、中药制剂问责制
草案第二十二条 建议删去本条款的第二、三、四段,统一改为“中药制剂必须标明配制机构名称或责任人姓名,在当地中医药管理机关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由此建立的责任追溯制度,取代繁杂的审批制度,一可以增加配制者的责任心,保证质量和疗效,二可以使监管一竿子插到底,增加监管的有效性,三可以减少相关管理部门的寻租空间。中药制剂是中药创新的基础和必由之路,中药的各种剂型历来就是在临床的需求中诞生和发展的,这些年来,审批手续的繁杂苛刻严重破坏了其生存发展的条件,从根本上说是关系到中医药生死存亡的大事,现在到了该松绑的时候了。
来源:张晓彤
问题27、人才培养
草案第二十三条 “加强”后建议改为“传统中医人才的培养”,其他均删去。好中医原本就是全身心的调理,即使某科偏强,也必须整体论治,无“全科”、“专科”之分,亦无城乡之别,更无须中西医结合教育。现在传统中医人才所剩寥寥无几,全国不过一两万人,已是极度匮乏,亟须抢救。
来源:张晓彤
问题28、跟师教育
草案第二十四条 在“注重”后建议加上“跟师教育”。中医人才成长的必由之路是“读经典、跟名师、多临床”,这应是中医药教育的根本方针。
来源:张晓彤
问题29、继续教育
草案第二十七条 建议在后面加上“鼓励开展与临床密切结合的多种形式和层级的继续教育。”
来源:张晓彤
问题30、职称
草案第三十二条 本条款的第二段规定不切实际,建议删除。在执行中往往过严,非要相关双重高级职称不可;且术业有专攻,中医药人才在这些领域并非内行。
来源:张晓彤
问题31、中医药标准
草案第三十五条 建议“国家”后加“依据中医药特点”。中医药的“标准体系”必须是我国主导的,不能被西方西医药体系所规范,更不能成为他们的附庸。
来源:张晓彤
问题32、中医评审
草案第三十六条 建议本条全部删除,所谓“专门组织”的评审是腐败的寻租空间。在互联网广泛普及的今天,完全可以实现大众参与的公开、公平的评估。
来源:张晓彤
问题33、违规处置
草案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二条都是针对行为的罚则,唯有第四十三条提到了恶果。建议行为与后果并行,以体现动机与效果统一,一时不能理解或为了治病救人也有违规的可能,对这类并非故意违规的行为应有所区别。第四十一条“按假药论处”,这种说法违背了实事求是的原则,很有些指鹿为马的蛮横,仅仅是手续不全就要背上做假药的恶名,有损法的严肃性,也易留下过大的寻租空间,建议删除。
来源:张晓彤
问题34、排除“旧法”
草案第四十四条 鉴于本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已经有多处不符,而本法具有明显的改进,建议本条对这两法不必特别提出。
来源:张晓彤
问题35、中医药法 要姓“中”
《中医药法》使“纯中医”的思维,得到法律上的保障,将指导中医药的教育、科研及临床上在正确的方向发展。
来源:经济参考报
问题36、删除中西医结合
建议删除总则第三条:鼓励中医西医互相学习,促进中西医结合。同时建议删除第二十三条:鼓励开展高层次的中西医结合教育。就中国国情而言“中西医结合”也是一个学术范畴,可以鼓励其研究发展,但不宜列入《中医药法(草案)》。
来源:经济参考报
问题37、本法名称
中医药法不能等同传统中医药法
问题38、不可盲目立法
普通民众对这个立法的兴趣不大。切不可以“反对意见不多”,甚至“没有收到什么反对意见”,而盲目地通过并颁行这个法律。
来源:张功耀中医药立法将后患无穷,8年前曾推动废除中医
问题39、法理依据还不充分
目前我国医疗体制改革还没有到位,还没有处理好政府与中医药之间的关系,单独为中医药立法的法理依据还不充分。18大已经做出了“市场决定资源配制”的决定。既如此,我们认为,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既无必要,也不可能,继续充当中医药的“当事人”或“保护伞”的角色。我国的纳税人是否同意中医药如此毫无顾忌地“绑架”政府?政府对于中医药不敢问,不敢管,不敢抓的放纵态度,是不是一种负责任的态度?任何人都没有权利私自设计一些法律条文来“绑架”我们的政府和人民,强迫我们的政府和人民对中医药采取放纵态度。
来源:张功耀
问题40、暂停中医药立法,中医要从属西医
应当率先建立举国一致的《医药法》,在此之前不要急于单独建立《中医药法》。一个国家对于相同事项的法律监管,只能依据统一的法律标准,不允许有任何例外。这应该是最基本的法理原则。如果对待中医药用一套法,对待西医药用另外一套法,只会造成社会混乱,而不会有任何益处。只有在全国统一的医药法立法完成之后,才可以制定具有“实施细则”特点的《中医药法》。有鉴于此,我们建议暂停《中医药法》的立法。
来源:张功耀
问题41、条文本身的法理逻辑不严密。
比如,《征求意见稿》的第一条表述:“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法”。这里所表述的“继承”和“弘扬”在法理上是不能成立的。
任何科学原理,当它还没有面临挑战的时候,人们都会自觉地遵守它和运用它,无需刻意地“继承”和“弘扬”。勾股定理已经存在2600多年了,至今还是正确的,所以,任何人在进行直角三角形计算的时候,都会自觉地遵守和运用这个定理,既谈不上对它的“继承”,也谈不上对它的“弘扬”。
中医药也是一样,如果确有那么一些中医药原理至今还是有效的,没有面临挑战,也是只要遵守和运用就行了,同样谈不上“继承”和“弘扬”。科学原理是不是面临挑战了,以及如何修正已经面临挑战的理论,那是学术问题,既无必要,也不可能,通过立法的方式强迫大家去“继承”和“弘扬”。
再者,“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与“保护人体健康”是什么关系?“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就一定能起到“保护人体健康”的作用吗?中医药在我国存在那么多年了,我们中国人留给世界的印象是“东亚病夫”。
