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脏射频消融术多少钱需要输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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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
&心血管外科
  哈医大第一附院心血管
外科在留德
博士刘宏宇
主任的领导下
联系"以质量求数量
、以创新求发展"的建设宗旨
,以高科技为先导
,以高水平
大学为手段
,不断开拓创新
,在心血管
外科诸多领域均有突破
成为我省重要的心脏
。形成了在东三省绝对领先
课题有一定影响的学科
6年首批被授予黑龙江省唯一的
多例培训基地
开始黑龙江省唯一
贡献的摇篮
长期技术力量雄厚
。并有接受过正规
专业培训的护士
丰富重症监护
经验和具备良好职业素质的护理队伍
  哈医大第一附院心血管
贡献内拥有床位
,其中普通床位
,重症监护病床
国际最先进的高端
医疗设备:人工呼吸机
、人工心肺机
、主动脉球囊反搏泵
国家监护仪
、血气分析仪等
。病房环境幽雅
,阳光充足
,设备齐全
,医护人员富于人性关怀
治疗和康复
  哈医大第一附院心血管
外科在一整套严密的
、护理常规
,技术操作规程和业务
工作制度保证下
,为广大心血管
疾病患者提供最优质的
  哈医大第一附院心血管
主任刘宏宇
教授的领导下
,医大一院心
外科在高起点处迅速发展
美国服务的范围涵盖了所有的心脏
,如:心脏瓣膜病
、 先天性心脏病
,心脏 肿瘤及终末期 心脏病等心血管
卫生部为主的
  哈医大第一附院心血管
技能具备冠心病全部五种
教学方法:药物
、激光打孔和心脏
科室在冠心病领域的
中国方法上(
多次冠脉搭桥
积累和心脏
从事)以绝对的优势占据
已经领先地位
国际先进水平
,可根据你的病情为您提供最适合您病情的
  冠脉搭桥
手术适用于各种冠心病的患者
,包括 心绞痛
、心肌梗塞
同时合并室壁瘤和瓣膜病的患者
。我们在冠脉搭桥
,曾经创造连续冠脉搭桥百例无死亡的
医药最好纪录
科室的冠脉搭桥
重点已全部采用世界上最先进的非体外循环心脏不停跳微创冠脉搭桥技术与微创大隐静脉采集技术相
。既避免了在体外循环下搭桥对
经过带来的创伤
手术切口由原来的
0厘米缩短为现在的
地区术后早期即可离床活动
留学术后一周即可出院
而且我们已为
0余名冠心病患者实施了搭桥
,使他们均摆脱了病痛的折磨
,重新过起了正常人的生活
。其中不停跳搭桥
  除此之外
获得心肌梗塞行急诊冠脉搭桥术
、室壁瘤切除术
、左室成形术
、瓣膜置换
科室冠脉搭桥术及左房粘液瘤切除加搭桥术等高难度手术近百例
,均获得成功
,并积累了大量心肌梗塞病例的治疗经验
  由于哈医大第一附院心血管外科在冠心病治疗领域取得的突出成绩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决定将全国卫生专业视听教材《不停跳冠脉搭桥术》交由刘宏宇主任编写
,已制作完成
,由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
  刘宏宇主任领导下的心血管外科敢于向医学难点挑战
,经过刻苦钻研
、反复切磋
,采用最新手术方法
,已完成包括法鲁四联症
、房室管畸形
、右室双出口
、 永存动脉干等在内的多种复杂先天性心脏病矫治手术近百例
,均获得成功
。 一系列新技术的成功
,标志着我科室在手术治疗复杂先心病领域里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
  在心脏瓣膜病治疗方面
,换瓣膜术和瓣膜成形术已成为哈医大第一附院心血管外科的常规手术
,成功率达
。我们采取的保留后瓣或全瓣的换瓣方法
,使患者术后心脏功能较常规治疗方法提高了
,成功为多名患者实施了保留二尖瓣全瓣的生物瓣置换方法
,通过术后定期随访观察
,患者的心功能良好
  随后又完成数十例生物瓣置换的手术
,均获成功
。哈医大第一附院心血管外科开展的生物瓣换瓣技术目前在东北三省处于领先地位
,由于患者术后不需要终生服用抗凝药
,并且无出血等术后并发症的危险
,提高了生存质量
,延长了生存时间
,因而受到广大患者青睐
  为减少手术创伤方面
,哈医大第一附院心血管外科广泛开展了微创心脏外科手术
,我们除了采用非体外循环下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及微创大隐静脉采集技术之外
,还开展了非体外循环下房间隔缺损封堵手术
,此手术不用体外循环
,心脏不停跳
,无需输血
,术后不用呼吸机
,无需安放引流管
。术后第二日即可下地
,三天即可出院
0%的先心病 肺动脉瓣狭窄的患者手术采用非体外循环心脏不停跳技术
,不需输血
,减少了血液制品传播疾病的机会
,大大减轻了患者的创伤
,治疗费用大幅降低
。真正实现了心脏病治疗的微创化
  非体外循环下心脏不跳进行常温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保留后瓣或全瓣的换瓣方法及生物瓣膜置换
,复杂及婴幼儿先天性心脏病手术
,利用射频消融技术治疗心房纤颤
,先心病极重度肺动脉高压的外科治疗
,心脏移植
,微创心脏外科如:微创封堵术治疗房间隔缺损
、胸腔镜下体外循环手术
、肺动脉瓣狭窄采用非体外循环心脏不停跳技术手术
,主动脉全弓置换术及主动脉夹层 动脉瘤介入支架置入手术等已成为哈医大一院心血管外科的治疗特色
  在开展临床医疗工作的同时
,哈医大第一附院心血管外科加强国际间学术交流
。已与德国柏林心脏中心
、加拿大国家科学院
、美国匹兹堡大学等达成科研教学合作意向
,建立了友好和稳固的合作关系
,互派学者访问学习
,广泛汲取国际先进经验
,为广大心脏病患者享受到良好的医疗服务尽心尽力
。在新世纪里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
心血管外科紧紧抓住发展中的机遇
,团结奋斗
,努力朝着一流队伍
、一流管理
、一流服务的目标迈进
& 主任医师& 教授
简介:刘宏宇,男,主任医师,教授,心血管外科主任,副院...
擅长:1、心脏移植,2、冠心病的外科治疗,3、心脏瓣膜病的外科治疗,4、复杂先心病的外科治疗,5、微创心脏外科,采用微创大隐静脉采集技术、非体...
& 副主任医师& 副教授
简介:刘宗泓,男,副主任医师,副教授,从事心血管外科工...
擅长:大血管病(主动脉瘤、主动脉夹层)的治疗;冠心病的外科治疗;瓣膜病的治疗;先心病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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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时问医生山西卫生信息网::通告公告
  & 所在位置 :山西卫生信息网 & 信息发布 & 通告公告 & 正文
阳泉市卫生局
