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树斌的肾事件到底是什么事情?

21年后聂树斌案重新审判,查出什么内容?
  |  来源: 中国网  |  作者: 许媛  |  责任编辑: 许媛
    背景回顾
    日下午,在石家庄市电化厂宿舍区,聂树斌因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民警怀疑为犯罪嫌疑人而被抓。10月9日,因涉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逮捕。
    在经过长达一年的上诉之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作出判决,上诉人聂树斌犯强奸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与故意杀人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于日执行死刑。
    案件急转直下,2005年1月,一个名叫王书金的犯罪嫌疑人被河南警方抓获。在询问时,他主动供述:曾经制造了多起强奸杀人案。其中一起作案地点就是在石家庄西郊一块儿玉米地里,奸杀了一位30多岁的妇女。一时间,玉米地杀人案出现“一尸两凶”,聂树斌案开始引发舆论关注。
    本以为王书金的出现,法院将重启对聂树斌案的再审。但是令聂家人没有想到的是,2007年10月在递交了申诉状之后,却迟迟没有下文,而这一等又是数年。
    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依法提审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按照审判监督的程序重新审判。今天,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聂树斌的母亲送达了再审决定书。聂树斌案在21年之后,终于迎来了关键性的转折。
    各界高度关注的聂树斌案8日迎来重要进展,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依法提审聂树斌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从2014年12月最高法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复查到得出结论,为何用了一年半的时间?复查结论如何?申诉代理律师提出的诸多疑点是否查清?……记者就公众关心的一系列问题采访了山东高院有关负责人。
    对于聂树斌案,山东高院都复查了哪些内容?结论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2月指令山东高院复查聂树斌案后,山东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展了复查工作。复查合议庭全面审查了原审卷宗和历次复查材料,全面审查了原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根据复查工作需要,针对被害人死因、聂树斌签名笔迹、指印等争议焦点问题,开展了必要的调查核实、专家咨询和鉴定工作;并创新复查工作方式,召开听证会,全面听取了申诉人及代理律师、原办案单位代表和有关听证人员的意见。
    山东高院在全面复查的基础上,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判决缺少能够锁定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在被告人作案时间、作案工具、被害人死因等方面存在重大疑问,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原审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因此,山东院已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聂树斌案。
    复查工作为何先后四次延期,需要一年半时间?是否遇到了干扰和阻力?
    山东高院立案复查聂树斌案后,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全面的审查。复查期间,申诉代理律师多次提交新的证据材料及线索。因案件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案发和审结时间久远,相关证据材料及线索的调查核实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先后四次延期。
    案件复查依法延期,既是复查工作实际情况的需要,也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负责,对当事人负责,对复查结论负责的慎重态度。在山东高院复查期间,调查核实工作以及听证会的召开,都得到了河北省有关部门和原办案单位的积极配合和支持,不存在所谓的干扰和阻力。
    为保证复查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合议庭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做到任何意见必须有证据支持,任何意见必须有法律依据,绝不允许预设任何立场,绝不允许有任何偏见。合议庭成员交叉阅卷,听证会前不评议,评议之前不允许合议庭成员私下交流意见。我们充分保障律师阅卷权,认真听取律师的意见,案件复查延期期间的工作实际上主要就是针对律师提出的新证据、新线索进行调查核实。我们搭建听证会平台,全面听取了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原办案单位代表和听证人员的意见,并同步微博播报听证会全过程,听证会历时10小时15分。山东高院引进第三方见证制度,及时公布合议庭与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会见情况。
    被害人尸骨是否存在骨折改变无法判断?聂树斌死刑日期未造假?
