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执业医师备案考试在深圳备案了还可以去别的地方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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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2015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备案通知
 来源:&&   |
各区卫生计生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委直属各单位,社会办各医院,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5年备案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拟于2015年在深圳考点报名参加的人员,应于日前向试用单位申请办理试用备案手续,并于报名时提交经我委确认备案的《深圳考点考试报名人员试用备案汇总表》(本人信息页)。
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在确定接收医学专业毕业生在本单位试用后,应于日前组织填写本单位的《深圳考点医师资格考试报名人员试用备案汇总表》(附件),并将此备案汇总表的纸质版(原件一式2份)及电子版一并报市中心考务办518室(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请各医疗卫生单位于-5日到市医学继续教育中心考务办518室领取经我委确认的《深圳考点医师资格考试报名人员试用备案汇总表》,此表作为考生报名用。
三、请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务必及时将此通知(可在我委网站查询下载)发至辖区内所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及时通知在本单位试用备案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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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信箱:
电话:010-
 |  |  | 证书领取:
执业医师考试成绩单及合格证书领取,一般在考后
。(今年起成绩单不再配发纸质,统一网上打印。)
证书注册:
注册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十二条 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执业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执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执业医师资格的有效期限是:终身有效。
以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资格为例,当你取得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资格,即具有了法律规定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行业的准入资格,其资格终身有效。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与其他类别的证书样式完全一致,在中国境内(除台港澳地区)的任何地方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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