时下,有人埋怨现在的中医药“不纯真”,主张复古。可是,“纯真的”中医药并不是没有存在过。遗憾的是,那些被称为“纯真的”中医药,并没有使中国人健康长寿,就连妇女生孩子都是“九死一生”。更何况,“执古方以治今病”(俞樾先生语)未必就是合理的。
可见,不仅“科学化的中医药”不能为人民提供可靠的医疗和保健服务,而且“纯真的中医药”从来也没有为我国人民提供可靠的医疗和保健服务。如此严酷的历史和现实清楚地表明,我国以法的形式来“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并且声称它是为了“保护人体健康”,在法理上就显得非常牵强了。
何医药问题首先是科学问题。对医药文化的研究必须服从或服务于它的科学问题。中医药文化总体来说是一种值得反思和批判的文化。事实上,对这种腐朽的中医药文化的批判古已有之。信巫不信医;病急乱投医;轻信医学传闻,蔑视医学原理;按照“医者意也”的原则诊断疾病和决定医术;“尿补”“秽物入药”“滥用动植物资源”,等等,都是这种腐朽的医药文化造成的恶果。
不批判这种丑陋的医药文化,或对中医药文化的批判采取闭目塞听的态度,都只能妨碍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进步,而不会有任何积极的意义。但这是一个学术问题,没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把它们固定下来。
来源:张功耀
问题42、立法定位是错误的
它不是为13亿中国人安全有效地使用中医药提供法律保证,而是为残余下来的44万中医药从业人员谋取既得利益。这种为少数人谋取既得利益,漠视13亿中国人医药安全的立法定位,是违背宪法的,因而是完全错误的。我们相信,我国的纳税人决不可能赞成这样的立法。
来源:张功耀
问题43、解决“五化”
“中医思维弱化、中医评价西化、中医学术异化、中医技术退化、中医特色优势淡化”,中医药立法应成为解决此“五化”问题,和引导规范中医药健康、自主可持续发展的坚实法制保障
来源:民间中医
问题44、宪法与中医药法
其一,明确坚持《宪法》“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规定,明确“中西医并重”原则,明确“把中医药和西医药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上”方向。“小法”服从“大法”,所有有关中医药的部门和地方法律法规都应符合《宪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根据以上规定和原则来规划、建设和利用中西两类医药卫生资源,否则即为违法。各级人大应该据此考察、审核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来源:民间中医
问题45、中医。西医平等区别对待
其二,明确认定中医药和西医药是两个相当不同的医药知识理论和方法技能体系的本质,规定国家行政部门必须依照两个不同体系各自的基本原理和自身发展规律对两类医药设置有区别的管理体制和采用不同的管理政策,实行“平等地位、平级管理、平行运作”的原则。例如:国家价格管理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必须体现在“并重”原则下,依据中西两类医药的不同特点区别对待的原则。
来源:民间中医
问题46、设传统中医药师
为了确保传统中医药学的知识理论和方法技能不被错误认识和不当经济利益歪曲、误导,国家人事、医药、教育、科研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单独设置“传统中医药”类别的执业资格以及医药临床、教育、科研、技术等领域的职称、职级管理制度。首先从执业资格入手,创设“传统中医师”、“传统中药师”的执业资格类别和相应的独立考核制度,并同时作为专业(技术)职称系列区分成高、中、初级。
来源:民间中医
问题47、中医中药不分家
其四,真正的传统中医必须亲自掌握所用中药性味质量的第一手情况,才有把握开方用药治病。因此,中药不但应该和西药区别管理,而且要实行“中医中药不分家”的管理原则。尽快将中药证照审批和监管、中药人才教育和使用、中药商贸流通机构资质管理等中药管理职能划归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是国家科学、合理地管理中药的第一步。
来源:民间中医
问题48、中医药入保险
其五,国家保证中西医药从业人员和运作机构平等参与各类医药相关的社会工作实践(医疗、保健、文化、教育、科研、产业等等领域),特别是政府主导的各类医药保险制度的权利和机会。
来源:民间中医
问题49、能力考评职称
其六,从医药学主要从属于应用基础科学的基本事实出发,强调临床类执业资格和职称、职级评定中对实践能力和疗效考察的重要性。改变现有医药教育及科研成果考核体系、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体系等相关制度设置。
来源:民间中医
问题50、中医不可采用西医
其七,国家鼓励医药临床从业人员深入钻研、切实提高本专业知识理论和方法技能水平,首先成为合格的、“术有专攻”的专业人员,确保医药行业的从业行为能够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负责。严格禁止医药临床从业人员跨越执业资格类别行医用药,违者依情节及后果轻重分别予以职称职级、执业资格的处分,直至追究经济、民事甚至刑事法律责任。
来源:民间中医
问题51、取消中西医结合专业
其八,“百年育人”,改革现存中医药教育体系已成当务之急。中医药院校必须把培养中医药专业人才而非“三合一”的“医药通用人才”作为中医药院校的基本目标。中医药院校的学科、专业以及课程、课时设置应以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为主设定,教育部门组织实施。大学专科及本科学历教育不再开设“中西医结合”专业,增设“中医全科”专业以便利服务基层。