    在聂树斌案复查期间,山东高院先后两次聘请中国法医学界知名专家对聂案被害人是否存在骨折及其死因进行了分析论证。
    专家们提供了书面的咨询意见认为,从所提供照片观察,未见典型系统尸体剖验以及解剖缝合的征像。对被害人尸体是否存在骨折,专家们认为,根据委托方现有的案卷资料,无法判断被害人尸骨是否存在骨折改变。对被害人的死亡原因,专家们认为,就现有资料分析,被害人的死亡原因无法明确,但根据现场勘验、尸体检验所见,结合案情调查,不能排除其死于颈部受压引起的机械性窒息。
    律师曾在听证会上对聂树斌行刑时间、上诉状落款日期等提出了疑问,对这些问题是否已有结论?
    聂树斌执行死刑的具体时间及程序不是影响原审判决定罪量刑的事实,但所谓的“雪地行刑”牵涉司法公信。
    经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卷宗中聂树斌执行死刑验明正身笔录载明,聂树斌系1995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执行死刑现场照片拍摄于石家庄市滹沱河刑场,照片中显示的不是雪地,而是沙地。
    合议庭向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调取了原石家庄市看守所1995年4月27日的值班日记,证明该所当日有数名罪犯被执行死刑,其中包括聂树斌。
    合议庭还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取了除聂树斌外其他被执行死刑罪犯的裁判文书及执行死刑材料,印证了原石家庄市看守所值班日记的前述记载;向石家庄日报社调取了1995年4月28日《石家庄日报》第一版复印件,其上刊有石家庄市召开公判大会对聂树斌等数名罪犯执行死刑的报道。因此,聂树斌1995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的事实确凿。
    对于聂树斌上诉状落款日期为1995年5月13日的问题,聂树斌案原审卷宗中所附聂树斌亲笔书写的上诉状落款日期确实是“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三日”。为查明事实,山东高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上诉状的笔迹、指印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是,该上诉状的笔迹与聂树斌亲笔供述及相关讯问笔录中聂树斌签名等笔迹系同一人所留,指印系聂树斌所留。
    我们还注意到,聂树斌案二审提讯笔录载明,聂树斌曾经向二审法官确认上诉状是其本人书写。山东高院已经查明确证聂树斌是1995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因此,聂树斌上诉状的落款日期应属笔误。
    律师提供了多份指证聂树斌受到刑讯逼供的线索,对此查证情况如何?
    从复查情况看,聂树斌自己在侦查、起诉、审判等阶段均没有讲过刑讯逼供问题,也没有发现刑讯逼供的证据。在聂树斌案复查期间,有关聂树斌被刑讯的线索主要有三条。我们对这三条线索都进行了核查。
    一是据聂树斌的母亲讲,她听聂树斌的辩护人张景和说过聂哭诉承认有罪是被打的。
    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期间,张景和证称他没有对张焕枝讲过聂哭诉被刑讯的话,他观察认为聂树斌智力正常,未见其身上有伤,聂树斌也未向他反映被刑讯逼供的情况。山东高院复查期间,经了解,张景和因脑中风丧失语言功能,无法作证。
    二是申诉代理律师提供的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罪犯纪会谦证称,他与聂树斌同监室羁押,挨着铺位睡觉,经常聊天,看到聂身上有伤,听聂讲被刑讯逼供。
    经山东高院调取聂树斌和纪会谦在石家庄市看守所羁押原始记录,证实纪会谦与聂树斌在不同监室羁押。纪会谦指称聂树斌被刑讯,无证据证明。
    三是申诉代理律师向山东高院提供若干片段视频资料,称该视频资料是从某教授处获得,内容是一名男子自称与聂树斌关在一个号里,看到聂树斌身上有伤,哭诉被刑讯。
    经山东高院调查确认,该男子系李某某。经调取李某某在石家庄市看守所羁押原始记录,证实李某某与聂树斌在不同监室羁押。山东高院直接向李某某本人调查取证时,李某某称视频资料中他与某教授是朋友间的闲聊,并不认识聂树斌,所说的话都是瞎吹的,并称某教授提交视频资料未经其本人同意。
    律师曾经提出,聂树斌案原审卷宗材料中有6处“聂树斌”签字非聂树斌本人书写,是否存在材料造假的情况?
