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个体诊所政策有假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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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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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为了加强对个体诊所、民营医院等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用药管理,市药品监管部门在《深圳市药品零售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送审稿》)中提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药柜纳入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须办证方可出售药品。市政府法制办将就这一扩大现有许可适用范围事项在5月19日举行听证会,听取社会各有关方面的意见。日前市法制办的门户网站就听证活动发出公告,公布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和听证内容。
  为了加强对个体诊所、民营等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用药管理,市监管部门在《市药品零售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送审稿》)中提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药柜纳入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须办证方可出售药品。市政府法制办将就这一扩大现有许可适用范围事项在5月19日举行听证会,听取社会各有关方面的意见。日前市法制办的门户网站就听证活动发出公告,公布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和听证内容。
  营利性医疗机构药房成监管“真空”
  市药品监管部门最近向市政府法制办提交了《办法送审稿》。该文稿指出,目前深圳市共有各类药店6600多家,超过了和两个直辖市药店数的总和。市场容量过度饱和,导致了药品零售的恶性竞争,部分药店销售走私药品、假劣药等违法行为屡屡发生。
  《办法送审稿》还指出,当前我国实行的医药合业体制存在着诸多弊端,其中最为突出的是现行法律法规文件在关于医疗机构的药房人员配备,服务标准等方面缺乏规定。同时,在利益驱动下,医疗机构的药房很少开展药学服务,患者不能享受到应有的药学服务,药师对患者的用药指导更处于缺位状态,药物滥用的隐患巨大。据卫生行政部门2007年统计数据显示,我市共有医疗机构1700多家,其中,三分之二以上是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现行规定,医疗机构只需在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无需到药品监管部门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对其经营药品的监管长期处于一种真空状态。
  有关方面认为管住药房是改革方向
  在《办法送审稿》中,市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了将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营药品纳入监管的依据。根据《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制定并实施不同的财税、价格政策”、“要在逐步规范财政补助方式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基础上,把医院的门诊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独立核算、照章纳税”,并且按照《关于贯彻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的要求,药监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积极进行门诊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的试点工作……严格按照药品零售企业的开办条件和审批程序对试点的门诊药房审查发证”。药品监管部门据此认为,将医疗机构药房纳入《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是改革方向。因此,《办法送审稿》选择将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药房作为实现医药分业的突破口和试点,要求其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以推进此项工作。
  门诊药房如何管已有正反方意见
  据了解,在《办法送审稿》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关于门诊药房如何管的问题已形成了正反方观点。有意见认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作为药品使用单位,其门诊药房或药品专柜不应列入药品零售企业范畴。
  但这一建议受到了“反驳”。理由是从改革的角度来看,只有把医疗机构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从体制上切断医师与药品经营者之间的直接经济利益联系,打破医疗机构的垄断地位,才能从源头上控制医师开方与药品销售之间的直接经济联系,促使医师因病施治,对症下药。
  市政府法制办在审查中认为,针对当前药品零售市场无序竞争,违法经营抬头,药学技术人员在岗率低等现象,制定相应的法规加强药品零售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是必要的。但是,《办法送审稿》涉及扩大现有许可的适用范围审批许可。为保证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市法制办决定对该事项举行听证会。
  根据市法制办发布的公告,营利性医院、门诊部、诊所及药品零售企业、普通市民可以申请作为非部门陈述人参加听证会,发表自己的观点。
(责任编辑:宋建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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