来源:民间中医
其九,确保传统地道中医药知识理论和方法技能的传承有法可依。明确“以继承为基础,以创新为补充”的中医药工作方针。在近期以及中长期内,国家把发掘、整理、保护、利用和发展民间地道传统中医药知识和技能作为中医药工作重点之一,为相关人员通过合理的考核制度进入医药领域合法从业,实行规范管理开辟、拓宽通道。
来源:民间中医
问题53、中医药保护
其十,国家责成相关部门,尽快制定有利于保护我国国家所有和公民个人所有的中医、中药知识技能的知识权益的法规;区分轻重缓急,积极组织国内各级行政区划和联合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实施;加快《中华医藏》整理编辑和出版工作;国家鼓励在其他领域如农牧业中推广应用中医药知识理论和方法技能。
来源:民间中医
问题54、主管机构和人员的配置问题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时担当着中西两类药品的监管职责,但从人员的知识背景和数量配置看,西药的比重远远超过了中药,即便是刚刚重组而成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真正懂中药、爱中药的人才并不多。
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虽已成立25年,挂着“药”字却从未被赋予对中药管理的职责和职能。从历史和现实的情况客观地看,此种跨界、混搭的监管方式影响了对中药和西药管理问题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来源:民间中医
问题55、技术管理规则问题
由于对中药的基本原理和研发规律认识和理解不够深入,存在简单套用管理西药的思路和方法管理中药的情况,从而使得中药的特色优势消退,压缩了中药的生存和创新空间。如:未能准确区分天然物和人工化学合成物;未能充分理解中药的“整体协调”作用和西药的“线性靶向”作用;未能辩证看待中药历经千百年亿万人生命实践检验和西药经过较短时期内大样本量动物和人体实验两种检验方式各自具有的可靠性,而是高度强调人工化学合成药的“有效成分”,强调动物实验对新药研发的重要性。从而出现了无法解释中药里的泻药巴豆何以会让小白鼠增肥、人参叶片的皂苷含量比例高于根须为何不以叶片为主入药的事例。
来源:民间中医
问题56、对创新人才和途径的规定问题
现行法规不但对药品研发负责人提出较高的硬性学历要求,且从动物实验开始,就要申请并获得药品监管部门的批准,更不论配伍组方源自何处,从院内制剂到药品都要做药理毒理等实验。但在传统医药方面曾跟着我国学徒的日本,以“(张)仲景方”为依据的几百个“汉方药”却可直接生产应用而无需药监部门审批,其中233种还进入了它的国家医保体系。事实上,以天然药材为原料、经辨证论治“一人一方”的汤药,中医每开一方就可能是一次创新。诸多经方、验方,都是靠这样经年累月的创新实践总结、完善出来的。
来源:民间中医
问题57、创新成本的合理控制的问题
从汤药到中药制剂(丸散膏丹)再到中药成药,原本既是一条审慎地逐步扩大适用人群和病症,提高医治效率和效益的道路,更是循序渐进的中药创新主要模式。但是目前一个中药院内制剂,从申报到获批各类费用大约需50万元。创新药品更是需要八年十年时间和上千万乃至上亿资金,因而使中药的这条创新通路不再通畅。创新类药品的实验要求和报批审核程序,事实上让在个性化医治方式中不断创新的中医、中药经常处于客观“违法”的状态。
来源:民间中医
问题58、执法行为和媒体宣传管理问题
现在中医开西药、西医开中药随处可见,有业内消息透露,70%的中成药都是由西医院、西医生开方使用掉的。如此不顾中西医药是不同哲学基础、不同认识角度和不同处置手段的两个医药学知识理论和方法技能体系的事实,大规模、长时期地明显违反“执业医师法”的情况,因“法不责众”而被视若无睹。而民间中医治病救人,因为所用药品没有批号,往往被严厉判罪罚款。
比如,2012年药品不良反应事件西药合计占82.9%,中药只占17.1%,可是媒体曝光中药问题和曝光西药问题的报道比例却反了过来。遇上中华老字号企业就更是紧追不舍。
来源:民间中医
问题59、传统中医师
国家对中医医疗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中医医疗人员分为中医医师和传统中医师。传统中医师仅从事传统中医药服务。传统中医师执业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实绩考核、登记,在登记的地域范围、执业范围内开展中医相关诊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如果此条将中医师分治的规定得以通过并实施,国内中医界今后必将走向分裂,在永无宁日的纷争之中衰败。
来源:健康界
问题60、对中医师分治对中医界危害巨大
大害之一:架空了现行的《执业医师法》,使得准入门槛极低的“传统中医师”逍遥于法外,将广大民众的就医安全暴露于极大的风险之下。低门槛导致高风险,高风险导致高发的医疗损害事件,这必将直接降低民众对整个中医界的观感,使得整个中医界失去前行的动力。
大害之二:对中医从业者实行准入及监管的双重标准,必将导致中医界的分裂。在“权、责、利”错综复杂的漩涡中,数十万中医医师和新增之“传统中医师”双方,必将陷入同室操戈的绝境。历史上此类“分治”带来的冲突对抗,不胜枚举,上世纪英国殖民者推行的“印巴分治”正是直接导致了印度的分裂及之后数十年的印巴双方兵戎相见。
综上所述,恕笔者直言:中医药是个宝库,不作死就不会死。将中医师分而治之的《草案》第23条,一不合理,二不合法,三有大害,还是撤销为妙。
来源:健康界
问题61、中医科学性
中医存废之争已久,中国第一部中医药法律《中医药法》尚未出台,就已陷入争议。支持者认为,鼓励、保护性措施,对陷入困境的中医药犹如久旱甘霖,十分必要;而反对者,则担心不尊重科学的特权保护,或为医药安全带来新隐患。质疑,“除了要钱要名要待遇,还要特权。”
来源:南方周末记者 马肃平争议《中医药法》草案
管理法、保护法还是建设法?
