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后患丈夫照顾精神病妻子子可以提出离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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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隐瞒病史 丈夫诉离婚 婚后5年才知妻子患精神病 法院判决双方
  晨报讯(记者 何欣)谢先生与妻子李某结婚5年后才得知妻子自幼患有精神病。为此,谢先生从2010年起连续3年向房山法院起诉与李某离婚。日前,房山法院审理后最终以感情破裂为由判决双方离婚,但谢先生需一次性支付给前妻经济帮助25000元。
  2000年,谢先生经人介绍同李某相识,二人交往期间,李某始终没有告知谢先生自己曾患有精神分裂症。在交往一段时间后,二人当年领取了结婚证。婚后二人的生活也算平静,然而2005年李某的母亲因病去世,导致其旧病复发。眼见无法隐瞒了,岳父才将女儿从小患有精神分裂症的情况告知了谢先生。得知这一情况后,谢先生没有嫌弃,而是一直陪着妻子四处求医,尽管如此,李某至今病情仍不稳定,仍然需要药物控制。
  多年来,谢先生不仅耗费了大量财力,同时为了照顾情绪不稳定的妻子,也无法安心工作,此后几年,谢先生开始同妻子分居。2010年起,谢先生多次向房山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在法院审理期间,由于李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答辩。其父亲告诉法官,李某是1995年的时候在一次放学回家的路上被车惊吓,才患上了精神疾病。经过一段时间的住院治疗,李某已基本恢复正常。对于女儿的婚姻,父亲表示,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婚前即患有精神疾病,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又多次复发,谢先生也已给予了积极的医疗,现李某的精神疾病尚不能完全康复,双方分居时间较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最终,法院判决谢先生和李某离婚,但谢先生需一次性给付李某经济帮助,共计人民币25000元。
责任编辑:邢金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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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主办 共青团中央网络影视中心承办 版权所有:中国青年网女子婚后突患精神病 丈夫远走他乡并起诉离婚
河南法制报张东
  你的精神病久治不愈,我要离婚!  离了婚我该怎么生活!  身边的事儿  2012年5月,24岁的大宝经人介绍与23岁的小娟喜结连理,婚后不久,大宝发现小娟动不动就爱发脾气,有时候为了一件鸡毛蒜皮的小事,小娟都会闹得全家鸡犬不宁。有一次大宝实在忍受不了小娟的无理取闹,就动手打了小娟。挨了丈夫打的小娟一气之下回了娘家,任凭大宝及家人多次上门道歉,小娟说啥也不再回婆家。  2012年底,家家户户都沉浸在过节的喜庆中,大宝却接到了小娟母亲的电话:“大宝,小娟现在老爱一个人自言自语,可能是有啥病,你回来给小娟看吧。”接到电话的大宝急忙赶到岳母家,和小娟的父母一起把小娟送到了医院,经诊断,小娟患上了精神分裂症。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小娟的病情有所好转。随后,大宝以外出打工筹钱为小娟看病为由远赴他乡。  2013年3月,望眼欲穿等待大宝筹钱看病的小娟一家,等来了法院的传票。大宝起诉小娟,请求法院判令二者离婚。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大宝与小娟婚后并无大的矛盾,且小娟正处于患病阶段,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不能因为一方患病而拿离婚为借口逃避作为丈夫应尽的义务,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大宝的诉讼请求。  一年半后,小娟再一次见到大宝,同样是在法庭上。原来大宝第二次提起诉讼,这次是铁了心要离婚。  结果  祥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的条件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依据,纵观本案案情可以看出,原被告经人介绍结婚时间短,实际上并没有建立起深厚的感情,原告两次起诉,且二人分居两年以上,可以认定其感情确已破裂,如果以被告小娟患病未愈为由再次判决驳回大宝的诉讼请求对大宝有些不公平,反过来两个人名存实亡的婚姻对小娟病情的恢复也没有什么好处。  日,经祥符区人民法院调解,大宝和小娟解除了夫妻关系,大宝一次性给付小娟医疗费及经济帮助款5万元。  法理解说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患者在法律上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没有控制能力和辨认能力,自己不能够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这样的人离婚不能用“协议”方式,而必须通过诉讼,由法院来判决。  那么,涉及精神病患者的离婚诉讼,法院应否准予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关键在于患者的精神病能否治愈。无论精神病患于何时,也不论当事人一方在婚前是否知晓对方患精神病,只要可以确定患者之精神病经治不愈(须在患者婚前隐瞒了精神病的案情下适用)或久治不愈(须在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在夫妻共同生活在一方患精神病的案情中适用),人民法院即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准予离婚。具体应掌握两点:一是婚前隐瞒病情,婚后经治不愈的,该情况无须多次治疗,也无须时间上的考虑。二是婚前虽知有病,或是病为婚后所得,应属于多次治疗无效而影响到夫妻感情的。这里的“多次”一般应掌握在三次以上。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小娟婚后不久即患上精神疾病,且久治不愈,可以认定大宝和小娟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是小娟作为一名精神病患者,由于其作为当事人主体之特殊性质,法院经调解判决大宝一次性支付小娟5万元,实际上是对小娟相关权益的一种保护,这也与法律公正、公平的精神相契合。  (记者张东通讯员徐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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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1998 - 2018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中国网1月27日讯 丈夫长年外出打工,对患有精神病、丧失生活能力的妻子不管不问,对婚生女也不尽抚养义务,妻子无奈提出离婚。日前,泾县法院审理该起离婚纠纷案件,由于被告王峰无故逃避家庭责任,不履行家庭义务,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准予双方离婚。
