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防止消防行政行为引发群众产业集聚城市化矛盾闹事等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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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所得到的文件列表第九章 社区矛盾纠纷及其化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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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社区矛盾纠纷及其化解第一节社区矛盾纠纷分析社区,不仅是人们学习工作的场所,而且也是人们生活的场所。任何人,不论其从事什么职业,总是要在某一社区与他人一起工作、居住和生活,因此,社区往往成为社会矛盾的发源地,存在着大量人民内部矛盾与各种纠纷。及时解决好社区矛盾纠纷,不仅对增进人民团结、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对预防和减少各类案件的发生,维护社区安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一、社区矛盾纠纷种类(一)群众与群众的矛盾群众与群众之间的矛盾在社区中的表现主要有:1.邻里之间琐事争执方面的矛盾。主要是相邻的某一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侵害或将要侵害另一方的权益,故而引起另一方的不满。如因公用部位的使用问题、占路置物问题等引起的矛盾就是如此。另外,因为生活噪声、晾晒衣服、装修房屋、安装空调、饲养宠物等引发的矛盾也比较多见。2.婚姻家庭变化方面的矛盾。新的历史时期,人们的价值观不断更新,婚姻家庭关系发生了急剧变化。社会离婚率每年以 10 个百分点上升,引发大量诸如财产、子女抚养纠纷及老人赡养等一系列婚姻家庭矛盾。婚姻家庭中的恋爱、继承、赡养、抚养以及因***等非正常死亡而引起的家属亲友间的纠纷也大量增多。3.伤害、损害赔偿方面的矛盾。在社区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中,由于每个人文化素质、道德修养、生活习惯、职业特点的不同,常常会相互产生一些误解或者争执,这些问题一旦得不到及时的解决,就可能发展为伤害对方人身、损害对方财物的事件。这类事件一旦发生,又自然会引发双方之间要求索赔和拒绝索赔的争议,或者赔偿数量的争议。因此,伤害、损害赔偿矛盾实际上是由于旧的矛盾没有得到及时解决而转化来的新的矛盾。4.住房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城市社区因为住房问题引发的矛盾多见于房屋买卖、房屋继承、房屋产权确认、房屋租赁等过程中。在农村社区多为宅居地纠纷。(二)群众与集体的矛盾群众与集体之间的矛盾在社区中的表现主要有:1.企业改制、破产涉及到的劳动及社会保障引起的矛盾。一些企业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竞争规律,企业经济效益不好,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工资和福利待遇无法保障,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养老金、劳动保险、医疗保险费用等,引起职工强烈不满;企业改革的配套措施跟不上,出现原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生活问题;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后,一些企业被迫停产、倒闭、破产,下岗职工急剧增加,工作安置与生活保障出现困难,部分失业工人有可能生活发生困难;有一些企业在出售、产权转让的过程中,对原有职工的安置工作未能妥善解决,直接损害了部分人的利益;所有这些,都会引发职工群体上访,有的甚至采取停工、闹事、堵塞道路等过激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2.因环境污染引发的矛盾。改革开放以来,各地的经济发展速度很快,但这种增长是粗放型的增长,对社会有许多的负面作用。由于市场经济的外部性,许多企业为节省成本,把治污成本转嫁到社会,而把大量的工业废水、废气、废物直接排入河流、大气或随意丢弃,严重破坏了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因社区环境污染发生的矛盾越来越多。在施工中产生大量的噪音,特别是在夜间的施工,载重车运送土方,噪声更大,对周围居民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损害。此外还有企事业单位侵占绿地或噪声干扰、家庭装修、交通噪声、生活垃圾倾倒等引起的矛盾。3.劳资纠纷。当前,外资企业、私营企业数量增加,由于缺乏有力的约束机制,劳资纠纷增多。有些企业对雇工苛刻,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增加劳动强度,甚至拖欠工资。在建筑施工2企业和餐饮服务等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现象比较普遍、比较严重,其中拖欠农民工工资更为突出。据统计,近年来 70%以上的工人群体性事件都因拖欠工资问题引起,在各大报上经常看到个别劳动者为讨薪采取过激的行为,如“要跳楼”、“聚众闹事”等并不少见,虽然其中出现“闹剧”,但拖欠工资的实事,我们是无法否认,这不得不引起我们整个社会的重视。4.基层干部与群众之间的矛盾。在一些地方,一些基层干部官僚作风严重,办事不公,为政不廉,以权谋私,******,有的村务、村财管理混乱,有的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或搞脱离实际的达标、检查、评比活动,加重了群众的负担,这会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导致干群关系紧张,引发基层干部与群众之间的矛盾。