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报电子版》:“减税”成热词,征纳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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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
工商联公布45项提案 减税成热词力促非公经济
  工商联公布45项提案 “减税”成热词
  每经记者 胡健 发自北京
  全国“两会”召开在即,昨日(2月27日),全国工商联召开提案通气会,向媒体公布了总计45项提案和大会发言11件。
  据全国工商联副主席庄聪生介绍,这些提案和大会发言是从115件提案初稿中遴选出来的,来源于各省(区、市)工商联、副省级城市工商联、商会、企业及机关各部门。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翻阅全部提案后发现,作为民营企业的大本营,全国工商联的大部分提案都围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减轻民营企业负担等方面展开。
  力促非公有制经济破“门”
  庄聪生告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今年提案报送上看,新能源商会、医药业商会的很多提案线索都是来自会员企业。民营企业长期在生产经营第一线,对各种“门”、“弹簧门”、“旋转门”有最直接的感受,反映的问题准确,提出的建议实在。
  今年全国工商联的一号提案为《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资本活力加快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建议》。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截至2012年底,在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私有经济资产总额占56%,外资经济占21%,国有经济占23%。
  全国工商联认为,在现有股份制企业中,存在国有资本一股独大的现象,民间资本没有控股权和发言权,难以发挥民间资本市场反应快、决策灵活等优势,民间资本参与积极性不高。
  提案认为,国有资本除极少数关键领域必须保持投资和绝对控股外,应从一般竞争性领域有序退出或只保留参股权,通过减持、增资扩股和发展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吸收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
  从全国工商联的提案与大会发言不难看出,各地如火如荼的城镇化建设是民营企业最想参与其中却颇有些望洋兴叹的领域。
  其大会发言称,政府对资源配置的权利过大,常常在城镇化中“主导”过度,越界充当主体,在一定程度上对民营企业参与城镇建设产生挤出效应。
  “在城镇建设中的一级土地开发、供电供水、交通通信、燃气热力、垃圾污水处理等领域设置不合理门槛,将民营企业拒之门外,大多由政府主导投资、国企垄断,不仅效率低下,服务的质量也不高。”这份发言如是说道。
  全国工商联建议,要加大社会资金下乡的政策扶持力度,制定出台鼓励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投入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优惠政策,凡是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投入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银行和政府优先支持,充分体现“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呼吁多方面减轻企业税负
  在全面深化改革已经吹响号角时,全国工商联围绕改革共提出了16件提案,其中涉及财税体制改革的就有6件。
  庄聪生解释说,这主要是希望通过降低税率,激发市场活力,内容包括调整二手车交易税率、对环境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实施所得税优惠、取消印花税推进税制改革、调整物业管理行业税收政策、减免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消费税等6项减税措施。
  比较受人关注的是环保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减税提案,目前该类企业涉及超过6项税收,所得税是主要税种,税率最高,为25%。全国工商联提案认为,环保产业是典型的政策驱动型产业,税收优惠是最为有效且易于操作的扶持措施。
  目前该类企业可获得 “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但实际运行中,污水处理、固废处理、大气治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期限较长,多为15~20年甚至更长,6年的税收优惠期相对较短。
  提案称,环保产业主要收入来源于国家处理补贴及环境产品出售,国家给予补贴的基本原则是保证企业保本微利。“如果一方面要给予补贴维持企业正常盈利能力,同时还要征收大量税收,对当前大部分环保企业而言,很难维持正常运营和发展。”提案称。
  为此,全国工商联建议,环保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所得税税率减按15%的税率征收,调整“三免三减半”为“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并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政策。
  另外一份提案也引起了广泛讨论,这份提案建议取消除证券交易外印花税,以激发企业活力。
  该份提案认为,取消证券交易外印花税理由有两方面:印花税征收成本巨大、征收额较小,成本收益不匹配,免除以后对税收总量整体影响不大;另一方面,免除印花税可以降低企业税负,减少企业涉税风险,一定程度上激发企业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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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齐心谋共建 党旗分外红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郑敏樽
&&& (《中国税务报》)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带领全党向人民做出了“打铁还需自身硬”庄严承诺,立下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军令状。
  “治国犹如栽树,本根不摇则枝叶茂荣。”基层是党的执政之基、力量之源。只有基层党组织坚强有力,党员发挥应有作用,党的根基才能牢固,党才能有战斗力。&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国家税务总局和广东省国税局党组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强化互促共建、实现以点带面,坚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按照《中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党组关于建立“下抓两级、抓深一层”工作机制,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实施意见》《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进基层党建共建点建设的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和要求,省国税局监察室党支部与惠州市大亚湾区国税局党组织开展结对合作,建立基层党建共建联系点,通过开展“四项共建”,努力做到“八个共同”。&
