骶骨骨折在误工损失误工日评定准则则中是怎么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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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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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会霞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董严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5次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冀01民终34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方北路13号。
负责人李全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宫春苗、张立波,河北融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会霞。
委托代理人翟跃鹏,河北标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董严华。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日7时30分左右,原告在所居住的丽都河畔小区5号楼前骑电动车带着孩子被被告董严华驾驶的冀A×××××号的汽车撞伤,孩子也被撞飞,被告未停,又撞在停在东侧王小莉所有的冀A×××××号车上。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入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救治,经诊断为:1、骨盆骨折伴骶丛神经损伤,右侧耻骨上下支骨折,左侧耻骨上支骨折,右侧骶骼关节分离,骶骨骨折;2、腰5右侧横突骨折;3、左下肺轻度不张双侧少量胸腔积液,左侧肋骨骨折;4、左眼眶骨折。原告住院50天,期间需要24小时陪护。于日至日在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住院治疗,共计50天。日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董严华负全责,原告及王小莉无责。被告董严华系冀A×××××的车主,该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30万元,且不计免赔。投保时间为日至日止,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日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冀盛唐司鉴中心[2015]临鉴字第339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朱会霞的骨盆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另,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由原来的各项费用共计20万元增加至36万元。事故发生后,被告董严华为原告垫付医疗费共计85732元。
2014年河北省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141元。
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
1、医疗费95041.71元,原告提交医疗费发票。其中省三院的住院费用是89049.21元,非住院的费用是4309.5元。被告平安保险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质证意见为医院出具的正规发票金额为91336.6元,另有外购药及外购物品发票或收据共1350元,120救护车费380元,对其中医院的正规发票保险公司没有异议,外购药及物品没有提供相应的医嘱,保险公司不认可,120救护车费应计算入交通费当中。被告董严华质证意见为住院治疗费一共是89490.21元,除了住院费还有门诊的相关费用1242元,其垫付了85732.71元,原告垫付5000元。
2、交通费2169.5元。原告提交17张票据。不包括120救护车的费用。被告平安保险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及董严华的质证意见为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由此可知交通费不包括家属来往医院产生的相关费用,原告提交的交通费的相关票据与法律规定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不符,对其交通费的诉求保险公司不认可。
3、误工费48781.8元。原告提交石家庄创美家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出具的误工证明,证明原告月工资为3500元,误工时间为一年,误工费共计42000元(3500×12),原告还在网上经营网店,并提供淘宝店的截图,每月平均收入为572.65元,误工时间按12个月计算,费用为6871.8元,两项共计48781.8元。被告平安保险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及董严华的质证意见为1、根据公安部发布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其中第3.1解释了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指的是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而根据此标准结合本案伤者伤情其误工时长应该在90到120天;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误工时间的相关规定中有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对其误工费的计算是以其实际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结合本案原告淘宝店收入并非固定收入,且原告提交的误工时间截止到日,认可其按每个月3500元的标准计算到日。
4、护理费60114.11元。原告提交北京瑞源世纪科贸有限公司出具的护理人员张天文(系原告配偶)的误工证明和工资证明,证明张天文的月工资平均是5572.12元,护理期限是日到日,提交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护理人员朱会宾(系原告弟弟)的收入证明、误工证明、完税证明。朱会宾月工资是7000元,护理期间是日到日。被告平安保险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及董严华的质证意见为1、住院费用清单中一级护理明确为6天,二级护理43天,根据相关规定二级护理的为一人护理;2、原告病历中长期医嘱记录单明确标注原告住院期间为陪床一人,我们不认可原告要求的两人护理,原告提交的张天文及朱会宾的相关证据不全,两人月收入都在3500元以上,其中张天文未提交纳税证明,朱会宾未提交收入减少证明,而根据事实原告为女性,由其丈夫护理情有可原,而由另外一名男性在医院护理将近两个月不现实,因此保险公司认可按每天116元的标准计算护理费,根据伤者伤情保险公司认可护理时间计算60天。
5、残疾赔偿金52142元。原告提交鉴定报告、商品房认购协议、购房款收据、入住证明。证明原告生活在石家庄市,按石家庄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26071元,赔偿20年,原告十级伤残共计为52142元。被告平安保险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及被告董严华质证意见为同意按10级伤残计算赔偿金。应按2014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9102元计算,伤残赔偿金为9102乘以20乘以0.1为18204元。
6、被扶养人生活费20719.73元。原告提交行唐县独羊岗乡余底村村民委员会和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学校出具的证明各一份,证明朱会霞父母无劳动能力,朱会霞儿子张铂涛6周岁在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学校上学。原告主张朱会霞的父母抚养费按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8248元计算为10997.33元,朱会霞儿子张铂涛的抚养费按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16204元计算为9722.4元,共计20719.73元。被告平安保险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及董严华质证意见为10级伤残保险公司不赔偿费用。