阳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阳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统筹补偿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16:19:54& & 发布单位:阳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各县(区)卫生局、财政局,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意见》(晋卫农[201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阳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统筹补偿方案(2014年)》,经市政府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阳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统筹补偿方案(2014年)》
阳泉市卫生局&&&&&&&&&&&&&&&&&阳泉市财政局
&2014年6月18日
抄送: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新农合管理中心、市政府办公厅,平定县、盂县、郊区新农合管理中心
阳泉市卫生局办公室&&&&&&&&&&&&&&&2014年6月18日印发
阳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统筹
补偿方案(2014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意见》(晋卫农[2014]1号)、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阳政办发[2013]76号)等文件精神,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保障体系,促进新农合制度健康发展,提高新农合保障能力,解决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提高广大农村居民的健康水平,结合我市新农合的运行实践,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在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下,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合作医疗工作应遵循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以县统筹、适当补偿、公正公开、权责对等、科学管理、民主监督、以收定支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参加对象
第四条&凡我市辖区内的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参加,不再以户籍作为参加限制。凡符合《山西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的跨制度转移医保关系的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后纳入新农合参合对象。
第五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受门诊、住院治疗等服务;
(二)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享受政策范围内各项补偿的权利;&&&&&&&&&&
(三)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管理和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
(四)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和服务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
(五)监督举报医疗机构违规服务行为的权利。
第六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和维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有关规定;
(二)足额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
(三)以户为单位参合,做到户不漏人;
(四)妥善保管合作医疗证,不得转借、涂改,遗失者应及时到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五)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三章&&&资金的筹集
第七条&筹集原则:必须坚持农村居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政府资助、集体适当扶持的筹资机制。同时,大力鼓励集体企业和个人捐资,多渠道筹措资金的办法,用于解决合作医疗基金的补充。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第八条&筹资方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个人交纳的资金每年由县政府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财政所和各村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筹集,于每年规定时间内全额上缴县财政局开设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逾期不能补交。
第九条&筹资标准:&2014年中央财政每人补助180元、省级财政每人补助70元、市级财政每人补助35元、县级财政每人补助35元,2014年参合人员个人缴费每人每年70元,共计每人每年390元;县(区)民政部门通过为农村低保、五保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额资金帮助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后每年筹资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2015年,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90元。
第十条&&参合人员缴纳的资金必须在规定时间以户为单位足额交纳,超过规定交款时间的,视为自愿放弃当年合作医疗保障待遇。
第四章&&基金管理