问题62、科学领导中医
“中医诊治必须建立明确、公认的医疗规范,中药的毒副作用必须接受现代医学的鉴定。独立于现代医学而独舞,即使有专门立法,也无前途。”医疗圈大V刘晔在微博上写道。
来源:南方周末记者 马肃平
问题63、名称更改
“看以前的《征求意见稿》,还不如直接改名叫《中医药促进法》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贵松表示,法案政策性内容多、规范性内容少,手段多为“鼓励和支持”,更像“行动纲要”而非立法草案。
来源:南方周末记者 马肃平
问题64、法案框架
此前公开的《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中医药服务、中药发展、人才培养、继承创新与文化传播、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六十六条。业内人士预测,草案在此基础上会略有改动,但不会有显著区别。
来源:南方周末记者 马肃平
问题65、中医与西医竞争
法案在医院资本布局、中医人才培养、加大扶持力度等方面做出了诸多有利于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硬性规定,由此也引发争议,如第十四条:在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和具备条件的专科医院设置中医药科室,配置一定比例的中医病床,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置中医药科室。
“配置多少数量的中医病床,这应该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四川某高校药学院教授许添(化名)说,“老百姓会用脚投票,如果中医的安全性和疗效有保证,大家干嘛不去看中医?”
考虑到在不少医院,输液、开抗生素、B超检查已成为中医师的惯用手法,许添有些担心,一旦法案获得通过,中医院是否会借法律保护之名,大搞西医和西药,形成不平等竞争?
来源:南方周末记者 马肃平
问题66、重权利、轻责任
法案的重权利、轻责任亦招致批评——如第三十五条规定:为了满足临床需要,医疗机构可以凭本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处方,炮制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在本机构内使用。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哈尔滨市儿童医院外科医生李清晨在博文中写道,“一个现代药物的研发和推广过程多么复杂,中药居然仅在县级政府备案就可炮制。如果中药不经严格的安全性及有效性检验就轻易地进入人体,将造成多少悲剧?因此而产生的医疗纠纷,将通过何种途径申诉?”
来源:南方周末记者 马肃平
问题67、中药管理
在反对者看来,以立法手段扶持中医药发展并不合适,因为“国家对中医药的管理已经相当宽松”。
来源:南方周末记者 马肃平
问题68、中药命名
以药物命名为例,根据《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命名规则》,药品的商品名不得直接表示药品的功能、用途等,更不能暗示疗效,但中药命名却不受此限制。按照规定,中成药命名不应采用夸大、自诩的用语,如“宝”、“灵”、“强力”、“速效”等,或含有“御制”、“秘制”等溢美之词,但在批准上市的中成药中,类似的违规命名却屡见不鲜。“且不说厂商因此在营销上大占便宜,更重要的是,药品的安全问题也被华丽的名称掩盖。”许添说。
一个典型案例是,2011年,中成药“感冒清胶囊”因被检测出含有西药成分“扑热息痛”,被香港卫生署勒令召回。在美国、欧盟等国,因可能导致患者超量服用从而引发药物中毒,中成药或植物药被禁止添加化学成分;而在大陆,类似的中西药复方试剂却在“中药特权”的掩护下,依然拥有疗效神话。
对中药审评的“特殊”政策也广受诟病。根据《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可以只进行药学和非临床安全性研究,就能豁免临床试验,直接申报生产。
“经典一定经得起推敲吗?对于科学来说,未经验证的东西都不可靠。”有专家质疑。
来源:南方周末记者 马肃平
问题69、立法定位,政治偏见和文化偏见
“中医药立法,究竟是立成管理法、保护法还是建设法?”中国工程院院士、中药药理学家李连达曾参与过17年立法讨论,他回忆,意见从一开始就分为鲜明的两派:以老大夫为首的中医界专家主张立保护法,确保中医药事业发展不受排挤和歧视;而以原卫生部和中医药管理局为代表的官方机构则主张立管理法,实现对中医药事业的管理,“争论不休,一直拖着”。近几年,存废之争余热未烬。支持者认为,中医的存在价值用不着西医来证明;反对者则坚称,中医不能用现代科学的方法来检验,“伪科学”、“江湖骗术”等质疑声不绝于耳。“这些声音似乎发自学术界,实则是政治偏见和文化偏见。”严世芸认为,所谓的“科学主义者”将西方现代科学作为衡量一切事物的标准,这并不妥当。
来源:南方周末记者 马肃平
问题70、旧法冲突
按照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鉴定书中必须明确陈述医疗行为是否违反诊疗常规。中医理论多为自然哲理,难以找出事实依据,阴阳离决、气滞血瘀等理论无法鉴定死伤原因。因此一直以来,中医医疗事故往往参照西医诊疗常规处理。出于自我保护和免责的考虑,中医师往往会先给患者开具西药,中药不过是放在后面“摆摆样子”。
来源:南方周末记者 马肃平
问题71、中医灵魂
放眼临床,“中医的处方、西医的灵魂”已成为普遍现象。严世芸担忧,长此以往,中医将名存实亡,最后剩下的只是“西医理论指导下的自然药物”。
南方周末记者 马肃平
问题72、中医教育
反观如今中医院校的办学宗旨——外向型、跨越式、多元化,“越时髦的词汇越好。”在此导向下,一些中医院校开设非中医药类专业的趋势愈演愈烈。“按一定比例布局中西医院校,所占份额已经较少的中医院校还不断‘注水’,谈何中西医并举?”李其忠说。
