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投诉尚德机构培训机构?

投诉主题:达内培训机构欺骗学员
标签:其他&&达内培训机构
达内毕业三个月未找到工作,签订的先就业后付款的合同其实就是间接签订的高额利息贷款,还叫我去学校学习,都三个月没找到工作,还学习纯属于浪费时间,现在面临巨大贷款压力,请问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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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教育培训机构注意事项-警惕-小常识篇:主要介绍了关于培训机构的咨询问题,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
培训机构诈骗如何通过法律来维权 关于培训机构的咨询问题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消费者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用者享有的权利。 案例分析:我在一家培训机构报了个日语班,但是中途由于个人原因,我不能去了,他们当时规定的说是中途停课是不退钱的,可是现在我也不会再去培训了,一方面是他们现在没有日语班,一方面是我没时间,我要求把自己的课时转给我的同学,他们也拒绝了,他们说我只能把课时转给新的学员,不能转给老的学员,请问我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谢谢 律师解答:报的日语班,他们没有日语,说明他们违约了,要求退还学费,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一)发布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 针对一些商业促销广告中严重存在的对产品(服务)质量的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现象,《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出虚假宣传的,依照广告法追究法律责任。从产品质量法角度对广告法的相应规定作出呼应,为打击以虚假广告宣传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见本书附录),消费者还可依照《消法》第四十九条,向发布虚假 广告的广告主索取加倍赔偿。 (二)经营者要为欺诈行为付出加倍赔偿 《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这是《消法》对欺诈性损害行为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惩罚性赔偿金是指由侵害人向受害人支付超过其实际损失的赔偿费。这对受害人来说具有充分弥补其损失的作用,对于侵害人来说具有惩戒功能。在我国《民法通则》等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中实行的是实际赔偿制度,没有关于惩罚 性赔偿的规定。《消法)所确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对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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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通信管理局,举报一家培训学校非法办学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工商局公开信箱
&&&&&&&&&&&&
邮件字号:
渝工商信箱[
发布单位:
来信内容:
举报一家培训学校非法办学
举报非法办学
目前正值艺考培训机构招生旺季,一些非法办学机构正在大肆进行招生宣传活动。
现举报:重庆缤********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号661. 地址:大渡口区跃进路“缤纷时代”商业*栋*层*号
非法招生联系电话:詹老师130****3391
王老师150****2575
举报事实:
一、使用的宣传名称与实际注册名称不相符。学校注册名称为“重庆*******培训学校”,而实际宣传的名称为“缤***”。据了解,缤***于今年初办,系詹*私人办班,挂靠“一******培训学校”,在宣传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谎称办学六年之久,并盗用其他培训机构学生图片及文字进行虚假招生信息发布。
图片说明:以上三张图片均来自缤***发布的招生信息。其文字内容和图片均盗用了其他培训机构,属虚假信息。
二、学校注册地址与实际办学地址不相符。一******培训学校注册地址为九龙坡区,而缤***办学地点在大渡口区。并且在大渡口区教育官方网站民办教育机构公示栏里并未看到“缤***”,由此断定,该机构并未通过审批审核而擅自办学(见图片一右下角公布的学校地址)。
三、据了解,缤***在没取得相关物价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定价两万多,并已收取部分学生巨额现金,存在极大的资金安全隐患。
四、通过网上查询发现,一******培训学校违反政策规定,在网上进行挂靠招揽兜售(重庆市人民政府令281号文中明确规定禁将招生或者教育培训任务委任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实施)。
图片说明:该图片来自“列表网”。
此类非法机构严重扰乱了行业秩序,损害了合法培训机构的办学利益和社会信誉度,同时也存在严重的社会安全隐患,还望有关部门重拳取缔,严厉查处。
重庆市民
办理单位:
办理结果:
尊敬的曾先生(女士):
您好!您在市政府公开信箱提交的渝工商信箱[号邮件已收悉。收到您的邮件后,我局高度重视,责成大渡口区工商分局调查了解情况,现将有关情况书面回复如下:
大渡口局接到反映该公司一次性收取大额培训费的情况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根据该公司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的叙述和执法人员的检查情况:未发现有反映的一次性收取2万余元培训费的情况,也没有学生在此参加各类培训。当事人于2015年2月中旬与重庆华***有限公司达成租期3年的房屋租赁协议,日才正式签约租赁合同,目前装修还未完工,现场有沙石、地砖类装修材料,各教室成空置状态,有工作人员正在对办公场所的墙上进行设计布置标识,另有含 “缤***
一******培训学校”字样的宣传资料80余份放置于现场。该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范围只限于美术、舞蹈等艺术类培训,无涉及到文化教育类培训课程。该公司负责人称:正在教育委员会办理文化教育培训类相关手续,在场地装修期间,有人咨询相关培训项目的培训及收费情况。
总的情况是重庆缤*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现处于装修状态,还未开业。我局后续将随时加强严格的监督管理。
针对现场检查的情况,我所进行了:
1、现场监督该公司清除含有“一******培训学校”字样的标识;
2、要求该公司不得从事超范围经营活动,收取培训费不得存在资金安全隐患。经营期间不得违反《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市府令第281号)的有关规定。
3、针对该公司有虚假宣传的情况,已责令停止相关宣传活动,并已收缴含有“缤***
一******培训学校”字样的宣传资料。
若您还有疑问,可向大渡口区工商分局跃进村工商所咨询(咨询电话)。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工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欢迎您再次来信,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特此回复!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时间:
ICP备案编号:渝ICP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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