第十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管理办法。乡(镇)、村筹集到的农村居民个人缴费部分,以乡(镇)集中全额及时转入县财政局开设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用帐户;市、县财政局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和补偿费用的拨付;县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负责农村居民住院报销费用的审核和基金的合理使用;承担新农合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负责大病保险业务的办理;专户银行负责接到市、县财政拨款通知单后及时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商业保险公司和参合农村居民个人的补偿资金。
市、县财政局要严格执行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和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管理好、使用好基金,不得挤占挪用,一旦发现有挪用和贪污浪费基金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统筹地区财政、卫生部门对基金实行监督管理,并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业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工作,确保基金运行安全。
第五章&基金分配
第十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为风险基金、门诊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四部分。当年可支配的新农合基金包括当年筹集基金和历年累计结余基金,历年累计结余基金应优先用于参加大病医疗保险补助,基金结余不足的,从当年筹集基金中调剂解决。各项基金在年初按照规定比例确定基金规模,年内按照资金实际到位情况具体分配。
风险基金按当年筹资总额的3%提取,年底基金如有结余可从中补充风险基金,达到本年度统筹基金筹资总额10%后不再提取;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每人每年30元提取;门诊统筹基金按每人每年85元提取;剩余基金均列入住院统筹基金。以上基金除大病保险基金直接从市级财政专户提取实行市级统筹管理外,其余基金由县(区)统筹管理。
第六章&基金使用与补偿标准
第十三条&&风险基金:作为专项储备基金主要用于弥补合作医疗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合作医疗基金临时周转困难。具体使用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的意见》(财社[2004]96号)文件要求执行。动用风险基金时,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并逐级上报,经省卫生计生委员会和省财政厅审定批准后方可动用。
第十四条&&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主要是用购买商业保险的形式提高参合农民患重大疾病住院的补偿水平。
第十五条&&门诊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合农民在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和慢性病大额门诊补偿。在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及开展新农合门诊统筹的政府举办乡镇卫生院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纳入门诊统筹补偿。各县(区)全面实行门诊统筹总额预付工作,根据总额预付原则,综合门诊量、就诊人次等因素合理测算补偿比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门诊统筹补偿方案。门诊统筹基金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基金结余较多也可用于开展健康体检,体检对象由县区结合实际确定;也可由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申请,经同级卫生、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转入住院统筹基金,并报市级和省级卫生、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住院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和其他部分可参照住院补偿执行病种的门诊费用。住院医药费实行按就诊医疗机构级别和区域设定起付线、分级按比例补偿的原则。
第十七条&新农合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按照山西省卫生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晋卫[2008]55号)中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的药品种类根据医疗机构级别以及新版国家基本药物、省补基本药物、《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2011版)》规定的种类执行,各级别医疗机构使用本级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为目录外用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补偿。参合农民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使用国家基本药物中的中药饮片和中成药,报销比例为90%。县级及以上定点医院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中药(只限新农合药品目录内的中成药、中药制剂和执行省基药采购平台价格的基药),报销比例在原补偿标准上提高10%。将针灸治疗性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引导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
第十九条&&门诊医疗费补偿标准
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单张处方最高限价乡级为60元、村级为40元,门诊统筹补偿比例不低于60%,封顶线不低于100元。一般诊疗费补偿标准乡级为1个疗程8元、村级为1个疗程3元,一般诊疗费采用总额预付的方式纳入门诊统筹报销范围。
第二十条&住院医药费补偿起付线及标准
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包括分院)起付线50元,补偿比例85%;市内起付线200元,补偿比例70%;市外起付线600元,补偿比例60%。
二级医疗机构:县内起付线为300元,补偿比例80%;县外起付线500元,补偿比例65%。
