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限制性医疗技术备案类2—3类技术是不是要先报备才能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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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广东省限制类医疗技术应用研讨暨专项技术培训会第三轮通知
科研/教育医学教育
广东省医学会
  各医疗单位:
  为规范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提高医疗质量和保障患者安全,定于月分期举办&广东省限制类医疗技术应用研讨暨专项技术培训会&。届时将邀请全国及省内权威专家,结合精准医疗理念,就限制类医疗技术、核医学质控管理要点、美容微创注射技术的分级管理、如何规范临床应用以及事中事后质量监管、质量评价与控制等作专题演讲,欢迎广大医务人员踊跃参会。现通知如下:
  一、& 培训内容
  1.核医学质控管理师资培训内容:国内核医学质控现状与临床、我省核医学质量自查情况总结、科室管理、PET/CT、SPECT、SPECT/CT、骨密度仪、放射性药物、放射性核素治疗、核医学显像报告、体外免疫分析等质控管理与要点,核素敷贴治疗操作规范等。
  2.限制类医疗技术培训内容:规范肿瘤三项、介入三项、内镜诊疗、透析技术的临床应用,如适应证掌握、并发症处理、操作流程、疗效评估、案例分析及在精准医疗临床应用进展等,并安排现场培训(手术观摩与讲解、病历展示、解惑答疑等)。
  3.注射美容技术培训内容:面部应用解剖、面部相关部位注射技巧、注射美容并发症诊断与治疗、微整形与注射美容、肉毒素注射美容以及透明质酸注射美容微创技术的规范化应用与并发症的防治等。
  二、培训对象
  已开展或拟开展上述技术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包括:
  1.核医学科、妇产科、普通外科、、介入科等相关专业科室主任、技术负责人、技术骨干、科室质控员,从事透析治疗的人员及2013年及以前取得技术培训证书的医务人员。
  2.公立及民营医院或美容机构的美容外科、皮肤、口腔、中医临床医生及协助医疗美容技术操作的护技人员,专业包括整形或美容外科、口腔科、皮肤科、中医科及其他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烧伤整形、眼耳鼻喉、颌面外科、激光、中医皮肤、针灸、推拿等。
  三、培训地点与安排
  详见附表
  四、费用情况
  1.技术培训费:理论培训2天+现场培训半天,费用均包含研讨培训、证书资料、考务改卷、午餐及茶歇等。
  (1)核医学质控管理师资培训费:1200元/人;
  (2)限制类医疗技术培训费:医师1300元/项/人(个人报2项以上1000元/项/人)、护理人员800元/项/人(个人报2项以上600元/项/人);
  (3)注射美容技术培训费:医师及护技人员均为1500元/人。
  2.住宿费:华泰宾馆260元/天/床、东山宾馆250元/天/床,均含早、晚自助餐。现场交费,食宿统一安排,费用回单位报销。
  3.支付方式:可现金、刷卡或汇款交纳技术培训费,收款单位/开户名:,汇款单注明&发票抬头和评审部&;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广州惠福西路支行;账号:;汇款查询及开具发票请联系财务部020-.
