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三人以上殴打导致头皮血肿,多出软组织挫伤能自愈吗,双儿传导性二龙

竹泓镇一部门副支书夜晚纠集不明人员连破四道门强行侵入他人住宅
殴打无辜肆意毁财
法律人士称情节严重已明显触犯刑法 此案考验兴化公安的法治精神和执法能力&
&&&&&&&10月21日21时30分许,竹泓镇区发生一起结伙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并肆意毁财、殴打他人事件。当晚,该镇一部门党支部副书记纠集两外地不明身份青年结伙意欲殴打本部门一工作人员及其家人。三人在窜至该工作人员住宅隔壁邻居家暴力破锁轰开不锈钢大门强行入室后,又返至该工作人员住宅,使用暴力手段连续破开该户第一道铁质大门和第二道木质门,在进入该户楼上后又继续破开该户客厅木门。进入客厅后,三人边打砸室内生活用品边强行进入该家人卧室(此前该工作人员夫妇已休息,听到打门声后该工作人员正起床用电话报警)。该副支书带领二人冲进卧室后,不由分说先把办公桌上笔记本电脑和电话机砸到地上,然后三人一起把正在办公桌后打报警电话的该工作人员打翻在地并连续长时间拳打脚踢。后该工作人员妻子逃出卧室呼救,邻居和路人闻声赶来后,该工作人员挣扎到客厅,三人竟继续对其进行追打并砸毁财物。该工作人员夫妇始终没有还手并明确告知他们三人已报警。该副支书在十几个邻居和路人面前非但没有停止不法行为,反而该工作人员每说一句话就遭到他一顿耳光重击和侮辱,并大声叫嚣:“老子今天就打你了,怎么样?老子早就要办你了!”“你报警怎么了?警察来怎么了?你有本事叫人来抓我呀!老子大不了拘留七天,出来照样办你的事!”其猖狂程度与疯子无异!
发表于:11-12-31 06:45
&&[第4版 12-31 06:45]
&&&&&& 据进一步了解,行凶者确系竹泓供销社党支部副书记,受害人系该社主任。
&&&&&& 案发当日,市供销总社召集西南片十个供销社主任在竹泓镇召开会议布置有关工作,参加对象为市总社相关科室领导和各供销社一名主要负责人,而该副支书的行凶理由即是该社主任未通知他参加会议且未邀请他参加工作餐――这个借口显然是毫无道理和滑稽可笑的,也是根本不能不成立的,其犯罪故意和蛮横霸道藐视法律的狂妄嘴脸彰显无遗!
&&&&&& 另外,当日案发之前,双方根本没有见面,更谈不上发生任何冲突,所以此案显然不是一件由一般民事纠纷引发的普通治安案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检《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最高法《新刑法司法解释和审判实例精解》相关条款,此案完全符合公安“应予立案”和法院“应予定罪“的标准的规定。
&&&&&& 另据了解,此案受害人的伤情经兴化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结果为:构成轻微伤;此案毁财数额经兴化市物价局鉴定,结果为:1937.00元(不含侵入第一家住宅造成不锈钢大门毁坏的损失)。
发表于:12-01-13 08:42
&&[第3版 01-13 08:42]
发表于:11-12-13 10:19
&&[第5版 12-13 10:19]
以下是引用 第38楼 护坛使者 的话:
此案受害人的伤情经兴化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结果为:构成轻微伤;此案毁财数额经兴化市物价局鉴定,结果为:1937.00元按楼主描述,一台笔记本电脑和一台电话被毁了,其余的东西不祥,这个电脑太不值钱了吧...
&&&&&& 一部08年9月6800元买的笔记本电脑只被估了1300元,一扇木门只估了100元,请问100元能将人家打坏的大门修复原状吗?有做木匠师傅的网友请出来说说,现在的木头多贵,一个木工一天工资就是一百三四,还有修好了还要油漆吧?此副支书的神通由此便可见一斑了!否则谁胆敢如此猖狂?法律规定寻衅滋事罪应予立案的标准之一是毁财达到2000元,而此案估价数额恰恰是一千九百几十元,大家说说,天底下有这样的巧事吗?
&&&&&& 到底是谁在恃强凌弱,到底是谁在保护黑恶,是不是遵纪守法者受到伤害就只能忍气吞声,为什么在兴化这片我们深深热恋的土地上,违法者至今还能长期逍遥法外,正义难道将永远得不到伸张?!
发表于:11-11-04 15:45
&&[第6版 11-04 15:45]
大限将过,等待不起,万般无奈,揭开黑幕!
盼全市网友共同呼吁!盼陈浩市长为民作主!
&&& 看竹泓派出所个别人徇私枉法到何种程度!!!
&&&& 看兴化公安局的黑保护伞究竟能否一手遮天!!!
一、竹泓派出所办案情况:
&&&&&& 此案自10月21日案发至今已过了整整十三天,为首人员至今逍遥法外,另两名嫌疑人至今身份不明。
&&&&&& 首先介绍一下竹泓派出所处理此案的情况,我保证所有叙述都是经过核实的、真实的,如有捏造,我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 案发当日是周末,处警民警当晚将崔姓嫌疑人(另两名嫌疑人作案后逃离)从现场带至派出所做了笔录后放其回家,第二天上午对受害人做了笔录,竹泓派出所所长朱宏如对受害人讲等星期一开始调查。受害人在申请了伤情鉴定委托书后于当日上午到兴化中医院检查伤情,后医师安排住院治疗。期间,受害人到兴化公安局法医室做了伤情鉴定。星期一上午,竹泓派出所警员对案发现场、受害人家属和部分旁证人做了调查。随后,兴化公安局一名领导专程到竹泓派出所,后朱宏如所长将案件由本案处警民警黄警官(也是竹泓镇区的社区民警)转交竹泓派出所副所长解扬主办。25日,竹泓派出所指定兴化市物价局下属机构对毁坏财物进行估价鉴定。
&&&&& 10月27日受害人出院,28日到竹泓派出所询问案件处理情况,要求刑事立案并尽快追查另两名嫌疑人归案。朱宏如所长和解扬副所长答复此案不够刑事立案标准,说侵犯他人住宅罪要达到多长时间才够到,寻衅滋事罪要在公众场合发生,至于另两名嫌疑人崔某某拒不交代我们也没有办法找到,我们又不能刑讯逼供。受害人遂提出最高检和最高法对侵犯他人住宅罪和寻衅滋事罪应予立案和应予定罪的标准早有明确规定,并且江苏省高检高法和省公安厅也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等几类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本案完全符合以上两罪的立案标准。二人不予回应,并说我们兴化哪天办过这个案子的,就是我们立案了到检察院法院也判不下来,让受害人调解解决,如果坚持不调解,等到期后(他们说期限是一个月)就对崔某某治安处罚,如果你觉得够到,等我们处罚后你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到法院去自诉。受害人问:那还有另外两个人呢?他们回答:我们继续找,找不到我们也没办法,并且说:其实找到找不到对你来说是一样,找不到那两个人崔某某反正要承担,人和东西都算在他头上。
其后几日,受害人两次到派出所询问案件处理情况并提出相同要求,朱解二所长答复同上。&
&&&&&& 11月1日、2日,受害人又两次到竹泓派出所找朱解二所长询问案情并举报嫌疑人、提供旁证人线索。朱所长答复:你举报别人要有证据,不然要承担诬告的责任,并说事情过了六个月就没用了,还是要求受害人调解。并说:如果真把人家怎么样,以后人家老人赖到你家里我们也没法管。解所长答复:你有旁证就自己把他带到派出所来。受害人说:如果你们去调查人家肯定会作证,你让我把人家带到派出所,人家派出所都没进过,人家敢来吗?解对此不作答,说你回去等,在一个月期限内调解,调解不成就对崔某某治安处罚,几罪并罚拘留二十天,对另外两名嫌疑人还是说没法找。受害人说:现在有证人证明是三人行凶,证据确凿,难道崔某某拒不交代你们公安局就没有一点办法了吗?你们对他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了吗?三人共同犯罪而其中两人不查出来,案件事实能够清楚定性能够准确吗?现在连这两个人是什么人都不知道,也不知道这两人有没有前科,现在我家属因为这两个人没找到,夜里都不敢睡觉,邻居和证人也都人心惶惶,深怕哪天再来侵犯报复,我也一直在外不敢回家。解对此还是不答,还是说让受害人等调解,调解不成他们就治安处罚崔某某。受害人说:就本案而言,你是不是认为肯定够不上刑事处理?他支支吾吾地说:我个人认为恐怕达不到,这样的案子也很难办,如果你不服我们的处理,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自诉。后受害人分别向朱解二所长提出财物估价数额明显过低,要求重新评估,并询问可不可以找其他有资质的估价所进行评估,朱所长答复,我们兴化公安局只认这一个单位的结果。
二、对竹泓派出所的几点质疑(转下帖)
发表于:11-11-04 16:05
回复 第74楼 的 军歌嘹亮123:
已经发了就不用锁定了吧,以后不发新帖,跟帖就是了,谢谢!