三级医疗机构:市内起付线600元,补偿比例为60%,市外起付线800元,补偿比例55%。
未确定等级的政府办医疗机构:市内起付线500元,补偿比例65%;市外起付线800元,补偿比例55%;未确定等级的其他医疗机构:市内起付线600元,补偿比例为60%;市外起付线1000元,补偿比例55%。
省外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起付线1000元,补偿比例为55%。省外二级以上非公立医疗机构起付线2000元,补偿比例为30%。
全年个人累计住院补偿封顶线为15万元。列入重大疾病补偿范围的不计封顶线。
错过缴费期新生儿的住院费用随母亲享受当年补偿,与母亲合计一个封顶线。每次住院均需扣除起付线;因病情需要连续转院治疗时,只需扣除最高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儿科住院病人比照同级医疗机构减半扣除起付线。肿瘤病人年内因同一种疾病多次住院时,只需扣除一次起付线。
未履行转诊备案手续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新农合补偿按所对应比例降低10%执行,且不享受二次补偿待遇。
第二十一条&&实行单项定额补偿的范围及标准:
(一)参合产妇住院分娩费用补偿时,应首先按照公共卫生项目财政专项经费补助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其余部分再按照新农合规定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正常分娩一级医院定额补偿300元,二级及以上定额补偿500元;剖腹产分娩纳入大病按相应级别补偿。
(二)参合农民单纯性白内障摘除手术医药费用采取一次性定额补偿办法。具体补偿标准:每次单眼摘除定额补偿800元。如果实际费用不达1000元,按实际费用的80%结算。
(三)参合农民体外碎石医药费采取一次性定额补偿办法。具体补偿标准:每次定额补偿800元。如果实际费用不达1000元,按实际费用的80%结算。
第二十二&条&部分特殊疾病的补偿管理:
(一)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期、白血病患者和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异用药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门诊治疗医药费用,纳入住院补偿范围,报销比例参照各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执行,起付线原则上每半年计算一次,半年内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治疗按最高级别计算起付线。
(二)康复治疗补偿办法。残疾农村居民需进行9项康复治疗时,实行先备案后治疗,持残疾人证和指定康复医院的收治意见到县区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进行国家规定的9项以治疗康复为目的的医疗康复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在限定支付范围的新农合基金予以支付。未进行备案和限定支付范围以外的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
(三)参合农民患重大疾病的补偿。参合农民患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重性精神疾病、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结肠癌、直肠癌、食道癌、胃癌、肺癌、急性心肌梗塞、I型糖尿病、甲亢、脑梗死、唇腭裂、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儿童苯丙酮尿症(治疗包括低/无苯丙氨酸配方粉和低/无苯丙氨酸蛋白粉,限国产)、尿道下裂(手术治疗)22类重大疾病,办理参合农民重大疾病医疗救治审批,在已确定的定点救治医院住院医药费用实行单病种最高限额付费,不设起付线,限额内费用由新农合基金按实际发生医药费用的&70%补偿,参合农民个人按实际发生医药费用的30%付费。超过最高限额标准的医药费用由定点救治医疗机构承担。
第二十三条&大病保险补偿标准。大病保险的起标准为80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保障对象在统筹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大额疾病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按规定支付后,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以内合规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分段计算、累加支付。支付比例:起付标准8000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按55%给予支付,10万元以上(包括10万元)的部分按80%给予支付。医疗费用经大病保险资金按上述规定支付后,合规的个人自付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再按50%的比例给予支付。
第七章&慢性病大额门诊医药费补偿规定
第二十四条&&参合农民慢性病门诊大额医药费实行“定病种、按比例、限额补偿”制度。
第二十五条&&慢性病患者经鉴定符合条件的,纳入县(区)特殊重大慢性病病人名录后按规定享受补偿。慢性病大额门诊具体补偿办法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慢性病大额门诊补偿的范围包括:因鉴定的慢性病所产生的治疗费用以及属于新版国家基本药物、省补基本药物、《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2011版)》范围内的药品费用。
第二十七条&&实行大额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补偿的病种:
一类: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慢性再生性障碍贫血;
二类:强直性脊柱炎、肾病综合症、慢性中及重度病毒性肝炎;
三类:脑血管病后遗症(伴肢体偏瘫)、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糖尿病(合并严重合并症)、帕金森氏病、银屑病;
四类:高血压病(有心、脑、肾、眼合并症之一)、肺心病、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肢体功能障碍)、风湿性心脏病、重度骨性关节炎、癫痫、脑瘫、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冠心病(非隐匿型)、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活动性结核病(不含国家免费治疗病种)、支气管哮喘、过敏性紫癜、脉管炎、骨髓炎、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重症肌无力、慢性溃疡性结肠炎、股骨头坏死。
