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是否既能开汤药的方子做成膏药又能开西药方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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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私人诊所、养生会馆,该到哪里看中医?
  调查顾问:
  孔令誉:京城四大名医孔伯华嫡孙、孔伯华医馆医生
  唐学章:中日友好医院按摩科主任
  王承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台港澳交流合作中心主任
  时下,中医养生正热,电视上名医讲座播得火,生活里中医看病受推崇。各大中医医院、私人中医诊所、新兴养生会馆,甚至很多药店里面都有中医常年坐诊……人们会选择到哪里看中医,不同场所诊病有何优劣?日前,健康时报与平安医网联合做了相关调查,有10146人参与。
  公立医院人满为患
  记者在早晨6点半赶到北京中医医院时,挂号窗口前已经人满为患,甚至队尾已经排出了门诊大厅。站在队伍后面的李大爷来自朝阳区,他望着前面长长的队伍,脸苦成一团,告诉记者说:“我是来看老寒腿的,已经来排了两天队了,都没挂上想挂的专家号,今天5点来排队,可看样子估计也不行,还是先挂个普通专家号吧。”
  当记者问他为什么不选择到其他的地方去看中医时,他说,公立医院的专家他更放心,专家号也才14元钱,跟私人诊所的中医专家比较起来更便宜,并且在大医院买药他更放心,相较药店感觉更有保障。
  中日友好医院按摩科主任唐学章的号主要靠预约,他说,做手法治疗,一定要保障中医师的精神状态,中医师的状态不好,很容易造成对病人病情的判断失误而下错结论,所以,有时候,要限制挂号的人数,这也是为了对病人负责。
  孔令誉在孔伯华医馆坐诊之前是一家三甲医院的中医科大夫,他那时候一天要看40多名病人,看到最后自己都头晕眼花。他觉得这种疲劳行医对医生和病人都是伤害。
  调查数据:6121人选择公立医院(占总数的60.53%)
  优势:权威可信,经验丰富,专家多,相对价格较低
  劣势:队难排、号难挂、脸难看
  专家建议:疑难杂症去公立医院,因为大医院设备齐全、经验丰富,小病保健就没必要了,因为专家有时候要看很多病人,可能比较没耐心说那么细致。
  私人诊所价格相对较高
  孔伯华医馆、施小墨诊所、北京大诚中医诊所等都是以京城四大名医后人为主力的中医私人诊所。其中孔伯华医馆拥有众多中医,这些中医大部分是京城四大名医的后人弟子或者再传弟子,他们很得患者的信任,但是挂号费相对较高。
  孔伯华嫡孙孔令誉今年60岁,从事中医临床30余年,周三下午在孔伯华医馆望京店坐诊,周四下午在孔伯华医馆展览馆店出诊,挂号费150元,特诊加号200元,每天只看25个号,要看他的号,必须提前一个月预约或者早晨5点多去排队撞撞运气。
  这些老中医在诊所的挂号费用很是不菲,多在150元~300元之间,甚至500元的也不在少数,但即使是这样,他们的号仍然是一号难求。
  85岁的哈奶奶,身体不舒服了总要来找孔令誉把把脉,她信任孔家的医术,年轻时找孔令誉的叔叔看病,现在找孔令誉看病,并且一家子在她的影响下,身体不舒服都是到孔医馆去。她说,这些大夫是她看惯的,更了解她的身体状况,国立医院的大夫看的人太多,往往没有耐心仔细检查她的情况。
  调查数据:1780人选择中医私人诊所(占总数的17.54%)
  优势:专家比较耐心细致
  劣势:名中医价格高昂
  专家建议:可去找名中医治疗疑难杂症,他们往往有独到的研究。也可以去中医诊所做一些保健理疗,专家比较有时间根据就诊者个人情况做些个性化的保健方案。但要注意检查中医诊所的资质。
  中药养生良莠不齐
  年轻人通常是中药养生会所的主要消费者,他们往往拥有一些养生会所的会员卡,周末、假日闲暇的时候去按摩、针灸、拔火罐、刮痧、足疗。
  赵颖曾经是一家养生会所的会员,光入会费就4800元。那家养生会所号称是拥有北京最专业的养生师,主要是通过足底反射区看身体问题。养生师给她的诊断是乳腺增生,极力推荐做卵巢保养等一系列措施,她经不住劝说去做了。但是后来单位体检时发现,她身体其实挺健康,没什么毛病。
  记者也走访了北京不少家养生保健机构,其中,以针灸、按摩、刮痧、推拿等中医理疗手段最为普遍,价格也相差悬殊,有的收费百元以上,有的只要20元。而他们的规模、位置也不同,有的挂牌于商场超市,有的藏身于社区小院。
  一家号称全国连锁的中医经络疾病康复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在网站上刊登了招聘信息,招聘300名中医经络调理师,他们的招聘条件是“年龄18~35岁,学历不限”,完全没有要求必须具备中医资格等。
  唐学章主任说,针灸、按摩这些中医技术并不是熟练工就可以操作的,这些技术牵涉到穴位、经脉、关节等,力度和位置掌握稍有不慎就可能会给人体带来很大的伤害。
  调查数据:1602人选择中医养生会所(占总数的14.79%)
  优势:服务周到贴心,环境较好
  劣势:良莠不齐,没有规范标准
  专家建议:可作为放松休闲的一种方式,不要轻易相信所谓养生师的判断,针灸、推拿最好还是到专业中医诊所或大医院去做。
  坐堂医身份尴尬
  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家药店里有一位70多岁的傅姓坐堂医,每周一、三、五上午坐诊,挂号费20元。他给病患开药时经常被质疑,“你说的是真的么?你是为了卖药吧!”