发表于:11-11-05 22:35
&&[第4版 11-05 22:35]
以下是引用 第95楼 无限夜话 的话:
网上所发布的说付支书带人,打破四道门,纯属巫陷,子虚乌有...
回复 第95楼 的 无限夜话:
肖小帮凶, 意料之中。 冒名顶替, 一贯卑鄙。
诬告不成, 怀恨在心。 私欲不得, 继以恐吓。
恐吓无果, 侵人居所。 肆意毁财, 殴打无辜。
小子无德, 乡里共识。 作恶多端, 群情激愤。
既已触法, 当知悔悟。 猖狂至此, 其罪难恕。
公平正义, 人心所系。 惩恶扬善, 八方所盼。
事已至此, 狡赖何益。 信口雌黄, 不值一辩。
今发图片, 以正视听。 仅此一言, 再不回帖。
现将现场图片上传&
请各位网友明鉴
损坏的笔记本电脑
踢破、撞开的二楼客厅门
部分被毁坏的生活用品
破开的一楼大门
强行撞开的一楼铁门
另有隔壁邻居家不锈钢大门在侵入受害人住宅前被案犯强行破锁撞开
竹泓派出所有证明材料
发表于:12-01-02 05:54
&&[第16版 01-02 05:54]
与竹泓派出所一起学法(一)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指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进入他人住宅或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章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六条: 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经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
2.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毁损、污损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3.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停尸闹事,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4.非法强行侵入并封闭他人住宅,致使他人无法居住的;
5.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
&&&&&&&&&&&&&&&&&
追诉标准的规定》
&&&&&&&&&&&&&&&&&&&&& 公通字(2008)36号
第二十四条&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强行进入他人住宅,经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
住安全的。
2、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毁损、污损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严重影响他人正
常生活的。
3、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停尸闹事,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4、非法强行侵入并封闭他人住宅,致使他人无法居住的。
5、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寻衅滋事案
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
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
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
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
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
(参考法规)
&&&&&&&&&&&&&&&&&& 上海市高法高检公安厅
&&&&& 《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
&&&&&&&&&&&&&&&&&&&&&
&&&&&&&&&&&&&&&&&&&&&
&&&&&&&&&&&&&&&&&&&&
二OO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
38、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随意殴打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恶劣”:
(1)致人轻伤的;
(2)多次殴打他人或者殴打多人的;
(3)聚众、持械殴打他人的;
(4)殴打老人、孕妇、未成年人、残疾人的;
(5)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00元以上的;
(6)引发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的;
(7)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
(1)致人轻微伤的;
(2)多次或者针对多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老人、孕妇、未成年人、残疾人财物的;
(4)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在2000元以上,或者造成他人直
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
(5)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的;
(6)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 《广州市政法机关关于办理入户盗窃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4条:入户盗窃,因盗窃数额或次数未达到起刑点,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
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
(一)以撬窗、破门、挖洞等破坏性手段入户的;
(二)携带凶器入户或入户后准备凶器的;
(三)其他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的。
发表于:11-11-15 11:53
&&[第6版 11-15 11:53]
大限将过,等待不起,万般无奈,揭开黑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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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竹泓派出所个别人徇私枉法到何种程度!!!
看兴化公安局的黑保护伞究竟能否一手遮天!!!
一、竹泓派出所办案情况(一)
&&& 此案自10月21日案发至今已过了整整二十一天,为首人员至今逍遥法外,另两名嫌疑人至今身份不明。
首先介绍一下竹泓派出所处理此案的情况,我保证所有叙述都是经过核实的、真实的,如有捏造,我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案发当日是周末,处警民警当晚将崔姓嫌疑人(另两名嫌疑人作案后逃离)从现场带至派出所做了笔录后放其回家,第二天上午对受害人做了笔录,竹泓派出所所长朱宏如对受害人讲等星期一开始调查。受害人在申请了伤情鉴定委托书后于当日上午到兴化中医院检查伤情,后医师安排住院治疗。期间,受害人到兴化公安局法医室做了伤情鉴定。星期一(10月24日)上午,竹泓派出所警员对案发现场、受害人家属和部分旁证人做了调查。证实受害人反应的情况属实,此案确为三人结伙行凶,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并毁财殴人。同日,兴化公安局一名领导专程到竹泓派出所,后朱宏如所长将案件由本案处警民警黄警官(也是竹泓镇区的社区民警)转交竹泓派出所副所长解扬主办。25日,竹泓派出所指定兴化市物价局下属机构对毁坏财物进行估价鉴定,同日,竹泓派出所收取崔姓嫌疑人人民币6000元(至今未告知受害人)。
10月27日受害人出院,28日到竹泓派出所询问案件处理情况,要求刑事立案并尽快追查另两名嫌疑人归案。朱宏如所长和解扬副所长答复此案不够刑事立案标准,说侵犯他人住宅罪要达到多长时间才够到,寻衅滋事罪要在公众场合发生,毁财要达到5000元才能立案,至于另两名嫌疑人崔某某拒不交代我们也没有办法找到,我们又不能刑讯逼供。受害人遂提出最高检公安部2008年下发的《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侵犯他人住宅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予立案追诉的标准早有明确规定,本案完全符合以上两罪的立案标准。二人不予回应,并说我们兴化哪天办过这个案子的,就是我们立案了到检察院法院也判不下来,让受害人调解解决,如果坚持不调解,等到期后(他们说期限是一个月)就对崔某某治安处罚,如果你觉得够到,等我们处罚后你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到法院去自诉。受害人当场明确拒绝了调解要求,并问:那还有另外两个人呢?他们回答:我们继续找,找不到我们也没办法,并且说:其实找到找不到对你来说是一样,找不到那两个人崔某某反正要承担,人和东西都算在他头上。
其后几日,受害人两次到派出所询问案件处理情况并提出相同要求,朱解二所长答复同上。