(三)群众与国家的矛盾群众与国家的矛盾在社区中的表现主要有:1.个别执法部门违法行政,执法不公引发的矛盾。近年来,一些基层政府为了搞所谓政绩、形象工程,对自身的行政行为把握不够,存在较大的随意性,有的甚至存在违法行政,导致群众不满;有的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随意执法,徇私枉法,甚至执法犯法,有的计生干部、工商、税务、城管人员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一些地方、部门置国家法律于不顾,搞行业封锁或推行“土政策”,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严重。这种执法行为引起群众不满而引发大量的社会矛盾。2.政策制定中产生的矛盾。政府制定的新政策、新制度,是对原有的利益关系的调整,必然有些群众的利益会受到影响。加之我国政府政策制定中有时考虑不周,在政策设计中就有漏洞与问题,使有的政策与当前的实际情况不符,有的则是过于超前。一部分群众由于受传统观念的限制,对政府的新政策不理解,一时难以接受,特别是当这些新政策、新制度损及他们的切身利益时,这种矛盾便更为突出;政府某些政策出台不慎,侵犯了群众的合法权益,也会引起群众的不满。3.征地拆迁安置中产生的矛盾。在旧城改造、市政建设、招商引资等过程中,一些地方违规征占买卖土地,大量挤占耕地资源,由于操作不规范,遗留了诸如征地款的兑付、就业安置等问题;有些地方安置、补偿政策、措施不配套、不落实引发了被征地者因利益受损而引发矛盾;一些地方,土地补偿标准较低且被层层截留克扣,失地农民所得无几,心理失衡。在城镇,由于城市拆迁补偿未及时到位,拆迁户不能及时回迁,拆迁地点不理想,搬迁房屋质量低,生活设施不配套,社会管理盲点多,物业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拆迁户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产生矛盾。由于拆迁安置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重大利益,如一些当事人的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就会产生矛盾,甚至会采取过激措施,引起社会的不稳定。4.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矛盾。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由于行政管理而引起的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之间的矛盾。一些行政管理等部门在管理过程中的采取某种管理措施,会给某一行业、某一部分人的利益带来的冲击,导致他们的不满;一些行政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有关制度及规定进行运作,或事先的承诺不兑现,造成被管理者或相关人员的权益受损或可能受损,从而引起矛盾;一些行政管理部门从部门利益出发,制定一些不合理的收费,加重了群众的负担,由此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游行示威和请愿活动等过激行为。社区矛盾的类型除上述情况外,还有多种。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社区矛盾纠纷的类型仍然高度集中于邻里关系、家庭婚姻和住房问题上,而较难解决并需要上级政府干预的问题,则主要集中在房屋拆迁、生活贫困等方面。二、社区矛盾纠纷的特点社会矛盾纠纷是人类进入阶段社会后的衍生物,伴随着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而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特别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政治经济体制发生深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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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矛盾多发频发、借贷矛盾集中爆发、官民矛盾仍需调和、民商矛盾依然突出,此外还有互联网新兴行业引发的新型矛盾。 29日发布的《社会体制蓝皮书:中国社会体制改革报告No.4()》称,我国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建设中尚存在诸多问题,应进一步加强行政行为的规则程序建设,加强“行政-司法-社会”矛盾化解体系建设,加强社会矛盾预防预警机制建设。
该蓝皮书由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社会管理研究院、国家行政学院社会治理研究中心、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以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当日在京联合推出。 国家行政学院应急管理教研部副教授曹海峰在蓝皮书上撰文说,随着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期,社会转型的步伐进一步加快,社会稳定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突出表现为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集中凸显。如何有效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成为当下我国创新社会治理体系中面临的重大问题。曹海峰列举了五个方面的社会矛盾: 劳资矛盾多发频发 2015年,我国劳动争议和劳资纠纷问题依然较为突出,劳资矛盾多发频发的仍未得到根本遏制。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2015年前三季度,全国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立案受理总数为60.7万件,涉及劳动者85.2万人,同比分别增长16.3%和18.