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工程规招标书范本的税金该怎么写

6、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中,明确了各级发展计划;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部门和各地规定的职责;活动的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行;7、加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的过程监控,发挥社;各界监督中,影响力比较大的是新闻媒体,要积极鼓励;行业,群众的监督作用也要积极鼓励,对于提供信索的;施要作好,
6、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的要求程序办事。在《工
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中,明确了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
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部门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加大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活动的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行为。
7、加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的过程监控,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在社会
各界监督中,影响力比较大的是新闻媒体,要积极鼓励新闻媒体行业更多关注建筑施工
行业,群众的监督作用也要积极鼓励,对于提供信索的个人和单位,有关部门的保密措
施要作好,并适当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8、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的作用。可以考虑实行招标代理
制,让信誉高、实力强、技术全面的招标机构代理,政府只负责监督,这样,可以避免
政府权力的寻租行为,从而使招标行业步入良性发展轨道。《建筑法》、《招标投标法》
颁布后,对遏制建筑市场中的不良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上
述新问题又产生了。要解决以上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关键是各级政府和
有关部门领导应高度重视,切实贯彻落实好《建筑法》、《招标投标法》,认真深入基层
调查研究,结合本地实际,从源头上有针对性的制定一些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制约措施,
进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建立全程式电子网络公开办事制度,进一步推进公开办事制
度,最大限度增加工作透明度,杜绝暗箱操作,净化建筑市场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健康
9、主动与国际惯例接轨。改变一些与国际招标规则不一致的政策、运行机制,使
我国的建筑企业能参与国际竞争。通过国际竞争,改变我国建筑市场长期封锁、地方保
护主义严重的现状,创造建筑市场较好的对外平等竞争机会与环境。政府直接插手市场,
用行政命令的手段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开
放,长期存在的、导致中国建筑领域司空见惯的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保护主义现已成为
众矢之的。
三、建设工程标底的控制
根据建设部第107号部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方法》和建标【2003】
206号文《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
序》规定,工程造价有以下两种控制法:
工料单价法:根据施工图纸及技术说明,按照预(概)算定额确定的分布分项子工
程(直接费),然后按规定的费用定额确定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
税金,还要加上材料调价系数和适当的不可预见费,汇总后即为工程预算,也就是标底
的基础。在此基础上还必须考虑以下因素。
1、标底必须反映目标工期的要求,应将目标工期对照工期定额,按提前天数给出
必要的赶工费和奖励,并列入标底。
2、标底必须反映招标方的质量要求,计算应体现优质优价。
3、标底必须考虑建筑材料采购渠道和市场价格的变化,考虑材料差价因素。
4、标底必须考虑招标工程的自然地理条件和招标工程范围等因素。
工程造价=直接工程费+措施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其中直接工程费是人工、
材料、机械的消耗量与相应价格的乘积。
其具体编制步骤如下:
第一,准备资料,熟悉施工图纸。
第二,计算工程量。
第三,套用基础定额,计算人工、材料、机械数量。
第四,采用价格为:①当工程设计构造与定额一致时,直接套用定额。②当材料品
种、规格、强度等级与定额不同时,应根据定额规定进行。③基价换算。④当出现新材
料、新技术、新工艺时,应按定额的编制原则补充一次性使用的单位估算表。
5、计算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并进行汇总,得出单位工
7、编写说明。
综合单价法:工程造价=∑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其中分项工
程的综合单价为全费用单价,而全费用单价是经综合计算后生成的,包括直接工程费、
间接费、利润、税金(措施费也可按此方法生成全费用价格)。
不管采用那种方法计算工程造价,都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而其他措
施费、间接费、利润、税金都是在直接工程费的基础上直接或间接计算出来的。因此,
招投标的成本控制,重点是直接工程费的控制,即生产成本的控制。
综合单价法的分部分项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全费用单价经综合计算后生成,其内容
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和风险因素。各分项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合计后在加计
规费和税金生成建、按工程造价。与工料单价法的区别就在于取费的先后顺序。
(一)招投标标底的形成
招投标标底价格的确定一般分为有标底招投标与无标底的招投标。
1、有标底的招投标工程价格的确定一般采用有效价范围浮动法。具体做法是:在
开标之前,先测算各项工作特定条件对工程造价的单项影响系数,各个单项影响系数的
总和即为有效投标浮动系数,用此系数对标底进行修正,得到有效价范围。即:
单项影响系数=特定影响因素引起的费用增减值/招标范围估算总价浮动系数=政策
规定的浮动系数上限+∑单项影响系数
浮动系数下限=政策规定的浮动系数下限+∑单项影响系数
有效价范围=招标范围的估算总价×(1+浮动系数上限)=招标范围的估算总价×
(1+浮动系数下限)
这种方法所确定的中标价能真实的体现市场因素和其他变动因素,能如实地反应市
场价格,是一种行之有效、最切实际的方法。
2、不设标底的招投标工程价格的确定。根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
十一条的规定,中标价格是不低于成本价,经评审后的最低价。具体做法是:评审时采
用两段、三审方式:即评审阶段、终审阶段和符合性评审、技术性评审、商务性评审。
对能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各投标人的报价,按从低到高排序,评审出不低于成本
价且最低的投标报价为中标价。这种做法是以市场竞争决定工程价格,由招标人依照自
身的管理水平,考虑市场价格波动因素及不可预见风险因素自主报价,排除低于成本的
投标报价。
(二)合理低价中标法
由于最低价中标法在我国实施存在的种种弊端,企业家和政策研究者都从我国大的建筑
市场环境方面提出了他们各自的看法。一些建筑企业家提到,目前建设市场僧多粥少,
供求严重失衡,市场上业主压价、要求垫资、拖欠工程款非常普遍,都是因为没有建立
相应的担保制度,中标价复核制度也不完善。在此情况下,实行“最低价中标”客观上
加大了恶性竞争的矛盾,使一些队伍不顾实际可能,低价抢标,危及工程质量和合同的
正常履行,或安全资金普遍投入不到位。长此以往,不仅严重损害建筑企业的利益,也
会影响建筑业的正常发展。因此,当前研究的最低价中标,一定要加定语,强调合理低