  他很无奈,但是也不否认,卖药是他工作的一部分。与其说是中医大夫,不如说买药顾问。来找他看病的多是一些来药店买药的消费者,顺便让他把把脉,调调气血,开些保健方子。他说他“绝对不会昧着良心给病人推荐一些无用的保健品和高价药,推荐的药都是病人需要的”。
  但专门来找他看病的人还是有的,他一天看15名病人。大部分人是拿着医院大夫开具的药方来的,这个时候,他就客串去给病人抓药,并且回答病人提出关于中药的各种问题,包括吃中药时可不可以加糖,一剂药可以熬几次等等,而这些问题通常大医院的大夫没有时间解答。
  2007年11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和卫生部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试点工作的通知》,为了规范坐堂行为,《通知》要求“坐堂医”必须是取得中医执业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在诊治中只能使用中成药、中药饮片和药材,不能开西药或者采取西医医疗方式为病人治疗;一旦发现有出于经济利益驱动的大处方和误导、诱骗就诊者购买药品等现象,情节恶劣者将吊销其中医坐堂医诊所许可证。
  调查数据:267人选择有中医坐诊的药店(占总数的2.63%)
  优势:方便快捷,针对性强
  劣势:有些药店不正规,担心游医坑人
  专家建议:小病抓中药,例如感冒、腹泻等较轻的病症,可以直接去找药店里的坐堂中医,但同时注意一定要找口碑好的大药店,也要核实一下坐堂医的资格。
  民营中医院门可罗雀
  与国立中医院的拥挤不同,北京市某民营中医院一层偌大的门诊大厅里,只有稀稀落落数个人,一名女患者挂号之后慢悠悠地走上2楼专家诊室,脚步声不算沉重,却响彻整个大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台港澳交流合作中心主任王承德说:“我国现有民营医疗机构共约14万家,约占全国医疗机构的8%左右。”但是,长期以来民营中医院的生存环境并不乐观,王承德认为,目前民营中医院突出的问题是国家支持力度不够、人才缺乏、资金不足、社会可信度差。“只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在准入、资质、行为、服务、价格等方面加大监管,这些问题是可以避免的。”
  不少民营中医院以专科打招牌,吸引患者,例如某民营脊髓病中医专科医院。
  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会长王雪苔教授曾说过,疗效是民营中医医院的灵魂和根本。民营中医院还是要靠口碑和疗效才能发展起来。
  孔令誉也分析说,国立中医院在系统的管理下,无论是大夫还是药品的价格都严格规范,私人诊所往往靠专家名声吸引病人,所以都很重视口碑,但是一些民营中医院往往是以盈利为目的,有很多不规范的地方。
  调查数据:267人选择有民营中医院(占总数的2.63%)
  优势:挂号看病方便、专科性强
  劣势:公信力差、多数没有纳入医保
  专家建议:去民营中医院前不妨先到网上搜索一下,看看这家医院有无负面信息,再到周围人群问问,打听下口碑疗效,再做选择。如果一家民营中医院的医生流动性很强,那么这家医院也不宜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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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医认识误区
  1.中医不能看急症
  身体出了哪些问题时会去看中医?慢性病(56.36%)、亚健康(51.82%)、身体不适但查不出问题(39.09%)、急性病(7.27%)。
  点评:中医也可以治急性病。复方丹参滴丸、麝香保心丸等中药制剂是治心绞痛的常用药物。
  2.年纪越大的中医越厉害
  人们选择中医的标准是中医的名气(48.25%)、中医院或药店名气(29.82%)、中医的年纪(21.95%)。
  点评:中医是实践的医术,很多中医年纪不大但经验丰富。
  3.中药没有副作用
  人们信任的中医技术为中药(81.82%)、针灸(53.64%)、摸脉(38.09%)、推拿(35.36%)、拔火罐(21.82%)。
  点评:是药三分毒,如山豆根多吃对肝脏有害,所以要遵医嘱。
人民网-《健康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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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在2015年年末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中医药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从上世纪80年代提出立法建议至此,中医药法草案已在各方争论和博弈中酝酿了30余年。
  草案说明中列举了中医药事业发展面临的种种问题和困境。草案自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1月2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前已收到各方面意见7000余件。
  究竟如何看待这些问题?本文公布了其中24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在审议草案时的发言实录。均经本人审定。
  但是,当人们为中医药法争论不休时,早有中医药专家在中西医结合方面进行了有力的探索和实践。来自云南的名老中医、中西医结合研究专家赵淳,为我们介绍了他中西医结合治疗重症的经验。点击文末链接可阅读相关文章。
  24位代表大谏言:
  冯长根(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副主席):
  制定中医药法,我完全赞成。我国宪法中就有一条,要保护中医药,按照宪法制定中医药法是很及时的,我是赞成的。
  关于屠呦呦得诺贝尔奖,有个情况要说清楚,屠呦呦得奖,屠呦呦倡导重视中医药,这都是很振奋的事。但是她得奖本身不是古配方得了奖,而是她把它现代化了,把它变成了西药,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药,这才得了诺贝尔奖。屠呦呦属于中医药研究院的研究员,另外她的确是从中医药开始研究的,是从浩瀚的处方中找到了青蒿素,这是她的功劳,现在大家都以为是中医药得诺贝尔奖了,这个要分清楚,尽管她是中医药研究院的研究员,尽管她是从中医药开始研究的。她走的是一条中西医结合的道路。
  关于中医药有两派意见,非常尖锐,一派意见就是中医什么都不能动,古时候怎么说的,必须保留下来,绝对不让人搞现代化。另一派意见是说中医要现代化,要中西医结合,这两派意见一直存在。从民国初年就开始存在。在中国历史发展中,中医药治病救人,说历史5000年也好、6000年也好,中医对中华民族的繁衍是功不可没的,因此我们要支持中医药。但是,在这两派意见相持不下的情况下,要制定这部法,我认为还会再次引起双方的交锋。
  提两点具体意见:
  第一,有个条款里说中医院里可以把自己的方剂作为药配给病人治病,这个要非常慎重。
  大家都清楚,中医药材各个地方来源的同一种东西,实际上效果是不一样的,在我们自己做的工科研究中间,就有这种材料来源不同,性质也不同的情况,不同地方来的原料成分是不一样的,稀有元素及重金属的含量是不一样的,所以要非常慎重。
  现在中医药的大问题之一是质量怎么把关。中医药管理局应该有大的手笔,国家要建立质量中心,不建立质量中心统筹国家中医药的药材检测,让某个中医院、某个中医师自己煮药,不符合现代国家概念。
  第二,提倡中医师可以师承来接班,这也要慎重。
  因为现在医学上的继续教育是非常严格的,一般医院的医学科学上继续教育的确要发挥医生的作用来带徒弟,但中医明确说可以师承授予他看病的资格,这个要小心。
  如果一旦同意,没说清楚师徒关系是什么意义上的师徒关系,如果是继续教育上意义没问题,否则这个医生给你看病你放心吗?因为人命关天。现在给人看病只有医学院的学生毕业后才有资格,而且资格的取得最后还要考试,医学院的学生要培养五、六年。法律上对此不能含糊。
