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技术标准还是独创名称“蓝牙”商标注册名称起争议

关于争议 受理 情人节 商标 注册 节日 带有 的
网友评论 已有0人参与()
网友评论:
用户名: 密码:
文明上网,请勿谩骂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中律网保持中立
热门法律知识
法律专栏热门文章
相关法律咨询
声明:中律网汇聚各类法律知识资料仅供大家学校交流使用,部分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或由网友提供,如认为侵害了您的权益。敬请告知,本站查实后将尽快删除。谢谢您的支持!
2005- 中律网 版权所有>" align="absmiddle"/>
您现在的位置:&&>>&&>>&&>>&正文
&没有任何调查
是技术标准还是独创名称“蓝牙”商标注册起争议
&&&&本报讯 (记者&&叶尤刚)“蓝牙”究竟是一种无线通信的技术标准,还是一个独创的商品名称?“蓝牙”究竟应不应该被批准注册?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因为驳回BLUETOOTH(中文译称“蓝牙”)而被美国布鲁特斯SIG公司告上了法院。&&&&著名手机生产商爱立信公司在几年前将BLUETOOTH(中文译称“蓝牙”)技术应用于无线通讯领域,并率先生产出了蓝牙手机。当爱立信公司将BLUETOOTH作为商标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时,遭到驳回。在此期间,接受了爱立信公司申请转让的布鲁特斯SIG公司将工商局告上了法院。<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2" Month="5" Year="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据了解,<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23" Month="2" Year="年2月23日,爱立信有限责任公司(瑞典)就商品国际分类第9类计算机通讯设备等商品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BLUETOOTH商标的注册申请,被商标局驳回。爱立信公司不服,于<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2" Month="1" Year="年1月2日向国家工商局商评委申请复审。期间,爱立信公司将该申请转让给了美国布鲁特斯SIG公司。<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5" Month="1" Year="年1月5日,商评委做出复审决定,维持了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于是,布鲁特斯SIG公司将商评委告上法庭,请求撤销驳回复审决定。&&&&布鲁特斯SIG公司认为,BLUETOOTH一词来源于一位丹麦国王的姓。爱立信公司首先将其用于无线通讯领域,在此前BLUETOOTH一词本身并无任何意义,并未成为通用名称,与无线通讯无任何联系。由其构成的商标并未直接描述指定使用的商品,具有显著性;而且该商标已在24个国家获得了注册。因此,布鲁特斯SIG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商评委做出的决定。&&&&商标局辩称,他们经查明认为,BLUETOOTH已成为一种无线通信的技术标准,是代表蓝牙技术、蓝牙规范、蓝牙标准等概念的术语。他们查阅了一些有关书籍,发现“蓝牙”与“BLUETOOTH”作为无线通讯领域中的一种具有特定含义的技术名称,已被相关公众广泛熟知和认可,不宜在相关商品上用作。
编辑日期:<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20" Month="5" Year="-5-20&&
作者:叶尤刚
上一篇商标事务: 下一篇商标事务:
>" align="absmiddle"/>
您现在的位置:&&>>&&>>&&>>&正文
&没有任何调查
是技术标准还是独创名称“蓝牙”商标注册起争议
&&&&本报讯 (记者&&叶尤刚)“蓝牙”究竟是一种无线通信的技术标准,还是一个独创的商品名称?“蓝牙”究竟应不应该被批准注册?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因为驳回BLUETOOTH(中文译称“蓝牙”)而被美国布鲁特斯SIG公司告上了法院。&&&&著名手机生产商爱立信公司在几年前将BLUETOOTH(中文译称“蓝牙”)技术应用于无线通讯领域,并率先生产出了蓝牙手机。当爱立信公司将BLUETOOTH作为商标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时,遭到驳回。在此期间,接受了爱立信公司申请转让的布鲁特斯SIG公司将工商局告上了法院。<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2" Month="5" Year="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据了解,<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23" Month="2" Year="年2月23日,爱立信有限责任公司(瑞典)就商品国际分类第9类计算机通讯设备等商品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BLUETOOTH商标的注册申请,被商标局驳回。爱立信公司不服,于<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2" Month="1" Year="年1月2日向国家工商局商评委申请复审。期间,爱立信公司将该申请转让给了美国布鲁特斯SIG公司。<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5" Month="1" Year="年1月5日,商评委做出复审决定,维持了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于是,布鲁特斯SIG公司将商评委告上法庭,请求撤销驳回复审决定。&&&&布鲁特斯SIG公司认为,BLUETOOTH一词来源于一位丹麦国王的姓。爱立信公司首先将其用于无线通讯领域,在此前BLUETOOTH一词本身并无任何意义,并未成为通用名称,与无线通讯无任何联系。由其构成的商标并未直接描述指定使用的商品,具有显著性;而且该商标已在24个国家获得了注册。因此,布鲁特斯SIG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商评委做出的决定。&&&&商标局辩称,他们经查明认为,BLUETOOTH已成为一种无线通信的技术标准,是代表蓝牙技术、蓝牙规范、蓝牙标准等概念的术语。他们查阅了一些有关书籍,发现“蓝牙”与“BLUETOOTH”作为无线通讯领域中的一种具有特定含义的技术名称,已被相关公众广泛熟知和认可,不宜在相关商品上用作。
