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监理工程师考试转注需要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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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颁布时间:&&发文单位:水利部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日水利部水建管[号通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的管理,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系岗位职务。总监理工程师须经考核取得《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工程师须经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统一考试合格,经批准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员须经考核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证书》。
  第三条 未取得上述岗位证书、资格证书和虽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四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审批和发证,负责部直属监理单位监理员的审批、注册、发证,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归口管理全国监理工程师的注册。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机构所属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初审,监理工程师考试资格审查和注册管理以及监理员的审批、注册、发证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所属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初审,监理工程师考试资格审查和注册管理以及监理员的审批、注册、发证工作。
  第二章 监理人员资格审批
  第五条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在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统一指导下进行。
  第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下设考试委员会,负责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的管理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有关要求;
  二、发布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通知;
  三、确定考试命题,提出考试合格标准;
  四、受理部直属单位人员的考试申请,审查考试资格;
  五、组织考试、评卷;
  第七条 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具有三年以上水利工程建设实践经验;
  二、有二年以上监理工作经历;
  三、经过水利部认定的监理工程师培训班培训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
  第八条 几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需填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由所在单位接隶属关系逐级审查:
  一、流域机构所属单位的申请表由流域机构审查;
  二、地方所属单位的申请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审查;
  三、部直属单位人员的申请表由本单位审查。
  经各单位审查合格后,报部备案,经部复核后,发放考试通知,方可参加考试。
  第九条 经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水利部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者名单,报部批准后,核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十条 总监理工程师资格条件:
  一、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二、经过水利部举办的总监理工程师培训班培训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有在监理工程师岗位从事建设监理工作二年以上的实践经验;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总监理工程师上岗申报程序:
  一、符合第十条条件的监理工程师,需填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总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由所在注册单位签署意见后按隶属关系申报。
  二、 初审单位:
  1、部直属监理单位人员的申请表直接由部审查;
  2、各流域机构所属单位人员的申请表由流域机构初审;
  3、地方所属监理单位人员的申请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初审。
  三、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表汇总报部建设与管理司。
  四、部建设与管理司负责组织对初审合格人员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合格者名单,报部批准后,核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监理员资格条件:
  一、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两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且工作5年以上,大专毕业且工作3年以上,本科毕业且工作2年以上;
  二、经过水利部或流域机构、省、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举办的监理员培训班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申报程序:
  一、符合第十二条条件的人员,需填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申请表》,由所在工作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按隶属关系申报。
  二、 审批发证单位:
  1、部直属监理单位人员的申请,由部建设与管理司审批合格后核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
  2、各流域机构所属监理单位人员的申请,由流域机构审批合格后核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
  3、地方所属监理单位人员的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审批合格后核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
  第三章 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
  第十四条 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注册工作由水利部统一部署。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是部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机关。
  各流域机构是本流域机构所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是本行政区域所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
  第十五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身体健康,胜任工程建设监理的现场工作;
  三、已离退休返聘的人员年龄一般不应超过65周岁。
  第十六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需由申请者填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由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按隶属关系向注册机关报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书》,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收到注册书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注册,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向监理单位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批准书》,同时报水利部备案。
  第十七条 监理工程师只能在一个监理单位注册并在该单位承接的监理项目中工作。调出或退出原注册单位,须重新注册。每年年检期间办理注册手续,并换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十八条 注册机关每年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持有者年检一次。对不符合条件者,核消注册并收回《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年检结果报水利部备案。年检时应向注册机关提交如下资料:
  1、一年内所参加监理的水利工程项目规模及监理内容等情况;
  2、在现场监理机构中的职务或岗位;
  3、主要工作业绩。
  第十九条 监理工程师注册后两年内一直未从事监理工作或不再从事监理工作或被解聘,须向原注册机关交回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核销注册。如再从事监理业务,须重新申请注册。
  第二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
  第二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违反本办法,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六章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证书》由部统一印制;《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申请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申请表》由水利部规定统一格式制。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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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重新注册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重新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水建管[号,以下简称《注册办法》),我部将开展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重新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范围
