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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 崇法判决书查询系统
胡某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2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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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6)赣09刑初24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X,男,汉族。系被害人周某甲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游某X,女,汉族,。系被害人周某甲母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某X,男,汉族。系被害人江某甲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X,女,汉族。系被害人江某甲母亲。
委托代理人熊某X,男,汉族。系被害人江某甲姑父。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章某X,男,汉族。系被害人章某甲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X,女,汉族。系被害人章某甲母亲。
被告人胡某X,男,汉族。因犯妨害公务罪于日被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赌博于日被广东省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处以治安拘留十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破坏社会治安秩序于日被江西省奉新县公安局处以治安拘留十天。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日被江西省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江西省奉新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涂绪雄,江西省宜春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公诉刑诉(201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X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X、游某X、江某X、陈某X、章某X、杨某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慧玲、代理检察员兰国良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X、游某X、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某X、陈某X及其委托代理人熊某X、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章某X、杨某X,被告人胡某X及其指定辩护人涂绪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X因犯妨害公务罪,于日被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胡某X自认为被冤枉,刑满释放后多次到广东省、北京市等地的相关部门进行申诉、上访。在此期间,奉新县委、县政府相关部门参与接访并引导胡某X合理合法表达诉求。日,胡某X得知最高人民法院已作出对其申诉的案件不予重新审判的决定后,心生怨恨,决定开车撞人再自杀。日,胡某X在高安市百顺租车行租赁了车牌号为赣C5G670白色丰田RAV-4越野车。日、18日,胡某X先后两次驾车来到奉新县第一中学附近,意图开车撞击学生未果。日早上7时7分许,被告人胡某X再次驾车来到奉新县第一中学附近,将车辆调到3D挡位加速行驶,冲撞并碾压上学途中的数十名学生。胡某X驾车撞行400余米,直至车辆卡住才被迫停车。而后,胡某X在车上用刀自杀,随即被赶到现场的公安人员抓获。胡某X驾车撞人造成被害人周某甲等四名学生死亡,被害人余某某等十八名学生受伤,赣C5G670车辆严重损毁。
经鉴定,被害人周某甲、章某甲、江某甲三人系被他人以钝性暴力作用方式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魏某某系被他人以钝性暴力作用方式致颅脑损伤合并肝脾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徐某某、肖某某二人为重伤二级;被害人邓某某、陈某甲、涂某某三人为轻伤一级;被害人周某乙、刘某某二人为轻伤二级;被害人熊某甲等十人为轻微伤;被害人吴某某(现在江西省人民医院ICU病房治疗)病情危重,伤情及生命体征尚不稳定,暂未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赣C5G670越野车、电动车、自行车等被损毁财物价值人民币46784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X明知其驾车冲撞、碾压路人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仍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致四人死亡、十八人不同程度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X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X、游某X诉称:1、依法追究被告人胡某X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2、要求被告人胡某X赔偿丧葬费23949.5元、死亡赔偿金530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2000元、误工费2700元、住宿费700元等各项损失共计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某X、陈某X诉称:1、依法追究被告人胡某X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2、要求被告人胡某X赔偿丧葬费23109元、死亡赔偿金530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5000元、误工费1350元、财产损失300元等各项损失共计609759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章某X、杨某X诉称:1、依法追究被告人胡某X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2、要求被告人胡某X赔偿丧葬费23949.5元、死亡赔偿金530000、精神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2000元、误工费2700元、住宿费700元等各项损失共计元。
