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终结后交警部门你还没有男朋友作出认定书的,可以先作法医签定吗?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常见问题_星火法律-爱微帮
&&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常见问题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常见问题&一、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怎么办?有两种办法: &&& 1.行政救济途径:&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做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2.诉讼救济途径:&&因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要对其进行当庭质证,对其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阐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并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 二、交通故处理时间①事故责任认定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②复核: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规定内容进行审查,并做出复核结论。 三、交通事故处理注意事项①作为肇事司机,应当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免得因报案不及时,而被保险公司作为不予理赔的理由。&&&&&②无论是肇事司机还是受害人,都应当妥善保管各种发票,如急救费发票、医疗费发票、护理费发票、伙食补助费发票、营养费发票、亲属处理交通事故产生的食宿费、交通费发票、交通费发票和鉴定费发票等,作为调解或诉讼的依据。③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要求交警部门及时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应及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④受害人出院后,应及时保存住院期间的诊断证明书、CD、X光片、结帐单,并及时复印病历(加盖院章)。便于受害人及时保存证据,为调解、做伤残鉴定和诉讼做准备;而且,防止医院由于可能产生的医疗事故篡改病历。 ⑤受害人如需转院治疗,必须有原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否则,不得擅自转院;如需用药,受害人不得擅自购买其他医院或药店的药,除非原有医院同意,否则,在法庭上将得不到法官的支持,受害者只能自己掏腰包。⑥受害人在办理出院手续时,应仔细看主治医生开的出院诊断证明书。如受害人属于“老幼病残孕”型的,根据自己的病情和需要,要求医生在诊断证明上注明“加强营养、需要专人陪护”的医嘱,这样,为以后调解和诉讼中主张出院后的营养费和护理费奠定了事实依据。 ⑦受害人如果伤势较重的,应当在治疗终结后,及时委托国家司法部门公告在册的法医鉴定中心做伤残鉴定;如受害人需要长期护理依赖的,应做护理依赖鉴定;如果受害人所受到的伤残和自身的原发疾病可能有关的,应征求法医的意见,尽可能做因果关系鉴定。 ⑧受害人在起诉时,把驾驶员、车主和保险公司同时列为被告,可以避免由于单独起诉其中一方而导致相互推委现象,而且,被告多,支付赔偿款就会有保障。 四、交通事故在交警队需要复印的资料在交警队需要复印的资料主要是“三证一单”:肇事车辆行驶证、肇事司机的驾驶证和身份证、保险单(有的交警队不会保留司机的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如果自己复印不到上述资料,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复印。另外,记得向交警要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五、出院时注意事项有哪些?出院时应注意让医院对下列情况做出书面陈述(在诊断书中写明):①住院期间的护理人数;②出院后是否还需要护理; (以上两项涉及到以后护理费的要求)③出院后休息时间; (本项涉及到以后误工费的要求)④后续医疗费需多少钱,如取内固定物; (本项涉及到后续治疗费的要求)⑤出院后需加强营养。 (本项涉及到以后营养费的要求)另外,根据我们的实践,还需要对伤情的诊断证明进行特别注意,是因为我们发现,医院在出院时写的疾病诊断及出院记录特别简单,往往使当事人在进行司法鉴定时难以评到级别或评到的级别很低。伤者出院时一定要弄懂自己的伤残情况,知道自己的伤情,看懂X光片,明确自己可能评到的伤残级别。