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弹仪测砼强度,设备仪器比对试验验,第一台仪器检测布的点,第二台仪器还在原来的布点处检测吗?

回弹法现场检测混凝土强度分析,建筑界,千寻学术网
& &主管单位:江苏商报社 CN刊号:32-0118 ISSN刊号:
回弹法现场检测混凝土强度分析
 [摘 要]文章主要从非破损检测方法介绍、回弹法测强的特点及影响分析、回弹仪率定值、测试面状态、碳化深度、现场检测时的龄期的分析对回弹法现场检测混凝土强度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回弹法;率定值;测试面;碳化深度;龄期     1.前言   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混凝土强度的检测越来越受到企业及施工单位的控制,回弹法现场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是最常见的一种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方法,在我国已经广泛应用,文章就该方法进行了分析。   2.非破损检测方法   非破损检测方法以检测时不影响结构或构件混凝土任何性能为前提,以混凝   土抗压强度与混凝土某些物理量之间的相关性为基础,测定相关物理量,然后根   据测强曲线推算被测混凝土的标准强度换算值,并依照统计原理得出混凝土强度   标准值的推定值或特征强度,属于这类方法的有回弹法、超声法等。   (1)回弹法是采用回弹仪测定混凝土的表面硬度,不同混凝土强度回弹硬度不同,根据这一原理来进行计算混凝土强度的变化,因为回弹仪是1948年瑞士工程师施密特发明的,它也被称为施密特锤击法。测试方法是很简单的,许多国家都制定了测试标准和推荐的曲线。   (2)超声法是在不同密度和不同混凝土弹性模量下使用超声波,其中传播速度也不同样的原则,根据波速与混凝土强度之间的关系来进行计算混凝土的强度。从国内和国际两种不同的思路研究均表明:超声波速度与混凝土强度之间的相关性不高,所以用这种方法确定了强度,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3.回弹法测强的特点及影响分析   随着我国建筑业的快速发展,无损检测技术在工程建设中的应用也愈来愈广泛,无损检测的现场性、实用性、快速性等特点,为工程质量的监控提供了先进的科学手段,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用回弹法检测技术方法相比钻芯法,超声波法,超声回弹综合法,由于其设备简单,操作方便,和使用性能和形状不会损坏的混凝土结构,工程检测中广泛应用。回弹法测强是通过混凝土表面硬度和仪器的弹击回弹能量两者关系,再通过表面碳化的深度来推定混凝土强度的,根据材料来源的测量曲线,分为统一测强曲线、地区测强曲线、专用测强曲线三种曲线。本文介绍了回弹法混凝土强度的检验,回弹法是指回弹仪测定混凝土表面硬度来推断混凝土抗压强度中的应用,回弹法检测轻便、灵活、价廉、不需要电源、易 掌握,检测速度快,可以在短期内获得大量的检测数据,来判定混凝土的整体强度。通过这几年的具体工作和部分试验对比,为更合理的使用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减少各方纠纷,本人总结出几个影响要素即回弹仪率定值、碳化深度的测量、测试面状态、现场检测时的龄期,来进行讨论分析。   4.回弹仪率定值影响分析   《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23-2011规定:回弹仪在洛氏硬度HRC为60±2的钢砧上,回弹仪的率定值应为80±2,在这里我对回弹仪率定值为78和80的两只合格的回弹仪之间的进行比对,采用在两测试点相近的部位位置逐一回弹进行比对,实测读数基本相近,测点相差为1Mpa,有的测点没有偏差,所测得到的10个测点基本无偏差,那么可以认定只要率定值在80±2范围内的回弹仪,其测试结果的误差可以剔除回弹仪使用的带来的误差,并得到了一定数量的试验数据。   注意事项:在本次现场测试前和测试后要保证回弹仪率定值在正常范围以内,规范要点:一是率定时钢砧应放置在低层无架空的平整水泥地面上,否则率定值就会有错误;二是对于测试结束后的率定值一般如无特殊要求,只需在回到单位后检查即可,不用检测一个构件检查一次。但有时一个批量检测项目检测前后回弹仪率定值的差异比较大,导致测试结果偏低。因此在大批量检测时,应随身携带标准钢砧,随时进行率定检测,从而保证检测结果数据的精确性。   5.测试面状态、碳化深度影响分析   混凝土测试面检测时必须是原浆面,已经粉刷的构件应将粉刷层清除干净,不能将粉刷层当做混凝土进行检测,这样会使回弹检测的数据不准确,另外混凝土表面应保持清洁、平整、干燥,不应有疏松层、浮浆、油垢、蜂窝、麻面。结合检测人员实践操作的情况,检测人员基本能够熟练观察到测试面状态是否符合要求。在检测时经常会遇到浮浆或者麻面的构件,在回弹之前要用砂轮磨平整,不然强度结果会偏小。本人主要从回弹法检测计算的方差方面考虑,根据规范要求回弹法检测混凝土强度:c―测区平均值   从中可以看出方差的影响很大,而这个方差的造成是因为测试面的选择和布置问题。同一构件表面光滑区域一般的比表面粗糙的区域回弹值高、碳化深度小,规范明确规定了“当碳化深度值极差大于2.0mm时,应在每一测区分别测量碳化深度值。”如果碳化深度值极差小于2.0mm,采用平均值作为碳化深度值,影响可能还小一些,但如果大于2.0mm,此时表面光滑的测区回弹值高,碳化小,换算值就大,造成的方差也就越大,因此在现场检测时,尽可能选择测试面相似的测区并均匀分布,建议方差尽可能控制在3.0MPa以内,以2.0MPa以内为佳。   影响回弹仪混凝土抗压强度的因素包括结构的刚度、湿度、测试面位置,以及对混凝土碳化深度和角度,其对强度影响的碳化深度尤为重要。在测量碳化深度值时应为垂直距离,采用工具在测区表面形成切直径约15mm的孔洞,其深度应大于混凝土碳化深度,并清除孔洞中的粉末和碎屑,不能用水擦洗, 采用浓度为1%~2%的酚酞酒精溶液滴在孔洞内壁的边缘处,采用碳化深度测量仪测量已碳化混凝土交界面到混凝土表面的垂直距离,并应测量3次,每次度数精确至0.25mm,应取三次测量的平均值作为检测结果,并精确至0.5mm。在结合实际操作中,由于现在的工程都要赶工期,要求速度快,那么不良的情况就会出现,比如商品混凝土加水、模板的脱模剂、不到保养时间就拆模致使混凝土表面变得松散,密实度较差都会引起碳化在短时间内增大,但这种碳化的增加与表面硬度并不成正比,进一步降低了混凝土的表面硬度。还有现在商品混凝土中所用水泥掺合料品种繁多,有些水泥水化后不能立即呈现碳化与未碳化的界限,在检测过程中需要等待一段时间才能显现,需等到碳化与未碳化界线清楚时进行测量,从而能有效地提高碳化深度的检测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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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千寻学术网 版权所有 TEL:400-669-1977  桂建质安监字[2012]3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2012年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的通知》(桂建质安监字[2012]20号),我站组织2012年检测机构回弹法检测混凝土强度能力验证工作,现将回弹法检测混凝土强度能力验证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比对项目
  回弹法检测混凝土强度。
  二、时间安排及地点
  时间定为日~8月24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地址:广西华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区南建路13号,市内可乘坐9、39、29、219、55、49、88、208、64、801、15、707、501、68、608路公共汽车到五一立交下车,往南建路机动车检测站或南宁美吃城肥仔店方向内进)。联系电话:4515299。
