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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市(11)  1、日,到市医院办事,门诊遇董小婉、梁春风二位说及陈爱眉欠会钱不还,很吃惊且不相信会是真的!  2、日至3日,陈爱眉躲而不见,不上班,不在家,三天内债务现出近600万元,医院内同事牵涉28人,院外据说也20多人。  3、大家分别向公安报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安据当年点头会案的形势,以金额小不以立案,法院因年终要清结所有案件而不受理。  4、日至20日,陈爱眉外逃上海,但保持通话。答应众多债权人12月18日或19日出来面对大家,并卖掉唯一可以抵债的房子,减轻大家的损失,但不守承诺,19日关机。  5、日,陈爱眉关机,彻底与债权人失去联系。(此后与债权人中施景红保持新手机联络)  6、日,陈爱眉案法院立案(借款部分)  7、 日,陈爱眉案公安立案(互助会部分)  8、日,陈爱眉妹妹陈爱玲拿了一份据说是陈爱眉从上海快递而来的“还款计划”要求市医院同事签字。据了解,因某种人情关系陈爱眉案由公安局经侦大队分配给治安大队,再而由桐城派出所受理,此次签字人员达到90%,桐城所将为陈爱眉撤案调解,进行民间协商。这是一份无效还款计划,遭到市医院同事的拒绝,理由:1。无法相信陈爱眉了。2。一直外逃并要挟同事,缺少正常的还债态度。  9、日,市医院医护无法安心上班,10多人到公安请求尽快抓捕陈爱眉,颜细斌局长听取案情后,亲笔批示“请治安大队抓紧依法查处!”  10、日凌晨,陈爱眉在上海被福鼎警方和上海警察抓获。21日陈押回福鼎看守所,受害者由衷感谢,致锦旗感谢公安干警。  11、至8日,治安大队逐个电话通知“互助会”会员(共19人),提出一是保释陈爱眉出来理债,二是绳之以法的方案,债权人一致同意第二方案  12、日早上11:00,在治安大队见到喻大队长,了解到:陈在看守所认罪态度依然不好,不愿主动变卖房子偿还受害人损失,公安依法将在本周批捕陈爱眉。  13、-11日,接民二庭许副电话,说明:民事案件被驳回并移送公安处理,理由:陈爱眉借款金额特别巨大,涉案人数较多,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移送公安侦查。3月18日债权人10位不服上诉中院,5月30日二审开庭,认为一审程序合法,驳回理由正确,再次驳回由福鼎公安侦查。  14、日,陈爱眉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种罪名转检察院。  15、日,电联检查院起诉科吴华敏科长,回答该案的进展是:准备转回公安以民间标会的形式处理。  16、日,这段时间以来,受害的市医院同事很困惑:为什么陈爱眉案发至此,我们经历了靠民众自己力量处理、经历了由公安协调自清自理均未果,最终无奈只好走上求诉法律解决的道路,案件都到检察院了,还要重回到原点重复民间自清自理的情况?大家在共同的愤懑情绪下,一起到检察院要个说法,一行人被堵在检察院大门外,经一熟人引见才进入大院,在熟人的帮助下得知案件于日移送法院。  于是,我们到了法院并见到负责本案的陈延忠法官,陈延忠法官提出这样的方案:受害方选出三个代表,陈法官将安排与陈爱眉的代理律师曾峰见面,协谈经济退赔的事,陈法官表示将尽量帮忙让嫌犯拿出100万左右的款并尽快变现陈爱眉已被查封的唯一房产,所有用于退赔的款项交由桐城司法所进行处理。当时,受害的同事鉴于经济上的重创,基本上愿意尝试陈法官提出的方案。  日,我接到陈延忠法官的电话,交代要尽快选出受害方的三位代表,为了尽快配合陈法官工作,于是当日我坐车从外地赶回福鼎,与市医院内受害的同事联络,其结果是:所有同事在案发的一年中,始终没有看到陈爱眉及亲属出来诚恳地面对大家,现在即使陈爱眉有了代理律师,也没有看到能够代表陈爱眉一方的人物出来,受害人都不知道案件在坎坷中到底是怎么状况,莫名的要选代表,谁能代表40多位受害群体?