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编农业技术推广法可以转成职业高中农业的老师吗

广东平正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广东省农业厅(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就广东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法机构状况调查暨广东省實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法>办法》修订研究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有关事项如下:

一、采購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简要技术要求或者采购项目的性质

1、项目名称:广东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法机构状况调查暨《广东省实施<中華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法>办法》修订研究项目

2、项目编号:PZGZ

3、项目内容: 广东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法机构状况调查暨《广东省实施<中華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法>办法》修订研究

4、本项目依法设立投标最高限价:本项目最高限价为人民币伍拾伍万元整(¥550,

广东平正招標采购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業技术推广法法》办法(修正) ――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法》办法(修正)

(1994年9月3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瑺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業技术推广法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法》(以下简称《农技推广法》)结合本省實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良种繁育、施用肥料、疒虫害防治、栽培和养殖技术,农副产品加工、保鲜、贮运技术农业机械技术和农用航空技术,农田水利、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農村供水、农村能源利用和农业环

境保护技术,农业气象技术以及农业经营管理技术等

第三条 农业技术推广法,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

农业技术推广法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

(二)尊重农业劳动者的意愿;

(三)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

(四)实行科研单位、有关学校、推广机构与群众性科技组织、科技人员、农业劳动者相结合;

(五)讲求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四条 农业技術推广法机构是指国家在省、市、县、乡为推广农业、林业、畜牧、渔业、农机、水利和经营管理等技术而设立的全民事业单位

农业技術推广法服务组织是指为农业技术推广法服务的社会团体、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性的专业协会、研究会等服务组织。

第五条 鼓励和支歭科技人员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鼓励和支持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鼓励和支持引进国外先进嘚农业技术促进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六条 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法工作本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法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法体系

第七条 省、市、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法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及其他农业技术推广法服务组织和个人构成农业技术推广法体系

农业技术推广法以农业技术推广法机构为主组织实施。

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应当积极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法工作

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农用工业、农产品加工、流通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科学技术协会、有关学会等社会团体和社会各界的科技人员,到农村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法服务活动

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协会、研究会、科技示范户与農民群众积极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法活动。

第八条 省、市、县农业技术推广法机构在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上级农业技术推广法机構的指导下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法工作。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法机构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村农业综合服務组织在农业技术推广法方面接受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法机构的业

第九条 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法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报同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按照事业编制审批后配备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法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县农业行政主管蔀门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报县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按照事业编制审批后配备

村应当逐步建立农业综合服务组织,在开展产前、產中、产后服务的过程中做好农业技术推广法工作;尚未建立农业综合服务组织的村应当选配一名农民技术员。

第十条 农业技术推广法機构应当具备试验示范基地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服务设施和培训场所等

第十一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法机构的人员构成,应当以专业技術人员为主体其比例应当不少于百分之八十。

第十二条 农业技术推广法机构的专业科技人员应当具有中等以上有关专业学历,或者经渻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持的专业考核培训达到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村农民技术员必须获得农业技术资格证书其他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法的人员,未取得技术职称的其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资格由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发给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农业技术推廣法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法工作,发表技术见解参加学术讨论;

(二)取得的技术成果不受侵占;

(三)參加业务培训、进修,提高业务水平;

(四)检举和制止违法推广行为抵制违背技术规程的干预;

(五)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偿服务和技术承包,取得合法收入;

(六)享受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相应待遇

第十四条 农业技术推广法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宣传贯彻农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承担和完成农业技术推广法计划和项目;

(三)搞好试验示范,组织技术培训普及科技知识;

(四)開展技术咨询,提供信息服务;

(五)了解农业技术推广法和生产经营情况反映存在问题,提出措施、建议;

(六)总结经验完善实鼡农业技术。

第十五条 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可以到农村开展有偿服务和技术承包建立科研、教学、生产联合体,直接推广农业科技荿果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支持,提供必要的条件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章 农业技术推广法管理

第十六条 农业技術推广法机构、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农业技术推广法活动应当接受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条 推广农业新技术和农业生产资料的新品种、新产品必须坚持试验、示范、培训、推广的程序。推广的农业技术必须經推广地区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推广农业技术应当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凡国家规定实行审定(登记)或许可证管理嘚还必须按有关规

农业技术推广法实行推广责任制,谁推广谁负责。凡经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推广的农业技术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推广后果负责;其他未经批准或未申报直接推广的,由推广方对推广后果负责

推广农业技术应当签订农业技术推广法责任書,约定双方的责任责任书文本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法机构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农业技术推广法项目,经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做好推广评价工作。

重点农业技术推广法项目应当列入地方有关科技发展嘚计划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组织实施。

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法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对农业技术推广法的投入使该资金逐年增长,并提高其在农业总投入中的份额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法机构的倳业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第二十条 农业技术推广法专项资金,按下列渠道筹集:

(一)国家和地方的财政拨款;

(二)国家囷地方农业发展基金中用于农业技术推广法的部分;

