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劳动投标保证金缴纳时间一般在开工前多久缴纳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省、市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确定在全市建筑业企业中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证金性质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专项资金,仅限于突发事件中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急支付,不用于解决其他经济纠纷,不得挪作他用。
  二、交存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外地建筑业企业;本市劳务分包企业;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以济南市解决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名单为准,以下简称:市“清欠办”)。
  三、交存标准
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150万元,总承包二、三级企业100万元;专业承包一级企业100万元,专业承包二、三级企业50万元;具有七项以上(含七项)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20万元,七项以下的10万元。
四、交存程序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二)外地建筑业企业办理进济备案手续时,需将保证金存入指定账户;劳务分包企业办理工程总分包备案手续时,需将保证金存入指定账户。
(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根据市“清欠办”有关文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指定账户。
  (四)建筑业企业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时,应书面承诺一旦其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将自觉服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立即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于应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五、使用情形
(一)由于施工总承包企业原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从其交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先行划支。
  (二)由于分包企业原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从分包企业交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先行划支;不足部分或分包企业规避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从施工总承包企业交存的保证金中划支,工程结算后总承包企业按相应额度从分包工程款中扣除。
建筑业企业使用保证金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应自支取之日起60天内按标准补足差额。
  六、启用程序
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后,由市“清欠办”调查认定拖欠事实;施工企业对拖欠事实无异议但无力支付的,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启用保证金申请书。经核对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监督施工企业提取相应数额资金,并会同市“清欠办”或相关省、市驻济建管机构现场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七、增存与减免条件
  (一)增存条件
已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业企业,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由唆使、组织、默许农民工恶意逼讨工程款,或采取围堵政府机关、社区、道路和拉横幅游行等非理性方式恶意讨要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须加倍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原交存标准的200%维持保证金额度)。
(二)减免条件
  1.自交存之日起二年内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本市建筑业企业,可按原交存标准的50%维持保证金额度;自交存之日起连续三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本市建筑业企业,可免于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自交存之日起连续五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可按原交存标准的50%维持保证金额度。
  减免期间,企业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应按原保证金额度标准予以补齐。
  八、退取程序
建筑业企业退出本市建筑市场或符合保证金减免条件时,可按程序退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外地建筑业企业凭《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退市登记表》、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济施工备案证、在《济南日报》刊登的“退市声明”和市“清欠办”出具的未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意见等材料,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保证金退取手续。
(二)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凭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和市“清欠办”出具的未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意见等材料,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保证金退取手续;本市劳务分包企业凭在济工程项目相应劳务作业完工证明和市“清欠办”出具的未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意见等材料,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保证金退取手续。
(三)符合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凭市“清欠办”的相关文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保证金退取手续。
九、有关要求
(一)建筑业企业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参与工程投标的条件之一。未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保证金金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限制参加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投标活动或限制承揽工程建设业务。
(二)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限制办理资质资格年度考核手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建筑业企业在承揽工程施工业务时,要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慎重选择项目建设单位,特别是对建设单位的社会信誉、资金状况、履约能力和项目背景等要进行调查了解,避免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
(四)本通知自日起实行。已颁发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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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工程开工前先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原标题:石家庄:工程开工前须先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摘要:日前,石家庄市建设局出台新的《石家庄市市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管理办法》,指出在本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建设单位应按工程合同价款总额的2%缴纳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建设单位应按工程总价的2%缴纳保证金
网易河北讯 办法指出,在本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应按工程合同价款总额的2%缴纳保证金。(“建设单位”指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河北省内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按其主项资质等级缴纳保证金,缴纳标准额度为: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企业缴纳50万元;施工总承包二级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缴纳30万元;施工总承包三级和专业承包二级企业缴纳20万元;专业承包三级企业缴纳1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缴纳10万元。河北省外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缴纳保证金方式为按项目缴纳,缴纳标准为工程合同价款总额的2%。
办法提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建设单位缴纳的保证金专项用于解决该单项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施工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建筑施工企业缴纳的保证金专项用于解决该企业的工程项目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发生以下情况,30日内启用保证金
建设领域内发生下列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之一的,市建设劳务管理机构应在30日内启用保证金:
建设单位非法发包或建筑施工企业非法转包建设工程,致使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或无企业资质,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隐匿、逃逸或死亡,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受到农民工举报投诉或造成集体上访或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建筑施工企业违法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务项目负责人,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等。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动用保证金的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保证金之日起30日内,向市建设劳务管理机构缴纳动用保证金数额的2倍保证金。
连续三年以上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免交保证金
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缴纳保证金额度,应与诚信评价等级挂钩。建设单位连续三年无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下浮50%的缴纳额度。建筑施工企业连续三年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下浮50%缴纳额度;建筑施工企业连续三年以上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免交保证金。
相反,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清欠政策,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影响恶劣的,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动用保证金未按时足额补缴的,将上浮保证金2倍缴纳额度。(记者冯月静)