有些医院所写的出院证明与X光片、CT片等不一致,当事人应多加注意,否则会严重影响伤残级别鉴定。这一点非常重要,希望能多加注意。如实在不懂,应询问有关专业人士。我们认为,当事人最好一住院就请律师,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出院时还需要注意的一个重要事项是医疗费发票问题,如果伤者出了医疗费,一定要拿到医疗费发票原件;如不能拿到医疗费发票原件,则伤者一定要就自己所支付的医疗费金额让医院或车主方出具书面证明。在这里我们提示:如果有的医院不写明上述内容,这种情形,我们建议向权威的专业交通事故赔偿专业人士咨询,必要的时候需要申请“三期”(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鉴定。六、交通事故当事人提起起诉的有效期间(即时效)如何计算?对于交通事故,如果涉及到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一年,没调解的自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第二天计算,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后双方参加调解的,自调解终结之日起第二天计算。如果没有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的规定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伤情明显的,应从伤害之日起计算,伤情需要治疗的,应从治疗结束之日起计算,因为这时,受害人才知道被侵害了那些权利。伤情当时不能发现的,应从伤情被发现之日起计算,当然,得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后发现的伤情为交通事故所致。七、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应当提交哪些书面材料?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时,应当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会因为当事人具体案情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有:①诉状;②相关证据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交通事故认定书、门诊病历、住院证明、出院证明、医疗发票、司法鉴定书、交通票据、收入证明或近亲属关系证明等)。八、如何计算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关于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问题,建议咱们的当事人和家属,约专业交通事故律师,面谈为宜。九、如何进行伤残评定?构成伤残的,可以在医疗终结后向司法部门认可的鉴定机构申请鉴定。为保障鉴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律师事务所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 这里有最专业的的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医疗损害引起的法律纠纷,详情请拨打免费咨询电话。常按二维码关注本公众号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看更多
点击展开全文
悄悄告诉你
更多同类文章
还可知道有多少人阅读过此篇文章哦
阅读原文和更多同类文章
可微信扫描右侧二维码关注后
还可知道有多少人阅读过此篇文章哦
专业处理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人身侵害产生的法律纠纷,详情请咨询电话
您的【关注和订阅】是作者不断前行的动力
本站文章来自网友的提交收录,如需删除可进入
删除,或发送邮件到 bang@ 联系我们,
(C)2014&&版权所有&&&|&&&
京ICP备号-2&&&&京公网安备34注射器是一种普通的医疗器械,但它在化学实验装置和习题中出现越来越多,它对某些实验现象的观察或实验过程的改进起到了意想不到的效果.(1)图1用50mL试管作反应容器,磷的燃烧均在密闭容器里进行,可防止白烟污染空气.用50mL注射器(活塞事先处在20mL刻度处)测量磷燃烧消耗的氧气体积.操作:①检查装置的气密性.②装药品,连好仪器.③夹紧弹簧夹,加热白磷,观察试管中所发生现象为.④燃烧结束,试管冷却后打开弹簧夹,可以看到活塞慢慢左移到约mL刻度处(取整数值).说明空气中氧气的体积分数约为.(2)图2用推拉注射器活塞的方法可以检查装置的气密性.当缓缓向外拉动活塞时,如果装置气密性良好,则能观察到A.注射器内有液体B.瓶中液面上升C.长颈漏斗内液面上升D.长颈漏斗下端管口产生气泡(3)兴趣小组走进实验室看到了一个不和谐的“音符”(如图3).