&&& 11月1日、2日,受害人又两次到竹泓派出所找朱解二所长询问案情并举报嫌疑人、提供旁证人线索。朱所长答复:你举报别人要有证据,不然要承担诬告的责任,并说事情过了六个月就没用了,还是要求受害人调解。并说:如果真把人家怎么样,以后人家老人赖到你家里我们也没法管。解所长答复:你有旁证就自己把他带到派出所来。受害人说:如果你们去调查人家肯定会作证,你让我把人家带到派出所,人家派出所都没进过,人家敢来吗?解对此不作答,说你回去等,在一个月期限内调解,调解不成就对崔某某治安处罚,几罪并罚拘留二十天,对另外两名嫌疑人还是说没法找。受害人说:现在有证人证明是三人行凶,证据确凿,难道崔某某拒不交代你们公安局就没有一点办法了吗?你们对他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了吗?三人共同犯罪而其中两人不查出来,案件事实能够清楚定性能够准确吗?事情已经过去这么多天了,你们对首要分子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因此他拒不交代,现在连这两个人是什么人都不知道,也不知道这两人有没有前科,这两人在作案过程中从头至尾都没说一句话,表情冷酷下手狠毒,连在场的邻居个个都说这两人肯定是职业犯罪的,现在我家属因为这两个人没找到,夜里都不敢睡觉,邻居和证人也都人心惶惶,深怕哪天再来侵犯报复,我也一直在外不敢回家。解对此还是不答,还是说让受害人等调解,调解不成他们就治安处罚崔某某。受害人再次明确拒绝调解要求,并说:就本案而言,你是不是认为肯定够不上刑事立案?他支支吾吾地说:我个人认为恐怕达不到,这样的案子也很难办,如果你不服我们的处理,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自诉。后朱所长让解所长向受害人送达毁财估价报告和伤情鉴定报告,结果为1937.00元和轻微伤,受害人当场向朱解二所长提出财物估价数额明显过低,要求重新评估,并询问可不可以找其他有资质的估价所进行评估,朱所长答复:我们兴化公安局只认这一个单位的结果,对重新评估的要求不予回应。
&&& 11月4日(星期五)下午,竹泓派出所解所长通知受害人下周一(11月7日)上午到竹泓派出所,未讲明所为何事。受害人星期一上午九点半左右到场后才知道是朱解二所长主持调解并通知了市供销总社派员到场。朱所长先是讲了许多调解的好处,不厌其烦地劝受害人接受调解,并说如果今天调解不成,我们下午就进行裁决。后问崔某某:你同不同意调解?崔某某答:我同意。朱问:那你有什么要说的?崔答:是我错了,我愿意赔医药费和打掉的东西。朱又问:还有其他的吗?崔不再作答。后朱所长问受害人:你同意调解吗?受害人答:第一、派出所在案件事实尚未查清、另两名嫌疑人身份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就匆忙主持调解,我认为根本没有调解的基础,派出所这样做也是很不恰当的。第二、崔某某带人结伙行凶,但到现在为止都拒不说出另外两人的身份,显然是在隐瞒事实,避重就轻,藐视公安机关和受害人,根本没有悔罪和调解的诚意,因此我没法同意。后朱问崔:那你说呀,那两个人是不是你带去的?崔答:你说是我带的就是我带的。朱又问:那那两个人是哪的,你说出来呀!崔答:我不认识。朱对崔某如此戏弄的态度竟毫无表示,不发一言。
&&& 调解不成双方签字后,受害人正式向朱解二所长提出三点要求并要求记录在案(派出所未记录):一、再次要求对本案毁财价值进行重新鉴定;二、强烈要求竹泓派出所查清案件事实,尽快查明另两名嫌疑人身份并将二人捉拿归案。三、本案已明确触犯刑法,毫无疑问达到了最高检公安部规定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现正式要求公安机关依法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朱对受害人上述要求未答一字,并再次劝说受害人调解,受害人明确拒绝。
&&& 当日(7日)下午,朱宏如所长在案件事实不清,另两名嫌疑人身份不明、对受害人的正当要求拒不理睬的情况下,指示解扬副所长根据避重就轻的糊涂材料作出了对崔某某行政拘留十五天的处罚裁定并报送兴化公安局。第二天上午,让竹泓派出所其他民警在所谓的内部通案材料上补上各人的签字,以虚假证明这是竹泓派出所全体干警的一致意见。
&&&&11月10日,兴化公安局对竹泓派出所报送的材料和处罚意见进行审查后,认为竹泓派出所报送的材料事实不清,于法不合,遂于当日将材料退回竹泓派出所。
&&& 11月11日,朱宏如所长对其他干警隐瞒上报材料被公安局退回,要求继续侦查、改正错误的情况,仍然不安排警力排查另两名嫌疑人、仍然不对崔姓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仍然没有回应受害人正式提出的三点正当要求。
(本案进展将连续发布,请广大网友共同关注、监督。)
&&& 二、对竹泓派出所朱宏如所长的强烈质疑
发表于:11-11-15 12:51
&&[第6版 11-15 12:51]
竹泓派出所办案情况(二)
&&& 11月11日(星期五)下午,鉴于竹泓派出所办案不力,且朱宏如所长有袒护包庇罪犯之嫌,陈浩市长亲自批示由兴化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直接侦查。
&&& 11月14日(星期一),兴化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到达竹泓派出所。下午二时半,找受害人谈话。受害人再次提出三点要求:一、兴化市物价认证中心所出鉴定报告对毁损财物估价明显过低,受害人要求重新鉴定;二、由于公安机关至今未对崔姓首犯采取任何强制措施,首犯拒不交代,另两名嫌犯身份至今不明,因此对受害人本人和亲属以及邻居、证人在心理上造成极大恐慌,竹泓百姓对竹泓派出所的所作所为百思不解、民怨沸腾,强烈要求公安机关迅速查清另两名嫌犯身份并尽快捉拿归案;三、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受害人坚持认为本案已触犯刑法,现再次要求公安机关正式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本案进展将连续发布,请广大网友持续关注、监督。)
发表于:11-12-06 10:51
&&[第2版 12-06 10:51]
竹泓派出所办案情况(三)
&&& 在写出这段情况之前,我要向全市网友作一个说明:我的同学――也就是本案的受害人,由于我的发帖,已经受到了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包括来自某些公安人员的恐吓。竹泓派出所的朱宏如已经在干警面前说:某某某已经把我搞出了神经病,我马上要叫我老婆赖到公安局找局长,某某某已经够到刑事拘留了!还有个公安人员说:我们已经固定了证据,随时可以找你。也就是说,受害人很有可能就在这两天被公安机关拘留,而行凶者将会从此逍遥法外。这绝不是危言耸听,这是赤裸裸的事实。我就搞不懂了,我发的帖子,我公开的情况,哪一点不是事实?如果不是事实,那事实是什么?你竹泓派出所为什么不出来说明?如果各位网友在此以后的某一天没有看到本案的消息,那就是受害人已经被朱宏如拘留了。但受害人不怕!我也不怕!帖子是我发的,我说的全是事实,我就不信朱宏如能在兴化以权弄法一手遮天!我就是被拘留一百天,我出来后也还是要伸张正义!就是再拘留我一百天,还是如此!为了法律的尊严,为了公平正义,我和受害人――甘愿把牢底坐穿!!!
发表于:11-11-17 02:56
我就不信这个邪!从此以后我发的帖子一个字不改!我让你朱宏如固定证据!如果我因此被你报复,我相信会有正义的网友给我送牢饭!
发表于:11-12-14 20:45
&&[第2版 12-14 20:45]
本案办理情况(四)――接竹泓派出所办案情况(三)
自本案案发第二十九天
&&& 11月14日下午,受害人正式向竹泓派出所递交毁损财物重新鉴定申请书,竹泓派出所正式接受,并承诺到泰州市物价局重新鉴定。
&&& 11月16日夜,崔姓嫌疑人被带至兴化公安局审讯室,崔仍然有恃无恐顽抗到底,拒不交代另两名嫌疑人身份、下落,17日被兴化公安局治安大队放回。
&&& 11月16日上午,竹泓派出所解扬副所长通知受害人一起将被损笔记本电脑送到兴化联想售后服务部检测,售后服务部专业维修人员鉴定修复费用为1580元。同时,受害人向解副所长口头提出尚有被损木门等物品需要重新鉴定。
发表于:11-11-20 11:05
&&[第2版 11-20 11:05]
本案办理情况(五)
自本案案发第三十天
崔姓首犯依然未受处理,另两名罪犯依然未查出身份、下落,三罪犯依然逍遥法外。
发表于:11-11-26 23:15
&&[第5版 11-26 23:15]
本案办理情况(六)
&&&&&&& 自本案案发第三十一天
崔姓首犯依然未受处理,另两名罪犯依然未查出身份下落,三罪犯依然逍遥法外
&&& 11月21日上午,竹泓派出所解扬副所长通知受害人到兴化公安局治安大队谈话,就受害人提出的重新鉴定毁损财物申请进行对接并作了笔录。受害人详细列举了各项毁损财物的来源、价格,认为笔记本电脑和破损木门等尚可修复的物品应以完全修复费用为准,其他无法修复的被毁物品应以当初购买价格或市场现行价格为准,认为解扬副所长先前提出的鉴定毁损物品应按物品使用年限每年折旧百分之二十和破损木门可用洋钉修复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和极不合理的,也是根本无法实现的。
&&& 在受害人提出尚有当晚被犯罪嫌疑人撞弯的铁门和掼坏的自行车没有列入上次毁损财物鉴定清单、应予鉴定后,解副所长告知受害人:一、关于毁损电脑的鉴定,受害人必须自己先到联想售后服务部维修后再找派出所人员一起去取电脑并索取服务部鉴定报告后方可由物价部门重新鉴定毁损价值;二、被毁烟缸的鉴定,受害人必须自己找有资质的鉴定部门鉴定烟缸材质并出具有效鉴定报告后方可重新鉴定;三、破损木门的鉴定,受害人必须找到当时装潢的木匠到派出所谈话,列出当初所用的材料、工费详细价格后再进行鉴定;四、被毁电饭锅、气压水瓶等,受害人必须自己到相应品牌的维修部门维修、鉴定后再鉴定毁损价值;四、砸碎的饭碗、玻璃买的哪的,必须有原始发票或者购买商场出具的价格证明才可重新鉴定;五、以上维修及鉴定费用一律由受害人自负。
&&& 受害人提出:一、电脑我先行维修是可以的,但派出所应将收取嫌疑人的六千元保证金付一部分给我,因为财物毁损是明确存在的,住院治疗也是得到朱所长同意的,派出所既然已经收缴了嫌疑人保证金,是应当先行支付给我的。二、你要我找有资质的鉴定部门鉴定烟缸材质,兴化根本没有这样的专业鉴定部门,你让我到哪去找?三、至于被毁木门的鉴定,我家是九五年装潢的,当初的木匠还在不在竹泓我都不知道,你让我把人家叫到派出所,我不知道能不能找到,即使找到了,因为当时是整个楼房一起装潢的,材料购买、工费计算都是统一的,即使水平再高的木匠人家现在能够说出每一扇木门的具体价格吗?四、电饭锅、气压水瓶等小型生活用品,兴化会有专门的品牌服务部吗?你让我到哪去找呢?你提出的这些条件我根本没法做到,是不是我只能放弃重新鉴定的申请?解副所长说:费用你肯定要自己给,因为崔某某的六千元钱我们已经退给人家了,而对于受害人提出的其他问题,解副所长不再作答,并说:重新鉴定是你自己提出来的,但是重新鉴定的时间不算在破案期限之内,这一点你清楚吗?受害人答:这个我不懂,况且我在11月14号就已经向派出所正式提交了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派出所也正式接受了,我也搞不懂你们这个时限应该是怎么计算的。