从中医院校的课程设置看,中医药类课程也远未达到“为主”的程度——在校期间,西医院校的中医课程仅占总课时数的1%-2%,而中医院校的西医课程占总课时的近半。
李其忠将此理解为“大环境驱使”。新近实行的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各科轮转及理论考核均以西医为主,中医院校毕业生仅有的“中医信念”也荡然无存——培训经历让他们相信,即便在中医医院,中医中药似乎也仅是点缀而已。
来源:南方周末记者 马肃平
问题73、中医药服务
部分受访专家亦表示,法案将为中医药市场注入一针强心剂,包括中医药养生、保健、医疗、健康养老、中医药文化、健康旅游等相关服务将因此获益。
来源:南方周末记者 马肃平
问题74、配套法规
法律一旦出台,配套规范的细化和落实同样至关重要。此前,《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医师分治”的规定就引发巨大争议——“国家对中医医疗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中医医疗人员分为中医医师和传统中医师。传统中医师执业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实绩考核、登记,在登记的地域范围、执业范围内开展中医相关诊疗活动。”
来源:南方周末记者 马肃平
问题75、民间中医准入
李其忠认为,《中医药法》承认了民间中医的地位,给民间真正有中医医疗技术的人开辟了一条合法行医的通道。不过,一旦备案即可执业,难免会有浑水摸鱼者。因此,县级部门的实绩考核和具体办法的制定尤为重要,“处理不好,患者的医疗风险将倍增。”——不过庆幸的是,最新的草案已将考核、登记部门,提至省一级。
来源:南方周末记者 马肃平
问题76、立法实践
“这部法历经30多年,从80年代初期开始提出来,2008年、2012年分别列入十一届、十二届人大立法计划,到现在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代表张伯礼说,目前,中医药立法的基础和条件已经成熟。
来源:人大代表
问题77、师承的为师标准
“草案中一个比较重要的内容是对师承方式培养的医师管理,这是一个很大进步。”谢小军委员表示,除了对通过师承方式学习的有实践专长人员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的考核外,还要有基础的医疗知识的考核,对医疗卫生的基础知识应当了解。 闫小培委员则认为应对为“师”的标准加以明确。“哪些中医可以作为‘师’?有没有标准?称为‘师’的中医是不是都有资格带徒弟?”
来源:人大代表
问题78、师承教育配套措施
“中医讲究百家争鸣、百花齐放,各家有所专长,老师带着徒弟在临床上学、手把手地教,是经过实践一再证明了的有效方法。”在任茂东委员看来,对于有一技之长的中医,要在制度上开口子,承认他们的法律地位,为他们设置合适的、具体的准入方式,不能一棒子打死。但如何界定、如何评价行医范围,如何规定规范它,还需要研究。
来源:人大代表
问题79、打击伪冒中医
针对一些打着神医旗号招摇撞骗的行为,与会人员也建议应加大法律对其的惩处力度,严厉打击。 陈蔚文委员建议,应在法律责任中增设关于“严惩伪冒中医从事欺诈活动”的规定,不能再让百姓上当受骗,让真正的中医蒙受不白之冤。
来源:人大代表
问题80、中西医并重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说,对中医药、西医药应实行一视同仁的政策。应推动中医药发展成为与西医药同等重要的主流医学,不能以“中西医结合”特别是“中医学习西医”来取代“中西医并重”的大政方针。建议将经典中医药、民间中医药、民族医药和中西医结合医药四部分内容共同纳入中医药的范畴,作为中华民族共有的宝贵财富。
来源:人大代表
问题81、法案名称 意见不一
买买提明·牙生委员:关于法律草案的名称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我认为不合适,应该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统医药法”。理由是,中医不包括其他的少数民族传统医药,我们国家现在五类传统医药,中医、民外医、藏医、蒙医和黎医,因为每一个传统医药都有理论体系、诊疗标准和药物,有共性也有特殊性标准。乌日图委员:关于这部法律的名称。有的专家认为,我们国家各民族医药都具有自己独特的、完整的理论体系、诊疗技术、方法,从药材的来源、炮制、制剂以及用药方*效等方面都不同,所以以中医药来代替民族医药,是不完全合适的。虽然法律草案第2条特别指出了“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
来源:人大代表
问题82、法案名称 意见不一
王万宾委员:建议把中医药法法名改为“中医中药法”。我理解中医和中药是联系在一起的,应该说中医的主体基本上是通过中药的,但是中医本身不全是中药,针灸、盲人按摩等都属于中医范畴,因此法名建议考虑修改。
来源:人大代表
问题83、具体条款模糊 需明确
吕薇委员:机构配药,本法规定了机构可以配药,对机构配药应实行许可制,根据机构的各方面的条件实行许可制。第22条当中提到有关部门要对不良反应进行监测,但是责任、程序都不够明确。李飞委员:稿子当中看不到国家发展中医药的方针,写的只是国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支持对外合作,国家是什么态度看不出来。保障措施,看不出来国家对中医药总的保障措施是什么,这里写的是纳入医保,搞评估、搞标准,国务院搞的规划和各种行政扶持措施看不到。
来源:人大代表
问题84、国家支持力度 需增加