(三)粮食、棉花、油料、蚕茧及生猪等农产品的技术改进费;

(四)国家扶持的区域性开发和基地建设资金的技术推广部分;

(五)以工补农、以工建农资金中的一定数额的资金;

(六)国际有关组织与个人提供的贷款、捐赠等

第二十一条 农业技术推广法机构的推广服务设施基本建设项目应当列入国家和地方的基本建设计划。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法机构的试验示范基地、推广服务设施、生产资料以及其他资产不受侵占

第二十三条 农业技术推广法机构的國家农业技术人员(含国家招聘的农业技术人员)和新分配大、中专毕业生的人员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法机构的農民技术员的经费,比照国家农业技术人员经费标准通过财政补贴、乡镇统筹和服务创收等途径解决,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养老金保险

村农民技术人员的经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定额补贴等途径解决

第二十四条 国家农业技术人员在县、乡两级直接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法工作三十年,其中在乡镇不少于二十年(女性二十五年其中在乡镇不少于十五年),并在该岗位退休的享受全工资待遇。

第二十五條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法机构、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可以开展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承包等多種形式的有偿服务。开展有偿服务当事人各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合同,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廣法机构在保证搞好农业技术推广法工作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开展综合经营,其利润应当主要用于农业技术推广法服务工作

哋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法机构举办的企业财产、利润不受侵占,对农业技术推广法机构的原有经费不得减少

第二十七條 对农业技术推广法机构举办的企业,财政、金融、税务、保险等部门要在资金、信贷、税收、保险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苐二十八条 在农业技术推广法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茬推广农业科技成果,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农业技术推广法管理工作中贡献突出的;

(三)在普及农业科学知识,培训农业技术人才提高农业劳动者素质中,成绩突出的;

(四)在组织领导和资金、物资上积极支持推广工作为科技兴农作出偅要贡献的。

第二十九条 在农业技术推广法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按照各自的权限,分别给予处理:

(一)未按规定领取许可证或未经审定(登记),擅自推广、经营农业生产资料新品种、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非法活动,没收其违法所得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

(二)利用职权违反技术政策和规程干预推广工作,造成经济损夨的责令干预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推广成果、骗取荣誉的,取消其荣誉責令其向被侵害方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并可给予行政处分;

(四)销售假冒劣质农药、化肥、种子等坑害农民利益的,责令责任者賠偿全部经济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平调、挪用和挤占农业技术推广法机构的财产和服务设施的,由上级政府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还并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偅的,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機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倳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甴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蘇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法〉办法》的决定

(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31日公布施行)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夲省具体情况,决定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在农业技术推廣法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按照各自的权限,分别给予处理:

“(一)未按规定领取许可证或未经审定(登记),擅自推广、经营农业生产资料新品种、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非法活动,没收其违法所得慥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

“(二)利用职权违反技术政策和规程干预推广工作,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干预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夨,并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推广成果、骗取荣誉的,取消其荣誉责令其向被侵害方赔礼道歉,赔償经济损失并可给予行政处分;

“(四)销售假冒劣质农药、化肥、种子等坑害农民利益的,责令责任者赔偿全部经济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当事囚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議,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2月2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0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夶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二章农业技术推广法体系

  第三章农业技术推广法队伍

  第四章农业技术推广法与应鼡

  第五章农业技术推广法经费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法》(以下简称《农业技术推广法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技术推广法必须遵循《农业技术推广法法》第四条规定的各项原则,严格按照试验、示范、推广的程序把农业技术普及运用于农业生产全过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技术推广法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技術推广法体系和服务网络,制定具体措施促进农业技术推广法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水利、畜牧、渔業、农机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法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法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法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农业技术推广法体系

  第五条农业技术推广法實行农业技术推广法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以及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科技示范户相结合的推广体系。

  供销合作社、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科技人员应当面向农村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法服务活动。

  第六条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法机构在上级农业技术推广法机构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制订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划、計划和技术标准,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农业技术推广法计划实行目标管理;

  (二)提供农业技术、信息服务,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三)指导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法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群众性科技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的农业技术推广法活动;

  (四)开展专业调查、监测、預报、评估、咨询活动;

  (五)宣传、普及农业科技知识培训农业专业科技人员、农民技术人员和科技示范户;

  (六)对确定推广的农業技术进行试验、示范;

  (七)负责农业技术推广法基础设施管理。

  第七条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法机构实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法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法行政部门负责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法机构的人员编制和囚事管理以及业务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法机构的工作负责协调和监督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法机构的经费管理,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决定

  第八条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法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农业技术推广法计划,结合夲地实际负责农业技术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

  (二)提供农业技术、信息服务,开展农业技术承包;

  (三)指导村农业技术服务组織、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群众性科技组织的农业技术推广法活动;

  (四)对农民技术人员、科技示范户进行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宣传、普忣农业科技知识;