来源:燕赵晚报
本文来源:河北新闻网-燕赵都市报
责任编辑:HEB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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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质安支队
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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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流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单位办理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的所需要件和流程要求。本标注适用于本单位办理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的管理工作2 & 术语与定义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专项资金,仅限于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不用于解决其他经济纠纷,不得挪作他用。滨海新区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支队设立,资金管理采用专项监管,属于管理押金性质,非行政事业性收费。建筑企业一旦其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时,有权强制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于支付被拖欠工资。3 & 主要依据3.1《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3.2《批转市建委等六部门关于建立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管理机制意见的通知》(市政府津政发[2006]94号)。3.3《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建筑[号)3.4《关于在本市建设项目建立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制度的通知》(建筑[号)4 &适用部门
新区行政审批局综合受理中心 &新区支队综合业务室5 & 收取对象 &本区注册的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二级(含二级)以下 & &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6 & 办理指南6.1办件单位:本区注册的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二级(含二级)以下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6.2办件时间:办理分包交易服务卡之前6.3办件地点:天津市滨海新区于家堡融和路681号宝策大厦二楼6.4收取标准:施工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标准为10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为30万元。6.5受理窗口及联系电话: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022- 、022-6.6支队办件岗位及联系电话: 资质管理岗
022-6.7取件窗口及联系电话:新区审批局二楼取件1号窗口022- 、2号窗口022-6.8办件时限:符合规定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6.9提供要件: 6.9.1建筑业企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建筑企业公章)6.9.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建筑企业公章)6.9.3承诺书(领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时提供)7
办理流程7.1建筑企业到滨海新区质安支队网站(http://www./html/ZAZD/portal/index/index.htm)“办件指南”栏查询《建筑企业农民工保证金缴存流程》,按要求备齐所有要件;7.2 建筑企业持要件到于家堡融和路681号宝策大厦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二楼综合受理窗口,窗口工作人员对要件进行形式审核。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综合受理窗口将需修改内容和需补充要件当场一次性告知建筑企业,并将材料退回。符合要求的,综合受理窗口将材料原件退回,将其他材料送至资质管理岗。资质管理岗对提供要件进行审核,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资质管理岗自接件起一个工作日之内将需修改内容和需补充要件一次性告知建筑企业,填写《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通知书》和《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资料提供要件审核记录》,与其他材料一起通过2号取件窗口将材料退回。审核符合要求的,资质管理岗自接件之日起一个工作日之内,出具《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通知单》,并将缴存通知单送至二楼取件窗口。7.3建筑企业去二楼取件窗口取件。7.4建筑企业按照缴存通知单确定的缴费金额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支队指定账号进行缴费。(具体见《建设工程配套服务平台”相关费用缴费说明》),缴费企业电汇后两个工作日(不含当日)后持“电汇凭证”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一份到二楼综合受理窗口进行审核,收费岗确认资金到帐后开具“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具体流程同7.2)。收费岗将结算票据送至资质管理岗。7.5建筑企业在“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上录入农民工保证金缴存信息后,持承诺书到二楼综合受理窗口审核,资质管理岗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注明缴存金额),(具体流程同7.2),资质管理岗将缴存凭证和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送至二楼取件窗口。7.6建筑企业至二楼取件窗口取件;8 & 相关备注8.1增加条件8.2减半、免除条件 &8.2.1依据天津市建委核发的上一年度天津市优秀诚信施工企业名单免除该企业的保证金。8.2.2依据区清欠办出具的连续三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证明材料可免除该企业保证金。8.2.3
& 依据区清欠办出具的上一年度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证明材料可减半收取该企业保证金。以上三种情形资质管理岗需在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上注明:“减半、免除”类型和时间。8.2.4 减、免期间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应按原保证金额度标准予以补齐。8.3使用情形8.4启动程序以上参见《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建筑[号)9 &相关记录9.1承诺书9.2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押金)通知单9.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通知书9.4农民工保证金缴存提供要件审核记录9.5建设工程配套服务平台”相关费用缴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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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开工前须先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本报讯(记者 冯月静)日前,市建设局出台新的《石家庄市市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管理办法》,指出在本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建设单位应按工程合同价款总额的2%缴纳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建设单位应按工程总价的2%缴纳保证金
  办法指出,在本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应按工程合同价款总额的2%缴纳保证金。(“建设单位”指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河北省内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按其主项资质等级缴纳保证金,缴纳标准额度为: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企业缴纳50万元;施工总承包二级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缴纳30万元;施工总承包三级和专业承包二级企业缴纳20万元;专业承包三级企业缴纳1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缴纳10万元。河北省外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缴纳保证金方式为按项目缴纳,缴纳标准为工程合同价款总额的2%。
  办法提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建设单位缴纳的保证金专项用于解决该单项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施工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建筑施工企业缴纳的保证金专项用于解决该企业的工程项目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发生以下情况,30日内启用保证金
  建设领域内发生下列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之一的,市建设劳务管理机构应在30日内启用保证金:
  建设单位非法发包或建筑施工企业非法转包建设工程,致使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或无企业资质,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隐匿、逃逸或死亡,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受到农民工举报投诉或造成集体上访或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建筑施工企业违法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务项目负责人,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等。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动用保证金的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保证金之日起30日内,向市建设劳务管理机构缴纳动用保证金数额的2倍保证金。
  连续三年以上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免交保证金
  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缴纳保证金额度,应与诚信评价等级挂钩。建设单位连续三年无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下浮50%的缴纳额度。建筑施工企业连续三年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下浮50%缴纳额度;建筑施工企业连续三年以上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免交保证金。
  相反,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清欠政策,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影响恶劣的,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动用保证金未按时足额补缴的,将上浮保证金2倍缴纳额度。  (原标题:工程开工前须先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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