买买提明·牙生委员:法案的总则部分,要相应增加“一些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传统医药的论述”。要增加各级人民政府把传统医药学的发展列入到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当中的内容。郑功成委员:我看完草案,感觉到框架还是不错的,但是支持力度不够,因为光讲中西医平等、中西医结合是不行的。试问在平等的条件下,一个年轻人到底愿意学西医还是愿意学中医,医生是愿意开中药还是愿意开西药,企业是愿意生产西药还是愿意生产中药,科研人员是愿意钻研西医技术还是钻研中医技术,答案无疑是肯定的,即肯定不利中医药,因此,光平等是远远不够的,立这个法应该是立足于促进、立足于扶持、立足于真正鼓励。从这个意义上讲,这部法目前没有体现出来。
来源:人大代表
问题85、中医传承制度 需慎重
冯长根委员:提倡中医师可以师承来接班,这也要慎重。因为现在医学上的继续教育是非常严格的,一般医院的医学科学上继续教育的确要发挥医生的作用来带徒弟,但中医明确说可以师承授予他看病的资格,这个要小心。如果一旦同意,没说清楚师徒关系是什么意义上的师徒关系,如果是继续教育上意义没问题,否则这个医生给你看病你放心吗?因为人命关天。现在给人看病只有医学院的学生毕业后才有资格,而且资格的取得最后还要考试,医学院的学生要培养五、六年。法律上对此不能含糊。
郑功成委员:强调中医取得执业资格时,不要把师承的方式作为一种例外,因为在中国的广大地区之间,更多的还是师父带徒弟现象比较多,尤其是老少边穷地区,如果都按西医的资格学习和考核,这本身就不太适合中医,只有让师承方式变成并重的方式,才能显得真正地重视。
来源:人大代表
问题86、违法惩除制度 需增强
陈蔚文委员:建议在法律责任中再增设一条,“伪冒中医从事欺诈活动,谋取不当利益的,责令其停止相关活动,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收不当利益所得。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视情加重处罚。报纸、杂志、出版物、网络等媒体以及广告部门为其欺诈行为宣传提供服务的,追究连带法律责任。”大家都知道,有人写了一本书,书名叫《把吃出来的病吃回去》,忽悠了全中国,一时洛阳纸贵,他也成了北京最贵的名中医,很多病人找他,不少病人深受其害。我们有关的部门去查了,查了半天,最后不了了之。这种打着中医幌子招摇过市、骗人骗钱的勾当绝不是个案,普通老百姓真假难辩,上当受骗后把罪名都扣在中医药的头上了,这种欺诈行为我们不能容忍,要在中医药法中立法予以规定。
来源:人大代表
问题87、将中医药发展列为国家战略
近年来,人民群众对中医药的需求日渐升温,中医药在国家应急和医改中的独特优势逐步显现;与此同时,西方国家和药业巨头通过立法、认证、中药配方专利化等方式,抢夺中医药标准制定、知识产权和未来市场制高点的意图明显。加快我国中医药发展日益成为关系民族自信、国家安全和国际竞争的战略问题。《
来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问题88、中医药标准制定
当务之急要加快中医药立法进程。卫生部副部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王国强说,中医药是中国的国粹,但迄今我国却没有一部关于中医药的专门立法,一些相关法规条例甚至制约了中医药的发展。目前《中医药法》已经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草案已报国务院法制办,但推出时间一再推迟,亟待加快立法进程。
加快中医药标准体系建设,对我国中医药发展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和全局性意义。广东奇星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光亮认为,自建世界标准是摆脱目前中医药发展困境的重要出路。中医的效果不应由西医来评价,中药不能都按照西方国家标准来研发生产,因为中西方文化和中医药理论体系差异巨大“中医药国际化”正使我国中医药发展逐步陷入追随西方的被动局面。
来源:广东奇星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光亮
问题89、政出多门
刘维忠说,从基层实践看,目前急需的具体政策有:一是希望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出台文件,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中增加中医药服务项目,或者明确9大基本公卫项目中医药服务内容、方法以及所占的服务比例和资金补助比例;二是希望人社部、财政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出台医保中医药报销优惠政策,将中医药适宜技术和取得省级食药部门批号的院内中药制剂列入医保甲类目录管理;
三是希望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出台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中医药优惠补偿政策,对于基层使用基本药物目录中药品目比例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医疗机构,国家补偿标准可上浮若干百分点;四是希望卫生部在中国医疗卫生疾控中心成立中医药防病研究中心,在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局成立中医监督处,规划、指导全国中医药疾病预防控制和中医药执法监督工作;五是希望加强中医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将县级中医院与县级人民医院一并纳入基层卫生体系建设,实行同等待遇。