  陈建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一,中医药的发展,现在在有些国家因为文化因素限制了,不允许行医,不允许采用中医的办法,有些国家限制医保不报销。我看了一个电影《刮痧》,由于文化背景不一样,中医用刮痧的办法给儿童治疗感冒,美国人认为是虐待,美国警察非要把爷爷抓起来,这是两种文化的碰撞。我想,中医有中医的优势,西医有西医的优势。我们怎么立足于中医优势,着重于研发,用现代科技手段,把中医的优势尽量发挥出来,这是我们应该做的。中医药治未病,可以养生保健,这方面有优势,我们怎样进一步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尽量避开我们的短处。西医看小病不如中医看得好,没病中医也可以调理一下。总之要最大限度地发挥中医的优势,建议很好地研究,哪些是中医的优势,像常见病、小病、治未病、养生保健都是中医的优势。中医、西医要各自发挥自己的优势。
  第二,我在上海看病,医生给了一个药,说明书中写的副作用很多,我不敢吃,医生告诉我中药都没有副作用,但是,是药都有毒,中医有很多药都是有毒的。这就是不同的理论。草案中第22条第4款“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备案中的中药制剂品种的不良反应的监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中的中药制剂品种配置、使用的监督检查。”中成药品种配置使用应当加强监督,应该把各种不良反应写明白,应该把主要的药材产地写清楚。我们的说明书应当复杂一点,不要太简单,太简单反而让人不敢相信。西药要经过很多试验,有千分之一的不良反应都要写上,当然,写了他可能就不负责任了,但是像中药一个不说也不行。特别是中成药,应该说明白。应该把药材的产地写明白,说明书上也要把不良反应写明白,这样有利于中医药的推广。
  吕薇(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技术经济研究部部长、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国家制造强国建设战略咨询委员会委员):
  制定中医药法很有必要。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注意与其他的法律法规的衔接问题。特别是在管理上如果需要参照哪些相关法律应注明,否则代表们就会要求在这个法律中再作规定。
  第二,中药要分类管理,中药作为一个产业,最大的问题是如何解决中药的药理与现代医药理论的衔接,建立国际上可接受的标准,使它能够走向世界。
  中药管理分成三类,一是处方药,这是要和中医医师的资质相结合的,处方药要因人而异,所以由开方子的医师负责。
  二是机构配药,本法规定了机构可以配药,对机构配药应实行许可制,根据机构的各方面的条件实行许可制。第22条当中提到有关部门要对不良反应进行监测,但是责任、程序都不够明确。
  三是关于上市的中成药,要按照药品的管理程序来进行管理。关键是要改进审批标准,要适合中医药的特点,但是应该要求标明功效和副作用。
  四是对中药材的管理,主要是打假,提高质量,是否可以对正规的批发和零售实行许可制,要有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和认证。因为本法里提到了药材的追溯制度,这一点非常好,但是追溯制度是和药材的认证体系相结合的,应该建立比较完善的药材质量的认证和标识体系。
  第三,在中药发展方面,建议加上以下几条:一是,国家鼓励开发中药检验检测和成分分析的技术。二是,国家鼓励进行中药的制药工艺和设备的研究和开发。三是,国家支持中药标准体系的研究开发。
  第四,要加强传统知识的保护,但是传统知识的保护制度现在还不够完善,关键是要建立中医药品种保护的数据库和名录,建议在这条中加上。
  同时,应该强调要对中医药实行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比如药品知名商标的保护,像同仁堂等品种,这是中国的传统品牌,要进行保护。还有中药炼制、加工、制作的工艺改进和创新,这方面实际上是可以进行专利和商业秘密的保护。
  另外,对于药材的改进和新药材的发现,可以进行植物新品种等方面的保护,所以要有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五,关于保障措施,一是要中医药进入医保,现在中成药基本上是能够进入医保,关键是医生开的处方药,进入医保目前制度还不够完善,要建立一套适合医师的处方药进入医保的管理办法。二是要对中医药的继承、创新,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对相关的技术开发给予支持,要建立专项基金。三是服务的价格管理,现在我们基本上把正规的管死了,但是有些地下的却没有人管,比如很多美容美发行业都搞拔罐、刮痧,都没有经过认证,只有适当的提高正规的经过认证的这些中医诊所的价格,使其能够有能力发展,才能够抑制那些非法性质的。
  李飞(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机关党组成员,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主任):
  首先,制定这部法律很必要,我赞成制定这部法律,希望抓紧修改,抓紧立法的进度。
  但是,我觉得这个草案通篇读下来,立意不够高,对大力传承和发展中医药底气不足。
  一是稿子当中看不到国家发展中医药的方针,写的只是国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支持对外合作,国家是什么态度看不出来。
  二是保障措施,看不出来国家对中医药总的保障措施是什么,这里写的是纳入医保,搞评估、搞标准,国务院搞的规划和各种行政扶持措施看不到。
  三是篇章的结构,如果真是促进发展中医药事业,要循着发展、使用、规范的脉络来布局章节。
  四是对我国中医药事业的现状,其对我们国家医药卫生事业发展所发挥的作用,在草案的说明里没有讲全,我们现在的中医药队伍是什么状况,这些年在中医药教育、预防疾病和中医药传承方面到底做的怎么样也看不到。特别是看不出中医药法制定以后,对我国整个中医药的发展和推动是什么。
  所以,我觉得,在立法的大的指导思想上要更明确。
  陈蔚文(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台盟中央副主席、广东省主委,广东省政协副主席,广州中医药大学副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南药资源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
  我作为中医药行业的人,对中医药这次立法倍感振奋,深受鼓舞。提四点意见建议:
  第一,建议草案再增设一章--中医药研究发展。其内容建议写以下六条:
  第一条,中医药研究发展要遵循中医药自身规律、理论内涵和诊疗体系,发挥特色和优势,提高临床诊疗水平和疗效。中医药法立法的目的是促进中医药的发展,如果不遵循中医药自身的规律,促进发展的就不是中医药。
  第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运用包括哲学、生命科学和其他自然科学领域的知识,开展中医药的研究和发展。中医药学是中国哲学思想与中华民族长时期医疗保健实践的完美结合,如果我们只是讲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来推动中医药发展的话,肯定是不全面的,也不符合中医药发展历史的事实和自身发展的规律。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运用科学技术研究发展中药和研发中药。要尊重中药经过数千年实践检验的疗效特点和疗效原理,要认清中药与化学药的区别,避免盲目使用化学药的标准来检验和要求中药,避免盲目使用化学药的疗效原理来诠释中药的疗效原理。为了说明,我举一个外国研究和开发中药的例子。日本的汉方医学是基于我国中医古籍临床的经典,就是《伤寒论》和《金匮要略》这两本书的思想而形成的,本质上还是中医药。《伤寒论》和《金匮要略》中的古方,大部分已经被日本申请了专利,并且把原方做成了制剂卖到全世界,赚了大钱。根据官方资料,世界中药产品市场份额中,日本的汉方制剂占了80%,而中国只占了5%,这5%中还有70%是中药的原材料,如果去掉这70%,我们就剩下1.5%了。人家把我们祖宗留下的东西当宝,原汁原味地来研究发展,而我们却看不起自己的东西,不珍惜和不懂得如何正确利用自己祖先传承下来的瑰宝。