    经委托鉴定,聂树斌案原审卷中《送达起诉书笔录》、送达起诉书的《送达回证》、《宣判笔录》、送达一审判决书的《送达回证》、送达二审判决书的《送达回证》、执行死刑的《验明正身笔录》共6份材料上,“聂树斌”签名确实不是聂树斌本人书写,但相应签名上的指印均系聂树斌本人所留。
    委员提案
    全国政协委员鲍义志对依法治国比较关注,建议设立单独的法医司法鉴定机构,提高鉴定效率:
    1、改变司法鉴定机构繁多现状。可借鉴西方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将法医司法鉴定机构集中起来,按照行政区域的划分,设立单独的法医司法鉴定机构,使机构间存在隶属关系,从而提高鉴定效率,排除多方鉴定的现状。要提出权威鉴定这一概念,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在鉴定工作上提高效率。
    2、法医鉴定业务要进行划分。改变以往公安部门既是办案主体又是鉴定主体的现状,排除办案部门的行政干预,体现法医司法鉴定工作的独立性。建议基层鉴定部门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尸体、活体等检验及鉴定工作,公安部门的法医负责现场勘查、物证提取及送检工作,同时可以协助基层鉴定部门进行鉴定,但不承担鉴定责任。
    3、实行统一的主体资格准入机制。政府部门应出台相应的监管制度,对法医从业人员的权利及责任进行明确规定。建立明确的职业标准,实行法医鉴定资格考试,杜绝不符合业务水平的人员从事法医鉴定工作,提升法医鉴定工作质量。同时建立健全法医工作人员培养机制,实现高校培养法医与用人单位的良好对接,为法医鉴定机构提供优质人才。
    农工党中央提出关于亟须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提案:
    一、强化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大力推进一审庭审的实质化。将查明、认定案件事实的责任放在一审程序,符合诉讼的基本规律,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可以为有效防范冤假错案打下坚实基础。为此,必须十分认真地落实证人、鉴定人的出庭作证制度,强化关键证人,尤其是其证言对被告人不利的关键证人的出庭,加强鉴定人的出庭保障,并充分发挥专家辅助人的作用。
    二、在审前程序中构建司法审查制度。对侦查、起诉活动进行司法审查和控制,有利于制约“侦查垄断”局面下利用侦查强制措施及强制性侦查行为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目前可行的方案,是由检察机关统一行使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拘留、逮捕、搜查、扣押、监听等措施的批准权,并受理当事人对上述程序性裁决的控告和申诉。
    三、以新型审判权运行机制克服司法行政化倾向。应逐步减少乃至最终取消法院内部的审批制度、案件请示制度和裁判文书送阅制度;根据“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原则,除依法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一律由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作出裁判,且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四、改革案件考评机制。公安机关对刑事立案起诉率的考核,检察机关对作出无罪判决公诉案件的考核,法院对改判、发回重审案件的考核等做法,明显有违诉讼规律,均应当予以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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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树斌案说明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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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树斌案说明了什么?