  五、培训须知
  1.注册学员授予省级I 类学分8分(医疗技术项目编号:1、注射美容技术项目编号:2),请携带学分卡现场刷卡授分。考试合格者颁发合格证书,并报备省卫生计生委。
  2.报名方式:登录省医学会网站综合评审/研讨培训或医疗美容栏目,查看相关会议通知和填写报名回执表,并将学员职称证、执业证复印件,加盖单位人事或医务科公章后扫描,由医务科统一汇总提交。核医学质控师资及限制类医疗技术发至;注射美容技术发至或现场提交。如提前汇款,请将汇款凭证与注册名单分别发至上述邮箱。
  课程表于会前1-2周挂省医学会网综合评审/研讨培训及医疗美容栏目,欢迎查看。
  附表:广东省Ⅴ-Ⅷ期医疗技术培训会安排
培训时间与安排  
培训技术  
会议地点  
9月23-25日  
23日14:00-21:00报到
24-25日理论培训与考试  
核医学质控管理师资培训(独立通知见粤医会
[号文)  
华泰宾馆(广州市
越秀区先烈南路,
020-)  
11月11-14日  
11日14:00-21:00报到
12-13日理论培训与考试
14日9:00-12:00现场培训  
(1)普通外科(含小儿)内镜;
(2)肿瘤三项技术(粒子植入、消融及热疗);
(3)外周、综合介入2项;
(4)神经血管介入;
(5)胸外科内镜(调至2017年3月);
(6)小儿胸外科内镜(调至2017年)。  
11月25-28日  
25日14:00-21:00报到
26-27日理论培训与考试
28日9:00-12:00现场培训  
血透、腹透2项治疗技术,现场培训初定在中大
附一院和省人民医院。  
东山宾馆(广州市
越秀区三育路,020-)  
12月16-19日  
16日13:30-21:00报到
17-18日理论培训与考试
19日9:00-12:00现场培训  
(1)注射美容技术,现场培训初定在南方医院。
(独立通知见粤医会[号文)  
(2)妇科内镜诊疗技术(含腹腔镜、宫腔镜)。
具体明细另行通知。  
东山宾馆或中山大学
附一院  
  联系人:李虹、李冰、邱森玲、罗玲、邓国娜、陈少威
  联系方式:020-861521
  广东省医学会
  二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会议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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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5〕71号)要求,我委决定取消第二、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为保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平稳衔接、有序过渡,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在国家《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修订完成前,就我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取消我省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同步取消我省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
  二、医疗机构禁止临床应用安全性、有效性存在重大问题的医疗技术(如脑下垂体酒精毁损术治疗顽固性疼痛),或者存在重大伦理问题(如克隆治疗技术、代孕技术),或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明令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如除医疗目的以外的肢体延长术),以及临床淘汰的医疗技术(如角膜放射状切开术)。
  涉及使用药品、医疗器械或具有相似属性的相关产品、制剂等的医疗技术,在药品、医疗器械或具有相似属性的相关产品、制剂等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前,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临床应用。
  三、对安全性、有效性确切,但是技术难度大、风险高,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人员水平有较高要求,需要限定条件;或者存在重大伦理风险,需要严格管理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应当限制临床应用。具体《国家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5版)》和《吉林省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5版)》详见附件1和附件2。
  四、对于已开展《国家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5版)》和《吉林省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5版)》在列医疗技术,且经原卫生部或吉林省卫生计生委第二、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审批的医疗机构,由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
  拟新开展《国家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5版)》和《吉林省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5版)》在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或省卫生计生委此前下发的相关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管理规范,经自我对照评估符合所规定条件的,按照以下要求和程序进行备案、公示:
  (一)责任分工
  1、开展《国家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5版)》确定的相关技术,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2、开展《吉林省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5版)》确定的相关技术,报医疗机构所在地市、州卫生计生委(含长白山管委会社管办,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卫生计生局,下同)备案。
  (二)备案程序
  1、自查。医疗机构针对拟开展的限制类医疗技术,对照国家或吉林省下发的相关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管理规范,逐条进行自查,并确定是否符合管理规范中对医疗机构基本条件、人员基本条件、技术管理基本条件的相关要求。
  2、填表。医疗机构认为符合相关管理规范中所有要求,填写《吉林省医疗机构开展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详见附件3)1份。《备案表》中内容要真实、有效。需要证明的证件或资料,按照管理规范所列的先后顺序复印,一并装订到《备案表》之后。
  2015年度,已经上报省卫生计生委的《吉林省第二、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的医疗机构,要重新填写《备案表》,原《申请书》作废。
  3、备案。医疗机构将《备案表》按照责任分工,直接报省级卫生计生委或市、州卫生计生委备案。
  4、公示。省和市(州)卫生计生委,按照国家和吉林省下发的相关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管理规范,对医疗机构报备的材料进行核实,如有异议或材料不全,应当要求医疗机构继续提供,如医疗机构不能或拒绝提供相关材料,应当视为自动放弃备案。对符合管理规范要求,拟开展的限制类医疗技术和医疗机构,省和市(州)卫生计生委分别以文件、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未经公示,医疗机构不得开展国家和吉林省确定的限制类医疗技术。
  5、登记。医疗机构要将已经公示的医疗技术,到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内登记、注明。
  (三)备案时间
