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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还关注你不知道的20个中国大案之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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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知道的20个中国大案之十八
老萨写了很多大案,也看过很多冤案,总体的感觉就是很多冤案不可思议。冤案本身的判决并没有什么难度,出现冤案的原因大多是司法机关急于破案,在明知道嫌疑人很可能不是凶手的情况下,仍然坚持有罪,导致一些人被冤杀或者冤枉坐牢多年。老萨对西方的陪审员制度有所了解,貌似只要采用了这个制度,这些冤案中的很多就不可能出现了,下面听老萨说一说。
●真正的唐建敏是无辜的,被枪决的又是谁?
2002年仲夏的一个早晨,抢劫犯“唐建敏”站在湖北省宜昌市郊外的一处空地上,凝视着脚下的黄土地,等到了法院执行死刑的枪响。
一颗子弹穿透他的头颅,将这个歹徒送到地狱。
在落网前大约一年的时间里,这个穷凶极恶的歹徒在当地4次抢劫独行女市民,并将其中两位捅成重伤。但若仅是如此,还不足以为我们所关注。
我们要告诉您的事实是:真正的唐建敏在死囚被枪决十二年之后,依然活着。
这个曾经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由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的死刑犯,已然娶妻生子,一家人常年在北京打工。
死囚为什么“复活”了?
2009年,湖北省检察院启动调查。后查明:在湖北宜昌,抢劫犯“唐建敏”从被抓获、羁押、审查起诉、审判,直至最终被验明正身、明正典刑,司法机关都没有发现他原来并不是唐建敏,而是名叫张文华。
枪毙了一个“冒牌”的唐建敏,自然不妨碍真正的唐建敏好好活着。
可是,张文华又是谁?他何以能够一路通行无阻,以唐建敏之名受审领死?又是什么原因,让他至死也不肯表露自己真实的身份?
张文华曾于1997年在襄阳犯下另一起谋杀案,其在逃亡路上还书信“举报”了“同伙”徐浩。
当地监狱里,至今还关押着这名已喊冤17年的“同伙”徐浩,他还苦苦等待着,那已被枪决的张文华有朝一日能够“落网”,以查清这起谋杀案,还自己一个清白。
张文华说他叫唐建敏,警察就记录他是唐建敏。
案子就这么办下去了。
如今,随着张文华“冒名”死亡被发现,有关徐浩杀人的案子也成了说不清的“死囚遗案”,用老百姓的话来说,就是死无对证。
这也引起了湖北省检察院的高度关注。该院目前正着手重新梳理此案。
我们相信:只要回归常识,注重证据,还原事实真相并不困难。
活着的唐建敏是无辜的,被枪决的死囚“唐建敏”又是谁?
在死囚的真实身份下,还隐藏着另一桩谋杀案和一个已喊冤十余年的“杀人同伙”
9月16日,“南水北调”水源地丹江口水库旁的河南省淅川县厚坡镇。连续数日的阴雨后,天气放晴,一些人甚至重新穿回了短袖。
地里空着,还不到种麦的季节,65岁的前河村老支书李明占也就闲在家里,没有出门。
提起村民唐殿忠家九年前的一桩遭遇,李明占至今还记忆犹新,同时哭笑不得,“因为这事实在是太离谱了!”
十四年前的夏天,李明占受托转交村民唐殿忠家一份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称唐的儿子唐建敏因犯抢劫罪,被执行死刑,让家人前去领尸。
“当时唐家没人,也就无人去领尸。”李明占说。
不料,一个多月后,已经“死”在宜昌的唐建敏居然回家了。当时,这位刚从北京打工回来的青年搞不懂:乡亲们为何都用奇怪的目光看着他。
死囚“复活”
唐建敏是唐殿忠的二子,时年30岁,常年在外打工。
由于平素里父子关系很不好,他去到哪儿也不告诉家里,甚至不留联系方式。法院的通知,让村里人很是吃惊:这小子在外面违法犯罪,被枪毙啦!
一个多月后,村里人再次大吃一惊:已经“被枪毙”了的唐建敏活生生地走回来了,“正在村口晃荡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年的刑事裁定书中写道:“1972年8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淅川县的唐建敏,于2000年9月30日晚,穿夹克、戴帽
子跟踪女子黄娅,在宜昌市珍珠路实施抢劫,抢走黄娅身上的一部手机及钱包。此后,唐建敏又连续作案,抢劫三名女子,并将其中两人捅成重伤。2001年8月 19日,唐建敏被警方擒获。”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唐建敏”死刑。“唐建敏”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
湖北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并由院长吴家友签发了执行死刑命令。
宜昌市中院于2002年6月6日对“唐建敏”执行了死刑。
可是,既然唐建敏还活着,而且并未到过宜昌,那么,被处死的人又是谁呢?
“唐建敏今年过春节还回来过,他带着老婆、孩子在北京打工。”李明占说,“我们到现在都纳闷:法院是如何判刑,又如何验明正身的?”
关于在宜昌被处死的罪犯“唐建敏”的真实身份,多年以后才为前河村人所知晓。
2008年8月,一名从北京来的律师找到唐殿忠,询问张文华与他家有何关系。
唐殿忠告诉远道而来的律师,张文华是唐建敏的表弟,家住湖北襄樊(今襄阳),是姐姐唐殿荣的儿子,但已经很久不来往了,他和姐姐家也多年没走动。
律师告诉他:张文华就是死在宜昌的“唐建敏”。
在逃犯说:“我已跳江而亡”
张文华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人?他为何冒用表哥的身份,直至最后被处决?
