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邓李乡丁杨村大事每一户农民要农村医疗保险是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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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李简介:邓李乡在平顶山市叶县城东15公里处,东与舞阳、襄县相接,西与龚店乡搭界,南与水寨、廉村乡近邻,北与洪庄杨乡隔河相望。邓李周边景点旅游攻略:【 】投诉邓李乡杜杨村扶贫名单问题
网友:匿名网友
邓李乡杜杨村扶贫名单今天才贴出来,上面的说三天的举报时间,至,可是今天都已经是日,让人怎么举报?上面的名单中有好多都是楼房,家庭条件优越,不知怎么会评上扶贫对象的?真正的贫困户没上榜,上榜的都是有钱人,望领导亲临审核&&&&&&&&&&&&&&&&&&&&&&&&&&&&&&&&&&&(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
回复单位:邓李乡
    经调查,杜杨村扶贫名单的公示时间为2月18日,且有工作人员拍照,杜杨村所公示的扶贫对象户是2014年按照扶贫工作的有关要求和程序确定的。2015年2月,杜杨村申报了扶贫搬迁项目,此次公示的是搬迁对象户。这部分贫困户中按照扶贫搬迁项目要求,开始筹建新房,也有个别户由于家庭人口多,四处筹钱盖的是楼房,现在他们是预脱贫对象。该村现仅剩18户精准扶贫对象户,这18户精准扶贫对象户中无建楼房者。叶县邓李乡庙李村村民委员会与叶县人民政府、叶县邓李乡供销合作社、叶县邓李乡庙李小学不服土地确权处理决定一案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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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县邓李乡庙李村村民委员会与叶县人民政府、叶县邓李乡供销合作社、叶县邓李乡庙李小学不服土地确权处理决定一案
原告叶县邓李乡庙李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月守,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杰,叶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兴旺,男,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叶县邓李乡庙李村。现任村支部委员。
被告叶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闫廷瑞,县长。
委托代理人王月民,男,日出生,叶县人民政府法制室工作人员,住叶县昆阳镇健康路中段。
委托代理人王向民,男,日出生,叶县人民政府法制室工作人员,住叶县昆阳镇新生街。
第三人叶县邓李乡供销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李金廷,供销合作社主任
第三人叶县邓李乡庙李小学。
法定代表人连苗云,该校校长。
原告叶县邓李乡庙李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叶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叶县邓李乡供销社、邓李乡庙李小学不服土地确权处理决定一案,由原告叶县邓李乡庙李村村民委员会于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第三人送达了诉状、开庭传票等,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叶县邓李乡庙李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王月守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杰、李兴旺,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月民、王向民,第三人叶县邓李乡供销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金廷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叶县邓李乡庙李小学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叶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叶县邓李供销合作社和叶县邓李乡庙李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程序违法:1、认定事实错误。第三人邓李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供销社)申请确权的土地为原子房庙址,东临路,南临空地,西临庙李小学,北临庙李小学,东西长36.1米,南北宽10米,1953年开始占用。叶县人民政府认定的争议土地为庙李学校东南,东临路,南临路,西临庙李学校,北临庙李学校和庙址,东西长36.1米,南北宽10米,1972年开始占用。就是说,供销社申请确权的是1953年占用的原子房庙址,县政府确权的是学校东南的另一块土地,明显确权错误。供销社于1972年开始占用学校东南的土地,权属明确不需要确权。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日《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 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实施《60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根据这一规定,原子房庙址的土地土改时分给庙李村农民冯平所有,颁发有土地所有证,实施《60条》时仍固定给庙李村所有。该土地理所当然属庙李村农民集体所有,之后虽然乡公所无偿占用庙址,在庙内办过公,乡公所搬走后,其房屋被供销社无偿占用,但均不能改变子房庙址的土地归庙李村所有的事实,乡公所搬走后,并没有把房子交给供销社,而是供销社无偿占用。1972年供销社在现学校东南(仍属庙址范围以内)建房5间,占地东西长36.1米,南北宽10米。日,因庙李村主张土地收益,供销社与庙李村达成用地补偿协议书,内容为“1972年起至1992年之间补偿1000元”,之后没有再签用地协议。这一事实充分说明,供销社承认所占土地为庙李村所有,在没有纠纷的情况下,县政府不能确权。处理决定认定“乡公所在原庙址西有部分房屋”,没有根据,根据冯平的土地证显示,庙址西边乡公所没有房屋。因此,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明显不清。