在一年的艰辛索赔过程中谁都不敢相信谁,谁能保证“代表”可以信任。当晚,我将这一结果及时向陈法官反馈。同时,也提出我心中的疑问:1.案件在法院,为什么由桐城司法所执行经济退赔,况且桐城派出所在案发初负责自清自理的阶段,出现过粗暴对待受害人的作为,为了司法公正起见,能不能请桐城避嫌?2.由桐城执行经济退赔,那些原因复杂的没有报案的欠款能不能参与分配(陈爱眉逃跑时开出的欠款是562万左右,银行57万,而经公安侦查立案的是非吸110万+集资诈骗295万元+银行57万)?陈法官的回答是:一一定要在桐城,二是没有报案的可以参与分配。同时,我向陈法官建议:能不能请法院或司法所的身份召集本案的受害人,由司法工作人员向受害人说明案件进展,并商谈选出代表,及进行民间清理的思路。陈法官回答:不可能。  我将陈法官的回答短信告知同事,大家不能理解,为什么法院一定要由司法所执行经济理赔;那些没有报案的欠款性质复杂,也许是嫌犯陈爱眉至亲至友顶下的虚假欠款,其中已知的有三笔金额不实,这些欠款如果属实为什么在案发长达一年的时间内不报案不起诉,如果这些欠款属实,那么应该加大陈爱眉涉案金额。这些欠款要是属实,完全可以作为陈爱眉案件的新案情,给予立案侦查,为什么……?  17、日上午9:48时,接好友李凌(受害人之一)电话,到李凌办公室,李凌谈话内容:陈延忠法官近日找到我妹妹妹夫(受害人)希望我们统一所有受害人意见,配合将陈爱眉案按法官调理的方案操作,否则,陈法官说,法院及所属司法所将不理这个案子,陈爱眉案将拖到猴年马月是不晓得的。我再次将这一信息通知市医院的部分同事(当日上班的),于法于理,同事们的困惑我觉得是正常的:困惑一,受害方看不到陈爱眉认罪的真诚态度时,要求法院有法可依的情况下依法办事,为什么不可以??困惑二,陈爱眉的作为确实是违法了,违法必究,给不了我们失去的钱,给社会一个交代,给一个法的威严,为什么不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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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陈爱眉诈骗案的N个提问:  1、违法必究,陈爱眉触犯刑法要判刑吗?  2、目前陈爱眉案是不是由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由桐城司法所处理涉案的民事经济退赔?  3、民事退赔方面:陈爱眉案件中经公安立案侦查的“会钱”110万元,借款295万元,银行57万元,合计472万元。陈爱眉现已查封的房屋市价260-300万元间。司法所处分财产时,是将房产变现的钱分配给经立案确认的总金额吧?!  4.前些日,某法官说那些没有报案的欠款也可以参与退赃(分得陈爱眉房屋变现的钱),那么,是不是相应地这些金额也纳入陈爱眉涉案金额去量刑?如何保证这些没有报案的欠款不是虚假欠款?这些欠款为什么案发一年了不报案?这些没报案的欠款不是可以作为陈爱眉案的新案情给予立案吗?!受害者中传阅的陈爱眉亲笔开具的欠款明细清单,已知两笔是虚假金额,是否没报案欠款中存在更多不属实欠款,我们没有能力甄别,也不知道有没有陈爱眉亲朋好友冒充的假欠款,希望司法公正以立案侦查的金额为准!  5、退赃工作有时间表吗?会不会出现,陈爱眉的房子变现存入司法所帐户,受害者却遥遥无期拿不到钱?  6.陈爱眉诈骗案跟点头标会案一样吗?  陈爱眉所组织的会是依靠诚信维持的亲友间通过互助会来积少成多,有排序地轮流收取会金用于生产生活的一种理财方式,这种互助会利率与银行持平甚至低于商业银行,这种互助会在民间流传已久,是良性循环的积累原始资本的方法。《经济参考报》在日的一篇题为《从民间互助到非法融资 福鼎标会遭“倒会”》中也提到,这种互助会是无可厚非的!