襄阳市政法机关给出的问题答案是:张文华是一名一直未能抓获的杀人在逃犯。
1997年7月26日,襄阳县(今襄州区)襄东加油站门口花池内发现一具身长170厘米、长发的年轻无名男尸,经法医鉴定为勒死。
同年7月30日,马东、郑卫东、韩静、王静分别到派出所报案及认尸,确认死者为襄樊市传染病医院保卫科科员、23岁的李峻。
几人的报案均称:张文华逃走前曾告知他们、并且逃走后也从外地打来电话说,他和迎旭小学教师徐浩因练胆量,把李峻杀害,并抛尸。
张文华时年25岁,初中文化,未婚,做纸品生意,父母为退休工人。
死者李峻是张文华的朋友,双方还是传销上下线的关系。徐浩则是张文华的初中同学,迎旭小学音乐教师。张文华曾数次提出将其销售的纸品送到学校代销,被徐浩谢绝。
此后,张湾派出所又接连收到张文华的两封“举报信”。
“举报信”称:7月24日晚9点多钟,他和徐浩、李峻三人在他家喝酒,徐浩用绳子勒李的脖子,他则抱住李。过了20分钟,徐浩用锤子砸李的头部。然
后,他们开雄风摩托车抛尸。徐浩把李拖下来,放在路边,并用尖刀戳尸体的脸、颈、腹部。他们把血衣、刀子等扔在路边,将车放在枣阳市的一家摩托车修理铺,
后搭乘公车回家。
两封“举报信”均是用空白信用社储蓄存款凭条写的,还画图标明了抛尸地及存放摩托车的位置。在信中,张文华将杀人和毁尸的主要责任都推给了徐浩。
对于自己的去处,张文华做了这样的交代:“我罪大恶极,几天晚上睡不着,良心吃不消。你们看到我时,已跳汉江而亡,或吃安眠药死在山里。”
当然,后来发生的事实是,张文华既没有“跳汉江而亡”,也没有“吃安眠药死在山里”。虚晃一枪后,他到了邻近的宜昌市,继续作恶,直至被当地警方擒获,被法院判处极刑。
张文华以表哥唐建敏之名作别了人世,并且直到最后一刻,也没有讲出自己的真名。这并不难理解!
因为张文华之后抢劫4个女人,并且将2人捅伤,应该属于抢劫罪。在抢劫罪尚没有搞出人命的情况下,有可能不判处死刑。所以张文华谎称自己是唐建敏,目的就是掩盖自己之前杀人的恶性,想减轻罪行。
这让他的杀人罪行未得到法律上的追究,成为漏罪。
更为重要的是,他的死,让其“举报”的“徐浩杀人”难以对质,成为一桩身后疑案。在他逃亡期间,徐浩被抓,并被认定有罪,判处死缓。
但十多年来,徐浩一直喊冤。
根据湖北省襄樊市中级法院的认定:1997年7月24日晚,张文华与襄樊市传染病医院职工李峻为嫖娼产生矛盾,张文华遂生杀李之心。
7月25日上午8时许,张文华邀约徐浩共同杀李,徐当即同意。二人商定用酒将李灌醉后杀死。
当晚9时许,张、徐二人将李骗至张家,张文华以比赛力气为名,从李峻背后把李抱住,徐浩见状,即取出事先准备好的塑料绳一根,把李峻颈部套定,猛勒。
张文华用一铁锤猛击李峻头部后,也用绳索紧勒李颈部。见李死亡后,二人方才罢休。而后,二人骑摩托车抛尸,并用尖刀乱刺李峻的脸、颈、腹部等。
很明显,法院最终认定的事实与张文华的“举报”有出入。在法院认定的事实中,用铁锤猛击李峻头部的是张文华,而非张文华所“举报”的徐浩。毁尸也是二人的共同行为,并非徐浩一人所为。
张文华一死,徐浩的案子也成了死无对证的疑案。
举报信还是陷害信?
记者在襄阳市二十中教师宿舍找到徐浩家时,看到的景象堪称惨淡:法院判决、律师辩护词、证人证言、申诉材料,铺满了客厅,外加茶几。当时是下午1点,徐的母亲、退休教师赵克凤连早饭都没吃上。沙发上摆着徐父的遗像。
赵克凤以“真凶举报在逃,无辜替罪坐牢,真凶落网已毙,无辜仍押牢内”二十四字来形容这起案件。
她说,自己整天沉溺于案情之中,根本无心收拾。
徐浩的父亲徐新玉2002年过年前,因儿子在狱中无法团圆,心情激动,突发脑溢血。2004年去世,死时65岁,家人明确的说:老爷子是被气死的!
“以前是我们夫妻俩一起为儿子跑各个司法机关,要求再审,他走以后,就是我一个人在跑。”
赵克凤认为,公安机关完全采信了杀人真凶张文华在逃时写的陷害信,立即对徐浩刑拘调查,并完全按照在逃凶手的意图,对徐浩刑讯逼供,用残暴的手段,获取了徐浩“参与杀人”的口供。
随后检察机关、法院也同样采信了在逃凶手的陷害信,给徐浩认定了杀人罪。
拿到减刑裁定,就撕了
从襄阳城区以西约10公里的梁坡,是湖北省襄樊监狱所在地。徐浩在这里服刑。
监狱狱政科曾科长证实,徐浩进入监狱以后,就一直不认罪,状态非常不好,不与任何人交流。“他说自己心已死,就是块‘行尸走肉’。”
“从管教到监狱长,在他身上耗费的精力是最多的,尽量给他做工作,开导他。”曾科长说,徐浩最严重的时候是在父亲去世以后,一度出现了精神病的“亚木僵”状态。近两年情况好转,徐浩开始参加一些劳动,并且愿意在监所健身文化活动时为大家弹奏电子琴。“他的电子琴弹得非常不错!”
