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辞职的通知应用发送通知会产生费用吗

登录名:密码:
在此电脑保存用户名和密码& |
《新法规速递》电子杂志每日发送法规全文,
《法律图书馆》电子杂志每周发送目录摘要,
【法规标题】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发文字号】财综[2008]70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zhs./zonghesi/zhengwuxinxi/zhengcefabu/66.html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的通知
财综[2008]70号
  你部《关于申请设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收费项目的函》(卫规财函[2008]26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的有关规定,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医学会在疫苗受种者或监护人、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存在争议并申请技术鉴定时,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由申请鉴定方预缴。经鉴定属于一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统筹安排;由二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不属于异常反应的,由提出鉴定的申请方承担。
  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医学会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医学会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应当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缴库时暂列《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第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第47项“卫生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50目“其他缴入国库的卫生行政事业性收费”,2009年以后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填列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履行职能的需要统筹安排。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医学会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同时,应自觉接受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八年九月四日
相关法规:
====================================
免责声明:
本站()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
《法律图书馆》公众微信
关注《法律图书馆》网站公众微信号,即可每日获取最新的法规法规,法治动态等法律专业信息。
关注方法:扫描二维码,或搜索微信号:law-lib
凡购《新法规速递》安卓手机版服务三年,赠预装法规软件的最新款七寸平板电脑一台。购一年服务者,另有U盘赠送。
软件可以在线全文检索法规50万件,离线查看本地法规3万件,还可以实时下载新的法规到本地。
软件有免费版可
&软件收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性法规约13万件。“云检索”功能,可以在线全文检索、浏览50万件法规,可下载收藏浏览过的法规。2015年推出免安装绿色版
软件可以免费,但未注册用户不提供更新和在线检索服务。
&&&收录1949年至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事务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英文法律、英文行政法规、英文地方性法规;各地裁判文书、仲裁裁决、合同范本、法律文书、立法草案、法规释义、参考文件等信息;数据库记录近60万件,每天增加法规数百件。
提供数十种组合检索方式,并有自定义首页,收藏法规,保存浏览检索记录等多种个性化功能。
系新法规速递软件家族的重要成员之一,兼具数据本地化及云端查询功能,使用本软件将与您的手持终端完美结合为一部掌上法律宝典。
本软件适合安装在使用苹果系统的智能手机上或平板电脑上(iPhone或Ipad)。可以在线全文检索法规50万件,离线查看本地法规3万件,还可以实时下载新的法规到本地。软件有可在Apple Store下载使用。
使用4G的U盘,方便您将法规数据库随身携带,在不同的电脑上方便使用。同时也可以当作普通U盘使用,复制拷贝文件。软件功能和完全相同。关于取消合并部分省级批准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作者:管理中心
 来源: 发布日期: 点击次数:2852
豫财综〔号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 合并部分省级批准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省直有关部门,各省辖市及有关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
&&& 为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中央和省决定取消部分省级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98号)决定,自日起,取消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费等7项涉及我省省级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现转发给你们(见附件1),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经省委省政府同意,自日起,取消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费等7项省级批准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及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和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卡( IC卡 )工本费(限郑州市)取消首次发卡工本费。合并成人教育学费等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合并项目收费标准不变(见附件2)。
三、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四、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五、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中央和省确定的重要任务,也是转变政府职能、扎实推进改革的迫切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相关收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 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98号) 取消的省级批准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明细表(略)
& & 2. 取消、合并的省级批准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明细表
取消、合并的省级批准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明细表
&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费&
&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费
&禁行线路通行证工本费&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及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首次发卡)&
&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卡( IC卡 )工本费(限郑州市首次发卡)&
&引进国外农作物种苗疫情监测费&
&公共图书馆服务收费--图书证收费(不含借阅书刊超期延误费)&
&成人教育学费&
合并为“成人教育收费”
&成人教育住宿费&
&公务员录用考试费&
合并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录用考试费”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费&
&黄河河道采砂管理费(黄河河务局执收)&
与中央批准“河道采砂管理费”合并
单位地址:河南省濮阳市人民路158号
邮政编码:457000
电子邮箱:
制作维护: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同意贷款通知书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