&&& 后受害人再次向解副所长提出要求尽快查清另两名罪犯身份并捉拿归案,以保证本案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解副所长和另一公安人员答:我们已经找了,找不到有什么办法呢?公安局破不了的案子多呢,兴化的破案率能有多少?哪个能保证个个案子都能破呢?受害人不禁质问:兴化的破案率高不高我不清楚,但是本案是三人公开共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什么破得了破不了的?如果这是一起杀人案,那两个人你们找得出来找不出来?后受害人再次向解副所长提出辨认嫌疑人员暂住证照片和调取案发当晚相关人员通话记录以及查看当晚竹泓镇几处监控录像资料以帮助查出另两名罪犯的要求,解副所长没有作答,后一公安局法制科干警说:嫌疑人照片可以辨认。
发表于:11-12-25 13:41
&&[第5版 12-25 13:41]
本案办理情况(七)
自本案案发第三十二天
崔姓首犯依然未受处理,另两名罪犯依然未查出身份、下落,三罪犯依然逍遥法外。
发表于:11-12-06 11:02
&&[第5版 12-06 11:02]
本案办理情况(八)
自本案案发第三十七天
崔姓首犯依然未受处理 另两名罪犯依然未查明身份下落 三
罪犯依然逍遥法外
&&&&11月23日上午,接竹泓派出所通知,受害人夫妇到派出所辨认另两名嫌疑人照片。因从各个渠道得到的线索都指向一个明确而且很小的范围,所以受害人提出要求查看这部分人员(约20人)的暂住证照片,解副所长答复这部分人未办理暂住证,无法提供辨认。后拿出五份A4纸打印的头像(每份12人)让受害人辨认,受害人排除了大部分人员,但因不知所出示照片的来源,心里没底担心辨认有误,而且脸型相似的人员较多,最后只能提供了几个怀疑对象,但未能最终确认。
&&& 11月25日上午,受害人到竹泓派出所找朱宏如所长,要求查看案发当晚(10月21日)竹泓镇路面监控录像资料,结果自日至日的录像资料全部是一片空白。
&&& 后受害人向朱所长提出要求派出所调取当晚案发之前与首犯联系密切人员的通话记录以查清另两名罪犯身份,并告知其受害人提出此要求的理由和依据,朱所长答复:我们没有权查别人通话记录,你要查可以到治安大队找赵指导员,因为治安大队已经接手这个案件了,是赵指导员和罗某某负责的,这个东西是要局长批的,可能兴化都查不到,还要到泰州查。
发表于:11-12-12 21:13
&&[第55版 12-12 21:13]
&对竹泓派出所和朱宏如所长的强烈质疑
――兼对竹泓派出所相关人员徇私枉法和渎职行为的公开举报
请竹泓派出所公开答复
一、延缓侦查,贻误战机,致使犯罪分子从容脱逃
&&& 本案发生于10月21日晚,而第二天正是朱宏如所长值班。当日上午,受害人和处警干警都向朱所长汇报了案情,明确是三人行凶,其中二人身份不明,但朱所长公然违反公安机关治安和刑事案件处理规定,对公安局领导一再强调的“从快从严、雷厉风行”、“快准狠”打击犯罪的指示置若罔闻,案发三天内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任何侦查、抓捕措施,直至10月24日才安排警力勘查现场和走访证人,给首犯串供和另两名罪犯从容脱逃创造了机会。
&&&& 请问朱宏如所长:你的这种行为是出于何种动机?是否违反公安机关的规定和公安局领导的指示?是否有玩忽职守和渎职之嫌?
二、以罚代刑,强制调解,企图使犯罪分子逃避惩罚
&&& 本案发生后,受害人一再申明: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本案绝对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情节较轻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反之,这是一起情节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无论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或者《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都不属于可以调解的范围。事实上,受害人也分别于10月28日、11月1日、2日等先后多次明确拒绝了竹泓派出所违法提出的调解要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明确要求竹泓派出所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 然而,朱宏如所长在案件基本事实已经清楚,但另两名嫌疑人尚未归案,而归案肯定会加重本案犯罪情节和案件性质的情况下,罔顾法律,武断结论,告知受害人本案肯定够不上刑事案件,并且在受害人事先不知情的情况下,迎合犯罪分子及其帮凶的授意,匆忙于11月7日上午在竹泓派出所违法主持调解,结果再次被受害人当场拒绝。
&&& 请问朱宏如所长:你武断结论本案够不上刑事案件,依据的是哪一点事实、哪一条法律?如果你有法律依据,我诚恳地在此向您请教――但请您这次一定要拿出一名执法机关领导所应具备的起码的法治精神和法律水平,千万不要再搬出你那套断章取义以偏概全舍本逐末贻笑大方的什么侵宅罪要达到多少天、毁财罪要达到5000元、寻衅滋事罪要对不特定人员等等低级业余的谎言。
&&& 如果你没有法律依据,在此也请您说明原因:你凭什么如此热衷于调解?也许你有苦衷,也许你的理由不可告人,但是请你千万记住,法律就是法律,不是你手里一根可以随便伸缩的弹簧,你的化解矛盾、和谐社会的说辞绝不能以牺牲法律尊严和执法公信为代价。作为一名执法人员,你的首要任务就是维护公平正义;作为一方治安首长,你肩负着保护竹泓全镇人民人身财产安全的重任,你的一言一行都代表着兴化公安的形象,请问您明白您肩上的分量吗?
三、罔顾事实,胡乱定性,对犯罪分子降格处理
&&& 10月22日上午,在处警民警和受害人向朱宏如所长汇报了案情之后,朱所长曾当即表示这是一起结伙犯罪的案件,但在之后的办案过程中,结伙一词被一再回避,而对受害人一再提出的迅速查清另两名嫌疑人身份并尽早捉拿归案以查清案情准确定性的要求却一再推诿搪塞,甚至在后来以竹泓派出所名义向公安局上报的处罚决定中也未提及结伙犯罪的性质,极力欲以崔姓首犯一人犯罪为由对罪犯减轻处罚,结果被兴化公安局法制室退回。
&&& 请问朱宏如所长:一人犯罪和三人共同犯罪是不是一回事?本案中三人结伙行凶的事实早已得到明确证明,其共同犯罪的性质也是确定无疑的,而你为何罔顾事实放纵余犯,欲以一人犯罪之由对崔姓嫌疑人降格处理?对一名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来说,这是一个什么性质的问题?
四、违反条例,玩忽职守,暂住人口管理严重缺失
&&&《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
&&&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派出所负责暂住人口的登记、发证等管理工作。 
&&&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进行登记、发证等管理工作,做到及时、准确,方便群众;
  (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和管理组织、责任人,落实管理责任和措施,培训管理人员,加强指导;
  (三)依法查处涉及暂住人口的刑事、治安案件,处理治安纠纷和其他治安问题;
  (四)组织、指导协管员、治安保卫人员和单位管理人员加强暂住登记和《暂住证》的核对、查验工作;
  (五)定期统计暂住人口数据,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
 &&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暂住人口管理人员对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拖延不办、故意刁难、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对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暂住人口管理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 本案发生后,就另两名罪犯的身份问题,受害人多次到竹泓派出所提供线索并要求查看嫌疑人群暂住证照片以指认罪犯,而竹泓派出所办案人员却一再推诿拒绝,说是指认罪犯有严格的规定,不能让受害人查看暂住人员照片。直至11月21日,在公安局法制室领导的要求下才无奈同意让受害人辨认,而当受害人于11月23日上午来到竹泓派出所准备辨认后才得知:这部分人员竟然全部未办理暂住人口登记。
&&& 受害人遂通过其他渠道调查,竟然发现在竹泓这样的大镇,办理了暂住人口登记的人员总共只有85人。
&&& 请问朱宏如所长:全竹泓应当办理暂住人口登记的人员仅有85人吗?本案嫌疑人群在竹泓居住已久,打架都打了几次了,派出所为什么至今没有给他们办理暂住人口登记?暂住人口管理工作是社会治安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基层派出所应当常抓不懈的日常性工作,它对于辖区社会面的掌控,对于发现隐患、打击犯罪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作为一方治安首长,你难道不清楚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吗?
&&& 就本案而言,如果竹泓派出所为这部分人员办理了暂住人口登记,清查罪犯会有这么难吗?由于你工作的失职给抓获罪犯造成了不应有的难度,而且有可能造成罪犯长期脱逃无法抓获的严重后果,请问你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应该受到何种处分?
五、欺上瞒下,愚弄群众,治安技防设施形同虚设
&&& 在本案中,对另两名罪犯的清查抓捕,本来应该有很多有效的途径。比如对首犯采取强制措施、加强法律威慑和审讯力度迫其交代;运用侦查手段对案发当晚与首犯联系密切人员进行审查;通过暂住人口登记资料指认罪犯;对嫌疑人群采取工作清查罪犯等等。除此以外,案发当晚的路面监控录像信息无疑更是发现罪犯最直接的有效途径和有力证据。
&&& 所以,本案发生后,受害人多次要求查看案发当晚监控录像资料,但竹泓派出所办案人员却一再敷衍,不让受害人查看。说他们已经看了录像,因为监控探头没有装补光灯,所以人员面部看不清楚,看了也没用。受害人说:罪犯从竹泓西头到竹泓东头,要经过好几个监控探头,难道每一个录像资料都不清楚吗?况且,即使人员面部不能看得很清楚,但受害人毕竟被犯罪分子面对面殴打过,对罪犯的脸型身材等都有很深的印象,难道录像资料对识别罪犯会没有一点帮助吗?