注解:木僵(stupor)指患者不言不语、不吃不喝、不动,言语活动和动作行为处于完全抑制状态,大小便潴留。由于吞咽反射的抑制,大量唾液积存在口腔内,侧头时顺着口角外流。如果患者的言语活动和动作行为明显减少,但是还没有达到完全消失的地步,则称为亚木僵状态。
曾科长承认,徐浩至今仍然不认罪,一直要求案件重审。而管教干部则不主动提起,以免给他造成刺激。
据徐母说,徐浩入狱后,没有主动申请减刑,在服刑9年后,监狱很关心他,主动申请为徐浩减刑到有期徒刑20年。徐浩在拿到减刑裁定后,就撕了。
“我没有杀人”,“我知道我的案子不大好改,我也不想给法官添麻烦。请尊敬的省高院法官判我立即执行死刑,这样,我母亲就用不着鸣冤了。”在2009年8月24日的信函上,徐浩这样写道。
据悉,在徐浩杀人案的办理过程中,曾因证据不足,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年3月19日裁定,准予襄樊市检察院撤诉。
但仅仅一个月之后,1999年4月19日,检方未补充任何新的证据,法院却判决徐浩死缓。
而根据最高法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检察院重新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死无对证的“遗案”
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主任董文高在10多年前是徐浩的辩护律师,从一审到终审,他至今持徐浩“无罪”的观点。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不能证明他没有实施犯罪,因此,公诉方提出的大量证据就证明了被告人有罪。”董文高律师说,这真是荒唐可笑。
他认为,判决徐浩犯故意杀人罪“既缺乏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也不能形成证据链条”。
在当时的辩护词中,董文高律师即直指,张文华在逃亡途中连写两封信“检举”徐浩,行为违反常理。
“张文华是这起杀人案的主犯,按照杀人犯的一般行为心理,要么是害怕,销毁证据,畏罪潜逃;要么约上同伙,继续作恶。但张文华则不然,说他害怕,他
却能在犯罪后找来好友马东、郑卫东,不厌其烦地把他和徐浩如何犯罪讲给他们听,连细节也不放过;说他继续作恶,那么徐浩帮他杀了人,他们的关系应该更亲
近,他有必要马上出卖徐浩吗?”
已去世的徐父为儿子书写的申诉材料里,也有类似的分析。
徐父设问:张文华起了杀人之心后,就“邀约徐浩一同杀人”,事后,又是告诉“朋友”,又是写“检举信”,他是怕自己的罪行不被别人知道?还是怕公安机关不知道?如果是后悔害怕,为何不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这是明显的栽赃陷害。
董文高说,该案甚至没有物证。仅找到一把刀鞘,还没有徐浩的指纹;在抛尸现场提取到脚印,并非徐浩的;作案用的凶器锤子、绳子,以及血衣,无一提取到。
此外,法院认定,张文华和徐浩将运送尸体的摩托车丢在了摩托车修理铺。而在摩托车修理铺李峰的证人证言上,也显得超越了常理。
案发后的7月31日,办案民警带着徐浩到枣阳市的李峰摩托车修理铺,但李峰没有认出徐浩。8月3日,民警拿着张文华和徐浩的照片给李峰辨认,李峰认
出了张文华是送摩托车修理的两个人之一,并没有认出徐浩。但在案发五个月后的当年12月31日,李峰辨认照片,反而准确认出了徐浩。
民警是如何让李峰辨认的呢?
案卷显示,民警一共出示了6张照片,其中有4张是明显的囚犯照片,另有1张上的男子有30来岁,剩下的1张就是20岁时的徐浩照片。
徐母认为,李峰先前已得到过“疑犯20来岁”的信息。这些因素,都直接诱导他选择了徐浩的照片。
徐母还称,据李峰母亲说,民警直接指着徐浩的照片,让李峰辨认签名。“这种行为明显是公安局为了尽快结案,做出的极不负责任的行为。”
张文华冒用他人名义被处死。经查实后,其“遗案”蹊跷之处愈显突出,引起了湖北省检察院的重视。
9月16日,湖北省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新闻发言人徐汉明称,该院已着手重新梳理该案,如确有重大疑问,将进行再审抗诉,要求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再审。
我国知名法律学者、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司法高等研究所主任徐昕认为,此案非常离奇,也称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
不能说的“秘密”?
张文华“冒名”被枪决是谁发现的,何时发现的?记者来到宜昌,未得到理想答案。
根据湖北省检察院鄂检控申回复[2009]23号回复函,是徐浩母亲赵克凤去信反映“唐建敏实际未执行死刑”后,该院才指派宜昌市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开展调查的。
经查阅卷宗,走访办案人员、照片对比、文检鉴定,后确认:因犯抢劫罪被执行枪决的实为冒唐建敏之名的杀人犯张文华。
也就是说,死囚张文华被执行枪决七年之后,2009年,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官方回复函,才最终确认了他的真实身份。
记者前往宜昌市检察院监所处,处长赵青表示,未听闻过该起调查。
而在“唐建敏”四次抢劫案发地的宜昌市西陵区公安分局,其政工科科长胡绍红也表示,未对此案有任何印象。
那么,徐浩母亲赵克凤是如何得知张文华冒名被处决一事的呢?