以庭审为中心是司法改革的口号。这句话的含义如何理解?应是针对庭审活动的实质功能。庭审的功能在于证明和博弈,其中证明是首要的和基础性的,博弈应当是建立在证明的基础之上的,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本身就是个证明的过程。证明的原则是客观公正,即真实地反映事实的本来面目,博弈则是价值判断与决策。
事实是否清楚,应当有客观的评判标准,它更倾向于自然科学的评判标准,而不能由法律所决定,因此仅就事实认定而言具有普世标准,超越阶级意志和价值判断。法律在认定事实方面应当秉承科学认知的标准。
博弈意味着按照人的主管意愿决定取舍和抉择,法律决定着罪与非罪的标准,当控辩双方充分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后,法官需要依据法律作出罪与非罪、罪轻还是罪重的的价值判断。“疑罪从无”就是一种价值观。疑罪就是指认定有罪的事实证明不充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作出无罪的认定。疑罪从无是基于保障人权的考虑,避免殃及无辜。
聂树斌案是完全依据口供定案的典型案例,聂与犯罪现场的关联性完全取决于聂的口供,而现场并未发现任何与聂有客观联系的直接证据,即现场勘查没有发现聂的指纹、脚印以及其他的物证和人证。
聂案改判后,仍然有人坚持聂案当年的判决没有错误的观点,理由是聂的口供与现场勘查反映的事实完全一致,除非自己作案,他人难以有如此同一的现场描述。因为现在没有证据证明聂受到了刑讯逼供,所以其口供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然而,在那个刑讯逼供现象较为普遍的年代,口供作假的情形比比皆是,在缺乏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单凭口供杀人实在是违背了“疑罪从无”的基本原则。某些专家以所谓的“程序公正”为当年的判决辩解,其前提本身就是虚假的。
现场没有发现聂作案的任何证据,聂又非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当年的刑事立案本就有问题。且经过侦查,仍未发现任何与聂有关的客观证据,仅仅依据口供就强行提起公诉和作出判决,将聂送上了不归路,这种审判方式极其草率。令人遗憾的是,依据口供定罪的顽疾很难克服,特别是在一些高度依赖口供的案件,比如受贿案件中,更是如此。
值得一提的是王书金,尽管他的口供直接导致了聂树斌案被复查,尽管他主动承认作案,且对当年作案时间、地点和现场的描述也与案发现场基本一致,但如果没有进行指纹、脚印等客观证据的痕迹检验、比对,以及对其他物证的比对、鉴别等,我们同样不能凭借口供认定是他作案。
围绕着难以克服的刑讯逼供问题,人们终于意识到了“人防不如技防“的道理,认识到人是靠不住的,制度同样是靠不住的,解决“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有效方法就是“人防+技防”。既然口供在刑事审讯中不可或缺,提高口供采集的质量,采取技术手段屏蔽办案人员人为的错误,是对付非法取供的有效手段。就受贿犯罪等高度依赖口供的案件审理实践来看,光靠审讯时的同步录音录像等监控手段还不够,应当大力开发和利用与录音录像同步生成口供笔录的技术软件,使得审讯过程能更客观、完整和准确地保留下来,消除任何非法取证甚至篡改口供的可能性,最大限度地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第一诉讼实验室)邓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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址: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65号楼之一4楼“聂树斌案”真相永远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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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人:乘着理想的风帆
四年过去了,秘而不宣的“聂树斌案”复查,至今迷雾重重
被质疑的调查
自2007年4月一审被判死刑的“真凶”王书金上诉之后,两年时间,聂树斌案再次从峰回路转走向绝对沉寂。种种迹象暗示,聂树斌案或将永无再审与翻案的机会。2005年4月聂树斌案被曝“一案两凶”后,河北省政法委成立了工作组,负责对聂案重新调查。当时,面对全国媒体的紧密关注,河北方面宣称,将尽快公布调查结果。然而,四年过去,这个承诺至今没有兑现。
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多次前往河北高院寻求调查结果,四年间得到的答复如出一辙,“正在复查,很快出结果”。直至今年3月,河北高院负责审查聂案的一位法官告诉聂母,调查结果已经出来,报到院长那里去了。但到底是什么结果,这位法官说不能向聂母透露。
这个秘而不宣的调查到底是怎样进行的,甚至到底有没有进行,外界无从获知。然而,南方周末记者从河北广平方面获知,过去几年,一直羁押于广平县看守所的王书金没有接受过河北公检法机关的任何提审。这个信息让关注聂案复查的人士对所谓调查产生了巨大怀疑。
聂树斌的律师李树亭与王书金的律师朱爱民纷纷质疑,王书金作为聂树斌案中最重要的活证据,如果复查一定会提讯,怎么可能绕开?