  其实道理很简单,如果我们以西方油画来标准化国画,国画一钱不值。同样道理,如果用西方医学来标准化中医药,那中医药什么都不是。我们自己不遵循中医药自身的规律,倒是外国人比咱们还遵循,并且做得很到位,把中国2000多年前的古方申请了专利要拿来研发,外国人比我们还清醒,难怪他们占国际市场份额的80%,我们占国际市场的5%。这是很不正常的,有点不可思议。
  第四条,中医药经典著作和历代专著经历了数千年的实践检验和历史沉淀,大多数的中药和方剂是安全有效的。对古代中医经典专著中现在记载的中药和方剂,可以按剂型改变类新药的要求来进行研发和审批,古代中医经典专著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行业专家论证和认定。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调查、收集民间安全有效的传统诊疗技法、方剂、中草药和学术流派,并加以整理提高和推广应用。这两条的提出,都是贯彻王国强局长讲的,我们立法的总体思路就是要“遵循中医药的自身规律”。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中医药国际合作研究。屠呦呦获得了诺贝尔奖,她在获奖致词中,感叹古代最先记载青蒿治疗疟疾的葛洪生不逢时,如果是1000多年前在东晋时期就有诺贝尔奖的话,那获奖的应该是葛洪,她讲得很有道理。我们还可以再假设一下,如果葛洪真的生在现代,别说他获奖,恐怕连青蒿治疗疟疾的事情都不可能发生,为什么呢?因为他可能涉嫌违法行医。有关部门将会查他是哪个学校毕业的,有没有执业医师资格,还会问他青蒿治疗疟疾的有效化学成分是什么东西,通过什么细胞分子机制起作用的,有没有用过小白鼠做过毒理试验等等。这不是开玩笑,现实中可能比现在说得要严苛得多。
  第二,关于中医药学定义的,很关键,建议把里面“具有独特理论和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改成“具有独特理论和技术方法的传统医药学体系”,在“医药学体系”前加“传统”两字。中医药法在起草征求意见的时候,听说有人对中医药法的名称有意见,特别是蒙医、藏医和苗族等少数民族的同志,认为应该叫“中国传统医药法”,他们的意见是有道理的,但是考虑到中医药学这种称呼已经习惯了,国际上都知道,全世界通用的东西,所以还是叫做“中医药法”,我觉得也是很好的。中医药在国际上的英文是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翻译过来就叫“中国传统医学”,中医药和中国传统医药是一回事。目前,我国传统医药大国地位正在受到韩国、日本、印度、泰国、新加坡甚至欧美国家的挑战,他们正在与我们争夺国际传统医药标准等领域的主导权。如果我们自己把传统去掉,那些挑战我们的国家就不用操这个心了,因为我们自己已经开除自己了。
  第三,建议把“中医药现代化”改成“中医药现代研究发展”。所谓的现代化的提法本身就含有明确的目标指向,比如我们国家经济社会的现代化,是因为某些领域显著落后于国际发达国家的水平,对我们国民经济影响很大,好像50年代的工业、农业、交通运输业、国防,所以就提出“现代化”,那是要追赶发达国家水平,目标指向很明确,并且是可客观量化来评价的。中医药现代化的目标指向是什么?我们要追上西医药的水平?不太对。在美国,他们把自己的西方医学叫做“常规医学”,或者叫做“正统医学”,没叫“现代医学”。连人家西医都没有把自己当做现代医学,我们中医药学要现代化,打算现代化去哪里?要把中医药现代化成什么样子?所以“中医药现代化”这个概念我认为是模糊的。我没有完全否定中医药现代化的意思,提出中医药现代化的初衷是好的,大方向没错,多年来对促进中医药的科技研究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我的意思是,在中医药现代化的目标指向未明的情况下,我们最好提“中医药现代研究发展”,这个提法跟原来现代化的初衷不矛盾、是吻合的,是同向同行的。
  第四,建议在法律责任中再增设一条,“伪冒中医从事欺诈活动,谋取不当利益的,责令其停止相关活动,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收不当利益所得。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视情加重处罚。报纸、杂志、出版物、网络等媒体以及广告部门为其欺诈行为宣传提供服务的,追究连带法律责任。”大家都知道,有人写了一本书,书名叫《把吃出来的病吃回去》,忽悠了全中国,一时洛阳纸贵,他也成了北京最贵的名中医,很多病人找他,不少病人深受其害。我们有关的部门去查了,查了半天,最后不了了之。这种打着中医幌子招摇过市、骗人骗钱的勾当绝不是个案,普通老百姓真假难辩,上当受骗后把罪名都扣在中医药的头上了,这种欺诈行为我们不能容忍,要在中医药法中立法予以规定。
  买买提明&牙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003年10月开始实施中医药条例,这些年来中医药条例在发展中医药事业,推动和支持中医药的继承和创新,增加依法执业,提高能力建设,弘扬传统医药,规范传统医药标准等方面起到了保障作用。对10多年的经验进行总结,把新情况、新问题吸收并提出法律草案,我认为是必要的、可行的,条件是成熟的。中医药法草案的框架是合适的,而且是有操作性的。
  谈几点建议。一是,关于法律草案的名称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我认为不合适,应该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统医药法”。理由是,中医不包括其他的少数民族传统医药,我们国家现在五类传统医药,中医、民外医、藏医、蒙医和黎医,因为每一个传统医药都有理论体系、诊疗标准和药物,有共性也有特殊性标准。二是,法案的总则部分,要相应增加“一些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传统医药的论述”。三是,要增加各级人民政府把传统医药学的发展列入到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当中的内容。
  王万宾(中共十八届中央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我完全赞成制定中医药法,提点原则性修改意见:第一,建议把中医药法法名改为“中医中药法”。我理解中医和中药是联系在一起的,应该说中医的主体基本上是通过中药的,但是中医本身不全是中药,针灸、盲人按摩等都属于中医范畴,因此法名建议考虑修改。第二,结构上,第一章是总则,第二章是中医药服务,我认为第二章应该写中医的主体,对诊所、医院、医生的有关问题予以规范,第三章讲中药或者中药材,第四章讲中医药的服务。
  窦树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机关党组成员):
  中医药是我们中华民族的瑰宝。中医药法草案千呼万唤始出来,非常赞成。谈一点具体意见。中医药法应该加大对中医药发展的支持保障力度。就这部法草案审议,我认为主要是支持保障的力度不够,人才培养上缺乏具体的、有力的措施。因此,建议应进一步加大中医药发展支持保障力度,特别是在政策资金支持、人才培养、科研投入等方面都要有具体的措施。
  姒健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九三学社中央常委、浙江省主委,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浙江省社会主义学院院长):
  中医药在我国有5000多年的历史,已经被证实是非常有效的,理论体系也是非常完整的一门学问。立一部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以及发展中医药事业的专门法律是有必要的。但是我们立一部专门法的时候,要考虑到基本法,我们现在的问题是没有一部中国医药的基本法,连基本医疗卫生法都没有。我们在这个基础上来立一部专门法的话,名称上提“中医药法”不妥。这不光是民族医药的问题,而是整个医药的问题。