  三、现场测试要求
  1、每个单位派2~3人参加,其中现场操作检测人员2人,检测报告编写1人、审核人1人,编写人、审核人可同时兼作现场操作检测人员,但编写人、审核人不得相互兼任。
  2、现场检测时间需在规定时间完成,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报送检测结果和相关材料。
  3、检测现场提供电动冲击钻。现场检测所用的混凝土回弹仪、混凝土碳化测试仪和辅助设备、器具均由检测单位自备,检测仪器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经过法定机构的检定,并在检定有效期内。
  四、比对验证相关要求
  1、各参加单位应本着科学、严谨、真实的原则,按照《2012年回弹检测混凝土强度能力比对验证作业指导书》(见附件1)的要求,组织好本次比对,确保试验工作按时完成和及时报送《2012年回弹法检测混凝土强度能力验证结果报告单》(见附件2)。
  2、各参加单位必须派本单位在职的检测人员,现场检测时须携带身份证、上岗证、单位对派出检测人员出具的授权证明(见附件3)和仪器设备检定证书的复印件。
  3、各参加单位在能力验证期间不得相互询问,不得以任何方式伪造检测结果。
  五、其他事宜
  1、本次能力验证工作经费由我站统一支出,不收取检测机构任何费用。
  2、联系地址:南宁市东葛路30号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邮箱地址: ;邮政编码:530022;联系人:韦富灿,联系电话:。
  附件1:2012年回弹法检测混凝土强度能力验证作业指导书
  附件2:2012年回弹法检测混凝土强度能力验证结果报告单
  附件3:授权证书
  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建造师中标情况:
绍兴广源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造师&&&&&
苏州工业园区兴盛建设有限公司:建造师&&&&&
河南创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造师&&&&&
常德市天恒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造师&&&&&
广东四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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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建法【2006】 47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浙江省建设厅  &信息来源:浙建法[2006]47号   浏览次数: 5152&发布时间:
【字号:】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
&&&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该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附件:
&&&&&& &&&
二六年八月二日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 一、建设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 (一)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资质
1、组织机构
(1)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检测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完善的技术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
(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80万元;
&&& (3)具有5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其中试验室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试验场地、试验环境满足检测工作需要。
2、技术力量
(1)机构负责人具有初级技术职称、2年以上检测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专业审核人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年以上检测工作经历;
&&& (2)具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3)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专业检测岗位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10人,山区、海岛地区的检测机构不少于6人;
(4)具有与申请的检测业务相应的仪器设备,检测试验仪器设备的品种、数量、性能、技术指标、精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有完善的仪器设备维护管理制度;属于强制性检定的计量器具,需经法定计量部门计量检定合格。
3、必须具备的检测项目
检测机构必须具备以下项目的检测能力(仪器、设备最低配置见附件二):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测(包括细度、凝结时间、安定性、强度、标准稠度用水量等)
(2)(含机械连接)(
(3)细集料常规检测(颗粒级配、含水率、含泥量、泥块含量、表观密度、堆积密度、使用海砂地区氯离子含量与贝壳含量)
(4)粗集料常规检测(颗粒级配、含水率、含泥量、泥块含量、表观密度、堆积密度、压碎指标、针片状含量)
(5)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坍落度、表观密度、凝结时间)
(6)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轴心抗压及抗折强度、劈裂抗拉)
(7)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配合比设计、稠度、密度、分层度、强度)
(8)砌墙砖及砌块强度(抗压、抗折)
除必备的检测项目外,还可根据自身的技术力量和技术装备申请以下检测项目或其它建筑材料类和市政材料类检测项目:
(4)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性能(钢绞线1%伸长力、整根钢铰线最大力、伸长率、弹性模量、锚夹具硬度、静载锚固性能)
(5)防水卷材试验
(6)脚手架钢管和扣件安全性能、力学性能检测
(7)建筑门窗三性检测
(8)混凝土结构强度现场检测(回弹法、钻芯法)
(9)现场砌体砂浆强度检测(贯入法、回弹法等)
(10)现场砌体强度检测(原位压力机测试等)
(11)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无损法、破损法)
(12)预制小构件静荷载试验(挠度、抗裂、承载力、裂缝宽度)
(13)简易土工试验
&&& (二)市政(道路)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资质
1、组织机构
(1)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检测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完善的技术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
