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经济补偿金基数和医疗补助费基数怎样计算

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是什么?_人力资本管理_HRoot
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是什么?
2014年08月刊
经济补偿金按照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句话似乎已经足够简单明了,计算经济补偿金还有什么问题吗?
实践中,疑问还有很多。比如,员工实际收入里有车贴、房帖、交通补助,是否要算进去?高温费、加班费是否要算进去?个人所得税是否要扣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是否算进去?以下一一解答。
一、凡是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全部都应计入补偿金基数
&工资&在法律上是个特定的概念,有其法律上的内涵和外延。工资的范围,有明确的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3.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国家统计局就工资包含的具体项目做了更加明确的界定(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其中也特别列明哪些劳动者获得的收入不属于工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 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在依据《劳动合同法》47条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前12个月&平均工资&时,应将以上所有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都计算在内(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2]13号) 22、《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作计算经济补偿的工资收入是指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并应将规定中不属于工资总额组成部分的项目排除在外。
因此,计算经济补偿时,加班费、提成、年终奖、通讯费补贴、房帖都应计入。单位发放餐费的,如果不论是否上班,每月定额发放,也属于补贴,应计入补偿金,但依据规定,出差伙食补贴是出差特有的,不计入补偿金。高温费因属于员工劳动保护和福利方面的费用,不应计入。
值得说明的是,如果以上通讯费补贴需员工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则属于财务上的报销,前提是员工为工作而预支,也不属于劳动报酬,不计入经济补偿金。
关于交通补贴是否计入经济补偿基数,相关规定与大家预想的可能相反,这部分是不计入工资,也就是不计入补偿基数的,其中原因如何,笔者也不得而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四、关于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的范围 (一)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以及洗理费等。(二)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一些特殊的劳动者收入项目,人力资源工作者无法确认是否计入经济补偿基数的,都可以考查以上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的列举。
二、个人应缴的社保和所得税不应扣除
关于个人应缴纳的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是否计入经济补偿,存在两种理解,一种认为,此两部分应扣掉(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2]13号)22、《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作计算经济补偿的工资收入是指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包括按国家和本市规定个人应缴纳的各类税费)。另一种理解认为,相关条例规定,经济补偿计算基数为&应得工资&,而非&实得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如扣掉所得税和社保费用,则变成&实得工资&,与规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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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支付大全及计算全解(太详细了)| 人力资源法律
文 | 李迎春,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本文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最高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总结了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44种法定情形及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计算年限、分段、代通知金标准,供实务中参考:1第一篇:经济补偿的支付情形1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7种情形:(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克扣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5)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8)用人单位以欺诈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9)用人单位以胁迫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10)用人单位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11)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12)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13)用人单位以暴力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14)用人单位以威胁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15)用人单位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16)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17)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5情形:(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9)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11)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12)因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而终止劳动合同的;(13)因用人单位被撤销而终止劳动合同的;(14)因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15)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3被派遣劳动者因以下原因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导致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12种情形:(1)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务派遣用工无法履行,用工单位提出退回的;(2)用工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退回派遣人员的;(3)用工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退回派遣人员的;(4)用工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需退回派遣人员的;(5)其他因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无法继续劳务派遣用工,用工单位需退回的;(6)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7)用工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8)用工单位被责令关闭的;(9)用工单位被撤销的;(10)用工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11)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12)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2第二篇: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计算经济补偿时,以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或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就必须理解“工资”的含义。《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实践中劳动者的工资一般有基本工资、应发工资、实发工资之分。基本工资通常是指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设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待遇等。应发工资,也称应得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获得的全部工资,包括了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实发工资是指劳动者每月实际拿到的工资,通常会被扣减一些费用,比如,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所得税,扣伙食费、房租费,劳动者实际到手的金额通常会比应发工资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基数,而不是以基本工资、实发工资为基数。基本工资仅仅是劳动者工资的一部分,显然不能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而实发工资并不能真实体现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比如,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都可导致实发工资低于劳动者实际的工资,显然也不能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3第三篇: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劳动法于日颁布,在第28条中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为了让大家知道怎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原劳动部在日颁布了一份文件,叫《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该办法中规定了5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特别规定了其中2种解除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即: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其它3种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经济补偿金并未规定不超过12个月,即医疗期满后的解除、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解除、裁员的解除都没有12个月限制。参见:《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大家只记得对这个补偿办法不停的点赞,但是点赞之后就变得稀里糊涂了,多数人只记住了经济补偿金不超过12个月这个特别规定,并没有留意不超过12个月的情形只有2种,加上媒体的误导,便形成了所有解除行为导致的经济补偿金都不超过12个月这个根深蒂固的认识。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改变了一直以来计算经济补偿金的规则,在第47条中规定了经济补偿金分两种计算方法:1)普通算法,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没有限定12个月,也即无上限。2)特别算法: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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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病假工资规定及计算基数
2015年病假工资规定及计算基数
  内容提示:病假工资是有其相应的规定的。所谓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病假期劳动者可照常拿工资,对于病假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本文将详细介绍病假期间工资的具体规定。  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短期病假工资计算基数: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病假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病假工资:  月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日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人生在世,谁没有点病痛的,因此在工作中病假是不可避免的,不过有的单位一请病假就把当天工资全扣了,因此劳动者要清楚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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