赵克凤告诉记者,张文华被处决,是2008年自己从襄樊市政法委副书记姚家联处听说。或许是姚体恤她为儿子跑了10多年,姚也是同样是有儿有女的人,加上其时姚已接近退休,就告诉了她这个“秘密”。
姚家联是何时得知张文华已冒名他人被执行枪决?难道襄阳市政法机关早已知道,却秘而不宣?
记者联系上姚家联,姚称已退休,无意再提起此事,刻意回避了记者的提问。
这个案件疑点众多。
1.抓住嫌疑人,难道不要确认身份?
张文华被捕,供认自己叫做唐建敏。这并不稀奇!老萨看过的杀人案件,流窜犯被捉住以后,不会有什么人主动说自己真实姓名,一般都会胡说一个。正常的办案逻辑,自然首先就要去案犯供认的户籍所在地查询,看看是否有这个人,身份是否属实,同时看看这人身上还有没有其他案件。
奇怪的是,司法机关最终却以唐建敏的名字给张华文定罪,似乎根本没有做以上的这些事。但你说没有调查吧,好像也不是,因为最后领尸通知书还是发到了唐建敏家,说明警方还是知道他家的地址,也就是应该做过了调查。但既然做过了调查,所有户籍都有登记照片,一看就知道是不是本人。如果再慎重一点,也可以找到村长等人辨认一下,到底是不是这个人。全中国一年死刑犯也就几千人,湖北省能有多少,顶多几十人。这几十个人没人确认一下身份,能有多费事。更况且湖北省和湖南省是邻省!为什么不做?这点非常奇怪!
难道是已经知道张华文涉嫌杀人案件中,有个嫌疑人徐浩已经被捕入狱,而且很可能是冤案,所以故意将张赶快枪毙,造成死无对证的局面!
2.抓捕嫌疑人以后,要不要通知家属
理论上,被捕入看守所以后,都要通知嫌疑人家属。张华文被枪决以后,领尸通知书能够发到唐的家里,说明地址根本是知道的,为什么不发个通知呢?
即使家里关系再不好,知道儿子要被枪毙,多少也是要去看一看的吧。
如果家属一到,这个人是不是唐建敏岂不是非常清楚。
这又是很奇怪的事情!
3.杀人犯会在自己逃亡的时候,主动检举同伙?
恕老萨孤陋寡闻,我还真没听说有过这种事情。杀人犯杀了人,一般就是文中说的两种情况,一是立即远走高飞,隐姓埋名躲起来。二是破罐子破摔,伙同 同伙继续杀人犯罪。
而张文华在杀人后,在逃跑之前,却不慌不忙的将杀人细节告诉多个好友,并且说是同徐浩一起干的,又知道他们肯定回去报案,这显然不符合逻辑。
张此举目的是什么?
如果是后悔,那应该去公安机关投案,这样还可以减刑!
如果是夸耀,谁会在杀人之后,立即对这么多人说具体的杀人细节,难道不怕这些人去举报?即使就是像夸耀,一般也是在案发多年后,向一样劣迹斑斑的同伙夸耀,至少保证这个人不会揭发自己。
至于写检举信就更不可思议!
张华文说写信目的是自己后悔了,自己写信是为了明白犯罪经过,自己已经投河或者服毒自杀。
粗一看,逻辑也通。犯罪分子后悔犯罪,在死前揭露一切。
但搞笑的是,张文华不但没有自杀,而是继续作案多起,被发现的已经抢劫4人,重伤2人,显然说明他根本没有想死。
甚至最后被捕时,他连自己真实姓名都不承认,说明他试图尽一切力量掩盖之前犯罪的事实。这同写揭发信坦白,简直就是自相矛盾。
那么他所谓的后悔犯罪,像警方坦白,也就很可能是假话。
总之,张文华所谓坦白自己和徐浩一同杀人,明显对他和徐浩没有任何好处。本来警方并不知道这是谁干的,张文华主动向朋友供述是自己和徐浩干的,然后自己逃跑,却留徐浩在老家,这于情于理都不可思议。
随后又写信继续揭发徐浩,又连续写了两份信,唯恐警方不知道徐浩杀了人。这可以得出一个很明显的结论,张文华不管动机到底是什么,他多是在试图致徐浩于死地。张文华明白,警方急于破案,一定会先将徐浩抓捕归案。&
4.徐浩杀人案的疑惑
徐浩杀人案目前其实很简单,根本不能确认。用律师的话来说,第一没有直接证据,第二间接证据。
所有的证据仅仅为张文华的揭发信,而张文华本人已经被枪毙,死无对证,没法指认。
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徐浩显然不应该定为故意杀人罪。即便上帝知道徐浩真的是杀人犯,但你没有足够证据,也不能定罪。
没想到他却被判成死缓,还在鉴于里面关押了10多年。
徐浩在监狱内的种种表现,似乎可以表现他有极大的冤情。如果真是杀人犯,杀了人没有被枪毙而是死缓,似乎应该高兴一下。毕竟那个张文华因为抢劫4次,重伤2人,貌似罪行比徐浩还要轻,并没有搞出人命也被枪毙了。
但徐浩十多年来拒绝改造和减刑,这就不同寻常。正常来说,他是死缓,只要正常服刑,没有重大劣迹,自己再提出申请,就可以在2年以后转为无期,再在2年以后转为20年。服刑完20年以后,他就可以释放,如果期间还有立功表现,就可以继续减刑。
徐浩入狱时候应该是不到30岁,这样服刑24年也不过是五十多岁,有生之年还可以出狱。
奇怪的是,徐浩根本没有提出任何申请,这样导致9年以后才转为20年有期徒刑,等于白白多坐了5年牢,这很不寻常。
显然同一般的罪犯不同!