编辑日期:<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20" Month="5" Year="-5-20&&
作者:叶尤刚
上一篇商标事务: 下一篇商标事务:最专业的商标注册服务网——华典,欢迎您
行业资讯the News of Huadian
联系华典Contact us
24小时咨询热线:&&&&&400-010-8808
当前位置: >
“背背佳”商标又起争议,商标还是产品通用名
发表时间: 11:43&&责任编辑:华典&&点击:
原告某果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发现其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背背佳&图文商标在电商平台上被侵权使用,故将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福安市某工贸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近日,西城法院受理了此案。&
近来,原告某果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发现被告二福安市某工贸有限公司在被告一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的平台和其他电商平台上大量销售&乐宝来背背佳&、&背背佳&矫姿带产品,并直接将&背背佳&作为其产品名称。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一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断开侵权网店的链接;被告二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使用&背背佳&字样并赔偿原告损失100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莫代尔”商标风雨大历程
今年8月29日这一天,对于上海赛洋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和上海赛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来说,是一个可以在其企业品牌发展史上浓墨重彩的日子,就在这一天,随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纸终审判决的作出,历经10个年头,其商标&莫代尔&得到法律的确权,完美收官。
&莫代尔&商标获注册
兰精股份公司起争议
近日,记者在对上海赛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洋公司)的采访中了解到,早在2000年8月,为了打造新的服装品牌,该公司关联企业上海赛洋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就商标&莫代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了注册。2001年12月,该商标被商标局核准注册,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号为第1681277号,该商标后于日转让至上海赛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此后,赛洋公司又分别于2001年1月和2004年6月提交了第23类、第24类以及第25类的相关商标,并分别被核准注册。在&莫代尔&作为商标得到核准注册后,2002年7月,奥地利兰精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兰精股份公司)对赛洋公司商标&莫代尔&提出了争议申请,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撤销&莫代尔&商标,兰精股份公司引证的商标是其通过国际注册的第591031号&MODAL BY LENZING&商标。商评委于2008年作出裁定,认为兰精股份公司所提争议理由不成立。
日起实施的《纺织名词术语(化纤部分)》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中收录了&莫代尔&一词,&莫代尔&(MODAL)已成为一种纤维原料产品的商标名称,系一种用化学方法溶解纤维素纤维。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通常被收入&国标&的行业词汇是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因为该词汇可能直接表述了产品的特征或者因其缺乏显著性而成为行业内的通用名称不能得到相关保护,如果加以保护会直接损害其他相关公众的利益。但是具体到个案还要考虑很多其他因素。
2009年2月,兰精股份公司再次向商评委提出撤销赛洋公司4件&莫代尔&商标的争议申请,而这次的主要理由为:1.争议商标&莫代尔&原系申请人开发的高湿模量纤维素再生纤维;2.&莫代尔&(MODAL)已成为一种纤维原料产品的商标名称,系一种用化学方法溶解纤维素纤维。国家标准委员会日起以国标委农轻函(2005)80号文批准,自日起实施的《纺织名词术语(化纤部分)》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中已经收录,已成为一种纺织纤维产品国家标准名称和特定纺织纤维的通用名称,国际命名编号:CMD;3.纺织纤维是构成纱线、布料、服装鞋帽等一切纺织品的基本原料,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鞋帽等商品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二)项和第十条第一款(八)项等规定,应予撤销。
兰精股份公司还向商评委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1.中国标准服务网、江西标准网下载的《纺织名词术语(化纤部分)》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2.网上下载的&PLANDOO帕兰朵&&HANES恒适&、&ORDIFEN欧迪芬&等品牌内衣使用&莫代尔&的宣传单;3.网上下载的&莫代尔&&纤维&等关键词搜索结果及对&莫代尔纤维词条的解释&;4.纺织工业标准化研究所编写由中国标准出版社2007年7月出版的《中国纺织标准汇编》一书原件第240项显示&莫代尔纤维MODAL&的解释。