本案中,恶劣情节在于陈爱眉利用了这种民间互助的诚信作为她诈骗的手段,泡制假会,实施诈骗。而会脚在这中间获得的仅是互助而不是利润更别说高额利润(陈爱眉会利率是0.7‰,而点头标会利率是3‰至8‰甚至更高)。  点头标会,一个标单由一个会首和数名会脚组成,以一个有10人参加的“月标会”为例:每人每月缴纳1000元,总共产生1万元的基金;由参加者“竞标”,出利息最高的“会脚”可以拿走这1万元自由支配,然后每月付给“会脚”们相应的本金和利息;每月标一次,直到每个人都“竞标”过一次。点头标会,是圈钱游戏,如:一个手头只有三十万资本的会员,他参与了5组标会,每一组标会每月本金是10000元,就是说,即使他不竞得标金,可以维持6个月,比如一组的标会是20个人,5组所牵涉的原始本金就是120万,如何用三十万玩100万的游戏,就是在快要无法维持下去的时候,竞得一组或两组的会金,因为点头镇标会的当期标金是竞标者开出当期最高的竞价者所得,就是说谁开的利息高,这期的会金就是谁的。而陈爱眉互助会不存在竞标竞价,她是即定的与银行持平的利率,每月收会金的人也是按顺序排列轮流的,而不象标会每月会有疯狂的竞价疯狂的得主。
  有法必依
  强烈要求依法审判陈爱眉诈骗罪行  【基本案情】福鼎市医院护士陈爱眉2006年至2011年间以虚假“互助会”形式诱骗同事好友入会,每个会单中仅一或二个会员名字是真实的,其他会员均系虚构人物,真实会员均安排在“互助会”最后一名收取会钱总金额。陈爱眉以这种方式将同事好友的每月收入欺骗到手,用于自己家庭投资及日常开销,同时供给其弟陈体辉、其妹陈爱玲、其姐陈爱某等创业与生活需要。为维持这种“互助会”正常运转,又虚构其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以1.2%至2.5%的利息向同事好友借款,出具“借条”为凭证。陈爱眉将每月期骗来的“会钱”一部分用于还借款的利息,用借款还当月互助会应收人的会钱总额及一部分借款利息,并不断组织新“互助会”吸收新会员。在案情中,她采取与受害人单线联系的方式,或秘密地约邀同事好友参与“互助会”(不同科室的同事从不出现在同一会单上,各科室入她会的人员从不超过二人,这样可以最大限度防止入会同事无意中的沟通,所以几年来,院内28位同事都只知道本科室入她互助会的人不过这一两个,却不知其他科室共有这么多人都参加了她组织的互助会),陈爱眉向同事好友借款,都告诉她们“我不喜欢别人知道我向你借钱,让人知道没面子,你不要跟别人说起”,受害人受其引导亦能理解谁都不爱把家庭钱款往来告诉别人的心理,致所有受害人均没识破她隐秘骗取钱款的作为。案件中的陈爱眉平时在工作生活中为人也十分低调,外表朴实,生活节俭,深得同事好友的高度信任,每每她跟同事谈及家庭创业需要资金周转并提借款要求时,每位受害者都认为她这人很实在,说得都是实话,借钱用在实业上不会用在乱吃喝上,并很放心地将钱借给她。至2011年11月,趁点头倒“会”的形势,陈爱眉拒绝归还所有欠款并逃往上海,暴露受害人数达53人,数额巨大约500万左右。公安局以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上海将其拘捕,3月21日经检察院批准逮捕,日公安局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集资诈骗罪将案件移送福鼎市检察院,福鼎市检察院经核查于日向福鼎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最新信息】日下午,受害人7位面见负责此案的法官陈延忠,陈法官提出调解双方的一种方案:受害方推选出三个代表,在陈法官的安排下将和陈爱眉代理律师曾峰及陈爱眉家属见面,法官将尽力劝说陈爱眉家人拿出100万左右连同已被查封的一幢房子,对受害人进行退赔,受害人在这基础上尽量形成对罪犯陈爱眉的谅解,使陈爱眉在量刑上从轻。7位受害人现场表示愿意尝试这个方法。  