来源:刘维忠
问题90、师承教育
改革中医药教育培养制度,鼓励民间中医发展,夯实基层队伍。改革中医药教育的内容和方法。中国社科院副院长李慎明建议,实施中医药院校教学改革,不把中医药学生学习外语、西医作为强制性要求。同时,把中医药理论教育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将《黄帝内经》《针灸大成》《伤寒论》《金匮要略》等作为教学重点。
建立师承教育制度,加大对名老中医传承工作室的支持力度。应消除《执业医师法》《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配置标准》等法规对中医药发展的限制,废除中医执业必须通过西医和英语考试的相关要求,允许家传、自学、师承的民间中医经过一定认定程序行医、带徒,甚至开办学校。
来源:中国社科院副院长李慎明
问题91、拟解决关键问题
《中医药法》将着重解决中医药特色与优势淡化、服务领域趋于萎缩、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创新不足、中医药人才匮乏等问题。
来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解读
问题92、中医药“西医化“边缘化”
据2011年中医药统计分析报告及有关资料,2011年我国中医机构仅占全国卫生机构的4.01%,中医药人员仅占全国卫生技术人员的6.79%,政府对中医机构财政拨款仅占医疗机构财政拨款的6.36%。医改三年,全国县级中医院和西医院的改造率分别为18%和80%,而在“十二五”后四年卫生规划建设项目中,除县级中医院纳入国家财政支持范围外,省级、地市级中医院基本未予考虑,中医院与西医院的差距进一步拉大。中国社科院研究员、中医药事业国情调研课题组执行组长陈其广说,全国3000多家中医院已普遍“西化”,“简、便、廉、验”反而成为中医药发展的劣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5年在对全国3009所中医院开展调查后发现,中药在这些中医院的药品销售总额中,仅占1/3。“如今患者进中医院和西医院没有多大区别,进门也是一堆检查单子。因为根据有关规定,成立中医院必须要配备这些西医设备,而且中医师的收入与医院的经营收入挂钩。医院只有多检查、多收费,才能生存并规避医疗风险,这导致中医院进一步‘西医化’。”
来源:中医药统计
问题93、基层服务能力薄弱
据全国政协“加强基层中医药能力建设”调研组2012年的调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遍存在中医科室条件差、中医诊疗设备配备严重不足的问题。全国仍有24.4%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3.5%的乡镇卫生院、48 .4%的社区卫生服务站、42 .5%的村卫生室不能提供中医药服务。甘肃省卫生厅厅长刘维忠近年来因大力推动中医药发展而闻名全国。他说:“整体而言,国家对中医的投入严重不足。以甘肃省为例,现在中央和省两级政府每年对医疗卫生的投入达到74亿元,其中对中医的投入只有4亿元。”
来源:政协调查
问题94、国宝级中医药专家屈指可数
记者采访发现,在一些地方的村卫生室,中医药服务主要依靠一些祖传师承和“赤脚医生”转化而来的乡村医生,这批人即将面临自然“淘汰”。而中医药大中专毕业生在基层非常少,高水平中医药人才下不去、留不住。一些方法独特、疗效显著、深受群众欢迎的民间中医又拿不到合法行医资格。
“中医最大的危机是后继无人。我国著名中医人数已从上世纪80年代5000多人骤减至现在不足500名。未来中国人想看高水平的中医可能越来越难。”《中医大趋势》作者、北京中医药大学中医药文化研究与传播中心主任毛嘉陵说。
中国社科院副院长李慎明说,现在普遍存在中医药学院的学 生看不懂古医书,把阅读中医学经典视为畏途的现象。中医药大学的学生,基本上是l/3时间学英语、l/3时间学西医,剩下的1/3时间 才是学中医。“西医不精、中医不会”成为中医院校毕业生的真实写照。
来源:记者调查
问题95、“中西医并重”未有效执行
洪虎说,“中西医并重”是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基本方针,但在实践中并未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实际工作中大量“重西轻中”“削中适西”“以西代中”的意识和做法,事实上将中医置于辅助、补充医学的地位。
洪虎说,当前在中医药管理方面仍存在四大认识误区:一是想发展中医,但用西医的路子和办法,结果违背了中医药发展规律,收效甚微,甚至南辕北辙,客观上延缓和阻碍了中医药的发展。二是认为西医是现代医学,中医属于传统医学,最终要退出历史舞台。三是由于现行一些管理体制的束缚和医疗卫生政策的限制,中医的特点和优势发挥不出来,就认为中医作用不大。四是少数人认为中医不科学,疗效不确切,治不了病,甚至将一些假冒伪劣中医药的账都算到中医药学头上。
陈其广认为,“中西医并重”之所以沦为一个口号,根源在于政策执行上出现偏差,用“中西医结合”替代“中西医并重”,并将“中西医结合”的内容从“倡导西医学习中医”变成“要求中医必须学习西医”,进而演变为“要创造一种兼容中西医的新医药学”。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下,“中西医结合”在很大程度上变为用西医审视中医、管理中医、改造中医。
“中医药现代化“中医药国际化”等概念亦存在较大误导,加速了中医的“西化”。用所谓国际标准改造中医,要求中医取得西医的认可,实际上是放弃了中国对中医药规则和标准的制定权。
来源:洪虎,陈其广
问题96、部分法规政策束缚中医药发展