7、伙食补助费5000元。原告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伙食补助费是100元每天,共住院50天。被告平安保险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及被告董严华质证意见为住院伙食补助费在日之后改为每天100元,结合本案日之前12天应按每天50元计算,剩余38天可以按每天100元计算。
8、营养费18750元。原告提交病历及诊断证明,按每天50元从住院之日到开庭,共计18750元。被告平安保险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及董严华质证意见为原告住院期间有营养用药及住院伙食补助,因此住院期间保险公司不另行赔付营养费,出院后需加强营养并未提交相关的证明,保险公司建议按法院判决一般惯例每天20元计算一个月。
9、精神损失费10000元。原告称被告驾驶车辆直接从原告身体上轧过,原告险些丧命,身体多处骨折且当时原告骑电动车带着儿子,儿子也被撞飞,给原告精神上造成巨大的打击,原告及其儿子长期恶梦,损失费10000元不足以弥补损失。被告平安保险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及被告董严华质证意见为同意赔付精神抚慰金2000元。
10、电动车鉴定结果是150元,手机损失是300元。被告平安保险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及被告董严华的质证意见为没有相关证据提交不认可。
11、鉴定费列入医疗费中。被告平安保险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及被告董严华质证意见为没有相关证据提交不认可。
12、后续治疗费47953.15元。被告平安保险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及被告董严华质证意见为原告主张后续治疗费47953.15元,无相关证据提交不认可。
以上事实有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保险单、病历、医疗费票据、鉴定意见书、原告房屋认购协议交款凭证、入住证明、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原审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的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此事故经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事故书认定被告董严华负全责,原告无责。庭审中原、被告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不持异议,该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合法有效,应当予以采信。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冀A×××××号车在被告平安保险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属于强制保险,故被告平安保险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承保范围内首先进行赔付。
关于冀A×××××号车在被告平安保险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30万(含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险。结合本案,因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致人或财产损害而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其性质是为第三人的保险,转嫁的是责任风险,其最终保护的对象不是被保险人,而是因被保险人的行为而遭受损害的第三者人身及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交强险不足部分由被告平安保险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范围内按照责任比例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或不属保险公司赔偿的费用,由原告与被告董严华按照《河北省实施办法》的规定及事故认定书进行的责任划分承担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董严华负全责,故应由被告董严华承担。
原告主张赔偿数额计算的依据。
关于医疗费95041.71元,原告提交医疗费发票。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本庭查明原告实际医疗费为93122.21,其中被告董严华垫付85732.71元,原告付了7389.5元,不包括120急救费380元和鉴定费1600元。原告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医疗费93122.21元。被告董严华垫付的医疗费85732.71元原告应予以返还。
关于交通费2169.5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的规定,结合原告居住的地点、住院的情况,故以1000元为宜。
关于误工费48781.8元,原告出具误工证明,其误工时间应从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日,结合鉴定意见书,原告误工时间共计332天,故其误工费应为[3500(元)/30(天)]×332(天)=38733.33(元)。关于原告主张淘宝店收入6871.8元,其提交的淘宝店截图无法证实原告的该项损失,原告的此项诉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护理费60114.11元,根据病例中长期医嘱记录单的记载,住院期间陪护一人,故本院认为原告的护理人员为一人且为其丈夫张天文,护理时间为住院期间50天和出院后2个月,共计110天为妥,考虑原告出院后的身体状况,根据2014年河北省技术服务业年平均工资65114元,护理费应为[65114(元)/365(天)]×110(天)=19623元)。
关于残疾赔偿金52142元,原告提交商品房认购协议、购房款收据、物业费收据、入住证明,能够证明原告经常居住地为城镇,故原告的残疾赔偿金根据上年度河北省城镇居民均可支配收入24141元/年计算,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应为24141元×20年×10%=48242元。
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20719.73元,结合原告伤残等级十级伤残,尚未达到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原告的此项诉求于法无据,故不予支持。
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元,结合原告住院50天,按每天100元计算,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营养费18750元,结合原告伤情及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支持3000元为宜。
关于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1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考虑受害人的年龄、伤情等事实,酌情支持3000元。
关于原告主张电动车车损和手机损失300元,原告虽未提供证据,但考虑到是事实存在的费用,原告的此项诉求并无不妥,应当予以支持。
关于鉴定费1600元,因该项费用系间接损失,应由被告董严华承担。
关于原告主张后续治疗费47953.15元,因该项费用尚未实际发生,待该项费用实际发生后可另行主张。原审判决为: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朱会霞医疗费10000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38135元、护理费19623元、残疾赔偿金4824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以上共计120000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朱会霞医疗费83122.2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元、营养费3000元,误工费598.33元(35)以上共计91720.54元。三、原告朱会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董严华垫付的医疗费85732.71元。四、被告董严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朱会霞鉴定费1600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董严华负担。