&&& 11月25日,受害人再次到竹泓派出所找朱宏如所长,要求查看录像指认罪犯,朱所长遂安排人员帮助查看。可是打开当晚几个相关路面的监控资料,结果都是一片空白,再打开全镇所有十几个监控探头的资料,仍然是一片空白。后受害人要求朱所长一起查看,结果发现从号至号的所有监控资料全部是一片空白――也就是说:要么是这段时间的监控资料已经被人为删除,要么就是在这段长达七个多月的时间内,整个竹泓镇所有的路面监控探头其实根本没有运行――这些政府和百姓不惜血本花大价钱投入的赖以震慑犯罪打击犯罪,加强平安社会建设,增强群众安全感,维护一方稳定的极其重要必不可少的技防设施,在朱宏如所长的手里,其实一个个都成了聋子的耳朵――摆设!
&&& 请问朱宏如所长:如果监控资料是被人为删除的,那么为什么要删除?是谁删除的?而公安人员私自删除治安监控资料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进一步说,如果是为了隐瞒本案事实而删除,那么这种行为是不是属于毁灭证据?而公安人员毁灭证据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 如果真像你所说:竹泓的监控探头是由于镇政府没有缴费而被电信局停止运行了,到目前为止竹泓镇政府欠兴化电信局好几十万了――那么在长达七个多月的时间内,你为什么没有发现?你是不是在这七个多月内一次都没有检查过监控设施的运行情况?如果是这样,你是不是有失职渎职之嫌?
&&& 尤其令人质疑的是:作为竹泓派出所所长、竹泓镇治安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在如此重大的失职行为被发现后,你不是深刻检讨自己的错误,积极采取措施改正错误,而是一味推卸责任,把自己份内的失职之责强加在竹泓镇党委政府的头上,请问你表现出一点点作为一名执法机关领导干部所应有的勇气和品格了吗?
&&& 据我所知,兴化市委市政府对全市平安社会建设高度重视,为保证全市治安技防设施正常运转,其运行费用都是由市委政法委统筹的。而兴化公安局领导对这项工作更是三令五申,多次布置、督查。公安局徐局长就多次在公安工作会议上强调:各派出所务必保证本辖区治安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转,如果哪个乡镇的监控设备坏了,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停止运行了,你们要立刻打电话给我,我保证在三天之内给你们解决、恢复运行。
&&& 请问朱宏如所长:以上所说是不是事实?而你现在又该作何解释?你是不是已经认识到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是不是承认自己应该对这种严重的失职渎职行为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
六、丧失原则,扶邪压正,放任犯罪分子串供抵赖、威胁证人
&&& 本案发生后,由于朱宏如所长拖延侦查贻误战机,致使另两名罪犯成功脱逃,也给崔姓首犯串供抵赖创造了条件。在10月24日勘查现场走访证人、所有材料已经完全可以确定三人结伙侵宅毁财殴打无辜的犯罪事实后,仍然未对崔姓首犯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而是采取询问的方式,将崔犯叫到派出所谈话,和风细雨抽烟喝茶,以致其有恃无恐,毫无畏惧之心,在如山铁证面前强硬抵赖其纠集同伙共同犯罪的事实,而朱所长也正好以首犯不交代就不能确定其纠集同伙为名,就坡下驴欲对崔姓首犯减轻处罚。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在11月7日,在朱宏如所长事先未告知受害人而违法主持调解的过程中,受害人提出在另两名罪犯身份不明尚未归案的情况下,本案事实不清无法准确定性,因此没有调解的基础,于是朱宏如所长例行公事地问崔姓首犯:你说那两个人是不是你带去的?崔答:是我带的。朱又问:那那两个人是哪的?崔答:我不认识。面对崔某如此大胆的当面戏耍,自诩执法森严的朱宏如所长竟然一点没有动怒,反而像自己犯了错一样毫无表示不发一言,令受害人和在场的市供销总社领导都深感诧异,从内心里为眼前这块闪闪发亮神圣庄严的警徽感到深深的惭愧和痛惜。&&&&
&&& 朱宏如所长的这种态度极大地滋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以致崔某一再通过别人以调解为名威胁受害人,说如果受害人不调解,以后一定会遭到其更加严厉的报复,说以后不需要到他家里打了,就在路上打,反正一打一赖,派出所也没办法,就是有人证明,我自己不承认派出所也不会拿我怎么样,并且嚣张地在自己家门口手舞足蹈地向围观群众吹嘘演示自己的打人场面,甚至明目张胆地跑到一个赵姓证人家属上班的厂里当面威胁说:是不是你们给陈某某作证说我打人打东西的?你给我注意点!不然搞到你头上!接着又通过各种手段威胁恐吓多名证人,威逼他们到派出所推翻证词,在遭到拒绝后,又威胁他们不许作证,不然将会受到报复,以致多名证人、邻居整日生活在恐惧之中。
&&&&对罪犯如此宽容,而对受害人,朱宏如所长又是怎样的呢?在11月2日,受害人到竹泓派出所向其举报崔姓首犯其他违法行为并要求派出所查清事实依法办案时,朱所长先是威胁说;如果你诬告要承担诬陷罪的责任,后又威胁受害人接受调解,说如果真把崔某怎么样,以后人家老人赖到你家里我们也没法管。更为离奇的是,当11月7日上午受害人明确拒绝了派出所的违法调解后,朱所长立即打电话给受害人的一个熟人让其传话,公然帮助崔姓首犯威胁受害人,说什么如果受害人不调解,以后民事赔偿的事情他也不管了,收的崔某某的钱还退给人家,还威胁说,崔某某已经说了,如果受害人不调解,他就到省纪委去继续告他,不把受害人抓起来他就坐在南京不回来(这些话朱所长也在竹泓派出所多名干警面前说过)。果然,第二天朱所长就把钱退给了崔某,其英明果断雷厉风行的作风与他在本案侦查处理时消极拖延包庇纵容的做派简直是天壤之别!
&&& 请问朱宏如所长:在10月24日派出所干警勘查现场走访证人后,本案三人结伙侵宅毁财殴打无辜的事实已经基本清楚的情况下,在另两名罪犯在逃,而崔姓首犯不但拒不交代且公然威胁受害人和证人、存在明显对抗行为和危险因素的情况下,你为什么一直不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而是一味劝说受害人调解甚至帮助罪犯威胁受害人?你了不了解查获另两名罪犯对于查清本案事实准确定性的重要性?如果了解的话,你为什么不积极采取侦查措施,而是对受害人提供的罪犯线索和侦查建议一味搪塞拒不采纳?你对违法调解如此热心执着异乎寻常,却对追查罪犯如此冷漠消极无所作为,是不是想以故意放纵余犯的手段使本案无法彻底查清从而达到隐瞒事实使罪犯逃避刑事处罚的目的?你的这种行为是不是属于典型的司法人员徇私枉法的行为?
&&& 在11月7日你违法主持调解的过程中,崔犯对你的询问公然戏耍,身为二级警督一所之长的你为什么竟然一言不发?你们到底是什么关系你到底怕他什么你有什么难言之隐有什么把柄捏在他的手里?当你的违法调解被拒绝后,你立即打电话给受害人的朋友,公然帮助崔犯威胁受害人,所说言语与崔犯惊人相似如出一辙,请问你们暗中沟通了多少次商量了多少次?你们下一步又准备如何勾结如何配合?
&&& 眼看调解无望,你不是想着依法立案依法侦查依法惩处罪犯,而是气急败坏
地在派出所发火,说什么马上就把钱退给人家,以后的事情我们一概不管,还说什么要叫市供销总社把两个人都撤了,由崔某某到省纪委去告他去。请问朱所长,你与崔犯如此同仇敌忾一个鼻孔出气,你到底站在谁的立场上?是一向遵纪守法只想依法维权的受害人还是一贯穷凶极恶屡屡作奸犯科的犯罪分子?受害人没有同意你的违法调解好像就成了你的敌人了,就应该撤职了,以后的事情你就一概不管了,就支持罪犯继续去诬告受害人了,你在说出这些话的时候想到你自己的身份了吗?你身上还有一点点共产党员的党性还有一点点公安领导人民公仆的影子吗?