5.一种推论
纯理论的一种推论。第一件杀人案出现以后,警方由于抓不到张文华,本着命案必破的原则,将张供“揭发”的徐浩抓起来,这样多少也是破了案。
稍后张文华的揭发信,也为给徐浩定罪加了些筹码。最终,徐浩被判处死缓,进入监狱服刑。
而几年以后,张文华因为抢劫罪也被捕,同是在湖北省,而他谎称自己是唐建敏。当时照常理来说,应该去查清楚身份,而实际却没有。一种可能是查了,发现此人就是张文华,却因为明知道徐浩这个是冤案,徐的父母又在不断上诉,万一穿了帮,没办法收场,只得将张以唐建敏的名字枪毙。
而唐建敏因为常年在外打工,其实对这个事情也不会太重视,最多认为是搞错了。
而徐浩的父母还在苦苦等着张文华归案,却不知道他实际已经被枪毙了。本来,这就可能永远不会穿帮,因为徐的父母再也不可能知道张已经被枪决,更不可能知道张被枪决是冒名唐建敏,根本就无从查起。
好在襄樊市政法委副书记姚家联同情这个老太太,最后告诉了他真相,还是有些人有良知的。
但即使是这样,张文华已经枪毙,死无对证,这件案子就很难说了。因为张文华才是关键人物,他可能还知道很多证据和细节,他一死,也就一切都完了。
6.引进西方陪审制度
这个案件为什么老萨要说陪审制度呢?因为这个案子其实非常滑稽,到处漏洞百出,甚至可笑。就徐浩本身来说,在证据如此不足的情况下,怎么能够认定他是杀人犯,并且判处死缓呢?
根本没有道理。这个案子中很明显的一件事,就是法官判案的时候受到一些干扰,并没有按照一般原则判案。
如果是西方的陪审员审判,就不可能出现这种问题。
西方的陪审制度也非常复杂,简单来说,就是任何一个美国公民,都可以做陪审员。欧洲也是类似,例如,英国1972年《刑事审判法》规定,凡属选民,年龄在18 - 65岁,并从13岁开始在英国居住5年以上的男女,都可担任陪审员。当然,一些和案件有关系的职业,比如警察,记者,政客,法官,律师等不得担任陪审员,这主要是为了公正,防止他们因为立场问题影响审判。同时英语不好的,家中有困难的,有犯罪记录的,有宗教方面禁忌的,也不得担任陪审员。任何住在案件发生地,同原告被告认识的人,也都不允许担任。
其他所有公民,都有义务做陪审员。
一旦案件开始,法院随机抽取一群陪审员,在抽取的同时,这些陪审员就完全隔离,不得和任何人见面,不得看任何有关媒体节目和报道,甚至不能单独接触法官,在正式裁决之前,陪审员之间也不允许交流。
然后,由双方律师去掉其中4到5人,这主要是公平起见,律师一般会去掉最有可能同情对方的陪审员。
最终,陪审员大概是12人(有大小陪审团之分,大的是23人)!陪审员参与整个庭审,并且最终做出是否有罪判决。陪审员不需要精通法律,甚至不需要细致了解法律,只需要根据自己的生活常识和感受对证据进行判断,做出是否有罪判决。
12个人中,只要有9个人意见一致,才可以做结论。需要说明的是,陪审员只是定罪,并不是量刑。
至于如何量刑,则是法官的事情,一般认为量刑是比较有专业性的。
陪审员制度最大的特点,可以有效避免司法的腐败,避免通过收买行贿影响最终判决,更不会受上级领导的左右。&& 在随机抽取之前,试图行贿者无法知道陪审员是谁。而候选的陪审员有数千人,数万,甚至几十万人之多,提前行贿根本也是不可能的。
一旦被选取之后,陪审员也就立即隔离,想行贿也就无从谈起。
即使有孙悟空的能力钻进去行贿,想要收买12个人是非常困难的,其中只要有一个人举报,你就加上一个行贿罪,罪上加罪,很少有人敢这么做。
在目前我国的司法现状下,司法独立不存在,那么陪审员制度是最实际的司法改良,代价也是最小。我们以前也学苏联,搞了什么人民陪审员,但都是做做样子,这些人民陪审员上不上庭没有任何区别。
更遗憾的是,我们最新的1992年宪法中,居然已经删除了陪审员的条款,也就是说这个制度没有宪法依据,那还搞根毛啊!