但是,之后的一个多月,多位受害人或与法官,或与陈爱眉老公叶松,或与陈爱眉妹妹陈爱玲交流沟通协商,结果是:1.陈爱眉家人表示除了这幢已被查封的房子外不会拿出1分钱(9月5日午陈延忠法官在7位受害人面前也曾表达这幢房子不足以成为陈爱眉与受害人谈判求得谅解的条件);2.这一幢房子变现后存入桐城司法所帐户,由桐城司法所进行退赃,没有报案没有经公安侦查核实的欠款也可以参与分得赃款,这让所有受害人都担心会不会出现很多虚假欠款来分得赃款,受害人担心在遭受经济重创的案情中再遭遇退赃不透明的雪上加霜。  这个阶段,受害人都想集合所有受害者,统一意见去尝试法外调解的方案,但由于陈爱眉涉嫌诈骗对象除福鼎市医院同事外,还包括众多社会各行业人士,案件中多数受害人互不相识,且单个受害人也没有足够的威望和合理的身份去召集大家,为此,曾恳请陈延忠法官联络桐城司法所工作人员,以案件负责单位的身份通知所有受害人集合一起,让大家了解案情并尽可能商议法律外的解决处理方案,但陈延忠法官断然拒绝,说:“这是不可能的,我们不会去找你们的,你们不来找我们,这案件就拖吧。”  因此,我们现在非常的迷茫、无奈、绝望、疲倦……为什么这个案件经历了当事者自清自理,经历了公安治安大队协助清理,都无法达成的情况下,求诉于法律,法律不是有程序可走的吗?为什么到了法院,仍得靠我们自已解决,我们自己没能力解决就得永远拖下去吗?这是已经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会不理吗?法官说此案按政策处理不按法律办,政策高于法吗?即使案件交由司法所调解,所有受害人都没接收到任何形式的通知,又怎么知道案件什么时间到了哪个部门哪个科室哪位具体负责人呢?  【受害人的诉求】就当前的情况,受害人希望面见法院院长(司法负责领导),将我们不理解的问题提一提,将我们有法可依的要求提一提,希望院长等领导听一听百姓的声音,也希望我们能释疑解惑。  (一) 关于陈爱眉诈骗案的五个提问  1.违法必究,陈爱眉触犯刑法要判刑吗?  (据法官说要不要判刑还不一定,这么确凿的犯罪事实这么特别巨大的金额,难道不用判刑吗?要是不用判刑,难道公安千辛万苦侦查出来的犯罪事实都是错的吗?检察院历时三个月的核实也错了吗?这么多人的钱被陈爱眉骗去占为已有拒不还款假得了吗?要是不用判刑,将对陈爱眉国家赔偿吗?也就是我们将看到国家拿出钱来献给罪犯吗?)  2.目前陈爱眉案是不是由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由桐城司法所处理涉案的民事经济退赔?如果是,刑事方面是哪位法官负责,刑事程序进展到哪个阶段,大概什么时候开庭审理?民事方面由谁负责,有怎样的退赔方案?  3.民事退赔范围:陈爱眉案件中经公安立案侦查的“会钱”110万元,借款295万元,银行57万元,合计472万元。陈爱眉现已查封的房屋市价260-300万元间。司法所处分财产时,是将房产变现的钱分配给经立案确认的受害者吧?!  前些日,某法官说那些没有报案的欠款也可以参与退赃(分得陈爱眉房屋变现的钱),那么,是不是相应地这些金额也纳入陈爱眉涉案金额去量刑?如何保证这些没有报案的欠款不是虚假欠款?这些欠款为什么案发一年了不报案?这些没报案的欠款不是可以作为陈爱眉案的新案情给予立案吗?!受害者中传阅的陈爱眉亲笔开具的欠款566万+银行57万元的明细清单,已知两笔是虚假金额,是否没报案欠款中存在更多不属实欠款不属实金额,我们没有能力甄别,也不知道有没有陈爱眉亲朋好友冒充的假欠款,希望司法公正以立案侦查的金额为准!  4.退赃工作有时间表吗?会不会出现,陈爱眉的房子变现存入司法所帐户,受害者却遥遥无期拿不到钱?(各位领导别介意,恰是因为对政府司法的充分信任才毫不掩饰地表达小老百姓的顾虑。)  5.陈爱眉诈骗案跟点头标会案一样吗?  陈爱眉所组织的会是依靠诚信维持的亲友间通过互助会来积少成多,有排序地轮流收取会金用于生产生活的一种理财方式,这种互助会利率与银行持平甚至低于商业银行,这种互助会在民间流传已久,是良性循环的积累原始资本的方法。