2、叶县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适用《确权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明显错误,供销社是由部分农民集资或者以资金参股形式成立的合作经济组织,在性质上与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有着本质的区别,与乡村办企事业单位也有着本质的区别。乡办企事业单位与乡有隶属关系,村办企事业单位与村有隶属关系,而供销社与乡村没有隶属关系,经济利益互不相干。叶县人民政府的处理确权决定适用《确权规定》第四十二条明显错误。《确权规定》第四十二条是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不适用处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案件。3、程序违法。乡农民集体没有向县政府申请确权,县政府也没有追加乡农民集体为当事人,而把申请人申请确权的土地确定为乡农民集体所有,是一种超越职权的行为,依法应予撤销。县政府只有确定申请人对争议土地是否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利,没有确定给案外人的权利。《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处理,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由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也就是说,先行调解是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强制性规定,但叶县人民政府无视这一规定,在没有进行调解的情况下,硬性作出处理决定,程序严重违法,其处理决定依法应予撤销。处理决定既认定部分土地已恢复为庙址,在没有把寺庙列为当事人的情况下,把该土地确权为乡农民集体所有,由供销社使用,显属不当。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供销社无偿占用庙李村所有的土地已于2001年归还给庙李村,7年之后又申请确权,且拿不出任何有效证据,依法应予驳回,而叶县人民政府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违反法定程序硬性作出处理决定,依法应予撤销。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冯平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证明冯平所有的庙产属于庙李村所有;2、证人张毛的证言,证明乡公所归庙李村所有。
被告叶县人民政府辩称,1、叶县人民政府叶政处[2008]5号文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争议土地位于邓李乡庙李学校东南,东临路,南临路,西临庙李学校,北临庙李学校、庙址,东西长36.1米,南北宽10米,面积361平方米。该宗地土改时为庙产,1951年颁发了户主为冯平(该庙的和尚)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叶县邓李供销社成立于五十年代。成立后为扩大经营,占用庙址成立了叶县邓李供销合作社张高门市部,冯平搬到张高村居住,直至亡故。这就是说,叶县邓李供销合作社占用了冯平所有的土地和房产,同时,根据调查取证资料可知,乡公所在原庙址西有部分房屋,房屋是周边几个村庄在上级的组织下建设的,乡公所合并后,其所占房屋交给张高门市部使用。此后张高门市部在此处长期经营,期间张高门市部在原营业室前空地(争议土地)临街建了5间营业室,原营业室作为仓库使用。1992年庙李村村委向邓李供销社索要土地补偿款,日双方达成用地补偿协议,约定邓李供销社从1972年至日使用该宗地,此间补偿庙李村村委1000元使用费。2001年庙李学校扩建时,扒掉了邓李供销合作社营业的部分房屋,占用了东西长36.1米,南北宽10米,面积361平方米。张高村门市部营业房屋之外的用地被群众恢复为庙址。2007年3月,邓李供销合作社在争议土地处重新建房时,双方发生纠纷。2、叶县人民政府叶政处[2008]5号文件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土地改革后,庙产的所有人冯平搬出,申请人叶县邓李供销合作社占用并使用争议土地,并在争议土地处建了房屋作为营业房使用。土改时庙产的所有人为冯平,在“四固定”之前,叶县邓李供销合作社也就开始占有使用。被申请人庙李村村民委员会的土地所有权应产生于“四固定”时期,根据县国土资源局的调查取证材料,不能确定在“四固定”时期为庙李村村民委员会设定了土地使用权,更没有证据证明改变了叶县邓李供销合作社的占有使用状况。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使用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叶县人民政府做出了《叶县人民政府关于叶县邓李供销合作社和邓李乡庙李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叶政处[2008]5号)。3、叶县人民政府叶政处[2008]5号文件合法、合理。该土地土改时分给了冯平,颁发了土地房产所有证,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十九条之规定,该土地权属应当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冯平搬出庙后到张高村居住,直至亡故,其所有的土地及房屋并没有带往张高村,而是将其所有权交至邓李供销社。如果把该块土地的权属主体认定为张高村,显然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也违背社会生活习惯。叶县邓李供销合作社作为事业性质单位,和庙李村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加之“四固定”是对人员、耕地、农具、牲畜进行的,而该土地并没有参加固定,因此把该块土地确权给庙李村,也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叶县邓李供销合作社占用冯平所有的土地和房产长期经营,期间在原营业室前空地(争议土地)临街建了5间营业室,原营业室作为仓库使用。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秘函[2004]14号关于供销合作社能否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的复函的相关规定,供销社不能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但是,供销社作为集体性质单位,完全可以享有土地使用权,否则,与历史和客观现实相违背。基于以上事实,在该土地不能确定为国家所有之后,我们在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综合考虑的基础上,把争议土地的权属确定为乡农民集体所有,由叶县邓李供销合作社管理使用,确权决定合法合理。