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合同范本工程”可大幅降税负,真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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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甲供材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来源:中国会计报
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甲供工程即甲供材不再计入建筑企业的税基,且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税负可大幅降低。因此,建筑企业对此要做好营改增后甲供材的税收处理和风险防范。
  甲供材不作为收入的一部分之后,可能会影响下一步相应收入的确认,也就是收入规模可能会比以前有所降低。其实降低是两个层面的:一是甲供材这一方面;二是增值税和营业税之间的税制转换。税制变化,因为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属于价外税,增值税的收入要进行价税分离。
  甲乙双方的税务处理
  甲方的税务处理。房开企业对建筑业企业的甲供,既包括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甲供,也包括对专业分包企业的甲供,还包括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甲供。
  在差额模式下,房开企业自行采购材料、设备和动力,交由乙方施工,甲供部分的价值与施工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价值一道,共同构成作为开发产品的不动产的开发成本,并通过销售环节实现资金回流,实现一个完整的经营循环。
  在总额模式下,房开企业以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形式将不动产的建造交由乙方,但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和功能等原因,合同中约定材料设备动力的采购由甲方负责,然后交由乙方施工,乙方的经营额范围包括材料设备和建筑服务,甲方在工程计量和结算时,将甲供部分的价值从乙方已完工工程量中扣回,其实质相当于以材料设备等抵顶所欠乙方工程款。
  房开企业作为甲方的税务处理,主要问题在于建筑服务及材料设备等进项的处理,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8号公告)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其进项税额不适用分期抵扣的规定,可以全额当期抵扣。
  对于建筑服务,无论是差额模式还是总额模式,乙方均有权选用简易计税方法,当然也可以选用一般计税方法,在甲方选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前提下,只要取得乙方开具的建筑服务合规扣税凭证,均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11%或3%)。
  对于作为甲供对象的材料、设备、动力等,在差额模式下,甲方采购时取得合规扣税凭证可以全额申报抵扣,材料设备等用于房地产建设工程时,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在总额模式下,甲方采购时取得合规扣税凭证可以全额申报抵扣,移交给乙方用于房地产建设工程时,属于甲方向乙方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应按照规定计提销项税额,并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乙方的税务处理。乙方作为建筑服务销售方,其税务处理的问题在于甲供部分是否计入销售额。
  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业务操作指引》第215页的表述,在差额模式下,甲供材与建筑业企业无关,不属于建筑业企业的税基;在总额模式下,甲供材属于建筑业企业的税基,选用一般计税方法时,建筑业企业可凭甲方开具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选用简易计税方法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案例分析:例1:差额模式下乙方的税务处理:某房地产开发商甲为一般纳税人,其与施工企业乙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为10000万元(不含税,下同),价款中不包括工程所需2000万元钢材,所需钢
材由甲采购后交乙用于本工程,钢材对应的工程款计量、支付及最终结算均与乙无关,甲企业对本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乙企业对本项目选用简易计税方法。
  由于差额模式下甲供材与乙方无关,因此,甲方供应钢材给乙企业使用,乙企业不需要进行税会处理,在乙企业没有分包的情况下,该公司该项目总的增值税销售额为:=9708.74万元,应纳税额为:291.26万元。(涉及单位均为“万元”)发生纳税义务时:借:银行存款等
10000贷:工程结算 9708.74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291.26例2:总额模式下乙方的税务处理:某房地产开发商甲为一般纳税人,其与施工企业乙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为12000万元(不含税,下同),其中包含工程所需钢材价款2000万元,此部分钢材由甲方负责采购交乙用于本工程,钢材价款将在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时扣回,甲企业对本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乙企业对本项目选用简易计税方法。
  收到甲方移交的钢材,取得甲方开具的发票,且向甲方开具发票时:(涉及单位均为“万元”)借:原材料 2340贷:应收账款
2340借:应收账款 2340贷:工程结算 2271.85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68.15注:此笔业务对乙方而言,也可分拆为两笔,一笔是自甲方采购材料,取得甲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另一笔是自甲方收取工程款,然后以工程款抵顶货款,应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材料用于工程时:借:工程施工—— —合同成本2340贷:原材料
2340假定乙方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则上述分录应为:借:原材料 2000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贷:应收账款
2340借:应收账款 2340贷:工程结算 2108.11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1.89借:工程施工——
—合同成本2000贷:原材料 2000
  “甲供材”中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法可选择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房屋”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在该条文件规定中有两个特别重要的词“可以”,具体的内涵是,只要发生“甲供材”现象,建筑施工企业在增值税计税方法上,具有一定的选择性,既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根据此规定可以看出,建筑企业选择按一般计税方式计税,还是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税的关键在于税负的临界点的计算。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房地产企业与建筑企业签订建筑合同时,如何选择哪种计税方式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甲供材”中建筑企业计算增值税销售额的确定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9)款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根据以上政策规定,“甲供材”中建筑企业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况下,销售额是建筑企业发生建筑应税行为向发包方或业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二是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况下,销售额是建筑公司向业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