(I)此情此景你首先想到是取用该药品时试剂瓶瓶塞应放在桌上;取用后应立即塞上瓶塞密封保存,这是因为,(II)该兴趣小组同学为了测定某变质的烧碱样品中Na2CO3的质量分数,首先设计了图4所示的装置,通过反应后右侧注射器内收集到气体的量计算出Na2CO3的质量分数(已知该状态下CO2的密度,所使用注射器最大量程为20mL).写出锥形瓶内所发生变化的化学方程式,,小张认为该方案不能准确测得Na2CO3的质量分数,这是因为,且小李认为该方案中样品的取用的量也需要一定的控制,这是因为.(III)该兴趣小组同学在反思上面实验后设计了如图5的装置测定变质的烧碱样品中Na2CO3的质量分数.反应的开始、结束都要用注射器反复的排送气体.实验步骤为:①检查装置的气密性.②称取10克干燥的烧碱样品放入广口瓶中,D处注射器内加入适量的稀硫酸,准确称量装置F的质量320克,连好装置.③打开弹簧夹1,反复推拉注射器A10次,准确称量装置F的质量320.5克.④关闭弹簧夹1,然后推动活塞,让稀硫酸逐滴滴入样品中,直到不再产生气泡为止.⑤打开弹簧夹1,缓缓推拉注射器A10次.⑥再准确称装置F质量为321.6克.问题探究:(i)E装置的作用是,G装置作用.(ii)若步骤⑤中注射器推拉速率过快,则测定的Na2CO3的质量分数会(填“偏大”、“偏小”、“不变”).(iii)试根据实验所记数据计算出该烧碱样品中Na2CO3的质量分数. - 跟谁学
在线咨询下载客户端关注微信公众号
搜索你想学的科目、老师试试搜索吉安
在线咨询下载客户端关注微信公众号&&&分类:注射器是一种普通的医疗器械,但它在化学实验装置和习题中出现越来越多,它对某些实验现象的观察或实验过程的改进起到了意想不到的效果.(1)图1用50mL试管作反应容器,磷的燃烧均在密闭容器里进行,可防止白烟污染空气.用50mL注射器(活塞事先处在20mL刻度处)测量磷燃烧消耗的氧气体积.操作:①检查装置的气密性.②装药品,连好仪器.③夹紧弹簧夹,加热白磷,观察试管中所发生现象为.④燃烧结束,试管冷却后打开弹簧夹,可以看到活塞慢慢左移到约mL刻度处(取整数值).说明空气中氧气的体积分数约为.(2)图2用推拉注射器活塞的方法可以检查装置的气密性.当缓缓向外拉动活塞时,如果装置气密性良好,则能观察到A.注射器内有液体B.瓶中液面上升C.长颈漏斗内液面上升D.长颈漏斗下端管口产生气泡(3)兴趣小组走进实验室看到了一个不和谐的“音符”(如图3).(I)此情此景你首先想到是取用该药品时试剂瓶瓶塞应放在桌上;取用后应立即塞上瓶塞密封保存,这是因为,(II)该兴趣小组同学为了测定某变质的烧碱样品中Na2CO3的质量分数,首先设计了图4所示的装置,通过反应后右侧注射器内收集到气体的量计算出Na2CO3的质量分数(已知该状态下CO2的密度,所使用注射器最大量程为20mL).写出锥形瓶内所发生变化的化学方程式,,小张认为该方案不能准确测得Na2CO3的质量分数,这是因为,且小李认为该方案中样品的取用的量也需要一定的控制,这是因为.(III)该兴趣小组同学在反思上面实验后设计了如图5的装置测定变质的烧碱样品中Na2CO3的质量分数.反应的开始、结束都要用注射器反复的排送气体.实验步骤为:①检查装置的气密性.②称取10克干燥的烧碱样品放入广口瓶中,D处注射器内加入适量的稀硫酸,准确称量装置F的质量320克,连好装置.③打开弹簧夹1,反复推拉注射器A10次,准确称量装置F的质量320.5克.④关闭弹簧夹1,然后推动活塞,让稀硫酸逐滴滴入样品中,直到不再产生气泡为止.⑤打开弹簧夹1,缓缓推拉注射器A10次.⑥再准确称装置F质量为321.6克.问题探究:(i)E装置的作用是,G装置作用.(ii)若步骤⑤中注射器推拉速率过快,则测定的Na2CO3的质量分数会(填“偏大”、“偏小”、“不变”).(iii)试根据实验所记数据计算出该烧碱样品中Na2CO3的质量分数.注射器是一种普通的医疗器械,但它在化学实验装置和习题中出现越来越多,它对某些实验现象的观察或实验过程的改进起到了意想不到的效果.(1)图1用50&mL试管作反应容器,磷的燃烧均在密闭容器里进行,可防止白烟污染空气.用50mL注射器(活塞事先处在20&mL刻度处)测量磷燃烧消耗的氧气体积.操作:①检查装置的气密性.②装药品,连好仪器.③夹紧弹簧夹,加热白磷,观察试管中所发生现象为.④燃烧结束,试管冷却后打开弹簧夹,可以看到活塞慢慢左移到约mL刻度处(取整数值).说明空气中氧气的体积分数约为.(2)图2用推拉注射器活塞的方法可以检查装置的气密性.当缓缓向外拉动活塞时,如果装置气密性良好,则能观察到A.注射器内有液体B.瓶中液面上升C.长颈漏斗内液面上升D.长颈漏斗下端管口产生气泡(3)兴趣小组走进实验室看到了一个不和谐的“音符”(如图3).(I)此情此景你首先想到是取用该药品时试剂瓶瓶塞应放在桌上;取用后应立即塞上瓶塞密封保存,这是因为,(II)该兴趣小组同学为了测定某变质的烧碱样品中Na2CO3的质量分数,首先设计了图4所示的装置,通过反应后右侧注射器内收集到气体的量计算出Na2CO3的质量分数(已知该状态下CO2的密度,所使用注射器最大量程为20mL).写出锥形瓶内所发生变化的化学方程式,,小张认为该方案不能准确测得Na2CO3的质量分数,这是因为,且小李认为该方案中样品的取用的量也需要一定的控制,这是因为.(III)该兴趣小组同学在反思上面实验后设计了如图5的装置测定变质的烧碱样品中Na2CO3的质量分数.反应的开始、结束都要用注射器反复的排送气体.实验步骤为:①检查装置的气密性.&②称取10克干燥的烧碱样品放入广口瓶中,D处注射器内加入适量的稀硫酸,准确称量装置F的质量320克,连好装置.