被告人胡某X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我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但对犯罪动机有异议,作案系事出有因。我对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因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判决不服,我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因多次申诉、上访没有得到妥善处理,我才决定开车撞学生。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被告人胡某X长期上访,可能患有偏执型精神疾病,作案时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2、胡某X作案后有能力逃离现场而没有离开现场,并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的抓捕,被捕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3、胡某X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综上,希望法庭对胡某X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日,被告人胡某X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胡某X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胡某X认为自己被冤枉,在服刑期间便产生了以开车撞人的方式报复社会的念头。刑满释放后,胡某X就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刑一案多次到相关部门进行申诉、上访。日,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驳回其申诉;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诉;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诉;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2015)刑监字第298号通知书,决定对该案不予重新审判。在此期间,江西省奉新县委、县政府相关部门参与接访,引导胡某X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
日,被告人胡某X得知最高人民法院已作出对其申诉不予重新审判的决定后,认为申诉已到尽头,决定开车撞人报复社会,尔后自杀。
日,被告人胡某X从广东省河源市返回江西省奉新县家中。同年1月14日,胡某X在江西省高安市百顺租车行租赁了一辆车牌为赣C5G670白色丰田RAV-4越野车。日、1月18日,胡某X先后两次开车来到江西省奉新县第一中学附近,意图开车撞击学生,但由于未下定决心,未果。日早上7时7分许,胡某X再次驾车来到江西省奉新县冯川镇狮山西大道县城管局门口,此时正值学生上学高峰期。胡某X将车辆的挡位调到3D挡位上,猛踩油门,加速行驶,开车从学生的后面撞击并碾压上学途中的数十名学生,车辆撞行400余米直至被卡住才被迫停下。车停后,现场附近的目击群众看到车辆下面尚压着两名学生,有人立即拨打电话报警,有人马上上前掀翻车辆救人,并包围车辆,控制现场。此时,胡某X在车内用随身携带的刀具意图自杀,未果。尔后,被赶到现场的公安人员抓获。胡某X驾车撞人造成了被害人周某甲(女,殁年16岁)、章某甲(男,殁年17岁)、江某甲(女,殁年17岁)、魏某某(男,殁年14岁)四人死亡,被害人余某某、涂某某、陈某甲、吴某某、帅某某、肖某某、熊某甲、解某某、徐某某、刘某某、邓某某、童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魏某某、熊某乙、黄某某、周某乙十八人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周某甲、章某甲、江某甲三人系被他人以钝性暴力作用方式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魏某某系被他人以钝性暴力作用方式致颅脑损伤合并肝脾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徐某某、肖某某二人为重伤二级;邓某某、陈某甲、涂某某三人为轻伤一级;周某乙、刘某某二人为轻伤二级;熊某甲、余某某、魏某某、熊某乙、刘某甲、帅某某、童某某、刘某乙、解某某、黄某某十人为轻微伤;被害人吴某某病情危重,伤情及生命体征尚不稳定,现还在江西省人民医院ICU病房治疗,暂未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损毁车辆的损失价值人民币46784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奉新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及回执、立案决定书及告知书、110警情信息各一份证实:日7时10分许,群众王某某报警称,在奉新县冯川镇狮山大道青少年活动中心路段,有一辆白色越野车撞倒多名学生,要求处警。
2、奉新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案发当天,被告人胡某X在案发现场被抓获归案。
3、奉新县公安局案发现场勘查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及提取笔录、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为奉新县狮山西大道城管局至自来水公司路段。现场整个路段可见自行车、电动车和散落物,现场路段全长404.4m,道路北侧由东往西为城管局、绿岛羽毛球馆、安监局、图书馆、六幢居民楼、青少年活动中心、江南小院、舍东小馆和一个池塘。狮山西大道路宽12m,道路北侧人行道宽7m,南侧人行道宽5.1m。在绿岛羽毛球球馆南侧,可见一辆灰色自行车(标记为1号)停放在人行道上,车头朝西。沿路往西,在安监局路口处,可见两辆自行车倒放在人行道旁,两辆自行车车头均朝西,一辆灰色自行车(标记为2号),前轮落在人行道上,后轮落在路面上;另一辆灰色自行车(标记为3号)前轮落在路面上,后轮落在人行道上;在安监局大楼前的路沿旁,可见一处血迹(标记为4号,照相后擦拭提取),血迹面积0.4mx0.9m;在血迹的西侧可见一辆红色的利捷牌电动车(标记为5号)倒放在路面上,车头朝西,车尾损坏严重,电动车电瓶散落在路面上,在电动车后轮轮胎上可见一处滴落血迹(照相后棉签提取),脚掌上可见一处滴落血迹(照相后棉签提取);在5号电动车西侧3m处,可见两辆自行车倒放在路面上,一辆自行车车身为蓝色(标记为6号)车头朝北;另一辆自行车(标记为7号)车身为灰色,车头朝南;在图书馆停车场入口处可见一辆粉红色自行车(标记为8号)车头朝南;在8号自行车西侧,可见一块白色塑料车辆碎片(照相后提取)。沿道路往西,在两幢民房前,可见四辆车由东往西依次倒在路面上,一辆为黑色的雅迪牌电动车(标记为9号),车头朝东,车辆大灯为开启状;一辆为黑色山地自行车(标记为10号),前轮落在人行道上,后轮落在路面上,车头朝东;山地车西侧可见一块车辆前保险杠碎片(标记为11号),碎片上镶有一块车牌,车牌号码为赣C5G670;在碎片的西侧可见一辆黑色自行车(标记为12号),前轮落在人行道上,后轮落在路面上,车头朝北;在12号车辆西侧人行道上可见一辆红黑色山地车(标记为13号);在13号山地车旁的路沿处,可见一个丰田车车标(照相后提取)。经过青少年活动中心,在江南小院的门前的菜地旁,可见一辆黑色山地自行车(标记为14号),车头朝北,后轮可见变形;在江南小院西面为舍东小馆,舍东小馆门前可见一辆紫色自行车(标记为15号)倒放在路面上,车头朝南,车辆后轮损坏变形;在舍东小馆门前的人行道泥土地上,可见一辆黑色自行车(标记为16号),车头朝南;在舍东小馆西面的路面上,可见一辆蓝色自行车(标记为17号,照相后实物提取)倒放在地面上,车头朝西;在池塘旁的泥土地面上,可见一辆蓝色自行车(标记为18号),车头朝西;在18号自行车往西约10m处可见一辆灰色自行车(标记为19号),车辆前轮和座椅脱落未见,后座椅向上翘起弯曲变形;在19号自行车往西约20m处的泥土地上,可见两辆电动车,一辆黄色小刀牌电动车(标记为20号)倒放在地面上,车头朝西;一辆新蕾牌电动车(标记为21号)停放在泥土地上,车头朝北;21号电动车西侧可见一辆白色丰田牌汽车,车头朝西,汽车右侧翻在地面上,车辆车头部位损坏严重,前挡风玻璃呈爆裂状,在车辆右前防撞钢梁处挂有一条粉红色的围巾(照相后实物提取),在车辆尾部可见悬挂车牌,车牌为赣C5G670;在汽车车头西面可见一辆车身为白色的自行车(标记为22号);在汽车南面路面上可见一具女尸,尸体被衣服盖住,在车旁尸体下方可见一处血迹(照相后棉签提取),斑迹面积为1.6mx0.5m,在原车身下位置可见一处斑迹(照相后棉签提取),面积为0.3mx0.3m。沿途返回勘查,在武警中队营区北侧的路面上,可见一辆黑色自行车(标记为23号)。