洪虎认为,目前我国的中医药管理体制没有理顺,根本原因在于我们还没有很好地按照中医药自身的特点和规律管理中医药。2012年6月,全国政协“加强基层中医药能力建设”调研组在调研中发现,“中医药国十条”以及深化医改的相关文件提出的很多政策都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如“将农村一技之长中医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各地均未实施。只有很少的中医医疗项目和中药制剂能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有的地方甚至不予报销;中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少、收费低。在村卫生室针灸、拔罐、刮痧等中医适宜技术甚至无法收费。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基层医务人员提供中医药服务的积极性。
一些专家和业内人士反映,当前在各种具体法规、政策、制度、措施中,都存在不符合中医药规律甚至带有歧视性的规定,阻碍和束缚了中医药的发展,如用西医的标准考录中医执业医师,按照西医医院的模式审批中医院,用西药的理论、标准和方法来评审中药等。
来源:洪虎
问题97、机构高位截瘫,省级以下就“断了腿”
中医药管理体制不健全是导致相关政策在基层难以落实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国中医药管理职能薄弱,机构设置堪称“高位截瘫”,地级市和县级中医药管理力量薄弱甚至缺失。
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策与法规司副司长桑滨生介绍,全国只有15个省区市设立了副厅级中医药管理局;全国280多个地级市中仅有54个成立了中医药管理局,不少地级市连中医科也没有;许多县甚至没有专人负责中医药工作。中医药管理机构在省级以下就“断了腿”,导致相关政策措施很难贯彻落实到基层。
中医药产业是中医药事业的支撑,但目前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职能过弱,管理权限难以涉及到产业。2012年8月,民革中央在相关调研中认为,目前中医药产业存在多头管理、缺乏统筹协调的情况,不利于中医药产业的发展,也影响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来源:官方调查
问题98、盲目维护传统医学的恶法
总观这部法律,可知这是一部盲目 维护传统医学的恶法。在科技昌明的21世纪,用立法形式来保护推广传统医学, 简直是不可想象的荒谬,是在开历史倒车,必将受到有识之士和后人的鄙视。全 世界没有哪个进步国家如此大力维护传统医学并以此为荣,近邻日本更是在1874 年便立法废除汉方医。世界卫生组织是在全球范围推动传统医药立法进程,但许多国家和地区因而 颁行相关法律法规,侧重在监督管理和规范化。比如,2012年澳大利亚对中医师 的立法规范,2013年马来西亚出台的传统医药法等,都被当地中医从业者视为 “压迫”,引发其不满和抗议。还有些国家,对于世卫组织的立法推动没有积极 响应甚至无动于衷,比如美国、加拿大、西班牙、法国、瑞典、日本等。只有非 洲个别国家,和中国走一样的传统医学扶持路线——有朝一日,非洲土著人的医学,会和中医一起在全球发扬光大吗?总评:这部《中医药法》,虽然对中药行业、中医药教育、中医从业者等有 所规范,但总体来说,是一部强制推行传统医学的恶法,其主旨完全违反了“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如果它得以通过并实施,将是政治干涉医学、 妨碍社会进步、违背客观规律的又一范例,其荒诞程度不亚于大炼钢铁、农业 “放卫星”、特异功能盛行,必会沦为中国科学史上又一笑柄,中国的现代医学 推行和科学普及、理性启蒙,则将要遭受到一次大挫折。
来源:评《中医药法》征求意见稿作者:戴眼镜的刘三姐
问题99、不应该立法保护中医药
“本法所称中医药,即中国传统医药,是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 华民族对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特定理论和中华文化特征的医学体系。”(第 二条)
——根据定义,壮医、蒙医、藏医、苗医、瑶医……都归在“中医药”的范 围,其内容浩如烟海。这意味着,连同古代汉医,这些本已逐渐被历史淘汰的巫 医、旧医,将得到政府庇护,苟延残喘。
“中医药是我国医药卫生体系的特色和优势,是国家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 成部分。”(第二条)
——应该说,中医药是我国医药卫生体系的劣势,不配作为国家医药卫生事 业的组成部分。几十年实践,不遗余力大力投入,依然阻挡不了传统中医的没落 趋势,传统中药有效性研究始终没有令人信服的突破。鲁迅说,“中医不过是有 意或无意的骗子”,而如今中医“无意的骗子”越来越稀少,普遍的是,靠部分 民众的无知,靠现代医学的实效,靠古代神话和当代谎言来充门面。
中医药作为传统医学,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将其还原民间自生自灭, 对其人文价值进行研究和展出,而不是把它和现代医学并列,拖医疗后腿。哪国 要是把占星术和现代天文学并列,把炼金术和现代化学并列,还说成是“优势”, 一定也会被人家笑死。
评《中医药法》征求意见稿作者:戴眼镜的刘三姐
问题100、逐条反对中医药法
“发展中医药应当遵循其自身规律,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至少,汉医的规律应该是师徒传授非课堂教育,且不要再用什么X光、CT、抗生素之类的了。
“……坚持中医西医相互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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