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督促补签劳动合同284.3万人份,追发工资等324.0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9.1%和41.2% 2015年国内因工厂关停、落后粗放产能淘汰、企业搬迁、公司裁员或重大人事变动等因素引发的劳资矛盾和劳资纠纷多发频发,有的矛盾纠纷甚至演变成集体讨薪等对抗性较强、参与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 如日,惠普中国的子公司华三通信公司因高层人事变动激化了劳资双方的矛盾,引发杭州和北京公司近3000名员工抗议;日,西铁城公司因突然宣布关停广州的生产基地并终止与工人的劳动合同,引发上千名工人围堵厂房,与资方就赔偿问题展开谈判。同时,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然存在。2015年全国多地发生多起因欠薪导致的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甚至引发极少数恶意讨薪事件。 蓝皮书说,根据国务院2016年初提出的压缩粗钢产能1亿~1.5亿吨的目标,此轮钢铁去产能意味着将有50万左右的钢铁职工面对调整岗位或重新选择职业。职工安置将成为此轮去产能的关键环节,如果持续就业等问题处理失当,这些经济问题将极有可能传导至社会领域,转化为社会矛盾甚至发展为官民矛盾。 借贷矛盾集中爆发 2015年,资金借贷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和不安全事件集中爆发,涉众型非法集融资案件呈井喷态势,大案要案频发,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因素。 蓝皮书说,此类案件发案范围广,影响人群范围大,涉案金额巨大,连锁效应显著,且极易诱发群体性上访甚至群体性事件。据有关部门统计,2015年全国涉众型非法集资案件同比上升85%,涉案金额达到1500多亿元。 2015年2月,西安联合职业培训学院非法集资案发,引发西安多起群体性上访事件,随后陕西22个地方信访局设立“处置西安联合学院群众集资工作组”。目前公安机关已追缴、冻结资金1.7亿元,在37个市区设立核查清退接待点。 2015年7月以来,昆明泛亚交易所推出的“日金宝”因无法出金引发昆明等多地出现投资人群体上访事件,牵扯投资者20多万人,事件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7月20日,300多名泛亚投资者在云南省政府门前聚集。 2015年,通过在线上网络平台,假借P2P网络借贷实施非法集资,成为当年非法集融资矛盾纠纷的一个重要特征。蓝皮书说,与传统的线下民间借贷、购买理财产品不同,网络融资活动隐蔽性更强、牵涉人数更多、地域范围更广,对社会稳定造成的负面影响和由此带来的社会恐慌更甚。 2015年12月,“e租宝”非法集资案件引起全国关注,钰诚集团打着网络旗号,在一年半内非法集资500多亿元,涉及投资人90余万人,遍布全国31个省区市。 因非法集资、非法金融活动或资金链断裂等问题引发的涉众型集融资事件引起了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李克强总理在等多个重要场合指出,目前非法集资问题比较突出,要加强全方位,坚决遏制非法集资蔓延势头,妥善处理风险案件。银监会、公安部等多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打击私募基金、P2P网络借款、理财等行业内存在的非法集资活动。 官民矛盾仍需调和 蓝皮书介绍,目前官民矛盾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部分基层部门和领导干部缺乏服务意识,行政执法行为失范,怠政、懒政或者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甚至有个别官员贪污腐败导致政府形象受损,造成干群关系紧张; 二是一些地方政府在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与群众沟通欠缺,群众参与和意见表达渠道有限,群众的呼声未能得到及时回应,造成政府与群众之间出现隔阂,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 “部分干部的履职不到位、执法不规范等行为长期累积,产生集聚效应,往往会带来政府公信力的丧失,进而可能激化干群矛盾、诱发干群对抗。”曹海峰说,极端情况下,甚至可能以一些敏感偶发事件作为“导火索”,引发大量群众参与的群体性事件。 2015年以来,新闻媒体中仍不时有城管暴力执法的相关新闻报道,此外还有诸如证明“你妈是你妈”“未婚证明未婚”等各种“奇葩”证明。这些都说明基层部门服务能力仍然有待进一步提升。 日,甘肃永昌县一名13岁初中女生因偷拿超市巧克力等物品受到家长责打,随后该女生跳楼坠亡。这一事件引发上千人在超市门口聚集,部分人员起哄并冲击超市。 蓝皮书说,当前,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的立项、论证和上马仍然是引发各地官民矛盾的主要诱因。一方面是地方政府促经济、调结构的发展需求,一方面是公众日益觉醒的环境保护诉求,如何做到双方诉求的平衡,仍然是当前各地政府面临的一大考验。 2015年,因群众反对可能重大项目上马而引发的去群体性事件仍偶有发生。如日,广东河源数百市民走上街头聚集,抵制河源火电厂二期扩建项目上马。2015年6月,上海金山区因化工区产业发展规划环评的公众参与工作引起当地群众的广泛关注,部分市民聚集,后金山区政府及时发布《告市民书》说明规划环评工作,化解消除群众的误解。 民商矛盾依然突出 蓝皮书称,当前,民商矛盾在各地最为突出的表现主要集中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失地农民、被拆迁市民以及业主与开发商(或相关单位部门)等之间的经济纠纷和冲突,属于典型的利益矛盾。 2015年1月,国家信访局会同有关部委对5个省市的40件涉农信访事项进行了实地督察,其中80%为征地拆迁相关问题事项。 