4、奉新县公安局对赣C5G670白色丰田RAV4车辆进行的现场勘查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照片、车辆底部平面图证实:现场侧翻的白色丰田小汽车被拖至奉新县工业园区交警中队停车场。对车辆进行检验,该车为白色,车型为丰田RAV4,车牌号为赣C5G670,车架号为LFMKV30F0A0036589。该车车头前安全杠外侧缺失,引擎盖上盖板缺失。下防撞梁距地48cm处可见三处线形凹陷痕迹,凹陷长度10cm,深15cm。上防撞梁距离地面80cm处可见一处线形凹陷痕迹,凹陷长度5cm,深20cm。散热器中间位置可见一处线形凹陷痕迹,凹陷长度12cm,深8cm。车辆左车灯内侧破损,右侧车灯缺失。车辆水箱破损,机油箱破损,机油溢出。引擎盖下板凹陷变形,发动机舱蓄电池组、发动机组均发生位移。车辆前挡风玻璃破损,破损玻璃遗留在车辆驾驶室内,破损玻璃的副驾驶侧可见明显撞击圆环。车前防撞钢梁上发现一处疑似黄色物质(照相后实物提取),汽车内引擎盖边缘上发现一处纤维(照相后实物提取),汽车右翼字板上提取一处红底白漆样本(照相后实物提取)。接着来到奉新县公安局物证保管室,对现场车辆上提取到的粉红色围巾提取一处样本(照相后实物提取)。该车左侧驾驶室玻璃破碎,破损玻璃遗留在车辆驾驶室处,其他部位未见明显异常。该车右侧后视镜缺失,右侧前翼子板凹陷,凹陷距离地面距离90cm,凹陷范围40cmx22cm,深度3cm。副驾驶外车门可见轻微变形,并可见多处擦划痕迹,车轮、车窗完好,未见明显破损。该车后侧完好,未见明显异常。该车驾驶室内驾驶员座位上可见少量玻璃,驾驶座位下部放脚位置处可见一水泥块,水泥块上附着疑似血迹(实物提取)。方向盘处于正常位置(擦拭提取),变速箱拉杆处于p挡位,车辆钥匙处于“ON”位置,钥匙尾端带有遥控器,呈开启状态(实物提取)。车前内照明灯掉落。车内副驾驶座位位置发现一个黑色三星手机(实物提取),手机充电线连接至车辆点烟器处,并发现大量碎玻璃。副驾驶座位前方可见破碎前挡风玻璃,副驾驶座位放脚位置处可见一蓝色包、“EMS”快递包裹、过路过桥小票(实物提取)。蓝色包内有身份证、衣物,“EMS”快递包裹内有判决材料及上访材料。副驾驶置物箱内可见车辆使用说明书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实物提取)。副驾驶A柱上发现一疑似滴落斑迹(擦拭提取)。在副驾驶内车窗玻璃处发现范围20cmx12cm的疑似斑迹,疑似斑迹上粘附有碎玻璃(擦拭提取)。车内后座位处可见少量碎玻璃,后座位左侧放脚位置处可见一A4纸(实物提取),为该车行驶证复印件,后座位右侧放脚位置处可见一红色塑料袋(实物提取),塑料袋中有毛巾、牙膏、牙刷。在驾驶座位后置物袋发现一张黄色的工商银行储蓄卡。
由汽车尾部钻入车底对汽车底盘进行勘验,在汽车排气管尾消上可见两处可疑斑迹,一处位于排气管尾消尾喉前段圆鼓上(拍照固定,擦拭提取,编号为1号),另一处位于排气管尾消中断转弯处(拍照固定,擦拭提取,编号为3号);在汽车尾部后底板保护壳上有一处可疑斑迹(拍照固定,擦拭提取,编号为2号);位于排气管中断一方形构件底部可见一处可疑斑迹(拍照固定,擦拭提取,编号为4号);排气管中断一方形构件中段右侧车底踏板下方可见一处可疑斑迹(拍照固定,擦拭提取,编号为5号);在位于右侧踏板固定角铁由尾部朝车头部数第一固定角铁上有一处可疑斑迹(拍照固定,擦拭提取,编号为6号);在排气管中段一方形构件前段右侧车底部可见一处可疑斑迹(拍照固定,擦拭提取,编号为7号);位于右侧踏板固定角铁由尾部朝车头部数第二角铁上有一处可疑斑迹(拍照固定,擦拭提取,编号为8号);在排气管中段一方形构件前段右侧一小型弯管螺丝处挂有一灰白相间毛线衫碎片(拍照固定,擦拭提取,编号为11号);继续对车辆底部进行勘验,在位于车底部右前端副驾驶位于下方底板条型梁上可见一可疑斑迹(拍照固定,擦拭提取,编号为9号);在位于右侧副驾驶位轮胎羊角型铁可见一可疑斑迹(拍照固定,擦拭提取,编号为10号)。现场其他未见异常,并制作现场图一张。
5、奉新县公安局对案发现场扣押的被害人骑行的自行车、电动车进行的现场勘查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照片证实:现场提取的自行车和电动车被拖至奉新县公安局涉案车辆停放处,经勘查,1号自行车后轮挡泥板被挤压变形,在车尾挡泥板上发现一处疑似蓝色物质,在后轮钢丝上发现一处疑似灰白色物质(照相后实物提取);在2号自行车车尾挡泥板上发现一处疑似蓝色物质(照相后实物提取);5号电动车后座靠背上发现一处疑似蓝色物质(照相后实物提取),后座边缘上发现一处疑似白色物质(照相后实物提取),电动车车尾部发现一处疑似灰蓝色物质(照相后实物提取),电动车后外壳上提取一处红色塑料样本(照相后实物提取);9号电动车尾部保险杠上发现一处疑似灰白色物质;17号自行车后座上发现一处疑似黄白色物质(照相后实物提取);18号自行车车头竖管上发现一处疑似白色物质(照相后实物提取);20号电动车后座发现一处疑似灰色物质(照相后实物提取),电动车尾牌上提取一处塑料样本(照相后实物提取),电动车后座上提取一处黄色油漆样本(照相后实物提取)。对自行车与电动车勘查完毕后,接着对现场散落物进行了仔细勘查,在赣C5G670汽车前保险杠上发现一处疑似红灰色物质(照相后实物提取),车牌上提取一处油漆样本(照相后实物提取),车前保险杠提取一处油漆样本(照相后实物提取),汽车引擎盖上提取一处白色油漆样本(照相后实物提取)。其余车辆及物品上均未发现疑似物质。
6、奉新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照片及物证黑色刀具一把证实:在案发现场扣押并提取被告人胡某X自杀用的黑色刀具一把;扣押车牌赣C5G670白色丰田RAV-4越野车一辆,车内有EMS快递包裹等物件,均已扣押;被害人江某甲等人骑的自行车、电动车也予以扣押。
黑色刀具及赣C5G670白色丰田RAV-4越野车图片,经被告人胡某X质证确认系其作案时使用的汽车和刀具。
7、奉新县公安局现场复原图制作说明、现场复原图证实:根据现场勘查情况,结合现场调查访问情况按照比例,对日案发路段案发情况制作的现场复原图一张。对案发现场的建筑名称、道路详情、被害人及其车辆的倒地位置,以及肇事赣C5G670白色丰田RAV4小汽车的位置进行了标注。
8、奉新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相关材料证实:公安机关在奉新县地税局宿舍被告人胡某X母亲住处进行搜查,对相关材料进行扣押,含火车票一张(日Z185南昌西站到河源站)、刑事申诉状六份(申诉人:胡某X)、证据材料清单、申诉书各一份(胡某X写给最高人民法院的申诉书)。