陈晓丽与王峰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30日双方登记结婚。王峰系入赘到陈晓丽家,婚后与妻子、岳父母共同生活。后陈晓丽生育一女佳佳,一直随着母亲、外公、外婆生活。2006年,王峰将户口迁入泾县。婚初,双方夫妻关系尚可。王峰为了家庭生活,长年在外打工,有时能带钱回家,可自2010年起他却没了音讯。陈晓丽因患有精神病一直未治愈,不能参加劳动,她和女儿的生活均由父母负担。因为王峰一直不承担女儿的抚养费用,佳佳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王峰自2013年9月起至佳佳独立生活时止,每月负担其抚养费500元。
判决生效后,王峰却仍未履行义务,佳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因王峰下落不明,所以其抚养费至今无着落。万般无奈的情况下,陈晓丽的父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诉至法院,要求与王峰离婚。但王峰却仍未出现,经过查明,陈晓丽是贰级精神病人,王峰长年外出,对陈晓丽及婚生女王佳佳的生活不管不问,一直由陈晓丽的父亲照顾女儿和外孙女的生活,并承担生活费用。由于婚前双方缺乏婚姻基础,婚后双方又未建立夫妻感情,陈晓丽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王峰未尽家庭义务,且双方分居长达4年之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法院支持了其要求离婚的诉请。(当事人系化名)
(通讯员 张玲 叶振林)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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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有精神病,丈夫可以提出离婚吗?
问题:和妻子10年,在婚前就知道其有精神病史,再三考虑后同意与她结婚。现结婚10年了,由于无法忍受其频繁发病,想提出,但现在有二套住房是妻子的舅舅赠与给妻子的,上只有妻子一个人的名字。想咨询一下,到时如果法院判的话,法院能否判与妻子的离婚?另房子到底是归谁所有?回答:1、婚前虽然知道妻子有精神病史,但如果婚后久治不愈的,一般法院会判决离婚的。2、关于房子,如果有证据证明妻子舅舅的赠与确定了只归妻子一方所有的话,那房子和你无关,离婚时你不能进行分割;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妻子舅舅的赠与确定只归妻子一方所有的话,那房子则属于你,即使房产证上只有妻子一个人的名字,离婚时你照样可以进行分割。3、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一方有精神病的离婚案件要比一般的离婚案件复杂一些,需要为有精神病的一方指定才能进行诉讼的,最近我就承办过这种案件。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的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凡属这种情形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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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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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妻子患上精神病,丈夫能否要求离婚
精神病病人在没有发病的时候,看起来是跟正常人差不多,人们根本不知道她是精神病。有些人的对象是通过相亲的方式,婚前对她没有太多的了解,结婚后才发现她是精神病遗传性患者,突然的发病。那么,婚后妻子患上精神病,丈夫能否要求?答案是:可以精神病人是不能够办理的,因为精神病人在法律上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没有控制能力和辨认能力,自己不能够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这样的人离婚必须通过诉讼,由法院来判决,这是对精神病人利益的保护,避免精神病人因为被诱导而“被离婚”。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在判决准予精神病人离婚的同时,也往往会依据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基本生活水平、一方收入多少、家庭经济状况、经济能力、子女负担等各方面因素,判决无病一方给予对方一定的经济帮助。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故你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同时,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一规定不以一方付出较多或一方具有过错为前提,只是一方生活苦难为前提,是夫妻间互相抚养义务的衍生,故如果你妻子在要求支付一定的费用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自己有需要了解婚后妻子患上精神病赔偿的详细情况,建议你可以来在线咨询律师,让专业的律师为你详细解答。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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