至于1992年签订的用地补偿协议,那是在有关当事人根本无权处理土地所有权且对土地法律知识模糊的基础下签订的,我们认为协议不能作为确定土地权属的依据。综上所述,《叶县人民政府关于邓李供销合作社和邓李乡庙李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转办函及土地确权申请书,证明供销社向政府提出申请 ,政府将案件转交国土资源局办理;2、邓李供销社出据的情况反映2份;3、供销社提供的上级批复材料及征地协议、补偿协议,证明供销社在申请确权时向政府提供了政策和事实根据(政府确权时没有直接采信);4、申请人提供的十份证言(政府确权时只作为证据线索进行间接的采纳);5、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和2份材料;6、身份证明,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7、庙李学校对本案的意见;8信访材料,证明邓李乡庙李村村委曾到信访局进行信访;9、庙李村委提供的证据,证人张毛的证言和冯平的房屋所有权证存根;10、勘验笔录和照片,证明争议土地状况;11、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工作人员根据双方所提供的证据线索所调查的证人证言:(1)证人王耀东的证言,证明在53年前后乡公所和供销社先后在白果树前面办公,能证明庙产是公家的,哪个村也不是。(2)王彦松的证言,证实张高供销社是 51年52年成立,占用土地的四址包含争议的土地。(3)秦英南的证言,证明供销社大概是1956年成立的,前后共10间房,建筑面积300多平方米,门前还有空地,房屋至路基,大约200平方米,共计1亩多地。(4)苑自松的证言,证明供销社临街房是七十年代建的,所占的土地是冯平的土地,冯平搬到张高村居住。(5)王付生的证言,证明子房庙祖师殿西有六间房子,祖师殿是合作社门市部,乡公所、信用社挪走后,学校占用开始上课,再后来又给了供销社,门市部哪一年挪到临街的记不清了,房子没盖之前是乡公所的院子,门市部从72年到2002年都在营业,被庙李村扒掉了。(6)屈峰的证言。(7)杜进良的证言。(8)李道三的证言。(9)李山根的证言。(10)张毛的证言。(11)王月守的证言。(12)决定书及送达回证。(13)县政府的补充决定和送达回证。
第三人叶县邓李供销社述称,邓李供销合作社成立于1951年,1953年为扩大网点,又成立了邓李供销社张高分社。张高分社成立时,安排在高庄西头的子房庙作营业场地,庙西头是张高乡公所的5间瓦房,1957年小乡合并大乡,经领导协调5间瓦房给供销社当营业房。1975年洪水后,张高分社在原营业房的南边临街建了5间比较大的营业房,原来的5间瓦房作仓库使用。自张高分社成立至今,在此营业50余年,特别是64年实行四固定政策,邓李供销社张高分社在此占有使用至2002年。截至1992年以前,庙李村委从没有向供销社索要什么手续和补偿。事实证明,张高分社自解放初期成立至今,从没有间断在此占用经营。庙李村与邓李供销社签订的征地协议和补偿协议是在被迫无奈的情况下签订的,当时的法人代表是张松贵,但协议上签名为屈峰(副主任),没有加盖供销社公章,是无效合同。2002年庙李村委以建校为名,强行扒掉张高门市部正在营业中的仓库及门店,2008年初,邓李供销社为发挥支援三农的主渠道,决定招商引资,重新开发建设张高门市部,却遭到庙李村委的种种阻拦,邓李供销社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申请确权,叶县人民政府下发的处理决定和市政府下发的复议决定,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公平、公正,合理、合法。为此,请求叶县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维持叶县人民政府叶政处[2008]5号的处理决定。
第三人邓李乡庙李小学没有提供意见和证据
原告对被告叶县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提出的质证意见是,第三人叶县邓李供销社申请确权的是后面的土地,而县政府确权的是临街的土地,确权申请和处理决定不是一回事,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只能证明供销社在争议的土地上设过门市部,不能证明土地是供销社的,在土地确权案件中,只有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和第三人叶县邓李供销社没有提出异议。
以上证据经过庭审质证,双方没有异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有一定的联系,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
邓李乡庙李村与张高村为邻村,两村相隔一条南北路,子房庙位于庙李村的东头,张高村的西边。1951年土地改革时,庙产登记在当时庙中的和尚冯平名下,并为冯平颁发了《土地房产所有证》。1953年叶县邓李供销社成立了邓李供销社张高分社,在子房庙原张高乡公所的5间瓦房内营业。1975年张高分社在原营业房前临街建了5间营业房,原来的5间瓦房作仓库使用。至1992年,通过邓李乡政府协调,供销社与庙李村委达成了两份协议:征地补偿协议和用地补偿协议,双方约定,从1972年到1992年,供销社占用庙李村地皮,补偿庙李村委使用费1000元,占用的土地邓李供销社一次性补偿给庙李村1000元作为征地补偿,邓李供销社依法办理征地手续。2002年,庙李学校扩建时,庙李村委将供销社临街的门面房拆除,将该土地圈入校园。2008年元月5日,邓李供销社准备在该土地上建筑房屋时,庙李村委出面阻拦,双方就土地所有权发生纠纷,供销社由此向叶县人民政府申请确权。叶县人民政府接到第三人的申请后,将案件转交叶县国土资源局进行调查。叶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土资源局的调查,于日做出叶政处[2008]5号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该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将该争议的土地确权归邓李乡农民集体所有,由叶县邓李供销合作社管理使用。叶县人民政府的确权决定作出后,原告叶县邓李乡庙李村村民委员会不服,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提起复议申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于日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叶县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原告邓李乡庙李村村民委员会以该处理决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叶县人民政府的叶政处(2008)5号文件。本院向被告送达行政诉状后,被告又作出补正决定对适用的法律进行了补正。
