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拿被偷手机做完法庭物证管理系统后,多久可以归还到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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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原件法院归还吗?
相关解答一:法院会归还证据原件给当事人吗?? 10分原件在法院由法官与复印件核对一致、对方质证后都是退还给你的。法院一般不收原件。相关解答二:法院把证据原件留下 好吧,你没给证据留个备份什么的?如果没留你就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相关解答三:证据原件在法院怎么办 还得看这土地证是房产证是谁交的法院的,因为什么案子交到法院的,根据不同情况,才能确定归属和处理方案。上述分析供参考,需要具体帮助,建议带材料找律师具体沟通分析。咨询完毕请及时采纳结束咨询。相关解答四:判决书取完后证据原件法院是否返还 您好。不返还。原件法院要留存,放入案件卷宗里面。如有需要,可以申请复印。相关解答五:法院要求的纸质证据是原件,还是只能要复印件? 般需要原件,但如果确有困难的,也可以提供复印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一条 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使用副本、复制件。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相关解答六:立案时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原件还是复印件 立案只需要提供复印件,开庭时务必携带原件供法院核对。相关解答七: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是否可以要求法院退还以收证据的原件 你好,不可以;法院给你判决书就已经对争议事项做出了处理,证据原件法院要附卷存档的,这是法院办案的基本规定。从一事不再理,和司法最终原则上来讲,法院也必须回收证据原件,避免重复立案起诉。相关解答八:打官司结束,证人证言书面原件法院能还给我吗?还是必须要入卷宗?我如何才能拿回原件? 5分如果案件处理完,不需要啦,就不用要,如果需要原件,你提交复印件就可以相关解答九:法院立案是否要提供证据原件 立案只需要提供复印件,开庭时务必携带原件供法院核对。相关解答十:证据的原件应该递交的法院吗? 在去法院立案时可以先交证据复印件,待开庭时再示证据原件进行质证。质证后将证据原件交法庭,并让法官打张收条给你。如果你上诉或者对方上诉的话,证据原件跟随卷宗都会提交给二审法院。案件终结后,证据原件也会被钉在卷宗里。百度搜索“就爱阅读”,专业资料,生活学习,尽在就爱阅读网,您的在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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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    手机短信可否作为法庭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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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可否作为法庭证据使用
时间:07-26&&09:53&&&作者: 鞠倩&&&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案情]发短信借钱赖账,债权人诉上法庭
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元,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9月7日,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需要借款6000元的短信,于是,杨先生又汇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借款,杨先生并没有索要借据,但保留了韩某借钱的短信。9月14日,韩某第三次提出借款,这次杨先生没有答应,并向韩某提出还款要求,韩某表示尽快归还,但却一直没动静。杨先生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北京某区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万元钱,承担该案诉讼费。其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但韩某却称,2004年初,杨先生曾向其借款1.1万元,这钱是杨先生归还她的欠款,并不承认曾向杨先生借过钱。
在第一次庭审时,法官当着双方代理人的面拨打了由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韩某承认,自己从2004年7月份起使用这个手机号码至今。但她称1.1万元是杨先生向其还款,对此种说法,她却提供不出相应证据。第二次庭审时,韩某代理人指出,手机短信根本不能作为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录音录像及数据电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数据电文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还应有其他书面证据相佐证。杨先生提供的通过韩女士使用号码的手机发送的移动电话短信内容中载明的款项往来金额、时间与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体现的杨先生给韩女士汇款的金额、时间相符,且移动电话短信内容中亦载明了韩女士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两份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可以认定韩女士向杨先生借款的事实。遂判决韩女士偿还杨先生借款人民币1.1万元。案件受理费450元由韩某负担。
(本网记者 鞠倩)
[评析]适用电子签名法手机短信可作证据
□阿拉木斯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
2005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电子签名法》,其核心内容在于赋予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相应的法律地位,其中数据电文的概念非常广泛,基本涵盖了所有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文件、记录、单证、合同等,是信息时代所有电子信息的基本存在形式。在《电子签名法》出台之前,我们缺乏对于数据电文法律效力的最基本规定,如数据电文是否符合书面形式的要求、能否作为原件、在什么情况下具备什么样的证据效力等,立法的缺失严重影响了我国电子商务和信息化事业的发展。
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的因素是:“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其他相关因素。”也就是说,审查一个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主要是从该系统的操作人员、操作的程序、信息系统本身的安全可靠性等几个方面来考量的。如审查传送数据电文的系统是否具备相当的稳定性,被非法侵入、篡改的可能性有多大,操作时是否严格按照所要求的程序来进行,能否有效地鉴别发信人,等等。
在本案中,针对主要证据――手机短信息,法官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八条及其他相关规定审查了该证据的真实性,在能够确认信息来源、发送时间以及传输系统基本可靠、文件内容基本完整,同时又没有相反证据足以否定这些证据的证明力的情况下,认可了这些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笔者认为,法院适用法律是恰当准确的,判断方法是科学合理的,符合《电子签名法》的要求。
在《电子签名法》出台之前,有很多类似的案例,其中主要涉及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证据,由于缺乏直接的法律规定,法院无法作出处理。这种情况随着《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得到了根本的改变。
据称,本案是我国《电子签名法》实施后,法院依据该法作出裁判的第一起案例,意义重大,意味着电子信息真正开始走入司法程序,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得到了司法的确认,这必将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信息化产业和电子商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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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手机录音追讨110万元欠款 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
07:15:44  作者:桂丹  来源: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原告孙某清以一份手机录音和几份汇款人、收款人均为他人的银行汇款单据,到闽清法院状告吴某、陈某珍夫妇向其借款110万元,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而两被告在法庭上辩称,根本没有向原告借款,并对手机录音予以否认。日,闽清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孙某清的诉请,孙某清不服,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拿着手机录音起诉
  日,孙某清一纸诉状将吴某、陈某珍夫妇告上法庭,要求吴某、陈某珍夫妇归还欠款110万元,理由是日至日间,两被告先后5次向原告借款,累计为110万元。孙某清提供的“关键”证据是5份汇款人、收款人均为他人的银行汇款单和一段长达半小时的手机录音。汇款人及收款人为何均为他人?对此,孙某清的解释是,被告向自己借钱时,自己的账户里并没有那么多钱,是找朋友先借给被告的,而收款人的账户则是被告借钱时指定的账户。
  除录音外无旁证 原告诉请被驳回
  两被告辩解称自己没有向原告借款。关于原告提供的汇款人、收款人均为他人的银行汇款单,所证明的事实与被告无关,并对手机录音提出质疑。
  因被告对手机录音提出异议,原告提出对录音的完整性及对话人物的身份进行鉴定的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关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是:谈话录音较为完整,但无法完成同一性鉴定。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交被告出具的书面借据,原告提交的几份汇款人、收款人均为他人的银行汇款单不能证明被告有向原告借款,其提交的“手机录音”,经鉴定机构进行样本采集无法完成同一性鉴定,且原告没有足以反驳该鉴定结论的证据,因而该“手机录音”不能作为本案证据采用。所以,原告提交的“手机录音”不足以证明被告向其借款110万的事实,依法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诉讼请求。
  (福州晚报记者 桂丹 通讯员 刘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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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判决书,法律术语,是指法院根据判决写成的文书。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种应用写作文体,包括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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