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以自由买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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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下放医疗机构审批权 专科门诊由县级卫生局批准
作者:未知
来源:德州晚报
27日,记者从市卫生局获悉,根据省卫生厅要求,市卫生局对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管理权限进行了调整,其中所有专科门诊部、诊所的审批权限,全部下放至各县(市、区)卫生局。 今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拥有更大的审批权限,将负责床位不满100张和一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乡镇卫生院 、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站);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县级卫生局
&&& 27日,记者从市卫生局获悉,根据省卫生厅要求,市卫生局对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管理权限进行了调整,其中所有专科门诊部、诊所的审批权限,全部下放至各县(市、区)卫生局。
&&& 今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拥有更大的审批权限,将负责床位不满100张和一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乡镇卫生院 、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站);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县级卫生局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须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据了解,此次审批权限下放,将缩短审批时间,简化审批环节,加快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让市民看病更方便。(记者 潘晓泉 通讯员 宋学谦 王海龙)
&(责任编辑:黄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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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县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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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县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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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1.县级权限范围内医疗机构设置与执业许可 - 卫计局 - 权责清单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推行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鄂办发〔2015〕23号)要求,宜都市编制了市级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予以公示。今后,市级权责清单一律在本次公布清单基础上,按照《湖北省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实施动态调整。公示期间,欢迎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就清单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准确性、完整性等提出意见建议,以利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意见建议请发送至。
办事流程图
权力事项编号
1.县级权限范围内医疗机构设置与执业许可
行政职权类型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
1.县级权限范围内医疗机构设置与执业许可
宜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即办件&&& ?承诺件
【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医疗机构设置与执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鄂卫生计生规[2015]1号)
第八条第三款& 申请设置下列医疗机构,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设置审批:1、10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专科疾病防治站,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护理站;2、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3、村卫生室(所);4、社区卫生服务机构;5、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审批权限内确定由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机构。
许可范围及条件
许可范围:
1、10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专科疾病防治站,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护理站;2、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3、村卫生室(所);4、社区卫生服务机构;5、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审批权限内确定由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所设置医疗机构不符合注册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8.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2、3、4、5、6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一、医疗机构设置
1.《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一式一份(原件)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2-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2-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2-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2-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2-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2-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2-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2-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2-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2-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2-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2-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2-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2-14.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2-15.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3-1.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1.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3-3.占地和建筑面积(包括医疗机构选址方位图(网上截图,不能手工绘制、应图文并茂,标明地理位置及显著地标,附房屋及周边彩色照片)。
4.由法人单位设置的医疗机构同时提交设置单位的资质证件,包括以下内容:
4-1.《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4-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5.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出具的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一式一份;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3.房屋产权证明和使用证明;4.由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5.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装订成册;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和签字表;8.卫生技术人员名录,主要科室负责人劳务关系证明、执业资格证、技术资格证;9.消防验收合格材料、环保验收合格材料。10.除上述规定外,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交竣工验收的批准文件;共同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交有关合同书或者协议书。
&三、医疗机构变更登记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2.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一式一份;2.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2-1.变更名称须提交变更新名称理由的说明,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必须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和卫生部《&男子&等语不能作为医疗机构识别名称的批复》实施。2-2.变更执业地点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同时提交新地址的选址报告;新地址的建筑设计平面图;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复印件。2-3.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必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证书或任命文件、负责人任命书,身份证,法人签字表,同时提供原法人的免职文件。2-4.经营性质变更还需要提交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同意的意见。2-5.变更诊疗科目,提供:医疗机构建筑平面图、医疗机构设计平面图(标明新增诊疗科目用房位置);增设诊疗科目拟聘执业人员有关情况(医、护、药、技、院感、质量管理人员名录及《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卫生技术职务证书》等相关证件复印件);拟开展增设诊疗科目的设备情况;相关规章制度目录、开展业务情况说明等;2-6.变更床位必须提交:近三年来平均病床使用率、患者平均住院日、日门(急)诊量的业务统计表;医院现有占地面积、建筑总面积,其中大型设备如磁共振成像装置、高压氧舱、血液透析室、中西药制剂室等具体业务用房的建筑面积;现有医务人员总数,医师、护士、医技人员数。3.除上述规定外,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交竣工验收的批准文件。
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补办
1.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办申请公函;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证明材料;3.提供登载遗失声明原证作废的省级以上报刊原件一份。
45个工作日下达《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0个工作日下达《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证照批复名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下达《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日通过)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血站申请办理执业登记必须填写《血站执业登记申请书》。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十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十九条 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4.《行政许可法》(日通过)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四十条 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一、责任分工
1.省级: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机构类别、规模实行分级管理。
2.市级: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机构类别、规模实行分级管理。
3.县级: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机构类别、规模实行分级管理。
二、相关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日起实施)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设置与执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卫生计生规[2015]1号)第八条 医疗机构的设置实行分级审批。(一)申请设置下列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1、800张(含)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二)申请设置下列医疗机构,由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1、100~799张床位的综合医院&&(三)申请设置下列医疗机构,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设置审批:1、10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专科疾病防治站,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护理站、2.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3、村卫生室(所);4、社区卫生服务机构;5、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审批权限内确定由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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