本院认为,原告、第三人所争议的宗地,叶县人民政府确权后,原告主张应归其集体所有。在叶县人民政府确权及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只提供了1951年庙产确定在冯平名下的证据,而1964年“四固定”时,该宗地权属确定的所有人庭审中并无证据予以佐证。被告叶县人民政府在做出的叶政处[2008]5号文《关于叶县邓李供销合作社和邓李乡庙李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适用了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而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适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争议,本案中争议的土地属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争议,故其适用法律错误,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诉讼中被告虽然进行了补正,但其效力不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叶县人民政府于日做出的叶政处[2008]5号文《关于叶县邓李供销合作社和邓李乡庙李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翠平
&&&&&&&&&&&&&&&&&&&&&&&&&&&&&&&&&&&&&&&&&&&&&&&&&&审 判 员  王国平
&&&&&&&&&&&&&&&&&&&&&&&&&&&&&&&&&&&&&&&&&&&&&&&&&&审 判 员  沈郁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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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 O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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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记 员  董培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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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庚茂同志简历&|&给河南省委书记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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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0月16日电(吴昊)近日,一位河南叶县公务员给省委书记郭庚茂留言,希望官方能够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给通过年度考核的公务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昨日,平顶山市叶县县委对此作出公开回复,详情如下:
【网民留言】
前段时间,我们给郭书记留言,要求叶县执行国家政策规定,给我们发年终奖,也就是平时说的第13个月工资,叶县县委回复说没有政策依据。事实上,《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 》( 国发[2006]22号 )第二条第五项规定:(五)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对年度考核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 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等三个文件的通知(豫人[2006]68号) 中,有3个附件,其中的附件1是《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58号),其中第六条规定:六、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对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在考核结果确定后兑现,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我们要求省委督促叶县县委县政府执行国家政策,补发拖欠我们应得的工资。
答复意见:
经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四章第十七条规定:“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三)被确定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四)连续三年被确定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对年终考核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
经请示平顶山市公务员局,平顶山市现行公务员年度考核奖金或年终一次性奖金标准为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奖励本人一个月工资。由此可见,发放年度考核奖金或年终一次性奖金符合法律及有关政策规定。但现阶段叶县财政实力有限,随着叶县县域经济发展,县级财力逐步增强,叶县将根据县财政的实际承受能力尽早解决网民反映的问题。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关心和支持,您对我们的办理结果是否满意?如有什么意见,请与我们联系 (电话:)
【网民留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于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发放补贴的通知》。通知规定,补贴标准为正常休息日每加班1天80元,法定节假日每加班1天100元;发放加班补贴的天数,一线实战部门一般每月不超过6天,综合管理部门一般每月不超过4天。按此计算,民警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每月340元至500元。此规定于日实行。可是平顶山市公安局民警加班补助每月340-500元至今未发全,只发了2011年和2012年的加班补助,而2010年和2013年的加班补助至今未发!!!