&③打开弹簧夹1,反复推拉注射器A&10次,准确称量装置F的质量320.5克.④关闭弹簧夹1,然后推动活塞,让稀硫酸逐滴滴入样品中,直到不再产生气泡为止.&⑤打开弹簧夹1,缓缓推拉注射器A10次.&⑥再准确称装置F质量为321.6克.问题探究:(i)E装置的作用是,G装置作用.(ii)若步骤⑤中注射器推拉速率过快,则测定的Na2CO3的质量分数会(填“偏大”、“偏小”、“不变”).(iii)试根据实验所记数据计算出该烧碱样品中Na2CO3的质量分数.科目:难易度:最佳答案解:(1)白磷燃烧会成白色固体五氧化二磷,故可观察到产生大量白烟;由于白磷燃烧消耗尽点空气体积的氧气,因此装置内气体体积减少50mL×=10mL,所以注射器内10mL气体进入补充,注射器内剩余气体体积20mL-10mL=10mL,因此,可以看到活塞慢慢左移到约10mL处;此实验再次验证了空气中约含或21%的氧气;(2)当缓缓向外拉动注射器的活塞时,锥形瓶内气体被抽入注射器,如果装置气密性良好,外界的空气就会从长颈漏斗进入补充,因此,可观察到长颈漏斗下端管口产生气泡;故选D;(3)(I)取用药品时,试剂瓶的瓶盖应倒放在桌面上;在保存氢氧化钠时,由于氢氧化钠既能吸收空气中的水而潮解,又能吸收空气中的二氧化碳而变质,因此必须密封保存;(II)氢氧化钠与盐酸发生中和反应生成氯化钠和水,化学方程式为NaOH+HCl=NaCl+H2O;碳酸钠与盐酸发生复分解反应,生成氯化钠、水和二氧化碳气体,化学方程式为Na2CO3+2HCl=2NaCl+H2O+CO2↑;因为所选用的盐酸具有挥发性,而得产生的二氧化碳气体的体积测定不准确,因而造成对碳酸钠质量分数测定不准确;所选择的仪器容积所限,若产生较多气体时,气体体积超出所选注射器量程时,因无法测量体积而实验失败,所以,加入药品时要适当进行控制;(III)(i)利用装置E中浓硫酸具有吸水性,该装置在实验中主要为除去二氧化碳中的水蒸气;装置G中的碱石灰既能吸收空气中的水,又能吸收空气中的二氧化碳,连接在装置F与大气之间,作用在于防止空气中的二氧化碳、水蒸气进入F中;(ii)推拉注射器可使装置内产生的二氧化碳完全被装置F中氢氧化钠溶液吸收,若推拉速度过快,会造成二氧化碳气体未被吸收而排出,使得测定的二氧化碳质量偏小而导致整个测定结果偏小;(iii)根据装置F的质量变化,可知反应生成二氧化碳的质量=321.6g-320.5g=1.1g;设样品中碳酸钠的质量为xNa2CO3+2HCl=2NaCl+H2O+CO2↑106&&&&&&&&&&&&&&&&&&44x&&&&&&&&&&&&&&&&&&& 1.1g=& x=2.65g该烧碱样品中Na2CO3的质量分数=×100%=26.5%故答案为:(1)产生大量白烟;10;或21%;(2)D;(3)(I)倒;氢氧化钠固体吸水潮解;氢氧化钠与二氧化碳反应变质;(II)NaOH+HCl=NaCl+H2O;Na2CO3+2HCl=2NaCl+H2O+CO2↑;产生的二氧化碳中混杂水蒸气和氯化氢气体;若样品取多了,产生气体可能超过注射器量程,若样品取少了,产生气体太少,无法测量;(III)(i)除去二氧化碳中的水蒸气;防止空气中的二氧化碳、水蒸气进入F中;(ii)偏小;(iii)26.5%.解析(1)根据磷在空气中燃烧消耗尽氧气可测定氧气占空气体积的实验结果,解答本问题;(2)根据实验室检查装置气密性的原理,分析该装置在进行气密性检验时可能出现的现象;(3)(I)根据实验室对药品取用时的要求及氢氧化钠的性质,分析图示操作中存在的不符合操作要求的问题;(II)根据氢氧化钠与碳酸钠能与盐酸反应的性质,写出两个反应的化学方程式;结合所选用药品及装置,对操作中可能出现的结果进行分析,做出判断;(III)(i)根据对整个装置及实验目的理解,结合装置中所加药品的特性,判断盛放浓硫酸的装置E及盛放碱石灰的装置G的作用;(ii)分析推拉注射器对整个实验的作用,对不恰当的推拉进行分析,判断该不当操作对测定结果的影响;(iii)实验数据的处理:利用装置F的质量变化得出反应产生二氧化碳的质量,利用这一质量,根据反应的化学方程式计算样品中碳酸钠的质量,从而计算出该烧碱样品中Na2CO3的质量分数.知识点:&&&&基础试题拔高试题热门知识点最新试题
关注我们官方微信关于跟谁学服务支持帮助中心误工时间的确定
—学习“邹碧华“先进事迹
—两学一做
—学习型党组织
—扶贫双到
—“两个年”
—十八大专栏
—案例评析
—调解故事
—法治热点聚焦
—案件管理
—理论研讨
—审判执行工作
—开庭公告
—送达公告
—拍卖公告
—其它公告
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判流程公开
执行信息公开
裁判文书公开
当前位置:
误工时间的确定
发布的时间: 15:30:00 点击:
要点提示:受害人伤残时,其误工时间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时间为基准,并结合受害人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以实际康复时间确定。如果评残时间在鉴定机构确定的康复日之后,又没有证据证明在康复日至定残之日的期间需要继续治疗的情况下,误工时间应计至鉴定机构确定的康复之日止。
原告(被上诉人):肖淑茵。