&&& (2)注册资本金80万元以上;
&&& (3)具有5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其中试验室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试验场地、试验环境满足检测工作需要。
2、技术力量
(1)机构负责人具有初级技术职称、2年以上检测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专业审核人具有建筑材料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3年以上检测工作经历;
&&& (2)具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3)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专业检测岗位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10人,山区、海岛地区的检测机构可不少于6人;
(4)具有与申请的检测项目相应的仪器设备,检测试验仪器设备的品种、数量、性能、技术指标、精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有完善的仪器设备维护管理制度;属于强制性检定的计量器具,需经法定计量部门计量检定合格。
&&& 3、必须具备的检测项目
检测机构必须具备以下项目的检测能力(仪器、设备最低配置见附件二):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测(包括细度、凝结时间、安定性、强度、标准稠度用水量等)
(2)(含机械连接)
(3)细集料常规检测(颗粒级配、含水率、含泥量、泥块含量、表观密度、堆积密度、使用海砂地区氯离子含量与贝壳含量)
(4)粗集料常规检测(颗粒级配、含水率、含泥量、泥块含量、表观密度、堆积密度、压碎指标、针片状含量、含水率)
(5)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坍落度、表观密度、凝结时间)
(6)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轴心抗压及抗折强度、劈裂抗拉)
(7)砂浆基本性能试验(稠度、密度、分层度、强度)
(10)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钢绞线1%伸长力、整根钢铰线最大力、伸长率、弹性模量、锚夹具硬度、静载锚固性能)
(11)简易土工试验(含水率、密度、比重、颗粒分析、击实试验、液塑限)。
(12)砌墙砖、小型砌块、混凝土路面砖试验(抗压强度、抗拆强度)
(13)路基路面工程检测(平整度测定、承载板测定土基回弹模量、贝克梁测定路基路面回弹模量、超声回弹法检测水泥混凝土抗压强度、土路基现场CBR测试)。
(14)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试验(击实试验、无侧限抗压强度)
业务范围除必备的检测项目外,还可根据自身的技术力量和技术装备申请以下项目和市政(道路)工程材料检测的其它检测项目:
&&& 二、建设工程专项类检测机构资质
&&& (一)建设工程结构检测机构资质
1、组织机构
&&& (1)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检验检测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完善的技术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并具有一定的工作业绩;
&&& (2)注册资本金应在100万元以上;
&&& (3)具有300平方米以上固定办公、试验场所,且能满足检测工作需要。
2、技术力量和技术装备
&&& (1)机构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3年以上实验室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和专业审核人具有结构力学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5年以上本专业检测实验工作经历;
&&& (2)从事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力学、工民建、结构等专业技术人员;
&&& (3)具有中级、高级职称、从事结构检测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技术人员各不少于3人,其中拥有二级以上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
&&& (4)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专业检测岗位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10人;
(5)具有与申请的检测项目相应的仪器设备,检测试验仪器设备的品种、数量、性能、技术指标、精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有完善的仪器设备维护管理制度;属于强制性检定的计量器具,需经法定计量部门计量检定合格。
3、必须具备的检测项目
检测机构必须具备以下项目的检测能力(:
(1)混凝土结构强度现场检测(超声回弹综合法、回弹法、钻芯法等)
(2)现场砌体砂浆强度检测(贯入法、回弹法等)
(3)现场砌体强度检测(原位轴压法等)
(4)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无损检测)
(5)混凝土构件结构性能静荷载试验(挠度、抗裂、承载力、裂缝宽度)
(6)混凝土后锚固抗拔承载力检测
(7)结构变形检测(倾斜、裂缝等)
(8)混凝土外观质量与缺陷检测(超声波检测)
(9)砌体结构变形与缺陷检测;(裂缝、风化、剥落、垂直度)
(10)结构动力测试
业务范围除必备的检测项目外,还可根据自身的技术力量和技术装备申请以下项目和建筑结构的其它检测项目:
(1)氯离子含量检测
(2)钢筋锈蚀电化检测
(3)木材缺陷检测、木材的连接与变形检测、木结构损伤检测
&&& (二)建设工程钢结构检测机构资质
&&& 1、组织机构
&& (1)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检验检测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完善的技术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并具有一定的工作业绩;
&& (2)注册资本金应在100万元以上;
&& (3)具有300平方米以上固定办公、试验场所,且能满足检测工作需要。
&& &2、技术力量和技术装备
&&& (1)机构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3年以上实验室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和专业审核人具有结构力学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5年以上本专业检测实验工作经历;
&&& (2)必须具有力学、工民建、钢结构等专业技术人员;
&&& (3)检测机构具有相关专业中级、高级职称、从事钢结构检测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技术人员各不少于2人,其中拥有二级以上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
(4)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专业检测岗位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10人;