  “四项共建”指规范组织生活的共建、提升组织活动的共建、拓展党建阵地的共建和打造党建品牌的共建。“八个共同”则是指共同组织政治学习、共同参加组织生活会、共同开设一堂主题党课、共同开展一次党日活动、共同成立一个先锋组织、共同推进“四个之家”、共同加强人员交流、共同创建“四个五”。&
  今年5月25日,广东省国税局监察室党支部一行与大亚湾区国税局机关党委开展系列党建共建活动。省局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蒋学武,省局巡视员李海当,省局督察内审处处长赵江,省局监察室主任林敬忠,惠州市国税局党组书记、局长林树山等省、市局领导及大亚湾区国税局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了活动。&
  在党建共建学习座谈会上,广东省国税局监察室党支部及大亚湾区国税局机关党委共同审议签署了党建共建方案,双方党员代表围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制度化常态化、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工作重要批示精神三个主题分享学习体会,展开研究讨论。&
  省局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蒋学武听取双方代表发言后,对党建共建工作提出了两点意见。一是要提升站位,准确认识全省国税局系统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当前,必须从全局的高度出发,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党中央、总局、广东省委对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二是要砥砺前行,努力构建全省全面从严治党新格局。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强化“两个责任”,打通全面从严治党“最后一公里”。通过开展“四个共建”,做到“八个共同”,打造党建品牌,发扬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
  座谈会结束后,蒋学武、林树山、林敬忠与陈新华共同为党建共建点揭牌。&
  活动期间,蒋学武率省国税局监察室党支部一行与大亚湾区国税局的部分党员一同前往叶挺纪念馆参观,缅怀革命先烈,重温入党誓词。&
  省局监察室党支部与大亚湾区国税局机关党委通过本次党建共建活动,加深了双方党员干部的交流联系,活动成效显著。接下来,双方还将在规范组织生活、焕发组织活力,拓展党建阵地和打造党建品牌四个方面共同齐心协力,努力将共建点打造成党建示范点。&
  “青春梦·中国梦”青年主题活动蓬勃开展&
  今年5月25日,广东省国税局监察室党支部与大亚湾区国税局机关党委在党日活动中,共同参观了叶挺将军纪念园。据园区讲解员介绍:“叶挺将军年少立志,15岁起投身革命活动,将个人的青春与中国的未来紧密相连。如今,中国要伟大复兴,青年对国家的意义也如同当年,是国家的未来,也是复兴的关键。”&
  受此启发,为发挥共建指导优势,体现党建促团建、青年促税收的作用,在共建单位省局监察室党支部的指导下,区局机关党办积极组织,团支部全力配合,6月5日,一场“青春梦·中国梦”青年主题活动在区局蓬勃开展。该活动邀请了区局全体工作人员参与,主要围绕青年立志、携手同行、与国同梦三个篇章展开。&
  在开场《光辉税月》合唱中,区局员工们通过改编歌词,唱出税务青年不怕苦难、奋斗不止的高昂激情。在青年代表发言中,3位区国税局优秀青年钟志辉、翟远超、张宇华与大家分享了自己工作以来的点滴收获。与国同梦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锵锵有力的宣言。在《同手同脚》歌曲中,大家对区国税局近年来的活动剪影作了回顾,营造区国税局亲如一家、携手共进的和谐氛围。最后,在《中国梦》的朗诵中,通过回顾1923年《梦想的中国》关于当时社会各界对中国发展的想象,并对比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日新月异的变化,与参与活动人员一同感受发展的力量,感受发展中一代又一代青年人的付出与奉献,感受将青春梦与中国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责任与担当。&
  除了朗诵、歌曲、分享,本次“青春梦·中国梦”青年主题活动还融入了趣味问答、税务版你画我猜、魔术表演等方式,生动感人,将青年特有的正能量、爱国、拼搏以及朝气蓬勃糅合在一起,实现交流思想、凝聚人心的目的。&
  助力四个举措&发挥四个作用&推进四个之家&
  广东省国税局监察室党支部与大亚湾区国税局机关党委开展党建共建活动以来,区局推进“四个之家”建设,得到省局监察室党支部的亲自督促指导,建设工作始终高标准、严要求地按照“五有”标准推进,做到活动场所固定、必要设施齐备、管理制度健全、活动丰富多彩。努力打造激发组织活力的载体、强化暖心关怀的抓手、优化党群沟通的平台、提升基层党建的水平。&
  在工会、共青团和妇委会等部门密切配合下,区局“四个之家”的建设已成为基层党建共建工作中每一位党员干部积极参与、群众热烈拥护的活动,共同朝着“党员之家成为党员归属地、职工之家丰富职工精神生活、团青之家展现青年活力风采、妇女之家成为职工知心朋友”的目标努力。&
  党的根基在基层,党的肌体细胞是党员。细胞合格,党的肌体就强健;基层有活力,党的事业就兴旺。我们有理由相信,类似广东省国税局监察室党支部与惠州市大亚湾区国税局党组织的这种上下结对联动的共建点,通过真学真做、深学深做、常学常做,定能使基层党支部成为攻坚克难的一座座堡垒,征纳和谐的一条条纽带,服务群众的一面面旗帜。&
  省局、区局联合开展党建共建,将是一项长期工程,共同打造具有战斗力的基层堡垒。&
  近日,在广东省国税局监察室党支部的指导下,大亚湾区国税局机关党委充分发挥共建优势,借势而动,大力开展党建工作。&
编辑:刘甫田中国税务报:研发费预缴扣除明晰 征纳双方不再纠结
中国税务报:研发费预缴扣除明晰 征纳双方不再纠结
来源:中国税务报&
&&& 以往,业内对于预缴时不能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尚无争议。但随着2015年31号公告的落地,有观点理解为,在预缴时可以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与此同时,国税发〔号文件并未废止。至少在2015年度依然有效。从2016年度开始,财税〔号文件取代了国税发〔号文件,而财税〔号文件中也没有对“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不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相关规定。那么,究竟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是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呢?且看且分析。
