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户口和父亲在青岛,母亲户口是淄博,父母离婚后孩子判给男方判给母亲,如果孩子户口不迁回淄博能在淄博上初中不?

2016淄博户口迁入新政策,淄博户口迁移政策解读
日期: 10:35:25 && 编辑:27军事网 && 来源:27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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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市内购房迁入
  (一)申请条件
  市内居民购买住宅房迁移户口,不受房屋面积限制(以现实现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原则,购房申请户口迁移的居民应确保住宅房用于迁入人居住;对以商业房和用于出租的酒店式公寓为迁移目的地的户口迁移申请,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市内公民所购房屋产权人为2人以上的,要求共有人之间为夫妻或父母子女关系;房屋为父母和已婚、离异及丧偶子女共有的,要求迁入人所占房屋产权比例达到50%。
  为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确保城市科学、和谐发展,凡购房迁移户口(含市外户口迁往我市)、原房主未将户口迁出的,公安机关应在申请迁入人协商将原房主户口迁出后受理其户口迁入审批材料。
  (二)依据政策
  1、《关于印发〈淄博市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工作规范〉的通知》(淄公通〔2008〕60号)
  2、《淄博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条件限制规范全市常住户口管理的意见》(淄公发〔2010〕18号)
  3、《淄博市公安局印发〈关于实行市内户口&网上迁移&等便民措施的意见〉的通知》(淄公通〔2007〕97号)
  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1]40号文件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淄政办发[2013]15号)
  5、《淄博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1〕40号文件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淄公通[2013]48号)
  (三)所需材料
  (1)《办理户口申请表》;
  (2)《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3)《房产证》(无《房产证》、《土地证》的,可凭购房合同、机打发票;
  (4)迁移户中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需提供未婚证明;共同迁入的,需提供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5)其他材料(请电话咨询派出所户籍室)。
  二、市外购房迁入
  (一)申请条件
  1、公民购买商品房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获得建筑面积达60平方米以上,并取得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房屋所在地落户。港澳台和国外人员购买商品房符合上述条件的,其内陆近亲属可在购房地落户。市外公民所购房屋产权人为2人以上的,要求共有人之间为夫妻或父母子女关系;房屋为父母和已婚、离异及丧偶子女共有的,要求迁入人所占房屋建筑面积达到60平方米以上。
  2、为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确保城市科学、和谐发展,凡购房迁移户口(含市外户口迁往我市)、原房主未将户口迁出的,公安机关应在申请迁入人协商将原房主户口迁出后受理其户口迁入审批材料。
  (二)依据政策
  1、《关于印发〈淄博市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工作规范〉的通知》(淄公通〔2008〕60号)
  2、《淄博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条件限制规范全市常住户口管理的意见》(淄公发〔2010〕18号)
  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1]40号文件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淄政办发[2013]15号)
  4、《淄博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1〕40号文件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淄公通[2013]48号)
  (三)所需材料
  (1)《办理户口申请表》;
  (2)《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3)《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4)迁移户中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需提供未婚证明;共同迁入的,需提供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6)其他材料(请电话咨询派出所户籍室)。
  三、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一)申请条件
  属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子女不受年龄限制。
  (二)依据政策
  1、《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发〔2005〕15号);
  2、《关于印发〈淄博市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工作规范〉的通知》(淄公通〔2008〕60号);
  3、《淄博市公安局印发〈关于实行市内户口&网上迁移&等便民措施的意见〉的通知》(淄公通〔2007〕97号)。
  (三)所需材料
  1、《办理户口申请表》;
  2、《房产证》或《土地证》(属市内投靠,无《房产证》、《土地证》的,可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及社区民警调查材料办理落户手续);
  3、《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4、父母和子女关系证明;
  5、未婚证明。
  6、其他材料(请电话咨询派出所户籍室)。
  四、夫妻投靠
  (一)申请条件
  夫妻投靠,不受年龄、婚龄的限制。
  (二)依据政策
  1、《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发〔2005〕15号)
  2、《关于印发〈淄博市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工作规范〉的通知》(淄公通〔2008〕60号)
  3、《淄博市公安局印发〈关于实行市内户口&网上迁移&等便民措施的意见〉的通知》(淄公通〔2007〕97号)
  (三)所需材料
  (1)《办理户口申请表》;
  (2)《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3)《房产证》或《土地证》(属市内夫妻投靠,无《房产证》、《土地证》的,可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及社区民警调查材料办理落户手续。)
  (4)《结婚证》;
  (5)未婚证明(仅限迁移户中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6)其他材料(请电话咨询派出所户籍室)。
  五、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一)申请条件:
  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
  (二)政策依据
  1、《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发〔2005〕15号)
  2、《关于印发〈淄博市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工作规范〉的通知》(淄公通〔2008〕60号)
  3、《淄博市公安局印发〈关于实行市内户口&网上迁移&等便民措施的意见〉的通知》(淄公通〔2007〕97号)
  (三)所需材料
  1、《办理户口申请表》
  2、《房产证》或《土地证》(属市内投靠,无《房产证》、《土地证》的,可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及社区民警调查材料办理落户手续);
  3、《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4、父母和子女关系证明。
  5、其他材料(请电话咨询派出所户籍室)
  六、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业人才户口迁入
  (一)申请条件
  凡属我市引进并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或&急需紧缺专业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均可在工作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落户,无落户条件的,可将户口迁至人才服务中心。
  (二)政策依据
  1、《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发〔2005〕15号)
  2、《淄博市人才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3、《淄博市公安关于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条件限制规范全市
  常住户口管理的意见》(淄公发〔2010〕18号)
  (三)所需材料
  (1)《办理户口申请表》;
  (2)《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户籍管理关系着千家万户,是老百姓眼中的大事,平时它视乎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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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惠民新政 今年争取全面放开租赁房屋落户
来源:鲁中网-鲁中晨报
近日,随着淄博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宣传周活动的启动,淄博义乌小商品城广场前聚集了众多前来咨询办理居住证事宜的外来务工人员。据了解,截至日,淄博市共有流动人口304331人。
此次宣传周从3月24日开始,到3月27日结束。在此期间,淄博市公安局各分县局、派出所将组织民警在城区广场、主要街道以及流动人口聚居区等,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现场宣讲法律法规,接受群众咨询。
淄博作为一个老工业城市和组群式城市,近年来流动人口数量呈持续上升趋势。截至日,淄博市共有流动人口304331人,占全市总人口的比重为7.1%。在流动人口的就业方面,50.1%的流动人口分布在商贸流通和建筑行业,相对集中。在居住地方面,78%的流动人口居住在租赁房屋。
为做好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日起《淄博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居住证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山东省率先正式实施。以居住证为载体,对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流动人口,在充分考虑淄博市实际公共承载能力前提下,优先解决长期在淄居住、工作的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问题,使持证人员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等权利。《意见》实施以来,全市共办理居住证42212个。
同时,为了吸引流动人口在淄博市落户发展,《意见》明确规定:淄博市以外户籍人员,凡在淄博市主城区以外的城市建成区、县城和建制镇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职业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实际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在主城区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不含租赁)或合法租赁房屋并有合法稳定职业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实际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已经办理居住证且居住满一年以上,暂不具备落户条件或不愿落户城镇的流动人口,平等享有与城镇常住户口居民同等质量的政府基本公共服务。
今年,还将争取全面放开租赁房屋落户,经房屋所有人和租赁方协商同意,租赁方符合淄博市户口迁移条件,且该房屋无其他户主存在,允许租赁方迁入该房屋所在地。这样降低了流动人口的落户门槛,满足了其到淄博落户的需要。& & & &更多热盘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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