(5)具有与申请的检测项目相应的仪器设备,检测试验仪器设备的品种、数量、性能、技术指标、精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有完善的仪器设备维护管理制度;属于强制性检定的计量器具,需经法定计量部门计量检定合格;
(6)配备必要的钢结构力学计算分析软件。
3、必备的检测项目
检测机构必须具备以下项目的检测能力(:
(1)钢结构材料物理性能:(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弯曲、冲击韧性、硬度)
(2)钢结构构件性能实荷载检验
(3)钢结构焊缝超声波检测
(4)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防腐及防火涂层厚度检测)
(5)钢结构的连接性能检测(摩擦面抗滑移系数检验、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扭矩系数和预拉力检验、施工终拧扭矩检测)
(6)钢结构变形检测
业务范围除必备的检测项目外,还可根据自身的技术力量和技术装备申请以下项目及建筑钢结构的其它检测项目:
(1)钢结构材料化学分析:碳、硅、锰、磷、硫元素分析
(2)钢结构的动力测试
& &(三)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 1、组织机构
&&& (1)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检测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完善的技术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并具有一定的工作业绩;
&&& (2)注册资本金应在100万元以上;
&&& (3)具有300平方米以上固定办公、试验场所,且能满足检测工作需要。
2、技术力量和技术装备
&&& (1)机构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3年以上检测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和专业审核人具有岩土工程或结构工程专业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5年以上本专业检测实验工作经历;
&&& (2)必须具有力学、工民建、岩土等专业技术人员;
&&& (3)具有相关专业中级、高级职称、从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技术人员各不少于2人,其中拥有注册岩土工程师不少于1人;
&&& (4)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专业检测岗位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10人;
(5)具有与申请的检测项目相应的仪器设备,检测试验仪器设备的品种、数量、性能、技术指标、精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有完善的仪器设备维护管理制度;属于强制性检定的计量器具,需经法定计量部门计量检定合格;
(6)配备必要的分析处理软件。
3、必备的检测项目
检测机构必须具备以下项目的检测能力(:
(1)基桩低应变动力测试
(2)基桩埋管超声波测试
(3)静荷载试验(桩基承载力、复合地基承载力、地基土承载力、地基土回弹模量等)
业务范围除必备的检测项目外,还可根据自身的技术力量和技术装备申请以下项目和地基基础的其它检测项目:
(1)基桩高应变动力测试
(2)基桩取芯检测
(3)基础构件应力应变测试
(4)动力及标准贯入试验(地基处理、复合地基效果检测)
(5)波速试验
(7)剪切和固结、无侧限抗压、渗透系数、酸碱度分析
(8)基坑、边坡变形监测
(9)建筑物、构筑物的沉降、位移监测
)锚杆锁定力检测
(四)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机构资质
&&& 1、组织机构
&&& (1)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检测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完善的质量完善的技术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并具有一定的工作业绩;
&&& (2)注册资本金应在100万元以上;
&&& (3)具有300平方米以上固定办公、试验场所,其中试验室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试验场地、试验环境满足检测工作要求。
&&& 2、技术力量和技术装备
&&& (1)机构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3年以上实验室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和专业审核人应具有化学分析专业或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本专业检测工作3年以上;
(2)必须具有化工、土建等专业技术人员;
&&& (3)具有相关专业中级、高级职称、从事检测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技术人员各不少于2人,其中具有化学分析专业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不得少于技术人员总数的50%;
&&& (4)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专业检测岗位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10人;
(5)具有与申请的检测项目相应的仪器设备,检测试验仪器设备的品种、数量、性能、技术指标、精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有完善的仪器设备维护管理制度;属于强制性检定的计量器具,需经法定计量部门计量检定合格。
3、必备的检测项目
检测机构必须具备以下项目的检测能力(:
(1)地基土壤氡浓度
(2)室内空气中氡、甲醛、氨、苯、TVOC等五项有害气体指标
业务范围除必备的检测项目外,可根据自身的技术力量和技术装备申请以下项目及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其它检测项目:
(1)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无机装修材料内照射指数、外照射指数检测
(2)室内装修材料中游离甲醛、TVOC、苯、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释放量或含量检测
&& (五)建筑幕墙(门窗)检测机构资质
&&& 1、组织机构
(1)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检测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完善的技术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并具有一定的工作业绩;
&&& (2)注册资本金应在100万元以上;
&&& (3)具有300平方米以上固定办公、试验场所,试验场所面积、试验环境满足检测工作要求。
2、技术力量和技术装备
&&& (1)机构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和专业审核人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5年以上相关检测工作经历;
&&& (2)具有相关专业中级、高级职称、并从事幕墙(门窗)检测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技术人员各不少于2人;
