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霉素皮试过敏图片死亡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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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青霉素过敏死亡引起医疗纠纷的思考
一起青霉素过敏死亡引起医疗纠纷的思考
【关键词】青霉素,过敏,医疗纠纷【中图分类号】d922.16;r593.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 (20xx)01―0023―02青霉素是一种临床常用的抗菌药物,由于其可能发生过敏性休克,在使用前进行过敏试验是一项医疗常规。但过敏试验阴性,在治疗时仍然出现过敏性休克的情况并不鲜见,有时经及时得力抢救可避免患者死亡。本案中,患方以发生青霉素过敏性休克,医生未及时采取得力的抢救措施致患者死亡为由,要求医方承担责任。医患双方经非诉调解达成协议,医方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9万元人民币。案 情患者张某,男,31岁。因发热、咳嗽于20xx年1月14 日下午1时30分,到自家附近的某医院下设的门诊室就诊。医生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为其使用青霉素抗感染治疗。护士按照常规为张某做青霉素过敏试验,结果阴性。遂将960万单位的青霉素加入500 ml 5% 的葡萄糖盐水中静脉滴注。几分钟后,患者出现胸闷、呼吸困难等青霉素过敏症状。医生一边向院部报告,同时呼120救护;一边对患者抢救,在半小时内对患者两次注射肾上腺素。院部接到报告后派1名副院长和总护士长于半小时左右赶到门诊室,发现患者呼吸、心跳已经微弱,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同时使用心肺复苏药进行抢救。14时30分左右,120救护车赶到时,患者呼吸、心跳已经停止。尸体解剖见:死者右腕关节上4指处有注射针孔,口唇、甲床及皮肤青紫,全身皮肤、肺、心、肝、肾、脾等脏器均有大量出血点,喉头水肿;病理检查确定为青霉素过敏性休克致死。所用剩余药品经检验,排除药品质量和青霉素皮试液浓度不当等问题。争 议根据上述案情,院方认为在这起案件中没有过失,不承担任何责任。理由是:对患者使用青霉素没有违反医疗技术规范,按常规做了过敏试验,所用药品经检验没有质量问题,皮试液的浓度符合要求,患者引起青霉素过敏性休克死亡是其本身体质特殊造成的,这种情况临床上并不少见,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第2项规定的免责情形。死者家属承认医生在对张某使用青霉素治疗上不存在过失,死者的体质有特殊性,出现青霉素过敏性休克难以预料。但医生在抢救患者出现过敏性休克过程中存在的过失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理由是:青霉素过敏性休克不是必死无疑,及时采取得力的抢救措施可以使患者免于死亡。当地卫生部门规定,医院下设门诊室开展输液活动,必须配备经过急救知识培训的医护人员,培训内容包括气管切开、心肺复苏、一般抢救器械、药品的使用等;配备必要的抢救设备、器械,包括急救床、吸痰器、简易呼吸器、氧气袋、气管切开包等。而当班的是一个72岁的未经医师执业注册退休医生,这么高龄的医生,面对过敏性休克患者是难以进行气管切开、胸外按摩、人工呼吸的操作;何况该门诊室不具有任何抢救设施。没有及时给患者行气管切开术,没有呼吸器,没有氧气。院部赶来的医护人员也没有携带上述器械,只作了简单的人工呼吸,注射了心肺复苏药。当班医生在病历记载注射了两次肾上腺素均为0.1 m1。针对死者家属提出的理由,院方认为:当班医生具有医师资格,退休后一直留用在该门诊室。至于注册问题,全市医师注册工作正在进行中,该医师的注册材料已经上报。因此,张某的死与医师注册与否没有必然联系。关于病历中记载的抢救死者时两次注射肾上腺素为0.1 m1的问题,院方认为是医师写病历时? 24 ?的笔误,按常规肾上腺素每支是1 ml,不可能只注射0.1 ml。对于该门诊室缺乏必要的抢救设备、器械的问题院方没有提出异议,但认为即使门诊室抢救设备、器械齐全或者在更高一级的医院也难免张某的死亡,并列举一些病例予以说明。过 失青霉素过敏试验阴性,治疗时再出现过敏性休克的病例临床上并不偶见,及时采用综合措施抢救可使患者免死,目前因此引起的死亡病例比较少见。