  这部法律我建议按照总则第1条的要求,应该是一部“继承和弘扬中医药”的法律,从内部看实际上是一部中医药发展促进法。我们现在从医学科学的角度来看中医药,中医药有两大特点非常明显:
  第一,辨证论治,这不是我们西医的对症治疗,也不是对因治疗,而是针对发病机制来作阻断疾病发生发展的治疗,这是在古代医学科学不发达条件下非常高明的一种治疗。他的核心是调理,调理代谢,调理免疫,让你自己度过疾病期,他的特点是健康维护,抵御疾病。如果立一部保护法,以后中医研究只能中医搞,西医不能介入,就把中医固化起来了。我觉得,这次如果要立这部法律,按照第1条总则立法目的,应该对中医药的传承和发展作比较好的法律规定,应该是中医药发展促进法。现在都在说屠呦呦的诺贝尔奖是中医药的伟大成果,其实她完全是按照现代药理学的角度研究发现的,但是她吸取了中医药的经验,也是现代医学的成果。所以,我们要发展好中医药应该有一部促进法,不能建一个保护法,第二,我们如果要立一部促进法,很多不利于中医药传承、弘扬、发展的内容不应该再做保护。我们现在中医药教学有误区,学生先学解剖生理生化、病理、药理,再去学中医就不愿意接受,不愿意传承,强行规定也没用。
  辜胜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民建中央专职副主席):
  中医药法经过32年的起草立法,时间是非常漫长的,但是送审的时间选择的时间结点是非常好的,就是屠呦呦获得诺贝尔奖以后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我觉得时机非常好。屠呦呦获奖,是中医药现代化和国际化一个很重要标志。张德江委员长讲,中医药是国宝,国宝、国粹就一定要有国法保驾护航,中医药源远流长,我觉得它非常重要,将来不仅保障国人的身体健康,非常重要的是它还可以“走出去”,可以国际化,是非常重要的“软实力”。
  我下面从六个方面讲讲这部法律草案怎么完善和如何进一步具体化。
  第一,法律非常重要的是制度的设计,首先这部法的定位,中医药在立法宗旨方面强调的是要保障和促进中医事业的发展。我觉得把中医药完全定义为事业的定位太窄,中医药有产业的属性,仅仅讲是事业,不利于中医药的国际化,特别是涉及到走出去的问题。国内那么多上市公司,他们都是高度关注中医药法的立法进程,因为中医药法对这些上市公司来讲影响很大了。
  第二,科技的创新和科技的立项方面要有具体的制度设计和规定。西药、西医科技的立项,和中医、中药方面的立项,应该讲怎么保障它们平等的定位,这是非常重要的。
  第三,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的制度设计,政府专门制定了一个《年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中医药创新发展的规划,它在法律上非常重要的体现就是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这方面还可以进一步具体化。
  第四,在医保中如何保证中药和西药的平等地位,要有规定。
  第五,人才培养,中医药的传承、创新和传播,关键是人才,人才培养方面还可以进一步具体化。比如有些政协提案就提出,能不能在中医药方面在大学开少年班,这实际上就涉及到人才培养问题,在这方面要有类似的具体化的规定。
  第六,在管理的体制机制方面,如何按照中医的规律和特色来做出具体规定,我们现在的管理体制机制更多的是受西医的规律和特色的影响。既然要立法,在管理体制机制方面,要更多地体现中医药的规律和特色。
  这部法律草案非常好,很及时,还需要探讨中医药的法律定位,在制度设计上进一步完善,进一步在体制机制上体现中医药的规律和自身特色。
  乌日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制定一部促进我国传统医药发展的法律很必要,社会各方面对这部法律草案也很关注,特别是医药界人士更加关心这部法律。最近,我收到很多材料,包括今年全国人大代表的联名提案,和一些专家学者、包括院士的建议,其中我注意到,反映比较多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我认为也有道理,在这也反映一下。
  第一,关于这部法律的名称。有的专家认为,我们国家各民族医药都具有自己独特的、完整的理论体系、诊疗技术、方法,从药材的来源、炮制、制剂以及用药方法、功效等方面都不同,所以以中医药来代替民族医药,是不完全合适的。虽然法律草案第2条特别指出了“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
  专家们有几种建议可供选择。比如上海中医药大学的张静,建议修改为“中华民族传统医药法”,还有联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修改为“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法”,也有人建议修改为“中华医药法”等等。还有一种建议,将民族医药和中医药同步立法。总之,建议草案就名称问题再进一步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再作研究。
  第二,关于草案的调整范围,如果法律的名称修改以后,因为各种民族药的制作工艺、使用方法、功效等完全都不一样,所以建议在所有草案涉及的相关条款中作相应的调整。
  韩晓武(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机关党组成员):
  国家支持和鼓励中医药发展是非常必要的。制定中医药法也是非常必要的。草案总体也是可行的。想提一个具体问题,建议下一步修改时能认真研究。鼓励、支持中医药发展,最重要的是要落到实处,最有效的一个举措就是把中医药诊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范围。
  我认为在医保问题上,不要按照医疗机构的级别来定是否是医保点,而是按医生是不是有治病的能力和专长,通过一定级别的中医药主管部门的考核认定之后列入医保范围。比如某老中医可能没有在哪个医疗机构中从业,但经过一定的中医药管理部门的考核、认定,他确实有这个能力,就可以授予他医保报销的资质。当然,这也不能随意认定,应该十分慎重,应该有严格、规范的标准,有可操作的配套规定和措施,包括事后检查的措施。认定资格之后,一旦这个医生个人出现问题,特别是医德、诚信方面出现问题,可以按规定及时撤销资质。我建议这个问题在下一步修改中加以研究。总之,要针对中医药诊疗的特点制定医疗保险支付报销的方法。
  梁胜利(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委员):
  首先,赞成中医药法草案,提几点建议和看法。
  第一,关于中医药法草案的定位问题,我认为要定位更高、更广、更现代一点,建议加上“遵循创新、开放、绿色、共享的原则”,能不能把这句话加上去,以体现五大发展理念的精神,也让这部法律更具有现代意识和开放意识。
  第二,中药和西药历来都是中方和西方文化互相碰撞的过程,现在提出“中医药的结合”,我记得毛主席的批示里曾经提到“中医药的团结”,就有中药如何开展向西药学习,西药如何接纳中药,也就是西为中用,又解决中为西用,这就涉及到开放的问题。我们制定这部法的目的,就是要弘扬中华民族优良的中药传统文化,鼓舞斗志,发展中医药产业,更重要的也是让人家接受中医药文化。我认为这个问题在法律上,在开放方面应该有所提及。要宣传中医药,并继承和创新,让人家接受我们的文化,接受优良的中医药也要“走出去”。
  第三,中医药是伟大的宝库,随着科技的创新发展,要高度重视和支持中医药的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法律草案里面虽然也提到了人才的培养,但是应该在科学研究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古代李时珍的《本草纲目》,在当时那个年代有比较全面广泛的研究,现在我们的中医药水平还停留在李时珍的年代,没有创新,没有赋予中医药更多的内涵,没有与时俱进。所以,建议要鼓励开展中医药的科学研究、创新和人才的培养工作。
  第四,要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加强中医药自身的建设。要保持中药的质量,提高中医药的疗效,以实际的效果保障患者生命财产的安全。建议在中医药造假方面,在法律责任中应该给予更加严厉的惩处。