&&& (3)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专业检测岗位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10人;
(4)具有与申请的检测项目相应的仪器设备,检测试验仪器设备的品种、数量、性能、技术指标、精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有完善的仪器设备维护管理制度;属于强制性检定的计量器具,需经法定计量部门计量检定合格。
&&& 3、必备的检测项目
检测机构必须具备以下项目的检测能力(:
(1) 建筑幕墙、门窗的气密性
(2) 建筑幕墙、门窗的水密性
(3) 建筑幕墙、门窗的抗风压性能。
业务范围除必备的检测项目外,还可根据自身的技术力量和技术装备申请以下项目及幕墙检测的其它项目:
(1)层间变位性能
(2)硅酮结构胶相容性
(3)剥离粘结性等相关检测项目。
(六)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1、组织机构
&&& (1)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检测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完善的技术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并具有一定的工作业绩;
&&& (2)注册资本金应在100万元以上;
&&& (3)具有300平方米以上固定办公、试验场所.试验场地、试验环境满足检测工作要求。
2、技术力量和技术装备
&&& (1)机构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3年以上检测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和专业审核人具有自动化、电子电气、网络专业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5年以上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作经历;
&&& (2)具有相关专业中级、高级职称并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技术人员各不少于2人,其中注册电气工程师不少于1人;
&&& (3)必须具有自动化、电子电气、网络等专业技术人员;
(4)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专业检测岗位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10人;
(5)具有与申请的检测项目相应的仪器设备,检测试验仪器设备的品种、数量、性能、技术指标、精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有完善的仪器设备维护管理制度;属于强制性检定的计量器具,需经法定计量部门计量检定合格。
&& &3、必备的检测项目
检测机构必须具备以下项目的检测能力(:
(1)有线电视系统检测
(2)信息网络系统检测
(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检测
(4)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检测
(5)安全防范系统检测
(6)综合布线系统检测
(7)电源及接地检测。
业务范围除必备的检测项目外,还可根据自身的技术力量和技术装备申请建筑智能化系统的以下检测检测和其它相关检测项目:
(1)通信网络系统检测
(2)智能化系统集成检测
(3)住宅(小区)智能化检测
(七)建筑节能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 &1、组织机构
&&& (1)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检测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完善的技术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并具有一定的工作业绩;
&&& (2)注册资本金应在100万元以上;
&&& (3)具有300平方米以上固定办公、试验场所。试验场地、试验环境满足检测工作要求。
2、技术力量和技术装备
&&& (1)机构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3年以上检测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和专业审核人具有暖通、建材专业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5年以上从事建筑节能相关工作经历;
&&& (2)具有相关专业中级、高级职称并从事建筑节能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技术人员各不少于2人;
(3)必须具有建筑材料、暖通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 (4)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专业检测岗位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10人;
(5)具有与申请的检测项目相应的仪器设备,检测试验仪器设备的品种、数量、性能、技术指标、精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有完善的仪器设备维护管理制度;属于强制性检定的计量器具,需经法定计量部门计量检定合格。
3、检测项目范围
检测机构必须具备以下项目的检测能力(:
(1)保温系统主要组成材料性能检测(密度、含水率、强度、导热系数、吸水量、尺寸稳定性、线性收缩率、)
(2)墙体保温系统性能检测(抗风荷载性能、抗冲击性能、粘结强度、传热系数、吸水量)
(3)建筑门、窗气密性、保温性检测
业务范围除必备的检测项目外,还可根据自身的技术力量和技术装备申请以下项目及建筑节能检测的其它检测项目:
(1)锅炉热效率
(2)制冷机性能
(3)太阳能热水器性能
(4)绝热层性能
(5)保温系统主要组成材料性能检测(水蒸气透过系数、软化系数、燃烧性能、玻纤网耐碱拉伸断裂强力、压缩剪切粘结强度)
(6)保温系统性能检测(耐候性、耐冻融性、不透水性、保护层水蒸气渗透性)
&&& (八)市政桥梁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 1、组织机构
&&& (1)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检测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完善的技术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并具有一定的工作业绩;
&&& (2)注册资本金应在100万元以上;
&&& (3)具有300平方米以上固定办公、试验场所。试验场地、试验环境满足检测工作要求。
2、技术力量和技术装备
&&& (1)机构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3年以上检测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和专业审核人应为道桥专业、结构专业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5年以上相关检测工作经历;
&&& (2)必须具有结构、道桥、力学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 (3)具有相关专业中级、高级职称、从事桥梁检测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技术人员各不少于2人,其中拥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