《经济参考报》在日的一篇题为《从民间互助到非法融资 福鼎标会遭“倒会”》中也提到,这种互助会是无可厚非的!本案中,恶劣情节在于陈爱眉利用了这种民间互助的诚信作为她诈骗的手段,泡制假会,实施诈骗。而会脚在这种互助会中间获得的仅是互助而不是利润更别说高额利润(陈爱眉会利率是0.7‰,而点头标会利率是3‰至8‰甚至更高)。  点头标会,一个标单由一个会首和数名会脚组成,以一个有10人参加的“月标会”为例:每人每月缴纳1000元,总共产生1万元的基金;由参加者“竞标”,出利息最高的“会脚”可以拿走这1万元自由支配,然后每月付给“会脚”们相应的本金和利息;每月标一次,直到每个人都“竞标”过一次。现点头标会,是圈钱游戏,如:一个手头只有三十万资本的会员,他参与了5组标会,每一组标会每月本金是10000元,就是说,即使他不竞得标金,可以维持6个月,比如一组的标会是20个人,5组所牵涉的原始本金就是120万,如何用三十万玩100万的游戏,就是在快要无法维持下去的时候,竞得一组或两组的会金,因为点头镇标会的当期标金是竞标者开出当期最高的竞价者所得,就是说谁开的利息高,这期的会金就是谁的。而陈爱眉互助会不存在竞标竞价,她是即定的与银行持平的利率,每月收会金的人也是按顺序排列轮流的,而不象标会每月会有疯狂的竞价疯狂的得主。  陈爱眉互助会部分的涉案情节更符合诈骗罪要件。我们认为陈爱眉的互助会案情跟“标会案”不是一回事,一切的清会政策是适合处理“陈案”的政策吗?  (二)简单的合法要求  陈爱眉从实施犯罪到因罪而拘,始终表现出对法律的蔑视,对人与人间诚信的践踏,我们希望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彰显法律的尊严,保障人民的财产,依法审判陈爱眉,给屡屡出现卷款而逃卷款辞职的单位内部环境提供一个警示,给社会上“隐形的不法分子”一个警示;我们希望以司法的力量告诉身边的人们:在金钱面前一定要约束自己的得失之心,懂得为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对于害人害已的钱,切不可打主意,求富是现今每个人在努力的事,但求富的行为也得在法律和道德的尺度之中。  陈爱眉案件中市医院受害者  二0一二年十月三十日
  日,受害人李凌、高依春、陈丽玲、李育玲、凤华、董小婉、梁春风、谢梅芳、谢建春、郑银屏、及本人共11位受害人,先后到桐城司法所、法院了解案情。司法所负责同志解释:案件目前到司法所,意义在尝试经济退赔,使罪犯量刑从轻,同时最大限度减轻罪犯的经济损失。之后,案件会重新发回法院进行判决。到了法院接待中心要求见值日院长,但接待工作人员说案件由林业庭负责,还是叫来了陈延忠,就陈家眉要不要判刑,陈爱眉财产处分分配对象及分配方案问题,陈延忠法官这样回答:  “我们市委市政府对会案网开一面,如果有牵涉会的东西,是网开一面的,按法律规定,如果定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会前收入全部没收,现在福安的会案,福安现在会首抓,会脚也要抓(这话激起受害者的愤怒)。我跟你们讲,共产党啊,它的政策是有思路,让你们少损失,我们尽量安排,安排不下,再告,它共产党只有专制手段。我跟你们这些会脚讲,你们不要吵,人的忍耐是有限度的,你们不要吵,你本身这一阶段就抓个会首,你们天天吵吵吵……(旁白:现场来了解案情的受害者举止文明,被陈法官的恐吓震惊了)  我跟你们讲,关于600万还是400万的问题,目前为此,还没确定分配对象、分配方案……比如说陈爱眉能答应你50%,你就只管你自己能拿到50%,你管它干嘛,管她外面欠多少钱。(旁白:陈爱眉就一房子抵债,我们能不管分配范围和分配方案吗?)  至于怎么判的问题,福鼎政府党委它有政策,我们作为它的承办部门,只能遵从党委的政策方针。(旁白:法院执行地方规定,不是执行法律?)”
