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子过户前注意什么不过户手机关机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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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R&|[四川 眉山];& 19: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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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直接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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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要求对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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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已登记为准,你姐夫不配合你们过户,也没办法,不过可以要求你姐夫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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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要具体审查购房合同,如需帮助,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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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卖房人不办过户咋办?中原地产教您方法!
日 11:47&来源:深圳中原地产网&
作者:深圳中原地产网
涉及房地产纠纷的诉讼时效规定,适用民法和行政法的有关时效规定,一般有以下几种,今天深圳中原地产网小编就和大家来详细探讨一下。
涉及房地产纠纷的诉讼时效规定,适用民法和行政法的有关时效规定,一般有以下几种,今天网小编就和大家来详细探讨一下。
卖房人迟迟不办过户咋办?
刘某的父母为了让儿子以后过上更加宽裕的生活,于2011年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因当时房产证没下来,所以就没办过户手续。2013年初该二手房的房产证下来了,但卖方却总是以各种理由就是迟迟不办理过户手续,一直拖到现在(2014年6月)还没办。刘某一家为此感到十分的焦急。现在,刘某一家想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想问一下这种案子的诉讼时效是多少?
房产纠纷诉讼时效是多少
网温馨提示:涉及房地产纠纷的诉讼时效规定,适用民法和行政法的有关时效规定,一般有以下几种:
1、一般时效:是指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除外的诉讼时效,通常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超过二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特别时效:是指《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三项的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情况,诉讼时效为一年,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最长时效:指《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换言之,即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请求人民法院保护也应在二十年时效之内提出,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综上所述,一般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最长时效则是从权利人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提起诉讼。
4、通过行政复议的行政房地产纠纷案件,其诉讼时效为十五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计算,没有经过行政复议的房地产纠纷案件,时效为三个月,从知道作出具体行政复议之日起计算。
5、对行政处罚不服的诉讼时效为三十天。
不知道小编是不是说清楚了呢?如需了解更多,请登陆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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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拒不过户,耍赖“有理”?
日10:31&&来源:
原标题:卖房拒不过户,耍赖“有理”?
买了10年的房子一直过不了户,武汉买家程先生将卖主鲁某告上法庭,卖主宣称当初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法,应属无效,想反悔。近日,武汉法院认定该购房合同合法有效。
这起纠纷算历史遗留问题。卖家鲁某的房子属于单位分房,当初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这套房虽有产权证,但单位还未给房子办理土地证。所以,这房子一度没法过户。以现在的视角,房子必须先获得土地证,才能发放产权证。可是,过去的事未必像如今这样规范,职工购买公房的手续与当下的商品房购买也有很大不同。这为后续纠纷埋下隐患。
买主程先生其实有防范,2004年签订买房合同时,双方到武汉市武昌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约定程先生先付给鲁某25万元购房款,等土地证办好后,双方携两证过户时,程先生再补齐余下的6.5万元房款。对合同进行了公证,具有了法律效力,程先生搬进房子里住了10年,这事还不算板上钉钉吗?
这套房子的土地证到2011年才办下来,程先生是2012年得知这一消息,进而找鲁某办理房屋过户,后者却推脱拒绝。说到底,8年的时间房子升值巨大,卖家鲁某后悔了。
明眼人一看便知,当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没有谁逼迫谁,双方是公平自愿交易。此外,公证处不可能对违法的事情进行公正。公证处对购房合同予以公证,间接说明交易合理合法。
已经卖房的鲁某,想拿房子没过户作“杀手锏”撕毁合同,是严重失信的表现,是典型的见利忘义。其拿出“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的条文,试图印证自己当初提前卖房“违法”、“无效”。自己“打脸”的背后,是赤裸裸地耍赖。
法官判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该案而言,房屋买卖早已达成,交易合同经过公证,是客观事实。另据相关规定,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该房屋于2011年就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更确定了程先生和鲁某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鲁某应按约协助程先生办理过户手续。
人无信不立。但在现实中,总有一些人因为利益而失信。对此,单纯给予道德谴责,对于“要钱不要诚信”的人没有意义。对此,法律应当主持公道。必要的话,还应将有关人员列入失信名单,加以惩戒。不能让某些人怀有耍赖“零成本”的侥幸心理。
(责编:高翔、周婉婷)
兰渝铁路兰夏段顺利开通
兰渝铁路兰夏段(兰州东至夏官营)段于6月28日6时顺利开通,标志着欧亚大陆桥与渝新欧大通道交汇兰州枢纽被彻底打通。据悉,在兰州东至夏官营段开通运营之前,兰渝铁路兰州枢纽、重庆枢纽、南充至高兴单线、渭沱至重庆北正线已顺利开通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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