被告(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汕头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蔡斯佳。
日23时,蔡斯佳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汕头市金凤路桃园人行天桥下路段时与步行的肖淑茵发生碰撞,造成肖淑茵受伤住院治疗。汕头市交警支队金平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蔡斯佳与肖淑茵各负本事故同等责任。日,肖淑茵自行委托广东韩江司法鉴定所(下称韩江司鉴所)进行伤残鉴定,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太保汕头公司的申请,法院委托广东东方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下称东方司鉴所)对肖淑茵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护理期限等进行鉴定。日,该所对肖淑茵的伤情作出鉴定意见:肖淑茵的伤残程度评定为九级;损伤后续医疗费用13500元;建议伤后60天内配护理人员2名,之后59天配护理人员1名。在必须伙食补助下还需增加营养费共1800元。小型普通客车已向太保汕头公司投保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商业险,保险金额20万元(含不计免赔率)。二审诉讼中,肖淑茵提供了日出具的嘉玮公司证明:“肖淑茵于日至日在我司从事文员工作,其在我司工作期间月工资为2600元至3600元(包括一切奖励及提成)不固定。该员工自日起至今没有来上班。肖淑茵请求判令:1、太保汕头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肖淑茵12万元;2、太保汕头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肖淑茵70961.03元。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作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各方当事人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蔡斯佳与肖淑茵各负本事故的同等责任)均无异议,应予确认。鉴于本事故系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故蔡斯佳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肖淑茵的伤残等情况已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鉴定,对鉴定结论予以确认。太保汕头公司是小型普通客车交强险的保险人,依法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直接赔偿肖淑茵的伤残和医疗等费用;太保汕头公司作为小型普通客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内直接向肖淑茵赔偿应由蔡斯佳承担的经济损失。其中误工费:发生交通事故时肖淑茵届满十六周岁,已参加工作,应视为具有完全劳动能力,且属居民城镇户口,故误工费应按上一年度本地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39399元,自住院之日其计至定残日前一天,计误工时间326天,误工费为35537.58元(3×326)。因肖淑茵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被太保汕头公司提出重新鉴定而自动作废,不作为定案的证据,故两被告主张误工费的期限应计至肖淑茵第一次鉴定伤残的前一天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判决:一、太保汕头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肖淑茵12万元。二、太保汕头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肖淑茵60479元。三、驳回肖淑茵的其他诉讼请求。
太保汕头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一、发生交通事故时肖淑茵未满18岁,无法提供单位相关劳动合同,无法证明与劳动单位是否存在劳动雇佣关系;另肖淑茵提供的证明中只简单提到曾从事文员,没有证明其存在误工费减少的情况,依法不应计算误工费。二、即使存在误工费收入减少,原审法院计算误工期限也存在错误。本案肖淑茵已于日向广东韩江司法鉴定所(下称韩江司鉴所)委托了伤残鉴定,鉴定为九级伤残,实质上韩江司法鉴所已对肖淑茵进行了定残。为了客观查明事实,太保汕头公司提出伤残重新鉴定,是基于第一次司法鉴定结论基础上提出的异议,故误工费期限应计算至韩江司鉴所定残日前一天。即使参照东方司鉴所的鉴定意见,误工期限也应结合肖淑茵持续误工情况核定为6个月,并不存东方司鉴所定残日起持续误工326天的情形。