  20.日下午2:30时,我及李育玲、陈丽玲、高依春、李凌、曾月云、、罗晓琴、陈培福、杨德妹、谢梅芳、梁春风、郑银屏等近15人按与司法所工作人员预约的时间来到桐城司法所办公室,司法所主任向我们简单说明了近况:多次通知陈爱眉老公叶松,叶松拒绝出来与受害方调解,她妹妹也只是表示她能做的就是在日,她姐姐陈爱眉在上海期间拟写的《还款协议》上写个“担保人:陈爱玲”,其它无能为力。这种情况下,司法工作人员难以进行司法调解,受害者有什么要求总结概括几点,在《调解意见表》上写清楚,各位受害人签字盖上拇指印,案件将于近期转回法院。大家总结四点要求:1.坚决不同意陈爱眉日拟写的《还款协议》,因为就是这份协议让受害人多次上当,陈方依据这份协议屡屡言而无信,这是份无效协议!2.依法审判陈爱眉;3.陈爱眉互助会部分的案情是诈骗罪而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4.退赔范围要以立案为准,坚决不同意没有报案的复杂欠条参与退赔。  意外情节:4:00时左右陈爱眉妹妹陈爱玲、其姐陈爱某、其父来到司法所,大家向她表达以60%比例退赔的意见时,陈家人依然是曾经的忽悠态度,依然口口声声“因为没钱”。  随后,应10月30日见陈延忠法官时,陈法官提出:如果你们真想依法判陈爱眉,那就提交一份书面材料。在退赔60%的调解达不成的情况下,大家到法院向分管刑事的副院长提交了这份书面材料。同时与法院副院长的交流中明确两大问题:1.陈爱眉触犯法律肯定是要判刑的。2.案件最迟在日前会结案。
  日上午九时,在市人民法院第四法庭进行陈爱眉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开庭审理,公诉人连洁、审判长陈延忠、审判员林月珠、人民审判员
,对方律师曾峰,受害人20多人到场,庭审对陈爱眉涉嫌集资诈骗罪侦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于互助会部分情节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部分受害人不服,认为应该是诈骗罪,现场受害人纷纷站出来表述陈爱眉虚构会单人物,骗取钱款的事实。
  日、16日、17日,受害人罗月玲、谢玉玲、饶珠妹、巫艳芳、谢梅芳、董小婉、李育玲等到福鼎市检察院、福鼎市法院对互助会部分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出抗诉,出具了抗诉书。具体如下:  陈爱眉案件受害人对互助会部分  案情定罪有异议  尊敬的检察官、尊敬的法官:  昨天开庭,感谢公诉人表述了案情事实,依照法律条款对涉嫌集资诈骗的陈爱眉进行控诉。到达庭审现场参与旁听的20多位受害人就陈爱眉案件中互助会部分的定罪有更为详实的情况需要反映,请求对被告人陈爱眉组织互助会部分的涉案情节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不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具体理由如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有以下几点区别:(1)直接目的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直接目的是获取非法利益,不是占有所吸收的存款;而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集资款为直接目的。(2)行为手段不同:集资诈骗罪采取欺诈的手段,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以诈骗为手段。(3)侵犯客体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的管理秩序,而集资诈骗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  本案中:  (1)非法占有目的明显。