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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民政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发表时间: 18:57:08   来源:广西桂林民政   点击: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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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负责统筹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的政策拟定、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建立协调联动管理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和各自职责。
负责教育救助的政策拟定、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就业救助的政策拟定、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拟订中低收入家庭(人员)住房的政策、规定和措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
负责住房救助的政策拟定、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会同实施医疗救助,负责疾病应急救助的政策拟定、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负责完善社会救助资金保障机制,将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监督社会救助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使用。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
市委组织部
负责指导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和政治待遇的落实.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
建立协调联动管理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和各自职责。
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
负责经费的审核和保障。
负责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随迁家属的落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办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调动手续及各项社保关系的转接,负责医疗保障管理。
负责医疗卫生服务。
负责核定下达服务管理机构人员编制。
负责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随迁子女的入学、转学工作
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等部门
负责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及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用地、规划审批、税费减免、住房产权办理等。
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
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落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工作。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
建立协调联动管理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和各自职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贯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落实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抚恤政策,负责督促指导全市及时做好抚恤金的发放工作。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指导全市优抚对象身份认定、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医疗保障范围。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1号)
建立协调联动管理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和各自职责。
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
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优抚对象住房保障
负责指导全市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住房优待范围。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民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79号)
建立协调联动管理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和各自职责。
负责将优抚对象优先纳入灾后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范围。
负责指导全市优抚对象申请经济适用房办理;负责各地优抚对象申请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住房租赁补贴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负责办理房产、土地证优先优惠工作。
开展经常性双拥教育宣传
市委宣传部
负责指导协调市主要媒体对重要双拥会议、重大双拥活动进行宣传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主席令52号)
建立协调联动管理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和各自职责。
负责指导开展全民国防教育,弘扬热爱军队、关心国防的优良传统。
负责指导安排市内双拥宣传教育活动
军分区政治部
负责协调驻桂部队开展双拥宣传教育
建立市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共享机制和核对平台
负责提供户籍、车辆等信息
《桂林市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桂民发〔2014〕5号)
建立协调联动管理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和各自职责。
负责提供医疗、新农合补助等信息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提供失业登记、缴纳和领取社会保险等信息
房产拥有、房产交易和房屋出租的情况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负责提供交易、租赁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等信息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等信息
市农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农机局
负责提供各种惠农补贴、种植、养殖等信息
负责提供种植各种林地补贴等信息
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等信息
负责提供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的纳税等信息
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部门
负责协调获取存款、资金流动、购买保险等信息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
(一)统筹协调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二)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本级教育培训经费预算和经费分配方案;(三)会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确定教育培训机构,指导教育培训机构制定相应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计划;(四)开展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政策宣传,确保教育培训政策知晓率达100%;(五)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报名、资格审查等事宜;(六)会同有关部门对教育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工作。
2013年自治区民政厅、教育厅、财政厅、人社厅和广西军区司令部联合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暂行办法》
建立协调联动管理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和各自职责。
(一)推荐承担教育培训的院校;
(二)指导院校做好教育培训计划、招生、教学管理、就业推荐等工作;