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并由肖淑茵、蔡斯佳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肖淑茵已满16周岁,嘉玮公司也证明肖淑茵日起在该司工作,系该司的员工。太保汕头公司提出肖淑茵未满18周岁且与嘉玮公司没有劳动关系,不应计算误工费,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诉讼中,太保汕头公司对肖淑茵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申请原审法院予以重新鉴定。原审法院依法委托东方司鉴所所作出的鉴定意见,程序合法,其证据效力优于肖淑茵单方委托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原审判决予以采信正确。日东方司鉴所对肖淑茵的伤残等级进行评定,并提出了医疗终结期限为6个月,其中包括出院后需继续治疗2个月的鉴定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误工的时间应当根据受害人自接受治疗到康复所需时间确定,其标准以相应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依据。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天”的规定,原审判决在肖淑茵未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治疗终结后,仍存在持续误工的情况下,按“定残之日的前一天”计算肖淑茵的误工时间,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肖淑茵的误工时间,应按东方司鉴所“医疗终结期限6个月”的鉴定意见确定,其误工损失为19429.64元(3×180)。太保汕头公司提出肖淑茵的误工时间应按6个月计算的上诉请求,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予以支持。经核算,肖淑茵因本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精神抚慰金)总共为元,太保汕头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肖淑茵12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对于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89023.77元部分,由太保汕头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为53414.26元(%),扣除蔡斯佳已垫付的医疗费2600元,太保汕头公司应赔偿肖淑茵50814.26元。蔡斯佳垫付的2600元医疗费可向太保汕头公司另行主张权利。据此,判决如下:一、维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汕金民一初字第703号判决第一、三项;二、变更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汕金民一初字第703号判决第二项为:太保汕头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肖淑茵的损失50814.26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误工时间的确定的问题。
对肖淑茵的误工时间如何确定,一、二审判决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审法院认为,误工时间必须计算到第二次定残前一天;二审法院则认为,误工时间应该以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时间为准,并结合受害人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应以实际康复时间确定。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一)误工费的性质
误工费是对受害人因受伤不能正常工作,造成本应获得的劳动报酬未获得的损失进行法律上的补救的赔偿。误工赔偿主要采取的“收入丧失说”或者“所得丧失说”,其特点是计算受害人如未遭受人身侵害而本应获得却因侵权人的侵害行为无法得到或者无法完满得到的利益,体现了侵权法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原则。确定误工费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误工时间;二是受害人的经济收入情况。如果受害人实际上没有劳动能力如未成年人或实际上收入没有减少如工资没有停发,是不能赔偿误工费的。