答复意见: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于日联合下发的《关于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发放补贴的通知》规定,民警加班补贴标准为正常休息日每加班1天80元,法定节假日每加班1天100元;发放加班补贴的天数,一线实战一般每月不超过6天,综合管理部门一般每月不超过4天,并于日起实行。为确保该项工作落实到位,市公安局专门制定了《平顶山市公安局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发放办法》,明确加班审批手续、补贴发放范围、发放标准及统计方法,并在经费十分紧张的情况下,通过压缩经费开支筹集资金,分别于2012年1月、2013年1月、2014年1月分三次为民警补发了2011年、2012年年度加班补贴。目前,市公安局正在加大沟通协调力度,争取有关部门早日将民警加班补贴纳入财政预算,实现加班补贴发放的制度化。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关心和支持,您对我们的办理结果是否满意?如有什么意见,请与我们联系(电话:3222078)
【网民留言】
我是河南省平顶山叶县邓李乡人,我想咨询我们现在是否可以补办养老金? 我的情况这样的:我原是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邓李乡渔场的一名职工,叶县邓李乡渔场属校办工厂。1971年经河南省教育局科协会批准,由许昌财政局投资,邓李乡高中、初中协办。由各大队学校和职工挖渔塘,渔场面积达到300余亩。渔场职工人数定为21人,职工工资为31.5元,大队记工分。渔场生产各种渔种,经济收入全归学校开支。至到75年渔场改为水产实验厂。因渔场工作和效益好,被省教育厅命名为“教育之花”。 87年叶县邓李乡一中搬到渔场,并盖房、盖集资楼,占渔场总面积的三分之二。渔场效益逐渐衰退,至到91年国家政策所变,我们全体职工无奈解散,离开了我们奋斗21年的工作岗位——渔场。 时间如流水,一去不复返。年轻体壮的我们都已成为过去,如今我们的年龄60有余。家中无经济来源,很拮据,请求上级领导给予经济上的合理支持。我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答复意见:
经调查,根据现行养老保险政策,漏保职工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需符合“豫劳社养老〔2009〕5号”文件或“豫人社养〔2010〕11号”文件的规定。2009年,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豫劳社养老〔2009〕5号文件,文件规定:城镇企业的有正式招工手续的漏保人员,目前仍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的,文件颁布时本人户口性质是城镇非农业户口的,这部分职工可以参保缴费。2010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豫人社养〔2010〕11号文件,文件规定:没有经过正式招工,目前也不再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但过去长期在城镇企业工作的人员,并且在文件下发前具备城镇户籍的人员,需提供原始档案或劳动合同、工资调整表、工资发放表等原始材料,经县级社保部门初审报上级社保部门核批后方可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综上所述,豫劳社养老〔2009〕5号文件和豫人社养老〔2010〕11号文件都要求参保企业必须是城镇企业,在文件颁布时本人户口必须是城镇非农业户口。网友反映其为平顶山市叶县邓李乡渔场职工,而该渔场既不属于城镇企业,又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该场职工也没有经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办理过正式招工手续,因此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漏报职工参保条件,不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该网民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建议申请低保以缓解其家境拮据状况。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关心和支持,您对我们的办理结果是否满意?如有什么意见,请与我们联系 (电话:)
【网民留言】
我现在所住地平顶山叶县龙祥花园买房时门口是车库、现在居住时车库又加盖了一层、严重影响我家的正常生活、楼的车库都加盖了一层、我多次反映没人理会、我该怎么办难道这是合法建筑吗、现在物业办公交费都在楼上仅和我家就一米远、外面说话和家里说话是一样、麻烦领导百忙之中稍稍关注一下。
答复意见:
经调查,此处没有发现新建痕迹,该小区2008年建成,反映的车库是建设单位在建设该项目时同期建设的物业配套用房,不存在加盖问题。关于噪音问题,要求物业管理单位立即进行整改,物业管理单位明确表示,虚心接受批评,立即改正噪声扰民问题,严格要求物管人员避免产生噪声,影响居民生活。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关心和支持,您对我们的办理结果是否满意?如有什么意见,请与我们联系 (电话:)
【网民留言】
尊敬的郭书记,在您百忙之中打扰您了。我是一名军属,家住西华县红花镇寇寨村。儿子王健大学毕业后,2010年底响应国家号召,报名参军。经体检政审合格后,参军入伍,被分配到解放军驻承德某部服役。去年初,因在部队表现突出,儿子被破格选拔为士官。今年,儿子以优秀的素质被选送到北京军区维和部队,前往非洲参加维护世界和平这一光荣而神圣的任务。在非洲的8个月时间里,我儿子勤奋工作,履行使命,尽职尽责,为国家争了光,并以实际行动为河南添了彩,树立了河南兵吃苦耐劳、不怕牺牲,无私奉献,敢于担当的良好形象。 前一段时间,儿子打回电话,说:“别的省当地政府听说他们的子弟兵光荣维和后,都给予了高度重视,领导们纷纷慰问他们的亲属,还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优待”。儿子问我:“咱河南老家的领导到家去了吗?”我说:“没有,什么优待都没有”。儿子听了很失望。由此我想到,咱河南是兵员大省,那么多的河南子弟舍小家为大家,奔赴保卫祖国的岗位,为河南争了光添了彩,作为他们家乡的各级领导理应满腔热情地更好地积极做好拥军优属工作,让服役的子弟兵感受到家乡的温暖,从而激励军人建功军营,激励军属们克服家庭困难,更好地支持子女为国防建设做贡献。可现实中有些地方对军人军属的冷漠,令人心寒和失望!