判后,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一、上诉人在原审中申请追加王小莉为被告,要求扣除其交强险无责赔偿部分,法院未作处理,程序不当。二、关于医疗费用中被上诉人外购药及外购物品无相关医嘱,法院不应认定,且依据保险相关条款,医药费应扣除非医保类用药。三、误工费结合被上诉人伤情,及公安部《人体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标准》,应认定最高不超过120日,原审认定322天没有依据。四、被上诉人没有提供医嘱证明出院后仍需陪护,也没有证据证明护理人员收入减少,原审认定护理费错误。五、被上诉人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虽然有商品房认购协议及购房款收据,但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在该处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形成经常居住地,应按照农业户口计算残疾赔偿金。六、被上诉人主张电动车损失及手机损失未提交相关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原审判决不应支持。故请求撤销原判,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上诉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朱会霞辩称,一、董严华驾驶机动车撞到被上诉人后未刹车又直接撞向旁边王小莉的机动车,被上诉人与王小莉均为受害方,均有权利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王小莉没有起诉,应视为放弃自己权利,上诉人要求追加王小莉为当事人,将权利受损的受害人列于被告的地位荒诞不羁。二、被上诉人所要求的医疗费均有证据予以支持,且这些票据不足以弥补被上诉人的损失,一审判决仅认定这些费用被上诉人也只能接受。三、被上诉人自日受伤以来持续误工,误工费应当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四、被上诉住院50天出院医嘱要求继续卧床休息,加强营养等,且禁止下地负重,需要护理,实际上被上诉人在2015年4月份之前都是不能下床的,原审认定护理费并无不当。五、被上诉人虽为农业户口,但长期在石家庄居住和工作,后在石家庄购房,并在居住的小区被撞伤,一审认定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六、被上诉人是在骑电动车过程中被撞,所携带的手机也被撞飞,鉴定结果电动车和手机损失本身就不高,因此上诉人应予赔偿。七、被上诉人构成十级伤残,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原审未判决上诉人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当。
原审被告董严华辩称,医药费应该实报实销,其他没有什么。
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有一、二审庭审笔录及相关证据材料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此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董严华负全责,朱会霞及王小莉无责。董严华驾驶的事故车辆在上诉人处投保了交强险及3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各一份,发生事故时在保险期间内。该事故造成被上诉人朱会霞受伤致残、财产损失的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住院病历、诊断证明、鉴定书、误工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原审判决上诉人在保险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款项并无不当。
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董严华驾驶冀A×××××号汽车与朱会霞发生追尾事故,董严华驾车未停,又撞向停在东侧的王小莉所有的冀A×××××号小轿车。故王小莉的车辆未与朱会霞发生直接接触,也非造成董严华与朱会霞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故原审未追加王小莉为本案当事人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承保王小莉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朱会霞主张医疗费,提供了医药费票据、住院病案、购药票据等证据,可证实其为治疗疾病花费医药费及住院物品93122.21元,原审对此予以认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称外购药品及外购物品无相关医嘱,但上述费用确系治疗伤病所需,且被上诉人已实际支出,故上诉人应予赔偿。朱会霞主张误工费,提供了误工证明、诊断证明书,可证实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至评残之日连续休息并产生误工损失,符合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情形,故原审认定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按照公安部《人体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计算误工时间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朱会霞主张护理费,提供了住院病案、护理人员张天文的误工证明,其中出院医嘱载明:“1、继续卧床休息,加强营养。……3、禁止下地负重。……”,故原审结合患者伤情及出院医嘱酌情认定护理期限为住院期间及出院后60天并无不当。朱会霞主张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提供了丽都河畔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收据、河北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证明、误工证明,可证实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原审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朱会霞虽未提供电动车车损和手机损失的证据,但结合事故发生经过,原审酌情支持朱会霞财产损失300元并无不当。关于朱会霞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因朱会霞并未提起上诉,故本院不予审理。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215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靳建军
代理审判员  卢 亮
代理审判员  李 祥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马 莹
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关于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的鉴定评估
色调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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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甬诚司鉴 [2015]临鉴字第384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单位:慈溪市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事项: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
  受理日期:2015年3月6日
  鉴定材料:鉴定委托书1份、宁波市第六医院出院记录1份、宁波市通用门诊病历1份、宁波市第六医院证明书1份、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证明书1份、身份证1张、X线片3张等
  鉴定日期:2015年3月6日
  鉴定地点: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
  在场人员:本案系文证审查,无需通知
  被鉴定人:陆**,男,19**年12月出生,家住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218号,身份证号:*********
  &二、检案摘要
  1、案情介绍:陆**于2014年3月28日因故致骨盆部损伤,右耻骨上下支骨折、骶骨右侧骨折等,伤后经宁波市第六医院住院治疗,目前伤情基本稳定。现慈溪市人民法院委托本所,要求本所依照有关规定,对被鉴定人伤后的误工期限、护理期限及营养期限进行评估,并出具相应的意见。
  2、病史摘要:陆**的宁波市第六医院出院记录(住院号:)记载:患者因&右髋部肿痛、活动受限2天&于2014年3月28日入院。查体:右髋关节肿胀明显,右髋关节压痛明显、叩击痛,右髋关节活动明显受限,外院X线片(CT)显示:右耻骨上下支骨折,骶骨右侧骨折。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予患处活血消肿等对症治疗,2014年4月3日出院诊断:&右耻骨上下支骨折及骶骨右侧骨折&。