价,即合理低价中标。
合理低价中标在控制工程造价费用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研究分析人士认为,我国目前市场经济发展水平与国外相比存在很大差距。即使在发达国家,也并非一概以最低价中标。国际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非常重视综合评价标准,中标者往往不是最低标。我国目前建筑市场竞争尚停留在低水平上。另外,无论从立法层面还是技术层面看,还无法解决什么是成本价,怎样评价投标过低等关键问题,在实践中容易引发恶性竞争。面对颇受争议的“最低价中标法”,我们既不能一味的肯定,也不能全招的否定,于是便产生了顺应我国国情的“合理低价中标法”。
1、 合理低价中标法的内涵
合理低价中标法实质上是在保证不低于成本价基础上的低价中标,是在各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选择各项报价在基准价的合理范围内‘投标总价较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一种评标方法。其实质是在保证不低于成本价的基础上的低价中标。这种方法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有因果关系的。判断投标报价的合理性不仅在于要将其投标报价的总价公开,而更重要的是将总价内各个子项的分项报价也公开,并进行合理性分析。这样,既能够保证工程造价的有效降低,也能够确保建筑工程的保质保量如期完成。由于投标人技术和管理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其个别成本有可能低于社会平均成本,只要其投标价格不低于自己的个别成本就应该受到保护和鼓励。若投标人的投标价格低于自己的个别成本,则会直接影响到施工进度和质量,加大管理的难度,容易给工程建设带来隐患。另一方面,投标人以低于自己个别成本的报价参与投标的行为,对其他投标人来讲属不正当竞争,违反了招投标的公平原则。
对于不低于成本价,现阶段可理解为:首先,企业投标时的自主报价可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价,即通过概预算定额编算出的标底价格;其次,企业在投标报价时不应低于个别成本价,即不可以低于企业定额确定的价格。可见,合理低价要求企业在投标竞标时的低价不是盲目的压价,这种合理的、不低于成本的低价只能以企业定额为依据才能真正具体反映出来。因为概预算定额反映的是社会平均水平,而企业定额反映的是企业自身水平,由此产生的社会平均成本价与企业个别成本价的差额,是企业提高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的结果。
2 、合理低价中标的控制
低价中标的低价到什么程度,是实际操作工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①业主以招标文件制定“游戏规则”,筛选投标单位,招标单位负责编制招标文件报经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审查批准后,随即考查、了解各投标单位经济、技术、设备、管理、社会信誊等各方面的情况,筛选实力强、信誊好的投标单位参加投标。这项工作同监督工作相类似,招标单位有专业人员考查的就直接组织考查,没能力的就委托招标
代理机构,目的在于筛选参加投标的企业。
②确定清单。我国目前采用清单计价,清单编制是一个复杂的程序。招标单位有预算人员时自己编制,没有就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或者连同招标工作一起委托有资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目的在于使该工程有一个“参照点”,使业主做到心中有数。标底应报送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审查,一看编制人员的资格,二看编制单位的资质,以确定清单编制是否有效。
③低价中标时,中标价的确定。合理低价中标应从投标单位的报价中确定,因为投标单位是经过筛选的,有实力,社会信誊好。至于报价低到何种程度,会不会低到“离谱”。按理说投标单位是“正规部队”,不会在这一环节“胡来”,无利可图的报价因为要承担经济责任而不会出现,投标单位可靠、可信问题就解决了一半。另一半是发挥工程评标委员会的作用,开标时从投标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对降低各项费用的有效措施,如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采用的可行性,提高效率、缩短工期的可靠性等方面进行评议。当确认措施得力、方法可行时,即可认定其低报价合理,招标单位即可从评委会评定的低报价中确定中标者。这样既简化了定标的繁琐计算,也给招标单位更大的自主权,更是充分发挥了市场竞争机制,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比如在市场上购买名牌产品一样,能从较低的价格买到优质名牌产品,何乐而不为。应该打消的顾虑是,既然是优质名牌产品,其价格就不会低得“离谱”。之所以称之为合理低价就在于合理,而‘低价,掌握的原则是筛选的投标单位的实力、信誊确实是“名牌”而不是“冒牌”。
3 、保障合理低价中标法实施的措施控制
(1)引导企业编制施工定额。
企业施工定额可以用来控制施工成本,也是自主报价最重要的依据。企业定额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①工程实体消耗定额,即构成工程实体的人工、材料、机械的定额消耗量;
②措施性消耗定额,包括模板、脚手架的配置与周转等措施性项目;
③详细的材料价格库;
④管理费用的分摊标准。具体做法可以根据企业内部历史消耗标准,事先编制成本控制价,作为项目成本管理的依据,并在事后接受实际成本核算的检验,总结施工预算和施工核算的符合程度。通过不断积累、对比、整理内部核算资料,结合企业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先进管理模式等降低成本的因素,再加上经过反复测算的企业管理费用率等就可以编制出企业的内部工料机消耗指标、措施性项目消耗指标和企业管理费用标准。企业有了施工定额,对投标报价就能做到心中有数,不至于自目压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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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  新建法[2000]7号
  二○○○年五月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附属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渠道、工程专业性或者保护地方、部门利益为由,对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地区封锁、部门垄断。
  第四条 地、州(市)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形建设市场,为招标人依法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活动提供完善的信息、场所等服务功能。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织,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对本专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
  招标人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对潜在投标人的数量不得加以限制。
  招标人以招标邀请书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必须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七条 建设工程依法强制招标发包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一)勘察、设计招标
  1、水利、交通、能源、电力、邮电、城市市政公用工程等大型基础设施的勘察、设计;
  2、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立项投资1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和建筑高度24米以上单体公共建筑的勘察、设计;
  3、12层以上住宅的勘察、设计和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的总平面设计;
  4、新建工程投资200万元以上或者改建、扩建工程投资60万元以上的装修工程的设计;