  1、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的《国家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5版)》,每年组织2次:上半年报备截止时间为5月31日,公示时间6月30日前;下半年报备截止时间为11月30日,公示时间12月31日前。
  2015年度的报备截止时间为10月31日,公示时间为11月30日前。
  2、各市、州卫生计生委报备时间自行确定。
  五、取消第二、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后,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要求,强化主体责任意识。拟开展的限制类医疗技术,不符合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或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按照手术分级管理要求对医师进行手术授权并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医疗技术评估与管理档案制度。
  六、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探索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和评估制度以及重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制度,并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信誉评价;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依据职责加强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监管,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面清理辖区内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监管。
  七、医疗机构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备案或开展禁止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由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八、法律法规已经设立行政许可的医疗技术(如器官移植),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开展医疗新技术临床研究,按照临床研究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研究取消第二、三类医疗技术非行政许可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措施,确保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
  十、日发布的原国家卫生部《首批允许临床应用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和日发布的《吉林省首批临床应用的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2011版)》同时废止。
  联 系 人:文日炫
  联系电话:5
  附件:1、国家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5版)
   2、吉林省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5版)
   3、吉林省医疗机构开展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备案表
  吉林省卫生计生委
电子邮箱:&手机号码: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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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动舌尖上的安全营养网上卖酒要先找厂家报备
原标题:网上卖酒要先找厂家报备
为规范我国酒类流通行业存在的制售假冒伪劣、服务不规范等乱象,下月开始,国内首部酒类流通服务规范——《酒类行业流通服务规范》就要开始实施了。“该《规范》的出台,对规范酒类行业的流通服务具有积极意义。”湖南省酒业流通协会副秘书长肖少波表示,该《规范》是我国关于酒类行业流通服务规范的第一部国内贸易标准,对销售过程的质量控制等都进行了规定,对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白酒行业亟待规范当前我国酒类市场十分繁荣,但繁荣的背后难免还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集中体现在酒类流通领域。例如制售假冒伪劣,危害消费者权益和生命健康;虚假夸大宣传,误导消费,缺乏诚信;缺乏经营服务规范,不利监管;酒类消费行为和消费方式不健康,酒类经营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意识等。“这些问题,不仅严重损害了白酒行业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也直接影响了白酒行业的健康发展。”湖南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虽然针对上述问题,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有关酒类生产经营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技术标准等文件,但缺少专门针对酒类流通服务的标准,使得酒类经营者缺少规范行为的依据或指导。在上述业内人士看来,在目前这个行业的调整期出台新规,不仅能规范企业行为,恢复行业声誉,还能促进行业洗牌,有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九易其稿出台新规该《规范》的出台并不简单。记者注意到,该《规范》早在2012年就由国家商务部立项。在中国商业联合会零售供货商专业委员会、北京五洲创意策划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大学牵头下,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多家企业组织起草小组,先后九易其稿,召开三次大型讨论会,才最终统一了意见,通过专家评审,形成报批稿,报商务部审查发布。《酒类行业流通服务规范》主要内容包括7章。规定了酒类流通的术语和定义,界定了酒类流通的范围和流程,将“酒文化”以术语形式体现,提出了销售全过程的质量控制重点,对宣传推介以及服务规范提出了要求。不过,记者注意到,新规并未出现市场颇为关注的“年份酒”的术语和定义。据参与起草的人士透露,新规是流通标准,而年份酒属于技术标准,相关的鉴定手段还没有出来,目前国家还在商讨。该《规范》为推荐性标准,非强制执行,但具有法律效应。而业内人士认为,推荐性标准主要是起到引导和参考作用。对酒类电子商务提出要求记者注意到,新规也首次对酒类电子商务进行了规范化要求。新规明确,通过互联网进行酒类商品零售的,应取得生产企业或供货商提供的授权经营证明,同时应当报知生产厂家进行备案,并按有关规定,提供真实、详细的商品及销售信息,保证商品物流及时、安全送抵客户处。不止如此,在“术语和定义”部分,新规明确了酒类流通的定义,划分了它与酒类生产的边界,并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中的“随附单”以术语形式在《规范》中体现。在“服务”部分则强调了提供酒类品质保证的服务;强调了提供酒类信息可追溯服务;根据酒类商品的特点,提出了酒类经营中应有必要的消费警示等。同时,在“经营”部分,《规范》强调在采购环节对相关资质证明和文件的索取和查验,以及通过签订采购合同来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行业中存在的实际情况,对重新分装或预包装的行为,提出了“生产企业授权、全程记录、标签明示”三点要求;在销售环节,强调了酒类流通信息的记录,并对酒类电子商务提出规范化要求。■三湘华声全媒体记者刘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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