  陆**的宁波市通用门诊病历记载:2014年4月25日,骨盆骨折1月复查,休壹月;2014年5月26日,骨盆骨折后2月,建议加强功能锻炼;2014年6月24日,上症复查,建议加强功能锻炼。
  陆**的2014年4月1日、2014年4月25日、2014年5月26日、2014年6月24日宁波市第六医院诊断证明书均记载:休息壹月。
  陆**的2014年7月30日、2014年8月27日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均记载:休息壹月。
  三、检验过程
  1、本案未进行活体检验检查。
  2、阅片所见:
  (1)、陆**的绍慈溪市第二人民医院X线片1张(,号:37477)示:右耻骨上下支骨折,断端锐利,骨折线清晰,未见明显骨痂形成。
  (2)、陆*的宁波市第六医院X线片1张(,号:JD615206)示:右耻骨上下支骨折,骨折线模糊,骨痂明显生成。
  (3)、陆**的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X线片1张(,号:2606531)示:右耻骨上下支骨折,骨折线模糊不可见,骨折基本愈合。
  四、分析说明
  根据病史资料及影像片所见,分析如下:
  1、误工期限:依照我国GA/T521-200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的相关条款及附录B的规定,骨盆骨折的误工损失日为120天,陆冰儿于2014年3月28日因故致右耻骨上下支骨折等,经住院治疗,其在住院期间及出院后一段时间内不能正常参加劳动,需要休养。复阅陆**2014年6月24日X线片,其右耻骨上下支骨折,骨折线模糊。其2014年7月30日X线片示:右耻骨上下支骨折,骨折线模糊不可见,骨折基本愈合。综合上述情况,建议陆**伤后的误工期限为4.5个月较为合适。
  2、护理期限:根据医学原理,结合影像片所见,陆**因故致右耻骨上下支骨折等,经住院治疗,在其伤后住院期间及出院后较长一段时间内日常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护理,建议其护理时间总计为3个月。
  3、营养期限:陆**因故致右耻骨上下支骨折等,经住院治疗,其损伤恢复及骨折愈合需要一定营养支持,酌情考虑营养期限为2个月。
  五、鉴定意见
  建议陆**伤后的误工期限为4.5个月;护理期限为3个月;建议陆**伤后的营养期限为2个月。
&&&&相关照片见附件。
  司法鉴定人:&&&&柴以辉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
  司法鉴定人: &&&沈武坤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
&&&&&&&&&&&&&&&&&&&&&&&&&&&
  &二O一五年三月九日
&&&&&&&&&&&&&&右耻骨上下支骨折(图1)&&&&&&右耻骨骨折基本愈合(图2)&&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孙志强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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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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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4一侧全肺切除&120日7.6.5肺爆震伤&70日7.6.6肺内异物存留或肺内异物摘除术后&70日7.7&食管损伤&90日7.8&气管、支气管损伤7.8.1气管、支气管损伤进经保守治疗恢复60日7.8.2气管、支气管损伤需手术治疗的&90日7.9&心脏损伤&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7.10&胸内大血管损伤&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7.11&胸导管损伤&70日~90日7.12&纵膈气肿、纵膈脓肿、纵膈炎&90日7.13膈肌损伤7.13.1外伤性膈疝&120日7.13.2&膈肌破裂&90日~120日7.14乳房损伤&30日~40日7.15&外伤性窒息&60日~90日7.16长管状骨折,致成肺脂肪栓塞综合征&90日7.17&胸部损伤致脓胸或肺脓肿&90日~120日8、腹部损伤8.1&腹部软组织损伤8.1.1皮肤擦、挫伤&15日~30日8.1.2皮肤裂伤长度≤20cm&15日~30日8.1.3皮肤裂伤长度>20cm&30日~60日&8.1.4胸壁异物存留&60日8.1.5腹部穿通伤行剖腹探查术未见脏器损伤&60日8.2&肝脏损伤8.2.1&经保守治疗&60日8.2.2需行修补术一侧或部分切除&90日8.3&脾损伤8.3.1经保守治疗&60日8.3.2行部分切除或全脾摘除术&90日8.3.3延迟性脾破裂&120日8.4&胰腺损伤8.4.1胰腺挫伤&60日~90日8.4.2行胰腺修补术&90日~180日8.4.3行胰腺部分切除术或全胰腺切除术&100日~180日8.4.4胰腺假性囊肿&90日~180日8.5&肾损伤8.5.1挫伤&30日8.5.2破裂&90日8.6胃、肠、胆等空腔脏器损伤&8.6.1对空腔脏器损伤行修补术&60日8.6.2对空腔脏器损伤行部分切除术&90日8.7&输尿管、膀胱损伤&8.7.1&输尿管、膀胱损伤&90日8.7.2尿道损伤若遗有尿道狭窄需手术或外科成形者&180日&8.8&输卵管、卵巢、子宫损伤&90日8.9腹膜后血肿&90日9、脊柱、骨盆部损伤9.1&脊柱骨折&120日9.2&椎间关节脱位&60日9.3外伤性椎间盘突出&120日9.4脊髓损伤&9.4.1脊髓震荡&60日9.4.2脊髓挫伤、脊髓压迫&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9.5&骨盆骨折&9.5.1&骨盆稳定型骨折&90日~120日9.5.2&骨盆不稳定型骨折&120日~180日9.5.3&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损伤,遗有尿道狭窄,不需手术修复&180日9.5.4&骨盆骨折合并尿道完全性损伤,需手术治疗&270日9.6&阴茎损伤9.6.1挫伤&30日9.6.2脱位&60日9.6.3断裂或缺损&90日9.7&阴囊损伤9.7.1阴囊血肿、鞘膜积血&60日9.7.2阴囊撕裂伤&60日9.8&睾丸损伤9.8.1睾丸挫伤或脱位&60日9.8.2&一侧睾丸切除&90日9.9&女性外阴裂伤、缺损&60日9.10&阴道损伤&60日9.11&外伤性流产、早产&60日10、肢体损伤10.1肢体软组织损伤&10.1.1皮肤擦、挫伤&15日10.1.2皮肤裂伤长度≤20cm&15日10.1.3皮肤裂伤长度>20cm&30日&10.2骨折&10.2.1锁骨骨折&70日10.2.2肱骨外科颈骨折&70日10.2.3肩胛骨骨折&60日10.2.4肱骨干骨折&90日10.2.5肱骨髁上骨折&90日&10.2.6尺骨鹰嘴骨折&90日10.2.7尺骨干或桡骨干单骨折&90日10.2.8尺桡骨双骨折&120日10.2.9桡骨远端骨折&90日10.2.10指、掌骨骨折&70日10.2.11腕骨骨折&130日10.2.12股骨颈骨折&270日~365日10.2.13股骨粗隆间骨折&180日~270日10.2.14股骨干骨折&120日10.2.15髌骨骨折&120日&10.2.16胫腓骨骨折&120日10.2.17踝部骨折&120日10.2.18舟、楔骨骨折&120日10.2.19跟、距骨骨折&140日10.2.20跖趾骨骨折&90日10.3关节脱位&60日10.4关节韧带损伤&70日10.5主要肌腱断裂&60日10.6肢体离断&90日10.7断肢(指、趾)再植术后&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10.8周围神经损伤&10.8.1臂丛神经损伤&180日~365日10.8.2尺神经损伤&180日~365日10.8.3桡神经损伤&180日~365日10.8.4正中神经损伤&180日~365日10.8.5胫神经损伤&180日~365日10.8.6腓总神经损伤&180日~365日10.8.7腓总神经的主要分支损伤&180日~365日10.8.8坐骨神经损伤&180日~365日10.8.9股神经损伤&180日~365日10.8.10腋神经损伤&180日~365日10.8.11肌皮神经损伤&180日~365日10.9四肢主要血管损伤&10.9.1四肢主要血管损伤&30日~45日10.9.2&四肢主要血管损伤伴有严重感染或肢端出现缺血症状、体征或肢端坏死&90日~120日11、其它损伤11.1烧烫伤&11.1.1轻度&30日~45日11.1.2中度&70日11.1.3重度&120日11.1.4特重度&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11.2冻伤&11.2.1局部冻伤&Ⅰ度&15日Ⅱ度&30日Ⅲ度&60日Ⅳ度&140日11.2.2全身冻伤&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11.3其它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损伤参照有关条款11.4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感染性休克&70日11.5损伤致异物存留在脑、心等重要器官内&90日11.6皮下软组织出血达全身体表面积的30%以上&90日11.7损伤引起挤压综合征&90日附录A(规范性附录)&损伤分级的依据A.1 颅脑损伤的分级A.1.1轻型颅脑损伤:无颅骨骨折,昏迷时间不超过半小时,有轻度头痛、头晕等症状。神经系统检查和脑脊液检查均正常。