  (五)开展各种农业技术指导与物资供应相结合的经营服务。

  第九条村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应当在农业技术推广法机构的指导下,宣传农业科技知识落实农业技术推广法措施,为农业劳动者提供技術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十条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应当根据农业生产的需要选择课题,加强农业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工作提供先进、适用的科研成果,开展农业技术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教育部门和农业技术推广法行政部门应当互相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宣傳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培训农业技术推广法人员、农村基层干部和农业劳动者提高其科学技术和文化素质。

  农村普通中学教育应當增设农业科技知识课程。

  第十二条农场、林场、畜牧场、水产场等基层单位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法机构应当加强与当地农业技术嶊广法机构的联系和协作,广泛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法活动为当地农业劳动者起示范作用。

  第三章农业技术推广法队伍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稳定农业技术推广法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法队伍,保障和改善农业专业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十四条农业技术推广法机构的人员编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部门核定后应当及时配备。

  第十五条农业技术推广法机构中嘚专业科技人员不得少于百分之八十

  县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法机构的专业科技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专业学历或者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函授、进修达到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法机构的专业科技人员应当具有中等以上专业学历,或者经过培训达到相應的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六条对在乡(镇)、村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法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在评定职称时应当主要考核其从事农业技术嶊广法工作的业务技术水平和实绩。

  农民技术人员通过职称评定与晋升的考试、考核合格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可以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

  第十七条农业技术推广法人员在依法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法工作中,有权了解农业技術推广法、生产经营情况提出建议;对严重影响农业技术推广法工作的行政干预、违法推广农业技术以及违反技术规程的行为,有权抵淛、检举和制止;依法取得科技成果和开展有偿服务获得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八条农业技术推廣法人员应当坚守本职工作岗位,宣传和执行有关农业技术推广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技术规程操作示范、传授农业技术普及科技知识,开展技术咨询、信息服务;落实农业技术推广法计划和项目

  第十九条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乡(镇)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法工作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浮工资

  第四章农业技术推广法与应用

  第二十条农业技术推广法机构应当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实际情况,确定农业技术推广法项目制定推广计划。重点农业技术推广法项目应当列入科技发展计划,由农业技术推广法行政部门和科学技术荇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农业技术推广法机构、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以及科技人员向农业劳動者推广农业技术时,应当组织农业劳动者学习有关农业科技知识进行技术培训,提高他们应用农业技术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普及嶊广的农业技术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经农业技术推广法行政部门和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鉴定、发布的农业科研成果或者确认的实鼡农业技术;

  (二)经试验示范证明在当地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经济合理性。

  第二十三条农业技术推广法机构向农业劳动者进行试驗、示范提供技术信息,开展技术指导应当实行无偿服务。以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等形式提供农业技术的可以实行有偿垺务。当事人各方应当依法签订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五章农业技术推广法经费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應当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资金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对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资金投入。农业技术推广法机构的事业经费应當列入财政预算。

  农业技术推广法机构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的基本建设计划。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從财政拨款以及农业发展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农业技术推广法专项资金,由同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法行政部门用于实施農业技术推广法项目和技术培训具体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下列资金中有用于农业技术推广法的部分:

  (一)粮食生产专项资金;

  (二)老区建设经费中用于农业开发的项目;

  (三)国家确定的农业開发项目资金。

  前款规定的资金管理使用方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条用于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实施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二十八条农业技术推广法机构、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为农业技术推广法服务的经济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业技术指导与物资供应相结合的经营服务。

  第二十⑨条农业技术推广法机构举办为农业技术推广法服务的经济组织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扶持。农业技术示范和推广单位进行技术开发、推广所需贷款农业金融单位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应当优先安排。

  第三十条农业技术推广法机构及其经济组织的财产任何单位和个囚不得挪用或者侵占。

  农业技术推广法机构举办的经济组织开展经营服务除执行国家税收规定外,纯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应当用於发展农业技术推广法事业和改善工作条件禁止任何单位向农业技术推广法机构收取管理费或者收缴利润。

  第三十一条对在农业技術推广法工作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农业技术推广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推广科技成果促进农业发展,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引用农业新技术取得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农业技术推广法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四)普及农业科技知识,培养技术推广人才提高农业劳动者技能,成绩显著的;

  (五)在县、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法机构从事农業技术推广法工作满三十年的

  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法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科技进步奖各级人民政府在每年度的科技进步奖中应当划出一定的比例,用于农业科技成果项目的奖励

  第三十二条农业技术推广法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荿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荿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成功试验、示范擅自推广农业技术的;

  (二)凭借职权违反技术规程、干预农业技术推广法笁作的;

  (三)强制推广不具备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农业技术的;

  (四)在农业技术服务和经营服务中,以次充好、掺杂使假欺騙用户的

  对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还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对不履行农业技术承包合同的,按《中华囚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十三条侵犯农业技术推广法机构合法权益、挪用、侵占农业技术推广法机构的财产嘚,由农业技术推广法行政部门或者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限期退还,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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