而我们的所谓人民陪审员,只是所谓泥塑的菩萨,跟着听听案情看看热闹,真正的庭审合议跟他们完全没有关系,所以很多法律界人士认为应该直接将人民陪审员取消,留着反而难看。
各国实行陪审员制度都很久,英国有几百年历史,小说《红与黑》里面,于连就是陪审团定的罪。美国早在建立初期就搞了,沙俄也在大革命之前完善这个制度。至于我们?可望而不可即哦!7.一个中国湖南人在美国做陪审团的经历我这个浏阳人居住在纽约的第十二个年头,接到通知,尽一尽陪审团义务。揣着通知,踏上中央大街60号台阶的当口,就好像是走在好莱坞电影里。
在陪审员待选之前,前台一再提醒,这里挑选的陪审员,必须是曼哈顿、或者隶属曼哈顿的罗斯福岛上的居民。倘若住在其它区的居民,不在此地的候选范围。接着
告知,一旦入选,庭审时间大约有五天左右;倘若哪位候选人的时间表与之冲突,请到一楼接待大厅里申请改期。如此等等。然后,领取表格,填写候选问答。
此前曾听两位朋友说起过陪审团候选。一位移民美国二十多年,一位移民美国三十多年。前者候选过四次,后者候选过八次,全都次次落选。通常落选之后,第二年或者第三年,又得再去应选。基于这样的没完没了,我很希望一次就能了结。
能不能被选上陪审团就像碰运气一样,可遇不可求。因此,真的如愿以偿地入选、从而可以一次性了结这项公民义务之际,反倒感觉出乎意料。听律师宣布了陪审团
成员名单之后,一时间有些暗暗窃喜。虽然只不过是个民事案子,不像刑事案件那么生猛,但毕竟也算是不无别致的人生体验。最重要的是,以后不会再被打搅。
这案子听上去平淡无奇。一个来自多米尼克共和国、在纽约以专职照料残疾人谋生的西裔女佣,起诉公交公司,声称她推着轮椅下车时,被起落架的脚踏板弄伤。控
方律师四十开外,矮矮的个头,额头发亮,目光炯炯;言谈风趣,举止活泼,一付充满胜算的神采飞扬。相形之下,辩方律师年近花甲,身材高大却臃肿,神情沮
丧;扬手投足间,滞重迟钝;聋拉的眼袋下,挂着一张皱得不成样子的脸,并且似乎永远也睡不醒。让我印象深刻的只是,他的眼神有时会变得非常锐利。比如他挨
个提问时,朝一个候选人飞快地闪了一眼,说,刚才你说过,不喜欢纽约的公车司机,那就跳过了。
当两造律师先后问到我时,虽然回答立场持中,对控辩双方都没有偏见,但心里却隐隐觉得,这场官司,控方可能赢定了,不过是赔偿金多少的问题。记得刚到纽约
时,就听人说过:你要是大雪天,在大商场门前,比如说,在梅西百货大楼跟前,滑倒,保证会有好几个律师冲过来。在报纸的律师广告栏里,无论是中文还是英文
报纸,最为显眼的就是替人打意外事故官司的律师广告。控方律师的自信和自得,并非没有来由。
当天下午,两造律师就将陪审团成员选定,总共八位。接下去就由主持候选的法官安排开庭。入选的八个陪审员,在候选大厅里等了将近两个小时,才接到了隔天开庭的通知。
该案在纽约州法庭审理,亦即中央大街80号那幢楼。开庭的那天早上,庭警将我们八个陪审员,从60号大楼的候选厅,带到80号大楼里。上了二楼,庭警推开
一个房间的门,告诉说,这就是你们的陪审团休息室。等我们进去后,庭警又增加了一句,法庭,就在隔壁。然后,他交代了一些注意事项,将我们逐一编号。
当我们列队入庭里,发现除了法官,助理,书记员,律师,起诉人之外,没有其他人在场。难怪有些候选人会说,对公交司机有成见什么的。他们可能是故意那么表
示,为了不想被选入。这个案子实在太普通了,法庭上冷冷清清,与电影里经常看到的一些激动人心的大案要案和人头攒动的开庭场面,相差实在太远,有如白开水
比之XO名酒。且不说没有记者和镁光灯,就连一个观众都没有。陪审团成员在窗前那排座位上一一入座之后,瞥见有人悄悄地打了个呵欠。
法官是个意裔女子,四十左右,身材苗条得有如豆蔻少女,一开口又像许多美国职场女性一样的口齿伶利。听到第一个证人来自布鲁克林的一家医院,女法官朝着那
个有些扭捏不安的医生顺口插话,说自己就出生在那个地区,幼时便知那家医院,只是如今名称有改而已。那个作为证人出庭的医生,听她这么一说,神情放松下
来,脸色自然了许多。女法官不失时机地投去一个微笑,示意证人不必紧张。
对于两造律师来说,法庭无疑好比战场。尤其是诘问对方传唤的证人,言词间杀机四伏。控方律师传唤的那个医生,在辩方律师的步步进逼之下,好几回语无伦次。
于是,法官请陪审团退庭片刻。等两造律师和法官谈清楚之后,才重新召回。如此反复数次,原先隐约认定控方必胜的感觉,有所减弱。因为控方医生讲不出那个西
裔女佣,到底受了什么样的伤害。控方医生始终拿不出一张足以证明受害人伤筋动骨的X光片子,只是反复告诉法庭说,受害人哪年哪月哪日,曾到诊所求诊,总共
几次,如此等等。
前后四天的庭审听证,可说是沉闷得不能再沉闷,枯燥得不能再枯燥。难怪有些候选人故意推辞。很难说有什么精彩场面,即便是两造律师间的过招,也并不如何激动人心。
律师通常选择在诘问对方证人的时候,出招。比如控方律师在逼问被控的公车司机时,一再重复:当时有没有问候过这位乘客?以此向法庭暗示,该司机的傲慢冷
酷。尽管司机在辩方律师取证时,一再表明,当时完全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行事,诸如重新放下起落架啦,立刻上报公司啦,替声称受伤的妇女叫了救护车啦,等
等。但经由控方律师的步步进逼,还是给人一种怠慢乘客的印象。控方律师最出色的是对辩方医生的几下诘问,将对方以行医做专业证人行当的形象,塑造得栩栩如
生,从而将该医生此前有关受害人没有受到任何伤害的证词,无形之中击得粉碎。这位小矮个最为厉害的一招,是最后一个证人的安排。该证人向法庭证明说,受害
人的右脚趾有肌肉僵硬的症状。辩方律师因此不无失控,竟然当庭表示怀疑证人的医学学历。证人不无反讽地回击:你是说美国就读的那家医学院子虚乌有?