(三)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对院校开展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督导和评估。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推荐所属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二)指导所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做好入学、教学管理、职业技能鉴定、就业推荐等工作,指导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做好退役士兵学员的就业服务。
(三)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对所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督导和评估。
(一)安排、审核、拨付教育培训经费;(二)会同民政部门对教育培训机构相关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对教育培训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军队有关部门
负责做好士兵入伍和退役时的教育培训政策宣传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负责退役士兵安置的组织协调、档案接转,会同编制、人社、国资部门拟订退役士兵安置计划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78号)
建立协调联动管理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和各自职责。
负责安置经费的审核和保障
负责退役士兵的落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退役士兵招收聘用和办理退役士兵社保关系的转接
负责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退役士兵的编制
负责协调督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市教育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
负责落实退役士兵教育资助、考学升学和税费减免的优惠政策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指导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组织对救助机构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加强对救助管理机构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好部门协调工作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381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民政部等19部门《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及乞讨人员救助保护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1〕236号)
建立协调联动管理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和各自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
指导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统筹考虑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范畴,加大投入。
指导县市区公安机关协助做好街头救助工作,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 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依法严厉打击操纵未成年人乞讨、拐卖拐骗未成年人等犯罪行为。 做好有害乞讨行为的管理工作。协助救助管理站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建立协调联动管理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和各自职责。
支持救助保护机构对流浪未成年人开展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做好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流浪未成年人中的在校学生的帮教工作,落实救助机构教师待遇
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提供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
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救治资金保障工作,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中央和省财政给予专项补助,市州、县市区要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专项资金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对救助保护机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
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在街头执法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护送其到救助机构接受救助;发现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联系医疗卫生部门救治
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先救治、后救助”原则收治流浪乞讨人员
福利企业监督管理与保护扶持
负责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主席令第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488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
建立协调联动管理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和各自职责。
市国税局、地税局
负责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的监督管理,落实地方扶持福利企业发展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水利建设基金等规费优惠政策。
促进残疾人就业、维护残疾职工合法权益,落实有关县市区地方扶持政策中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支出的相关内容。
弃婴救助管理
协调有关部门健全弃婴的接收、就职、安置机制,加强对各类儿童福利机构以及弃婴收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提高弃婴的养育质量和抚育水平。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
建立协调联动管理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和各自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要,推动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
负责为弃婴办理相关手续,妥善做好弃婴接收、户籍办理等工作,要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严厉查处打击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
加大弃婴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指导公证机构依法办理收养公证
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指导,指定条件较好的医院作为弃婴救治、体检的医疗机构,明确费用结算办法,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弃婴的救治工作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引导和规范宗教界收留弃婴相关工作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市发展改革委
将全市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58号)
建立协调联动管理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和各自职责。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保障和监管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
制订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组织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指导养老服务设施有序建设
负责制定社会养老服务人员培训以及待遇等规定
负责推动医疗机构支持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推进医养融合
负责制定扶持养老机构发展的税收减免政策
负责制定扶持养老机构发展的税收减免政策
指导高校和中职学校等开设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及相关课程,推进养老人才培养
负责全市社会养老服务的业务指导、行业规范、监督管理。
市本级社会组织日常监管工作
各业务主管单位