征地拆迁中的问题集中在实施征地拆迁过程中相关规定和程序未能严格落实,或者双方就征收方案及补偿安置标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等方面,这些问题久而久之就会引发双方的矛盾纠纷或对抗,造成相关利益人拒不配合或者不断上访甚至出现个别极端行为。 2015年,各地强拆案件仍时有发生。强拆事件往往会使普通的拆迁利益纠纷升级为刑事案件,从而将民商矛盾升级蜕变成官民矛盾,不但损害了群众的利益,而且对基层政府的形象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弱化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如山东平邑县“9·14”事件就是一起因基层干部法律观念淡漠、作风简单粗暴、强制拆迁而引发的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侵害的恶劣案件,事后15名涉案人员被抓获归案。随后,在11月19日,山东省平邑县北苑社区又发生一起开发商强拆涉嫌寻衅滋事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后犯罪嫌疑人被警方抓获。 蓝皮书介绍,此外,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围绕房屋建筑质量、房屋价格、配套环境建设等各方面的纠纷也是近年来各地普遍出现的民商矛盾类型之一,由此引发的业主集体维权或集体上访等活动屡见不鲜。如2015年10月,郑州保利百合小区258名业主集体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业主在就学、出行等方面的损失3000万元。 涉网行业引发社会矛盾 蓝皮书介绍,随着“互联网+”的兴起,传统行业与互联网加速融合,由此对传统行业从业人员带来了不小的冲击。 2015年表现最为抢眼的互联网打车软件,对传统出租车行业影响较大,并在各地引发了出租车司机与打车软件公司及从业人员等利益方的矛盾纠纷和集体对抗。 以滴滴、快的、优步等移动APP平台为代表的新兴运营商的合法性受到出租车司机群体的质疑和挑战,新旧从业人员之间的矛盾进一步激化。 日,河南省郑州市的几十位出租车司机聚集在滴滴打车公司门口讨要说法,当天先后发生两起滴滴专车被出租车司机围堵打砸的刑事案件。由此引发连锁反应,随后在12月,郑州的滴滴总部再一次被出租车司机围堵,要求叫停廉价的快车和顺风车。 5月25日,湖北武汉市的数百名出租车司机聚众抗议抵制优步专车抢占出租车市场。8月10日,武汉出租车司机为抵制私家专车,又一次在道路上集体缓慢行驶,堵塞交通。2015年6月,杭州市部分司机围堵并打砸了“优步”杭州车主之家。12月7日,青岛部分出租车司机在福州北路滴滴出行公司门前聚集,围堵滴滴合作车主,抗议滴滴出行加价不公,一度造成交通拥堵瘫痪。12月8日,北京滴滴出行总部遭到出租车司机围堵,大量出租车司机聚集在公司楼下进行抗议。 蓝皮书说,互联网行业方兴未艾,其在资源整合、便捷性等方面拥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可以预期,今后随着互联网技术平台向传统行业的渗透,类似的矛盾将有可能常态化,如何适应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加快新旧产业的融合,促进新旧行业从业人员的共赢,将成为衡量各级政府社会治理能力的一项重要标准。 曹海峰说,除上述几类典型社会矛盾以外,2015年还有其他一些类型的社会矛盾也值得关注,如贫富矛盾、医患矛盾等,尽管这些矛盾没有引发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但它们所反映出的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社会对抗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 蓝皮书分析,目前社会矛盾化解方式以行政手段为主,法律途径运用不充分。矛盾化解主体政府一家独大,社会力量参与不足。公众诉求表达渠道不够顺畅。蓝皮书认为,应进一步加强行政行为的规则程序建设,进一步加强“行政-司法-社会”矛盾化解体系建设,加强社会矛盾预防预警机制建设和完善社会矛盾基层就地化解机制,赋予基层部门更多的权限和资源。 (责任编辑:DF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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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视角下我国群体性事件现状、成因及应对机制探析_NoRestri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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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主要根据近几年来因火灾事故引发的消防行政诉讼案件日益增多的形势,结合《》的有关法录规定及实施情况,抓住火灾工作的特点,着重论述了火灾证据在火调工作中的作用及法录要求,就如何提高火灾事故处理中的消防的合法性,联系有关案例对火灾调查工作提出了一些想法,以供参考。
[关键词]火灾调查 行政诉讼 证据 行政行为
我国曾经是一个封建专制统制时间较长的国家,受封建专制统治时期较长的国家, 受封建残余思想影响较深,民主法制观念淡薄。火灾调查工作为消防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较为普遍的诸如“不重物证重经验”、“以情代法”、“以权压法”、“以言代法”之类的问题。公安局消防监督机构作为法定的消防监督部门,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历史条件下,随着人民群众法制意识的增强,如何提高火灾调查工作的执法力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10月一日施行以来,有效地规范了消防行政工作,也对消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全社会法制观念的增强,“民告官”现象愈来愈普及。据统计,1996年全国发生消防行政复议诉讼案件139起,其中因火灾事故调查引发的消防行政复议诉讼案84起。近两年来,消防行政复议诉讼案件更是层出不穷,以大连市消防局统计资料为例,1998年全年,大连市就因火灾调查而引发消防行政复议诉讼案件10起。这不仅说明广大人民群众开始懂得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具体利益,也是公众对我们消防部门工作的有力监督。本文主要就火调工作如何适应行政诉讼的要求作一些探讨。