  5、城市重要地段和沿街主要建筑、大中型城市雕塑、纪念性建筑及风景游览区的主要建筑的设计。
  (二)工程监理招标
  1、国家、自治区重点建设工程;
  2、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5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
  3、成片开发的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建设的工程。
  (三)施工和附属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下列项目:
  (1)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的施工;
  (2)新建工程投资200万元以上的装修工程或者改建、扩建工程投资60万元以上的装修工程;
  (3)估价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附属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2、其它渠道投资的下列项目:
  (1)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5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的施工;
  (2)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住宅工程。
  第八条 建设工程招标、开标、评标、定标,由招标人依法在有形建设市场组织,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建设工程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资管理的,实施招标投标监督的部门,应当将行政监督职能与项目管理职能相分离,组成项目法人履行招标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自治区有形建设市场组织招标活动:
  (一)勘察、设计
  1、本办法第七条(一)项1至3目所列建设工程;
  2、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装修工程的设计。
  (二)监理工程
  1、大型建设工程;
  2、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投资1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
  3、成片开发的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建设的工程。
  (三)施工和附属设备、材料采购
  1、自治区投资5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的施工;
  2、中央驻疆单位、自治区各部门、各地区及其所属单位投资20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的施工;
  3、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装修工程的施工;
  4、估价30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附属设备、材料采购。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限额以下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以及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地、州(市)监督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有形建设市场组织招标活动。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勘察、设计
  1、项目建议书或者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
  2、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项目已经取得规划设计条件;
  3、勘察设计所需技术、基础资料齐备,具有勘察、设计要求说明书。
  (二)工程监理
  1、已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2、取得财政、审计或者银行对跨年建设工程资金基本落实、当年竣工建设工程资金全部落实的审核文件或资信证明。
  (三)施工和附属设备、材料采购
  1、具备本条(二)项工程监理招标所列条件;
  2、有满足施工需要的图纸和技术资料;
  3、附属设备采购有设计图规定的设备清单及便于订货的技术资料和设备概算,非标准设备还应具备完整的设计图纸;
  4、单独进行装修工程招标的,装修设计方案已经确定,与其相关的土建、安装等工程进度达到装修工程施工的要求;
  5、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已经确定。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守的一般程序:
  (一)确定招标人,并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
  (四)投标人申请(报名)投标;
  (五)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发出招标通知书;
  (六)招标人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设备清单等;
  (七)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
  (八)投标人编制并递交投标文件;
  (九)招标人依法组成评标委员会;
  (十)招标人主持开标;
  (十一)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
  (十二)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十三)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及招标情况通知;
  (十四)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
  (十五)招标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书面报告招标投标情况。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三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有与招标工程管理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应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人确定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事权划分,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应当在自治区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第十五条 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工程简况和基本要求;
  (三)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和办法;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应当分别载明下列招标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投标人须知;
  (二)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数量、主要技术要求,设计招标需附设计深度要求,施工和附属设备、材料采购招标需附施工图纸及设备清单;
  (三)对投标人的资质、资信、主要技术人员的要求;
  (四)完成勘察、设计或者竣工、交货的时间;
  (五)开标、评标、定标的方法、标准及日程安排;
  (六)对中标单位提供的配合条件,现场踏勘的日期和有关安排;
  (七)允许分包的约定;
  (八)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履约保证方式;
  (九)投标文件编制、密封、印鉴、投标地点、投标期间以及载有其他需要说明事项的投标须知;
  (十)勘察、设计招标文件还应当包括:
  1、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招标的,需提供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步设计阶段招标的,需提供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立项文件;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
  3、支付勘察、设计费的费率标准;
  4、对未中标的设计单位支付的设计方案成本费的额度及方式;
  (十一)施工和附属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还应当包括:
  1、投标价格的要求及计算方式;
  2、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样品的要求;
  (十二)工程监理招标还应当包括:
  1、委托监理的范围、方式和权限;
  2、支付监理费的费率标准。
  第十七条 招标人按下列内容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潜在投标人:
  (一)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二)勘察设计单位需提供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和收费资格证书;施工企业需提供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安全资格证书;工程监理单位需提供资质等级证书;设备生产厂家需提供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有关检验报告;
  (三)潜在投标人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和资金、设备、设施状况;
  (四)近三年完成的主要建设工程项目名称、状况,设备生产厂家需提供设备生产能力、生产销售情况;
  (五)当年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一览表,附属设备、材料采购需提供供货订单一览表。
  潜在投标人有义务向招标人提交能证明本条规定条件的法定证明文件或其他资料。招标人应当妥善保存,届时如数退还证明文件或其他资料,并负有为潜在投标人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依照国家法定条件和招标项目要求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人不得非法设置市场准入、投标许可、资格认证等限制平等竞争的条件,或者设置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 提倡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招标人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附属设备材料采购一项或多项分别进行招标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有关招标发包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除单独设计的技术性较强的专业部分和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数额以上的装修工程外,招标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单体工程的设计、施工肢解成若干部分招标。
  依法单独发包的装修工程,提倡由具备相应设计、施工资质的装修单位一并承包。
  招标人将勘察、设计平行招标的,必须选定其中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为主设计单位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总体协调。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一般应当编制标底,也可以采用无标底竞标方式。标底编制应当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监督下进行,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严格保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一般采用方案竞选的方式。工程监理招标一般通过监理大纲比选方式,择优确定中标人。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招标人不得以低于国家规定收费标准作为中标条件。
  第二十二条 标底编制的原则和办法:
  (一)编制标底应当以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为依据,在核定的概算或投标人可承受的投资包干限额以内计算工程造价,如有突破,需经投标人同意,立项批准的项目需经批准机关同意;
  (二)标底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及风险系数组成,依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预算定额和计价方法,或者以机电设备市场平均价格为基数,综合不可预见费和技术措施费等相关费用编制。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售后,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其变更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除不可抗力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招标人终止招标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四章 投 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相应的资格条件,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区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疆投标的,应当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建筑企事业单位管理办法》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核准手续后方可参加投标活动。
  第二十六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一)勘察、设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1、投标函;
  2、综合说明书;
  3、主要设计人员名单及资历简介;
  4、对施工的主要技术要求;
  5、中标后拟分包的部分;
  6、勘察、设计费取费费率;
  7、勘察投标文件还应当附勘察方案及勘察方案;
  8、设计投标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主要设计图纸:总平面图,首层、标准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公共建筑需附建筑渲染图;住宅小区还应有总平面设计、道路、绿化、管网等专项工程设计图纸;
  (2)工业项目的设计工艺流程、设备选型、主要建筑物的总平面设计;
  (3)主要经济指标(包括工程投资估算、经济分析、经营型建设工程的经济效益)、主要设备清单及三材用量;
  9、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二)工程监理投标文件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1、投标函;
  2、监理大纲;
  3、拟派驻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的简历、业绩;
  4、拟用于工程监理项目的主要质量检测设备、仪器,或者委托法定单位检测的协议;
  5、工程监理费取费费率;
  6、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三)施工和附属设备、材料采购投标文件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1、投标函;
  2、计价规则、计价方法及投标价格;
  3、设备、生产(供货)单位提供设备选型方案及说明;
  4、拟在中标后分包的部分;