A.1.2中型颅脑损伤:相当于轻的脑挫裂伤,有或无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无脑受压征象。昏迷时间不超过12小时,有轻度神经系统病理体征,体温、脉搏、呼吸及血压均有轻度改变。A.1.3重型颅脑损伤:相当于广泛的脑挫裂伤,脑干损伤或急性颅内血肿,深昏迷在12小时以上。有明显的神经系统病理体征,如瘫痪、脑疝综合征、去大脑强直等,有明显的体温、脉搏、呼吸和血压变化。A.1.4严重型颅脑损伤:伤后立即出现深昏迷,去大脑强直或伴有其他脏器损伤、休克等。迅速出现脑疝、双瞳孔散大、生命体征严重紊乱等,甚至出现呼吸停止。A.2 烧烫伤程度分级A.2.1成人烧烫伤程度划分A.2.1.1轻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10%,Ⅲ度烧烫伤面积≤5%。A.2.1.2中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10~30%,Ⅲ度烧烫伤面积5~10%。A.2.1.3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31~50%,Ⅲ度烧烫伤面积11~20%。A.2.1.4特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50%,Ⅲ度烧烫伤面积>20%。A.2.2.小儿烧烫伤程度划分A.2.2.1轻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10%,无Ⅲ度烧烫伤。A.2.2.2中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10~29%,Ⅲ度烧烫伤面积≤5%。A.2.2.3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30~49%,Ⅲ度烧烫伤面积5~14%。A.2.2.4特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50%,Ⅲ度烧烫伤面积>15%。A.3 甲状腺功能低下程度分级A.3.1轻度a)&临床症状较轻;b)&B.M.R&-20%~-10%;c)&吸碘率&15%~20%(24h);d)&参考T3、T4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A.3.2中度&a)&临床症状较重;b)&B.M.R&-30%~-20%;c)&吸碘率10%~15%(24h);d)&参考T3、T4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A.3.3重度&a)&临床症状严重;b)&B.M.R&<-30%;c)&吸碘率&<10%(24h);d)&参考T3、T4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A.4 甲状旁腺功能低下程度分级A.4.1轻度:空腹血钙7~8mg%;A.4.2中度:空腹血钙6~7mg%;A.4.3重度:空腹血钙&<6mg%。附录B(规范性附录)使用标准的说明B.1&二处(种)以上损伤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不能简单相加,一般应以较长的损伤情况确定。B.2&本标准未明确的人体组织、器官损伤的误工损失日,可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B.3&损伤后经治疗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内未愈仍需继续治疗的,可酌情适当延长误工损失日,但应有鉴定人员意见。B.4&对损伤后经治疗未达到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既已治愈的,应按实际治疗天数计算。B.5&原发性损伤伴合并症或需二期治疗的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B.6&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是指由于原发损伤较重,受害人的伤情预后变化很大,或者出现严重感染、并发症、合并症等情况,不能单纯根据损伤就能确定预后恢复的情况,需要结合临床治疗情况明确。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应掌握以下原则:a)&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的原则;b)&应考虑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合并症等情况;c)&应考虑受害人是否存在潜在性疾病或个体差异的情况;d)&摈弃主观武断,深入科学分析的原则。&
7.6.4一侧全肺切除&120日7.6.5肺爆震伤&70日7.6.6肺内异物存留或肺内异物摘除术后&70日7.7&食管损伤&90日7.8&气管、支气管损伤7.8.1气管、支气管损伤进经保守治疗恢复60日7.8.2气管、支气管损伤需手术治疗的&90日7.9&心脏损伤&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7.10&胸内大血管损伤&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7.11&胸导管损伤&70日~90日7.12&纵膈气肿、纵膈脓肿、纵膈炎&90日7.13膈肌损伤7.13.1外伤性膈疝&120日7.13.2&膈肌破裂&90日~120日7.14乳房损伤&30日~40日7.15&外伤性窒息&60日~90日7.16长管状骨折,致成肺脂肪栓塞综合征&90日7.17&胸部损伤致脓胸或肺脓肿&90日~120日8、腹部损伤8.1&腹部软组织损伤8.1.1皮肤擦、挫伤&15日~30日8.1.2皮肤裂伤长度≤20cm&15日~30日8.1.3皮肤裂伤长度>20cm&30日~60日&8.1.4胸壁异物存留&60日8.1.5腹部穿通伤行剖腹探查术未见脏器损伤&60日8.2&肝脏损伤8.2.1&经保守治疗&60日8.2.2需行修补术一侧或部分切除&90日8.3&脾损伤8.3.1经保守治疗&60日8.3.2行部分切除或全脾摘除术&90日8.3.3延迟性脾破裂&120日8.4&胰腺损伤8.4.1胰腺挫伤&60日~90日8.4.2行胰腺修补术&90日~180日8.4.3行胰腺部分切除术或全胰腺切除术&100日~180日8.4.4胰腺假性囊肿&90日~180日8.5&肾损伤8.5.1挫伤&30日8.5.2破裂&90日8.6胃、肠、胆等空腔脏器损伤&8.6.1对空腔脏器损伤行修补术&60日8.6.2对空腔脏器损伤行部分切除术&90日8.7&输尿管、膀胱损伤&8.7.1&输尿管、膀胱损伤&90日8.7.2尿道损伤若遗有尿道狭窄需手术或外科成形者&180日&8.8&输卵管、卵巢、子宫损伤&90日8.9腹膜后血肿&90日9、脊柱、骨盆部损伤9.1&脊柱骨折&120日9.2&椎间关节脱位&60日9.3外伤性椎间盘突出&120日9.4脊髓损伤&9.4.1脊髓震荡&60日9.4.2脊髓挫伤、脊髓压迫&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9.5&骨盆骨折&9.5.1&骨盆稳定型骨折&90日~120日9.5.2&骨盆不稳定型骨折&120日~180日9.5.3&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损伤,遗有尿道狭窄,不需手术修复&180日9.5.4&骨盆骨折合并尿道完全性损伤,需手术治疗&270日9.6&阴茎损伤9.6.1挫伤&30日9.6.2脱位&60日9.6.3断裂或缺损&90日9.7&阴囊损伤9.7.1阴囊血肿、鞘膜积血&60日9.7.2阴囊撕裂伤&60日9.8&睾丸损伤9.8.1睾丸挫伤或脱位&60日9.8.2&一侧睾丸切除&90日9.9&女性外阴裂伤、缺损&60日9.10&阴道损伤&60日9.11&外伤性流产、早产&60日10、肢体损伤10.1肢体软组织损伤&10.1.1皮肤擦、挫伤&15日10.1.2皮肤裂伤长度≤20cm&15日10.1.3皮肤裂伤长度>20cm&30日&10.2骨折&10.2.1锁骨骨折&70日10.2.2肱骨外科颈骨折&70日10.2.3肩胛骨骨折&60日10.2.4肱骨干骨折&90日10.2.5肱骨髁上骨折&90日&10.2.6尺骨鹰嘴骨折&90日10.2.7尺骨干或桡骨干单骨折&90日10.2.8尺桡骨双骨折&120日10.2.9桡骨远端骨折&90日10.2.10指、掌骨骨折&70日10.2.11腕骨骨折&130日10.2.12股骨颈骨折&270日~365日10.2.13股骨粗隆间骨折&180日~270日10.2.14股骨干骨折&120日10.2.15髌骨骨折&120日&10.2.16胫腓骨骨折&120日10.2.17踝部骨折&120日10.2.18舟、楔骨骨折&120日10.2.19跟、距骨骨折&140日10.2.20跖趾骨骨折&90日10.3关节脱位&60日10.4关节韧带损伤&70日10.5主要肌腱断裂&60日10.6肢体离断&90日10.7断肢(指、趾)再植术后&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10.8周围神经损伤&10.8.1臂丛神经损伤&180日~365日10.8.2尺神经损伤&180日~365日10.8.3桡神经损伤&180日~365日10.8.4正中神经损伤&180日~365日10.8.5胫神经损伤&180日~365日10.8.6腓总神经损伤&180日~365日10.8.7腓总神经的主要分支损伤&180日~365日10.8.8坐骨神经损伤&180日~365日10.8.9股神经损伤&180日~365日10.8.10腋神经损伤&180日~365日10.8.11肌皮神经损伤&180日~365日10.9四肢主要血管损伤&10.9.1四肢主要血管损伤&30日~45日10.9.2&四肢主要血管损伤伴有严重感染或肢端出现缺血症状、体征或肢端坏死&90日~120日11、其它损伤11.1烧烫伤&11.1.1轻度&30日~45日11.1.2中度&70日11.1.3重度&120日11.1.4特重度&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11.2冻伤&11.2.1局部冻伤&Ⅰ度&15日Ⅱ度&30日Ⅲ度&60日Ⅳ度&140日11.2.2全身冻伤&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11.3其它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损伤参照有关条款11.4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感染性休克&70日11.5损伤致异物存留在脑、心等重要器官内&90日11.6皮下软组织出血达全身体表面积的30%以上&90日11.7损伤引起挤压综合征&90日附录A(规范性附录)&损伤分级的依据A.1 颅脑损伤的分级A.1.1轻型颅脑损伤:无颅骨骨折,昏迷时间不超过半小时,有轻度头痛、头晕等症状。