  刘振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赞成制定中医药法。有两个问题建议进一步关注。
  第一,今年通过的新种子法附则规定,中药材的种子管理参照种子法。我们和中医药管理局、农业部等相关部门召开了座谈会,感到中药材生产存在不少问题。现在中药材的野生资源越来越少,人工种植的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人工种植中过量使用化肥、农药、激素,生产不规范的问题比较严重,药效降低,“道地药材不地道”。建议加强生产的可追溯体系建设,规范中药材的标准化生产。中药材流通、加工中的监管也比较薄弱,需要强化。
  第二,人才培养缺一点内容。现在民间中医人才在农村发挥很重要的作用,许多民间中医人才管用,会看病,群众认可,费用低,方便。要鼓励民间中医人才成人,在职称、资质或转入正规医院等方面,政策上开一个口子。另外,建议在起草思路中修改一句话,现在起草思路是“扶持与规范并重”,建议改为“继承、弘扬、扶持与规范并重”。
  郑功成(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民盟中央常委、社会委员会主任,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校务委员会副主任):
  我非常赞成现在为中医药立法,一定要明确发出强烈的信号。这部法律草案的提出,屠呦呦获诺贝尔奖起到了推动作用,她是我国本土培养和立足本土做中国学问并且被西方世界高度认可的伟大科学家,她让中医药进一步引起整个世界的关注,我觉得这对这次立法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我们必须承认,中医药在近几十年来是在不断地衰落,这是一个客观事实,因为中医的望闻问切比不过西医的高精尖仪器设备,中医强调的强基固本,是对整个人体的综合治疗,也是比不过西医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在改革开放之前还有广大农村的合作医疗以中医药为主,赤脚医生行医以望闻问切为主,中医药药店遍布全国,基层卫生工作是中医药为主,那时也没有像现在这样医院通过医药不分来谋利,医保制度也少有对中药的歧视。正是中医药的廉价高效,我国原来的合作医疗被世界卫生组织誉为发展中国家的典范。
  所以,中医药的衰落是不应该出现的现象,但又确实在近几十年是不争的事实,在这种背景下制定中医药法,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是完全必要的。中医药不仅是中国式的医疗服务与药品,而且也是中华文化、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立这部法不仅要从医药价值出发,还要从文化、文明的价值出发。
  我看完草案,感觉到框架还是不错的,但是支持力度不够,因为光讲中西医平等、中西医结合是不行的。试问在平等的条件下,一个年轻人到底愿意学西医还是愿意学中医,医生是愿意开中药还是愿意开西药,企业是愿意生产西药还是愿意生产中药,科研人员是愿意钻研西医技术还是钻研中医技术,答案无疑是肯定的,即肯定不利中医药,因此,光平等是远远不够的,立这个法应该是立足于促进、立足于扶持、立足于真正鼓励。从这个意义上讲,这部法目前没有体现出来。
  补充几点。第一,明确国家的责任是什么,不只是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也不只是对外合作,而是要首先明确我国政府自身的责任是什么,即明确国家应当重视发展中医药事业,不光是中医药的主管部门,还包括社会保险的主管部门、卫生部门,也包括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实际上是综合的。第二,强调中医取得执业资格时,不要把师承的方式作为一种例外,因为在中国的广大地区之间,更多的还是师父带徒弟现象比较多,尤其是老少边穷地区,如果都按西医的资格学习和考核,这本身就不太适合中医,只有让师承方式变成并重的方式,才能显得真正地重视。第三,要重视“中医药生产”问题,草案要有所体现。第四,还应当规定,国家应该对学中医药的给予优先优惠的鼓励和扶持政策。第五,应该明确国家科技投入应向中医药的创新有所倾斜。第六,国家鼓励和支持中医药走出国门、走向世界。应该为世界人民造福。
  我们在海外建孔子学院是必要的,但让中医药走向世界可能比孔子学院还有意义。
  王庆喜(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中医药法草案经过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调研和反复论证,已经比较成熟,我同意这个草案。
  高广生(全国人大代表):
  我是来自医疗卫生界的代表,非常高兴参加这次中医药立法草案的讨论。我上半年到天津、黑龙江中医药大学,走了大多数中医院,征求对中医药立法的意见,我谈谈感受,提几条建议。中药是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为中华民族的繁荣昌盛作出了巨大贡献,加强中医药立法工作是中医药健康顺利发展的保障,历经数十年的努力,中医界人士所期盼的中医药立法终于守得云开见明月,进入了立法程序,这也是深化医改,建立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迫切需要,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我认为中医药立法要从保护和促进中医药发展的目的上出发,尊重中医药几千年传承下来的独有特色,实现中医药创新发展,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保健打造健康中国作出更大的贡献。
  李安东(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总装备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原主任兼总装备部副部长)):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为了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制定中医药法非常必要。
  第一,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有其传统的特色和优势,应该继承和保持,很多传统的特色和优势不是都可以用现代化来替代的,比如“号脉”,因此用“创新和发展”比用“现代化”更要切合实际。
  第二,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开展备案的诊疗范围以外的医疗活动。不得进行迷信、欺骗、伪科学等活动。主要考虑,举办中医药诊所实行备案制,有可能有个别人打着中医药诊所的名义进行迷信、欺骗和伪科学等非法活动,损害大众的利益,过去有过这样的案例,应该禁止。
  第三,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符合广告法的规定,其内容应当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一致。
  第四,国家鼓励和支持对中医药的创新成果申请知识产权,并依法予以保护。主要考虑,长期以来,我国在中医药领域缺乏知识产权概念和意识,教训极为深刻,青蒿素就是一例。
  第五,关于中药的安全性问题。法律责任中应有相应的规定。
  丛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九三学社中央专职副主席,河北医科大学副校长,中国工程院院士):
  我非常赞同将中医药法草案提交常委会讨论,立法的时机是成熟的,只有通过立法的形式才能保护中医药的发展和传承。