9、奉新县公安局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一份证实:涉案赣C5G670丰田越野车一辆、自行车二十辆、电动车三辆、被告人胡某X的衣物、车用GPS、衣服碎片一块等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10、奉新县公安局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各二十四份证实:对被害人周某乙等十八人进行了口腔拭子采集,采集被害人DNA样本,核实被害人身份。采集周某X、游某X的血样,采集占水爱、魏某丙的血样,采集章某X、杨某X的血样,采集DNA样本。
11、奉新县公安局鉴定聘请书四份、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宜)公(司)鉴(毒物)字【2016】21号鉴定文书一份证实:被害人周某甲、魏某某、章某甲、江某甲等四人的心血、部分胃组织及胃内容物及部分肝组织内均未检出甲胺磷、灭多威、甲氰菊酯、安定、毒鼠强成分。
12、奉新县公安局鉴定聘请书八份,奉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奉)公(司)鉴(法)字【号鉴定文书、尸检照片各一份证实:
(1)死者江某甲颅骨冠状缝呈裂开性骨折,双侧颞肌可见淤血,硬脑膜破裂,蛛网膜下腔出血,各脑室及小脑均见出血,颅底可见骨折。综上所述,死者江某甲以上损伤符合钝性暴力作用所形成的损伤特征。
根据尸检及现场勘查综合分析,死者江某甲系被他人以钝性暴力作用方式(如车辆碰撞、挤压等)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2)死者周某甲全身多处皮肤挫擦伤,颅骨枕骨骨折,蛛网膜下可见大量出血,各脑室及小脑均见出血,颅底呈崩裂性骨折。综上所述,死者周某甲以上损伤符合钝性暴力作用所形成的损伤特征。
根据尸检及现场勘查综合分析,死者周某甲系被他人以钝性暴力作用方式(如车辆碰撞、挤压等)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3)死者章某甲全身多处皮肤挫擦伤,颅骨人字缝呈裂开性骨折,大面积蛛网膜下出血,备脑室及小脑均见出血,颅底呈崩裂性骨折。综上所述,死者章某甲以上损伤符合钝性暴力作用所形成的损伤特征。
根据尸检及现场勘查综合分析,死者章某甲系被他人以钝性暴力作用方式(如车辆碰撞、挤压等)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4)死者魏某某全身多处皮肤挫擦伤,颅骨枕骨骨折,蛛网膜下见出血,各脑室及小脑均见出血,颅底呈崩裂性骨折,肝脏、脾脏多处破裂,腹腔内见大量积血。综上所述,死者魏某某以上损伤符合钝性暴力作用所形成的损伤特征。
根据尸检及现场勘查综合分析,死者魏某某系被他人以钝性暴力作用方式(如车辆碰撞、挤压等)致颅脑损伤合并肝脾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13、奉新县公安局鉴定聘请书二份、奉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奉)公(法)鉴(检)字[号鉴定文书及照片十七份、情况说明及伤势照片证实:经鉴定,被害人徐某某(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等)、肖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等)二人损伤程度均为重伤二级;邓某某(右外踝骨折伴皮肤裂伤、颈部外伤、头部外伤等)、陈某甲(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等)、涂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等)三人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一级;周某乙(左大腿、左踝软组织挫伤、左腓骨下段骨折等)、刘某某(L2横突骨折、头部皮肤撕裂伤等)二人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熊某甲(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等)、余某某(头皮血肿、软组织损坏等)、魏某某(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颞部头皮下血肿等)、熊某乙(全身多处外伤等)、刘某甲(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等)、帅某某头皮下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等)、解某某(右跟部及全身多处外伤等)、童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等)、刘某乙(右额部及左颞皮肤裂伤、左小腿外伤、头部外伤等)、黄某某(全身多处外伤等)十人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被害人吴某某现在江西省人民医院ICU病房治疗,病情危重,深度昏迷。入院诊断:严重闭合性颅脑损伤;双肺挫伤。因伤者伤情及生命体征尚不稳定,目前暂不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14、奉新县公安局鉴定聘请书六份、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宜)公(司)鉴(法)字[2016]76号、131号鉴定文书各一份证实:①送检的刀、外套、衬衫、牛仔裤、袜子、鞋子、刀套、赣C5G670车上的有关配件中均检出人血,为被告人胡某X所有;赣C5G670车身下、排气管尾消上尾喉前段圆鼓上等斑迹中均检出人血,为被害人章某甲所有;赣C5G670车旁、排气管中段前端右侧弯管螺丝处衣物碎片均检出人血,为被害人周某甲所有;送检的20号电动车女性成分为被害人周某甲所留;5号电动车、6号自行车检出人血及男性成分,为被害人徐某某所留;8号自行车女性成分为被害人帅某某所留;15号自行车女性成分为被害人周某乙所留;18号自行车男性成分为被害人邓某某所留;3号自行车检出一男性成分;1、2、7、12、14、16、19号自行车及9号电动车上均未获得STR分型;10、13、17、21、22、23号自行车均检出混合分型。②核实周某X为被害人周某甲的生物学父亲,魏某丙为被害人魏某某的生物学父亲,章某X为被害人章某甲的生物学父亲,均从遗传学角度已得到科学合理确信。
15、奉新县公安局鉴定聘请书、江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赣省)公(司)鉴(化)字[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各一份、(赣省)公(司)鉴(化)字[35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六份证实:被告人胡某X驾驶的作案车辆赣C5G670白色丰田越野车上,碾压自行车、电动车,以及人体后遗留的微量物质,以及被害人所骑的自行车、电动车上,在被撞和碾压后遗留的微量物质。1号、2号自行车车尾挡泥板上疑似蓝色物质、5号电动车后座靠背上、车尾部疑似蓝色物质与赣C5G670车牌上油漆样本成分基本一致;5号电动车后外壳上红色塑料样本与赣C5G670车前保险杆上疑似红灰色物质有机成分基本一致;5号电动车后座边缘上疑似白色物质与赣C5G670车引擎盖上白色油漆样本成分基本一致,18号自行车车头竖管上疑似白色物质与赣C5G670车右翼子板上表层白漆样本成分基本一致,赣C5G670车引擎盖上白色油漆样本成分与赣C5G670车右翼子板上表层白漆样本成分不一致;1号自行车后轮钢丝上疑似灰白色物质与赣C5G670车前保险杠上油漆样本成分基本一致,9号电动车尾部保险杠上疑似灰白色物质与赣C5G670车前保险杠上油漆样本成分基本一致;20号电动车后座上疑似灰色物质与20号电动车尾牌上塑料样本有机成分基本一致;17号自行车后座上疑似黄白色物质与20号电动车后座上黄色油漆样本成分基本一致,17号自行车后座上疑似黄白色物质与赣C5G670车前防撞梁上疑似黄色物质成分基本一致。