看上去总在昏昏欲睡的辩方律师,出招时的目光,有如苍鹰。尤其是他一旦抓住要害,绝不松手。他朝着在证人席上支支吾吾的当事人一再发问:当你推着轮椅下
车、突然感觉脚趾受伤之际,有没有低下头看一眼?有没有发现,是什么东西伤了你的脚趾?那位西裔妇女却一再回避说:没有。这个回答显然与起诉人在自己律师
取证时的陈说,前后矛盾。当她自己律师问及在起落架的哪个地方受伤时,她曾在那张摄有公车起落架的大照片上,指了指两块踏脚板之间的夹缝。法官马上吩咐她
用笔当场作了标示。因此,她不能回答说,受伤之际没有低头看过一眼。没有看过,怎么知道自己的脚趾在哪里受到伤害呢?辩方律师抓住这个环节不放,反复诘
问,逼着起诉人说出,到底是怎么受伤的?但起诉人死死咬住:只感觉脚痛受伤,没有低头查看。如此反复好几次之后,法官忍不住出声,制止辩方律师说,这个问
题就不必再追问了。
那位来自多米尼克共和国的西裔女佣,脸色阴沉,目光刚毅;上半身很精干,有如生机勃勃的树干,下半身却像失控的溪水,山洪泛滥,胖得出奇。该妇女看上去有
些苍老,实际年龄不过四十左右。控方律师一开始就特意突出,她在自己国家曾经受过高等教育。只是那所大学可能并不著名,律师含糊其辞地以该校在多国一语轻
轻带过。控方律师本意可能是给人一个起诉人并非没文化没教养的印象,但最后得到的实际效果,刚好相反:那位西裔女佣有失没文化没教养的人们反而可能拥有的
朴实。尤其是当她故意一拐一拐地走向证人席的模样,很不讨巧。就算她的脚趾当时确实受过伤,但那也是四年前的事情。这个在2010年12月初开庭的案子,
案发时间早在2006年的11月。时隔四年,怎么说也已康复如初。更何况,双方医生都证明,她并不存在行走困难问题。辩方医生甚至说,看不出以前受过什么
伤。最后出庭作证的那个控方女医生,虽然说她检查出脚趾肌肉僵硬的症状,但也表示,经过三个月的治疗,肌肉功能基本恢复了。因此,这位西裔妇女根本没必要
在法庭上故意一拐一拐地走路。此外,该妇女只会西班牙语,不懂英语,在法庭上通过翻译陈述答问。这本来也可以让人加深朴实印象,她却籍此在面对一些关键提
问之际,一再答非所问,指东道西。倘若是个文盲如此茫然,情有可原。但既然受过高等教育,那么如此一再装聋作哑,实在令人生疑。
在庭审结束、进入最后裁决之际,我的想法是,起诉人并没有受到严重伤害,但毕竟事情发生在公交车上,让公交公司给一点小小的补偿,应该合情合理。法官告诉
陪审团说:请你们先退下,等我和两造律师商定一些事宜之后再回法庭。法官为此作了些解释。听到法官最后说了声:明天早上见!我们八个便列队退出。
我当时猜想,他们可能是在寻求庭外和解。彼此讨价还价一番,最后敲定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数目。假如那位西裔妇女真的伤筋动骨的话,那么赔偿金会非常高。新
墨西哥州曾经有过一起著名案例,一位老太太声称在麦当劳被一杯咖啡烫伤,起诉店东。结果,获得巨额赔偿。陪审团议决的数目高达两百多万,法官最后减至四十
八万。这在当时曾经是媒体大肆渲染的火爆新闻。为此,曾经有文章评论说,在这种判决背后,突现了美国民众当中存有仇富心态。很有趣的是,后来英国有人东施
效颦,将一杯热咖啡夹在两腿之间造成烫伤事实,然后起诉店东。庭审之际,这位受害者被诘问道:你知不知道,咖啡是滚烫的?回答说:不知道。法官马上追问:
你不知道?回答依然是:不知道。法官当场一槌定音:鉴于起诉人不知道咖啡是滚烫的,该案到此结束!
在我所面对的这个案例中,那位西裔妇女肯定得不到那么高的赔偿金,但一万以下偿金,似乎是可能的。隔天早上,就带着这样的预感步入法庭。当法官请两造律师分别作最后陈述的时候,我意识到双方没有达成协议。但接下去让陪审团如何议决呢?一时间不无疑惑。
在两造律师最后陈述之后,法官出示了如何议决的方案:让陪审团回答八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公交司机是否对起诉人声称的受伤负有责任。最后一个问题是:公
交公司应该赔偿起诉人多少偿金?在这两个问题之间,当然还有一连串的有关问题,诸如起诉人是否受伤?伤到什么程度?等等,等等。法官告诉陪审团说:假如第
一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后面的问题就不需要再回答了。后面的提问,只有在第一个问题成立的前提下,才有继续下去的必要。如此等等。听法官交待完毕,
猛然想起了莎士比亚《威尼斯商人》里的那位波西亚法官。也是意大利人,并且一样的聪明绝顶!