答复意见:
网友您好: 经调查,你参加了维护世界和平光荣而神圣的任务,任务艰巨,为祖国争了光,为河南添了彩,为西华争得了荣誉,是西华人民的骄傲。经西华县人武部会同民政局协商决定,春节前夕由县人武部和民政局联合对西华县所有参加维和任务的官兵家庭进行慰问。感谢你们为维护世界和平、捍卫国家利益做出的巨大贡献。【网民留言】
尊敬的郭书记,一点儿小事麻烦您,因为向我们地方反映也是无用,实在是太无奈了!周口郸城县天筑公馆小区消防通道被物业堵着出租给别人,如果小区内发生火灾消防通道被堵,出现严重后果谁来承担,请书记在百忙中过问一下,还小区居民一个平安!!
答复意见:
网友您好: 经调查,该小区消防通道没有出租。天筑中央公馆小区的西北角(府西路出口)是消防通道,消防通道北墙的所有权归相邻的邻居所有(消防通道大门北侧安装在此墙),邻居要拆墙建商铺,临时关闭。目前,县住建局已经责成物业公司打通了消防通道,保持畅通。
【网民留言】
开封市从2011年以后,不给三轮车上牌照,多次打市长热线,此事无人管,作为一名退休的职工,买了一辆车,不敢开,但是市场上一直在销售,开了上路没牌照,就罚款,但是相关部门为什么不根据开封的实际情况,为老百姓办点实事呢?
答复意见:
据市公安局调查,2012年1月,开封市政府出台了《开封市区三轮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汴政〔2012〕9号)文件,对电动三轮车上路行驶进行了明确规定。目前,开封市公安交警部门对不符合该《办法》规定的电动三轮车禁止上路行驶。
【网民留言】
开封润华园早就让定是违法建筑,群众多次举报。国庆期间加紧施工昨天城建来人可是就是制止不了,这里面到底有什么让群众咋想请郭书记过问一下。
答复意见:
据鼓楼区调查,国庆期间,润华苑工地再度私自开工,进行施工建设。10月10日,开封市鼓楼区会同开封市规划局组织鼓楼区建设局、五一办事处、辖区派出所等部门对润华苑工地进行了联合执法,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并对施工设备及器械进行了封存,要求该工地负责人等市规划局审批结果办完公示后,周边居民无异议再组织施工。 目前,该工地已停止施工。
【网民留言】
开封市繁塔家园小区位于开封市禹王台区铁路南沿街46号,是开封市政府2003年批准立项组织实施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小区,2003年开工2004年竣工,入住群众长期不能办理房产证。 请尊敬的郭庚茂书记关注此事,对“建设保障房不办理房产证”的违规情况“零容忍”,责成开封市切实回应群众关切,限期解决繁塔家园群众办房证问题。谢谢。
答复意见:
据市住建局调查,目前,繁塔家园项目已取得土地证,开发建设单位正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于该小区建成时间较早,手续办理有一定难度,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正在和开封市规划局积极协调。
【网民留言】
郭书记你好!我们是濮阳县的一个车队的司机,我们从去年开始给我们着白罡乡的大堤上干活(工程车拉土附堤)工程是兰考河务局中的标段,现在工程马上就要完工了,可是我们的工钱都还没拿上。致使现在工程全线停工。请问,加固防汛大堤的工程款不是专款专用吗?为什么他们吧钱挪用了,却没有人给我们一个说法?请郭书记给我们做主!!!
答复意见:
据市河务局调查,该网民反映的是濮阳堤防加固工程,对应黄河大堤桩号90+000~91+100、94+000~94+500。该工程合同价款3088.88万元,目前已结算2287.69万元。 经查,该网民所在的车队是由开封黄河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联系并支付工资,目前已支付1040.9万元,扣除质量保证金312万元,还应支付207.1万元。 10月10日,经濮阳九标项目部有关人员、开封黄河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负责人与民工代表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濮阳九标项目部将余下工程款直接支付给民工;10月13日,濮阳九标项目部先支付民工100万元,剩余款项待下批工程款到位后再予以支付。【网民留言】
周口城区教师招聘 ,不知何因,饭第三批停顿了,我们第四批是选调的,现在原来学校课哥房子都分给别的老师了,我们一直呆在家里也不是个办法,教育局的公示人事科电话很难打通 ,打通了电话也是等通知不清楚。期待领导过问下给个明确说法。
答复意见:
网友您好: 请你把所反映的问题再详细一些,要有具体人具体事,最好不用错字和别字,这样我们更能正确理解和明白你所反映的问题,以便于我们调查处理。
【网民留言】
谢省长你好,我姥爷是赵建华,身份证是42年3月参加解放军,在中南军任文化教员,曾是叶剑英元帅警卫,后转业到新蔡县食品公司任干部职业,现在退休在家,我有三个问题想咨询您一下,1、解放前参加革命是离休还是退休?2、退休后20年没有养老金还能补发吗?3、现在退休工资不到2千元,他的工龄应该38年,实际应该发多少?谢谢!!!