商评委经审理查明:第一、相关争议商标由上海赛洋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日核准注册,日核准转让予被申请人;第二、《纺织名词术语(化纤部分)》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中显示的&修正日期:日&,&实施日期:日&。
商评委认为,根据申请人兰精股份公司的陈述和提出的评审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应归结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二)项所述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及其他特点的情形。
申请人称&莫代尔(MODAL)&系其开发的一种高湿模量纤维素再生纤维的名称,并提交了《纺织名词术语(化纤部分)》一书及下载的有关网页资料予以佐证。商评委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纺织名词术语(化纤部份)》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显示,将&莫代尔(MODAL)&作为一种&用化学方法溶解纤维素纤维&的名称其&修正日期为日,实施日期为日&,均晚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时间。且申请人未能提供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日前专业工具书、辞典已将&莫代尔(MODAL)&列入某种纺织纤维商品通用名称的证据,也未能提供此前业内即已将&莫代尔&作为新一代人造纤维通用名称使用的证据。因此,不能认定争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二)项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及其他特点的标志,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所指具有其他的不良影响的标志因缺乏事实依据,商评委不予支持。
据此,商评委维持了争议商标的注册。
北京高院终审判决
&莫代尔&名至实归
兰精股份公司不服商评委于日作出的裁定,并就商评字(2010)第19351号《关于第1681277号&莫代尔&商标争议裁定》(以下简称第19351号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提起诉讼。北京一中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赛洋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今年3月4日开庭进行了公开审理。
原告兰精股份公司诉称:莫代尔(MODAL)纤维是由兰精股份公司开发的高温湿模量的纤维再生纤维,作为纺织行业一种再生纤维的通用名称,已经被收入国家标准中。争议商标仅仅由&莫代尔&一词构成,该词汇已经成为一种前纺织纤维的通用名词,缺乏显著性,应当予以撤销。综上,请求法院撤销第19351号裁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被告商评委辩称:第19351号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持。
第三人赛洋公司述称:国家标准的修改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兰精股份公司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已缺乏显著性,争议商标经过使用具有知名度,请求人民法院维持第19351号裁定。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系第1681277号&莫代尔&商标,由赛洋公司于日申请,于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的服装﹑鞋﹑帽等商品上。
日,兰精股份公司向商评委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申请,理由为: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同时,兰精股份公司向商评委提交了如下证据:1﹑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日批准﹑日起实施的《纺织名词术语(化纤部分)》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中国纺织标准汇编》;2﹑帕兰朵﹑恒适等内衣品牌的宣传单;3﹑在谷歌﹑百度中对&莫代尔&﹑&纤维&为关键词的搜索结果,在百度百科中对&莫代尔纤维&的解释。日,赛洋公司向商评委提交了争议答辩书,并提交了如下证据:1﹑上海内衣行业协会于2005年和2009年向上海莫代尔高级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莫代尔公司)颁发的上海内衣名优产品证书;2﹑国家纤维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于2004年﹑2005年﹑2006年向莫代尔公司颁发的生态纤维制品标识证明商标准用证;3﹑赛洋公司﹑上海赛洋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出的关于修改标准的请求书。日,商评委作出第19351号裁定。
在诉讼中,兰精股份公司补充提交了&莫代尔&﹑&莫代尔纤维&在网络搜索引擎中的搜索结果,在淘宝网上搜索&莫代尔&﹑&莫代尔纤维&的商品列表。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莫代尔&于日申请,于日核准注册。虽然2006年实施的国家标准收入了&莫代尔&一词,但争议商标注册时间远远早于国家标准。同时,考虑到一词多义的现象极为普遍,即便&莫代尔&一词根据国家标准具有某种纤维的含义。兰精股份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消费者仅仅将&莫代尔&认知为某种纤维。商评委认定争议商标为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结论正确。&莫代尔&标志本身并无违法社会公共道德和公序良俗等情形,商评委认定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结论正确。