本案中医方认为给患者使用青霉素治疗没有过失,死者家属亦没有异议 而死者家属认为当患者出现了过敏性休克后,医生采取的抢救措施存在过失:一是不及时,二是不得力,造成了患者的死亡。从本案的案情和争议中可以看到,医生在患者出现青霉素过敏性休克后,除了在病历中记载为其两次注射了“0.1 ml”的肾上腺素外,其他没有采取任何抢救措施,门诊室也没有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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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霉素过敏延误抢救的医疗事故案例
青霉素过敏延误抢救的案例案情介绍病人于某,男,30岁,因咳嗽、咳痰、周身无力前往某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为其开具了青霉素,嘱其静脉点滴。患者将医院的青霉素和静脉点滴液带回家里,叫本村的孙某为其输液。孙某为该省医学专科学校的毕业生,取得了医士资格后回到家乡,经常应乡亲们之邀为患病者输液,每次收取少量费用。乡亲们见孙某收费低,且可到家中输液,既节省了住院费,又节省了人力,所以,来找其输液的人也就越来越多.孙某见患者于某带回的是青霉素,首先察看了皮试结果,见是阴性,就很快为其进行了静脉点滴。输注15分钟后,患者出现寒战、冷汗,孙某根据自己以往的经验,认为是一般的输液反应,遂为其注射了肾上腺素,5分钟后,于某妻子见病情没有好转,提出"不行就去医院吧"!可孙某认为他所用的肾上腺素尚未到发挥疗效的时间,提出让家属观察一会儿再说。又过了15分钟,病人不仅不见好转,反而逐渐加重,并出现了口唇、发钳、呼吸困难、四肢厥冷等症状。家属再次提出上医院,孙某这次表示同意,然而遗憾的是,到达医院时,患者却已经死亡。医院诊断:青霉素过敏性休克死亡。于某死后,其妻提出是孙某没有及时让病人去医院,延误了抢救时间,才导致了患者的死亡。孙某称自己给病人注射肾上腺素就是抗过敏性休克的,自己的抢救是及时的,也是正确的,不存在延误抢救的问题。至于第一次没让家属去医院,孙某认为:患者既已做了皮试,就不会是对青霉素过敏引起的休克,而是一般的输液反应。这种反应孙某曾处理过,所以,他认为这次自己仍然能够处理,没有去医院的必要。过了15分钟后,孙某认为其所注肾上腺素应该发挥作用了,而病情仍无好转,才意识到这次不是一般的输液反应,应该去医院了。至于青霉素皮试阴性,而注射时却仍然发生过敏性休克问题,孙某提出这种病例是极少见的,是难以预料和防范的,即使是在医院里,这种过敏性休克也是很难抢救成功的。所以孙某认为病人的死亡实属意外,自己对此事件没有责任。处理结果是:法院不仅判决孙某对死者家属进行了数万币的经济赔偿,还追究了刑事责任.律师点评本案是一例典型的青霉素过敏导致患者死亡的案件。一般情况下,青霉素经过皮试后显示阴性的,应当认为可以使用青霉素。但在实践中偶尔也会碰到皮试阴性却发生青霉素过敏反应的事件,这在医学上被称为医疗意外。医疗意外所谓医疗意外,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患者的不良后果的行为。《》关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规定中,第二和第三种情形即属于医疗意外。构成医疗意外有如下几个要件:(1)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的不良后果。若这种后果的发生不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则不属于医疗意外的讨论范围之内。如病员在去医院的路中死亡,或一个健康的人在马路上被车子压断一条腿等,均不是医疗意外。(2)患者人身损害的不良后果之发生是医务人员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所谓难以预料,是指根据当时的情形,医务人员对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无法预见。也就是说,对于这些不良后果的发生,医务人员主观上不存在过失。这是医疗意外区别于医疗事故、医疗差错的最主要之处。(3)发生了患者人身损害不良后果。从客观上来讲,存在病员损害结果,才有可能讨论是否属于医疗意外还是属于医疗事故。若无上述危害结果,即使有医疗护理差错也是另外讨论的内容,或属于医疗差错,或治疗成功。因此,构成医疗意外,上述三个方面缺一不可。