&&& (4)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专业检测岗位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10人;
(5)具有与申请的检测项目相应的仪器设备,检测试验仪器设备的品种、数量、性能、技术指标、精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有完善的仪器设备维护管理制度;属于强制性检定的计量器具,需经法定计量部门计量检定合格;
&& &3、检测机构必备的检测能力
检测机构必须具备以下项目的检测能力(:
(1)桥梁结构动荷载试验
(2)桥梁结构静荷载试验
(3)桥梁构件的力学性能试验
(4)桥梁施工阶段监测
(5)桥梁运行实时监测
(6)旧危桥梁的检测鉴定及加固方案设计
业务范围除必备的检测项目外,还可根据自身的技术力量和技术装备申请桥梁检测的其它检测项目。
&&& (九)建设工程结构可靠性鉴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 &&1、组织机构
&&& (1)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检测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完善的技术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并具有一定的工作业绩;
(2)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
&&& (3)具有不少于1000平方米固定的办公、试验场所,其中试验室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试验场地、试验环境满足检测工作需要。
& &&2、技术力量
&&& (1)机构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3年以上检测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和专业审核人应为结构、岩土专业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5年以上工程可靠性鉴定或检测工作经历;
&&& (2)拥有一级注册结构师不少于2人、岩土注册工程师不少于1人;
&&& (3)必须具有力学、结构工程(包括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岩土工程等专业技术人员;
&&& (4)具有工程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15人,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且能满足检测工作需要;
(5)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专业检测岗位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各专项检测人员不少于3人;
(6)各检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应具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本专业检测工作3年以上;
(7)具有建筑工程材料检测、建设工程结构检测、建筑工程钢结构检测、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等资质必备的仪器设备,检测试验仪器设备的品种、数量、性能、技术指标、精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有完善的仪器设备维护管理制度;属于强制性检定的计量器具,需经法定计量部门计量检定合格;
(9)如果申请其它类别或专项检测资质,还应满足相应的资质要求。
3、必备的检测能力
建设工程结构可靠性鉴定检测机构必须具备建筑工程材料检测、建设工程结构检测、建筑工程钢结构检测、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能力和相应的仪器、设备。
&&& 业务范围
业务范围为建筑工程材料检测、建设工程结构检测、建筑工程钢结构检测、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相应的检测范围及建筑结构的可靠性鉴定。
附件二& &&&&&&
浙江省建设工程检测资质仪器设备最低配置一览表
& 一、建设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机构
(一)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
备注:打*者指该参数项目根据当地需要设定。
(二)市政(道路)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
&& 二、建设工程专项类检测机构
(一)建设工程结构检测
(二)建设工程钢结构检测
(三)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
(四)建筑工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
(五)建筑幕墙检测
(六)建筑智能化工程检测
(七)建筑节能检测
(八)市政桥梁检测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和功能项目进行检测以及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活动。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确保检测质量。
第五条& 推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进步,鼓励检测机构积极开展检测新技术、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利用,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不断提高检测工作质量。
第二章& 检测机构和人员
&&& 第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内容分为见证取样检测和专项检测。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见附件一,各项资质检测仪器、设备最低配置见附件二。
第八条& 检测机构可取得一项或多项检测资质。检测机构申请见证取样检测和专项检测资质的,除须满足附件一的相应资质标准外,其中注册资金应叠加或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人员、设备、办公、试验场所等应满足检测活动的需要。
&&& 第九条& 检测机构的检测技术人员经过岗前培训和考核,取得岗位证书,方可从事检测工作。检测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检测机构。检测技术人员单位变动的,应办理变更手续,在原检测机构从业不满一年的,不得办理变更手续。
&&& 检测技术人员的考核和岗位证书由省建筑业管理局统一组织和颁发。
第三章&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受理和审查