答复意见:
网友,您好!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您于9月24日给省长谢伏瞻的留言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反馈给您: 经新蔡县商务局调查:1.反映赵建华退休问题:赵建华于1949年3月—1955年5月在部队复役,1955年6月—1962年在县文教局工作,1963年—1987年1月在食品公司余店经营处工作。1987年前属干部身份,按当时政策规定干部不允许子女接班,其为让其子接班,个人要求将干部身份转变为工人身份。1987年1月退休,其子赵某田于1987年1月接班后在食品公司工作至今。 2.反映赵建华养老金问题:1984年国家对食品系统全面开放,单位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1987年—1998年余店食品经营处未参加养老统筹,赵建华于余店食品经营处退休后,退休养老金由余店食品经营处发放,所发工资为实际所得,不存在补发工资问题。 1998年至今食品公司和所有经营处已参加养老保险统筹,退休人员工资由社保局发放,从未停发过工资,不存在欠工资问题。 3.反映退休后应发实际工资问题:由于企业退休职工工资偏低,国家为照顾建国前退休老工人,根据有关政策凡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工人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待遇发放。机关事业单位从2006年工资改革以后一直没有调整退休工资。 如果您在以后的生产生活中有什么困难和问题,请附详细真实的情况材料,可以通过新蔡县委民意快线()反映,以便给您提供快捷有效的帮助!欢迎您对家乡十二五建设和发展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网民留言】
领导您们好! 河南省驻马店新蔡县大朱庄村,存在不明真相拆迁情况,我家就是一例,我家坐落在村口的边上,见附件图片;在2012年之前修建的自家自居小房屋【自居用】,此地方是自家的合理合法分配的宅基地,农民唯一生活使用的房屋,家里小孩两个,老人都健在,算是上有老,下有小;直接强制拆迁怎么办,听说还没有什么赔偿,简直是霸权、还是什么,我无法评论,只能无语来形容;我们找过当地领导问个此情况,为什么要拆迁,他们说不出合理的解释和政府正规文件,用离路太近来搪塞我们。问拆迁之后做什么,是不是他们来商业开发,他们说不知道,反正是拆迁之后地是空出来,这岂不是浪费和劳民伤财嘛! 对于我家,是非常讲道理的,对应拆迁,要有充分的理由和政府公文或者文件,合情合理,说服大家和老百姓;而对于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我是双手赞成,如果不是这样的项目何必劳民伤财和拆迁呢,理由呢,充分嘛?我们退一步讲,即使拆迁是不是我们要做好拆迁的准备,比如负责人走访每家每户,了解他们的需要,比如拆迁之后没有房屋住,怎么办,多年攒下的积蓄盖起的房屋就一夜之间化为乌有,难道没有合理的赔偿嘛,我想肯定要有,要合理;要与每家商量好,解决的方案,其实我也是做工程的!交流是最好的解决事情的途径。 再三表示,不满无合理目的拆迁,不满无合理赔偿拆迁! 敬上
答复意见:
网友,您好!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您于9月24日给省长谢伏瞻的留言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反馈给您: 经新蔡县今是街道调查:反映人李某华家住今是街道十里铺村委大朱庄村,新蔡县开元大道北段路西。因修建开元大道,规划从路中心线至两侧各45米为道路规划带,不得占用。李某华在未取得土地、规划等相关审批手续下,将旧房屋拆除新建后,占用了道路规划带约6米左右,建设面积达756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日,新蔡县住建局向李某付(系李某华的哥哥,两兄弟未分家,住房系共同所有)下达了限期提供手续通知书〔(2014年)新住建规监提字第0102号〕,要求李某付于日前提供完整的建设工程土地、规划、资质证明、法人等相关手续,李某付届期未提供任何手续。 日,新蔡县住建局向李某付分别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住建规监罚先告字(2014)第010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新住建规监罚先告字(2014)第0103号〕。 日,新蔡县住建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住建规监罚罚决字(2014)第0103号】,决定做出以下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建设;2、限期拆除违法建设756平方米的住宅楼的行政处罚。 以上文书受送达人李某付拒绝签字,有新蔡县住建局执法人员、今是国土所工作人员在场为证,新蔡县住建局保存有现场录音录像及勘验笔录、现场照片作为证据。 鉴于上述情况,反映人所反映的住房是在未取得土地规划等许可证的情况下建成的,被确认为违法建筑后,新蔡县住建局于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住建规监罚罚决字(2014)第0103号〕。反映人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蔡县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新蔡县住建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决定权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如果您在以后的生产生活中有什么困难和问题,请附详细真实的情况材料,可以通过新蔡县委民意快线()反映,以便给您提供快捷有效的帮助!欢迎您对家乡十二五建设和发展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网民留言】