七、弄虚作假,独断专行,隐瞒事实,枉法裁决
&&& 11月7日,在受害人拒绝了朱宏如所长的违法调解后,朱所长在案件事实不清、另两名嫌疑人身份不明、对受害人的正当要求拒不理睬,且未按规定与派出所其他干警通案的情况下,独断专行,擅自指示解扬副所长根据避重就轻的糊涂材料,隐瞒崔某等三人结伙犯罪的事实,作出了对崔某行政拘留十五天的枉法裁定并报送兴化公安局。第二天上午,让竹泓派出所其他干警在伪造的内部通案材料上补上各人的签字,以虚假证明这是竹泓派出所全体干警的一致意见。
&&& 11月10日,兴化公安局法制室对竹泓派出所报送的材料和处罚裁定进行审查后,认为所报材料事实不清,定性不准,处罚失当,遂于当日将材料退回竹泓派出所。
&&& 随后,朱宏如所长对其他干警隐瞒上报材料被公安局退回,要求继续侦查、改正错误的情况,仍然不安排警力排查另两名嫌疑人、仍然不对崔姓首犯采取强制措施、仍然拒绝回应受害人正式提出的重新鉴定、追查逃犯、依法立案的正当要求。
&&& 请问朱宏如所长:你对崔犯行政拘留十五天的处罚裁定是如何作出的,你依据的是哪一点事实哪一条法律?在此我先不跟你讨论刑事犯罪的立案标准,即使退一万步,如你所说,崔犯的行为仅仅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但他使用暴力强行侵宅、纠集三人公然毁财、随意殴打致人伤害,且现有证据完全可以证明是三人结伙,其三个违法行为无论哪一条都属情节严重,依法都应按照上限予以合并处罚,而你的裁定仅仅是拘留十五天,请问你依据何在?可以在此公开一下让我们学学吗?如果你没有依据,你凭什么敢如此违反规定独断专行弄虚作假明目张胆地包庇罪犯?是不是你手里有权就可以徇私枉法拿法律卖钱卖人情?你以为兴化所有的人都是法盲吗?如果是这样,我恳请你告诉我每一天的价格,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为了竹泓所有被崔犯欺辱殴打恐吓讹诈过的善良百姓,我卖家变产都会给你的。
&&& 如果你的裁定是正确的,兴化公安局为什么会退回呢?如果你心里是有底气的,你是公正无私光明正大的,那为什么在作出裁定之前不按规定通案,而在上报之后又让全所干警补签呢?在你的裁定被退回后,你又狡辩说上报的并不是正式裁定,而是把材料拿到公安局法制室让他们看看的,请问你朱所长:如果这不是正式裁定,你为什么第二天要让全所干警在虚假的通案材料上签字呢?
&&& 朱所长:你应该感谢公安局法制室的领导,是他们的审查把关让你避免了一次严重的犯罪;同时,你也应该感谢受害人,是他的坚持和执着让你的犯罪行为没有得逞,也是他的理性和宽容让本案的影响到目前为止仍然控制在兴化公安这个很小的范围。不然如果让你对崔犯的枉法裁定得到执行形成事实的话,此时你可能早已被检察院请去喝咖啡了!不信你再试试看?
八、包庇罪犯,报复事主,公然诬陷受害人
九、以法论案,以案说法,就本案罪与非罪问题与朱宏如所长辩论
十、关于竹泓派出所和朱宏如所长其他问题的公开举报
发表于:11-12-12 11:48
&&[第4版 12-12 11:48]
本案办理情况(九)
自本案案发第四十七天
崔姓首犯依然未受处理& 另两名罪犯依然未查出身份下落
三罪犯依然逍遥法外
发表于:11-12-09 12:42
本案办理情况(十)
自本案案发第四十九天
&& 崔姓首犯依然未受处理 另两名罪犯依然未查出身份下落
&&&&&&&&&&&&&&&&&
三罪犯依然逍遥法外
&&& 12月2日,兴化联想电脑售后服务部通知受害人送修的笔记本电脑已修好,因竹泓派出所办案人员先前曾要求受害人通知其一起去取电脑和鉴定报告,而当时正直兴化城区创建文明城市检查验收期间,受害人考虑到派出所人员都已调到城区值勤,不应因此影响兴化文明城市创建验收工作,所以直到12月5号才向主办干警告知此情况。
&&& 12月6日上午,竹泓派出所解扬副所长和受害人一起到联想服务部取回了电脑及维修记录、发票(现存解扬副所长处),鉴定损坏、修复数额为1580元(兴化物价局第一次鉴定数额为1300元)。
&&& 12月7日上午,应解副所长要求,受害人回竹泓找到当时装修的木工,在查看了两道木门的损坏情况后,该木工到竹泓派出所做了估价笔录,认为木门修复费用木工部分材料费和人工费至少需要五百多元,还没有考虑到拆卸木门很可能造成的二次损坏因素。后解副所长让其在笔录上签字,该木工在查看笔录时发现解在并未询问的情况下私自将油漆部分费用写为130元,遂拒绝签字,并告诉解所长:虽然我不是油漆工,但木工肯定懂油漆,像这两扇门的修复,至少需要一组油漆,加上其它材料至少需要三四百元,另外人工至少需要两个,还不一定有人肯做,这样算下来油漆部分费用至少需要六百多元。解副所长见其不肯签字,只好把私自写上的油漆费用130元划去,但对其关于油漆费用的陈述也未作记录。
&&& 对受害人一再提出的损毁自行车和铁门修复鉴定的问题,解副所长没有答复。
发表于:11-12-15 09:08
&&[第2版 12-15 09:08]
本案办理情况(十一)
自本案案发第五十一天
崔姓首犯依然未受处理 另两名罪犯依然未查出身份下落
三罪犯依然逍遥法外
黑警包庇 有法不依
万般无奈&逼上梁山
受害人无奈决定
从下周开始向兴化书记信箱和泰州市公安局、江苏省公安厅、公安部、检察院、纪委、人大等部门逐级举报
并向全国各大媒体和网络论坛公开投诉
发表于:11-12-13 15:58
&&[第3版 12-13 15:58]
回复 第232楼 的 市纪委副书记:
以下是引用 第232楼 市纪委副书记 的话:
这件事,网友心中自有一杆称,是非不论也罢!...
&&& 我理解这位市纪委副书记的话,我也相信每个网友心中自会有一杆秤的,不然我还在这里率裁茨兀咳魏问虑榈比欢际怯惺欠堑模行┦欠强梢钥砣莶宦郏行┦欠侨词蔷荒懿环智迨欠堑摹S绕涫窃谧镉敕亲锏奈侍馍希诒捶故轻咚酵鞣ǖ奈侍馍希闼的芄惶旨刍辜勐穑糠墒呛胙锏赖隆⑽ぶ刃颉⒑次勒宓淖詈笠坏婪老撸绻梢材芴旨刍辜郏腔挂勺鍪裁茨兀咳绻芍荒苈俾湮承┲捶ㄕ咄媾ㄊ醯墓ぞ撸灾抡宓貌坏缴煺牛岸竦貌坏匠椭危俏颐钦飧錾缁峄岜涑墒裁囱幽兀孔魑晃患臀笔榧牵蚁嘈拍阋膊幌M吹叫嘶晌桓鑫拚饕宓奈薹ㄎ尢斓姆ㄍ庵匕桑
发表于:11-12-15 14:48
自本案案发第五十五天
兴化市公安局仍未立案 崔姓首犯依然未受处理
另两名罪犯依然未查出身份下落
三罪犯依然逍遥法外
发表于:11-12-17 09:35
自本案案发第五十七天
兴化市公安局仍未立案 崔姓首犯依然未受处理
另两名罪犯依然未查出身份下落
三罪犯依然逍遥法外
发表于:11-12-19 16:12
回复 第237楼 的 这迟来的爱:
以下是引用 第237楼 这迟来的爱 的话:
加油,今天是第58天了。关注到解决的那一天。...
谢谢!我相信法律,相信陈浩市长和兴化公安局绝大多数正直的干警,相信公安局里那个劣迹斑斑的黑恶势力的保护者绝不可能一手遮天,相信正义最终一定会战胜邪恶、犯罪分子最终一定会得到应有的惩罚。请您相信:我一定会坚持到底的!
发表于:11-12-20 16:48
&&[第2版 12-20 16:48]
&&对竹泓派出所和朱宏如所长的强烈质疑
九、以法论案,以案说法,就本案罪与非罪问题与朱宏如所长辩论
请竹泓派出所和公安局公开回应&&&&
&&&&本案到底是刑事案件还是治安案件?到底有没有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到底会不会起诉、法院到底会不会定罪?
&&& 现成的案例千千万!下面我先公布几个。朱所长请你看看,然后告诉我:这些案件和本案相比性质有什么区别?情节哪个更严重?如果这些案件的判决是错误的,那请你告诉我错在哪里;如果是正确的,那也请你告诉我:中国的法律在兴化还有没有效力?难道说中国还真的有两部刑法吗?