第十条& 新设立的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浙江省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及电子版(见附件三);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公和试验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资信证明及股权设置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所申请项目的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个人工作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检测技术人员名册及相应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证明和资料;
(七)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制度及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等资料。
&&& 第十一条& 已具有某项检测资质,需申请其它业务检测资质的,除提交第十条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复印件;
(二)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应向企业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所有申请材料,并交验相关证件、证明原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单位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
第十三条&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复核企业提交的证件、证明原件并在相应复印件上加盖核对专用章,并组织专家组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核查(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受理意见和核查意见,填写《浙江省建设工程检测资质审查汇总表》(见附件四),连同企业申请材料(不含原件)一起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检测机构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组对检测机构申请项目进行现场核查(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做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核查时,应对核查对象的资质条件、内部管理、技术能力等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提出核查意见,填写核查表。
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申请审批程序申请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有效期届满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在资质证书正本、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延期,并书面通知检测机构,说明理由。
&&&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质证书的;
&&& (四)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五)出具错误的检测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
&&& (六)主要检测仪器未经检定或超出检定周期以及功能损坏仍进行检测,情节较为严重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 (八)未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抽样、检测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 (九)聘用未取得岗位证书的检测人员从事相关检测工作情节较严重的;
&&& (十)在检测工作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的。
(十一)有其他不良行为且已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后不申请延期的,其《检测机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取得资质后降低资质条件,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
&&&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因改制或者分立、合并,或因其他原因发生资质条件变化的,检测机构应根据变化后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资质。
第二十一条& 检测机构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向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一)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或因其它原因终止业务的,应当于15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二)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应于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三)遗失《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应在省级以上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领取新证。
第四章& 检测机构行为规范
&&& & 检测机构应严格按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开展检测工作。
&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检测质量。
& 检测机构的检测仪器、设备的性能和精确度及使用除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检测设备、仪器、仪表应采用定设备、定岗位、定人员的办法进行管理,建立仪器设备档案,制定维护计划,定期进行维护管理,保持良好运行状态;
(二)检测设备、仪器、仪表操作人员应经专门培训,熟悉操作规程和操作要求,能正确操作和维护,按时、按规定填写仪器设备使用和维护记录。
&&& (三)对非定型生产的专用检测设备、新开发的检测设备、从以机测为主改为自动采集信号为主的技改设备以及其他用于检测的非标准检测设备,均应按规定程序通过鉴定并经计量检定或自检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 由施工单位现场取样送检的,现场取样应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见证人的监督下进行。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个人和取样见证人,应当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见证人员应由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指定见证人,并将见证人单位、姓名等基本情况书面告知所委托的检测机构。