负责市本级社会组织申请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事前审查工作,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负责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组织注销登记的清算事宜。负责所属的社会组织党建审批和指导开展 活动。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各司其职,协作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负责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对社会组织实施年度检查;对社会组织违反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组织违反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负责对直接登记的市本级社会组织党建审批和指导开展活动
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违法活动执法监察工作
对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违法活动进行刑事或治安管理处罚,牵头对非法社会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渗透活动等情况会同各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34号、国安委〔2014〕1号文件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各司其职,协作开展查处工作
对社会组织违反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如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罚,对非法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等情况会同公安部门和各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其他相关有执法权的职能部门
接收民管部门移交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并进行行政处罚;对非法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等情况会同公安部门、民管部门进行处罚
自然灾害救助
负责拟订全市救灾减灾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灾情核查、统计上报并统一发布灾情;负责筹措、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负责组织协调救灾捐赠工作;负责向自治区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的支持;负责全市救灾物资的储备和发放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发布市外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市外救灾捐赠款物;其他救灾具体工作。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180号),《桂林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政办〔2005〕69号)
负责抗灾救灾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负责提供生物灾害预警信息
市物价局、农业局、商务局、粮食局
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讯保障工作。
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以及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掌握、发布汛情、旱情,负责防汛抗旱工作和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助抢险救灾的组织指导、监督管理
市住建、房产、市政部门
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
市卫计委、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开展疫情和环境卫生、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监测,保证灾区饮水和食品卫生安全,对灾区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防疫和处理;组织开展灾后心理咨询和医疗救助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以及灾后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工作。
桂林供电局
负责灾区电力设施恢复工作。
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
协助做好救灾涉外工作。
自然灾害救助
指导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180号),《桂林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政办〔2005〕69号)
市文新广局
负责组织协调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参与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负责地震监测和震害防御,并承担防震减灾宣传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负责气象灾害天气的监测、预警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组织、协调驻株部队、武警、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
组织部队协助抢险救灾,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
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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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峰区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峰区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甲山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属医疗机构:《秀峰区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日&&&秀峰区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新农合制度建设,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农民医疗负担,让参合农民得到更多实惠,确保实现“高参合、高收益、高满意”的目标,根据桂林市新农合管理中心《关于开展2014年桂林市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市合管中心〔2013〕12号)精神,近期将组织开展2014年度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费收缴工作。为做好这项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为目标,从保障农民身体健康、保护农村生产力、振兴农村经济的大局出发,把新农合工作作为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大事来抓,逐步缩小城乡卫生保健差距,不断提高农民的生存和生活质量。&&& 二、参合对象及工作目标&&& 参合对象为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且户籍在甲山街道办事处的农民,嫁入到甲山街道办事处但户籍尚未迁入且在户口所在地未参合的农民,出生后可入甲山街道办事处农业户籍还未上户口的新生儿或儿童,以及预产期为日前的新生儿(出生前提前缴费参合)。&&& 2014年工作目标为新农合制度村覆盖率达100%,农民参合率保持在98%以上。加强基金运行管理确保基金运行安全;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不断健全新农合直报系统,简化农民报账程序,努力缓解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真正实现政府得民心,农民得实惠,医院得发展的三赢局面。&&& 三、工作步骤和方法&&& (一)组织领导&&& 区、街道两级新农合管理委员会、新农合监督委员会及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全区的新农合工作。甲山街道办事处、各村委会、自然村均应成立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新农合的宣传、指导、组织收费等工作。&&& (二)宣传发动(日—12月15日)&&& 1.区、街道管委会要利用各种方式认真组织、协调、指导宣传发动工作,尤其要加强政策的宣传和对基层的指导。&&& 2.甲山街道办事处及各村委会应在行政所在地悬挂2条以上的宣传横幅,并把新农合《致农民朋友的一封信》发放到每家每户。&&& 3.甲山街道办事处、各村委会、甲山卫生院要制作1块新农合宣传板报。&&& 4.利用已获得新农合住院补偿,特别是大病救助、特殊慢性病补偿、一家有多人受益的实例进行宣传,把实行新农合制度的目的、意义、做法和要求讲透,把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好处讲清,大力宣传新农合给农民带来的实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形成推行新农合的浓厚氛围,不断提高农民互助共济意识。