16、奉新县公安局鉴定聘请书、奉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奉)公(法)鉴(检)字[号鉴定文书、检查记录及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各一份证实:被告人胡某X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17、奉新县公安局鉴定聘请书、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宜)公(司)鉴(毒物)字[2016]17号鉴定文书各一份证实:所送检的被告人胡某X的血样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吗啡、乙醇成分;尿样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吗啡成分。
18、奉新县公安局鉴定聘请书、宜春赣西精神病司法鉴定所[2016]司鉴字第10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各一份证实:被告人胡某X作案时无精神病,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9、奉新县公安局聘请鉴定书、江西豫章机动车技术性能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各一份证实:送检的赣C5G670“丰田RAV4”普通客车的制动、转向、灯光性能符合国标GB《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20、奉新县公安局价格鉴定委托清单三份、价格鉴定委托书、奉新县顺驭汽车售后维修中心价格表、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实:送检的丰田RAV4汽车、电动车、自行车等鉴定价值合计为人民币46784元。
21、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依照法律程序,相关鉴定意见均已告知被告人胡某X及相关当事人。
22、江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奉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宜春赣西精神病司法鉴定所、江西豫章机动车技术性能司法鉴定所、奉新县价格认证中心等鉴定机构资质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证实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资质情况。
23、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及证人肖某甲(系肖某某的姑姑)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7时5分,肖某某骑自行车从家里出发,沿狮山西大道在马路右侧骑行。大概是7时10分,不知道骑到什么位置突然被车撞了,当时就昏迷了。当天肖某某骑的自行车是一辆黑灰色邦德富士达自行车,上身穿了一件灰色呢子大衣,下面穿了一条牛仔裤,穿白色鸿星尔克运动鞋,背了一个爱华仕的书包。
24、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及证人徐某甲(系徐某某的父亲)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早上7点钟,徐某某骑自行车从家里出门到狮山西大道后被车撞了。骑的自行车是一辆蓝色“死飞”自行车,徐某某当天穿了一条蓝色牛仔裤,一双红色运动鞋,背了一个黑色双肩书包。
25、被害人涂某某的陈述证实:案发当天,我骑了一辆灰色的永久牌自行车上学,当骑行左拐到狮山西大道后没过多久就被车子撞了,然后倒在地X晕了过去。当时是上学时间,路上都是骑车的学生,我自东往西骑在马路右侧。当天穿了一件蓝色的棉袄,系了围巾,穿蓝色牛仔裤,背了个书包。
26、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证实:案发当天,我从家里骑自行车出门,左拐进入了狮山西大道时不知道怎么被撞了,当时人躺在地X,隐约听到旁边的人说是车撞人,后被抬上救护车送到医院抢救。当天骑的是一辆红黑色自行车,车牌英文是OUPA。当时我上身穿了一件绿袖蓝色羽绒服,穿了一件深蓝色牛仔裤,淡青色板鞋。
27、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案发当天7时7分左右,我骑自行车去学校,当骑至青少年活动中心前的一条岔路时,不知什么原因被一辆车撞到了,撞地飞了有7-8米远。当天穿了件咖啡色的羽绒服,灰色牛仔裤。骑的自行车是一辆型号是XTC的蓝色捷安特山地车。
28、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日,我7点钟从家里出门,骑了约10分钟后到了去一中路上一个池塘位置,突然不知道怎么回事就被车撞到了,当时就昏迷了,醒来时自己坐在马路边上。骑的自行车是蓝色“死飞”牌自行车。穿了一件蓝色棉袄,穿了一条校裤,背了一个黑色书包,一双灰色运动鞋。
29、被害人熊某甲的陈述及证人李某某(系被害人熊某甲的舅舅)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熊某甲骑自行车去上学,行至狮山西大道自来水公司前面的山东杂粮煎饼铺子附近时被车撞倒在地X,当时撞到他的白色汽车在继续快速往前开,后熊某甲联系亲属来后就被送到医院治疗了。当天骑的是一辆蓝色的山地越野车。
李某某到案发现场看到一辆白色的越野车侧翻在地,车头朝一中方向,边上围了很多人,有五六个学生倒在地X,另外还有自行车和电动车倒在旁边。来到白色的越野车旁边,看到有一男一X两个学生一横一竖交叠在一起躺在地X,女学生的头部盖了绿毛毯,看不清情X,男学X的耳孔在流血,嘴巴在吐血泡,眼睛是半睁开状态,旁边地上还有一摊血。后来看到外甥熊某甲站在离白色的越野车车尾大约十来米远的树边。
30、被害人周某乙的陈述证实:案发当天早上6点55分,我骑着一辆蓝色破旧的自行车去学校,当过了城管局后,听到后面有尖叫声,回头看见一辆白色的小车开得很快,撞到了几个人,很快,自己也被撞倒了。当天穿了黄色的上衣,黑色的牛仔裤,背了一个白色的书包。
31、被害人肖某乙的陈述证实:案发当天早上7点过几分钟,我从家里出发,骑车到江南小院门口时,被一辆白色的越野车撞到了自行车后轮胎,就赶紧走到边上去。后看到那辆白色的越野车继续向前撞,撞到了邓某某骑的自行车,当场邓某某就倒下去了。之后,越野车继续往前撞。最后,那辆白色的车子在红太阳文具店正对面熄火了。在那辆白色越野车下面压着两个人,大概有十几个人在翻那辆越野车,把压在车底X的两个人救出来。当天我着红色棉袄,深蓝色牛仔裤,骑的自行车是一辆蓝色装有黑色车篮的自行车
32、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及证人唐某甲(系被害人唐某某的爷爷)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唐某某骑自行车去上学,当时骑到狮山西大道上时,已经有很多上学的学生,当骑到江南小院饭店往西二十来米的池塘边上时,听到后面传来钢铁碰撞的声音和有东西在车轮底下摩擦的声音,还听到汽车油门发出的那种“轰”的声音。其还没有反应过来,自行车就被一股巨大的冲击力撞到了后面,被撞到了狮山西大道池塘边上。等爬起来时,看到一辆白色的丰田越野车前面在冒烟,停在前面不远的池塘边上红太阳文具店对面的位置。往城管局东边方向看了下,一路上有很多受伤的学生倒地,自行车和汽车碎片满地都是,还看到这辆白色的丰田越野车下还躺了两个人,后来边上很多群众迅速围了上去,将车子掀翻了,底盘底下有两名学生。当天穿白色的羽绒服,黑色的裤子,黑色的棉布鞋,背了一个橘色的帆布书包,带了一双蓝色的羽绒手套,骑的自行车是一辆普通的自行车,前面是一个黑色的篓子,坐垫是捷安特品牌的。唐某甲自家里接到孙女唐某某的电话,得知唐某某出了车祸,遂赶紧到现场去,沿着城管局一直往前走,一路问过去,一直到青少年活动中心前一点时才找到唐某某。