  例如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建筑企业签订的甲供材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亿元(含增值税),其中甲方自己采购主材2000万元,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乙建筑公司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是8000万元。
  建筑业、房地产业全部改为增值税后,甲供材的货物和建筑业的劳务都是同一个税种——
—增值税,营业税条件下税务处理的涉税难点、风险将全部消除。但与房地产、建筑业相关的货物或劳务种类繁多,几乎各档税率都可能涉及。对应的税率不同就会有完全不同的抵扣结果,所以企业要考虑周详,特别要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确定好谁采购和谁抵扣的问题。由于甲供材一般为大宗材料,金额大、税款多,谁采购谁将享受税款抵扣的好处。
  但在建筑市场中甲方居于主导地位,这种强势的地位,或可导致甲方将自己采购易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等,而将难于取得发票的砂、土、石料等交由乙方采购。这样对甲乙双方的税负将产生很大的影响。
  所以,营改增后要解决好谁采购、谁抵扣的问题。第二,确定好如何抵扣的问题。虽然谁采购谁将抵扣税款,但能抵扣税款并不意味着税负一定降低。
  假定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增值税税率都定为11%。那么采购17%、13%税率的货物、劳务,将获得6%、2%税差收益;采购6%税率、3%征收率的货物、劳务,将损失5%、8%税差;采购11%税率的货物、劳务,进项销项税差将维持平衡。
  所以,企业要根据材料、劳务的类别、分类管理、分别采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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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徽章:营改增后,甲供材是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需要多方考量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马泽方 日期: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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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建筑业营改增中,为保持税负稳定,大都平移了原营业税政策,但有一项政策的改变堪称亮点,这就是甲供工程,即我们俗称的甲供材。营改增后,甲供的材料不再计入建筑企业的税基,且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税负大幅降低。建筑企业一派欢欣鼓舞,各路专家纷纷强调建筑企业要做好税收筹划,但笔者认为,甲供材是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需要多方考量。
  营业税制度下
  营业税制度下,甲供材一直是有争议的话题。《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其营业额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但包括建设方提供的原材料等物资。
  例1:A公司(一般纳税人)承包一项工程,工程款2000万元,建设方提供原材料500万元,设备150万元。则:
  A公司应缴纳营业税=()&3%=75万元
  营改增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第二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对于甲供材,发包方采购材料,可以增加自身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但相应的建筑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必然减少,可能导致税负增加,因此,为解决甲供材可能产生的税负上升问题,对一般纳税人的甲供材业务,允许其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假设例1发生在日后,A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则:
  A公司应缴纳增值税=2000&(1+3%)&3%=58.25万元,税负下降幅度较大。
  很多解读中都提到,政策规定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并未明确“部分”的大小,即使发包方自行采购一根钉子也符合甲供材定义,施工方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因此可以进行税收筹划。
  多方考量
  甲供材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一定合适吗?笔者用案例的形式分别加以说明。
  1.乙方(建筑企业)
  例2:A公司(一般纳税人)承包一项工程,工程款2000万元,为符合甲供材条件,约定发包方只提供一根钉子,A公司自行采购材料1200万元。
  A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则应缴纳增值税=2000&(1+3%)&3%=58.25万元
  若A公司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则应缴纳增值税=2000&(1+11%)&11%-1200&(1+17%)&17%=23.84万元,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纳税要少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我们来通过公式测算(假设进项都是17%税率的材料):
  销项/(1+3%)&3%&销项/(1+11%)&11%-进项/(1+17%)&17%(推导过程略)
  进项&48.16%销项
  结论:当建筑企业自行采购的可抵扣材料小于销售额的48.16%时,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是合适的;当建筑企业自行采购的可抵扣材料大于销售额的48.16%时,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是合适的。
  2.甲方(发包方)
  例3:A公司(一般纳税人)承包一项工程,工程款2000万元,约定全部材料由发包方提供,材料1200万元。
  若A公司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则应缴纳增值税=2000&(1+11%)&11%=198.20万元
  若A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则应缴纳增值税=2000&(1+3%)&3%=58.25万元
  可见,若A公司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则发包方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98.20万元,若A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则发包方可抵扣进项税额为58.25万元,由于建筑企业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导致发包方可抵扣进项税额减少,税负上升。
  那么问题来了,你考虑过发包方的感受吗?