神经系统检查和脑脊液检查均正常。A.1.2中型颅脑损伤:相当于轻的脑挫裂伤,有或无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无脑受压征象。昏迷时间不超过12小时,有轻度神经系统病理体征,体温、脉搏、呼吸及血压均有轻度改变。A.1.3重型颅脑损伤:相当于广泛的脑挫裂伤,脑干损伤或急性颅内血肿,深昏迷在12小时以上。有明显的神经系统病理体征,如瘫痪、脑疝综合征、去大脑强直等,有明显的体温、脉搏、呼吸和血压变化。A.1.4严重型颅脑损伤:伤后立即出现深昏迷,去大脑强直或伴有其他脏器损伤、休克等。迅速出现脑疝、双瞳孔散大、生命体征严重紊乱等,甚至出现呼吸停止。A.2 烧烫伤程度分级A.2.1成人烧烫伤程度划分A.2.1.1轻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10%,Ⅲ度烧烫伤面积≤5%。A.2.1.2中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10~30%,Ⅲ度烧烫伤面积5~10%。A.2.1.3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31~50%,Ⅲ度烧烫伤面积11~20%。A.2.1.4特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50%,Ⅲ度烧烫伤面积>20%。A.2.2.小儿烧烫伤程度划分A.2.2.1轻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10%,无Ⅲ度烧烫伤。A.2.2.2中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10~29%,Ⅲ度烧烫伤面积≤5%。A.2.2.3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30~49%,Ⅲ度烧烫伤面积5~14%。A.2.2.4特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50%,Ⅲ度烧烫伤面积>15%。A.3 甲状腺功能低下程度分级A.3.1轻度a)&临床症状较轻;b)&B.M.R&-20%~-10%;c)&吸碘率&15%~20%(24h);d)&参考T3、T4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A.3.2中度&a)&临床症状较重;b)&B.M.R&-30%~-20%;c)&吸碘率10%~15%(24h);d)&参考T3、T4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A.3.3重度&a)&临床症状严重;b)&B.M.R&<-30%;c)&吸碘率&<10%(24h);d)&参考T3、T4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A.4 甲状旁腺功能低下程度分级A.4.1轻度:空腹血钙7~8mg%;A.4.2中度:空腹血钙6~7mg%;A.4.3重度:空腹血钙&<6mg%。附录B(规范性附录)使用标准的说明B.1&二处(种)以上损伤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不能简单相加,一般应以较长的损伤情况确定。B.2&本标准未明确的人体组织、器官损伤的误工损失日,可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B.3&损伤后经治疗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内未愈仍需继续治疗的,可酌情适当延长误工损失日,但应有鉴定人员意见。B.4&对损伤后经治疗未达到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既已治愈的,应按实际治疗天数计算。B.5&原发性损伤伴合并症或需二期治疗的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B.6&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是指由于原发损伤较重,受害人的伤情预后变化很大,或者出现严重感染、并发症、合并症等情况,不能单纯根据损伤就能确定预后恢复的情况,需要结合临床治疗情况明确。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应掌握以下原则:a)&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的原则;b)&应考虑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合并症等情况;c)&应考虑受害人是否存在潜在性疾病或个体差异的情况;d)&摈弃主观武断,深入科学分析的原则。&
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共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的评定。2、总则2.1目的 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2.2鉴定原则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综合评定。2.3鉴定人 应当由法医师职称以上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 working time loss of personal injury victims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3.2临床治疗 clinical treatment指在医院、诊所进行的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疗。4、头部损伤4.1头皮血肿4.1.1头皮下血肿 10日~15日4.1.2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 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 15日~30日4.1.3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 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 25日~60日4.2头皮裂伤4.2.1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 30日4.2.2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长度>8cm 45日~60日4.3 头皮撕脱伤4.3.1撕脱面积≤20cm2 60日~90日4.3.2撕脱面积>20cm2,不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 90日~120日4.3.3撕脱面积>20cm2,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 90日~120日4.4 头皮缺损4.4.1头皮缺损≤10cm2 30日~60日4.4.2头皮缺损>10cm2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4.5 颅盖骨骨折4.5.1颅盖骨线状骨折 30日~60日4.5.2颅盖骨凹陷骨折/多发粉碎骨折4.5.2.1不需手术整复者 90日4.5.2.2需手术整复者 120日4.6 颅底骨折4.6.1颅底骨折,无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 60日4.6.2颅底骨折,有脑脊液漏,未经手术自愈者 90日4.6.3颅底骨折,有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需手术者 120日4.7 闭合型颅脑损伤4.7.1轻型4.7.1.1损伤当时无意识障碍,有主诉症状,但神经系统检查无客观体征 30日 4.7.1.2损伤当时有意识障碍,伴有逆行性遗忘,无颅骨骨折,无神经系统定位体征,但有主诉症状 60日4.7.1.3损伤致颅骨骨折,神经系统检查无定位体征,头颅CT无脑实质损害,但有主诉症状,脑电图有轻度异常 90日 4.7.2中型 