发表于:11-12-21 09:39
&&[第6版 12-21 09:39]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案例(一)
穆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穆某某,男;因本案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穆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穆某某为行窃至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周桥村陆家宅25号被害人陆金兴住处,攀爬至二楼,挖破厨房北窗纱窗后钻窗入室,后被被害人陆金兴当场扭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穆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陆金兴的陈述,证人周进根、王忠伟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公安机关的案发经过,被告人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为实施盗窃行为,非法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穆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穆某某能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住宅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穆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师坤鹏
&&&&&&&&&&&&&&&&&&&&&&&&&&&&&&&&&&&&&&&&&&&&&&&&&
书记员金伟铭
发表于:11-12-21 09:43
&&[第5版 12-21 09:43]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案例(二)
扈润亮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扈润亮,男,日出生。
&&& 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以卫检刑诉(2010)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扈润亮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因被告人扈润亮自愿认罪,根据卫辉市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并经被告人扈润亮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扈润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 公诉机关指控,日23时30分,被告人扈润亮伙同常××等人,以帮常××找女儿为由,未经被害人刘×同意,从围墙跳入院中,并将被害人刘×与其父母居住的卧室门撞开,强行闯入卧室。为制止被害人刘×呼救,被告人扈润亮捂住刘×的嘴并夯其脸部,后在未找到常××女儿后逃离刘家。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的陈述、证人常××、陈××等人的证言、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扈润亮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构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被告人扈润亮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已拘除先行羁押的15天)。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
&&&&&&&&&&&&&&&&&&&&&&&&&&&&&&&&&&&&&&&&&&&&&&&&&&&&&&二○一○年四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张贻荣
发表于:11-12-21 09:46
&&[第5版 12-21 09:46]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案例(三)
鹿会超非法侵入住宅案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鹿会超,又名鹿涛、鹿大涛,男,日生。因涉嫌强奸于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日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逮捕。现押杞县看守所。
&&&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杞检刑诉(2010)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鹿会超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孝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鹿会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 经审理查明,日夜10时许,被告人鹿会超酒后侵入本村邻居罗XX家中,推开屋门进入屋内,被罗XX发现并大喊,被告人鹿会超逃走。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罗XX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 本院认为,被告人鹿会超深夜未经主人许可,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扰乱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应予惩处。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鹿会超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被告人鹿会超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止)。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审判员
&&&&&&&&&&&&&&&&&&&&&&&&&&&&&&&&&&&&&&&&&&&&&&&&&&&&&&
审 判 员 高红卫
&&&&&&&&&&&&&&&&&&&&&&&&&&&&&&&&&&&&&&&&&&&&&&&&&&&&&&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郭蕊
发表于:11-12-21 09:50
&&[第5版 12-21 09:50]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案例(四)
佟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刑事判决书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佟XX,男,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河北省XX县人,捕前住XX乡XX村。日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XX县看守所。
&&& 被告人沈XX,女,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河北省XX县人,捕前住XX乡XX村。日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XX县看守所。
&&& XX县人民检察院以(2010)永检刑诉字第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佟XX、沈XX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佟XX、沈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 X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日15时许,被告人沈XX因与丈夫刘XX产生矛盾,指使被告人佟XX纠集多人窜至XX乡XX村刘XX家,将大门锁砸坏后非法侵入院内,并用砖头将正房窗户的玻璃、屋内的石膏板墙、木质门、洗衣机等物品砸坏,后逃跑。经鉴定,毁损物品价值1219元。佟XX、沈XX等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资料、价格鉴定报告书、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佟XX、沈XX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二被告人定罪量刑。
&&&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二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查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XX纠集多人使用暴力手段,强行闯入刘XX的住宅,并毁损住宅内的物品,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刘XX的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被告人沈XX指使佟XX实施上述行为,与佟XX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佟XX、沈XX的行为均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二被告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应依法认定为主犯。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沈XX认为自己有自首情节,没有提供证据,且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同时认为让别人砸自己家的物品,不应构成犯罪,因其教唆佟XX去实施犯罪,该行为符合教唆犯的规定,应当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
&&& 一、被告人佟XX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 二、被告人沈XX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
员 李 文 涛
&&&&&&&&&&&&&&&&&&&&&&&&&&&&&&&&&&&&&&&&&&&&&&&二
0 一0 年 一 月 二 十七日
&&&&&&&&&&&&&&&&&&&&&&&&&&&&&&&&&&&&&&&&&&&&&&&&&&&书记
发表于:11-12-21 09:53
&&[第4版 12-21 09:53]
寻衅滋事罪案例(一)
李大洪犯寻衅滋事罪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李大洪,男,34岁。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于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同年12月30日被博爱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 &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大洪犯寻衅滋事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冬霞、毋乃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大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 经审理查明,日15时许,被告人李大洪在月山镇西凡厂村与其继母李xx的娘家因院墙问题发生矛盾,后李大洪到李xx家用镢头将李xx家铁大门砸坏、将院墙砸了一个窟窿;日下午,李大洪再次来到李xx家将厕所墙推倒、砸坏石棉瓦6块;日下午,李大洪第三次来到李xx家,用铁锤将院墙砸了一个洞进入李xx家,将屋窗户和门上玻璃砸碎,并将厕所墙推倒。经鉴定,被损毁的物品总价值为1585元。
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部分自行和解。
& &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大洪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李xx的陈述,证人李xx、蔡xx等人的证言,博爱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提取笔录,博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双方和解协议、谅解书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大洪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大洪犯寻衅滋事罪成立。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李大洪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被告人李大洪进行处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大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日起至日止。)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
审判长 杨维臣
&&&&&&&&&&&&&&&&&&&&&&&&&&&&&&&&&&&&&&&&&&&&&&&&&&&&&&
审判员 魏 贺
&&&&&&&&&&&&&&&&&&&&&&&&&&&&&&&&&&&&&&&&&&&&&&&&&&&&&&&审判员张瑞明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郜东霞
发表于:11-12-26 08:17
&&[第4版 12-26 08:17]
寻衅滋事罪案例(二)
张彪等寻衅滋事案(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5集) 
原审法院: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公诉、抗诉机关:惠济区人民检察院
二审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核心提示:&
一、基本案情
&&& 被告人张彪,男,日出生,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日被逮捕。
&&& 被告人韩超,男,日出生,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日被逮捕。
&&& 被告人倪中兴,男,日出生,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日被逮捕。
&&&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彪、韩超、倪中兴犯抢劫罪向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被告人张彪、韩超、倪中兴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均不持异议,但均称主观上无抢劫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并请求从轻处罚。
&&& 惠济区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审理查明:
&&& 被告人张彪在上学期间与同学秦青松关系较好,并曾帮助过秦青松。张彪在毕业联系工作时让秦青松帮忙,因秦不予提供帮助以致心生不满。日17时许,张彪得知秦青松要到郑州市惠济区的富景生态园游玩,便电话通知被告人韩超到富景生态园“收拾”秦青松。韩超接到电话后,即骑车带着被告人倪中兴赶到富景生态园。在富景生态园,张彪向韩超指认秦青松后,韩超、倪中兴遂上前对秦青松进行殴打。然后,张彪要求秦青松给钱,因秦青松身上钱少,便要走其手机两部,并让其第二天拿钱换回手机,张彪、韩超各带走一部手机。后经秦青松索要,张彪将一部手机归还,但另一部手机被张彪卖掉,赃款被张彪和韩超挥霍。经鉴定,两部手机共计价值1033元。
&&& 惠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彪、韩超、倪中兴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成立,但指控的抢劫罪罪名不妥。倪中兴的法定代理人提出其系未成年人、从犯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作用、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等具体情节,对各被告人予以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张彪、韩超、倪中兴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彪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韩超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倪中兴有期徒刑六个月。
&&& 一审宣判后,惠济区人民检察院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三被告人均服判不上诉。
&&& 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抗诉理由是:原判认定罪名不正确,适用法律不当,张彪、韩超、倪中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上述抗诉意见。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被告人张彪、韩超、倪中兴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张彪、韩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原审被告人倪中兴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关于抗诉机关及支持抗诉的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本案应定性为抢劫罪而非寻衅滋事罪的理由,经查,三被告人出于教训、报复他人的动机,随意殴打他人,并采用蛮不讲理的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客观要件,故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原审被告人倪中兴量刑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维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彪、韩超的定罪、量刑及对被告人倪中兴的定罪;对被告人倪中兴改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主要问题
&&& 本案中三被告人以轻微暴力强索硬要他人财物的行为应构成寻衅滋事罪还是抢劫罪?