  交易从来都是双方获益才能维持(关联交易除外),建筑企业为了自身税负下降就把税负转移到发包方,发包方的态度可想而知,要么压低工程款价格,要么另找旁人。因此,建筑企业降低自身税负还要多方位考虑,不可一味只顾自己不顾他人,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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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税局:改革释放红利税户实惠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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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改革释放的红利真正受惠于纳税人,我们减负了。真是实惠多多,满意多多。”这是营改增后纳税人说的最给力服务+政策红包--为企业排忧解难&“感谢天津市国税局的同志们,第一时间为我们送政策上门。”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国华满怀欣喜的憧憬着未来。据了解,该公司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176389万元,利润3444万元,缴纳营业税2340万元、增值税2266万元;5月份实现营改增收入16000万,改革前应交营业税480万,营改增后,实际缴纳增值税406万元,单月就少缴税款74万元。针对该公司建设项目中的甲供材、清包工、老项目居多的实际情况,天津市临港区国税局专门为该公司举办了一次政策培训专场。“公司原打算请会计事务所组织三场专题培训,听说国税部门专门为我们搞培训,我们就将参训人员扩大到200多人,从财务人员到工程管理、项目管理、材料采购等部门人员,并延伸至上下游企业一共一百多个项目部。就连远在新疆阿克苏的项目人员也通过视频系统同步参加了培训。”公司财务部部长仇振军说。天津市宝坻区兴农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王志勇听说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适用税率是6%时”,第一反应就是改革后公司的运营成本提高了。公司何去何从?王志勇一时犯了愁。不久,财务主管告诉他:按照国家规定,他们公司可以选择3%的征收率,营改增后的税负可大幅下降。以5月、6月为例,该公司实现不含税销售收入3508493元,缴纳增值税元。营业税下需缴纳营业税元,同比减税75432.6元,降幅达42%。“下一步,我们要专门为‘三农’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让广大农民朋友真正享受到实实在在的改革红利。”王志勇充满信心地说。 位于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天津某石油钻探企业,主要从事石油开采相关的工程技术服务。受近几年原油价格不断走低,石油开采成本高的影响,该公司利润空间越来越小,企业面临诸多经营困难。“这次营改增,税率由原来的17%降低到11%,按照2015年数据测算,全国范围内该公司将整体减税10亿元左右,每年近7亿元的减税大红包无疑是雪中送炭。”公司总会计师于绍生说。 企业有希望我们才有干劲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天津一家以制药业为核心,包括现代中药、化学药、生物制药,涵盖科研、种植、提取、制剂、营销的高科技企业集团。今年5月至6月应税服务收入约4.5亿元,应缴增值税1821万元,如果按照原营业税政策测算,应缴营业税2277万元,营改增后少缴税款456万元,减税比例达到20%。营改增使税负率同比下降24%,“减负”效果初步显现。据该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王瑞华介绍,一方面是公司充分享受了营改增政策。以不动产租赁服务为例,虽然税率5%没有变,但增值税属于价外税,税基的变化使得应缴税额明显下降。以6月份应收房租为例,营业税计算的税基为216万元,改征增值税后税基需剔除价外税,减少为205万元,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少缴纳税金11万元。另一方面天津市北辰区国税局“给力”的纳税服务为企业平稳过渡提供保障。有了政策支持企业大有可为“营改增后虽然税率高了,但是税负确实降了。拿6月份来说,门票收入122万元,观光车收入68万元,如果分别按照3%和5%计算营业税,税额一共7.06万元。现在按照6%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是11.4万元。这个月景区对服务大厅的变压器进行了增容,取得了进项发票,再加上观光车油费及电费等抵扣部分,进项税额达到13.37万元。两项相减,不仅不需要缴税,还形成了近2万元的留抵税额呢!5—6月两个月公司共缴纳增值税10.77万元,税额减少5.82万元,税负下降了1.3个百分点。” 天津市蓟州区梨木台旅游有限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人张静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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