&&& (三)组织个人缴费(日—12月31日)&&& 1.新农合筹资标准:根据《关于明确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桂卫基卫〔2013〕27号)和市合管中心〔2013〕12号文精神,2014年参合农民筹资标准为390元/人·年,其中:各级财政补助320元/人·年,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为70元/人·年。&&& 2.新农合筹资渠道:除政府补助和个人出资外,鼓励社会团体、慈善机构、企业、村集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3.新农合缴费方式:以户为单位(即每户所有人员均需参合缴费),遵循自愿参加原则,一次缴纳一年的合作医疗基金;有子女在农村,但单独生活的60岁以上的老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子女必须有1户同时随其参加;农村五保户、特困户、享受低保户,无法缴纳个人合作医疗基金的,由该农户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报甲山街道办事处审核,经区民政局审批同意后,由区民政局代缴;独生子女户、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双女结扎户,由村委统计上报甲山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审核,经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审批同意后,由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代缴。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患者,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区卫生局审批同意后,由区卫生局代缴。&&& 4.收费规定:&&& (1)收费标准:2014年参合农民个人每人每年缴费70元。&&& (2)收费人员要开具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正式收费发票给农户,缴费发票上要求填写本户所有参合人员姓名、医疗证号。开具发票时要认真核对户口簿,与参合人员登记表中的参合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参合证号)进行核对,保证参合人员资料信息的准确。&&& (3)村委会收缴的资金及时存入桂林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收入基金专户(户名:桂林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账号:800057,开户行:桂林银行营业部)。&&& 5.其他注意事项:&&& (1)参合群众错过村集体缴费的,其个人参合费用于日前到甲山街道办事处合管办缴纳,由合管办统一收集后存入桂林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收入专户。&&& (2)家庭成员如有外地工作、读书等情况的,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卫农卫发〔2011〕52号)文件要求“坚持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原则,农村中小学生应当随父母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进城务工的农民及随迁家属、进城就读农村学生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新农合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不得重复参加、重复享受待遇。”&&& (3)因错过缴费时限当年出生的农村新生儿(婴儿),随参合母亲纳入新农合报账范围,当年不需另行缴纳参合费,新生儿与母亲按一个人标准进行补偿。由于母亲是非农村户口而未参加新农合且父亲参合的新生儿,可以与父亲按一个人标准进行补偿(简称“父婴捆绑”),但需要提出申请并由市新农合管理中心审批。&&& (四)资料统计上报(日—1月15日)村委会收费完毕,将参合人员登记表金额一栏与缴费发票金额核对一致,以自然村为单位统计汇总,加盖村委会公章后上报甲山街道办事处合管办(地址:中隐路31号甲山卫生院前楼4楼,电话:2552079)核实存档,同时应一并上交将缴费人员花名册、发票存根。&&& (五)参合信息数据录入(日—2月15日)甲山街道办事处合管办将参合数据统计好,新增、退合人员资料录入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并进行校对,同时将参合人员花名册(纸质、电子版各一份)、参合统计表签字盖章后上报桂林市新农合管理中心。&&& (六)2014年报账工作(日-12月31日)按照桂林市城区2014年新农合实施细则等相关要求,全面启动报账工作。&&&&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实践证明,组织引导农民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农合制度,是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真正实现卫生扶贫的重要举措,是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目标的必要措施,更是各级党委政府关注民生的一项阳光工程。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加强宣传,确保甲山街道办事处98%以上的农民参合。&&& (二)明确任务,齐抓共管。各级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必须高度重视新农合工作,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新农合工作。新农合各成员单位的职责是:&&& 1.区政府办:是新农合工作的协调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促进新农合工作。&&& 2.区卫生局:是新农合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制定新农合的规划和实施方案,指导、协调相关工作;落实新农合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进行监管。&&& 3.区财政局:是新农合基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及时拨付上级下达的新农合补助资金;足额预算安排区本级补助资金,按相关规定合理安排新农合业务经费;加强对新农合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4.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新农合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协助市有关部门加强农村医药价格监管。&&& 5.区农村工作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参加新农合的宣传发动工作。&&& 6.区民政局:负责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和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户的确认及相关费用的代缴工作,协助建立和完善新农合制度。&&& 7.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新农合经办机构人员配备、农村卫生人才情况调研及相关政策的制定,推进农村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 8.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负责农村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双女结扎户的确认及相关费用的代缴工作,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对象参加新农合的宣传动员工作。&&& 9.区监察局:负责新农合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10.区审计局:负责新农合基金的审计监督。&&& 11.甲山街道办事处:负责新农合的宣传发动、缴费、发证等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三)完善制度,加强监管。按照各级对新农合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新农合长效运行机制。区新农合监督委员会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新农合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确保新农合的开展和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化,保证参加新农合农户的切身利益,取信于民。甲山街道办事处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要每月定期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主动接受参加新农合的农民监督,保证农民的知情权,确保新农合制度公开、公平、公正。&&& (四)强化责任,严格奖惩。在新农合制度实施过程中,对工作不力或者违反实施方案要求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和处理。成员单位工作职责不到位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街道、村级医疗机构违反新农合管理有关规定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并取消定点机构资格。对实施新农合工作有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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