  取得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且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人员;原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重新申请注册。本次重新注册不要求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持有原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的要求,换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后,按本通知要求申请重新注册。
  二、注册程序
  (一)监理工程师向拟注册监理单位提交《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二)监理单位同意后,填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同意书》(格式见附件2),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向其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其中,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单位独资或控股成立的监理单位,直接向流域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水利部直属单位独资或控股成立的监理单位,直接向水利部提交申请。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注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申请注册人员条件,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同意书》上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转报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四)水利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者准予注册备案,并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如监理工程师申请注册在尚未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单位的,待该单位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后,再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申请材料及网络申报
  (一)申请注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2、监理工程师与注册监理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同意书》(可通过网络申报时自动生成);
  4、监理工程师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1张(背面签名)。
  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监理单位的,还应提交《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格式见附件3)。
  (二)申请注册可通过网络申报,具体程序如下:
  1、申请注册的监理工程师进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网站(.cn),登陆“监理注册管理系统”,点击“个人注册登陆”窗口,以《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编号为登陆名 (初始密码为身份证号码前十位)进入申请页面,填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上报注册申请并打印纸质申请表,签署名字后将申请资料交注册监理单位。
  申请注册的监理工程师也可先填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授权监理单位通过“注册管理系统”补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并申请注册。
  2、监理单位进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网站,登陆“监理注册管理系统”,点击“监理单位登陆”窗口,以《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编号为登陆名和初始密码,进入“初始注册”窗口,完成网上注册上报并生成打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同意书》,签署意见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注册在尚未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单位的,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1)申请人填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授权拟注册单位通过“注册管理系统”补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申请注册并上报。
  2)拟注册单位进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网站,登陆“监理注册管理系统”,点击“监理单位预申请”窗口,填写单位基本信息后凭系统自动分配的户名和密码进入“监理单位登陆”窗口,注册上报并生成打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同意书》,签署意见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4、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在初次登录网络申报注册后,应立即更改登录密码。
  (三)材料制备要求
  申请材料应当报送纸质材料一式1份。申请材料按以下顺序装订:《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同意书》、《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变更注册监理单位的,还应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和聘用合同复印件,每个监理工程师的材料应合订在一起,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同意书》的顺序排列;照片可单独包装或粘贴在白纸上并标注姓名。
  四、时间安排
  配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申请和换证,各监理单位可于日前将申请材料和监理单位资质申请或换证材料,按权限一并报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水利部将于日前全部完成本次重新注册工作。
  五、其他要求
  (一)由于本次重新注册同时进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申请及换证,申请监理单位资质(包括新申请、增加或晋升资质)的单位,其所列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申请材料,可使用本通知规定材料的复印件。
  (二)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内容应当真实,《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应当是监理工程师本人签名。
  (三)原已取得“岗位证书”的人员,在领取《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时,应将“岗位证书”交回,统一销毁。原“岗位证书”自日起废止。
  (四)《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工本费由所注册监理单位负担。
  (五)本次注册的网络申报、《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制作发放等具体工作委托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承担。
  六、联系方式
  (一)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二条2号
  邮政编码:100053
  联 系 人: 熊 平、肖进城
  联系电话:(010)202571
  传    真:(010)
  E-mail:jgs@
  (二)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1号
  邮政编码:100038
  联 系 人:任京梅、王海燕、代连伟
  联系电话:(010)204103(网络联系)
  传    真:(010)
  E-mail:
  网  站:.cn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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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下手了
7月3日,水利部印发《关于取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质量检测员等人员注册管理的通知》,取消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等三类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注册管理。
通知明确,水利部不再对三类人员实行注册管理,取得三类人员资格的人员在资格有效期内且受聘于一家单位从业的,即可上岗执业。
通知要求,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要强化服务意识,进一步做好能力水平评价和三类人员资格管理工作;各流域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取消对三类人员注册管理后的衔接工作,要按照中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水利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利用监督检查、稽察和信用信息公开等手段做好对三类人员的监管工作,满足大规模水利工程建设对三类人员的需求。
不知道住建部的监理师会是什么样的结果
不用国务院开刀,自己先自宫了
顶不下去了,水利监理工程师考试据说很水。。。。。。。。。
感觉这个,也事关人民群众安全,民生,试想,一个大坝,一个堤防,如果出了问题,要淹好多地方,好多人呀 ...
老兄多虑了!水利部的基建功能与住建部重叠了!按说大坝、水电站、堤防这些应该是水利部接收、管理、使用,但是这些工程的建设却不一定由他来主管!取消水利监理工程师就恰恰就是为了群众民生!
头像被屏蔽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以后按上岗证用?
不懂呢 想看看行家分析
三、各流域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取消对三类人员注册管理后的衔接工作,要按照中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水利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利用监督检查、稽察和信用信息公开等手段做好对三类人员的监管工作,满足水利工程建设对三类人员的需求。
应该是交给协会管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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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师在某高校从事工程相关专业教学多年,发表论文多篇,参与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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