33、被害人解某某的陈述及证人解某甲(系被害人解某某的父亲)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解某某骑行到狮山大道城管局靠西二、三十米远时,突然听到身后有“嘭嘭”的撞击声,回头看见一辆白色的越野车正在撞击骑自行车的学生,还未等到细看,那辆白色越野车就向解某某的自行车尾部撞来,接着解某某和自行车就倒在了马路的右边。倒地后隔了几秒钟,解某某从地上爬了起来,看见那辆白色越野车还在继续向西加速行驶,并且一直冲向靠右骑行的自行车学生人群。当天解某某骑了一辆深蓝色的“二六”型自行车,穿了一件橙色外套,一条黑色裤子,背了一个淡黄色书包,穿了一双黑色运动鞋。
34、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证实:案发当天,我骑一辆黑色的雅迪牌电动车沿着狮山大道一直往前骑时,被一辆白色的汽车撞到了。当天我穿了件蓝色的棉袄,棉袄上有帽子,穿了一条黑色的牛仔裤,白色的雪地鞋。
35、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及证人占水爱(系被害人魏某某、魏某某的母亲)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魏某某骑电动车带着弟弟魏某某一同上学,沿狮山大道自东往西一直往前骑,当骑至城管局前一段距离后,魏某某骑的电动车突然被车子撞了,然后就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魏某某晕倒在地。等醒来的时候,魏某某到了人民医院。当天魏某某穿了件红色的棉袄,黑色的裤子。弟弟魏某某当天穿了一件黑色拉链为红色的羽绒服,戴眼镜。骑的是一辆红色利捷牌小型脚踏板电动车。
36、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证实:案发当天,我在狮山西大道(由东至西方向)武警中队前面十五米左右的地方被撞的,被撞的旁边有一根白色的电线杆。当天上身穿了前绿后黑的羽绒服,黑色的运动裤,黑色的运动鞋,骑的是一辆永久牌灰色自行车,车中间位置是直杠,车龙头前面装有车篓。
37、被害人熊某乙的陈述及证人晏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时,熊某乙和晏某某骑自行车前往一中,到奉新县图书馆附近时听到身后一连串“砰砰砰”的响声,当刚骑车过了图书馆十米左右,熊某乙突然就被车撞了。当时熊某乙是头朝西,脚朝东的侧躺在马路中间左侧方向,晏某某上前把熊某乙扶起来了,慢慢扶到了左侧的人行道上,熊某乙右前额擦伤,两只手背也擦伤了,左脚动不了,眼镜不见了,鞋子也掉了一只,书包也被撞飞了,后来有个武警给了一件军大衣给熊某乙披上,120来了就送医院了。
38、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证实:案发当天,我骑自行车上学行至奉新县图书馆与奉新县青少年活动中心之间的路段时,被一辆白色的小汽车撞到了。当时还看到周围有两个人躺在地X,有一个是骑自行车的,有一个是骑电动车的。当天我骑的是一辆黑色美利达山地自行车。
39、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证实:案发当天,我骑自行车经过奉新县城管局往一中的路上,听到后面有尖叫声,还没来得及回头看就被撞倒了,等醒来时发现自己躺在地X。当时看到有一个和我一样年龄的女孩躺在旁边,当时不能动了。往一中方向看,还有一个男孩子躺在地X,也不能动了。当天骑一辆灰色的依路捷牌带篓自行车。
40、被害人帅某某的陈述及证人邹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帅某某和邹某某一起骑自行车上学,行驶至奉新县狮山西大道图书馆附近,听到身后有一辆车快速行驶过来的声音,想转头看情况的时候,帅某某就被车撞上了,把帅某某撞出好几米远,汽车撞到她后并没有刹车减速,而是直接往前开。当天帅某某穿黑色的羽绒服和蓝色的牛仔裤,鞋子是蓝色的运动鞋,骑一辆粉色的夏浦牌带篓、斜杠自行车。
41、被害人童某某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时,我骑自行车去学校,行至青少年活动中心前方的池塘时,就听到后面传来“砰砰砰”的撞击声。我想将车头往右边拐一点,但没拐就被后方开来的车撞到了。回头看到撞人的车子下面压着两个人,一个女学生和一个男学X,女学生的脚在车外,头被压在车底X,男学X的后背露在后面。当天骑了一辆普通的灰色带篓自行车。
42、证人帅某甲、翟某某的证言证实:日早上,帅某甲骑自行车骑到奉新县城管局门口时,看到地上躺着一个人,边上还坐了一个人,在这二人的位置分别倒了一辆电动车和一辆自行车,当时以为是一件普通的交通事故就没有在意,继续向前骑。接着看到地上倒了很多自行车、电动车,还有很多人躺在地X。在江南小院饭店这里发现了同学刘某某,然后就赶紧停下来。翟某某和她爸爸已经在刘某某身边并在通知刘某某的家长。过了一会儿刘某某的爸爸妈妈来了,周围行人一起把刘某某抬上了救护车。在不远的地方,又看到有个人躺在地X,然后帅某甲和翟某某赶紧跑过去,发现躺在地X的是个女学生,脸贴着地嘴上都是血,头上也在流血,已经失去了意识。帅某甲和翟某某就跟她说要坚持住。过了一段时间,来了好多人就离开了。两人继续往前到池塘边时,看到有男学X躺在地X,脸朝地,头部周围在流血,脚还动了一下。还看到一辆白色的越野车,车子下面压着两个伤者,一个男的一个女的,周围都是血。
43、证人帅某乙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我到自来水公司门口时,看到马路对面有一辆白色的越野车自东向西以很快的速度靠右边行驶,直接撞向前方骑自行车上学的学生,当时车撞了一排学生,其中有两个学生被撞飞,其他的被撞后摔倒在地X。路上被车撞的自行车全部都变形了,路上散落了很多自行车零部件。撞人的车一路开过来车底X都有火星,一直撞到红太阳商店对面马路右边靠近池塘位置才停下来了,因为车底X有自行车卡住了车才停的。
44、证人邹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时,我骑着自行车去学校,当骑行至狮山大道绿岛羽毛球场边马路X时,看到靠右的马路边有很多学生躺在地X,而且地上有很多自行车的残骸。然后往学校方向骑行一直到一个名叫“舍乐小馆”饭店旁的池塘边马路X,看到这一路都有学生躺在地X,也有许多自行车的残骸,看到有一辆白色的越野车车头朝西停在池塘边靠右的马路X,小车前挡玻璃破碎,引擎盖已被掀开,小车的发动机也都裸露在外面,发动机上还有一条红色围巾挂在上面,而且车子的后轮下面还压着两个学生。后来小车被侧翻在地,看到刚刚被压到的一个女学生,穿着一件蓝色的上衣,满脸都是血,场面很血腥。当时驾驶室内有一名男司机,偏胖,大约四十来岁。
45、证人廖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时,我自行车上学至奉新县城管局前面一点时,看到马路右侧有很多学生躺在地X或坐在马路旁边,马路X到处有被撞烂的自行车,但多数自行车倒在马路右侧。骑车一直往前走,一路上都是这样的。骑到红太阳商店那个位置时,看到了撞人的汽车车底X有两个人,白色越野车车底X有很多血,旁边有很多人一起把车向右侧抬翻了。车侧翻在马路右侧,这时看到车下的同学,一男一X,女生当时浑身是血衣服都烂了,头朝西脚朝东的躺在马路X,女同学的脚架在她后面男同学的肚子X,女同学已经没有动静了。男同学头朝北脚朝南横躺在马路X,男的也浑身是血,失去了意识,躺那没动静。当时白色车内有一个中年男子,平头,偏胖,坐在主驾驶位置,右手拿了匕首。