在实践中,经常可能出现医疗意外的情况有:治疗心血管系统疾病时,发生冠心病猝死,在进行心电图测试时,发生原发性心脏骤停,医生采取措施复苏病人失败,导致病人死亡;在进行其血管疾病治疗时,引发血栓塞;从而引起病人死亡;对有动脉硬化的病人进行穿刺诊断时,引|起逆行性主动脉夹层破裂导致病人死亡,等等,属医疗意外。在麻醉过程中,在基础麻醉或椎管阻滞麻醉时,使用规定剂量麻药,仍导致呼吸抑制,血压下降或麻醉平面过高,虽经积极抢救,依然未能防止不良后果者,属麻醉意外;病员进4小时之内,原则上禁止行全身麻醉。如遇必须立即在全麻下手术的急症饱腹病员,已采取力所能及的预防措施,但在全麻过程中还是未能避免发生呕吐、反流、误吸,甚至窒息致死,属医疗意外。在手术中,按规定履行过新开展、大型手术审批手续,手术各重要环节无误,但却发生重要器官栓塞、继发性出血等不良后果者,属意外;疾病危重,急需手术抢救,手术无误,但术中死亡或术后出现严重后遗症者属意外;病人属特异性体质,虽术前知道或术后发现,但为目前医学技术所难以解决的属意外。输液时按照常规要求进行了皮试,皮试结果经过慎重判定确认为阴性,而用药后依然导致病员死亡;病人的过敏反应发生在连续用药中,或属于规定不需重做皮试的时限之内;引起过敏反应的药物尚不属于统一规定要作皮试或另有防范规定的对象等等,属医疗意外。针灸治疗时针灸准确定位、操作无误,由于患者本身的疾病在针灸时发生休克昏迷;针灸治疗时,由于患者精神过度紧张,使大脑皮层功能紊乱、失去控制,造成癌症性反应;电针抽搞治疗精神分裂引起的脊椎骨折等属意外。进行各类检查时的医疗意外情况有:医护人员虽按膜胆管内窥镜逆行造影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仍出现十二指肠穿孔、造影剂漏入肠壁等现象;按规定进行肾孟造影,使用静注法时损害肾脏引起肾功能衰竭;医护人员虽按规程操作,小心谨慎,用人造血管修补或替代病变血管后仍出现致癌现象、感染、血栓栓塞、脉管炎等症状,均属医疗意外。本案中,按照常规,皮试阴性而产生过敏反应的是医学上所称的医疗意外。本案法院没有按照医疗意外处理的原因是孙某不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属于非法行医。于某当时虽然开始的冷汗、寒战和输液反应有些相似,但以后的呼吸困程、口唇发钳、四肢厥冷等症状则是典型的青霉素过敏的表现。对于青霉素过敏性休克的抢救,肾上腺素的应用是恰当的,而且从当时的情况来看,也确实是及时的。患者一出现寒战、冷汗,孙某就为病人注射了肾上腺素。虽然孙某当时还没有意识到是青霉素所致的过敏性休克,但在治疗上,却是正确的。所以,从肾上腺素的使用上,孙某确实没有延误。但是青毒素过敏的抢救措施并不仅仅是注射肾上腺素,还包括吸氧、给予呼吸中枢兴奋剂、心内注射、胸外心脏按摩等多种措施,这些措施哪一项跟不上,都有可能导致病人抢救无效死亡。而孙某并不具有其他抢救条件,所以,说其没有延误抢救时机是不能成立的。至于孙某所说这种过敏性休克很难抢救成功的问题,确属事实。但孙某没法肯定患者不会成为为数不多的抢救成功者中的一员,即于某通过及时的全方位的抢救,完全有可能存活下来,所以,孙某也就不能因"这种休克很难抢救成功而摆脱掉自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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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霉素过敏性休克是医疗事故吗?
来自:福建省 宁德 浏览 2 次
提问时间:
最佳回答百姓健康网 53801 位专家为您在线解答
病情分析: 你好,关于青霉素过敏的问题是这样的,如果操作规范,皮试液的调配比例也没有问题的话,那青霉素过敏就不应该是医疗事故,而是意外.当然,如果给你做皮试的医疗机构不具备抢救措施的话,那它就不应该给患者做皮试,此时如果出现意外,那它就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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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分析:
要看治疗机操作过程有无违规,没有的话,不算医疗事故,属于医疗意外.不过医院应该积极治疗过敏休克以及并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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