&&& 现行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而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分为两种情形加计扣除: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人分月或者分季度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鉴于企业所得税先预缴再汇算清缴的特殊缴税方式,能否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就成了征纳双方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 预缴时能否加计扣除的第一次争议
&&& 在以往,对于预缴时不能进行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尚无争议。时至2015年4月,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以下简称2015年31号公告)的发布,因其附表1《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的第30行出现了“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一项,由此有人认为,按照该预缴申报表的栏次设置,“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加计扣除。
&&& 但由于当时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号)第十二条已明确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而2015年31号公告并未宣布废止《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该项规定在2015年度依然有效。因此,对于发生的研发费用,仍然是按预缴所得税时只允许据实计算扣除而不能进行加计扣除的规定执行,此争议在2015年度也就自然平息了。
&&& 预缴时能否加计扣除的第二次争议
&&& 从2016年度开始,预缴所得税时能否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问题,再次摆在了征纳双方面前,第二次争议也就再次自然产生了。
&&& 近日,流传甚广的“预缴所得税时企业不得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是误区”这一“误区论”更是将此问题推向了风口浪尖。持“误区论”观点的主要理由仍是:根据2015年31号公告,纳税人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需填报的《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指出,纳税可以在预缴时填报“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所以,预缴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 同时,自日起施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已取代了国税发〔号文件,而财税〔号文件中也没有“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不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规定。不得不说,在没有与之相反的其他规定的情况下,该种观点所依据的理由似乎是很有说服力的。
&&& 预缴时究竟能否加计扣除研发费用
&&& 如前文所述,财税〔号文件的确是没有规定“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不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但没有同时作出“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规定。因此,财税〔号文件虽然废止了原国税发〔号文件,却并不代表在年中预缴所得税时,就一定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
&&& 然而,能支持“误区论”即认为“预缴所得税时可以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理由,仍然只有在日发布的31号公告中,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附表1《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的第30行出现了“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栏次这一项依据。而针对这行内容,在2015年预缴时不能加计扣除的依据已作阐述,那么,自2016年开始的年中季(月)预缴所得税时,能否加计扣除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对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全面梳理基础上,按照优惠事项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备案资料、预缴期是否享受优惠、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等项目进行归纳、细化与明确后,制定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作为附件1,该公告于日发布。
&&& 至此,在2015年及以后年度,税务机关和企业均应严格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及《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的规定,办理包括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在内的各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 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所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中,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只能是“汇缴享受”,预缴期不能享受该项优惠。
&&&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纳税人,应根据税收法规规定自行计算可享受的加计扣除优惠,在次年5月底以前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以及研发项目立项文件,履行备案手续,并在10年内妥善保管相关留存备查资料。
&&& 这是迄今为止,国家税务总局对于“预缴所得税时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所作的唯一的、有效的、明确的规定。对于如此明确的规定,为何在网上会流传“预缴所得税时不得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是误区”,从而会造成“预缴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这一“误区中的误区”呢?主要还是不能用心、费心、静心的学习与了解税收法规,只看到某一个文件就轻易得出结论,忘记了税法的诸多关联性,而未真正全面掌握。
&&& &作者单位:长沙市地税局稽查局
&& &(源自《中国税务报》日&&& 段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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