今年3月10日,北京一中院驳回了兰精股份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第19351号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兰精股份公司对北京一中院行政判决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北京高院于今年5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今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北京高院在审理后认为,判断争议商标应否予以撤销,应综合考虑争议商标申请及注册时的事实状态,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后发生的事实状态的改变,一般不能成为争议商标予以撤销的理由。本案中,争议商标&莫代尔&于日申请,于日被核准注册,而&莫代尔&一词被收入国家标准的时间是日,而该标准是日实施的,故争议商标申请及注册的时间远远早于&莫代尔&收入国家标准的时间,兰精股份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或者核准注册时,&莫代尔&一词已经成为某种纤维的特有名称,故商评委及原审法院认定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正确,本院应予维持。兰精股份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消费者仅仅将&莫代尔&认知为某种纤维,原审法院考虑到一词多义的现象极为普遍,认定即便&莫代尔&一词根据国家标准具有某种纤维的含义,但并不因此必然排除其具有表明商品来源标志的含义,并无不妥。&莫代尔&标志本身并不存在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次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商评委及原审法院认定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正确,应予维持。
北京高院最终裁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驳回兰精股份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有关专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属于通用名称,一般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的事实状态为准。如果申请时不属于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诉争商标已经成为通用名称的,仍应认定其属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虽在申请时属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已经不是通用名称的,则不妨碍其取得注册。
记者在采访中也了解到,&莫代尔&商标权利人企业是我国最知名的保暖内衣生产企业之一,生产的&北极绒&、&高科暖卡&、&莫代尔&等品牌内衣深受消费者的喜爱,在全国范围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其中赛洋公司注册的&北极绒&商标于2006年被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其形象代言人、表演艺术家赵本山在北极绒内衣广告中的广告语&地球人都知道&在全国范围内家喻户晓。&莫代尔&是赛洋公司独创的商标,这种独创性体现在赛洋公司是全国范围内第一家申请注册&莫代尔&商标的企业,在申请该商标之前,在任何商品和服务上均没有人申请过&莫代尔&商标。
历经10年,&莫代尔&商标在行政和司法确权程序中取得完胜,为自己今后的品牌发展之路再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西安商标专利网,免费商标查询实时在线查询,您在查询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联系24小时在线客服或致电实时为您解答。
在西安商标专利网在线提交商标可获得300元优惠,1小时快速递交申请,零时差至商标局,快速、简捷,全程免费短信提示,全国免费快递服务,流程一览无余,创造业内最低交易成本。
第十版商标分类表
1.检索您需要申请商标的商品名称或服务名称
2.直接点击进行选择。
24小时注册热线
QQ在线客服
专家E-mail
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334号测绘科技大厦c座205A室
商标品牌战略
商标案例集萃
西安高新区知识产权专栏商标注册,火了哪些行业
商标注册,火了哪些行业
首先,商标注册很重要这是必然的因为任何产品品牌如果没有商标,是走不出去的所以第一个行业就是注册商标的公司其实来讲一间商标注册公司开起来非常容易只要有一个企业,营业范围有商标注册这一项就足够了然后到工商局做下备案所以商标注册公司遍地开花,这个行业是火了 他火了也很正常另外一个是商标转让平台,由于商标注册只要不类似都可以注册成功基本上没人注册的你想到的都可以去注册有些商标想用被注册想用 ,只能去买了商标局官费是600 ,其他费用由中介收取另外一个是设计,商标包中文 英文 图形图形没办法查 所以一个商标如果有logo的话 这个很麻烦 注册几率成功几率比较低所以设计logo这个行业也必定跟着火起来的另外设计好了 需要美术著作权等等,知识产权行业也跟着火还有就是商标注册起争议等问题 都需要通过专业渠道去解决另外媒体行业的宣传报道也是 从之前的加多宝和王老吉人家开始认识到保护自己品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总结一句话,商标注册真的很重要,尤其对企业来讲,保护品牌很重要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百家号 最近更新:
简介: 给力的科技爆料,深度分析,以及逗逼报道
作者最新文章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网站名称商标注册类别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