三、裁判理由
&&& 本案审理中,对三被告人的行为如何定性检法意见分歧较大,检察机关认为构成抢劫罪,主要理由是:三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后,强行索要财物,并占有被害人两部手机,事后经被害人要求虽退还一部,但仍非法占有另一部不退还,卖得赃款挥霍。三被告人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明显,且非法占有的目的贯彻始终;客观上实施了使用暴力强行索取财物的行为,侵犯对象、目标具有特定性,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法院则认为此案应定寻衅滋事罪。
&&& 一般来讲,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不难区分,但是,在伴随轻微暴力强索财物的场合,要准确界定这两个罪名则存在一定的难度。对于本案,我们同意法院的处理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一)三被告人的主观目的不是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而是报复、教训被害人。
本案中,被告人张彪与被害人秦青松系同学,二人不仅相识,而且还曾经非常要好,上学期间,张彪还曾给予过秦青松某些帮助。因此,张彪自认为其对秦青松有恩,秦青松应当知恩图报。但是,在毕业联系工作时,尽管张彪请求秦青松帮忙,可是秦却没有照张彪的意思办。同时,张彪向秦借钱秦也不给。因此张彪遂产生了教训秦的想法。张彪在纠集同案被告人韩超、倪中兴时,即明确提出静忙“修理”秦一顿。三被告人见到被害人秦青松后,所采取的轻微暴力殴打、强行拿走秦的两部手机,并索要钱财等行为,其目的主要是教训、“修理”秦青松。这一点,从其后来的事态发展也能看得出来:张彪先是要1万元,看秦拿不出,于是退一步让秦“不行的话拿三条帝豪牌香烟也行”(一条帝豪牌香烟价值近100元)。后来看到秦身上实在没钱,遂又提出让秦第二天给其300元并拿走秦的两部手机作抵押,让秦拿钱换手机。后经秦索要,张彪又退还了其中的一部手机。因此,三被告人实施的暴力殴打和强拿硬要手机行为,其主观上并不单纯是为了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而是通过这些方式以实现教训、报复被害人的目的。
(二)三被告人实施的暴力、胁迫强度尚未超出寻衅滋事罪所要求的强度标准。
基于教训被害人的目的,三被告人前去见秦青松时没有携带任何凶器,韩超和倪中兴仅对秦青松实施了简单的拳打脚踢行为(张彪没有动手),秦也没有受伤,属于轻微暴力。秦青松当时如欲反抗或者逃跑,都是完全可以的,但是他没有这样做,而只是进行辩解、认错和求饶,并任由被告人拿走他身上的两部手机。手机被拿走后,他也没有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是采取了事后索要的方式,要回了其中的一部。可见,三被告人实施的暴力、胁迫强度很一般,尚未超出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的范围。
&&& 通过以上两方面可以看出,寻衅滋事罪虽然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但有时行为人主观上也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的非法占有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与抢劫罪的构成特征有些近似。但是,仔细分析其主客观方面的表现,还是能够找出一定差异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中对此作了明确阐述:寻衅滋事罪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抢劫罪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
&&& 因此,三被告人出于教训、报复他人的目的,使用轻微暴力强拿硬要财物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其暴力强度并未超出寻衅滋事罪所涵括的程度,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以寻衅滋事罪定罪评价更为客观和准确。
(三)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权衡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才能罚当其罪。
&&& 刑法第五条规定:“刑法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就是我国刑法中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其基本含义就是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作为刑法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不但对立法中刑罚的设定、司法中刑罚的具体裁量起着关键的作用,而且在区分不同的犯罪中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抢劫罪在我国刑法中属于重罪,其起刑点就是三年有期徒刑,最高刑是死刑;相对而言,寻衅滋事罪是一种轻罪,只能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法定刑规定之所以如此轻重悬殊,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抢劫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对被害人人身的危险性以及侦破的难度,都远远高于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在随意殴打、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时,一般不隐瞒自己身份,通常还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其最终或者说最主要的目的在于寻求一种精神刺激,炫耀自己的威能,故此类案件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比较轻微,司法机关查处起来也较容易。但抢劫罪的行为人则往往对被害人隐瞒身份,通常选择陌生人作为作案对象,给被害人造成的人身伤害也往往较为严重,侦破查处起来也更加困难。因此,正确区分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不仅要考量其犯罪构成的迥异,在行为性质不甚明确时,还要依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凭借社会一般观念,权衡一下行为人应受处罚的轻重和处刑后可能会产生的社会效果,以期最终准确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和罪名。在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量刑存在巨大差异的情况下,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综上,本案中,三被告人的行为从形式上看与抢劫罪有些相似,但考虑其实施暴力的程度并未超出寻衅滋事罪所要求的范围,主观上出于报复教训他人的动机,亦非单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及归还一部手机给被害人、索要财物价值不高,且三被告人中有一人为未成年人,另两人刚刚成年等情节,一、二审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对其定罪处刑是正确的,准确贯彻了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执笔: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 司明灯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剑锋 刘思源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 罗国良)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2008年第6集(总第65集)
发表于:11-12-22 09:23
寻衅滋事罪案例(三)
陈某等寻衅滋事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海刑初字第2791 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陈 某,男,安徽省濉溪县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 年4 月23 日被羁押,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 辩护人裴宇琼,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赵某等六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 年4 月23 日被羁押,同年5 月25 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赵等人犯寻衅滋事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9 年4 月1 日19 时许,被告人陈因女友与被害人产生误会、遂纠集被告人赵等人在海淀区双泉堡94
号出租房内,殴打被害人。当日23 时许,被告人陈某再次伙同其他被告人到海淀区双泉堡94 号二层出租房,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并造成被害人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所受伤为轻微伤、轻伤。
&&& 2009 年4 月23 日,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等人及其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
&&&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不能正确处理生活矛盾,纠集被告人多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且致三人轻微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六被告的辩护律师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对被告人陈等人露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一、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零十天。
&&& 二、被告人赵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零十天。
&&& 三、被告人孙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四、被告人孙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个月零二十四天。
&&& 五、被告人谢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零十天。
&&& 六、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零十天。
发表于:11-12-29 09:05
&&[第2版 12-29 09:05]
寻衅滋事罪案例(四)
肖传国买凶案终审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2010)一中刑终字第3377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传国,男,54岁(日出生),汉族,
出生地湖北省,博士研究生文化,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协和医院泌尿外科主任,户
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9月
21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1日被监视居住。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戴建湘,男,45岁(日出生),汉族,
出生地湖南省湘潭市,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红旗
岭。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日被羁押, 9月10日被刑事拘留,于同
年10月8日被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许立春(曾用名:许立),男,32岁(日出生),汉
族,出生地湖南省湘潭市,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板塘乡新农村光家村民组。1997年因犯破坏通讯设备罪被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
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1999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日被羁押, 9月9日被
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8日被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龙光兴(曾用名:龙塘报),男,31岁(日出生),
苗族,出生地贵州省黄平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黄平县苗陇
乡翁板村七组。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于
同年10月8日被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康拥军(绰号:修哥),男,42岁(日出生),汉
族,出生地湖南省湘潭市,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板塘乡五一村星火村民组。1987年因犯盗窃罪被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五年六个月,1992年因犯盗窃罪被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1996年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犯
寻衅滋事罪,于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4日被监视居
  原审被害人方是民(笔名:方舟子),男,43岁,汉族,出生地福建省云霄
县,博士研究生文化,自由撰稿人,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诉讼代理人彭剑,北京华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害人方玄昌,男,37岁,汉族,出生地浙江省淳安县,大学文化,
《财经》杂志社科学栏目编辑,住北京市海淀区。
  诉讼代理人赵玉忠,男,54岁,北京电影学院教授,住北京市海淀区。与原
审被害人方玄昌系朋友关系。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肖
传国、戴建湘、许立春、龙光兴、康拥军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日
作出(2010)石刑初字第33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肖传国、戴建湘不服,提
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肖传国、戴建湘及原审被
告人许立春、龙光兴、康拥军,听取了原审被害人方舟子、方玄昌及其诉讼代理
人的意见和肖传国、戴建湘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
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被告人肖传国因对被害人方是民、方玄昌等人在互联网和其他媒体上质疑其学术成果不满,遂接受被告人戴建湘找人殴打方是民和方玄昌的提议。后戴建湘
找到被告人许立春,并将肖传国提供的二被害人照片、住址等信息及部分资金交
给许立春。
  2010年5月间,被告人许立春纠集被告人龙光兴来京伺机对被害人方玄昌、
方是民实施殴打。6月24日22时许,许立春、龙光兴在本市海淀区增光路,持铁
管殴打方玄昌,致其头皮血肿、多处软组织挫伤、头皮裂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同年7月间,被告人许立春纠集被告人龙光兴、康拥军到本市石景山区七星
园小区附近,持铁管、铁锤寻找机会殴打被害人方是民。8月29日17时许,许立
春、龙光兴在该小区北门附近,持铁管、铁锤、喷射防卫器殴打方是民,致其腰
骶部皮肤挫伤。后五被告人分别被公安机关查获,部分作案工具已起获。
  一审法院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及工作说明,被
害人方是民、方玄昌的陈述,证人王明亮、史振辉、陈松、施泽涛、安巧转、刘
玉成、官华义、张利奎、黄立嵩的证言,医院诊断证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毒物检验报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照片,作案工具金属管
1根、铁锤1把,银行转账信息,被告人许立春、康拥军的前科材料,被告人肖传
国、戴建湘、许立春、龙光兴、康拥军的供述等。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肖传国、戴建湘、许立春、龙
光兴、康拥军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五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分别予以惩处。据此判决:一、被告人肖传国
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半月;二、被告人戴建湘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
五个半月;三、被告人许立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四、被告人龙光
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五、被告人康拥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
一个半月;六、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金属管一根、铁锤一把予以没收,人民币八
千元予以追缴。
  上诉人肖传国的上诉理由是: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其行为不符合
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要求撤销原判,以故意伤害罪处理。肖传国辩护人的主
要辩护意见是:肖传国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是故意伤害性质,
应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上诉人戴建湘的上诉理由是:其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一审适
用简易程序审理,存在严重的程序错误。要求撤销原判,宣告上诉人无罪。戴建
湘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戴建湘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求,不构
成寻衅滋事罪。
  原审被害人方是民、方玄昌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主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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