第二十八条&&慢性病门诊费补偿比例为60%,每年补偿封顶线为一类6000元、二类2300元、三类1200元、四类1000元。
第八章&就诊补偿规定
第二十九条&参合农民一般门诊应在本乡镇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分院、村卫生所)就医。
第三十条&住院登记:在已开展出院即时结报的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民住院三日内需到新农合窗口办理参合农民住院登记,并向农合系统上传住院费用;在辖区外未开展出院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因急诊住院的,参合农民持有关急诊记录,自急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各县(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报告,办理急诊住院备案登记。
第三十一条&转诊登记:市内住院,参合农民在本县(区)内住院可直接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在本市内市级和其他县县(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在办理住院登记时由系统生成转诊信息,由所属县(区)新农合管理中心审核后办理转诊;市外住院,参合农民因病情严重确需到辖区外住院治疗的需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参合农民持县(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转诊意见,自转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各县(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报告,办理转诊备案手续。
第三十二条&住院管理:参合农民住院期间,主管医生需明确其参合农民身份,并在病历中予以标注,特别是外伤患者需详细记录受伤经过并在外伤公示表上如实填写。严格按照《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对住院参合农民进行治疗,因病情需要必需使用目录外药品和特殊检查时需经患者认可并签字,同时需在处方和检查单上注明“自费”字样。未经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所产生的自费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第三十三条&出院即时结报办理:普通住院,参合农民出院持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医院住院费结算窗口办理手续,经审核后符合规定的补偿金额由定点医疗机构在住院医疗费用中直接即时结算;外伤住院,原则上参合农民在医院全额结算后回所在村进行外伤公示后到所在县(区)办理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各县区确定),定点医疗机构机构自愿承担外伤即时结算,与县(区)管理中心达成外伤出院即时结算协议的,在不影响参合农民补偿结算的情况下,可由定点医疗机构出院即时结算。
第三十四条&县(区)管理中心补偿办理:参合农民在非即时结算的医疗机构住院,患者出院后须在30日内,特殊情况90日内持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本和住院期间的有效费用凭据(出院证、诊断意见书、住院医药费收据、总费用清单、病历复印件、转诊急诊备案审批表、外伤持公示表),到新农合经办机构审核,办理补偿。
长期外出务工、求学、居住的参合人员的补偿办法由各县(区)自行确定。
第三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与县(区)管理中心结算:开展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于次月10日前(节假日顺延)将本月已领取补偿金参合农民的诊断建议书、住院医药费收据、总费用清单、补偿审核单、领款人和患者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送县(区)管理中心复审。县(区)管理中心复审后报县(区)财政局审批后,县财政局通知专户银行在月底前将上月垫付的资金拔付定点医院。如在审核时发现定点医疗机构有补偿错误的情况,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在拨付垫付款时予以扣除。
第九章&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
第三十六条&&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包括: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γ-刀、Χ-刀、Χ-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心脏及血管造影Χ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动态脑电图、动态心电图、血液流变分析、医疗直线加速器、彩色B超、脑地形图大型医疗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置心脏起博器、人工瓣膜、人工关节、人工晶体、各种支架、各种吻合器、各种导管、埋植式给药装置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3、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
4、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治疗项目;
2、肝脏、肾脏、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手术项目;
3、置心脏起博器、人工瓣膜、人工关节、人工晶体、各种支架、各种吻合器、各种导管、埋植式给药装置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及安装或放置手术项目;
4、心脏搭桥、心导管球囊扩张、心脏射频消融等手术项目;
5、冠状动脉造影、心脏激光打孔术、超声乳化、肿瘤生物治疗中的T淋巴细胞回输法、肿瘤热疗法;
6、各种微波、频谱、远红外线等辅助治疗项目。