  5、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6、施工招标还应当包括:
  (1)或施工方案;
  (2)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简历、业绩;
  (3)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主要机械设备。
  7、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投标文件应当字迹清楚,内容齐全,表达准确并加盖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印鉴,勘察设计文件还需专业技术负责人签名,加盖勘察设计单位资格章、注册师执业章。
  投标文件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内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签收证明,逾期送达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对中标项目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艺技术性较强的专业部分或者200万元以上的装修;
  (二)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禁止中标人将中标的建设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禁止中标人将中标的全部建设工程或者附属设备、材料的采购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禁止中标人转让监理业务;禁止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勘察、设计、监理不得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竞标;施工不得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禁止投标人采用贿赂、给回扣或者其他好处等手段谋取中标。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三十二条 开标应当由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公开进行,邀请所有投标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宣布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由投标人代表或者公证机构检查投标文件及补充函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有效投标文件,均应当当众拆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参加评标的专家应当从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认可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中确定。一般项目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的,应当经招标监督部门认可。
  评标人员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评标人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中标条件评标,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数量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或者依照招标人事先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以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案、工期(供货期)、主要材料用量、服务质量、施工和附属设备、材料报价以及投标人经营业绩和信誉等各项标准综合评价中标;
  (二)以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后的最低合理投标价中标。
  第三十六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文件均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价格与标底价格有明显出入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属于标底编制错误,废除标底,以投标人有效报价平均值作为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定标;
  (二)属于投标人错误,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否决所有投标或者废除标底,应当经招标监督机构核准。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透露评标的有关情况,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三十八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退还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一经发出,招标人或者中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勘察、设计方案定标后,应当由中标人完成勘察成果、进行施工图设计,且主要设计人员不得擅自变动。如因特殊原因变动主要技术人员的,需征得招标人同意。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实行勘察、设计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向未中标的勘察、设计投标人支付方案设计费。
  第四十一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签订后,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二条 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比例不超过勘察、设计、监理收费的2%;施工招标,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函或者抵押担保,履约保函或者抵押担保的金额不超过合同价额的2%.
  第四十三条 法定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六章 招标投标监督
  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对招标、开标、评标、定标实施监督:
  (一)对备案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组织招标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
  (二)对招标工程是否具备招标条件进行核查;
  (三)对招标、开标、评标、定标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及招标文件中载明的程序实施监督;
  (四)受理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及招标文件中载明的程序的招标投标活动,依法予以纠正和查处。
  第四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将依法招标的项目指定发包,不得利用职权影响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十六条 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的成员。
  第四十七条 对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书面质疑和投诉。受理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予以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过去颁布的招标投标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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