90日~180日4.7.3重型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4.7.4严重型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4.8开放型颅脑损伤4.8.1开放型颅脑损伤不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者 30日~90日4.8.1开放型颅脑损伤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者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4.9颅脑损伤并发症及后遗症4.9.1颅骨缺损,需行颅骨修补术者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4.9.2颅脑损伤出现癫痫者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4.9.3外伤性智力损伤者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4.9.4外伤性颈内动脉海绵窦炎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4.9.5化脓性头皮感染及颅骨骨髓炎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4.9.6化脓性脑膜炎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4.9.7脑脓肿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4.9.8颅脑损伤后功能性障碍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5、面部损伤5.1.1眼睑损伤5.1.1.1眼睑血肿 15日5.1.1.2眼睑裂伤,不伴有其它症状 20日~30日5.1.1.3眼睑裂伤致眼睑闭合不全,上睑下垂 30日5.1.1.4眼睑损伤致或眼睑内、外翻需行手术治疗 90日5.1.2眼肌损伤(包括直接损伤或外伤引起的眼肌麻痹) 30日5.1.3泪器损伤 5.1.3.1泪小管、泪囊、泪腺损伤 30日~45日5.1.3.2鼻泪管损伤,无手术指征者 30日~45日5.1.3.3鼻泪管损伤,有手术指征者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5.1.4结膜损伤 5.1.4.1出血或充血,能自行吸收者 15日~30日5.1.4.2后遗睑球粘连伴眼球运动障碍 45日~60日5.1.5角膜损伤 5.1.5.1角膜损伤无后遗症 10日~15日 5.1.5.2角膜损伤伴严重后遗症需行角膜移植术 60日~90日5.1.5.3角膜损伤伴严重后遗症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5.1.6虹膜睫状体损伤 5.1.6.1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 30日~60日 5.1.6.2瞳孔永久性散大;虹膜根部离断 30日~60日5.1.6.3前房出血 30日~60日5.1.6.4前房出血致角膜血染需行角膜移植术 60日~90日5.1.6.5睫状体脱离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5.1.7巩膜裂伤5.1.7.1单纯巩膜裂伤 45日~60日5.1.7.2角巩膜裂伤,伴眼内容物脱出 120日5.1.8晶状体损伤5.1.8.1晶状体脱位 60日~90日 5.1.8.2外伤性白内障 120日5.1.9玻璃体出血或需行玻璃体切割术 120日5.1.10眼底损伤 5.1.10.1视网膜震荡、出血 30日 5.1.10.2视网膜脱离或脉络膜脱离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10.3黄斑裂孔 30日~60日5.1.10.4外伤性视网膜病变 90日5.1.11视神经损伤 90日5.1.12眼球摘除 30日~45日5.1.13外伤性青光眼 30日~180日5.1.14交感性眼炎、化脓性眼内炎 90日~180日5.1.15眼球后血肿 60日5.1.16眼球内异物或眼眶内异物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5.1.17眶壁骨折 5.1.17.1不需手术治疗的 90 日5.1.17.2需手术治疗的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5.2耳部损伤 5.2.1耳廓损伤5.2.1.1耳廓钝挫伤致耳廓血肿 15日~20日 5.2.1.2耳廓撕裂伤、耳廓切割伤15日~30日5.2.1.3耳廓部分缺损或全部离断15日~30日5.2.1.4化脓性耳廓软骨膜炎 45日~60日5.2.2外耳道损伤 5.2.2.1单纯性外耳道损伤 30日5.2.2.2外耳道损伤合并乳突损伤或下颌骨损伤 90日5.2.3鼓膜穿孔 5.2.3.1鼓膜穿孔可自愈的 15日~30日5.2.3.2鼓膜穿孔需行修补术的 30日~60日5.2.4听骨链损伤5.2.4.1听骨脱位、骨折 60日5.2.4.2听骨链断裂需行手术治疗的 90日~120日5.2.5内耳损伤 5.2.5.1迷路震荡 90日5.2.5.2内耳窗膜破裂 90日~120日5.3鼻部损伤 5.3.1鼻部皮肤裂伤、鼻翼缺损 15日~30日5.3.2鼻骨骨折 5.3.2.1鼻骨线状骨折 30日5.3.2.2鼻骨粉碎性骨折需行手术治疗的60日5.3.3鼻窦损伤 90日5.4颌面部损伤、口腔损伤 5.4.1颌面部皮肤擦伤、挫伤 15日~20日5.4.2颌面部皮肤裂伤5.4.2.1创口长度累计≤3.5cm 15日~30日5.4.2.2创口长度累计>3.5cm 20日~45日5.4.2.3颌面部穿通伤 30日~45日 5.4.3上、下颌骨骨折 5.4.3.1单纯性线状骨折 60日~90日5.4.3.2粉碎性骨折 120日5.4.4颧骨、颧弓骨折 5.4.4.1单纯性线状骨折 60日5.4.4.2粉碎性骨折 120日5.4.5牙槽骨骨折 60日5.4.6牙齿损伤5.4.6.1牙齿脱落或折断 30日~45日5.4.6.2需复位固定的 90日5.4.7颞颌关节损伤 60日~90日5.4.8舌损伤 45日5.4.9腮腺损伤 90日5.4.10面神经损伤 120日5.4.11三叉神经损伤 6、颈部损伤6.1 颈部皮肤裂伤 15日6.2 咽部损伤 30日6.3 喉损伤6.3.1 喉挫伤不伴有软骨骨折 15日6.3.2 喉切割伤 30日~60日6.3.3喉损伤伴有软骨骨折 90日 6.3.4喉烫伤或烧灼伤 90日6.4 食管、气管损伤 6.4.1挫伤 60日6.4.2裂伤 120日6.4.3烧灼伤 120日6.5 甲状腺损伤 6.5.1甲状腺功能轻度损伤 60日6.5.2甲状腺功能中度损伤 120日6.5.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伤 180日6.5.4伴有喉返神经损伤 180日6.6 甲状旁腺损伤 6.6.1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伤 60日6.6.2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伤 120日6.6.3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伤 180日7、胸部损伤7.1 胸部软组织损伤7.1.1皮肤擦、挫伤 10日~15日7.1.2皮肤裂伤长度≤20cm 15日~30日7.1.3皮肤裂伤长度>20cm 30日~40日 7.1.4胸壁异物存留 60日7.2 肋骨骨折 7.2.1一处骨折 30日~40日7.2.2 多根、多处骨折 90日7.3 胸骨骨折 90日7.4 气胸 7.4.1小量(肺压缩三分之一以下)15日~30日7.4.2中量(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下)30日~40日7.4.3大量(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上)60日7.5 血胸7.5.1小量(胸腔积血500ml以下)30日~40日7.5.2中量(胸腔积血500ml~1500ml)60日~70日7.5.3大量(胸腔积血1500ml以上) 90日~100日7.6 肺损伤7.6.1肺挫伤 30日~45日7.6.2肺裂伤行肺修补术 70日7.6.3肺叶切除 90日7.6.4一侧全肺切除 120日7.6.5肺爆震伤 70日7.6.6肺内异物存留或肺内异物摘除术后 70日7.7 食管损伤 90日7.8 气管、支气管损伤7.8.1气管、支气管损伤进经保守治疗恢复60日7.8.2气管、支气管损伤需手术治疗的 90日7.9 心脏损伤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7.10 胸内大血管损伤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7.11 胸导管损伤 70日~90日7.12 纵膈气肿、纵膈脓肿、纵膈炎 90日7.13膈肌损伤7.13.1外伤性膈疝 120日7.13.2 膈肌破裂 90日~120日7.14乳房损伤 30日~40日7.15 外伤性窒息 60日~90日7.16长管状骨折,致成肺脂肪栓塞综合征 90日7.17 胸部损伤致脓胸或肺脓肿 90日~120日8、腹部损伤8.1 腹部软组织损伤8.1.1皮肤擦、挫伤 15日~30日8.1.2皮肤裂伤长度≤20cm 15日~30日8.1.3皮肤裂伤长度>20cm 30日~60日 8.1.4胸壁异物存留 60日8.1.5腹部穿通伤行剖腹探查术未见脏器损伤 60日8.2 肝脏损伤8.2.1 经保守治疗 60日8.2.2需行修补术一侧或部分切除 90日8.3 脾损伤8.3.1经保守治疗 60日8.3.2行部分切除或全脾摘除术 90日8.3.3延迟性脾破裂 120日8.4 胰腺损伤8.4.1胰腺挫伤 60日~90日8.4.2行胰腺修补术 