本案中陈爱眉2006年就出现负债状况,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却不断组织虚假互助会。虚假互助会本身就存在收入和支出不对等,根本无法按常规兑现归还会脚们的会钱!陈爱眉组织假会骗取同事老友邻居会钱是用于生活开支及应付“利滚利”的局面,视他人钱财为已有。显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2)诈骗手段明显。每张会单中仅会首陈爱眉和受害者的姓名是真实的,其它都是虚构的名字。她的会特点是假人物、低利息、按排序,跟点头标会截然不同。她的欺骗手段还表现在套用当前市委市政府清会政策来实施赖账(拒还欠款)。  (3)侵犯客体是案件中的受害者而不是金融秩序。本案中陈爱眉组织假会,表面上,入会的会脚每月将现金交给陈爱眉,有会单为凭据,会单中明确规定了钱款归还时间,但这是一个“入不敷出”的“假”会,入会者的财产所有权早已注定丧失在被隐瞒欺诈的真相中。很显然,陈爱眉的行为侵犯的是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不是金融管理秩序(这一点陈爱眉的代理律师曾峰在庭审现场也表达了这个观点)。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爱眉虚构事实,恶意吸纳会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极端恶劣,应当按照全部受害的会脚的请求:即陈爱眉的会案应以集资诈骗罪定罪量刑!对其进行最严厉的判处!  日
  这几天,陈爱眉案件的受害者被法院按今年处理会案的流程进入司法调解债务阶段,按桐城司法所要求,选举清债小组代表,并负责征得80%受害者同意签字,交由司法所。
  清债代表根据大部分受害人意见,要求陈爱眉家人按60%比例退赔给受害人,除房子变现290万元外不足部分请陈爱眉家人先将款额打入桐城司法所帐户,随后受害人将同意签字转让房屋。这样做,是为了确保受害人利益,也是担心再次被陈爱眉家人所骗的措施。
  23.日下午3:30时,受害人罗月玲、谢玉玲、李凌、董小婉、林静、张建阳、蔡昌仁、范雪云、李育玲、谢梅芳、王长斌、施景红、谢建春、孔宝玲、李风华、曾月云、徐蓉、艳芳、梁春风、陈丽芳、陈水仙、董碧霞、高依春、陈丽玲、杨德珠、郑作让及本人共计27人到桐城司法所,司法所主任将陈爱眉妹妹陈爱玲对原定60%比例退赔给立案的受害者的承诺反悔了,现拟54%的比例退赔给大家的情况说明一下,征求各位受害人是否同意。现场所有受害者都签定了不同意低于60%比例退赔的意见。面对陈家属再次不讲诚信,所有受害人只有坚持法院审判,所有27位受害者到法院将情况及时向法院领导做了汇报,受害人原本着对犯罪分子从轻谅解的心情,希望她及她家属以后的日子好好做人,没想到陈家人是在受害人谅解的基础上再次做出欺骗大家的事情,今天陈爱眉家人的做法再次引发更高的民愤。
  眼看2013年元旦了,案件没终了,受害人损失分毫未回,时间又跨进新的一年了……拿法律武器,难呐
  也不知道为什么,司法调解了四个月无果,还在那调解
  这些受害者再次用善良理解体谅陈爱眉家人筹资偿还退赔款有困难,同意将60%的比例降至54%,42位受害者都做出了自已的选择后,陈家人却又犹豫不决不愿打退赔款……无语……无语……,人立足于世,可以这样对收获的善良变本加历的利用……何堪为人!  日至日,54%的调解又是历时二个月的消磨,司法部门请为受害百姓做主,无法调解的为什么不移送法院尽早法拍,减少受害人损失。
  2012年重大事件总结:  ∵法律为民  执法人员为贼  法律由执法人员操作实施  ∴法为贼不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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