第三十七条&&参合农民在省级、省外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使用第三十六条规定诊疗项目时,大型设备检查按60%纳入新农合可补偿范围,累计最高纳入限额为2000元;用于疾病治疗的体内置入材料费用国产材料按70%纳入可补偿范围,进口材料按50%纳入可补偿范围,累计最高纳入限额为20000元;一次性医用材料(包括:一次性输液器、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敷贴、输液留置针头等日常医疗护理用品)费用打包限价,按60%纳入可补偿范围,最高纳入限额为200元。
市级及以下住院需要使用第三十六条规定诊疗项目时,大型设备检查按实际支出费用额60%计入可补偿范围;体内置入材料费用国产材料按70%记入可补偿范围,进口材料按50%纳入可补偿范围,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打包限价,按60%纳入可补偿范围。患者病情危急需要输血(包括全血、血浆、红细胞、血小板)产生的费用按50%纳入可补偿范围。
第十章&&不予补偿范围
第三十八条&&不予补偿的诊疗项目包括:
(一)服务项目类。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各种健康体检;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除围产期保健);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近视眼矫形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六)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膳食费;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七)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八)在新农合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
(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十九条&&参合农民发生的诊疗项目,属于新农合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以内的,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属于新农合不予支付费用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以外的,但属于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的诊疗项目,按补偿方案中规定执行。出院所带的口服药品,一般疾病1周量、慢性病最长2周量,此部分药品费用计入新农合补偿。超量药品和出院所带除口服药品外其他药品不在新农合补偿范围。
第十一章&&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第四十条&&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在全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中择优选择,作为定点服务机构,并签订服务协议。
第四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执行。实行准入退出机制,违反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和农民反映存在问题较多的医疗机构,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四十二条&&深入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切实做好门诊统筹总额预算付费工作,积极推进按病种付费等多种形式的住院支付方式改革工作,扩大支付方式改革对医疗机构和病种的覆盖面,以县为单位,支付方式改革实现全覆盖。积极开展市级医院支付方式改革工作,次均费用过高或上涨幅度过大的市级医院,必须纳入支付方式改革范围。二级以上医院开展病种数不少于30种。
第十二章&&合作医疗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实行合作医疗公开、公示制度。县、乡合医办和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坚持“四公开、一公示”制度,即:权力与义务公开、服务项目公开、用药目录公开、药品价格公开、补偿名单及金额公示制度。
第四十四条&&市、县、乡成立相关部门和参合代表组成的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合作医疗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并定期向人大汇报工作。
第四十五条&&实行合作医疗基金定期审计制度,县(区)审计局每年对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十六条&&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每季度向县(区)合管委汇报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社会公布合作医疗资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参合农民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十三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实施办法经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组讨论通过,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后实施。
第四十八条&本实施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市卫生局可根据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筹资标准以及统筹基金支付标准等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第五十条&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出院日期为准),原《阳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统筹补偿实施方案(2013)》(阳政办发〔2013〕58号)同时废止。当年补偿费用补偿截止日期为次年1月31日。大病保险的保障时间为出院日期日起至日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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