  由于中医药就是基于《黄帝内经》来发展传承的祖国医药学,所以,少数民族医药在严格意义上讲还不是中医药的范围。建议专门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少数民族医药发展条例”。同时,建议增加中西医专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继承,促进创新,充分发挥中西医结合在我国医疗卫生事业中的作用,扶持和保障中西医结合专业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60多年,历史证明中医、西医、中西医结合三者是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的新医药学的陆海空三支力量,而不是魏蜀吴的三足鼎立之争,不要把中医、西医和中西医结合看成是三国演义。
  我之所以这样说的理由是:一是新中国几代领导人对发展中西医结合都有重要的批示;二是《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发展若干意见》等文件中,对中西医结合的发展都有明确的规定和具体意见。三是发展中医药现代化理论和技术,中西医结合是唯一有效的途径。
  事实证明,我们这么多年也确确实实是通过中西医结合的途径发展了中医药创新。在国际市场上,能够被世界承认的中医药创新产品,其理论基础的建立基本上是中西医结合的产物。我在此建议,西医要放下架子,中医要敞开胸怀,海纳百川,不要谁都不承认谁。基于上述建议,我觉得应当增加中西医结合专业发展的内容,一是其基本内容要体现中西医在文化、哲学、科学、基础医学、临床方面的结合点,这个要抓准,找准了才能很好地结合。
  建国六十多年,中西医结合的专业可能在这些方面没有找准,所以现在把中西医结合专业搞得很不景气。二是规定高等医学院校的中西医结合专业的结构设置和课程设置。三是规定中西医结合的科学研究。四是明确中西医结合专业的科学地位。五是要有中西医结合发展的制度保障。
  另外,要增加一个内容,即国家实行公立中医医疗机构财政补助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医医疗机构人员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建设仪器配备标准等全额拨付公立中医医疗机构编制内人员的基本工资和津贴。
  温秀玲(全国人大代表 河北沧州市中心医院院长):
  我是来自一个地市级的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院长,也兼当地市中医院的院长,在临床工作中有一些深刻的体会,中医药在临床上治疗危急重症以及疑难病症、慢性病、常见病、多发病,包括传染病的预防和治疗,疗效是非常明显的,为老百姓健康保障也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也为老百姓广泛地认可和接受。立中医药法,深受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中医界同仁的广泛关注。
  但是在临床工作当中也有两种担忧,一是现在中医药阵地的萎缩与服务范围的变窄非常令人担忧。二是中医医院西化、中医医务人员西医化,也令人担忧,这都是因为政策体制没有法律保证而造成的。既然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也是国粹,那么就应该用国法来保障。
  刘德培(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中国工程院原副院长、党组原成员):
  中医药法草案的说明,阐述了制定本法的必要性、草案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简洁明确。
  草案第1章总则把握得比较好,第1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法。开宗明义。
  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这一条处理得比较好,因为之前曾经讨论过是制定中医药法还是制定民族医药法,草案把这些都包括在内了。接着说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独特理论和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第一句话是描述,第二句话是评论,建议把第一句话改为“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保护、健康促进和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的认识和方略”。修改理由是:因为中医药的指导思想是朴素系统论,中医治未病的思想,基本内容是未病先防、已病早治、既病防变、瘥后防复,某种意义上是逐级预防,某种意义上是防治结合的思想。过去有一种认识是中医治未病是完全没有病,应该把对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加以强调。而且这不仅是认识,对具体的疾病有辩证施治的方略,而且有其突出的特点。
  第3条第一段是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促进中西医结合,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周总理曾经说过,中医好、西医好、中西医结合更好。解放初期就提倡中西医互学与中西医结合,产生了以陈可冀先生、王永炎先生为代表的一批中西医结合的专家,应该说中西医结合的政策是卓有成效的。
  第3条第二段,“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坚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推进中医药现代化,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毛主席当年指出,中国医药学是一个伟大的宝库,应当努力发掘,加以提高。屠呦呦教授研究青蒿素是从读东晋葛洪撰写的《肘后备急方》到以身试药,应该说是努力挖掘,加以提高的典型代表。
  这三条,包括下面的第4条和第5条,处理得都比较好,初步可以想象,中医药法是一部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具体的后面再分析。
  第2章中西医服务第8条是以师承的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有专长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后即可以取得中医医师资格,这一条考虑到中医传统的培养方式和当前中医培养人才的多元化,我赞成这一条。
  第3章是中药的发展,条文总体可行,但应当指出,中医同样需要发展,这里没有内容。当前科学技术突飞猛进,本世纪产生的系统生物学与系统生物医学,大数据平台的应用,对中医药的发展是挑战更是机遇,最近中国中医科学院庆祝建院60周年,习近平总书记在贺信中指出,中医药振兴发展迎来天时、地利、人和的大好机遇,建议第3章改为“中医药的发展”,并且充实相关内容。应该说积极主动发展是最好、最有效的保护,不是单纯的保护。
  同样有关中西医结合,这个内容在第4章人才培养中第23条有一句话,鼓励开展高层次的中西医结合教育,建议在这里增加条文,“鼓励促进中西医结合,并且有具体措施”。
  总的看来,草案总则前三条把握得比较好,建议要在相应的章节落实,特别是要增加中医发展和中西医结合的内容。同时,要注意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处理好中医药法与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
  在第二章中医药服务中,第14条涉及到中医医疗广告,建议要与广告法的内容相吻合。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中有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他们一般是具有中专以上文凭的中医医疗从业人员,应该包括在中医药服务的从业范围人员之内。残疾人保障法第38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保障盲人保健和医疗按摩人员从业的合法权益。关于医疗按摩人员从业合法权益的措施,是2009年四个部委局共同制定的《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现在强调加强依法治国和政府职能转变,这个管理办法实际上已经难以起作用,建议在第2章中医药服务第8条增加相关内容。