(二)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误工时间机械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天与误工费的性质相违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该《解释》对误工时间的确定的一般规定是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特别规定是对于因伤残持续性误工的时间则可以计算到定残日前一天。
关于什么时候可以定残的问题,目前是以“治疗终结”为标准的。日发布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第3.2条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在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况可以理解为治疗终结:一是因事故直接损伤或因损伤导致的并发症已经治愈;二是医院治疗后,遗留的后遗症,医学介入已无恢复的可能;三是伤者病情稳定,但持续存在医疗依赖;四是其他经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人员鉴定确定确属医疗终结的情形。此外,还有部分情况是在受伤后即可确定伤残等级的,如“一侧睾丸缺失”等。实践中,由于有些伤在完全治愈前可以定残,所以康复时间会迟于定残日;有些受害人在康复之后才去评残,所以定残之日迟于康复之日。因此,由于定残时间的不同,导致在确定误工时间时存在很大争议。
1.受害人伤残时,评残时间在医疗机构确定的康复时间之后。
如果将误工时间机械地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那么有些受害人为了达到延长误工计算的时间的目的,就会在人身损害事件发生后,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尽量拖延申请评残的时间;甚至有可能通过主张权利导致时效中断的办法,拖延数年再去评残。因此,将误工时间机械地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就为当事人恣意规避法律提供了巨大空间。从而导致在评残之前,仅管受害人实际上已恢复工作能力并取得或可取得相应的收入,但法院仍会判决在此期间的误工费给受害人,其后果是与误工费填补受害人的损失的性质相违背的。就本案而言,肖淑茵在鉴定时鉴定机构已明确提出其医疗终结期限6个月,其中包括出院后需继续治疗2个月的鉴定意见。在肖淑茵未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治疗终结后,仍存在持续误工的情况下,按“定残之日的前一天”即计至第二次司法鉴定的前一天计算肖淑茵的误工时间,多计医疗终结至第二次评残日的前一天作为误工时间是明显不当的。
2.当受害人构成伤残时,医疗机构确定的康复之日在定残日之后。
这种情况,误工时间是否一定计至评残日的前一天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误工费计算至评残之日前一天是科学的。因为残疾程度与劳动能力损失程度密切相联,劳动能力的缺失自然产生误工,残疾赔偿金实质上或在一定意义上而言就是对误工损失的赔偿。一旦定残后,如果在赔偿残疾赔偿金的同时还计赔误工费,就属于对同一损失的重复赔偿,对侵权人明显不公平。第二种观点则认为:误工时间应当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准,因为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是从专业的角度确定误工时间,符合实际情况,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1)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是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而不是必须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其主要目的之一也在于防止鉴定机构作出鉴定误工的时间和作出鉴定的时间相冲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第287页也对计算误工时间作出了解释:“受害人因伤致残或者死亡的,误工时间应当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日或者按照实际误工时间计算”。可见,该该解释也认同误工时间根据实际误工时间计算,并非要求一律机械地按定残之日的前一日计算。