46、证人章某乙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时,我看到同学肖某某躺在靠绿岛羽毛球馆的路右侧,再往前面走到图书馆位置的时候又看到同学解某某从地上爬起来,他的自行车倒在图书馆门口的路面上。往前面看时,看到一辆白色的越野车已经到了青少年活动中心前面的路上,这辆车一直在撞向我们骑车的学生。在去学校的路上看到了很多受伤的人,在自来水公司对面的鱼塘边上我看到了一群人正在搬那辆白色的越野车,看到了那辆白色的越野车下面有两个人,车子的前面已经撞得变形了。
47、证人章某丙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时,我到达狮山大道武警中队门口右前方的马路X时,看到一段路上有五六个学生模样的人倒在地X,他们都受伤了,其中有一个叫肖某某,后来救护车到了现场进行救治。等到肖某某被救护车拉走后,我就骑着自行车再去学校,看到从城管局至狮山西大道池塘边的这一段路上,有很多同学倒在地X,在池塘边上有一辆白色的越野车侧翻在地X,车边还有人躺在地X,边上有几个人跪在地X哭。
48、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时,我看到奉新县城管局门口有一辆白色的越野车快速地冲向前面骑自行车的学生,当时没有注意到白色越野车内的情况。白色越野车在城管局门口前2-3米的地方撞到了第一个骑车的学生后,继续快速的往前开,撞向正前方骑车的人,往前冲了1-2米远,又撞到了一个骑自行车的女的,然后白色越野车继续快速冲向前方的人群。我继续往前骑到奉新县图书馆与绿岛羽毛球馆之间的通道与狮山西大道交界的地方,看到同学解某某在这个位置的马路X帮一个女学生把脚从自行车内拿出来,那个女学生的脚被撞的卡进车子里去了。一路走,看到地上躺的都是被撞的学生。
49、证人熊某丙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时,我在狮山大道过奉新县城管局前面一点时,看到了第一个学生躺在马路右侧,身上盖了军大衣,这个学生鼻子上有血,情况看起来不是很严X,男女分不清楚,继续往前面骑,骑了大概5-6米远又看到一个学生盖着军大衣躺在马路右侧,旁边有一个墨绿色条纹灰色底的双肩包,很多书散落在马路X,伤的情况不清楚,之后又往前骑了一段距离,中途又有两到三个受伤的学生盖着军大衣躺在马路右侧。其中有一个认识的女同学姓肖,她当时脸色惨白,鼻子、耳朵出血了。骑了一段距离到了图书馆前面一点,一个短发男同学身上也盖了一件军大衣,头下面也有一摊血,周围没有人在他身边。又继续往前骑,看到两个学生躺地上,周围很多人在那,没仔细看就往前走了,再后来就看到同学解某某,看他很正常,没有明显伤痕,就骑电动车直接带他往人民医院方向走。
50、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日早上6点50左右,我骑自行车到青少年活动中心正大门前的马路X后,听到后面传来很大的碰撞声,当往边上拐了一点后就看到一辆白色的越野车快速从左边冲过去一直朝马路前方开,看到这辆车子陆续撞到了几个骑自行车的学生,并且把骑自行车的学生撞倒后,继续快速往前开,一直开到去一中的一个池塘边停下来了。还看到这辆白色越野车下面压着二个学生,后看到十多个人在掀翻这辆车子准备救压在车子下面的两个人。全程就看到这辆白色越野车撞了骑车的人,后来没有汽车再过来撞人。
51、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证实:日早上7点钟,我从家中骑车去一中上学,在骑到城管局正门前方约十几米的地方看到地上躺了人,再往前面又看到地上躺着人,以为是交通事故就没有在意,继续往前骑。当骑到绿岛羽毛球馆前方,看到了同学魏某某的电动车在马路边上,然后赶紧停车过去,当时魏某某坐在离她电动车前方大约10米左右的人行道上,我跑过去问她怎么了,她告诉我被车撞到了,现在头很晕,想不起来具体的情况,并且她跟我说幸亏今天她弟弟放假,我就没问什么了。后来和魏某某等了几分钟,救护车来了,我就跟魏某某去了奉新县人民医院。后来魏某某的妈妈也来了,就问魏某某她弟弟呢。魏某某告诉她妈妈弟弟今天放假了。她妈妈说今天不是跟她一起去学校了吗。魏某某想了很久都没有想起她弟弟有没有跟她在一起。然后我跟魏某某妈妈去找魏某某的弟弟,找了很久都没有找到。后来才知道魏某某弟弟已经死亡了。
5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时,我看到有一辆白色丰田越野车快速地从武警中队大门向西行驶,当时这辆白色越野车对着骑自行车的学生撞过去,有一个女学生被这辆车撞到,接着又撞到一名男同学的自行车尾部,这名男同学被撞得飞起来重重地摔在地X。等白色越野车快速开过后,我看见图书馆附近的马路中间还躺着两个男同学,其他还有好多学生受伤,于是我就打电话报警。
53、证人芦某某的证言(系奉新县自来水公司门卫)证实:案发当时,我看到一辆白色的车子快速地从公司对面的马路往一中方向开去,当时马路X有很多上学的学生,我看到车子直接撞向了学生,把一些学生撞得飞起来了,伴随着很大的“轰轰轰”声音。案发当天,我只看到那一辆撞人的汽车从单位对面的马路经过并撞倒许多学生,没有看到其他汽车撞人。
54、证人邹某甲、邹某乙的证言(两人均系狮山西大道717号开心小吃店的老板)证实:日早上7点零几分,我们在店里卖早点。突然听到狮山西大道县图书馆方向传来了巨大的汽车碰撞的声音。我们跑出去看见一辆白色丰田越野车速度飞快地撞向正在由东往西骑自行车的学生,一名女学生和一名男学X被这辆车撞得飞了起来,重重地摔在地X。另外一名男生被这辆车撞向了路边,那两名被车撞飞了的学生被这辆越野车带进了车的底盘,车子从这两名学生身上碾压过去,在碰到了这几个人之后,车子不知道怎么在江南小院饭店门口停了下来。当时车头向着一中方向。我们看见车子下面还压了两名学生,便叫这名司机下车,那名司机始终没有说一句话。我们群众二十多人便把这辆车掀翻了,把这两名学生救出来。发生撞人之后,没有其他的车子撞到那些被白色越野车撞倒的人或在路上的自行车、电动车。
55、证人吴某甲的证言(系狮山西大道蓝全海小吃店的老板)证实:日早上7点多钟的时候,我正在店门口卖早点,突然听到“嘭”的一声,声音很大。我本能地抬头看去,在我小吃店门口的马路对面有一辆白色的小车以非常快的速度从东往西行驶,一眨眼的工夫,两个骑自行车的学生被这辆白色小车撞倒并被压到车子下面了,白色的小车撞倒这两个骑自行车的小孩后就停住了。事发之后,边上就有人在叫车子下面有人。接着过往行人以及去上学的学生就自发去抬那辆白色的小车,我看到“开心小吃”的老板也在抬车。一会儿,那辆白色小车就被抬起来并翻在马路边上,之后我就看到一男一X两个小孩一动不动躺在马路X。白色小车撞人停住之前,没有看到有其他车辆撞人的情况,在白色小车撞人停住之后,也没有看到有车子撞人或碾压受伤人员。
56、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日早上7点5-6分钟的时候,我骑一辆电动车去上班,骑到闵隆商务宾馆的地方,看到一辆白色越野车从图书馆门口那边开过来,速度非常快,对着骑自行车的学生撞,发出“噼噼啪啪”的声音,自行车和学生倒落一地。一眨眼的工夫,这辆车在从我处的位置的对面马路快速往一中方向开过去了。我站原地有点吓蒙了。车子往一中方向开过去之后,我又往那个方向看了一眼,看到那辆车子还在一路撞人,我看到马路X到处都是翻倒在地X的自行车及碎片,还有倒在地X的学生,那辆白色越野车开到哪去了我不知道,我就拿出手机拨打110、120。白色越野车撞人的时候,没有看到其他车子撞人,白色越野车撞学生之后,没看到有其他车子碰撞到受伤的学生。