  孙伟(全国人大代表):
  关于中医药的立法,我感觉迫在眉睫,我是传统医学学会,民族医药国际交流学会的常务理事,而且是中西医结合学组的组长,我是带着任务来的。我们的名誉主席是李肇星部长,我们主要是国际交流,主要开国际交流大会,我到瑞士一看,瑞士上我们中国来学习的那些人现在都办了中医学院,而且他们针灸也立法了,中医药也立法了,而且是全民公决、全民投票进了医保,我们滞后了,他们向中国学了,他们反而立法了。所以,我觉得立这部法律迫于眉睫,要尽快立,这是很重要的。我们的瑰宝让他们学去,他们立法了,这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美国现在针灸也进入了医保,韩国把我们的安宫牛黄丸的方子偷走了,偷走以后他就制造了安宫牛黄丸,它的产地是韩国动物园生产,那绝对是真的,我通过关系要了几粒,确实管用。他们通过扶持濒危动植物的种植养殖,韩国的高丽参就比我们中国的好,我回来都做过实验。所以,中国要保护自己的瑰宝是非常重要的,应该尽快立法。我非常同意。
  我感觉,中医的东西现在在国外比中国要研究的深入,比如经络学说,他们研究就很深入,他们投入了大量的资源。现在国外对针灸是非常认可的,美国成立了中医学院,他们中医学院的老师都是外国人,他们说因为外国人的肌肉发达,针灸的效果一次能管三天,这就和中国人有所区别。外国中医学院培养的学生治外国人,把我们的瑰宝拿到那里研究、传承,而且把中国开的私人诊所的针灸也纳入了医保。意大利、瑞士、韩国、日本都研究得很深入,我就感到,我们中国应该尽快立法,至于条文的不合适可以慢慢修改,而立法还是非常要紧的,不能让外国人抢了去。我们没有立法,人家就可以派人到中国来学习,学习以后回到他们国家去进行分析和研究。
  我从93年就下乡义诊,义诊的同时就发现农村缺医少药,农民适应中医,他们认为中医中药治病好,因为上西医院检查要花一两千块钱,还没查出什么病。去看中医,我给他开五副中药,就好了。我本身是西医出身,跟一位老师学了20多年中医。中医是一个独立的科学,他是调理身体的,调整机体自体恢复。对西医来讲,功能性的病不是病。再有肿瘤的治疗,中医凸显了用武之地,西医就是割了以后化疗,而中医是带瘤生存,不一定要把瘤子割掉。我觉得,中医的继承和传承非常重要,中医有一个特点,传男不传女,易失传,所以要国家加大力度扶持。第10条建议修改为“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在中医药理论的指导下,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丰富中医药的诊疗手段,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
  赵胜轩(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党组副书记(正部长级)):
  关于中医药法草案,建议突出一下中医药科研的地位。具体建议是,第五章的内容往前整合,作为第二章,叫做中医药科研。因为我们说中医是我们国家的瑰宝,是因为它是有效的,能够治病求人,有效的就说明它是一种科学技术。推动中医药成为一种科学技术,建立一套科学的理论体系和科学的方法,应该说这是我们一个基础性的工作,也是搞医药服务、发展中医药的基础,中医很深奥,但不是神秘主义,它首先是一种科学。发展中医药科学技术,当然要继承,但是更重要的还是在于创新,不能吃老本,建议建立科研机构,设立重大的科研专项、培养人才。
  谢小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重庆市主委,重庆市政协副主席):
  我总体上赞成这个法案,我们应该大力支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中医药法草案中的一个比较重要的内容是对师承方式培养的医师管理,规定经过师承的方式学习中医,经过实践技能考核合格的可以准入,这是一个很大进步。建议针对第8条要强调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除了对通过师承方式学习的有实践专长人员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的考核外,还要有基础的医疗知识的考核。现在社会上所有的人都应当受过九年制义务教育,自己再加强有针对性学习,对人体基本的结构、机能、生理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应当具备,对医疗卫生的基础知识应当了解。二是师承医师要强调专科,比如骨科传承的医师,恐怕他不一定对内科、妇科、儿科也可以进行医疗活动。所以建议把“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及效果考核”及之后的文字改为“主管部门组织基础医疗知识、实践技能及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以取得中医专科执业的医师资格。通过考核取得中医资格的人员在考核注册的专科执业范围内,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专科医疗活动”。首先要强调通过师承方式获得中医师资格的医生应当具备较为系统的基础的医疗知识,其次还要强调执业的专科性。
  专利的也是10年。传统中医药知识的保护也应有个年限,以既利于保护,也利于应用。
  第三,关于中医药文化的宣传问题。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普及中医药知识,倡导中医药养生,鼓励组织、个人创作中医药文化和科普作品。这里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去倡导中医药养生,需要再斟酌。一是这是不是政府的职责。二是政府如何倡导,能不能像全民健身运动那样去倡导。同时,草案要求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养生知识宣传,应当聘请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真正规范好这些媒体的宣传至关重要。比如前几年张悟本把绿豆炒到了几十元、上百元一斤。总之,对“中医中药养生”的宣传和倡导,立法表述时需要深入研究和斟酌。
  背景:33年来中医药立法之路&&&
  2015年12月21日中医药法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法制办发布中医药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2015年12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中医药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4年、2015年制定中医药法连续被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2014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中医药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2012年制定中医药法再次被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本届以来,连续3年都有人大代表提出有关中医药立法的议案
  2008年制定中医药法被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2003年中医药条例出台年已故著名中医学家、中国工程院院士董建华等全国人大代表首次提出出台中医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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