(2)残疾赔偿金与误工费计算的理论基础不同,两者并不冲突。残疾赔偿的理论渗透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的思想,其特点一般是根据受害人的残疾等级抽象评定其劳动力丧失程度。《解释》第25条第1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因此,确定残疾赔偿金要考虑三个方面:一是伤残等级;二是收入标准;三是受害人的年龄。这一规则实质上是以定额化赔偿或定型化赔偿为理论基础制定的。所谓定额化赔偿,即所有构成相同残疾等级的人,在同一类别内(目前区分城乡居民),不论其性别、就业状况、收入差距都享受同样的计赔标准。其实质是根据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抽象确定统一的标准。任何人只要达到残疾等级,通常就应获得残疾赔偿金赔偿。而误工费如上所述是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这一规则体现了差额化赔偿理论。以被害人的财产状况于损害事故发生与损害事故不发生两种情形下的差额为根据确定赔偿数额,体现全部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误工费的赔偿方法充分考虑受害个体实际收入的差别,其根据受害人的具体情况和特点主观量化计算利益损失。没有误工事实和实际损失是不能得到赔偿的。因此,两者赔偿原则不同,残疾赔偿金与误工费计算的理论基础不同,不存在冲突。
(3)评残日作为误工计算界限日缺乏科学性。根据目前的评残规则,一般是在治疗终结后进行。法医学上一般认为,所谓“临床治疗终结”是指受害者经过一定时间治疗后,临床医学一般原则确定已治愈,或有一定后遗症,但客观检查无阳性特征,或虽有症状和病理改变,临床认为不需要处理或目前医疗手段无法处理的医疗时间。此规定非常抽象,伸缩空间很大,非常难以把握,为当事人恣意规避法律提供了巨大空间。如有些当事人提前评残,以期待提高残疾等级;有些当事人故意拖延评残时间,以获取更多的误工费用。因此,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的规则,建立在争议很大又无法律规制的“临床治疗终结”上,缺乏科学性。相对而言,鉴定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民间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具有一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其鉴定结论是从专业的角度,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结合相关的规定得出的结论,比较符合受害人的实际情况,较为科学。
(4)第一种意见从表面上看符合法律的规定,但却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如本案,如果太保汕头公司不申请重新鉴定,法院采信第一次鉴定鉴定机构的意见,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只能计至日,但实质上按照第二次鉴定的意见的确定的康复时间,其误工的时间却可计至日。可以看出,在对于受害人申请做伤残鉴定的时机也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情况下,受害人选择不同的时间申请做伤残鉴定,或早于鉴定意见中的误工时间或晚于鉴定意见中的误工时间,会出现不同的效果。特别是早于鉴定意见中的误工时间情形,受害人得不到应当获得的补偿,无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综上,从立法本意看,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在确定受害人误工时间时,不能简单机械地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而是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时间为基准,并结合受害人的身体状况、住院病历、后续治疗情况等内容进行综合考虑,误工时间计至实际康复之日。即受害人伤残时,评残时间在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确定的康复时间之后,且受害人没有证据证明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确定的康复时间之后还需继续治疗的,误工时间计至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确定的康复时间止;受害人伤残时,评残时间在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确定的康复时间之前,且没有证据证明评残日之后受害人无需继续治疗的,误工时间应计至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确定的康复时间止。
&(作者单位: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官方网站&&&&版权所有!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一年还没有怀孕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