57、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证实:日早上7点钟左右,我从外面散步回家,刚到家里没多久就听到马路X“噼里啪啦”车子倒地的声音,就像打爆竹一样,还听到汽车加油的声音,又听到外面有人在叫不得了,不得了。我就赶紧出去看,一出门就看到马路右边一地的学生躺在路上,马路X到处是被撞烂的自行车,还有自行车的零件碎了一地散落的到处都是,还有学生的书包、手套、鞋子散落在马路X到处都有。我远远地看到了一辆白色的汽车开的飞快直接往骑自行车上学的学生身上撞过去,一直到了自来水公司斜对面一个池塘边上才停了下来,场面很吓人,其中有一块汽车车牌掉在我家门口附近。我家门口有一男一X两个学生当时是躺在地X,还有一个男生满脸是血地坐在人行道上。我马上过去了,他对我说他我不要紧,没伤到很重。我就去看其他两个同学,其中一个男同学刚开始头轻微的摆了几下,就不动了,身上是没看到有血也没有受伤的痕迹。另外一个女生表面上也看不到有伤,也没看到有血,有个大人还问了她是高几的学生,这个女生说了自己是高一的学生,之后就说不了话了。马上武警官兵就出来了,在救人。还有人报警求助,武警拿了军大衣、毯子,盖在受伤的学生身上,再后来警察、120医生都来了。在这辆白色汽车撞人时,没有看到有其他车辆碰撞受伤的学生,在这辆撞人的白色汽车停住之后,也没看到有其他车子撞人。
58、证人贺某某的证言(系狮山西大道653号铁坚自行车行老板)证实:案发时,我沿着人行道跑到店门口时,听见身后有“砰砰砰”的响声。我停下转身往后看,看见有一辆白色的越野车从图书馆大门以西十五六米远的地方快速往店方向开,因为当时是学生上学的高峰,就有很多学生在那个车道上骑自行车,而那辆白色越野车直接撞向了骑自行车的学生。在那辆白色越野车后面的马路X,有好多学生倒在地X,地上倒了好多自行车。那辆白色越野车根本没有停的迹象,快速地往一中方向开,在前面还有学生骑车去学校,那辆白色越野车根本没有避让,直接撞向骑车的学生。后那辆白色越野车一直开到了“红太阳”店对面的马路附近停下来。我跑到那辆白色越野车驾驶室旁,看见车内只有一个男子坐在驾驶室的位置上,周围围了好多人。大家说车底X还有人,我们就把车子掀起来救人。我还看见车底X有一个女生和一个男生,那个女生一下都没有动,那个男生就是双手抖了一下后就没有动了。在那辆白色越野车撞人之前,没有其他车辆撞人,在那辆白色越野车撞人之后,那车道上到处是被撞倒的自行车和受伤的学生,其他车辆不可能再从车道上行驶的。
59、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日早上7点钟左右,我看到马路X有一辆车撞到了一片学生,我看不对劲,赶紧在家门口拿了一根圆木跑到马路X,在马路边上沿路躺了一路学生,自行车倒了一地,场面很惨。在马路靠池塘的一边一辆白色越野车下压了两个学生,一个女孩子和一个男孩子。我跑到车跟前绕车看了一眼,我要司机快下车,快下来。司机没有理我,拿了一把刀在往自己肚子X捅。我看司机不理我,就喊周围的人一起将车翻起来侧倒在路边,压在车下的两个学生就空出来了。我一直在场喊打110、120,有人打了电话报警,后来110、120都来了救人,我在场帮助抬人上车。男司机大概40来岁,偏胖,大肚子,短发,我看到他拿了一把大概20公分长的军用刀在自己肚子X上下割,肚皮上马上就出血了。在那辆白色越野车撞人之前,没有其他车辆撞人,在那辆白色越野车撞人之后,马路X都是受伤的学生,还有其他人在救治伤员,其他车辆不可能从那个车道上过。
60、证人毛某某、单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时看到一辆白色越野车停在我店铺靠西侧一点的路面上,有四五个男子围着车在抬车,车辆下面压着两个学生。当时以为是发生了交通事故,大家一起来帮忙抬车,走到车辆边上去看时,看见越野车左后轮和右后轮各压着一个学生,越野车旁边还有几辆被撞坏的自行车。他们几个帮忙抬车的人抬了几分钟才把车翻向一边,司机一直未下车。把车翻过来之后,左后轮的学生还有动静,右后轮的学生一直没动,车是翻向池塘那一边,车头向西,车尾向东。
61、证人蒋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时,看到地上摔倒了一名男学X和一名女学生,自行车已经横七竖八地倒在了路面上,全部变了形,汽车的碎片一地都是,这两名学生都侧翻在地X,昏迷不醒,脸上和身上都已经摔破了,全部都是血。这条路的前面和后面自行车和电动车也横七竖八的倒在地X。往江南小院饭店方向(奉新一中方向)看了看,看到江南小院的饭店门口也倒了两名学生,但是由于太远,没看清楚。在江南小院饭店前面几十米的池塘边上,一辆白色的汽车已经往右侧翻在池塘边上,车旁围了些围观的群众,车侧翻的位置还躺着几名学生。
62、证人刘某乙(系奉新县武警中队士兵)的证言证实:日早上7点10分左右,我在武警中队大门口岗亭内执勤,突然听到外面有碰撞声,还有车辆在地X摩擦刺耳的声音。我从岗亭内出来站在门口看了一下,看到中队马路对面左侧有一辆女士电动车倒在地X,一个人躺在地X,马路右边有好几辆自行车倒在地X,地上躺着几个人,周边还有很多学生在场。我看到情况赶紧向中队领导汇报。中队领导立即到现场看了一下,将全中队除值班人员外都叫到外面救援伤者,警戒现场。
63、证人江某X(系被害人江某甲的父亲)的证言证实:日早上6时许,江某甲骑了一辆灰色的凤凰牌自行车去上学。当天江某甲上身穿红色外套,羽绒服连帽,下身穿牛仔裤,手上戴着一双大红色的皮手套。当天早上8点40分左右,我接到江某甲的同学的电话说是江某甲还没到学校,接到儿子在网上看到有人说县一中附近出车祸了,之后在殡仪馆找到了女儿江某甲的遗体。
64、证人周某X(系被害人周某甲的父亲)的证言证实:日早上,周某甲骑了一辆黄色小刀牌女式小型电动车去上学。当天周某甲上身穿灰白格的毛衣,外套是一件藏青带桔黄色的呢子大衣,下身穿一条牛仔裤,脚上穿一双白色的雪地靴。早上7时30分许,我从王敏处得知周某甲被车撞了。我赶到案发现场后看见一路都是汽车和自行车碎片,我女儿就躺在一辆白色丰田越野车旁边,救护车过来把周某甲抬到了救护车上,其也跟上了车。后来救护车直接开车去了奉新县殡仪馆。
65、证人章某X(系被害人章某甲的父亲)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我儿子章某甲骑一辆台湾牌子的进口横杠山地车去上学,该车子轮胎分别是粉红色和蓝色,绿色座椅。当天章某甲上衣穿了灰色的运动衫外套,裤子穿了什么就不记得了,穿了一双红色运动鞋。案发后我在人民医院看到了章某甲,当时正在抢救,到了当天下午四点钟左右,我儿子章某甲就被确定死亡。
66、证人吴某乙(系被害人吴某某的父亲)的证言证实:日早上,吴某某骑自行车去上学被车撞了,现在江西省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抢救。该自行车英文是SWEET,是装有车篓,斜杠的自行车。
67、证人王某甲、帅某乙、周某乙(系奉新县公安局特巡警队员)的证言证实:案发后,王某甲跑到自来水公司大门西边约20米左右的地方,看见一辆白色越野车侧翻在马路边上,车头向西,在那辆车的车底X躺着一个人,医生正在抢救,还有好多人受了伤,旁边有救护车装伤者去救治。王某甲和帅某乙去警车拿了一把防爆钢岔,拿着防爆钢岔和帅某乙就去了车子处,看见车内有一个男子靠着副驾驶门上仰卧着,驾驶门的玻璃烂了,前挡风玻璃裂开了,那个男子的右手握着一把匕首,匕首上有血X,男子的肚子在流血。后我们把那个男子控制住,并对那个男子进行了检查,从那个男子的左边裤子后面的口袋搜出了一个棕色的男士款钱包,交给了现场勘察人员,检查完毕后,周某乙用手铐将其铐住,并将其带离了现场且进行了伤口处理。
68、证人蒋某某(系奉新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副中队长)的证言证实:日早上7时11分左右,接到转警后,我与黄国平、涂小阳三人立即出警,到狮山西大道的马路X就看到一辆白色的汽车侧翻在地,车底X躺着两个伤者,后来到前方设警戒线。自西往东往前开时,隔段距离就躺了个伤者,隔段距离就躺了个伤者,一直延伸到县城管局旁。具体躺着了多少个伤者没有仔细算,同时还看到马路那边横七竖八的倒了很多自行车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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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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