& 检测报告应公正、科学、规范,并符合下列规定,方可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 (一)由检测机构按规范规定在施工现场采样、封样进行检测,检测结论应对其试件所代表母体的质量状况负责,严禁出具“仅对来样负责”的检测报告。
&&& (二) 由建设或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按有关见证取样送检制度送样,或由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采样、封样的,检测报告应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
(三)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字迹清楚、结论明确,经检测、审核、批准人等相关责任人签字;有注册专业工程师要求的专项检测报告,还应加盖注册工程师专用章。
&&& (四)检测报告应加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专用章和检测机构的公章或报告专用章,多页检测报告应加盖骑缝章;
&&& (五)检测机构在工程现场进行抽样或现场检测,其检测报告应包含足够的信息,如工程概况、检测内容、检测依据、检测方法、取样方式、数量、部位及相应的规范要求、检测结果等内容及其它需要包含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承担专项检测的现场检测,现场检测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应加强检测资料管理,建立台帐,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分类,连续编号,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数据不得随意抽撤、涂改。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检测机构资料归档保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检测机构承接检测业务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其内容包括委托检测的内容、执行标准、双方责任、义务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对在建工程的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同一单位工程的材料检测业务,原则上应委托同一检测机构检测。
&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技术标准情况,以及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二条& 检测机构不得承接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供应商的检测业务。
&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监制监销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设备。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
(一)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二)向检测机构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被调查人员有配合调查的义务;
(三)查阅、复制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四)对有证据表明检测机构弄虚作假、管理混乱或者有其他质量事故隐患的,对其技术资料和有关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或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及其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每次抽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应做出记录,并由参加检查的监督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监督检查要形成检查报告,报告应包括检查组人员名单、检查内容、发现问题等,并由检查组负责人和成员签字。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以书面形式发出整改要求,责令有关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消除事故隐患,并于15个工作日内报告资质审批机关。
第三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应积极组织行业内检测机构进行相关检测项目的比对试验,提高检测业务水平。
第四十条& 省外检测机构进入本省承接检测业务,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承接每一项工程检测业务后还须到业务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工程项目登记。
未按规定备案和项目登记的省外检测机构不得在本省承接检测业务,否则检测结果无效,且在半年内不予备案。
第四十一条& 持本省检测资质证书跨地区承接业务的,应在承接每一项检测业务后到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项目登记。
&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检测信息化工作,建立检测单位信用档案制度,对从事检测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实施动态管理。对检测机构或者检测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其它不良行为,应记录在检测机构的信用档案内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
第四十三条& 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检测机构承接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供应商等检测业务的,其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验收依据。
第四十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仲裁裁决或司法鉴定活动的检测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省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及个人不得明示或暗示建设单位将检测业务委托给指定的检测机构。
&&& 第四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人员为检测机构招揽、指定检测业务,干预检测机构正常的检测工作或在资质许可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原印发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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