2.火调查工作应紧扣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特有原则开展
火灾调查中的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或其他组织对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火灾调查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按照法律程序,在双方或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参加下,对消防行政争议案件进行裁决的司法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一规定确认了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所谓合法性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以确认其是否合法。笔者认为,合法性审查本身就包含对事实的审查。任何具体行政行为的发生都是以一定的事实为前提,特定的事实发生变化或者消灭,才能引起特定行政行为的发生。因此,判断一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必须查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是什么,否则是无法确认起合法性的,我们不能把事实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对立起来。虽然火灾原因鉴定或认定及火灾事故责任划分作为一种技术性工作,不是可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它们对行政处罚有直接影响,责任不清楚,必然导致处罚的错误,影响正确执法。况且,火调工作是获取火灾证据的主要途经,执法工作的胜败主要在于调查取证阶段,而不是诉讼阶段。因此,火调工作必须围绕收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两个主要方面展开。
3.重证据,讲事实,是行政胜诉的前提
举证责任也称证明责任或提供证据的责任,是指法律预先规定,由谁承担提出证明案件事实,以及举不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由其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的责任。《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根据这一规定,举证责任的内容包括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即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1年5月产日最高人民法院委员会第499次会议讨论通过)第三十条也明文规定“被告在第一审庭审结束前,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由此可见,证据是火灾调查工作的核心内容,火调人员必须树立“证据第一”的思想。因为火灾案件证据是认定起火原因,明确火灾责任,处理火灾责任者的依据。消防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以火灾证据为基础,否则,消防部门在行政诉讼中就很可能承担败诉责任。
3.2.火灾案件证据
3.2.火灾案件证据分类
结合火灾案件具体情况,我们通常将火灾案件证据分为物证和书证、证言、受灾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勘查记录、火灾危害结果、视听资料八种。这种分类与《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政诉讼证据种类是基本一致的。只要是合法的火灾案件证据,经过法庭审查属实后,在行政诉讼中就具有证明作用。
3.2.2火灾案件证据的客观性和全面性
火灾案件证据作为消防行政执法行为“三要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中的关键性要素,是查明、证实某一案件的基本支撑点,也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条件。如果缺少必要证据的支撑,消防监督机构的执法行为将在失去合理性的同时丧失其合法性,导致执法行为变为违法行为。任何一名优秀的火调工作者,必须实事求是,认真细致地搜集各种证据。需要指明的是,客观性是证据的首要属性。一切没有经过调查核实的材料都不能作为证据。收集证据时必须忠实于客观事实,不得加入个人的主观情绪,不能让主观愿望主宰取证活动,排除先入为主之见,不得偏听偏信,要客观评价,周密分析,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收集整理时,不得对证据进行改造,不得遗漏证据,不得因为火灾现场变动较大,取证难度大而火调工作时效性强、任务重等因素的影响,故意收集或不收集某些证据。对于受外界因素影响而导致证明作用矛盾的证据,火调人员应结合案情,科学判断、审查,排除表面假象,作出合理解释,正确地对案情进行判断及处理,不能故意舍弃某些证据。也就是说,火调人员必须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下面,笔者结合案例就此问题作更详尽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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