陪审团的议决,是在关起门的封闭状态里进行的。期间,有人要上厕所,都得有庭警相随。面对着两造律师提供的几张大照片,一大摞文件,一时间真不知从何着
手。首要的难题,便是第一个问题:司机到底有没有责任。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那位西裔妇女是不是在起落架上受了伤?倘若是的,那么司机责任就无以推卸了。
那位西裔妇女有关这个问题的证词,是互相矛盾的:前面说是伤在两个脚踏板的夹缝里,后面又说没有看见是什么东西伤了自己的脚。有个陪审员说,倘若是脚踏板
翻起来,那么应该是伤在脚骨甚至伤在膝盖上才是呀,怎么会伤在脚趾上呢?另一个说,她是说,伤在这道夹缝里。我表示,怀疑她的诚实。比如她一拐一拐的样
子,就明显是装出来的。众人七嘴八舌地议论了一会,最后,是一位俄裔社会学博士,仿佛曾经在哪部俄罗斯电影里见到过的一个风度翩翩的老头,找到了要点。他
在照片上仔细看了一阵,告诉大家:公车起落架的脚踏板之间根本没有裂缝,就像钢琴踏脚一样,脚趾脚背根本伸不进去!大家将那几张照片轮流细看过后,发现果
然如此。那位西裔妇女在法庭上标画出的那条黑乎乎的“裂缝”,其实是脚踏板之间的一条连接带。西裔妇女没看清,胡乱指证;在陪审席上的我们,当时也没看清
楚,信以为是。难怪辩方律师会一再发问:到底在哪里受的伤?
弄清这个细节之后,接下去的投票,顺理成章。第一个问题,全体否决。公交司机没有责任。表决过后,发现人人如释重负。原来,陪审团里没有一个人,不怀疑那
位西裔妇女有所图谋。先是声称受伤,然后赖在车上,逼得公交司机只好上报,并且为她叫救护车。结果并没有检查出什么伤来。但她还没有死心,又是找律师,又
是一趟一趟地跑医院。整个过程,只有去医院的记录,包括求诊,拍片,却没有任何受伤的证据。前后好几个医生,都拿不出一张证明她受伤的X光片子。至于说她
脚趾间肌肉僵硬的诊断,则是她三年后的求诊结果,并且据医生说,只花了三个月便医治好了。但不管后来如何,只要第一个问题不成立,亦即公交司机没有责任,
那么后面发生的一切,都只跟她自己有关。
议决结果在法庭上宣布之后,发现控方律师脸上有些尴尬。小矮个刚才在最后陈述里提出的偿金是七万五千美元,他没想到结果竟然颗粒无收。那位西裔妇女面无表
情,也许是听不懂英语的缘故。辩方律师脸上舒展了一些,但还是那付睡不醒的模样。法官笑盈盈地向陪审团表示感谢,为我们参加四天庭审的辛苦。法官同时还告
诉我们,从现在起,你们可以跟随便什么人谈论这个案件了。此前,法官一再强调,不得跟任何人提及该案;即便是陪审团员之间,在整个庭审过程结束之前,也不
要互相议论。不知是法官那种波西亚式的微笑,还是合乎大家心意的如此结果,让陪审团的一些同事不无激动。他们退庭后等在陪审室里,准备跟律师聊天。其中有
人想要告诉律师,以后最好采用录像、而不是出示照片,演示公车起落架的运作。
我却没有这个兴致。在走出法院时,萦绕在心头的,并不是公交公司的理直气壮,也不是那个西裔妇女为此所作的四年努力最后竹篮打水,而是在网络上天天都看到
的中国访民的悲苦情景。假设一个外国妇女,比如说菲律宾女佣,跑到中国打工,就算真的在公车上受了伤,能够享受到这样的司法程序么?且不说是菲佣,即便是
本国的同胞女佣,也未必能因此而告上法庭。须知,最多只是下车时被绊了一下,这在中国算什么芝麻绿豆大的事情呀。就算真的伤筋动骨,不要说能不能上法院,
就连排在访民队伍里的资格,都轮不上。那些访民,尤其是到北京上访的,大都属于家破人亡级别的。再反过来说,年年岁岁拥挤在北京的上访情景,绝不可能出现
在美国的华府跟前。在美国,根本就没有上访这一说。因为哪怕再细小的纠纷,比如泊车泊在邻居的地头上,都用不着上访,甚至不需要吵架,只消到法院跑一趟,
让法院递出一张传票,就足以解决了。
就此而言,那位败诉的西裔妇女,有着她自己可能都意识不到的幸运。想想看吧,就因为这场小小的官司,动用了多少人力物力?一整套的司法程序为她启动,一大
群高学历高智商的相关人员,诸如律师,医生,法官等等,围着她忙碌。更不用说那些出庭作证的医生,大都拿过医学博士的学位。就连先后出场的翻译,也都风度
翩翩的,并非庸常之辈;并且,全都非常耐心,不管证人如何答非所问。至于陪审团的八个成员,各自花了四个工作日,坐在庭上洗耳恭听。其中好几个成员,在陪
审期间,一有空就打开自己的手提电脑,啪嗒啪嗒地忙个不停。但没有一个人,会认为这是多此一举,会觉得这是在浪费自己的时间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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