从2005年3月王书金被捕交待全部罪行直至与律师会面,他并不知道十年前的玉米地案另有“凶手”,也根本不知道一个叫聂树斌的人在十年前作为罪犯已被枪决。在一审法庭庭审中,王书金意欲主动供认玉米地奸杀案,但被法官以“与指控无关”打断,被公诉方以“查无实据”驳回。
2007年4月,一审宣判后,王书金以未起诉他在石家庄西郊玉米地的奸杀案为理由之一,向河北省高院提出上诉。他在上诉状中说:“我在日向河南省荥阳市索河路派出所供述自己在河北省犯罪过程中,包括石家庄西郊玉米地里强奸杀人的经过……对于这些河北广平县公安机关的警察进行了确认……警察还带领我对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现场是凭着我对当时的记忆找到的。”王书金的上诉心理中,有一点是微弱地期望通过主动坦白这个案子,获得可能的宽大处理。他说:“我是一个罪孽深重的人,不在乎是否多一起案子或者少一起案子,而是不愿意看到因为我的原因而使他人替我承担严酷的刑罚……我希望上级法院对(我坦白)这个案子能够按照重大立功认定,更希望给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日,河北省高院二审不公开开庭审理了王书金案,据参加庭审的人透露,王书金在庭上继续对未被纳入公诉的石家庄玉米地案供认不讳。庭审后,法律人士推测,二审维持死刑判决的可能性非常大。但时隔两年之久,二审判决至今未出。10月20日,王书金的律师致电主审法官询问何时判决,这位刘姓法官称,因为案情特殊,在没有领导指示的情况下,他说了不算。
南方周末记者还了解到,在对外宣称的复查期间,聂案中的被害人家属和好友也没有接受过任何形式的调查,他们是当年随警方第一时间看到案发现场的人。律师李树亭说,他们是案发现场最重要的目击证人,复查也不应该绕过他们。
真相可能永远死去
日,南方周末记者披露了聂树斌家属因获得原审判决书而得以进行申诉,以及王书金上诉要求为聂树斌洗清污名,这两个重大的意外事件曾让舆论对聂树斌案真相大白抱有最乐观的期望。法律界人士纷纷建言,希望最高法直接提审此案。日,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张焕枝,申诉材料已转至河北高院,聂案的申诉由河北高院负责。著名法学教授贺卫方为此愤慨其荒谬:“偏偏承担纠错职能的机构正是当年制造冤案的机构。仿佛当年方成先生一幅漫画里虚构的场景:蒙受屈辱的秦香莲向包拯告状,包拯在状子上大笔一挥———“请陈世美同志查处”!
最高法院像当年提审沈阳刘涌案一样处理“聂树斌案”的希望似乎完全落空了。两年前来自最高法院的消息说,聂案被列为“重案之重”,已调派专人进行全案再审审查。这个让社会高度期待的行动,最终没有释放出任何信息。
一直关注此案的法学家贺卫方在博客中将聂树斌案的评论文章置顶。他分析,河北高院很难办,如果承认错误,就要自认倒霉,这就好像自己揪住自己头发离开地球一样。不纠正呢,良心上过不去,当事人倒霉,而且舆论压力又这么大,最后可能要承担更大的责任。无休止地拖延,就是因为这两种心态交织在一起的结果。
贺卫方认为,处理聂树斌案可以有三种思路,一是由比河北省更高的机构来进行调查和审理,即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因为它们不大可能受到地方利益的钳制和约束;二是由最高法院指定另外一个省的司法机构来对案件进行全方位审理,这也可以保持中立。第三是根据宪法第71条,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视情况必要成立特别委员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并做出决议。“现在这个案件对整个体制是一个考验,让国民对这个国家有信心,不再是草菅人命的做法,不再恐惧蒙受冤屈而得不到很好的解决,我相信这是一个特别好的机会,希望有关部门能抓住这个机遇。”贺卫方急切呼吁。
以“聂树斌案”四年波折来看,没有人愿意抓住这个机遇,也没有人认为这是个机遇。“聂树斌案”的真相,极有可能将随着聂树斌,永远死去。
□本报记者 赵凌 发自河北石家庄(
国家领导人在任时,往往公务繁重,退休之后不再承担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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