90日~180日8.4.3行胰腺部分切除术或全胰腺切除术 100日~180日8.4.4胰腺假性囊肿 90日~180日8.5 肾损伤8.5.1挫伤 30日8.5.2破裂 90日8.6胃、肠、胆等空腔脏器损伤 8.6.1对空腔脏器损伤行修补术 60日8.6.2对空腔脏器损伤行部分切除术 90日8.7 输尿管、膀胱损伤 8.7.1 输尿管、膀胱损伤 90日8.7.2尿道损伤若遗有尿道狭窄需手术或外科成形者 180日 8.8 输卵管、卵巢、子宫损伤 90日8.9腹膜后血肿 90日9、脊柱、骨盆部损伤9.1 脊柱骨折 120日9.2 椎间关节脱位 60日9.3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120日9.4脊髓损伤 9.4.1脊髓震荡 60日9.4.2脊髓挫伤、脊髓压迫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9.5 骨盆骨折 9.5.1 骨盆稳定型骨折 90日~120日9.5.2 骨盆不稳定型骨折 120日~180日9.5.3 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损伤,遗有尿道狭窄,不需手术修复 180日9.5.4 骨盆骨折合并尿道完全性损伤,需手术治疗 270日9.6 阴茎损伤9.6.1挫伤 30日9.6.2脱位 60日9.6.3断裂或缺损 90日9.7 阴囊损伤9.7.1阴囊血肿、鞘膜积血 60日9.7.2阴囊撕裂伤 60日9.8 睾丸损伤9.8.1睾丸挫伤或脱位 60日9.8.2 一侧睾丸切除 90日9.9 女性外阴裂伤、缺损 60日9.10 阴道损伤 60日9.11 外伤性流产、早产 60日10、肢体损伤10.1肢体软组织损伤 10.1.1皮肤擦、挫伤 15日10.1.2皮肤裂伤长度≤20cm 15日10.1.3皮肤裂伤长度>20cm 30日 10.2骨折 10.2.1锁骨骨折 70日10.2.2肱骨外科颈骨折 70日10.2.3肩胛骨骨折 60日10.2.4肱骨干骨折 90日10.2.5肱骨髁上骨折 90日 10.2.6尺骨鹰嘴骨折 90日10.2.7尺骨干或桡骨干单骨折 90日10.2.8尺桡骨双骨折 120日10.2.9桡骨远端骨折 90日10.2.10指、掌骨骨折 70日10.2.11腕骨骨折 130日10.2.12股骨颈骨折 270日~365日10.2.13股骨粗隆间骨折 180日~270日10.2.14股骨干骨折 120日10.2.15髌骨骨折 120日 10.2.16胫腓骨骨折 120日10.2.17踝部骨折 120日10.2.18舟、楔骨骨折 120日10.2.19跟、距骨骨折 140日10.2.20跖趾骨骨折 90日10.3关节脱位 60日10.4关节韧带损伤 70日10.5主要肌腱断裂 60日10.6肢体离断 90日10.7断肢(指、趾)再植术后 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10.8周围神经损伤 10.8.1臂丛神经损伤 180日~365日10.8.2尺神经损伤 180日~365日10.8.3桡神经损伤 180日~365日10.8.4正中神经损伤 180日~365日10.8.5胫神经损伤 180日~365日10.8.6腓总神经损伤 180日~365日10.8.7腓总神经的主要分支损伤 180日~365日10.8.8坐骨神经损伤 180日~365日10.8.9股神经损伤 180日~365日10.8.10腋神经损伤 180日~365日10.8.11肌皮神经损伤 180日~365日10.9四肢主要血管损伤 10.9.1四肢主要血管损伤 30日~45日10.9.2 四肢主要血管损伤伴有严重感染或肢端出现缺血症状、体征或肢端坏死 90日~120日11、其它损伤11.1烧烫伤 11.1.1轻度 30日~45日11.1.2中度 70日11.1.3重度 120日11.1.4特重度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11.2冻伤 11.2.1局部冻伤 Ⅰ度 15日Ⅱ度 30日Ⅲ度 60日Ⅳ度 140日11.2.2全身冻伤 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11.3其它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损伤参照有关条款11.4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感染性休克 70日11.5损伤致异物存留在脑、心等重要器官内 90日11.6皮下软组织出血达全身体表面积的30%以上 90日11.7损伤引起挤压综合征 90日附录A(规范性附录) 损伤分级的依据A.1 颅脑损伤的分级A.1.1轻型颅脑损伤:无颅骨骨折,昏迷时间不超过半小时,有轻度头痛、头晕等症状。神经系统检查和脑脊液检查均正常。A.1.2中型颅脑损伤:相当于轻的脑挫裂伤,有或无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无脑受压征象。昏迷时间不超过12小时,有轻度神经系统病理体征,体温、脉搏、呼吸及血压均有轻度改变。A.1.3重型颅脑损伤:相当于广泛的脑挫裂伤,脑干损伤或急性颅内血肿,深昏迷在12小时以上。有明显的神经系统病理体征,如瘫痪、脑疝综合征、去大脑强直等,有明显的体温、脉搏、呼吸和血压变化。A.1.4严重型颅脑损伤:伤后立即出现深昏迷,去大脑强直或伴有其他脏器损伤、休克等。迅速出现脑疝、双瞳孔散大、生命体征严重紊乱等,甚至出现呼吸停止。A.2 烧烫伤程度分级A.2.1成人烧烫伤程度划分A.2.1.1轻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10%,Ⅲ度烧烫伤面积≤5%。A.2.1.2中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10~30%,Ⅲ度烧烫伤面积5~10%。A.2.1.3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31~50%,Ⅲ度烧烫伤面积11~20%。A.2.1.4特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50%,Ⅲ度烧烫伤面积>20%。A.2.2.小儿烧烫伤程度划分A.2.2.1轻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10%,无Ⅲ度烧烫伤。A.2.2.2中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10~29%,Ⅲ度烧烫伤面积≤5%。A.2.2.3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30~49%,Ⅲ度烧烫伤面积5~14%。A.2.2.4特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50%,Ⅲ度烧烫伤面积>15%。A.3 甲状腺功能低下程度分级A.3.1轻度a) 临床症状较轻;b) B.M.R -20%~-10%;c) 吸碘率 15%~20%(24h);d) 参考T3、T4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A.3.2中度 a) 临床症状较重;b) B.M.R -30%~-20%;c) 吸碘率10%~15%(24h);d) 参考T3、T4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A.3.3重度 a) 临床症状严重;b) B.M.R <-30%;c) 吸碘率 <10%(24h);d) 参考T3、T4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A.4 甲状旁腺功能低下程度分级A.4.1轻度:空腹血钙7~8mg%;A.4.2中度:空腹血钙6~7mg%;A.4.3重度:空腹血钙 <6mg%。附录B(规范性附录)使用标准的说明B.1 二处(种)以上损伤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不能简单相加,一般应以较长的损伤情况确定。B.2 本标准未明确的人体组织、器官损伤的误工损失日,可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B.3 损伤后经治疗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内未愈仍需继续治疗的,可酌情适当延长误工损失日,但应有鉴定人员意见。B.4 对损伤后经治疗未达到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既已治愈的,应按实际治疗天数计算。B.5 原发性损伤伴合并症或需二期治疗的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B.6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是指由于原发损伤较重,受害人的伤情预后变化很大,或者出现严重感染、并发症、合并症等情况,不能单纯根据损伤就能确定预后恢复的情况,需要结合临床治疗情况明确。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应掌握以下原则:a) 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的原则;b) 应考虑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合并症等情况;c) 应考虑受害人是否存在潜在性疾病或个体差异的情况;d) 摈弃主观武断,深入科学分析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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