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主辅材哪些是免征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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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减免所得税的政策执行到2005年年底吗?有那位明白,请告知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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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大中型企业在2005年底前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凡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可以享受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在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建筑业、娱乐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从事不动产销售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服务型企业中从事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不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税务局的法规没说到2005年年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说执行到2005年底的是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 && & 中发〔2002〕12号
具体条文见.cn/gb/jschina/gov/zaijiuye/userobject1ai335547.html
但是下面有一句说是要执行到2005年年底呀,有没有补充文件?
但我们这边的税务局说中发的文件在财税的文件之上呀。
那就听中发的贝:)我觉得具体问题还是要问当地的税务局的。
呵呵,看你的个人资料呢。收集了不少好的文章呀。我听说对208号文还有个补充文件,我不知道文号。
你可看一下财税[号第三条
应该是在2005年底前完成改制享受所得税优惠的都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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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哪些情况下可以免征土地?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
  第一,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制定的&普通住房标准&的范围内从严掌握。根据国办发[2005]26号文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上述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上述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自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以房地产进行、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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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建筑企业,从房地产公司购买了几套住宅,公司拥有的住宅能否免缴土地使用税?答:《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土地的征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以确定征免。但是,企业购买的住宅,属于企业所有,若不符合其他相关免征土地使用税规定的,应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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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9.0.123:Execute time :0.1“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和应对措施--《现代企业》2016年03期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和应对措施
【摘要】:正"营改增"作为结构性减税的重要举措旨在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将增值税制引入营业税领域,通过打通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减轻企业整体税收负担。此外,"营改增"有助于推动企业"主辅分离",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实现经济发展方式。一、建筑业"营改增"的意义建筑业作为一项传统行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体系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同时,由于其具备有些传统行业
【作者单位】:
【关键词】:
【分类号】:F426.92;F406.7【正文快照】:
“营改增”作为结构性减税的重要举措旨在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将增值税制引入营业税领域,通过打通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减轻企业整体税收负担。此外,“营改增”有助于推动企业“主辅分离”,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实现经济发展方式。一、建筑业“营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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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印花税怎么查看?谁之前买过这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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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甲乙双方都要缴纳,建筑施工合同印花税税率是万分之三。如果印花税额不足1角的,免印花税。如果是一角以上的尾数四舍五入。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是一种具有行为税性质的凭证税,凡发生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就必须依照印花税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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