尊敬的谢省长你好:我是河南省鲁山县下汤镇居民,2003年一家公司在我村开发的酒店,在没有规划、没有审批、没有环评的情况下,这家酒店就大张旗鼓的搞奠基仪式,然而当这家酒店大肆建设时对该村的周边环境、以及附近的河道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在鲁山县下汤镇,这个号称占地145亩,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总投资5亿元的酒店已经是红砖围墙,粉墨登场。 在建设当中,将群众的土地以及坟地全部挖掉,一车车渣土倒在附近的饮水河(沙河)河道里, 在下汤镇沙河北侧就可以看到,此处的沙河河床建筑垃圾堆积如山,部分河道已经被泥土严重堵塞,原本较宽的河道成了一道狭长的水沟。由于不少地方被建筑垃圾堵截,河道上积起了一滩滩死水,漂浮着许多垃圾,河水受到严重污染。
答复意见:
经查,网民反映的工程位于下汤镇,环镇路中段路西侧,是河南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田园大汤山项目,该项目是平顶山市华合论坛招商引资项目,并分别被列为市、县重点项目。于2012年8月份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面积97296.84平方米。2013年12月通过县环境保护局审批。针对该项目的情况,县城乡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多次到该项目现场联合执法,并督促其完善相关手续,目前,该项目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要件已具备,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正在督促该工程项目尽快完善相关手续。另外,网民反映该项目方将群众坟地挖掉一事,经下汤镇政府调查,该项目建设用地内需迁坟55座,现已迁出38座,还剩下17座。剩余的坟地,该项目方正在与群众协调中,并不存在该项目方擅自将群众坟地挖掉情况。关于网民反映该项目在建设中将渣土倾倒在河内、造成河道堵塞的情况,经县环保部门调查,该项目在建设期间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是开挖弃土、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经现场检查,开挖弃土主要用于项目回填,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定期运往下汤镇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理,暂无发现有倾倒在河道内现象。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关心和支持,您对我们的办理结果是否满意?如有什么意见,请与我们联系 (电话:)
【网民留言】
周口主干道大庆路夜市严重影响正常交通 想不明白 夜市怎么会安排到主干道 每天下班 放学的 都会堵车 摊主的摊子能出到快车道的中间去 有解决办法吗
答复意见:
网友您好: 经调查,市城管局结合川汇区对七一路办事处进行了情况通报,责令尽快整改到位。随后,七一路办事处组织有关执法人员,对夜市进行了规范, 占道经营现象得到初步控制。同时七一路办事处安排专人每天下午5点至晚8点在该路口实行定岗管理。为使大庆路夜市管理常态化,防止占道现象反复,市城管局和川汇区将把该路段作为重点督查对象,加强日常监督,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使大庆路夜市更加规范有序。
【网民留言】
尊敬的领导您好:作为一名在郸城县乡镇农村小学工作的特岗教师,我有一些问题向上级领导求助。1.工资发放:我们特岗教师的工资四五个月才发一次,而且还是发现金。希望我们的工资能月月按时发放且能够打卡发放。 2.五险一金:特岗教师享受在编教师的同等待遇,为啥不给我们交“五险一金”啊? 3.生活补助:我们在农村基层服役的特岗教师,生活补助、交通补助都哪去啦?几年来,这些补助我们一分没见!
答复意见:
网友您好:经调查,一是工资发放。郸城县特岗教师工资拨付到乡中心校,再由中心校发放到特岗教师手中,郸城县教体局已督促要求各单位按月及时发放。二是特岗教师要求享受在编教师的同等待遇问题。特岗教师计划是国家针对中西部设立特设岗位教师计划,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以中央财政为主,特岗教师需在农村服务期满三年后,可留在当地任教,列入地方财政编制,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也可免费就读研究生。三是特岗教师生活补助、交通补助都哪去了的问题。《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编办关于印发河南省2014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招聘办法和岗位设置的通知》(豫教师[2014]83号文件)中说明:“特岗计划”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以中央财政为主。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特岗计划”教师的工资性支出,&2014年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对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标准仍为年人均2.4万元,与地方财政据实结算。
(原标题:年终奖金哪去了?&叶县公务员发帖获官方回复)
本文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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